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1/D/2283/2013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December2017

Chinese

Original: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283/2013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AbdelkaderBoudjema(由阿尔卡拉马基金会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和MahmoudBoudjema(提交人之父)

所涉缔约国:

阿尔及利亚

来文日期:

2013年6月18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和97条做出的决定,于2013年8月16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7年10月30日

事由:

强迫失踪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禁止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尊重人的固有尊严;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隐私权;家庭生活权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至第4款、第十条第1款、第十六、第十七和第二十三条第1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和第五条第2款

1.1 2013年6月18日来文的提交人是阿尔及利亚国民Abdelkader Boudjema。他由阿尔卡拉马基金会代理。他声称,其父Mahmoud Boudjema (生于1946年4月1日、也是阿尔及利亚国民)是强迫失踪的受害者;失踪因缔约国所致,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至第4款、第十条第1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1款和第二条第3款。提交人声称他本人是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1款和第二条第3款行为的受害者。《公约》和《任择议定书》于1989年12月12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阿尔卡拉马基金会代理。

1.2 来文提交人申请临时保护措施,针对2006年2月27日关于执行《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第06-01号法令,特别是其中第46条,该条规定:“凡以言论、文字或其他行为,使用或利用民族悲剧的创伤,破坏阿尔及利亚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制度、削弱国家政权、损害为国尽忠的国家代表们的荣誉、或损害本国国际形象的,均属犯罪行为”。他因此请求委员会要求缔约国不要因他向委员会提出控告而对他进行骚扰或恐吓。他还请求对Mahmoud Boudjema采取临时措施。提交人希望他仍在人世,请求委员会责令缔约国将他置于法律保护之下并着手予以释放。临时措施申请已于2013年8月16日转交缔约国,委员会在发送缔约国的来文中回顾其议事规则第92条,并就此专门要求缔约国“不要对提交人及其家庭成员适用国家法律,包括关于执行《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第06-01号法令”。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Mahmoud Boudjema育有10名子女,生活在吉杰勒省Emir Abdelkader村。这个地区是封闭的山区,在1990年代军事活动十分频繁。提交人声称,立法选举取消后,此地有数千人被即决处决、任意逮捕和强迫失踪。MahmoudBoudjema是在1996年8月19日至20日的夜间被国家人民军士兵在家中逮捕。当晚几名身着军装的士兵砸他家的房门,还有几人破窗进入他一个儿子(来文提交人Abdelkader Boudjema)的房间。提交人的母亲H.B.看到士兵用卡拉什尼科夫步枪指着他,不得不按照士兵的命令打开了前门。士兵们当时正在搜寻Ramadan Boudjema, 他们在屋内搜查并要求检查Mahmoud Boudjema的身份证件。就在他们要按指挥官的命令离开时,来了一名头戴面罩的军人,声称他们要找的人就是Mahmoud Boudjema。士兵们野蛮地逮捕了Mahmoud Boudjema, 既没说明逮捕原因,也没说明要把他带到何处。他的子女留在此时已不省人事的妈妈身边。

2.2 第二天早晨,Mahmoud Boudjema的家人发现,在指挥官S.L.下令采取的行动中,Emir Abdelkader村大约有20人被逮捕。村民A.B.用他已被军方征用的大客车将上述人员送到吉杰勒市中心吉杰勒军区总部的营房。

2.3 Mahmoud Boudjema的妻子和当晚其他被逮捕人员的家人前往吉杰勒军区总部。士兵们否认她丈夫被关在那里,甚至不承认他们在8月19日至20日的夜间进行了突袭。她后来又去了军营几次,但没有得到有关她丈夫下落的任何消息。1996年12月,与Mahmoud Boudjema同时被捕的M.B.和R.B声称,他们被捕当晚是与Boudjema先生关在一起,后来才分开。这是Mahmoud Boudjema的家人得到的唯一信息。

2.4 提交人指称,吉杰勒地区被恐怖气氛所笼罩。1997年3月,EmirAbdelkader宪兵队对19至20日夜间失踪人员的家属实施了报复行动,这些家属试图查明亲人的遭遇。据称他们被拘留14天,并遭受了酷刑。此次行动的一名受害者报告说,宪兵队长S.G.告诉他:“如果你不承认支持恐怖主义团体,就和你父亲一个下场。”

