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YEM/CO/4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Limited

25 February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也门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委员会在2014年1月14日和15日的第1849次和1850次会议(见CRC/ C/SR.1849和1850)上审议了也门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RC/C/YEM/4),并在2014年1月31日举行的第1875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C/C/YEM/Q/4/Add.1),借此可更好地了解缔约国儿童权利的情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开展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7年3月;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9年3月;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0年2月。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以下政策和体制措施:

根据2013年第278号司法部令建立法医委员会,以审查犯罪人作案时的年龄估计可能有问题的所有案件;

根据2013年第6号总理令建立打击人口贩运全国委员会;

《关于推广出生登记的全国战略》,于2008年通过。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合作,特别是于2012年9月26日在该国正式设立人权高专办的驻地机构。

三.阻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巩固全国的稳定和安全方面面临许多挑战,这是由于它在最近几年经历的冲突(特别是2011至2012年期间的冲突,缔约国和广大民众面临持续的严重经济困难,这一切都阻碍着《公约》所载权利的落实。

四.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以前的建议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落实委员会关于缔约国第三次定期报告的2005年结论性意见(CRC/C/15/Add.267),但遗憾地注意到其中所载的有些建议尚未得到充分处理。

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处理根据《公约》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结论性意见的建议中尚未落实或充分落实的那些建议,特别是关于儿童的定义、体罚、有害习俗、教育和少年司法等的建议。

立法

9.委员会欢迎全国对话会议工作组提出的建议中列入了保障儿童权利的规定,并可望被纳入宪法草案。它还注意到对涉及儿童的54项法律、法案和法规的全面修订,根据《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形成了一揽子修正案草案。但是令人关注的是,议会内关于儿童权利的意见有分歧,特别是在将成年年龄和最低结婚年龄规定在18岁方面,因此有可能会延迟修正案草案的通过。

1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速通过关于儿童权利修正案草案的进程,以便将国内立法与《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统一,并在新的宪法中保障儿童权利。

综合性政策和战略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一些国家战略和计划,如2008年《关于推广出生登记的全国战略》、2007年关于打击有害传统习俗(女阴残割)的国家计划和2007年关于打击偷运儿童的国家计划。但是令人关注的是据报告缺乏有效监测执行这些战略的指标,在确保和支持执行这些战略方面的公共支出和拨款不足。

1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制定一项关于儿童的综合性政策,并根据这项政策拟定一项含有实施要素的战略。它建议缔约国确保及时地为有效执行关于儿童的全国战略拨出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推动和帮助儿童、青年、家长、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感兴趣和有关的团体的积极参与。它还建议缔约国拟定关于监测和评估所通过的战略和计划的指标和基准。

协调

13.委员会表示关注,缔约国努力加强和改组母幼事务高级委员会,但没有予以建成一个在协调缔约国各级和各部门执行《公约》的活动方面具备充分的权威和能力的机构。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赋予母幼事务高级理事会明确的授权和充分的权威,以协调各部门、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执行《公约》方面的所有活动。缔约国还应确保向母幼事务高级理事会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有效运作。

划拨资源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提供的信息,即正在拟定一项战略,以确保对儿童的预算拨款。但是令人关注的是,缔约国社会预算中缺乏对儿童的具体拨款。还令人关注的是,自从委员会上次于2005年审议了缔约国的一份报告以来,社会部门的财政拨款,特别是卫生和教育部门,与国内总产值和公共开支相比有所减少,这对儿童带来不利的影响。

16.鉴于2007年关于“为儿童权利拨出资源――国家的责任”的一般性讨论日,并强调《公约》第2条、第3条、第4条和第6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执行为儿童做预算拨款的项目;

建立一个预算进程,纳入儿童权利观,并具体而明确地在有关部门和机构为儿童拨出资源,包括具体的指标和一个追踪系统;

大幅度增加对卫生和教育领域的拨款,包括指定用于儿童的拨款;

建立各种机制,以监测和评估为执行《公约》而拨出的资源分配是否充分、有效和平等。

数据收集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开发了一个少年司法信息系统。但是,它强调对缺乏充分的数据收集机制来系统综合地收集《公约》所涉各领域以及各类儿童方面的分类数据(CRC/C/15/Add.267,第24段)。

