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KWT/CO/1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8October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科威特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9年9月9日和10日举行的第493次和第494次会议(见CRPD/C/SR.493和494)上审议了科威特的初次报告(CRPD/C/KWT/1),并在2019年9月19日举行的第509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科威特提交的按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的初次报告,并感谢缔约国对其拟订的问题清单(CRPD/C/KWT/Q/1)作出书面答复(CRPD/C/KWT/Q/1/Add.1)。委员会称赞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对话,并称赞缔约国代表团阵容强大,包括了政府相关部委的许多代表。

二.积极方面

3.委员会称赞缔约国采取措施设置立法、实体、政策和方案及有力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促进和保护残疾人权利,具体包括:

(a)2018年设立国家人权理事会,以便开始促进并监督《公约》和其他国际条约的执行,这一努力令人鼓舞;

(b)将与残疾人有关的目标和指标纳入《国家发展计划》(2015-2020年)和《2035年远景》发展计划;

(c)出台了通用设计准则和网页无障碍国家框架。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其他国际人权条约,包括《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同时铭记所有人权的不可分割性,鼓励缔约国考虑加入其他国际人权条约,包括《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6.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

(a)对《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有所保留;

(b)对《公约》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解释性声明称,享有法律行为能力受制于科威特法律;

(c)对《公约》第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解释性声明。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撤销对《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保留;

(b)撤销对《公约》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解释性声明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权利,也就是说,残疾人,包括社会心理残疾和智力残疾者,在生活的各方面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法律行为能力;

(c)撤销对对《公约》第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解释性声明。

8.委员会关切的是:

缔约国的立法,包括关于残疾人权利的第8/2010号法和关于保护儿童权利的第21/2015号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法》以残疾的医疗模式为基础,不承认残疾人为权利持有人;

现行国家法律,特别是第8/2010号法,不包含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或基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和人身安全权、政治参与权和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权利;不适用于无国籍阿拉伯人和非科威特籍残疾人;体现了狭隘的残疾概念,将社会心理残疾或智力残疾者排除在外,也未考虑到社会中存在的障碍;

缔约国没有包含非科威特籍残疾人的残疾问题国家战略;

有利于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家庭的法院裁决未得到执行。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本国政策与立法,包括第8/2010号法和第21/2015号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法》,以确保按照《公约》,完全转向残疾的人权模式;

(b)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以确保国家立法,特别是第8/2010号法,承认在与残障人士互动中不断发展的残疾概念,承认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所面临的障碍,并确保国家立法涵盖所有残疾人,包括非科威特籍残疾人的权利;

(c)利用残疾事务公共机构的2020-2025年战略,制定一项残疾问题国家战略和一项基于残疾的人权模式的有时限的行动计划;

(d)确保充分执行判定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家庭胜诉的法院裁决。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10.委员会关切的是:

(a)《宪法》和第8/2010号法没有明文承认平等的权利,没有明文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也不认为不提供合理便利构成歧视;

(b)第8/2010号法不适用于非科威特籍人员,除非其母亲是科威特人而父亲非科威特人;

(c)残疾人没有主张自身权利的有效法律补救;

(d)立法中使用了贬损残疾人的语言。

11.委员会回顾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建议缔约国:

(a)审查本国立法,包括《宪法》和第8/2010号法,以确保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并确保本国立法承认不提供合理便利构成基于残疾的歧视并予以惩处;

(b)确保平等和不歧视条款适用于境内所有残疾人,包括非科威特籍人员和无国籍阿拉伯人(Bidoon),并相应地审查本国立法,包括第8/2010号法和《国籍法》;

(c)确保残疾人能够获得有效法律补救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包括发生基于残疾的歧视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d)从所有立法,包括《民法》、《刑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删除任何贬损残疾人的语言。

残疾妇女(第六条)

12.委员会关切的是:

(a)法律,包括第8/2010号法及各项政策和方案中没有具体规定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权利;

(b)对残疾的错误认识造成的障碍阻碍了残疾妇女和女童在生活的各个领域,特别是教育和婚恋方面与其他人平等地享有权利;

(c)缺少关于残疾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的数据;

(d)未采取措施促进残疾妇女和女童地位的提升、赋权与发展并支持她们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

13.委员会提及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在本国立法,包括第8/2010号法、各项政策和方案,例如福利方案、住房基金和《国家发展计划》(2015-2020年)中将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权利纳入主流;