2.5 在这种情况下,Mahmoud Boudjema的妻子多次打听消息,但常常因害怕报复而不得不停止调查,特别是在1998年至2003年期间。她因此前往负责处理她丈夫失踪案件的地方机构――吉杰勒和塔赫尔法院的检察部门,但她的投诉甚至没有得到登记。她多次向行政当局、宪兵队、军营和警察局提出询问,都没得到结果。她还采取了以下行动:(a) 1997年5月27日向吉杰勒军区司令发送了一封挂号信,要求他介入并调查她丈夫失踪的情况;(b) 1997年6月3日向吉杰勒法院的国家检察官正式提出申诉。她的询问没有得到答复,因为遭到报复威胁,她直到2005年都没有继续查找。

2.6 2005年1月2日,Mahmoud Boudjema的妻子向以下人员发出信函:(a) 全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咨询委员会主席;(b) 共和国总统;(c) 总理;(d) 内政部长;(e) 司法部长,没有得到任何答复。2005年1月4日,她的申诉最终在塔赫尔法院登记立案。法院于2005年6月18日发布了撤销刑事诉讼的命令。她在决定下达一个多月后才收到撤案通知,其中没有提出任何撤案理由,因此她无法向法院起诉庭上诉。

申诉

3.1 提交人认为其来文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他强调,2008年11月30日将同一案件提交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案件编号:10002539)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案,因为工作组不能等同于一项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他进一步辩称,受害者妻子多次向行政当局和法院提出的询问表明,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他补充说,国内补救办法对于强迫失踪问题尤其缺乏效力,因为当局一贯不承认对隔离拘留案件知情。关于司法部门,他辩称司法系统不透明,司法机构对安全部门的控制有限。最后,他指出,自从2006年2月27日关于执行《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第06-01号法令通过以来,便无法获得此类补救办法,因为该法令第45条禁止“对共和国国防和安全部队的任何分支提起诉讼”。

3.2 关于案情实质,提交人指称,他的父亲是强迫失踪受害者,失踪应归咎于缔约国,因为是由身着军装的国家人民军代表实施的,这符合《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七条第二款第9项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二条的定义。提交人辩称,尽管《公约》没有任何条款明确提到强迫失踪,但是此种做法侵犯生命权、免受酷刑和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权及人身自由和安全权。本案中,提交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至第4款、第十条第1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1款,以及第二条第3款。

3.3 提交人回顾指出,生命权至高无上,缔约国不仅有义务避免任意剥夺个人的生命权,而且有义务防止和惩处任何违反第六条的行为,包括在肇事者代表国家的情况下。他进一步指出,国家有义务保护被拘留者的生命,调查任何失踪案件,因为不予调查本身可能违反第六条,包括失踪并非由代表国家的行动所致的情形。提交人辩称,他父亲的死无疑是由国家当局控制下的行动所致。Mahmoud Boudjema也许依然还在被隔离拘留,这无可否认地意味着他的生命权极可能受到侵犯。根据《阿尔及利亚刑事诉讼法》,他的拘留应予备案。上述因素以及缔约国没有进行调查,均证明缔约国未能履行其义务,违反了第六条第1款(单独解读及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

3.4 提交人随后指出,免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具有绝对和不可克减的性质。他辩称,隔离拘留一贯造成易引发酷刑的环境,因为被拘留者处于法律范围之外。他指出委员会的判例确定,此种做法本身可能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他指出缔约国负有下列义务:(a) 防止此类侵犯人权行为并惩罚责任人;(b) 采取措施避免隔离拘留,例如为被拘留者登记或允许他接触律师;(c) 一旦就隔离拘留提出指控或引起注意,即展开调查。在这方面,提交人指出,第06-01号法令的规定与进行调查的义务相悖。提交人申明,其父被隔离拘留,或许从17年前一直被拘留到今日,被逮捕和拘留的原因不明,也没有在任何登记册登记,完全与外界隔绝。提交人指称:(a) 隔离拘留可归因于缔约国;(b) 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步骤停止隔离拘留或对其进行补救;(c) 塔赫尔法院调查法官驳回此案构成司法不公。他因此指出,Mahmoud Boudjema是缔约国违反第七条的受害者。关于家人的遭遇,提交人指称,当局拒不调查长达17年之久,给家人造成巨大的痛苦、伤痛和担忧,构成了不人道的待遇,违反了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七条。

3.5 提交人又指出,如《公约》第九条所述,人身自由和安全权禁止任意逮捕或拘留,要求国家必须提供若干程序性保障。他指称,Mahmoud Boudjema是缔约国违反《公约》以下条款的受害者:(a) 第九条第1款,因为他被任意剥夺了自由;(b) 第九条第2款,因为逮捕他的士兵没有告知逮捕理由也没有出具逮捕证,他极有可能从未接到正式逮捕通知;(c) 第九条第3款,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若涉嫌实施恐怖主义行为,审前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2日;(d) 第九条第4款,因为他被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从未得以质疑拘留的合法性。