18.根据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性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尽快改善数据收集系统。收集的数据应包含《公约》的所有领域,并应该以年龄、性别、地理位置、族裔、民族出身、社会经济背景等进行分类,以促进对所有儿童的情况的分析,特别是对处于弱势的儿童的情况的分析。此外,委员会建议在有关各部之间分享数据和指标,并用于拟定、监测和评估关于有效执行《公约》的各项政策、方案和项目。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等等机构的技术合作。

独立监测

19.委员会注意到内阁于2013年9月核准了关于在缔约国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安全机构的法律草案。它还注意到,该法律草案含有关于建立一个儿童权利观察机构的一章。但是,它对议会迟迟没有通过该法律草案表示关注。

20.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独立的人权机构对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速通过关于建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的法律草案,并优先创建儿童权利的观察机构,作为一个儿童权利方面的监测机制,并能够以对儿童的情况敏感的方式接收、调查和处理儿童提出的申诉,确保受害者的隐私,保护受害者,并为受害者开展监测、后续和核查活动。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这种监测机制的独立性,包括在它的筹资、授权和豁免权等方面,以确保充分遵守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制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人权高专办和儿童基金会等等机构寻求技术合作。

传播和提高认识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努力传播和提高对《公约》的认识。但是,它表示关注,普通大众,包括儿童缺乏对《公约》的认识,特别在偏远的农村地区。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通过提高认识方案,如针对偏远农村地区开展的面对面交际活动等等,传播《公约》,提高普通大众,包括儿童对儿童权利的认识,以确保普通大众认为儿童也有自己的权利。

培训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就儿童权利提供培训,提高为儿童和与儿童一起工作的专业人员在确保儿童权利方面的能力。但是,它关注的是,这些努力还没有体现到充分有系统的培训中去,因此未能有效地克服从事儿童问题工作的专业人员对儿童的家长式态度。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向为儿童并与儿童一起工作的所有专业人员,包括执法人员、教师、媒体、卫生工作者、社会工作者、从事各种替代性照料工作的人员以及移徙问题管理机构等提供儿童权利方面的充分和有系统的培训。在这方面,缔约国特别应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拟定具体的手册,举行能力建设讲习班。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与儿童权利有关的问题上努力加强与民间社会的合作。但是它表示遗憾,关于民间社会和儿童参与缔约国报告进程的程度,收到的资料很少。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请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和儿童组织参与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政策、计划和方案的规划、执行、监测和评估。

B.儿童的定义(《公约》第1条)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所提供的资料,因为问题清单建议修正缔约国的国内立法,以便按照《公约》第1条列入儿童的定义。但是,它对将成年年龄定在15岁表示关注。它表示严重关注,缔约国没有关于婚姻最低年龄的法律规定,而且将刑事责任年龄定在7岁这个很低的年龄上。它还关注,2007年以来,由于议会中有反对意见,因此在通过提议将婚姻最低年龄定在18岁的有严重的延误。

2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紧通过立法修正案,以充分按照《公约》第1条将儿童的定义明确列入自己的国内立法,并确保将成年年龄定在18岁。它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通过将女孩和男孩的最低婚姻年龄定在18岁的立法修正案,并提高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使之符合国际标准。

C.一般原则(《公约》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9.委员会表示关注,对处于边缘和不利地位的几位儿童,包括被称为Muhamasheen(边缘人)的儿童、非婚生儿童和残疾儿童的歧视性社会态度一直存在,所有这一切对他们享有权利带来消极影响。它深为关注,由于传统的态度和规范一直存在,认为女孩的地位低于男孩,因此女孩从生命的早期阶段以及在整个儿童时期就受到歧视。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并执行一项综合性战略,处理各种形式的歧视,包括对处于边缘和不利地位的各类儿童的多重形式的歧视,并在执行该战略时与广大利益相关方协调,请所有社会阶层参与,以利于社会文化的改变;

确保处于边缘和不利地位的儿童,如被称为Muhamasheen儿童、非婚生儿童和残疾儿童的儿童有机会获得基本服务,并享有他们在《公约》下的权利;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利用公共教育方案,包括与意见领袖、家庭和媒体合作开展的宣传运动,以消除对妇女和女孩的社会歧视。

儿童的最佳利益

31.委员会注意到,2012年对《儿童权利法》提议的修正规定将儿童最佳利益的原则适用于涉及儿童的所有行政和司法程序、政策和方案。但是它表示关注,与儿童一起工作的专业人员对在影响到儿童的所有领域必须首先考虑儿童最佳利益的认识程度很低,阻碍适用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规范和传统持续存在。

