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2/D/2642/2015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9 June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642/2015号来文的意见 * **

提交人:

S. (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丹麦

来文日期:

2014年6月19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2015年8月17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8年3月26日

事由:

遣返孟加拉国

程序性问题:

证据不足

实质性问题:

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驱回

《公约》条款:

第一、第七和第九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

1.1 来文提交人是S.,系孟加拉国国民,出生于1983年12月6日。他称,如果被缔约国遣返孟加拉国,他根据《公约》第一、第七和第九条享有的权利将受到侵犯。《任择议定书》于1976年3月23日对丹麦生效。提交人无律师代理。

1.2 2015年8月17日,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2条,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案件期间不要将提交人遣返孟加拉国。2015年9月4日,在委员会向缔约国提出暂缓驱逐提交人的请求之后,难民上诉委员会暂停执行提交人离开丹麦的时限。

事实背景

2.1 提交人是孟加拉国公民,信仰伊斯兰教。他表示,他是伊斯兰大会党党员,该党是一个反对孟加拉国政府的政党。从2007年起,他被视为应受惩罚的不合作党员。提交人从1989年开始与该党发生联系,当时他被送入一所由该党运营的名为Alia Madrasa的学校。他的父亲于2000年去世后,他仍继续上学,但失去了经济支持。于是他开始在学校寄宿,因为寄宿免费,并免费提供食物和衣物。寄宿必须满足的一项条件是加入伊斯兰大会党的青年支部。入党后,提交人必须参加旨在促进该校和该党发展的活动,如:招募新党员,包括招募来自其他学校的学生;为学校和该党募捐;讨论伊斯兰大会党的伊斯兰教观点;以及学习武术。

2.2 2002年至2004年期间,他返回家中住宿但继续在Alia Madrasa上学。在此期间,他向其他学生教授武术,以使他们能够在示威中出现暴力时进行抵抗。他还亲身参加示威,并鼓动他人参加。提交人称,他必须带5至10人参加每次示威。

2.3 2004年至2006年期间,提交人成为伊斯兰大会党青年支部的高级党员,并且不再去上课。他负责策划、筹备和领导示威活动,通过工作为该党供资,并进行募捐。由于提交人是武术教员,他还被期望在示威中出现紧张情况时进行抵抗。

2.4 2007年10月,提交人的家人建议他停止参加该支部的活动,因为这些活动变得危险了;首都发生了许多起示威,该党还从事了非法活动,如放火焚烧轿车和公共汽车。提交人逐步减少了他的活动。他于2007年10月参与了最后一次示威。他被要求走在前列,以便在发生冲突时抵抗,但他拒绝这样做并回到家里。

2.5 提交人于2007年10月违抗该党命令并离开示威现场后,伊斯兰大会党领导人曾两次要求召见他,但他拒绝了。第三次,提交人同意与两名领导人在一所女子中学外会面。领导人要求提交人作出解释,并提醒他对该党的承诺。提交人表示,领导人指责他对上次示威中一些党员因暴力冲突死亡负有责任,并称孟加拉国警察会“为此抓他”。提交人解释说,他希望退出该党。提交人为此受到头目攻击,遭到铁拳套殴打。他的腹部也被剃刀割伤,现在仍有可见的伤疤。提交人被一家诊所收治,之后被转往一名私人医生处。他随后前往福里德布尔,与他的姑妈同住了约一个月,在此期间他的伤势痊愈了。提交人遭到该党领导人攻击几天后,伊斯兰大会党被指控在一起示威活动中实施恐怖袭击,两辆轿车被放火焚烧,两人被烧伤并死亡。提交人了解到,尽管他并未参与,但当局认为他与这一罪行有关联。提交人认为,伊斯兰大会党领导人告发了他,以惩罚他试图退党的行为。

2.6 2007年12月,提交人的表亲告诉他,他被指控卷入一起由2007年10月的示威活动引发的案件。提交人的表亲称,Daily Ittefaq和Daily Inqilab等两份在全国范围发行的报纸报道了这项指控。提交人指出,对他的姓名报道有误。此外,提交人表示,他还了解到他的姓名被列入了一份指控名单,被控于2007年8月谋杀了一名著有多部关于伊斯兰大会党的书籍并在大学讲座中公开反对该党的知名教授。提交人向委员会提供了与指控相关的法院文件。