(b)采取措施消除一切障碍,以便残疾妇女和女童在全纳教育、保健和就业以及一切与婚恋相关的事务方面与其他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包括采取提高认识的措施,消除刻板印象、偏见和错误认识;

(c)确保在《公约》之下的全部领域采集关于残疾妇女的分列数据;

(d)采取措施,促进残疾妇女和女童地位的提升、赋权与发展并支持她们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包括规定配额并加以落实。

残疾儿童(第七条)

14.委员会关切的是:

(a)立法和政策,包括第8/2010号法和第21/2015号法中缺乏保护残疾儿童的具体规定;

(b)没有促进残疾男童和女童与其他儿童平等地行使自身权利和自由的战略,并且缺乏系统的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和支持手段,让即将成年的残疾儿童得以开始独立生活;

(c)法律上和实践中存在对残疾儿童,主要是父母是无国籍阿拉伯人的儿童的歧视;

(d)没有支持残疾男童和女童就一切与自身相关的事务表达意见的措施;

(e)缺少关于残疾男童和女童,包括父母是无国籍阿拉伯人的男童和女童的数据;

(f)缺少关于残疾儿童的权利的能力建设方案,特别是针对卫生、教育和社会服务部门人员的能力建设方案。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残疾男童和女童,包括面临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的儿童与其他人平等地实现儿童权利,具体包括:

(a)在第8/2010号法和第21/2015号法中加入保护残疾儿童的权利的具体规定;

(b)在关于儿童和青年的立法、政策、计划和方案中将残疾儿童的权利纳入主流,包括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并为残疾男童和女童提供充分支持,帮助他们在成年后开始独立生活;

(c)消除与残疾儿童,包括与无国籍阿拉伯人的子女有关的歧视的各个方面;

(d)建立保障残疾儿童充分参与决策进程和政策制定的机制,以保证向他们提供的服务满足他们的要求,并提高残疾儿童对自身权利的认识,包括就影响自身的一切事项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承认儿童不断发展的能力;

(e)加强采集关于残疾儿童,包括无国籍阿拉伯人残疾儿童的分列数据,以便在《公约》各个领域妥善制定公共政策;

(f)开展卫生、教育和社会服务部门人员的能力建设,特别是残疾儿童权利方面的能力建设。

提高认识(第八条)

16.委员会关切的是,普通民众对残疾人权利缺乏认识,并且残疾医疗模式普遍存在,阻碍了残疾人行使和享有自身权利,包括与教育、就业和婚姻有关的权利,并将他们限制在家中。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经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协商,出台一项基于残疾的人权模式的国家战略,以提高对残疾人权利的认识,并树立残疾人的正面形象,促进对残疾人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的了解。

无障碍(第九条)

18.委员会关切的是:

(a)第8/2010号法规定的建筑和交通工具无障碍条例未得到有效执行,通用设计规范尚未颁布;

(b)公共交通以及为包括聋人或盲人及智力残疾人在内的公众提供或向他们开放的公共和私人基础设施和服务未做到无障碍;

(c)残疾人在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方面面临障碍。

19.委员会提及关于无障碍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建筑和交通工具无障碍条例在缔约国各地均得到有效执行,包括在贫困地区,立即颁布通用设计规范,并设置和执行监测机制以及对无障碍不合规的处罚;

(b)确保所有残疾人能够无障碍使用公共交通以及为公众提供或向他们开放的公共和私人基础设施和服务,特别是与教育、卫生、就业、银行、休闲、文化和主流体育活动有关的基础设施和服务,包括通过一项资源充足的无障碍行动计划并规定时限、监测和评估标准;

(c)消除残疾人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方面的一切障碍,包括出台网页无障碍国家框架,推广使用“扩大和替代沟通技术”支持残疾人,并支持低成本的残疾人通信方法。

生命权(第十条)

20.委员会关切的是,死刑是合法的做法,并且缔约国无视国际法承认的限制而处决残疾人。

2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照国际法规定的限制,废除死刑并立即停止一切对社会心理残疾或智力残疾者的处决,还建议缔约国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22.委员会关切的是:

(a)在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下残疾人的预防、保护、协助和参与方面缺乏具体的战略、规程和工具;