32.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它关于儿童的最佳利益得到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并建议缔约国尽快通过2012年对《儿童权利法》的修正案,并确保将这项权利适当纳入并持续适用于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以及与儿童有关并对儿童有影响的所有政策、方案和项目。在这方面要鼓励缔约国拟订各种程序和标准,向有权在各领域确定儿童最佳利益和给予首要考虑以适当影响的所有有关人士提供指导。这种程序和标准应传播给公众,包括传统和宗教领袖、公共和私营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和立法机构。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33.委员会表示严重关注在缔约国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的儿童的案件,其中包括犯罪时只有15岁并于2012年被执行死刑的一名女孩。尽管2013年执行暂停死刑并建立了专业法医技术委员会,但委员会仍然表示关注,有33件已经被判处死刑的儿童的案件,其中有3个案件的判刑是得到前总统核准的。它还表示严重关注,违法儿童面临很高的风险,特别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150多名儿童的案件,主要原因是出生登记率低,没有公正审判标准的保障,缺乏明确的技术标准来确定违法少年的年龄。

3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执行《刑法》第31条,以禁止对犯罪时未满18岁的任何人实行死刑。它还促请缔约国:

确保对被确定犯罪时未满18岁者,而且案件已被提交给总统办公室的人明确取消执行死刑;确保取消关于处决将来可能会引起诉讼案的任何其他人的决定;

确保专业法医技术委员会立即复审经查明在犯罪时可能未满18岁,并因此而被判处死刑的个人的所有案件,并复审将来可能会产生的类似案件;确保作为案件复审的一部分,专业法医技术委员会还开展社会评估,就法医的年龄确定问题开展合作;

确保在有些案件中,如果就指称的犯罪时人的年龄证据有矛盾或不确定,则应该保障被告享有怀疑的利益的权利;

扩大专业法医技术委员会的授权,以确保对今后在确定被告年龄方面有怀疑的所有案件的参与和复审;

对司法机构内工作的所有专业人员开展儿童权利方面的培训和认识方案;

继续与民间组织合作,监测违法儿童的情况,以查明有风险的儿童的其他案件;

在这方面继续与人权高专办和儿童基金会开展合作。

尊重儿童的意见

35.委员会注意到的积极方面是,儿童议会自从2004年建立以来定期举行选举,但是,委员会表示关注,儿童议会缺乏充分的财政和技术支持来举行会议。它还关注,也门社会通常不认为儿童有自己的权利,他们参与公共领域和在决策进程中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在决策层面、在家庭、学校和社区都是没有的。

36.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它关于儿童的意见被听取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并建议它采取措施,根据《公约》第12条加强这项权利。为此,它建议缔约国:

确保向儿童议会提供有意义的授权和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利于儿童在影响到自己的问题上有效地参与国家立法进程;

开展方案和提高认识活动,促进所有儿童有意义和通过赋权在家庭、社区和学校的参与,包括在学生会团体中的参与,并特别注意弱势女孩和儿童。

D.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条、第8条和第13条至第17条)

出生登记

37.委员会深表关注,虽然出生登记是免费的,但缔约国的出生登记率一起很低。它还关注,对在家里,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的出生没有报告和监测,在出生登记方面有腐败,因为有收取非法费用和伪造出生证的情况。

38.委员会重申它以前的建议(CRC/C/OPSC/YEM/CO/1,第32段),并强烈促请缔约国确保对所有出生的登记,包括提高政府官员、助产士、医生、社区和宗教领袖的认识,在医院建立民事登记机制以及对在家里分娩的登记和监测和机制。它还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解决腐败问题,特别是要查明并制裁收取非法出生登记费和伪造出生证的责任者。

国籍

39.委员会表示关注,《第六号国籍法》(1990年)第4(b)条载有一项歧视残疾儿童的规定。该条规定,外国父母在缔约国所生的儿童要申请也门国籍,其中有一个必要条件是:在他们达到成年时没有任何残疾。

4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废除《第六号国籍法》(1990年)中歧视残疾儿童的任何规定,特别是第4(b)条,并确保所有儿童不受任何歧视地有权获得国籍。

获得适当信息

41.委员会表示关注,在缔约国为确保关于儿童,包括农村地区的儿童获得充分和适当的信息方面所制定的措施方面缺乏资料。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儿童,包括农村地区的儿童有机会获得充分和适当的信息,包括通过创新和合适的手段。它还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这方面提交资料。

E.暴力侵害儿童(《公约》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款和第39条)

