联 合 国

CRC/C/GTM/CO/5-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8February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危地马拉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8年1月16日和17日举行的第2256次和第2257次会议(见CRC/C/SR.2256和CRC/C/SR.2257)上审议了危地马拉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GTM/5-6),并在2018年2月2日举行的第2282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做出书面答复(CRC/C/GTM/Q/5-6/Add.1)表示欢迎,据此可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和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方面取得进展,包括批准或加入一些国际文书,特别是在2012年批准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执行《公约》采取了若干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特别是通过了:《第13-2017号法令》,规定法定结婚年龄为18岁(2017年);防止慢性营养不良的国家战略(2016年);和打击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政策措施,特别是相关路线图(2016-2020年),使危地马拉能够消除童工现象,包括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2014年通过了一项打击歧视土著人的公共政策和行动计划。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而且相互依存,并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的重要性。委员会谨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方面的建议,并亟须就此采取紧急措施:生命、生存和发展权(第15-16段)、酷刑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20-21段)、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第27-28段)、残疾儿童(第30-31段)、生活水准(第35-36段)和土著儿童(第42-43段)。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批准关于全面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的《法案》,加强全面保护儿童的国家制度,包括采取特别的儿童保护措施和社会保护体系,落实儿童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分配充分和适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实施保护儿童权利的立法和问责机制。

全面政策和战略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速重新制定和通过全面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的公共政策,涵盖《公约》所涉各个领域,并根据该项政策拟定一项战略,其中包括为执行该项政策所必须具备的要素,并确保为此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更新全面政策和执行战略的过程中为儿童主导的组织(包括土著儿童组织和/或从事土著儿童工作的组织)提供适当协商和参与机会。

协调

7.委员会回顾以前的结论性意见(见CRC/C/GTM/CO/3-4,第18段),建议缔约国:

加强全国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的独立性和地位,为其规定明确的任务授权和充分的权力,以便为各部门制定和执行保护儿童权利的公共政策提供参考。缔约国应加强委员会在跨部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执行所有《公约》相关活动中的作用;

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委员会作为国家协调机构有效运作;

确保城市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在协调落实儿童权利方面具有明确的任务授权和培养委员会这方面的能力,为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资源分配

8.参照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增加实现儿童权利的预算资源,特别是增加分配给处境不利的社会阶层和儿童的预算,以便在出生登记、慢性营养不良、保健、教育方面采取措施,并采取措施打击暴力侵害儿童,减少机构照料;

解决土著儿童和非洲人后裔儿童、农村和城市贫困儿童、移民和难民儿童、残疾儿童和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儿童面临不平等的问题,并为此编列预算额度;

在国家、区域和城市各级建立开放式预算编制过程,包括与儿童主导的组织进行公开对话;

在整个预算中对儿童资源的分配和使用采用追踪系统,并进行影响评估,用以确定如何使不同部门的投资服务于儿童的最大利益;

立即采取措施,根除腐败,减少非正规支出,最大限度地调动可用资源,用以实现儿童权利。

数据收集

9.委员会注意到国家统计研究所采用了人类发展指标,根据委员会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加强国家和城市数据收集系统,包括全国人口普查和全民生活状况调查。相关数据应涵盖《公约》各个领域,并按年龄、性别、残疾情况、地理位置、种族、移民、难民和/或寻求庇护身份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以便于分析所有儿童的状况;

与独立的学术中心和研究中心合作,采取立足儿童权利的办法,开展关于执行《公约》情况的量化和定性评估;

进行其它关于执行《公约》情况的调查,例如多指标类集普查;

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出版的题为《人权指标:衡量和执行指南》所列概念和方法框架。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0.委员会欢迎有关儿童权利的培训活动,特别是为司法部门和教育部门开展的培训活动,并建议缔约国:

拟定一项长期性提高认识战略,包括开展具有基准和指标的宣传活动,在社会上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评论意见和向缔约国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在向儿童及其家庭、社区和宗教领袖宣传时应采用无障碍办法、技术和社交媒体;

采取各项措施,落实儿童和青少年议会提出的建议,即通过社区广播电台和使用各民族母语宣传《公约》;

各级行政部门应制定和加强公共机构的能力建设方案,确保上文第10段(a)分段所载文件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移民和儿童保护官员和公务员专业培训的组成部分。

