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6/D/2570/2015*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0 August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2570/2015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

A . L . ( 由律师 Andrea Saccucci 代理 )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意大利

来文日期:

2014 年 10 月 9 日 ( 首次提交 )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 92 条 作出 的决定,已于 201 5 年 2 月 16 日转交缔约国 ( 未以文件形式 分 发 )

决定 通过日期:

2019 年 7 月 26 日

事由:

引渡至乌克兰

程序性问题:

申诉证实程度

实质性问题:

生命权; 遭受酷刑以及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风险 ;不驱回

《公约》条款:

第七条、第九条第 1 款、第 3 款和第 4 款、第十条第 1 款和第 2 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

1.1来文提交人A.L.,乌克兰国民,生于1979年11月20日。提交本来文时,他将被引渡至乌克兰,以接受对据称在2000年犯下的抢劫案的刑事指控。他声称,如果意大利将他引渡至乌克兰,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1、第3和第4款以及第十条第1款和第2款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78年9月15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1.22015年2月16日,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决定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4条不提出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2017年12月7日,特别报告员决定驳回提交人关于提出采取临时措施要求的请求。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出于工作理由”于某日来到意大利维琴察。2010年6月4日,乌克兰切尔卡瑟的索斯诺夫斯基区法院因提交人据称于2000年5月9日在波兰Falęcice-Wola村一所私宅犯下的抢劫案对他签发逮捕令。2011年5月30日再次签发逮捕令。2011年7月20日,意大利警察进入提交人的住宅并逮捕了他。2011年8月2日,乌克兰向意大利当局提出引渡请求。两国都是1957年12月13日《欧洲引渡公约》的缔约国。

2.22011年9月2日,提交人从监狱获释并受到软禁。与此同时,乌克兰当局为引渡请求提供了有关材料:逮捕令、案件相关事实摘要和“所指控罪行的法律定性”。2011年9月27日,威尼斯上诉法院的检察长启动了引渡提交人的法律程序。2011年11月21日,提交人对他的引渡提出质疑,声称缺乏有力的犯罪证据;由于时隔已久,根据两国法律,已无法对所指控的罪行提出起诉;案卷中既没有司法部长的法令,也没有受害者的申诉,不符合意大利法律的要求;而且,提交人如果被引渡至乌克兰,将面临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甚至酷刑的真实风险。2011年11月28日,威尼斯上诉法院驳回引渡请求,因为未满足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定的条件。尤其是,上诉法院裁定,所指控罪行已经时效已过。

2.3检察长就这一裁决向最高上诉法院提出质疑,认为上诉法院错误解释了关于诉讼时效的内部规定。检察长认为,根据意大利法律,应将所指控罪行法律定性为严重抢劫,而不仅是上诉法院所称的普通抢劫。因此,根据意大利法律,这一罪行的诉讼时效到2015年5月9日才结束。如果“根据请求方或被请求方的法律”,罪行已过时效,则《欧洲引渡公约》第10条拒绝引渡。检察长坚称,根据乌克兰法律,所指控罪行的诉讼时效同样没有结束,因为2007年9月3日签发的逮捕令中断了时效期限。关于对乌克兰被拘留者实施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问题,检察长仅回顾了最高上诉法院过去批准引渡至乌克兰的以往判例。

2.4在最高上诉法院,提交人辩称:(a) 乌克兰当局在最初的逮捕令中,以及意大利当局在威尼斯上诉法院的诉讼过程中,都提出了抢劫的指控,不能随意提出加重情节的指控;(b) 2007年9月3日签发的第一份逮捕令既没有送达,也没有通知他,而且无论如何,引渡请求是根据诉讼时效结束后另行签发的一份逮捕令而提出的;(c) 如果被引渡,提交人将面临被严重侵犯人权的风险。

2.52012年4月17日,最高上诉法院维持检察长的上诉,撤销此前的裁决,并将案件发回威尼斯上诉法院的另一个部门,以便其适当审议该案的每一项要素的“法律相关性”,特别是“引渡请求的相关材料中提到的加重情节是否具有相关性,以便确定所指控罪行的诉讼时效”。

2.62012年10月26日,威尼斯上诉法院确认,引渡条件没有得到满足,因为“在引渡请求的相关文件中没有发现犯罪证据”。然而,2013年3月8日,最高上诉法院再次维持检察长的上诉,撤销威尼斯上诉法院的裁决,并将该案发回威尼斯上诉法院的另一个部门。特别是,最高上诉法院认为,“如果正式的引渡请求及其相关文件没有提供犯罪证据,上诉法院本应根据《欧洲引渡公约》第13条的规定,[向请求国当局]索要补充资料”。

