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5/D/2316/2013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4May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316/2013号来文的意见 * **

来文提交人:

Arslan Dawletow(由律师Shane H. Brady和Philip Brumley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土库曼斯坦

来文日期:

2013年5月1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于2013年12月11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分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19年3月29日

事由:

依良心拒服义务兵役

程序性问题:

缔约国不予合作

实质性问题:

良心自由;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

《公约》条款:

第七条和第十八条第一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

1.来文提交人是ArslanDawletow, 土库曼斯坦国民,生于1992年。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八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7年8月1日对土库曼斯坦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是耶和华见证会成员。除了因依良心拒服兵役而被判有罪外,他从未受过其他刑事或行政犯罪指控。2010年对提交人服兵役的征召被推迟,2011年被再次推迟,因为他从小就患有癫痫发作,并被确诊为“虚弱-抑郁综合症”。

2.22012年10月,提交人收到服兵役的传唤,而服兵役违背了他的宗教信仰,也无视他的健康状况。他向军事委员会代表作出口头和书面解释说,作为耶和华见证会成员,他的宗教信仰不允许他服兵役。2012年12月5日,提交人被认定为适合服兵役。

2.32012年12月7日,提交人再次收到前往服兵役的传唤,他确实去了。2012年12月8日,他被军事委员会工作人员逮捕,并被审前关押在达绍古兹(Dashoguz)的DZ-D/7拘留营。2013年1月9日,他在达绍古兹市法院接受审判。提交人解释说,他因宗教信仰而拒服兵役,因为他的良心不允许他服兵役、宣誓效忠、穿军装或携带武器,但他愿意通过服替代民事役来履行公民义务。

2.42013年1月9日,根据《刑法》第219条第1款,提交人因拒绝服兵役被达绍古兹市法院定罪并判处24个月监禁。 他在法庭上被拘留。他母亲代表他提出上诉,因为他在押无法上诉。然而,当她于2013年1月15日探视提交人时,拘留营工作人员不允许提交人在上诉书上签字。2013年1月18日,提交人母亲向土库曼斯坦总检察长提出申诉,要求他采取紧急措施,使提交人能够在提交上诉的截止日期(2013年1月19日到期)前签署上诉书。达绍古兹市检察官在2013年2月5日的信中称,提交人与其母亲于2013年1月15日进行了一次“简短会晤”,律师或提交人可以提出上诉。检察官的答复忽略了申诉的要点,即在提交人与其母亲会面时在场的拘留营工作人员不允许提交人签署上诉书,而且当时也没有律师协助。由于拘留营工作人员不允许他签署上诉书,提交人无法对达绍古兹市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提交人声称,由于他没有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来控告他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的情况,用尽所有可用国内补救办法的义务已经履行。

2.5提交申诉时,提交人正在Seydi镇附近的LBK-12监狱服刑。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基于他依良心拒服兵役所表达的宗教信仰而对他提出起诉和进行监禁本身构成了《公约》第七条意义内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提交人还声称,LBK-12监狱的拘留条件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在这方面,他引述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和土库曼斯坦独立律师协会2010年2月的报告。这些文件指出,在缔约国,对被拘留者实施酷刑和虐待的做法十分普遍。文件还指出了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严重风险,并说LBK-12监狱位于可达到极端高温的沙漠中。监狱人满为患,患有传染病的囚犯与健康的囚犯关押在一起。

3.2提交人称,他因宗教信仰和依良心拒服义务兵役而被起诉、定罪和监禁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 他指出,他已经通知土库曼斯坦当局,他愿意通过服真正的替代役来履行其公民义务,但缔约国法律没有规定这种替代役。

3.3提交人要求委员会指示缔约国:(a) 解除根据《刑法》第219条第1款对他提出的指控,并删除他的犯罪记录;(b)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的要求,赔偿他的精神损害和法律费用。

缔约国不予合作

4.2013年12月11日、2014年10月30日以及2015年2月13日和8月27日,委员会发文请缔约国就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提出意见。然而,委员会注意到迄今没有收到任何意见。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就提交人申诉是否可予受理性或案情提供任何信息。委员会回顾,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有关缔约国必须向委员会提交书面解释或声明,澄清有关事宜,并说明该国为补救这一情况采取了哪些措施。在缔约国没有答复的情况下,只要提交人的指控得到证实,就必须给予应有的重视。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5.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5.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没有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

5.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已经用尽他可以利用的“所有合理的国内补救办法”。在缔约国没有对此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要求已经得到满足。

5.4关于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指控,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本人遭受过虐待或本人所在监狱的条件恶劣。委员会认为,即使缔约国没有反驳提交人的指控,根据卷宗中的有限资料,提交人也没有为可否受理的目的充分证实他根据《公约》第七条提出的申诉。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委员会宣布这一申诉不予受理。

5.5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充分证实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提出的申诉。在缔约国对来文可否受理没有任何其他质疑的情况下,委员会宣布,就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提出的申诉而言,来文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6.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参照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6.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由于缔约国没有替代义务兵役的民事役,他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他因宗教信仰而拒绝服兵役,结果导致被刑事起诉和遭受监禁。

6.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1993年)。该意见认为,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载自由的基本性质体现在即使在《公约》第四条第2款所述的公共紧急状态下这一规定也不得减损的事实。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判例指出,尽管《公约》没有明确提到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但这一权利源于第十八条,因为所涉及的使用致命武力的义务可能与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严重抵触。 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属于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的一部分。如果义务兵役与个人的宗教或信仰不一致,任何个人都有权免服义务兵役。不得使用胁迫手段损害这项权利。一国如果愿意,可以强制要求拒服兵役者在军事领域之外、不受军人指挥情况下服民事替代役。替代性役务不得具有惩罚性。必须是对社区的真正服务,并符合对人权的尊重。

6.4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无可争议的是,提交人拒绝服义务兵役源于其宗教信仰。委员会回顾,对于良心或宗教禁止其使用武器的个人而言,打压他们拒绝应征义务兵役行为不符合《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 委员会还忆及,它在2017年3月审议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时指出,它关切缔约国依然不承认依良心拒服义务兵役的权利,拒服义务兵役的耶和华见证会成员一再受到起诉和监禁(见CCPR/C/TKM/CO/2, 第40-41段)。委员会注意到,它处理过以前一些来文中与缔约国相同法律和实践相关的类似案件。 根据这些先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在本案中,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

7.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表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8.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向《公约》权利遭到侵犯的个人作出充分补偿。因此,除其他外,要求缔约国采取适当步骤,删除提交人的犯罪记录,并向他提供充分的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重申,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缔约国应审查其立法,按照《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有效保障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例如提供民事性质的替代役务的可能性。

9.铭记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并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承诺确保其领土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在确定发生侵权行为时提供有效和可强制执行的补救措施,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为落实委员会的意见而采取的措施。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