体罚

43.委员会注意到教育部发布了《第426号法令》(2012年),禁止在学校中的体罚。但是它对有效执行该法律所面临的挑战表示关注,如缺乏适当的监测机制,教师对体罚作为一种纪律措施的先入之见,缺乏问责机制。它对家庭、替代照料场所以及作为对罪行的判刑依然在广泛使用体罚表示关注。

4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在立法中明确禁止所有形式的体罚,包括通过关于儿童权利的一揽子修正案;

就体罚的有害后果,包括身心后果实行可持续的公开教育、提高认识和社会动员方案,并请儿童、家庭、社区、传统和宗教领袖参与,以便改变对这种做法的总体态度;

确保对虐待儿童的责任者系统地提起法律诉讼;

促进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育儿和纪律措施;

建立一个对儿童友善的申诉机制。

虐待和忽视

45.委员会表示关注,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缔约国有这样一个假定,即:父母有权体罚自己的子女,作为一种纪律形式。它还关注有一些报告表明,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可能导致他们的死亡或残疾,儿童在家庭领域也是性攻击的受害者。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在家庭暴力问题上没有立法框架。

4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通过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并修正有关立法,包括《刑法》,将家庭暴力入罪。委员会按照它以前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267,第52段),建议缔约国:

对父母、儿童和社区成员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包括各种运动,以防止应对家庭暴力、对儿童的虐待和忽视;

就对儿童的家庭暴力的所有案件建立一个国家数据库,对这种暴力的程度、原因和性质进行全面的评估;

为儿童举报这种虐待、家庭暴力和虐待建立一个专门的申诉机制;

调查虐待儿童的所有案件,包括家庭内所有形式的虐待,对肇事者实施制裁,确保公布对这种案件所作出的裁定,并适当注意保护儿童的隐私权;

确保向遭受虐待和忽视的所有儿童提供支持,使他们能够进入保护性庇护所和获得心理支持。

有害习俗

47.委员会深为关注,尽管缔约国在努力打击女阴残割,如2007年通过了一项打击有害传统习俗(女阴残割)的国家计划,但是,在一些沿海省份仍然普遍存在这种有害习俗。它对关于其他省份也盛行女阴残割的报告表示关注。

48.委员会表示严重关注,童婚的现象很普遍,家庭普遍认为女儿在年轻时早结婚会维护家庭的“荣誉”。它还表示关注,有报告说有的女孩只有8岁就被自己的家庭送出嫁,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还有报告说在2012年有女孩被迫嫁给受武装冲突影响地区的Ansar al-Sharia武装集团的成员。它表示遗憾,在缔约国以所谓的荣誉为名所犯的罪行的原因和程度方面缺乏资料。

4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加快通过修正案,以明确禁止女阴残割,将女阴残割入罪,并规定最低婚姻年龄为18岁;

打击女阴残割、童婚和逼婚,采取的主要措施有:开展旨在改变态度的提高认识方案和运动,提供咨询和生殖教育,以防止和打击有害于女孩健康和福祉的女阴残割和童婚;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以所谓的荣誉为名所犯罪行的程度和原因以及为处理这种罪行而采取的措施提供详细的资料。

使儿童免受任何形式的暴力

50.忆及2006年联合国关于对儿童暴力的研究的建议(见A/61/29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优先消除所有形式对儿童的暴力。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关于儿童免受任何形式暴力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特别是:

拟定一项综合性国家战略,防止和处理所有形式对儿童的暴力;

通过一项国家协调方案,处理一切形式对儿童的暴力;

特别注意并处理暴力的性别方面;

与秘书长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特别代表和联合国其他有关机构合作。

E.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公约》第5条、第9条至第11条、第18条第1款和第2款、第20条至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5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替代家庭照料系统的发展方面提供的资料。它重申它对向被安置在寄养家庭(kafalah)的儿童提供的照料服务的质量以及对被安置在kafalah系统下的儿童缺乏适当的法规和监测机制等表示关注。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完成制定替代家庭照料系统,确保它符合《公约》第25条,并考虑《儿童替代照料指南》。它还建议缔约国:

确保按照儿童的需要和最佳利益在确定儿童是否应被安置到替代照料中去方面制定充分的保障措施和明确的标准;

向最弱势的家庭提供支助和指导,以防止将儿童置于替代照料,并促进将儿童保留在自己的家里;

确保定期审查儿童在kafalah和照料机构中的安置情况,并监测他们受到的照料的质量,包括就虐待儿童问题的报告、监测和补救提供便利的渠道;