2.72013年11月21日,威尼斯上诉法院再次驳回引渡请求,因为该请求不符合国内法和国际法规定的要求。法院认为,应驳回引渡请求,因为“一致证据证实了这样一种怀疑,即如果将[提交人]交给乌克兰当局,可以预见他在人身安全方面将受到违反基本人权的监狱待遇,并且可能被剥夺对其临时监禁时长加以限制的有效补救办法,就被拘留者在乌克兰监狱遭受身体暴力并且无法获得充分医疗援助所发出的反复警告证实了这一点,这使在乌克兰被拘留的前景甚至更加消极”。

2.82014年4月8日,最高上诉法院第三次维持检察长提起的上诉并撤销裁决。然而,最高上诉法院没有将案件发回威尼斯上诉法院,而是对案情作出裁决,批准引渡提交人,作出了具有约束力的的最终决定,并得出结论认为,他在被引渡至乌克兰的情况下将不会面临遭受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真实风险。提交人表示,最高上诉法院在得出这一结论时无视他提供的绝大多数材料,因为这些材料“并非来自可靠来源”,并认为其他材料不具有相关性。

2.92014年7月11日,意大利司法部长发布了一项引渡法令,允许引渡提交人,以便执行切尔卡瑟法庭2011年5月30日对抢劫罪签发的逮捕令。根据这项法令,鉴于乌克兰是欧洲委员会的成员国以及《欧洲人权公约》和《欧洲引渡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不能认为乌克兰法律制度中存在有关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法律规定,也不能认为乌克兰目前不稳定的政治局势会直接影响到提交人及其拘留。引渡法令既没有送达,也没有通知提交人,直至2014年9月10日,提交人的兄弟在威尼斯上诉法院的书记官处查阅案卷时,提交人才得知这项法令的存在。

2.102014年8月11日,提交人在不知道引渡法令存在的情况下,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了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2014年9月17日,欧洲人权法院决定不发布临时措施,但提交人希望维持其申请。2014年11月20日,他得知,欧洲人权法院在2014年10月30日和11月13日以独任法官审理形式决定宣布他的申请不可受理。

申诉

3.1提交人在首次提交的材料中指出,有充分理由相信,如果他被引渡至乌克兰,将面临遭受多种严重侵犯《公约》所保护权利和自由的行为的真实风险。提交人并未声称引渡本身违反《公约》,而是与其引渡的影响有关的具体情况将引起《公约》具体条款下的问题,因为,如果缔约国在这种情况下引渡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导致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内面临遭受侵犯的真实风险,则该缔约国本身可能违反了《公约》。

3.2国际和国内法院的报告和判决表明,毫无疑问的是,有充分理由相信,如果提交人被引渡,将面临他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遭受严重侵犯的真实风险,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特别是,提交人担心一旦返回乌克兰,他将:(a) 受到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违反第七条以及第十条第1款和第2款(甲)项;(b) 在审前拘留期间遭受酷刑,违反第七条;(c) 被无限期临时拘留,并被剥夺定期审查这种拘留的合法性的权利,违反第九条第1、第3和第4款。

3.3提交人援引《公约》第七条称,意大利有义务对该国当局在就引渡作出决定时已知或应知且与确定引渡相关风险有关的信息开展详尽评估。这种评估不能仅仅流于形式,而必须切实有效。意大利当局也没有就他返回后在监狱中的待遇向乌克兰寻求任何形式的保证。相反,意大利当局批准将其引渡至委员会已知“执法当局持续实施酷刑和虐待”的国家。

3.4提交人如果被引渡,将被临时羁押在第30号审前拘留设施,这是乌克兰拘留候审者的49所监狱之一。根据欧洲防止酷刑委员会2013年发布的提交乌克兰政府的报告,审前拘留设施的过度拥挤程度特别高,而且每个候审囚犯的现有生活空间标准“远远不能令人满意”;这些设施位于“非常古老的建筑”内,“其结构不适合按照现代居住标准履行其功能,而且经常处于严重破败的状况”。在2013年的一份报告中,乌克兰议会人权专员也谴责了“某些可能构成虐待的典型侵犯人权行为”,例如将囚犯连续几个小时关押在不适合关押人员的小隔间(由于缺乏窗户、通风设施和厕所);牢房中没有充足的自然和电力照明;牢房和其他关押区域没有配备强制通风设施;将患有结核病的囚犯与健康囚犯关押在一起;护送囚犯出席庭审时不提供适当食物;对囚犯遭受身体伤害情况的调查不及时且效率低下;牢房厕所肮脏,无法冲水。提交人认为,这些侵权行为本身确实具有系统性,并且影响到审前拘留设施的所有被拘留者,无论其身份是政治犯还是普通刑事犯,也无论其种族、国籍、宗教等。