与民间社会合作

11.委员会忆及以前的结论性意见(见CRC/C/GTM/CO/3-4,第14段),建议缔约国系统而有意义地使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包括儿童主导的组织)也参与制定、执行、监测和评估与儿童权利相关的法律、政策和方案工作。

儿童权利与工商企业界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危地马拉保护区制度和工商业界(特别是采掘业)体制框架,但参照委员会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建议缔约国:

加强儿童权利和商业管理框架,特别是在采掘、能源、农业和旅游业以及非正规经济中的中小型企业中加强这一框架,并为这些企业在其各项活动中尊重儿童的权利提供指导和支持;

建立对儿童问题敏感的机制,调查商业活动中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并提供补救,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赔偿措施和追偿;

与包括人权倡导办公室在内的对儿童权利问题具有监督权的机构合作,向儿童和其代表宣传有关信息,说明可以采用何种补救办法应对商业活动中侵犯儿童权利的问题,确保儿童能够获得法律援助和集体申诉程序;

要求各公司认真落实儿童权利,特别要定期开展儿童权利影响评估,评估公司商业活动对环境、健康和人权的影响,就此问题举行协商,向公众全面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其应对这些影响的计划。

B.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存在基于儿童年龄的结构性歧视,对女童、土著儿童和非洲人后裔儿童、残疾儿童、移民、寻求庇护和难民儿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儿童持续歧视和排斥,鉴于缔约国采取措施将歧视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在社区和学校制定和执行提高认识战略,确保尊重儿童的态度,把他们视为权利持有人,而不论其年龄大小;

确保分配适足预算拨款,执行共存公共政策,消除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

采用具有明确基准、指标和监测机制的国家战略,应对在诸如保健、教育、社会保护和生活水准等方面针对上述群体儿童的结构性和多重歧视问题;

加强措施,应对土著儿童和非洲裔儿童贫困和多层面极端贫困问题,优先在市一级采取行动。

儿童的最大利益

14.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及司法程序和判决中,以及在与儿童有关和对儿童有影响的所有政策、方案和项目中,妥善纳入和连贯地解释和适用这一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程序和标准,为所有相关负责人员提供指导,以确定在各个领域中儿童的最大利益,并作为一种首要考虑对这些利益给予应有的重视。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15.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暴力侵害和杀害儿童以及杀害女童的比率居高不下;

新生儿、婴儿和儿童死亡率居高不下,特别是土著家庭孩子死亡率较高;

大量5岁以下儿童慢性营养不良—比率在46.5%以上,土著儿童的比率则升至61.2%――登记的资料显示,慢性营养不良造成儿童死亡,没有采取措施应对这一现象。

16. 委员会参照《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2――即消除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的死亡,敦促缔约国:

采取一项战略和各项措施,调查儿童死亡和法外杀害儿童案件,起诉和制裁犯罪人,并载列规定,监测警察和司法机构的表现;

尽快制定一项战略,解决造成缔约国境内儿童慢性营养不良和儿童死亡率较高的贫困和结构性不平等问题,特别是在土著人口比例最大地区影响土著家庭所生子女问题。这一战略应考虑到营养不良的根本原因,可归因于食物供应不足、包括毁林等商业活动的负面影响、、土著人民缺乏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保障;

按照宪法法院2016年的命令,优先通过关于儿童慢性营养不良问题的机构间行政规程;

执行和适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采用立足人权的办法落实减少和消除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的死亡和发病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导(A/HRC/27/31)。

尊重儿童意见

17. 参照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儿童不仅只是象征性地融入和参与,而是有意义地听取儿童的意见,并给予应有的考虑;

确保国家和地方决策机制在通过公共政策、司法和行政程序以及包括发生暴力和紧急状况等各种环境和情况下都考虑到儿童的意见;

开展包括宣传在内的提高认识活动,促进儿童在家庭和社区有意义的自主参与,特别关注女童和弱势儿童的参与。

C.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17条)

出生登记

18. 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为所有人提供法律身份,包括出生登记的具体目标16.9,并回顾以前的结论性意见(见CRC/C/GTM/CO/3-4,第52段),敦促缔约国:

采取一项战略,推动普遍和及时地提供免费出生登记,特别是协助在所有产房和由传统接生员接生婴儿的社区以及农村地区利用登记处或流动单位进行出生登记;

取消对逾期出生登记的罚款,并提供免费出生登记的信息;