确保向替代照料中心和有关的儿童保护服务部门拨出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利于居住在这里的儿童能尽量地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F.残疾、基本保健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5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照料和康复残疾基金以及社会发展基金提供的服务来努力确保残疾儿童的权利。但是,它依然对缺乏关于残疾儿童的准确的分类统计数据表示关注。它还关注,关于向残疾儿童提供的服务的程度和质量方面的信息,残疾儿童实际上得不到保健服务、融入和康复服务、教育以及为确保公共建筑和公共交通无障碍而制定的措施。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问题国家战略草案,确保该战略根据《公约》第23条以及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纳入以儿童权利为基础的处理残疾问题的方法。根据以前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267,第54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评估残疾儿童的总体情况以及照料和康复问题残疾基金和社会发展基金向残疾儿童提供的服务的程度和质量;

为支持残疾儿童的家庭而拨出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享有他们的权利;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残疾儿童在公共建筑和公共交通中的无障碍。

卫生和卫生服务

5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下降,即从2003年的每千例新生儿102例死亡下降到2012年每千例新生儿77例死亡。但是它关注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除其他事项外,还在努力增加卫生设施的数量,扩大免疫方案,但儿童获得的保健和其他服务仍然有限,不足。它还欢迎缔约国将《母乳喂养替代品营销国际守则》转变成国内立法(第18/2002号部长理事会令)。但是,它对缺乏关于为有效执行该守则而采取的措施方面的资料表示关注。委员会表示严重关注:

儿童,特别是5岁以下儿童的长期营养不良(发育不良)和瘦弱(营养严重不良)的比例很高,位居世界第二;缺乏有效的机制来评估为提高对营养不良风险的认识而开展的运动的效力以及为促进喂养婴儿和幼儿的良好做法而采取的步骤的效力;

儿童由于缺水和卫生设施而盛行腹泻等等流行性疾病,腹泻是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第二种原因;

缺乏对全母乳喂养的认识,全母乳喂养至少6个月的比率很低(12%);

缺乏适合于儿童的医院。

56.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并建议缔约国:

为确保向卫生部门拨出适当的资源,并特别注意具体的母幼保健;制定并执行综合性政策和方案,改善儿童的健康情况,特别是要应对营养不良和腹泻传染率高的问题;

加快作为正式成员加入“提升营养”倡议的进程,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影响儿童的普遍的严重营养不良;

确保农村和最贫穷地区获得安全用水和卫生服务,对增加安全的水资源进行投资;

进一步努力确保执行和遵守《母乳替代品营销国际守则》,以促进全母乳喂养,并建立一个监测和报告系统,以查明违反该守则的情况。这包括建立一个适合于儿童的医院,以推广婴儿出生后的母乳喂养;

特别要寻求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的财政和技术援助。

57.委员会对2011-2012年的冲突对儿童获得保健和其他服务的消极影响表示严重关注,因为这期间的冲突是卷入冲突的各方对卫生设施的破坏和占领、这种设施的关闭、免疫方案的中断、免疫率随之下降以及霍乱等等传染性疾病暴发的主要原因。

5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努力发展延伸服务,包括在受冲突影响的地区作为一项临时措施建立一个机动的保健设施网络,特别是要针对儿童和孕妇,并确保对保健设施进行修缮,不被武装力量或非国家武装集团为了军事目的而予以占领。

青少年的健康

59.委员会注意到对话期间提供的关于2009年通过了一项青少年健康方案以及予以充分执行所面临的挑战的资料。它表示关注,缔约国在青少年获得保健和其他服务方面有限,特别是生殖卫生服务(又见委员会以前的结论性建议,CRC/C/15/Add.267,第57段)。它表示关注,在为了确保青少年获得性卫生和生殖卫生教育以及保密的生殖卫生服务和信息而采取的措施方面的资料缺乏。

60.根据委员会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的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男孩和女孩普遍获得生殖卫生信息以及保密的服务。它还建议缔约国特别要寻求卫生组织和儿童基金会的技术援助。

心理健康

61.委员会表示关注,儿童的心理健康和福祉因他们在受冲突影响地区面临的极端暴力而处于风险之中。它还表示关注,缔约国就如何查明有风险的儿童以及向他们提供何种支持和援助方面提供的资料不足。