3.5第30号审前拘留设施尤其存在问题。欧洲人权法院已认定乌克兰在该设施的拘留条件方面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尽管欧洲人权法院在该案中处理的是拘留期间医疗援助的具体问题,而非第30号审前拘留设施的条件本身,而且尽管裁决涉及的是过去,但欧洲人权法院最近的判决表明,审前拘留设施的平均拘留条件自2005年以来没有改善,而且并非仅有医疗援助问题存在争议。

3.6提交人援引《公约》第十条第1款,并强调,委员会多次在类似案件中认定乌克兰的拘留条件构成不人道的待遇。此外,由于乌克兰目前处于军事危机和政治动荡中,该国审前拘留设施的拘留条件可能实际上比几年前更差。

3.7提交人援引《公约》第九条第1、第3和第4款,并指出,将他引渡至乌克兰将使他面临在第30号审前拘留设施遭受无限期审前拘留以及被剥夺对其拘留合法性提出质疑的权利的真实风险。报告表示,乌克兰“过度使用审前拘留,且其期限过长”。尽管意大利司法和行政当局并未认定引渡至乌克兰的情况存在既定风险,但英国法院出于这一理由一直拒绝乌克兰的请求。提交人承认,2012年12月20日生效的新《乌克兰刑事诉讼法》为质疑审前拘留的合法性提供了补救办法。然而,正如人权高专办关于长期审前拘留的报告所指出的,这种办法在实践中并不有效。

3.8最后,欧洲人权法院所作的不予受理的裁决并不构成对提交人申诉的实质内容的实际评估。因此,他的案件不能被视为已经由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加以“审查”。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5年5月14日提交的材料中回顾称,欧洲人权法院已宣布提交人的案件不可受理。缔约国还回顾称,意大利与乌克兰之间的引渡程序是根据《欧洲引渡公约》加以管理的,而且乌克兰自1995年就已成为欧洲委员会的成员国,并已批准《欧洲人权公约》。

4.2缔约国注意到,意大利最高上诉法院明确表示,虐待的风险或来自具体的法律或行政规定,或来自取决于个人行为的孤立案件所导致的实际情况。鉴于没有可能对囚犯待遇造成负面影响的法律措施,最高上诉法院据此作出裁决。司法部维持这一立场,并补充说,乌克兰目前的政治局势不会对提交人的处境造成直接影响。这一裁决作出之后,提交人躲藏起来。

4.3最后,缔约国描述了引渡程序,并强调,关于请求或要求对强制措施或在判刑情况下的拘留措施的执行方式作出保证的权力或职能,在这方面没有法律规定。这种条件或请求构成请求国对被请求国的司法活动的不当干涉,因此是与一般国际法的原则完全相反的。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意见的评论

5.1提交人在2016年1月15日的评论中首次指出,就本来文可否受理而言,缔约国并不依据该国对《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保留。无论如何,欧洲人权法院独任法官所作的裁决都不构成对其申诉的实质内容的实际评估。

5.2为反对提交人根据《公约》提出的申诉,缔约国仅仅提出的依据是,乌克兰是欧洲委员会的成员国和《欧洲人权公约》的缔约国。仅凭这一项论据显然不足以表明请求国不存在虐待的真实风险,因为批准一项人权条约本身并不能保证切实遵守该条约产生的义务,也不能因此作出任何遵守义务的假定。无论如何,鉴于所提交的经证实的信息表明,乌克兰存在一贯和系统性严重侵犯被拘留者权利的情况,因此,任何这种假定都将被推翻。

5.3提交人称,最初来文中已援引的可靠报告表明:(一) 乌克兰的拘留条件“远不能令人满意”;(二) 许多被拘留者都遭受“殴打、虐待……剥夺睡眠和强迫劳动”;(三) 自目前的敌对行动爆发以来,“作为酷刑和虐待的替代办法,建议被拘留者参军”;(四) “乌克兰执法官员存在广泛使用酷刑的现象”。