2.7 获知这些指控之后,提交人于2007年12月逃离孟加拉国。他途经印度、巴基斯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和“其他国家”,于2008年8月抵达希腊。他在希腊街头流落了两年多,随后试图返回孟加拉国。提交人抵达印度与孟加拉国边境时给家人打了电话。他的表亲是伊斯兰大会党青年支部党员,告诉他不应该入境,因为他会被杀害或被投入监狱并遭受酷刑。这名表亲称,提交人的母亲说孟加拉国警察曾三次来到她家,寻找因教授遇害而受到指控的提交人。提交人的表亲还告诉他,他母亲说,警方正在因该大学教授死亡事件而逮捕伊斯兰大会党青年党员。她指称,警察殴打这些青年党员并对他们施以酷刑,以查明该党其他党员,还将他们投入监狱而不加审判。提交人的母亲还称,伊斯兰大会党一些低级别党员告诉她,该党知道提交人在2007年10月遭到该党领导人袭击后仍然活着。提交人称,得知这一消息后,他决定返回欧洲。

2.8 2011年11月7日,提交人途经印度、巴基斯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土耳其、希腊和意大利,在无有效旅行证件的情况下抵达丹麦。2011年11月8日,他递交了庇护申请。2011年11月17日、2012年6月25日和2013年9月26日,丹麦警方与提交人进行了面谈,他陈述了自己申请庇护的理由。2013年10月15日,丹麦移民局驳回了提交人的庇护申请。移民局指出,提交人对他庇护申请中主要事件作出的解释前后不一,并指出他缺乏可信度。移民局不相信提交人伊斯兰大会党党员身份、他在孟加拉国受到的指控、伊斯兰大会党党员对他的威胁以及原文为孟加拉文的文件的英文译文。此外,移民局强调,丹麦外交部于2013年8月30日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提供的说明他在孟加拉国所受指控的文件不真实。移民局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离开孟加拉国时并未受到迫害,他回国后也不会面临迫害风险。移民局还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若返回国内不会面临遭受虐待的风险。由于提交人取得了满足最低要求的聘用要约,移民局在决定中建议他申请居留证。

2.9 提交人就移民局的决定提起上诉,2014年1月7日,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维持了该决定。该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在庇护程序中就以下问题所作的陈述模糊且前后不一:(a) 他离开孟加拉国之前的事件过程:他在一个场合表示他于2008年7月离开孟加拉国,而在其他场合称,他是2007年12月或2008年年初离开该国的;(b) 他的伊斯兰大会党党员身份:他起初称他于2002年入党,后来表示他从2004年开始支持该党并于2006年入党;(c) 他在该古兰经学校的就读情况:他起初表示,他1998年至2000年期间在该校就读,后来称他2000年至2004年期间在该校就读,并在另一场合表示他2004至2006年期间他在该校就读;(d) 他在孟加拉国的就业情况:他在一个场合表示,从2003年到2006年年中,他当过理发师并在一家家具厂工作,在此之前他没有工作过;在另一个场合则称,从2000年到2006年,他既在家具店工作过,又当过理发师;(e) 与伊斯兰大会党的冲突:他在一个场合称,2007年1月他受到该党党员威胁,因为他拒绝参加该党的一些活动,后来又称,他于2007年10月受到威胁,随后遭到该党领导人袭击;(f) 他在孟加拉国所受指控:提交人起初表示,对他的指控仅涉及一起事件,即在示威活动中一些轿车被烧并导致两人死亡;后来他称,对他的指控与2007年10月的一次示威活动有关,在示威中有两名伊斯兰大会党党员和两名警察因暴力冲突死亡;随后他又表示,对他的指控涉及三起不同的事件,包括上文提及的第一起事件,外加2007年在达卡发生的一人因爆炸身亡事件以及他离开孟加拉国约一年前发生的一起大学教授被害事件;(g) 他向丹麦当局提交的法院文件是如何取得的:他起初称,法院将这些文件送交警方,警方随后又将文件寄往他表亲的地址;在另一个场合他表示,他是从他的律师处收到这些文件的,律师从主管机关取得了文件的副本,随后将副本转交提交人的表亲,表亲之后又转交给提交人;(h) 报纸是如何获悉他(或姓名与提交人非常相似但拼写略有不同的人)所受指控的:被问及报纸如何获悉指控时,提交人表示,如果记者向警方提出请求,则有权获得这类资料,但被告知刊登与进行中的调查相关的信息可能妨碍调查时,提交人表示,此案已被调查了很长时间,人人都知道谁是嫌疑人。