(b)缺乏关于如何向残疾人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包括疏散系统、运输、庇护所和辅助设备的信息。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请残疾人组织参与,根据《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拟定并颁布全面的紧急情况和灾害风险减少战略与规程,应确保在所有风险情况下充分纳入残疾人并实现完全无障碍;

(b)采取措施,确保以无障碍的形式为残疾人提供关于风险和紧急情况下疏散系统、运输、庇护所和辅助设备的信息。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4.委员会关切的是,立法中存在对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限制,还关切的是:

(a)《民法》第109条等立法中包含替代残疾人,特别是社会心理残疾或智力残疾者做决定的规定,加入此类规定剥夺了残疾人的法律行为能力,同时没有为他们提供足够的措施以支持他们作出决定;

(b)残疾人在生活各个领域行使其完全法律行为能力时面临障碍,例如对盲人开立银行账户及从事其他商业交易强制规定须由第三者协助。

25.委员会回顾关于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

(a)审查本国立法,包括《民法》和第8/2010号法,撤销替代决定制度,代之以辅助决定制度,并出台辅助决定机制;

(b)消除一切令残疾人无法与其他人平等地行使其法律行为能力的实际障碍,包括与财产、银行和资产管理相关的障碍。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6.委员会关切的是:

(a)没有关于在所有法律诉讼中向残疾人提供程序性便利和适龄便利的法律规定;

(b)缺乏关于司法系统,包括警察局在无障碍方面的信息,并且手语翻译短缺;

(c)没有关于残疾人权利的无障碍信息。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为残疾人提供程序性便利和适龄便利;

确保警察局和司法场所无障碍,提供法律援助和人数足够的手语翻译,包括科威特手语翻译;

确保以无障碍格式提供关于残疾人权利的信息,例如盲文和易读格式,以保证所有残疾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能充分、不受限制地有效诉诸司法。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28.委员会关切的是:

(a)立法允许剥夺残疾成年人和儿童的自由以及强迫他们住院、接受机构照料和未经同意的治疗,理由是他们实际或被认为有残障,包括认为他们对自身或对他人构成危险;

(b)残疾人,特别是社会心理残疾或智力残疾者在居留设施和精神卫生设施中被剥夺自由;

(c)未采取措施确保为被剥夺自由的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便利。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撤销一切准许剥夺自由以及出于实际或被认为的残障而强迫残疾成年人和儿童住院、接受机构照料和未经同意实施治疗的法律;

(b)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基于残障而强行剥夺自由,包括在居留设施和精神卫生设施中;

(c)采取措施,确保向被剥夺自由的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便利。

免于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30.委员会关切的是:

(a)未采取措施防止对残疾人施以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包括拘留中未经同意实施医治和一切场所的体罚;

(b)残疾人,特别是等待处决的残疾人的拘留条件构成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c)缺乏无障碍和个性化便利所致居留设施和精神卫生设施中的居住条件;

(d)未提供数据,说明关于对残疾人施以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申诉情况。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禁止一切场所一切形式的体罚,确保残疾人在自由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得到医治,确保精神卫生人员、执法人员和狱方人员接受关于精神卫生设施、监狱和拘留中心中残疾人权利的培训;

(b)保证残疾人,特别是等待处决的残疾人的拘留条件尊重被拘留者的固有尊严;

(c)建立一个独立的机制,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让残疾人参与,以监督所有可能剥夺残疾人自由的场所;

(d)确保残疾人可便捷地使用独立申诉机制,有效调查残疾人遭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案件,起诉并惩处责任人,并系统地收集关于这些案件的数据。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32.委员会关切的是:

(a)缺少一项专门禁止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包括婚内强奸的法律;

(b)缺少防止剥削、暴力侵害和凌虐残疾人的措施,包括监督残疾人设施和方案的独立机制;

(c)缺少关于预防、发现和处理暴力侵害残疾人行为的培训;

(d)缺少关于剥削、暴力侵害和凌虐残疾人,包括私密场所的上述行为的申诉,但这未必意味着没有发生这种现象;

(e)缺少保护残疾人,尤其是残疾妇女和女童免受剥削、暴力侵害和凌虐的措施。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禁止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将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行为,包括婚内强奸定为犯罪,起诉责任人并停止强迫受害者与犯罪者结婚的做法;

(b)建立独立的监督机制,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让残疾人参与,以监督所有旨在为残疾人服务的设施和方案,包括机构;