确保各级公共机关适当考虑采用独特识别码,以落实保护儿童权利的公共政策和方案。

获得适当的信息

19. 参照其关于在青春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增加儿童(特别是生活在偏远农村地区的儿童以及土著儿童、非洲人后裔儿童和难民儿童)以与其年龄、成熟程度和文化背景相符的方式获取适当信息的机会,包括在线获取;

采取措施,保护儿童免受有害信息和制品的影响和网上风险,禁止丑化和歧视儿童;

向社会传播者和记者提供儿童权利培训;

扩大农村地区儿童互联网覆盖和使用机会。

D.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酷刑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0. 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

国家照料中心的儿童生活条件恶劣,受到虐待,还有儿童失踪和被贩卖、受到暴力侵害和虐待的报导,主要影响到女孩和残疾儿童;

2017年3月,HogarSeguro Virgen de laAsunción国家照料中心失火,有41名女童死亡,21名女童严重受伤,幸存受害人得不到救济和心理社会补偿,幸存者没有被转移到其他照料机构,他们在原机构里继续面临暴力风险,包括体罚、虐待和过度拥挤的条件;

青少年拘留设施和监狱过度拥挤,生活条件不足,等同于对儿童的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还发生暴力和暴乱事件;

公共照料机构和拘留中心暴力侵害儿童的罪犯大多有罪不罚,受到起诉和定罪者数量不多;

没有提供有关信息说明被国家照顾期间遭到暴力、虐待与忽视的儿童受害者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情况。

21. 参照委员会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制止对儿童进行虐待、剥削、贩卖以及一切形式的暴力和酷刑的具体目标16.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作为紧急事项,通过一项全面战略,制止机构照料环境中所有虐待儿童的行为,系统地监测照料机构内儿童的状况,优先调查所有暴力事件,确保查明并立即撤换对暴力和虐待事件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

对2017年3月HogarSeguro Virgen de laAsunción发生的事件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调查,并对该中心以前虐待儿童的指控进行调查,以查明、起诉肇事者,予以定罪,对被判定对此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采取行政措施,包括暂停当前职务;

对HogarSeguro Virgen de laAsunción火灾幸存受害者及所有受害者家属的心理状况进行单独评估,并为其提供社会心理补救和康复服务。缔约国应加强社会福利秘书处的能力建设,使其能够从立足儿童权利的角度应对儿童受害者的状况;

为所有照料机构中的儿童提供全面赔偿方案,包括复原、康复、清偿和赔偿措施,确保2017年3月HogarSeguro Virgen de laAsunción发生的事件不会重演;

采取措施,监测从HogarSeguro Virgen de laAsunción转移到其他机构和处在家庭团聚过程中的儿童状况,并对这些儿童加以保护。缔约国应确保定期评估、取得信息和去机构化,与人权倡导办公室密切合作,并执行该办公室提出的建议;

尽快制定全面战略,减轻少年看守所过度拥挤的状况,改善被拘留儿童的生活条件;

加强措施,打击有罪不罚,确保对施行暴力、酷刑、虐待和/或侮辱行为者及时和彻底地调查和定罪;

建立信息管理系统,追踪各种场所儿童遭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案件的数量以及起诉和惩罚罪犯的数字;

为照料机构和拘留中心所有儿童设立投诉程序,并提供适当的补救措施。

暴力、虐待与忽视

22. 委员会仍然深为关注各种场所发生大量暴力侵害儿童的事件,包括性暴力和性剥削、侮辱、贩卖和虐待儿童的行为,并敦促缔约国:

采取一项全面战略,使多部门机构和各级行政单位参与,预防和处理各种机构中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和虐待儿童的行为,开发全面数据收集系统,从根本上解决暴力和虐待问题,并建立全国协调框架,处理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加强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特别是基于社区的方案,防止和打击虐待儿童行为,尤其关注暴力的性别层面以及针对土著儿童、非洲人后裔儿童和残疾儿童的暴力行为;

实施《第9-2009号法令》,该法令将虐待儿童定义为犯罪行为,应使全面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的法律和《民法》与该定义保持一致。

体罚

23. 参照委员会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快通过关于把体罚和其他残忍的惩罚形式作为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惩戒或管教措施问题的第5184号法律草案,该法律草案将各种场合下包括在家中的体罚定为刑事犯罪。缔约国应提倡积极、非暴力和参与式的育儿和管教形式。