2.10 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还指出,外交部曾要求对提交人提供的法院文件进行核实,并就该事项发布了一项备忘录。2013年8月30日的外交部备忘录称,对这些文件进行了核实,并得出结论认为这些文件不真实,不能证明提交人在孟加拉国所受的指控。外交部的备忘录指出,核实工作包括到该法院访问,以将提交人提供的文件与原件对比,并指出,这些文件涉及两起不同的案件。提交人的姓名未出现在与他庇护申请中提及的两起案件相关的任何文件中。他的姓名也未出现在被指控者名单或被逮捕但未受指控者名单中。被问及这些核实结果时,提交人答称,他不了解外交部如何开展核实活动,并坚称达卡的法院确实存在针对他的刑事案件。

2.11 难民上诉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未能证实其寻求庇护的理由。委员会还称,提交人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他不只是伊斯兰大会党的支持者,由此可见,他在当局或任何政党眼中并非引人注目的个人。因此,所指称的发生在2007年10月的孤立袭击事件(该党领导人进行的攻击)不能证明庇护申请具有正当理由。

2.12 2015年12月10日,提交人向难民上诉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孟加拉国人权局的证明书,其中指出他在孟加拉国遭受了酷刑,曾面临生命威胁,并受到不实指控,卷入了一起谋杀案件。他还提交了两篇未注明日期的孟加拉语文章,其中指出,伊斯兰大会党因在1971年解放运动中对人民犯下刑事罪,很快将被孟加拉国宣布为非法党派,,还指出一个与提交人同名的人被暂时指控为叛国者,正在逃亡。第二篇文章显示,此人是伊斯兰大会党学生组织的一名著名学生领袖,被指控犯有叛国罪。这篇文章还称,有更多对他提出指控的待决案件,因此他是受当局关注的人。难民上诉委员会将提交这些文件的行为视为请求重启庇护程序。2016年2月12日,该委员会拒绝重启庇护审理程序。该委员会指出,从外观和内容来看并考虑到迟交情形,这些文件似乎是为申请庇护而伪造的。该委员会还称,提交人未能解释,这些文件为何未在庇护程序的较早阶段提交。该委员会提及挪威原籍国信息中心(Landinfo)发布的一份备忘录称,在孟加拉国很容易取得伪造文件。因此,该委员会依据2014年1月7日的决定中的论证,驳回了提交人重启程序的请求。

申诉

3.1 提交人称,如果他被遣返孟加拉国,将面临遭受监禁和酷刑的风险,因为他因伊斯兰大会党犯下的罪行而遭到不实指控,他会被视为该组织的成员,当局对该组织成员非常严厉。他指出,他会被逮捕并遭受酷刑,甚至可能被判处死刑,从而使他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

3.2 提交人还称,他因拒绝与伊斯兰大会党合作而被该党视为叛徒,可能会被杀害,因为党员应终身合作。他表示,他从伊斯兰大会党低级别党员处获知,该党知道他未因2007年10月遭受该党领导人攻击而死亡,他们会再次试图杀掉他。他进一步指称,孟加拉国当局不会保护他,因为伊斯兰大会党是反政府团体。他因此认为,将他遣返孟加拉国将违反《公约》第一条。