(c)为残疾人,残疾人的家人、卫生人员和执法人员提供关于认识一切形式的剥削、暴力和虐待以及关于寻求补救的培训;

(d)建立便捷的独立申诉机制和热线,有效调查剥削、暴力侵害和凌虐残疾人的案件,起诉和惩处责任人,并加强收集关于暴力侵害残疾人的数据;

(e)确保提供顾及受害者年龄、性别和残疾情况的包容性受害者支助服务。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34.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未提供资料,说明是否存在未经当事人自由知情同意而对残疾人,尤其是社会心理残疾或智力残疾的妇女和女童进行某些医疗干预,包括绝育的情况。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法律上和实践中保护残疾人,尤其是社会心理残疾或智力残疾的妇女和女童,免于强迫绝育,同时确保维护在一切干预和治疗之前表示自由知情同意的权利,并提供辅助决定机制和强化保障。

迁徙自由和国籍(第十八条)

36.委员会关切的是:

(a)缔约国未提供资料,说明移民程序中为残疾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提供的支持和个性化便利;

(b)缔约国未提供资料,说明残疾无国籍阿拉伯人的国籍情况、残疾无国籍阿拉伯儿童的出生登记以及这些儿童在何种程度上能够享有权利并获得服务。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移民程序中加强为残疾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提供的支持和个性化便利;

(b)确保所有残疾的无国籍阿拉伯人,包括儿童,享有获得国籍的权利,并确保他们在出生后立即登记,可获得服务,并能够行使《公约》规定的权利。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38.委员会关切的是,存在为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设立的隔离机构,并且缺少:

(a)促进残疾人包括借助个人协助独立生活、选择居住地和融入社区的权利的战略;

(b)向与非科威特籍残疾人结婚或有残疾子女的科威特妇女提供社区式服务和设施,包括住房。

39.委员会回顾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a)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协商并请它们积极参与,为所有残疾儿童和成年人通过并执行有时限且资源充足的脱离机构照料的战略和行动计划,支持非住院服务,社区支助的生活安排,包括个人协助,并禁止隔离机构接收新人;

(b)确保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平等地获得主流社区式服务和设施,包括住房,无论其婚姻状况、出身和国籍。

个人行动能力(第二十条)

40.委员会关切的是:

(a)没有关于残疾人行动能力的国家政策,对过街路口声音信号指示作出规定,特别对盲人而言;

(b)缺乏经过培训的向盲人或视障者传授行动技能的人员。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具有代表性的残疾人组织密切协商并请它们积极参与,通过一项国家政策,其中应出台适当措施,以满足残疾人的行动需要,包括购置行动装置;

(b)培训必要的人员,向盲人或视障者传授行动技能。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42.委员会关切的是:

(a)缺乏一项连贯一致的政策,促进和保护以无障碍格式,包括盲文、无障碍数字格式和易读格式获取信息和通信的权利;

(b)手语使用有限,科威特手语得不到承认。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一项连贯一致的政策,促进和保护以无障碍格式,包括盲文、无障碍数字格式和易读格式获取信息和通信;

(b)与聋人组织密切协商并请它们积极参与,提高对手语的认识,促进手语学习,提供合格的手语翻译,并在所有环境中使用手语,特别是在教育、工作场所和社区环境中;

(c)承认并使用科威特手语作为官方语言,适当顾及残疾人选择的沟通语言。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44.委员会关切的是:

(a)立法以残疾为由限制婚姻并要求婚前医学检查;

(b)未提供资料,说明为防止遗弃、忽视残疾儿童或将其送入收容机构而采取的措施。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撤销以残疾为由限制婚姻并要求婚前医学检查的立法,确保所有残疾妇女和男性能够与其他人平等地在自由同意的基础上享有婚姻、家庭、收养和养育子女的权利;

(b)确保支持残疾父母和残疾儿童家庭,包括无国籍阿拉伯人家庭、与非科威特籍国民结婚的科威特妇女的家庭和非科威特籍家庭,并确保所有残疾儿童,无论出身,都能在家庭环境中获得包容性的社区式服务和替代照料。

教育(第二十四条)

46.委员会关切的是:

(a)未采取措施促进全纳教育,确保提供个性化支持并禁止主流学校拒绝向所有残疾儿童提供合理便利;