6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受冲突影响地区遭受创伤和其他心理紊乱的儿童的心理健康情况。这应包括以社区为基础的努力,查明受影响的儿童,在当地层面提供便利的服务。

艾滋病毒/艾滋病

63.委员会注意到《国家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和控制方案》。根据该方案,缔约国在7个省份开设了14个咨询和自愿检测中心。但是它表示关注,在执行该项目方面提供的资料稀缺,在预防母婴传播以及治疗感染艾滋病毒的母亲所生儿童方面提供的抗逆转录病毒有限。它还表示关注,由于整个社会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抵毁,因此大量的案件仍然报告不足。

64.根据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扩大《国家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和控制方案》的覆盖范围,以确保艾滋病毒检测和免费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的普遍覆盖率。为此,缔约国应特别注意农村地区的怀孕少女,感染艾滋病毒的孕妇以及感染艾滋病毒的母亲所生的儿童。缔约国特别应寻求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规划署(艾滋病规划署)、联合国人口基金和儿童基金会的技术援助。

吸毒和滥用药物

65.委员会重申它对使用咖特叶的人,包括儿童的人数众多表示关注(CRC/C/15/Add.267,第69段)。它表示关注,咖特叶对儿童的健康和营养造成不良影响,因为使用咖特叶会降低食欲,它也对儿童的人格发展及其心理福祉带来消极影响,因为吸食咖特叶可能会导致上瘾。

66.委员会重申它建议缔约国将咖特叶作为一种危险物质(CRC/C/15/Add.267,第70段),并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提高社群领袖、父母、教师和与儿童一起并为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对使用咖特叶的风险的认识,并禁止儿童使用。

农药

67.委员会表示关注,有一些报告说缔约国滥用化学农药对儿童的健康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它表示关注,在这个问题上以及在为充分治疗受影响的儿童而采取的措施方面的资料缺乏,也缺乏为防止儿童受这种物品的影响而采取的措施方面的资料。

6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评估,确定儿童受化学农药影响的程度以及处于化学农药的影响下的儿童在健康和福祉状况方面的后果。它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受化学农药影响的儿童获得保健和服务,并开展防止他们处于这种物质的影响的提高认识。

G.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条、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6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报告所涉期间在教育领域开展的努力。但是,它依然关注:

教育质量低;

缺乏充足的学校基础设施,特别是大多数学校缺乏卫生设施;

有报告表明,尽管法律规定基本教育免费,但有些公立学校仍然在收学费;

缔约国各省在基础教育招收女孩的比例方面有严重的差距,学校招生率在性别方面也有差距;

关于女孩不应受教育的传统观念和认识一直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童婚以及女教师人数少,这一切都是女孩辍学率高的原因;

残疾儿童和被称为Muhamasheen儿童在学校招生率与全国招生率之间的差距在扩大;

提供职业和技术教育的学校数量有限。

7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增加拨给教育部门的资源,以便在缔约国全国扩大、建设和重建充足的学校设施,创建一个包容性的学校系统,以接纳所有儿童,包括残疾儿童以及被边缘化或处境不利的儿童;

增加对生活在最贫穷地区以及受冲突影响的边远地区的儿童教育的资金,以确保所有儿童,包括最弱势和处境不利的儿童的平等获得教育;

采取必要措施,遵守国内立法,以确保儿童的免费基础教育;

采取积极措施,开展社会动员运动,改变对女孩受教育的观念,以增进女孩受教育的权利;增加受到适当训练的女教师的人数,确保这些教师的安全;

修订课程,使用互动式学习法,雇用经过培训的教师,纳入职业和技术教育,以促进高质量的教育;

考虑关于教育的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

71.委员会表示严重关注武装力量或卷入冲突的非国家武装集团对学校设施的攻击以及占领,造成了某些学校设施部分或全部被破坏,从2011年以来一直关闭。它表示关注,缔约国当局利用学校向国内流离失所者提供庇护所,这种情况阻碍了被这些学校招收的儿童继续接受教育。

7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一切必要的手段,保护学校、教师和儿童,使他们免受攻击,并将各社群,特别是父母和儿童纳入加强保护学校措施的拟订工作中去。

休息、休闲、娱乐和文化艺术活动

73.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缔约国还没有根据《公约》适当考虑儿童的休息和休闲权以及适合于他们年龄的玩耍和娱乐活动的权利。它对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示关注,即全国各地缺乏儿童的游戏场地和运动场。