5.4此外,禁止酷刑委员会最近重申对乌克兰缺乏酷刑和虐待遏制措施的关切。该委员会发现,在乌克兰,“在实践中被拘捕者从被剥夺自由之初起就不能享有所有基本法律保障,特别是在警方拘留所和临时拘押中心,例如不被告知和不了解自身的权利,不能接触独立的医生和/或律师,没有权利通知亲属或自己选择的个人”。此外,禁止酷刑委员会还强调了拘留场所的恶劣条件,包括严重过度拥挤造成囚犯间暴力的问题。该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绝大多数乌克兰监狱都不符合国际标准,并且持续使用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来逼供,尽管新《刑事诉讼法》已生效。

5.5在最近一起案件中,委员会认定,由于提交人在第29号审前拘留设施被临时拘留期间多次遭受酷刑,因此存在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情况。不能因为某国是某项保护人权的国际公约的缔约国而假定该国实际尊重这些权利。意大利当局在引渡程序的过程中没有采取步骤核实提交人向国内法院提供的信息。因此,意大利违反了委员会判例中的既定原则,即在将某人引渡至可能面临遭受酷刑或其他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真实风险的国家之前,《公约》缔约国有义务“开展彻底的个案风险评估”,并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提交人[将]被驱逐或引渡的目的地国家的总体人权状况”。

5.6正如委员会已指出的,在“执法当局长期实施酷刑和虐待”的背景下,认为提交人如果被引渡至乌克兰将面临个人风险是非常合理的。为确定这种真实风险在特定情况下是否存在,意大利当局本应适当考虑提交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包括提交国内法院的多份可靠的公开报告。相反,他关于乌克兰审前拘留设施中发生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所有指称都以与他的引渡无关和(或)无关紧要为由而受到无视。正是出于这一理由,提交人促请委员会认定,意大利没有履行“对缔约国当局在引渡时已知或应知且与确定引渡相关风险有关的信息开展详尽评估的义务”,并且在有“可信的公开报告”强调请求国的严峻人权状况的情况下仍然决定引渡他,违反了《公约》第二、第七和第十条。

5.7在引渡至乌克兰的情况下遭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真实风险来自“结构性缺陷”。所有现有信息表明,由于乌克兰监狱条件恶劣,存在一贯公然严重侵犯乌克兰被拘留者人权的情况。此外,引渡提交人的目的是对他据称在2000年犯下的抢劫案进行审判,因此,他面临为获得供词而对他施行酷刑的真实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提交人认为自己面临遭受上述侵权行为的个人风险,正是因为他要在这样一个存在缺陷和腐败的法律系统中接受审判。

5.8最后,缔约国关于保证的说法令人惊讶,因为意大利经常在将外国人驱逐至据称存在虐待风险的国家的情况下诉诸“外交保证”,目的正是声称遵守该国根据不驱回原则承担的义务。然而,提交人的意图并不是表示如果他被引渡,外交保证将在实际上保护他免受所称的虐待风险,因为委员会在Alzery诉瑞典案中已指出,鉴于当时的普遍情况,这种保证完全不足以“消除虐待风险,使之降低至符合《公约》第七条规定的水平”。他试图强调,缔约国甚至没有尝试向请求国索要关于提交人在乌克兰将面临的实际拘留条件的信息,尽管乌克兰监狱存在一贯公然或大规模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况,而且该国目前国内局势动荡。这种态度表明完全无视《公约》第七条所产生的义务。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2016年3月8日,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供了补充意见。缔约国描述了意大利法律制度中的实质性和程序性人权保障,随后提到欧洲人权法院和委员会使用临时措施程序的情况。

6.2最高上诉法院作为终审裁决机构,对提交人的案件进行了三次干预。最高上诉法院在2014年4月8日的最终裁决中注意到,威尼斯上诉法院已指出,提交人提出的证据含糊不清。最高上诉法院还注意到,提交人为支持他在被送回乌克兰的情况下将面临风险的指称援引了多起警察虐待案件,“乌克兰司法机构对这些案件不断进行镇压干预”。提交人也未能证明政治不确定的总体情况对他本人或对他的拘留待遇有何种具体影响。缔约国还回顾指出,提交人的案件涉及的是普通罪行。

6.3最后,缔约国提到,意大利系统中的引渡程序包括两个阶段:司法阶段,上诉法院侧重于尊重权利方面;行政阶段,这一阶段属于司法部长的职权范围,可由行政法院控制。根据意大利《宪法》,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对政治罪进行引渡。此外,根据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请求引渡的罪行必须是刑事罪。

提交人的补充意见

7.12016年5月23日,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没有回应他的申诉,仍然仅仅作出了一般性评论。他指出,缔约国的说法存在不一致之处,缔约国确认乌克兰当局追捕他“的原因是2000年在波兰犯下的抢劫案”,因为无可争议的是,他是由于“以这一罪名受到起诉”而被追捕的。他的申诉的核心是他被要求引渡,理由是他因据称16年前在外国领土犯下的抢劫案而受到指控。