3.6 提交人随后指出《公约》第十条第1款确立的普遍基本原则:“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他辩称,就Mahmoud Boudjema遭受了违反《公约》第七条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而言,他更是缔约国违反第十条第1款的受害者,因为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在本质上与尊重固有的人格尊严不相容。

3.7 提交人又回顾指出,人人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他援引委员会关于阿尔及利亚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在意见中确认,被隔离拘留的幸存失踪人员,按照《公约》第十六条所享有的被承认在法律面前的人格的权利受到侵犯。他因此认为,对Mahmoud Boudjema的隔离拘留构成违反《公约》第十六条,可归咎于缔约国。

3.8 提交人回顾指出,《公约》第十七条保护个人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受到任意或非法干涉,并援引委员会关于隐私权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1988年)及其判例指出,没有逮捕令便对Mahmoud Boudjema实施野蛮逮捕,构成缔约国对他和他父亲在第十七条之下的权利的侵犯。

3.9 提交人回顾《公约》第二十三条第1款规定家庭有权受到保护,称Mahmoud Boudjema的失踪使其家人失去了父亲和丈夫,侵犯了其家人和父亲在该条之下的权利。

3.10 最后,提交人回顾《公约》第二条第3款保障任何《公约》所承认权利遭到侵犯者均能得到有效补救。他坚称,强迫失踪受害者Mahmoud Boudjemais事实上无法行使任何补救。他进一步依据委员会的判例回顾指出,缔约国有义务对侵犯人权的指称进行调查,起诉假定肇事者并予以惩处,他认为阿尔及利亚当局对受害者妻子的请求不予答复,违反了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的义务。最后,他坚称第06-01号法令,尤其是第45条违反了缔约国确保提供有效补救的义务。据此,他请求委员会承认发生了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款(单独解读及与第六、第七、第九、第十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的行为。

3.11 提交人请委员会认定:(a) Mahmoud Boudjema在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至第4款、第十条第1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1款之下的权利受到侵犯;(b) 提交人本人在第二条第3款、第七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1款之下的权利受到侵犯。他还请委员会要求缔约国:(a) 若Mahmoud Boudjema仍在人世,将其释放;(b) 为他提供有效补救,包括对他父亲的强迫失踪进行彻底有效的调查;(c) 向他和他的家人通报调查结果,并向受害者、提交人及其家人就所遭受的侵犯人权行为提供适当补偿;(d) 向Mahmoud Boudjema或其受益人就所遭受的侵犯人权行为提供赔偿。最后,他请委员会呼吁缔约国:(a) 对Mahmoud Boudjema失踪一案的推定责任人提起刑事诉讼,并予以审判和惩处,而不必考虑关于执行《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法令;(b) 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不再发生此类侵犯人权行为。

提交人的进一步陈述和请求

4.2013年11月21日,提交人的律师告知委员会,Abdelkader Boudjema已于2013年11月13日被传唤至居住地Emir Abdelkader村所属的宪兵队队部。据报告,宪兵们询问了他父亲失踪的情况,但没有出具任何记录或文件。提交人声称他们威胁要根据第06-01号法令第46条对他提起刑事起诉。据此,提交人的律师要求委员会提醒缔约国不要骚扰提交人或其家庭成员,也不要对他们采取刑事手段。2013年11月22日,委员会致函缔约国,指出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并再次要求缔约国不要针对提交人及其家庭成员援引国内立法,特别是第06-01号法令。

缔约国的意见

5.1 2015年5月4日,缔约国对1993年至1998年期间的所有来文可否受理提出质疑,并提交了背景备忘录的副本。

5.2 缔约国认为,对1993年至1998年间强迫失踪案件所涉之公职人员或代表公共当局行事的其他人员提出指控的来文,应采用“综合办法”加以审议。缔约国认为,这类来文应置于当时社会政治和安全形势这一大背景之下加以审视,那段时期,阿尔及利亚正致力于打击旨在导致“共和国垮台”的恐怖主义。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阿尔及利亚政府根据《宪法》第87条和第91条采取了防范措施,并根据《公约》第四条第3款的规定将宣布紧急状通知了联合国秘书处。