(b)全纳教育的权利仅限于某些类型残疾的学生,其他学生则被发配到主流学校内单独的班级和单独的学校;

(c)缺乏关于被剥夺受教育机会的残疾儿童的分列数据。

47.委员会回顾关于全纳教育权利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必要的法律和其他措施,确保所有残疾儿童,包括残疾的非科威特籍儿童和无国籍阿拉伯儿童在各级教育中获得免费、优质的全纳教育的权利;

(b)利用残疾事务公共机构制定的全纳教育路线图,把用于隔离教育场所的资源转而引导进优质的全纳教育中,并在主流学校中向所有残疾学生提供合理便利和个人支持、无障碍环境和课程,同时在教育设施中向所有教师和全体员工提供关于优质全纳教育的在职培训;

(c)采集关于残疾儿童在主流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和辍学的数据,以及关于入学率和辍学率的数据,按年龄、性别、国籍、残疾和地理区域分列。

健康(第二十五条)

48.委员会关切的是:

残疾的无国籍阿拉伯儿童和成年人及非科威特籍儿童和成年人没有足够的机会获得优质和平价的保健服务,因而只得自费寻求私人保健;

接受过残疾人权利培训的卫生工作者短缺;

缔约国在对话中以及在提交委员会的初次报告中均未明确区分影响残疾人生活各个方面的问题与严格涉及他们健康的问题,包括获得保健设施、服务和设备,获得信息和获得无障碍格式、模式和方式的通信,以及人员培训,并且仅侧重于适应训练和康复。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缔约国全国的所有残疾人,包括残疾的无国籍阿拉伯儿童和非科威特籍儿童,能够获得保健服务,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

通过培训和提高认识方案,在残疾人权利方面进行卫生工作者能力建设,内容包括残疾人给予自由知情同意的权利;

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残疾人可获得卫生设施、服务和设备,包括确保无有形障碍,并获得信息和无障碍格式、模式和方式的通信,并就残疾人的健康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适应训练和康复(第二十六条)

50.委员会关切的是,关于适应训练和康复的政策过于强调与健康相关的问题。还关切的是,康复中心数量不足,已出现需要康复的残疾人等候名单。又关切的是,免费提供辅助用具仅限于提供助听器和几个类别的轮椅。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根据参与和包容的原则制定跨部门的适应训练和康复服务和方案,特别是在卫生、就业、教育和社会服务领域,并且在残疾人自己的社区或尽可能的近处向他们、包括非科威特籍残疾人提供这些服务和方案;

建立新的综合康复中心,以容纳所有等候名单上的人;

参考世界卫生组织的优先辅助产品清单,扩大提供辅助用具和技术援助,并确保可获得和公平的报销计划,以防止残疾人承担任何额外的费用或行政负担。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52.委员会关切的是:

(a)缺少包容的就业政策,残疾人就业率低,尽管公共、私营和石油部门有规定配额;

(b)非科威特籍残疾人缺少就业机会;

(c)未提供资料,说明对不遵守就业配额制和不提供合理便利进行的有效惩处,以及残疾人在就业和工作条件相关事务中可用于解决歧视问题的监督机制;

(d)缺少关于残疾人就业的分列数据。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利用残疾事务公共机构制订的残疾人雇用战略,增加和发展开放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机会。制定具体措施以加大力度吸收残疾人,具体做法包括:确保落实4%的配额;为所有残疾人,包括非科威特籍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支持,并且禁止在就业各阶段,包括招聘、晋升和职业培训中不为他们提供合理便利。惩处不合规的雇主。

(b)建立机制,有效解决与就业和工作条件有关的所有事项中的歧视问题;

(c)加强收集关于正式就业的残疾人的数据,按年龄、性别、国籍、残疾情况、地理区域和就业部门分列。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54.委员会关切的是:

(a)残疾人,包括残疾的非科威特人和无国籍阿拉伯人加入社保计划面临障碍;

(b)许多残疾津贴并未发给残疾人本人,而是发给照顾者,据称这有时导致滥用资金,并阻碍残疾人寻求教育和就业机会;

(c)缺乏关于身居缔约国的残疾无国籍阿拉伯人的数据,包括生活贫困者和在缔约国成为残疾人的人。

55.委员会回顾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a)审查本国的社保计划,以确保所有残疾人,包括残疾的非科威特人和无国籍阿拉伯人可以加入,确保为独立生活提供的资金,包括残疾津贴受到监控并发放给残疾人本人,保证为接受教育和参加就业的人员提供津贴,以促进独立、包容和参与;