7.2关于缔约国所提到的欧洲人权法院和委员会的紧急措施程序,提交人回顾指出,欧洲人权法院的决定没有公开,其理由仍然不明。委员会不应受欧洲人权法院临时措施程序结果的影响。

7.3提交人还对缔约国关于他提出的证据未经证实的指称提出质疑。最高上诉法院错误地质疑了一个乌克兰人权非政府组织的负责人所作声明的可靠性,该组织的成员被列入面临风险的个人人权律师名单,最高上诉法院还错误地质疑了一位因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而受到威胁的乌克兰律师所作声明的可靠性。

7.4欧洲人权法院最近的报告和判决表明,自提交人提交来文以来,遭受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风险有所增加。欧洲人权法院一再认为,切尔卡瑟第30号审前拘留设施的拘留条件不符合常规标准,提交人如果被引渡,将在候审期间被监禁于此,欧洲人权法院甚至还认为,在拘留期间施行虐待和缺乏调查的做法构成系统性问题。

7.5最后,2017年11月24日,提交人的律师告知委员会,2017年11月21日,根据2014年7月21日发出的预防性拘留令逮捕了提交人,以便将他“实质性引渡”至请求国。这项命令从未正式送达提交人。随后,2017年12月28日,律师告知委员会,提交人于2017年12月11日被移交给乌克兰当局。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8.2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必须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委员会注意到,2014年8月11日,提交人就同样的事实向欧洲人权法院提交了申诉。然而,2014年10月30日和11月13日,欧洲人权法院以独任法官审理形式驳回了申诉。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决没有对不予受理的结论提供理由,也没有对裁决的依据进行解释。欧洲人权法院的信函指出,根据所掌握的各项证据,并鉴于其有权就向其提交的申诉作出裁决,欧洲人权法院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的申诉未满足《欧洲人权公约》第34条和第35条规定的受理标准。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质疑提交人关于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决不具有排除效力的论点。

8.3委员会回顾其有关《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判例,根据这些判例,如果欧洲人权法院宣布不予受理的依据不仅包括程序性理由,还包括对案件实质内容进行某种程度的审议后所形成的理由,则该事由应视为已在就《任择议定书》第五条所作相应保留的内涵范围内经过审查。然而,委员会还回顾指出,即使是在因为缺乏侵权行为的迹象而宣布不予受理的申诉中,一些这类裁决概述的有限理由也不能使委员会认定欧洲人权法院已对案件的案情进行了审查。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决并未表示没有观察到侵权行为的迹象,而是仅仅指出申诉不符合受理要求,并且没有提供进一步解释。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8.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已用尽所有可用的有效国内补救办法。在缔约国未就此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下,委员会认定《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来文。

8.5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如果缔约国允许将他引渡至乌克兰,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1、第3和第4款以及第十条第1款和第2款享有的权利。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一旦返回乌克兰将受到监禁,其拘留条件将违反《公约》第七条以及第十条第1款和第2款;他将在审前拘留期间遭受酷刑,这将违反第七条;他将被无限期临时拘留,并被剥夺定期审查其拘留合法性的权利,这将违反第九条第1、第3和第4款。提交人还申诉说,意大利当局没有就他返回后的监狱待遇向乌克兰寻求任何保证。

8.6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指出应对缔约国的评估给予相当的重视,并且通常应由《公约》缔约国的机关来审查和评估事实和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风险,除非认定评估显然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根据提交人对国内裁决的叙述,意大利最高上诉法院三次全面评估了引渡请求的有效性,并审查了提交人就据称相关的乌克兰人权问题所提交的材料。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援引了乌克兰的一般拘留条件,这些条件对所有其他被拘留者都是类似的,并未显示存在如《公约》第七条所设想的不可弥补的损害的特定风险。委员会认为现有资料表明,缔约国考虑到了所掌握的所有因素,包括对所指控罪行的法律定性和请求国的人权状况。因此,委员会认为,虽然提交人不同意缔约国当局作出的事实性结论及其维持将他引渡的裁决,但他并未表明意大利法院的裁决具有任意性、存在明显错误或构成司法不公。提交人也没有充分证实关于他将在审前拘留期间遭受酷刑的说法以及为何他将被无限期临时拘留并被剥夺审查其拘留合法性的权利。委员会因此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来文证据不足,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不予受理。

9.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不可受理;

(b)将本决定通知缔约国和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