5.3 缔约国强调,在非正式定居点大量涌现的一些地区,平民很难区分恐怖团体的行动和安全部队的行动,往往将强迫失踪事件归咎于安全部队。缔约国认为,大量强迫失踪案件应从这一角度加以审视。实际上,来文所述期间阿尔及利亚境内发生的人口失踪涉及六种可能的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亲属报案称其失踪,但其实当事人已选择隐匿踪迹,以便加入武装团伙,他们要求亲属谎称他们被安全部门逮捕,以此作为一种“隐匿踪迹”的方式,躲避警察的“骚扰”。第二种情况是,在被安全部门逮捕后报称失踪,其实他们是趁获释之机躲藏起来。第三种情况涉及遭武装团伙劫持失踪的人员,因为这些团伙成员的身份无法辨别,或因其窃取警察官员或士兵的制服或身份证件,造成被认为是武装部队或安全部门成员的假象。第四种情况是,报称已失踪,但当事人实际上系因个人问题或家庭纠纷而抛弃家人,甚至离境出国远走他乡。第五种情况是,据家人报称失踪但实际上是遭追缉的恐怖主义分子,这些当事人在对立武装团伙之间因派系之战、理念争执或战争缴获品的争抢而被杀并被葬在丛林中。缔约国提到的第六种情况是,报称失踪,但实际上当事人仍凭借伪造身份证件网络所提供的虚假身份在阿尔及利亚境内或海外生活。

5.4 缔约国还指出,考虑到“失踪”这个概念涵盖多种复杂情况,在就《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举行公民表决之后,阿尔及利亚立法机构决定对“处理失踪者悲剧案件”采取支助政策。失踪人员问题以一种综合性方式处置,兼顾那些在“民族悲剧”时期失踪的所有人员,为所有受害者提供支助,协助他们走出苦难,而且所有失踪受害者及其受益者都有权得到补救。缔约国强调,这一政策符合阿尔及利亚的国情,得到全民普遍拥护。第06-01号法令的执行条款以及后来《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中有关处理失踪者问题的文本执行情况的统计数据表明,85%以上的受害者父母或其受益者对此表示赞同。

5.5 缔约国然后强调了《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及其执行法令的性质、原则和内容。常有陈词滥调指责《宪章》是妨碍查明真相和实现正义的障碍,但事实远非如此。《宪章》是寻求危机出路的国家内部机制,已提交人民批准,并经公民投票通过。为评估实施《宪章》的影响,缔约国首先阐述了阿尔及利亚危机的起源和主要特点。《宪章》出台的背景是国家受到政治安全危机的动摇,这场危机被称为“大内乱”,这是一种历史-宗教观念,指的是先知去世后伊斯兰教界的深度不和。《宪章》的序言指出,“大内乱”企图“使阿尔及利亚偏离自然发展轨道”,是“旨在质疑民族国家本身的罪恶攻击”,造成真正的“民族悲剧”,使人民付出了“惨痛的血的代价”,因为“野蛮的恐怖主义”采取的行动“违背伊斯兰教真正的价值观和穆斯林和平、宽容与团结的传统”。此宪章及四项执行法令旨在应对“大内乱”,并采取政治、法律和社会经济措施防止此类事件重演。执行法令规定,对于犯有恐怖主义罪行和依法按异见分子论处的人,终止刑事诉讼,予以减刑或赦免,但实施大屠杀、强奸或制造公共场所爆炸袭击的主犯或从犯不在赦免之列。此宪章还规定了宣告法律上死亡的程序,使受益人可作为“民族悲剧”的受害者获得补偿。此外,还制定了社会经济措施,包括协助所有被视为“民族悲剧”受害者的人再就业和支付赔偿。最后,此宪章规定了一些政治措施。例如,禁止任何曾操纵宗教促成“民族悲剧”的人从事政治活动;对阿尔及利亚国防和安全部门成员为保护人员和财产、捍卫国家及其制度所采取的行动提出的任何个人或集体起诉,不予受理。

5.6 缔约国称,除了为“民族悲剧”的所有受害者设立赔偿基金之外,享有主权的阿尔及利亚人民一致认为,开启民族和解进程是治愈所蒙受创伤的唯一途径。缔约国坚定认为,颁布《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体现了避免法庭对抗、媒体大肆渲染和政治清算的意愿。因此,缔约国认为,《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条款制定的国内全面解决机制涵盖了有关“民族悲剧”时期的指控。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6.1 2015年8月6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6.2 提交人强调指出,缔约国提交的意见不适当,因为这些意见源自一份宽泛模糊的标准文件,而且是提交另一促进和保护人权机构(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的。这些意见也早已过时,提出的日期是2009年7月。提交人强调,缔约国的意见根本没有提到案件的具体内容,也没有就Mahmoud Boudjema失踪的情况做出任何答复。

