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0/D/2209/201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9September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209/2012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AmarasingheArachchigeSimonAmarasinghe(由律师、亚洲法律资源中心和补救基金代理)

据称受害人:

Amarasinghe Arachchige David Amarasinghe Amarasinghe Arachchige Simon Amarasinghe

所涉缔约国:

斯里兰卡

来文日期:

2012年9月27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2012年11月26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17年7月13日

事由:

未能妥善调查,起诉和确保纠正指称的警察对受害者的任意拘留和酷刑,导致他死亡。

程序性问题:

缔约国未予合作。

实质性问题:

生命权;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六、第七、第九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第五条

1.1 提交人是 Amarasinghe Arachchige Simon Amarasinghe, 斯里兰卡国民,生于1963年。他代表他本人和他已去世的哥哥 Arachchige David Amarasinghe Amarasinghe提出申诉。他的哥哥也是斯里兰卡国民,生于1957年。

1.2 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哥哥在第六、七和九条下的权利,因为他受到两名警察的酷刑和严重虐待,导致他死亡。他还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的哥哥和他本人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3款下与第六、七和九条一并解读的权利,因为它停止调查他的哥哥的死亡情节和起诉被指控的犯罪人。《公约任择议定书》于1998年1月3日对斯里兰卡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提交人称,在2010年8月13日下午8时30分,提交人的哥哥被Kirindiwela 警察局的两名警官逮捕。据一名目击者,他的哥哥在逮捕时遭受警察的严重虐待。他受到棍击,下巴和脖子被卡住,头部两次撞到了警车的门上。然后,他被放入一辆警车,他在车上受到了猛烈的脚踢,他的头部遭铁棍的打击。

2.2 提交人认为,据警方称,他的哥哥被捕后立即被带到Radawana医院,然后转到Gampana医院,最后转往科伦坡国立医院,他于2010年8月14日上午在该医院死亡。

2.3 Kirindiwela警察局向一名“非官方治安法官”提交了一份签署日期为2010年8月14日的报告。在该报告中,警方说,提交人哥哥因醉酒和阻碍交通被两名警察逮捕后,试图跳出正在移动的警车而死于据称所受的伤。警方还提到一名据称目击者的陈述,他们的证词与警察一致。提交人解释说,该证人有几起Kirindiwela警察对他提起的刑事案件在待诉,因此他的可信度受到严重质疑。

2.4 2010年8月14日非官方治安法官对此事展开调查。提交人提出,至少有两名证人向非官方法官作证,说他哥哥的致命伤是因警察的殴打,而不是因事故所致。在记录几名证人的陈述后,非官方治安法官下令进行尸检,并将案件移交给Pugoda治安法院。

2.5 2010年8月15日,一名法医顾问对提交人哥哥进行了一次尸检,发表了一份验尸报告。该报告揭示了受害者尸体的以下伤害:(a) 头部右侧的头皮挫伤;(b) 头颅右侧多重骨折,有右侧颞骨、顶骨和枕骨,受伤面积达18×13厘米;(c) 硬脑膜撕裂;(d) 右颞叶表面挫伤和裂伤引起大脑右侧硬膜下大出血;(e) 受害人的头部、头颅和大脑的其他挫伤和骨裂;(f) 鼻子前上方和前额左侧有3×3mm的擦伤;(g) 右肘外侧(出血进入软组织)、左肘内侧、左肩后上部、下背中部和胸部中部(出血进入软组织)的擦伤和挫伤。

2.6 报告得出结论,受害人的伤是钝器创伤造成的,损伤模式与“后倒时头部右侧撞击坚硬表面”一致。它还说,“无证据表明蓄意实施暴力的伤害”。列入尸检报告的法医实验室发布的毒理学报告指出,从被害人身上采集的血样中不含任何酒精。