缔约国的意见

4.1 2016年2月17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受理性和案情的意见。缔约国介绍了相关的国内法,并称审查申诉人的庇护申请是依据这些立法,特别是《外国人法》,该法体现的原则与《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三条所规定的原则相同,符合缔约国在庇护申请方面的国际义务。缔约国还介绍了难民上诉委员会的结构、组成和运作情况。

可否受理

4.2 缔约国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一条,提交人依《公约》第一条提出的申诉不可受理。缔约国称,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有权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这种权利是集体权利。在这方面,缔约国提及委员会的判例,根据判例,个人不能声称是违反《公约》第一条所载自决权的受害人,因为该条处理的是赋予人民的权利。

4.3 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提出的申诉,缔约国称,该国未曾听闻委员会在任何案件中对第九条进行过域外适用。缔约国提及欧洲人权法院对Othman (Abu Qatada)诉联合王国案件的判决,在该案中,法院判决域外适用与《公约》第九条相似的《欧洲人权公约》第五条。法院在这项判决中称:

缔约国若将申诉人驱逐到一个国家,使其面临公然违反第五条的真实风险,则缔约国将违反第五条。然而,与第六条一样,第五条必须适用较高门槛。只有在诸如接收国任意拘留申诉人多年而无意对其进行审判的情形下,才会发生公然违反第五条的情况。如果申诉人以往在极不公正的审判后被定罪,面临在接收国遭受相当长时间监禁的风险,也有可能发生公然违反第五条的情况。

4.4 缔约国还认为,提交人未能证明,如果他被遣返孟加拉国,将发生公然违反《公约》第九条的情况。缔约国因此认为,这项主张明显缺乏根据,应当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6条宣布为不可受理。

案情

4.5 缔约国表示,该国认为没有必要再进一步评论提交人就《公约》第一条提出的主张。

4.6 关于提交人根据第九条提出的主张,缔约国称,提交人未充分证明将他遣返孟加拉国会违反这项条款。缔约国还指出,除在庇护程序中向国内主管机关提交的资料以外,提交人未进一步提供任何新资料。

4.7 缔约国进一步重申,提交人在庇护程序中缺乏可信度。缔约国还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评价寻求庇护者的可信度是以总体评估为依据,如果寻求庇护者的陈述显得连贯和一致,则陈述一般被视为事实。然而,在寻求庇护者的陈述像提交人的案件中那样呈现前后不一的特征时,难民上诉委员会将设法查明这种不一致性的原因。缔约国还回顾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于2014年1月7日认定,就提交人含糊作答的几点而言,提交人未能证实他的庇护理由。他对离开孟加拉国之前事件过程的陈述也前后不一,包括他加入伊斯兰大会党的时间,为该党从事的活动,他在古兰经学校就读的时间,他的就业时间段,他与伊斯兰大会党发生冲突的日期和冲突动机,法院文件是如何交给他表亲的,他律师的姓名,报纸对他所受指控的报道,以及他离开孟加拉国的时间。

4.8 缔约国提及上述各项不一致之处,并重申难民上诉委员会的认定结果。关于据指称的提交人被指控杀害教授一事,缔约国强调,提交人起初提及谋杀发生在8月21日,在他离开孟加拉国约一年之前,缔约国认为,这一时间相当于在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之间。提交人在被告知他所提交的法院文件表明教授遇害案件发生在2004年之后改变了他对事实的陈述,他肯定地表示,他因2004年发生的教授遇害案件而受到指控。缔约国还强调,外交部对提交人在庇护程序中递交的法院文件的核实结果表明,在他据称被控犯罪的刑事案件中,他并非当事方。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如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所示,不可能为这类文件赋予任何证据效力。

4.9 缔约国还称,提交人未能使人确信,他会因他所受的不实指控而被视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孟加拉国当局视为关注对象,因为他不是引人注目的伊斯兰大会党党员,而只是支持者。难民上诉委员会未发现有任何具体理由可据以推测提交人被遣返后将面临遭受伊斯兰大会党虐待的风险。此外,提交人为伊斯兰大会党从事的活动可追溯到很多年以前。上述判断得到背景资料的确认,包括英国内政部2015年的报告,根据该报告:

在孟加拉国,加入或支持反对现任政府的团体,本身并不构成担心遭受迫害的充分理由。决策者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评估基于申诉人在反政府政治活动中实际或被认为的参与情况而提出的申诉,并考虑申诉人所称的政治活动或地位的性质;他们可能已在多大程度上引起当局负面关注及其原因;实际或被认为的政治参与程度和性质以及他们在孟加拉国的以往经历。

4.10 缔约国重申,提交人未能证明,若将他遣返孟加拉国,他会面临违反《公约》第九条的真实风险。

4.11 最后,缔约国回顾指出,对缔约国国内主管机关的认定结果应给予高度重视,一般应由国家机关评估各起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除非能够证明这类评估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提交人未能说明决策过程中是否存在任何不合规定之处。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在向委员会提交的来文中未就自身处境提供新的具体详情。这说明他只是不同意国内程序的决定,试图将委员会作为上诉机构。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2016年4月11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关于缔约国提出的他未能证实自己指称的论点,提交人称,他因在孟加拉国遭到伊斯兰大会党党员攻击以及四年左右的逃亡、流落街头和难民营生活而遭受“严重创伤”。提交人指出,该创伤影响了他的记忆。在这方面,他表示,他难以将事件按日期顺序排列,也难以确定多年前发生的事件的确切日期,包括他童年或少年时发生的事件。此外,他的注意力因遭受创伤而出现下降。他称,他庇护程序中的面谈很长,相同的问题会以不同方式问若干遍。有一刻他无法再集中注意力,而只是“糊里糊涂地”回答问题。

5.2 提交人还称,丹麦主管机关在面谈中使用的方法使他难以准确地回答问题。问题经口译员翻译后,他便开始回答问题,但面谈人员会打断他,让他回答得简短些。因此,每当他提供细节时,口译员的翻译都会被面谈人员打断,这些细节可能因此未被考虑。

5.3 这些困难因伊斯兰历与欧洲历法之间的差异而加剧。提交人表示,他在童年或少年时习惯使用伊斯兰历,当他被问及当时发生的事件时,他难以按照欧洲历法给出确切的日期,因为举例来说,伊斯兰历的某个月可能处于欧洲历法的两个月之间。此外,口译员本人无法按照欧洲历法准确翻译某些日期。

5.4 关于缔约国着重指出的与他的就学、工作和伊斯兰大会党党员身份相关的不一致之处,提交人表示,他无法确定他在古兰经学校的确切入学日期。他表示,他上学时曾在学校寄宿,但他返回家中住宿后仍继续上学。在另一段时间里,他不是该校学生,但仍与该校有关联,因为他是伊斯兰大会党的支持者。关于他的工作,他表示,只要可能,他就工作,以便为家里挣钱。提交人称,由于他没有固定的工作,同时考虑到这些活动(上学、工作和伊斯兰大会党党员活动)相互重叠,很难向丹麦当局提供确切的日期。

5.5 此外,提交人还提及美国国务院2014年的报告,该报告称,孟加拉国存在安全部队实施法外处决、强迫失踪、酷刑和虐待以及任意逮捕和长期审前拘留等现象。他还提及大赦国际2014/15年度报告,该报告称,警察经常对被拘留者实施酷刑。提交人强调,该报告表明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很普遍,而且不受惩罚。提交人还提及人权观察2015年的报告,该报告称,“数千名反对派成员和抗议者被逮捕,数目不详的人员仍被关押”。该报告称,尽管孟加拉国安全部队的虐待行为被独立行为体所记录,但仍然几乎完全逍遥法外。提交人得出结论认为,考虑到上述背景资料,被遣返孟加拉国后遭受酷刑或虐待的风险已得到证明。

5.6 关于缔约国提出的论点,即提交人在庇护程序中提交的法院文件不具任何证据效力,提交人表示,他无法评论外交部2013年8月30日的备忘录,因为他从未看过该备忘录。