6.3 提交人认为,缔约国以需要全面统一处理1993年至1998年的强迫失踪案件为由而质疑委员会的受理权限,而这一理由与本案完全无关。缔约国已批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因此已承认委员会有权审查《公约》所载权利遭受侵犯的个人受害者的来文。他进一步强调,《公约》第四条规定的宣布紧急状态根本不影响禁止强迫失踪和行使源自《任择议定书》的权利。他补充说,紧急状态已维持了近二十年,期间缔约国当局实施了严重和系统侵犯人权的行为,这本身就违反了《公约》第四条第3款。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认同一事项没有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委员会注意到,失踪案已报至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然而,委员会回顾指出,人权事务委员会设立的负责审查和公开具体国家或领土内的人权状况或在世界范围内侵犯人权的重大现象的公约外程序或机制,一般不构成《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含义所述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委员会据此认为,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对Mahmoud Boudjema一案的审查并不因这条规定而使来文不可受理。

7.3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补救办法已援用无遗。委员会指出,缔约国质疑来文可否受理时仅援引了关于在《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框架内处理强迫失踪的背景备忘录。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母亲多次向有关司法和行政当局报告其丈夫失踪一案,但当局一直保持沉默。委员会指出,塔赫尔法院2005年6月18日就Mahmoud Boudjema一案发布了决定,但却是一项没有提出任何理由的撤案决定,而且由于通知时间过迟而无法上诉。缔约国在对Mahmoud Boudjema一案做出的答复意见中未能明确说明有理由认为此案目前还可获得有效补救。此外,缔约国仍在实施第06-01号法令,尽管委员会曾建议缔约国使该法令符合《公约》的规定(见CCPR/C/DZA/CO/3, 第7、第8和第13段)。委员会因此得出结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不妨碍受理本来文。

7.4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称发生了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至第4款、第十条第1款和第十六条(单独解读及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以及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1款的侵犯人权行为。委员会认为上述申诉得到充分证实,不存在任何妨碍受理的障碍。委员会因此着手审议来文的案情实质,即据称违反《公约》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至第4款、第十条第1款、第十六、第十七和第二十三条第1款以及第二条第3款的问题。

审议案情实质

8.1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规定,结合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书面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仅援引了此前就其他来文提交强迫和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的共同一般性意见,以申明其立场:此类案件已经通过执行《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加以解决。委员会援引其判例并回顾指出,缔约国不得以《宪章》中的规定反驳援引《公约》条款已经或可能向委员会提交来文的个人。《公约》要求缔约国关注每个人的命运并尊重每个人的固有人格尊严。 由于第《06-01号法令》没有按委员会的建议加以修正,因此在本案中助长有罪不罚,而且不能认为其符合《公约》的规定相符合。

8.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应答提交人就案情实质提出的申诉,并回顾其判例:不应由来文提交人承担全部举证责任,特别是考虑到提交人和缔约国并不总是拥有相同的获取证据机会,而且往往只有缔约国掌握必要信息。 依照《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缔约国有责任本着诚意调查所有针对该国及其代表的违反《公约》的指控,并向委员会提供所掌握的资料。 如缔约国未就此作出解释,只要提交人提出的指控证据充分,就应给予这些指控应有的重视。

8.4 委员会回顾指出,虽然《公约》中没有任何条款明确使用了“强迫失踪”的说法,但强迫失踪是一系列独特和关联的行为,持续侵犯《公约》承认的多项权利。

8.5 委员会注意到,Mahmoud Boudjema最后一次被看到是1996年8月19日至20日夜间在家中被国家人民军士兵逮捕之时。委员会指出,有两人确认当晚与受害人关在一起,提交人其他家人自此便再也没有得到他的消息。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说明Mahmoud Boudjema的遭遇,甚至也从未确认他已失踪。委员会回顾称,在强迫失踪案件中,剥夺自由,继而拒绝承认剥夺自由或隐瞒失踪者的命运,使失踪者得不到法律保护并将其生命置于严重和持续的危险之中,国家对此负有责任。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保护Mahmoud Boudjema生命的义务。因此,委员会认定,缔约国没有尽到保护Mahmoud Boudjema生命的责任,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