性剥削和性虐待

24. 委员会注意到性暴力、性剥削和贩运人口问题秘书处针对儿童性暴力问题的任务规定和采取的措施,同时建议缔约国:

与儿童主导的组织和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其他组织密切合作,为父母、亲属或照料者实施性暴力和性虐待的情况设立申诉和预警程序;

开展提高认识活动,防止包括乱伦在内的性剥削和性虐待受害儿童被污名化,确保为此类侵权问题提供便利、保密、方便儿童和有效的举报渠道和司法程序;

制定考虑到性别和儿童敏感性的性剥削和性虐待问题指南和起诉战略,加强检察官办公室和警方在这些案件中开展刑事诉讼的能力;

分配专门预算,制定方案预防此类罪行,使儿童受害者得以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帮派暴力

25. 委员会忆及以前的结论性意见(见CRC/C/GTM/CO/3-4,第93段),并建议缔约国:

采取综合战略,有效解决帮派暴力问题,这些战略不应仅限于刑事措施;还应针对青少年中帮派暴力和毒品犯罪的社会因素和根源,并应包括使边缘化儿童融入社会的政策;

制定方案,向被称为“maras(帮派)”的帮派儿童提供协助,使其离开帮派组织,重新融入社会;

除其它外,特别在大众媒体和社交媒体上,包括在儿童的参与下,开展提高认识的方案,使儿童认识到加入帮派的危险性。

有害习俗

26. 参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有关有害做法的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4年),并鉴于童婚持续存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面向家庭、地方当局、宗教领袖及法官和检察官开展关于童婚对女童的身心健康和福祉有害影响的提高认识运动和方案。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

27. 委员会继续感到严重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制定提倡寄养家庭的国家政策和战略,缺乏使儿童重新融入社区的社会方案,儿童寄宿照料普遍存在。

28. 委员会回顾以前的结论性意见(见CRC/C/GTM/CO/3-4,第59段),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项战略,在任何情况下提倡以家庭为基础的儿童照料方式,为全国各地的寄养家庭提供充足的预算拨款;

尽快通过一项具有基准和目标的战略,对儿童采取非机构照料,加强地方和城市为儿童和家庭提供服务,避免建造新的大型照料机构;

采取保障措施和标准,基于儿童的需要和最大利益确定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安置方式,将替代照料作为最后手段,规定关闭照料机构的时间表,暂停新的机构安置做法;

确保定期审查将儿童安置在寄养家庭和机构照料的情况;

建立接受寄宿照料的儿童登记册,按性别、年龄、族裔出身和残疾类型分类,加强儿童重新融入社会的工作。

收养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非《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缔约国的跨国收养家庭收养儿童时也能符合该项《公约》规定的各项保障。

F.残疾、基本健康和福利(第6条、第18第3款、第23、24、26条、第27条第1-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30.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在生活各个领域都存在着对残疾儿童的多重交叉歧视,这些儿童没有机会获得社区服务;

残疾儿童极易遭受各种形式的虐待、忽视和暴力危害;

对贫穷、忽视、暴力或家庭分离的情况,仍把机构照料作为主要措施;

对残疾儿童普遍实施隔离特殊教育,没有足够的师资培训方案。

31. 参照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并回顾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给缔约国提出的建议(见CRPD/C/GTM/CO/1,第24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对残疾问题采用立足人权的模式,制定全面战略,将残疾儿童纳入社会,其中特别包括发展无障碍服务,包括保健、教育、社会保护和支助服务;

确保反歧视立法和政策中包括应对多重交叉歧视残疾儿童的措施;

采取措施,防止虐待和忽视及暴力侵害残疾儿童;

确保所有残疾儿童都能在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基础上在家庭环境中生活,并为此目的充分培训寄养父母;

立即制定一项全面战略,确保残疾儿童充分获得全纳教育,并制定准则,在教育方面为残疾儿童提供支助。

健康和保健服务

32. 参照委员会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消除新生儿和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的死亡的具体目标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全面的国家卫生计划,改善现有和建立新的保健基础设施和服务,确保为所有儿童提供卫生保健专业人员、诊断服务和治疗;

加紧努力,确保农村地区土著儿童和非洲人后裔儿童以及残疾儿童都能获得保健服务,并确保充分和持续地提供医药和医疗用品、基础设施和设备;