5.7 他还表示,难民上诉委员会于2016年2月12日作出决定,驳回了他于2015年12月10日提交的文件,该决定是错误的,因为不能以“文件外观”等方面的理由为依据,判定这类文件系伪造并予以驳回。此外,难民上诉委员会以提交人以往提交的文件被认为不真实为由驳回这些文件的做法是不可接受的,因为该委员会似乎认定,若某人曾经提交过被认为不真实的文件,就永远不可能提交真实文件。关于缔约国援引挪威原籍国信息中心的报告称在孟加拉国易于取得伪造文件,提交人称,根据这类论断,不足以认定他的文件系伪造。提交人认为,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是基于文件的外观,而不是任何证据或有据可查的事实。

缔约国的进一步意见

6.1 2016年12月2日,缔约国提交了进一步意见。缔约国重申,提交人未就最初的庇护理由提供任何新资料。关于提交人的说法,即他因遭受创伤而难以集中注意力并将事件按日期顺序排列,缔约国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认识到不能期望遭受过酷刑或虐待的人准确和连贯地陈述庇护案件中所有细节。然而,在本案中,提交人作出的陈述不准确、不一致,对具体问题的回答也含糊其词。此外,提交人向委员会作出的陈述与他在庇护程序中的陈述不一致。缔约国因此重申,该国赞同难民上诉委员会在2014年1月7日的决定中提及的调查结果。

6.2 缔约国还指出,庇护程序曾给予提交人解释他陈述中不一致之处的机会。此外,在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听证会上,就提交人陈述中的不一致之处向他提出了详细的问题。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有关他因遭受创伤而无法作出准确陈述的指称不能导致对他的可信度作出不同的评价。

6.3 关于提交人指称的庇护程序中面谈方法和口译服务等情况,缔约国表示,提交人从未向国内主管机关或在向委员会提交的首次申诉中提及任何相关问题。缔约国指出,向提交人宣读2011年11月8日和2012年6月25日的报告后,提交人在报告上签了字。后一份报告明确指出,提交人理解口译员的话语不存在任何问题。在整个庇护程序中,缔约国建议提交人务必提供尽可能详细和准确的信息,并指出他在理解口译员的话语时可能面临的任何问题。因此,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未能使人确信,由于所提供的口译服务或类似原因,他的庇护程序中发生了任何重大误解。

6.4 缔约国重申,根据孟加拉国人权状况的背景资料,包括提交人援引的报告,提交人未能使人确信他被遣返后将面临任何遭受孟加拉国当局或伊斯兰大会党虐待的风险,因为他在该组织中并不引人关注,且他仅证明了他是伊斯兰大会党的支持者。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该案件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7.3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丹麦递交了庇护申请,该申请最终于2014年1月7日被难民上诉委员会驳回,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质疑提交人已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规定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7.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一条提出的主张应当宣布为不可受理,因为这类条款处理的是赋予人民的权利,个人不能声称是违反自决权的受害人。委员会还回顾其判例指出,根据《任择议定书》,委员会无权审议指称《公约》第一条所保护的自决权受到侵犯的申诉。委员会重申,《任择议定书》规定了个人可据以声称他们的个人权利受到侵犯的程序,委员会还回顾指出,这些权利载于《公约》第三部分(第六至第二十七条)。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一条的规定,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7.5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如果被遣返回国,他根据《公约》第九条享有的权利将受到侵犯,因为考虑到他被指控犯有几项伊斯兰大会党犯下的罪行,且系该组织成员,他会遭到任意逮捕,甚至可能被判处死刑。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质疑来文的可受理性,理由是提交人未能证明接收国可能发生公然违反第九条的情况,因此这项规定无法在域外适用。委员会回顾指出,《公约》第二条要求各缔约国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的权利。这就意味着,除其它外,如果有重大理由相信,在实施驱赶的国家或有关人员随后可能被逐往的国家确实存在《公约》第六和第七条所设想的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风险,缔约国有义务不采取引渡、遣返、驱逐或其他手段将该人逐出其国境。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未就他根据《公约》第九条提出的主张提供充分的资料,使委员会能够得出结论认为,他所指称的剥夺自由行为将构成《公约》第六和第七条设想的不可弥补的伤害。委员会由此认为,就来文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未能证实他所提出的缔约国将违反第九条的指称,委员会宣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7.6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指称,若被遣返孟加拉国,他将遭受酷刑或虐待,因为他会因伊斯兰大会党党员身份而受到迫害,他还称,当局对该组织成员非常严厉。委员会认为,提交人陈述的事实提出了与《公约》第七条相关的问题,因此得出结论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他已经充分解释了为何担心将他强行移送孟加拉国会导致他面临风险,可能遭受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待遇。委员会由此宣布这部分来文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8.1 委员会已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参照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问题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第12段,其中指出,如果有重大理由相信确实存在《公约》第六和第七条所设想的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风险,缔约国有义务不采取引渡、遣返、驱逐或其他方式将有关人员逐出其国境。委员会还表示,这种风险必须是针对个人的,且应设定较高门槛,要求提供重大理由证明确实存在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风险。因此,必须审议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提交人原籍国的总体人权状况。