7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1条以及它关于儿童休息、休闲玩耍、娱乐活动、文化生活和艺术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采取措施,确保儿童能够参加文化、休闲以及其他的教育和娱乐活动,包括确保他们放学后以及在假期有空余的时间。它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在全国为休闲和体育活动留出公共空间。

H.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2条至第33条、第35条至第36条、第37条(b)款)

寻求庇护和难民儿童

7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努力处理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情况,特别是索马里人和埃塞俄比亚人的情况。但是,委员会表示关注,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所适用法令和法律规定没有等到一贯的实施,采取的是临时实施的方式。它还表示关注:

在混合移民潮中来到缔约国的无成人陪伴的儿童和/或与家庭失散的儿童的数量很大,没有一个机制能提供保护性措施,包括指定监护人;

难民和寻求庇护儿童,包括无成年人陪伴的儿童由于非法进入缔约国而被拘留在专门拘留成年人的设施,这种情况使他们很可能遭受性虐待;

对难民、寻求庇护和国内流离失所儿童的性暴力案件;

非婚生或者没有父亲的难民和寻求庇护儿童由于父母分离或者父亲死亡而在获得出生证方面遇到种种困难。

7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对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国际标准通过一项全面的法律框架,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建立有效而牢固的合作机制,以确定需要保护的儿童,特别是无成年人陪伴的难民和寻求庇护儿童,并向他们提供援助。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

建立一种机制,向无成年人陪伴的儿童提供保护措施,包括指定监护人,协助儿童开展有关的进程和程序;

确保未成年人陪伴的儿童、难民和寻求庇护儿童不因非法进入/逗留而遭到拘留,并确保他们有有效的权利获得庇护,并呆在缔约国直到庇护程序结束;

确保向遭到性暴力的难民、寻求庇护和国内流离失所儿童提供充足的医疗、精神保健和心理支持;

确保在其境内出生的所有儿童不受歧视地不管其父母地位如何,都能在出生时得到适当的登记,并确保他们充分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国内流离失所儿童

77.委员会对有些儿童的情况表示关注,因为他们由于近几年的各种武装冲突而从缔约国的南部和北部省份在国内流离失所。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3年6月通过了《国内流离失所者问题国家政策》,但仍表示关注,缺乏关于这项政策的执行情况方面的资料,特别是关于为处理国内流离失所儿童的需求而采取的措施方面的情况。它对关于国内流离失所儿童生活条件差的报告表示特别关注。

7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保证有效执行《国内流离失所者问题国家政策》(2013年),并确保在该政策的框架内保障国内流离失所儿童的权利和福祉。它建议缔约国将这方面的资料纳入下次定期报告。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7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第11号部长令》(2013),更新了对儿童的有害职业清单。但是,它对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示严重的关注,因为根据该资料,缔约国的所有童工中有11%的年龄在5岁至11岁,28.5%的年龄在12至14岁。它还表示关注,缔约国的立法不是以一贯之的,在就业最低年龄方面,其立法与国际标准也不一致,特别是因为《儿童权利法》(2002)将就业最低年龄规定在14岁,低于完成基础教育的年龄,即《公共教育法》(1992)规定的15岁。它还表示关注,大多数儿童在农业和林业部门工作,或者从事家庭帮佣,而且这些儿童被迫从事有害的工作。委员会还对缺乏措施防止童工遭受虐待,包括性虐待表示关注。

8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根据《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就业最低年龄的第138号公约》(1973)在法律中将就业最低年龄规定为15岁;

修订有关的立法,以根据《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的第182号公约》(2000),确保不将18岁以下儿童雇用于危险或有害的职业;

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童工问题,采取紧急措施取消儿童在农业和渔业部门的有害工作和家政工作,寻求国际劳工局的国际废除童工方案的技术援助;

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家政工人体面工作的第189号公约》(2011)。

买卖、贩运和绑架

81.委员会注意到一个积极的方面是,缔约国在2013年初建立了打击人口贩卖全国委员会,任务是起草一项关于人口贩卖问题的法律。但是,它表示严重关注,缔约国是将儿童贩运到邻国,特别是沙特阿拉伯的一个来源国。它还对缔约国的以下案件表示关注,即:买卖儿童,目的是为营利而移植器官;贩运女孩,目的是以所谓的“旅游结婚”或“临时结婚”为名而实施性剥削,在旅馆和俱乐部卖淫。委员会表示关注,缔约国没有适当的措施处理和防止对儿童的贩运和性剥削。

8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加快起草并通过关于人口贩运问题的法律;