确保分配充分的预算拨款,用于为儿童普及疫苗接种和提供营养素和矿物质,开展防止儿童和孕产妇死亡和营养不良方案,并定期评估这些方案;

为儿童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和方案,确保在农村和城市地区提供社会心理护理和康复门诊服务,特别侧重于预防自杀,包括设立每周七天、每天24小时的热线服务。

青少年健康

33. 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和关于青少年健康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并关切地注意到青少年在获得性健康和生殖保健服务以及教育方面继续面临障碍,少女怀孕率高,少女妈妈中孕产死亡风险较高,难以充分获得现代避孕方法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成为学校必修课程,拟定课程应有男女青少年参与,并特别注意防止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规定任何情况下的堕胎均不构成犯罪,确保少女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确保作为决策过程的一部分始终听取他们的意见并予以适当考虑;

确保以无障碍格式和土著语言为青少年提供计划生育和现代避孕方式的信息;

改善获得优质、适龄的艾滋病毒/艾滋病以及性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改善感染艾滋病毒的孕妇和女童获得抗逆转录病毒疗法和预防措施的机会和覆盖范围。

营养

34. 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的营养不良的具体目标2.2,建议缔约国:

确保定期增加预算拨款,执行预防慢性营养不良的国家战略和其他方案,防止慢性营养不良并定期评估其影响;

制定计划,解决“干旱走廊”地区儿童严重急性营养不良问题,加强社区能力,防止季节性灾荒情况下出现营养不良问题;

执行国家粮食和营养安全法,解决侵犯食物权问题,应对慢性营养不良多因素问题,包括确保获得食物,保护农村和社区的粮食生产,使农村家庭获得土地和生产资源。

生活水准

35.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持续的土地所有权争端造成土著人被强迫搬迁,除其它外,特别影响到Petén、Izabal和Alta Verapaz地区的儿童;

多层面贫穷和儿童贫穷的问题严重,儿童可以得到的社会保护体系有限,特别是在幼儿阶段以及对土著儿童、残疾儿童和农村儿童的关注有限;

水和卫生设施有限,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36. 委员会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3,即执行适合本国国情的全民社会保障制度和措施,并建议缔约国:

确定公共当局有责任考虑强迫搬迁对儿童的影响,并确保为Laguna Larga、Chab’ilch’och和La Cumbre被拆迁社区实施重新安置计划和人道主义援助;

根据直到2032年的国家开发计划,向有子女的家庭提供援助,确保体面的生活水平,并就儿童贫困问题与家庭、儿童和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磋商;

通过法律和政策框架,确保享有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确保农村社区实现卫生设施覆盖和饮用水供应。

气候变化的影响

37.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促进增强能力的机制帮助气候变化有效规划和管理的具体目标13.b, 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影响的政策和方案和拟定灾害风险管理战略时考虑到“干旱走廊”地区儿童的需求和意见。

G.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第28至31条)

教育、职业培训和指导

38. 参照关于教育目标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4.a, 即建立和改善兼顾儿童、残疾和性别平等的教育设施,为所有人提供安全、非暴力、包容和有效的学习环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旨在提高小学、中学和学前儿童入学率的战略,特别是多层面贫困问题严重地区的儿童;

制定旨在提高教育质量的方案,寻求技术合作与援助,以培训教师和获得教育技术;

考虑到影响土著女孩受教育机会的障碍,采取措施解决辍学问题。

休息、休闲、娱乐和文化艺术活动

39. 参照关于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儿童领导的组织密切协商和合作,通过和执行娱乐和休闲政策,为此提供充足和可持续资源,为儿童提供安全、便利、包容和无烟空间,供其游戏和社交,并为儿童能够到达这些地方提供公共交通。

H.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至33条、第35至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40条)

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难民儿童

40. 参照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颁布一项庇护法律框架,执行新的《移民法》,在涉及从危地马拉转送寻求庇护儿童或难民儿童的所有相关决定中,都应尊重儿童以其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的权利;

确保查明难民身份,在民事登记册予以登记,增加儿童机会,确保儿童迅速融入社会。

移民状态中的儿童

41. 参照其关于国际移民背景下儿童人权问题一般原则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和关于在原籍国、过境国、目的地国和返回国国际移民背景下儿童人权方面国家义务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均与移民工人委员会联合发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一项全面的立足儿童权利的政策,从根本上解决儿童非正常移民和无人陪伴移民的问题;