8.3 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指出,应当高度重视缔约国进行的评估,一般应由缔约国的机关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这种风险,除非能够确定这种评估具有任意性或者构成明显的错误或司法不公。

8.4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缔约国未能考虑到他若被遣返将面临遭受酷刑或虐待的风险,因为他是伊斯兰大会党党员,为该党执行过几项任务,包括策划、筹备和领导示威活动,通过工作为该党供资,募捐,以及在示威中出现紧张情况时进行抵抗。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他因伊斯兰大会党犯下的罪行受到了不实指控,考虑到国内主管机关对伊斯兰大会党党员非常严厉,而且对被拘留者施加酷刑的状况在孟加拉国很普遍,若被遣返回国,他将遭到逮捕并遭受酷刑。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难民上诉委员会对提交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彻底的审查,并认为他不可信,因为他就以下问题所作的陈述前后不一致:他加入伊斯兰大会党的时间,为该党从事的活动,他在古兰经学校就读的时间,他的就业时间段,他与伊斯兰大会党之间的冲突及这些冲突发生的日期,对他的指控,与这些指控相关的法院文件是如何交给他表亲的,他律师的姓名,报纸对他所受指控的报道,以及他离开孟加拉国的时间。

8.5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未能证明他不只是伊斯兰大会党的支持者,并由此认为他在当局或任何政党眼中并非引人注目的个人。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根据丹麦外交部2013年8月30日的备忘录,提交人在庇护程序中提交的表明他被指控犯有两项罪行(包括杀害一名教授)的法院文件不能认为是真实的。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指称他从未见过这份文件,也不了解外交部以何种方式核实文件。但委员会注意到,案卷中现有资料无法使其认定提交人在任一时刻曾请求查看该备忘录,或者要求就该备忘录的编写方式作出任何说明。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认为,委员会必须对国内主管机关,特别是难民上诉委员会的结论给予相当的重视,因为该机构最有条件评估提交人案件中的事实。

8.6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指称,在庇护程序中,他因遭受创伤而难以集中注意力并将事实按日期顺序排列,并注意到他对开展面谈的方式持有异议,在口译服务方面也面临问题。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向提交人宣读庇护程序中的面谈报告后,提交人表示同意并在报告上签了字,缔约国还称,提交人签署的报告中有一份明确表明他在口译服务中没有遇到任何问题。委员会进一步指出,提交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的指称,即庇护程序中表现的前后不一是由创伤所致。委员会还指出,提交人未回应缔约国以下论点,即他从未在庇护程序中提及面谈方法或口译服务方面的任何问题,而且他在面谈报告上签了字。委员会进一步指出,提交人未能指出丹麦移民局或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策程序中存在任何程序违规,并因此认为,虽然提交人不同意上诉委员会的事实结论,但他未能证明这些结论具有任意性或明显错误或构成司法不公。

8.7 有鉴于此,委员会无法得出结论认为,所掌握的资料显示提交人若被遣返孟加拉国将面临个人的和真实的风险,可能遭受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待遇。

8.8.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执行将提交人遣返孟加拉国的决定不会侵犯他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