8.6 委员会承认遭无限期关押并无法与外界联系所造成的深切痛苦。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1992年),其中建议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禁止隔离拘留。委员会指出,在本案中,提交人和Mahmoud Boudjema的家人从未得到任何有关其下落和拘留场所的消息。委员会因此认为,1996年8月19日至20日夜间失踪的Mahmoud Boudjema有可能仍被阿尔及利亚当局隔离拘留。鉴于缔约国未做出任何解释,委员会认为,Mahmoud Boudjem的失踪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的行为。

8.7 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将不单独审议与违反《公约》第十条有关的申诉。

8.8 委员会还注意到Mahmoud Boudjema的失踪对提交人造成的悲痛与苦难。委员会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存在违反《公约》第七条(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情况。

8.9 关于违反第九条第1至第4款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控说,Mahmoud Boudjema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被任意拘留,也没有受到指控或出庭受审,无法在法庭上对拘留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由于缔约国没有就此提供任何信息,委员会认为,必须对提交人的指控予以应有重视。 委员会因此认定,存在违反第九条第1至第4款侵犯Mahmoud Boudjema权利的情况。

8.10 委员会认为,蓄意将某人置于法律保护之外,构成拒绝承认在法律面前的人格,特别是在其亲属为争取获得潜在补救办法所作的努力受到一贯阻挠的情况下。 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就Mahmoud Boudjema的命运或下落做出任何令人信服的解释,对其妻子的询问置之不理;而且Mahmoud Boudjema最后一次被见到的时候正被国家官员拘押。委员会认定,21年前Mahmoud Boudjema被强迫失踪,将其置于法律保护之外,而且剥夺了他在法律面前的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

8.11 关于违反第十七条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出任何正当理由,说明士兵为何在夜间无证强行闯入Mahmoud Boudjema的住宅。委员会得出结论,官员在此种情况下进入Mahmoud Boudjema的住宅构成对其住宅的非法干涉,违反了《公约》第十七条。

8.12 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将不单独审议与违反《公约》第二十三条第1款有关的申诉。

8.13 提交人援引《公约》,其中要求缔约国确保个人享有可利用、有效和可强制执行的补救措施,以维护《公约》所承认的各项权利。委员会重申十分重视缔约国建立适当的司法和行政机制,以根据国内法处理有关侵犯《公约》所保障权利的指控。 委员会提到其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其中指出缔约国如不对侵权指控进行调查,本身就是另一项违反《公约》的行为。在本案中,Mahmoud Boudjema的家人向有关当局报案失踪,但缔约国没有对此进行彻底有效的调查,提交人的家人没有得到任何信息。此外,自第06-01号法令颁布后便不能依法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诉,Mahmoud Boudjema、提交人及其家人因此丧失了获得有效补救的机会,因为此法令禁止通过司法制度揭露包括强迫失踪在内的最恶劣的罪行(见CCPR/C/DZA/CO/3, 第7段)。委员会认定,现有事实显示存在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款(与第六条第1款、第七、第九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侵犯Mahmoud Boudjema的权利的情况,也存在违反第二条第3款(与第七条一并解读)侵犯提交人权利的情况。

9.人权事务委员会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存在缔约国违反《公约》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至第4款、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以及第二条第3款(与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至第4款、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一并解读)侵犯Mahmoud Boudjema的权利的情况。委员会还认定存在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七条和第十七条(单独解读及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侵犯提交人权利的情况。

10.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的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提交人有效的补救。此条款要求缔约国向《公约》权利遭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全面赔偿。在本案中,缔约国特别有义务:(a) 对Mahmoud Boudjema的失踪事件进行深入、彻底和公正的调查,并向提交人及其家人提供调查结果的详细资料;(b) 如果Mahmoud Boudjema仍被隔离关押,立即予以释放;(c) 如果Mahmoud Boudjema已经死亡,将遗体转交家人;(d) 起诉、审判和惩处所实施侵犯人权行为的责任人;(e) 就提交人遭受的侵犯人权行为提供充分补偿,若Mahmoud Boudjema仍在人世,对他也提供补偿;(f) 对提交人及其家人提供适当抵偿。虽然有第06-01号法令的规定,缔约国应确保其不妨碍享有就酷刑、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等罪行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犯人权行为。为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应考虑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义务,审查本国立法,尤其是废除第06-01号法令中不符合《公约》规定的条款,以确保在缔约国能充分享有《公约》所保障的各项权利。

11. 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所有受其管辖的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以缔约国官方语文公布并广泛宣传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