制定在国际移民背景下保护儿童的规范性和公共政策框架,确保数据收集系统包括关于移民儿童的分类信息;

采取措施,保护被其他国家遣返的儿童,包括对儿童在其原籍社区的安全进行风险评估,收集与儿童遣返案件相关的分类数据,包括有关儿童重新融入家庭和社区的数据;

收集移民家庭留在缔约国内儿童状况的分类数据。

土著儿童

42.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缔约国没有保护土著儿童权利方面的立法和政策框架,使他们无法对可能会影响到自己的各种事项进行自由、事先和知情的磋商和同意;

没有关于土著儿童的分类数据和对其状况的评估;

土著儿童获得优质教育的机会和双语教育覆盖面有限;

各种障碍妨碍着土著儿童获得适当的和文化上可以接受的保健服务和照料。

43. 参照其关于土著儿童及其在《公约》下的权利的第1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迅速强制规定,所有公共机构都有义务与包括儿童在内的有关土著人进行协商,以便在通过和实施可能影响到他们的立法或行政措施之前取得他们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在侵犯他们权利的情况下提供有效补救;

建立收集土著儿童状况数据的系统;

分配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充分实施文化间双语教育;

消除阻碍土著人民获得保健服务的障碍,包括加强基础设施、为偏远地区提供往来卫生保健设施的交通服务,并向保健人员提供土著语言和文化敏感服务的培训。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消除所有经济部门的童工现象,包括根据国际标准立法禁止童工,并在地方和区域各级设立打击童工现象的多部门方案。

街头儿童

45. 参照委员会关于街头流浪儿童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收集街头儿童数量和状况的数据;

在街头儿童的积极参与下,采取战略,保护和支助街头儿童;

制定警用指南,防止街头儿童被收容、刑事定罪和起诉。

少年司法

46. 参照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并关切地注意到存在的问题,包括审前拘留在内的拘留问题受到系统地使用,还有拘留条件问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其对儿童罪犯的做法,并且:

确保尽可能避免拘留,包括审前拘留,提高拘留的最低年龄,并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拘留时间要尽可能短,并定期审查,以最终撤销这种做法;

在全国各地特别是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建立专门的少年法庭设施;

审查有关少年司法的立法和程序,防止将违法儿童从偏远地区向危地马拉城长期预审移交;

对儿童被控刑事犯罪的案件提倡采取非司法措施,如调解、疏导或非监禁制裁,包括缓刑、咨询或社区服务,并加强努力,在量刑时实施替代措施;

加紧努力遏制过度拥挤,为拘留设施中的儿童提供社会教育和娱乐方案,并促进这些儿童重新融入社会。

落实委员会以前关于《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起诉和惩处《任择议定书》下所有犯罪行为的肇事者,包括网上儿童性剥削的肇事者;

加强努力,落实根据2010年Alba-Keneth预警系统法设立的寻找失踪儿童机制,优先为照料机构失踪儿童开展寻找机制,包括因HogarSeguro Virgen de laAsunción发生的悲剧而失踪的儿童;

采取各项战略,为贩卖人口、卖淫和色情活动的儿童受害者提供法律和社会心理咨询,并建立一个机制,帮助《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受害儿童康复、复原和重返社会。

落实委员会以前关于《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48. 委员会回顾其以前的建议(见CRC/C/GTM/CO/3-4,第85和87段),建议缔约国:

对《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的各种罪行确立和行使域外管辖权;

加强活动,防止包括“maras(帮派)”和贩毒者在内的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儿童,解决诸如贫穷、经济排斥和歧视等根源问题;

在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和使用18岁以下人员参与敌对行动时起诉和惩处犯罪者;

确保军事学校的儿童接受有关《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教育;

加强措施,确保《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犯罪行为受害儿童获得照顾到文化特点和对儿童问题敏感的援助,以实现他们的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I.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工作,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J.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5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工作,考虑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方的下列核心人权文书,即: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K.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美洲国家组织(美洲组织)合作,在缔约国和美洲国家组织其他成员国中落实《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四.实施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5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文广泛传播缔约国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下一次报告

5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9月1日之前提交其第七次报告,并在其中提供资料说明就本结论性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报告应遵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字(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字数上限,会要求缔约国按照上述决议的规定压缩报告的篇幅。如果缔约国无法审查并重新提交报告,则不能保证对其进行翻译以供本条约机构审议。

54.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中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超过42,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