(b)确保就残疾无国籍阿拉伯人的处境系统地收集最新数据并妥善分列,包括统计和研究数据,例如关于贫困率及获得住房、社会保障和减贫方案的数据;

(c)在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0.2的过程中遵循《公约》第二十八条。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56.委员会关切的是:

(a)社会心理残疾或智力残疾者和受监护的残疾人的法律行为能力得不到承认,令他们的投票权受到歧视性限制;

(b)没有为所有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投票程序、设施和材料;

(c)公共部门缺少残疾人;

(d)缺少与残疾人或其代表组织协商和直接接触的机制,导致这些人和组织很少参与决策,他们的意见很少得到听取。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利用审查选举法(第35/1962号法)的机会,修订所有其他相关法律和条例,以确保所有残疾人,包括社会心理残疾或智力残疾者,可有效享受投票和参选的权利,加强投票环境无障碍,包括选票、投票亭和投票站无障碍,以盲文、手语和易读等无障碍格式提供选举材料,并为无法亲自前往投票站的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便利,例如由残疾人自己选择的人员协助;

(b)对选举官员进行培训,使他们了解残疾人有权投票和参与选举并获得个性化便利和支持,从而行使其法律行为能力;

(c)促进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所有领域,包括国民议会;

(d)建立与残疾人组织持续进行系统的协商并请它们参与的机制。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58.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还关切的是,缔约国未提供资料,说明以下方面采取的措施:

(a)发展聋人文化和聋人的语言认同;

(b)确保残疾儿童和成年人获得所有文化、娱乐、旅游相关及体育活动和服务;

(c)在所有主流体育活动和场所确保残疾人的平等利用、充分融入和参与。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并执行《马拉喀什条约》。还建议缔约国:

(a)与聋人组织密切协商并请它们积极参与,发展聋人文化和聋人的语言认同;

(b)确保残疾儿童和成年人无障碍地获得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文化、娱乐、旅游相关及体育活动和服务,不仅限于专为残疾人提供的活动和服务;

(c)在所有主流体育活动和场所确保残疾人的平等利用、充分融入和参与。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60.委员会关切的是,严重缺乏关于残疾人,包括残疾的非科威特人和无国籍阿拉伯人的分列数据。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系统地采集、分析和传播关于所有残疾人,包括残疾的非科威特人和无国籍阿拉伯人在《公约》所有领域实现权利的情况的数据,按性别、年龄、族裔、国籍、残疾情况、社会经济状况、就业和居住地分列;

(b)在筹备国家普查、家庭调查、特定残疾调查和其他相关人口调查的过程中考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残疾统计华盛顿小组儿童机能模式的简短问题集。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62.委员会关切的是,缺少:

(a)残疾人可获得的国际合作方案和政策;

(b)与残疾人组织协商和请它们参与设计和执行国际合作协议、项目和方案的机制。

6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所有国际合作工作,包括科威特促进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支持的工作中将残疾人权利纳入主流;

(b)建立机制,在国际合作方案的设计、实施、监测和评价中,包括在《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家发展计划》(2015-2020年)和《2035年远景》发展计划的监督过程中确保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有效参与、充分融入并参加协商。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64.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监督《公约》执行的独立机制。

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指定一个独立的监督机制,该机制应完全符合关于《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独立于行政部门,特别是部长理事会,并为其运作提供充足和适当的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协商并请它们积极参与开展监督活动。

四.后续行动

传播相关信息

66.委员会强调本结论性建议所载的全部建议的重要性。关于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第9段中关于一般原则和义务的建议。

67.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并建议缔约国利用现代社交传播手段,向政府和议会成员、有关部委工作人员、司法部门、教育、医学和法律等专业团体成员以及地方当局、私营部门和媒体转发本结论性意见,供其考虑并采取行动。

68.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请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编写定期报告。

69.委员会请缔约国以本国官方语言和少数群体语言,包括手语,并以无障碍格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组织以及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政府的人权网站上发布本结论性意见。

下次定期报告

7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9月22日前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按委员会简化报告程序提交上述报告,即由委员会在缔约国提交报告规定日期前至少一年拟订一份问题清单。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便构成缔约国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