修订有关的立法,以禁止包括所谓的“旅游结婚”或“临时结婚”在内的性剥削、为器官移植提供儿童以及贩运儿童有效调查,起诉和惩罚这种行为的肇事者;

通过具体措施,保护儿童受害者,使他们充分地重新融入社会,并获得身心康复;

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使父母和儿童都认识到内部和外部的贩运危险;

为全国所有儿童建立一个三位数的24小时免费热线电话,提高关于儿童如何拨打热线电话,以有效防止和应对贩运儿童、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等案件的认识;

加强与邻国(如沙特阿拉伯)的合作,加紧努力与非洲之角国家的合作,以打击贩运儿童的做法;

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委员会以前就《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的后续活动

83.委员会表示遗憾,在2009年关于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YEM/CO/1)的执行情况方面没有资料,特别是《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如非法收养、强迫劳动、性剥削和儿童色情制品等等,没有在国内立法中完全或明确入罪。

8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落实其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所载的建议,并就此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全面的资料。

少年司法

8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加强少年司法制度,如在9个省建立少年司法信息系统,将关于儿童权利的培训纳入警察学院和高等司法学院的课程。但是,它重申它在以前的结论性意见(CRC/C/15/CO/Add.267,第75段)中表示的严重关注,即:缔约国的《少年养育法》(1992年)将最低刑事年龄规定在7岁。它还表示关注:

15至18岁的违法儿童的情况,他们被司法系统当作成年人来处理,并被关押在成年人的监狱,这是因为《也门少年养育法》的规定说,只有15岁以下的儿童才可以被提交少年系统;

任意拘留违法儿童,尽管已经服刑,因为他们的父母或法律监护人没有能力支付有关的罚款和/或民事赔偿;

被拘留在警察局或监狱的儿童面临艰苦的条件,缺乏审前和其他形式拘留的充分的替代,不遵守公正审判保障;

少年司法系统缺乏充分的人力的财政资源。

8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使其少年司法系统充分符合《公约》,特别是其中第36条、第37条和第40条,并符合其他有关标准,包括《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行动指南》和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特别是,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提高到国际可接受的年龄;

审查有关的立法,包括《少年养育法》,确保15至18岁的违法儿童被当作儿童处理,并提交给少年司法系统;

增加专门的少年法院设施,以涵盖21个省,向它们提供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为儿童指定专门的法官,确保这种专门法官得到适当的教育和培训;

确保向违法儿童在程序的早期阶段并在司法程序的始终提供高质量、独立的法律援助,确保充分遵守公正审判保障;

确保将15至18岁的所有儿童(男孩和女孩)立即转移出成年人监狱,并转到少年照料中心;

拟定和执行法律规定和严格的程序,以确保15至18岁的儿童不被判处死刑,他们的案件由少年司法系统处理;

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违法儿童不因没有能力支付与他们所犯罪行有关的罚款和/或民事赔偿而遭到任意拘留;

推广替代拘留的措施,如观护、假释、调解、咨询、或者在可能的情况下社会服务,确保拘留只用作最后手段并尽量缩短时间,并予以定期审查,以撤销拘留;

如果拘留不可避免,则确保不将儿童与成年人拘留在一起,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获得教育和保健服务方面的标准。

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机构间少年司法小组及其成员,包括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儿童基金会、人权高专办和各非政府组织等等开发的技术援助工具,并在少年司法领域寻求该小组成员的技术援助。

I.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87.委员会建议,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缔约国批准它尚未参加的核心人权文书,即:《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J.后续活动和传播

8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落实本建议,特别是要予以转交给国家元首、总理、有关各部、议会、最高法院以及地方和部落当局,以予以适当审议并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89.委员会还建议以国内所用的语言,包括通过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组织、媒体、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为分发第二和第三次、缔约国的局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以便在《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这些文书的执行和监测等方面引起辩论并予以认识。

K.下次报告

9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8年5月30日之前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其中纳入关于本结论性意见执行情况的资料。委员会提请注意它于2010年10月1日通过的专项条约统一报告准则(CRC/C/58/Rev.2和Corr. 1),并提醒缔约国:今后的报告应按照该准则,不超过60页。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上述准则提交报告。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篇幅限制,则会请缔约国根据上述准则复审并重新提交报告。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则不能保证为条约机构予以审议而翻译该报告。

91.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会间会议核准的统一报告准则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HRI/GEN/2/Rev.6,第一章),提交一份更新的核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