2.7 2010年8月18日,在Pugoda治安法院开始了审讯程序。治安法官在他对上诉法庭的宣誓声明中记录说,那天有几名证人在一些方面提供了与警察不一致的证据,包括据称逮捕提交人哥哥的地点以及他受到了致命伤害的方式。

2.8 根据他听到的“令人信服的证据”,治安法官下令还押两名参与袭击提交人哥哥的警官。他表示,鉴于警方有责任起诉自己的警官,并考虑到在审讯过程中证人对指证违法者可能会受警察之害表示担忧和恐惧,因此他的裁定是正当的。

2.9 2010年8月23日,Kirindiwela警方向治安法官提交了一份进一步的报告,着重指出科伦坡司法医务人员和拉达瓦纳医院的医生所作的声明,即提交人哥哥身上没有用武器袭击的任何迹象。治安法官在向上诉法院的宣誓声明中指出,医务人员声明中强调这一点是“有点不寻常的”。同一天,法官驳回两名警察提出的保释申请。该命令两次收到向加姆珀哈高等法院提起的上诉,并向高等法院提出两项新的保释申请。所有的申请均在听取事实后被驳回,尽管总检察长并不反对保释。

2.10 2010年9月9日,验尸报告提交给治安法官,治安法官认为“相当不正规”的是,司法医务人员在报告的死因部分说伤害模式“表示后倒时头部右侧撞击坚硬表面”,而且没有证据表明有故意暴力伤害。此外,他认为尸检报告所列受害人身上的外伤和关于被害人死亡时体内没有酒精的确认与警务人员对事件说法不符。司法医务人员被要求在治安法官面前提供证据,但它没有亲自出庭,据说是出于健康原因。几次尝试让他出庭,但都失败了,因此法院不得不依靠他提交的宣誓书来代替口头证词。

2.11 2010年12月22日,治安法官,根据他所说的“令人信服的直接目击者证词和充其量是非结论性的医学证据的背景”,认为证据表示是一起杀人案,并命令开始对两名警察进行非即决调查和继续还押。

2.12 2011年2月7日,Kirindiwela警方向两名警察提交了控罪单。2011年2月28日,副检察长代表总检察长通过当地警察局负责人写信给治安法官,通知他不打算对据称涉嫌虐待提交人哥哥警察进行刑事起诉。

2.13 2011年3月3日,根据副检察长的信函提出了释放警务人员的申请。治安法官驳回了这一申请,认为《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在调用案件的证据前有权根据总检察长的建议释放被告。提交人解释说,根据该法,只有履行被告5月命令总检察长在他或她被送到高等法院审判之前或期间的任何时候均可向高等法院的审判。提交人解释说,根据该法,只有在被告人在送交高等法院受审或在高等法院审判期间的任何时候,才能按照总检察长的命令予以释放。

2.14 2011年3月8日,被告的律师再次向治安法官提交材料,要求根据总检察长的决定释放被告人。治安法官再次拒绝下命,决定继续进行调查。

2.15 2011年3月31日,非即决调查开始。国家高级律师代表检方出庭,提出将警察从诉讼程序中解除的意见。治安法官再次拒绝下命,将对该案件的审查定在2011年4月28日。

2.16 2011年4月20日,提交人的代表提出了进一步书面材料。然而,到那个时候,被告已在几天前被无条件释放,违背了法官的命令。

2.17 2011年4月31日,警察就治安法官关于继续非即决调查的命令,通过向斯里兰卡上诉法院提出令状提出上诉。警务人员申诉说,治安法官对他们提起的诉讼是非法的,并要求下令撤销治安法院的诉讼程序,并禁止进一步的诉讼程序。提交人解释说,请愿书中没有提到案件中的一些重要事实,也没有包括案件记录中的一些文件,其中包括牵涉警察攻击其哥哥的证人证据以及在审讯期间司法医务人员治安法院出庭。

2.18 2011年6月3日,上诉法院举行了临时听证会,被告警官的律师、Kirindiwela警察局负责人和总检察长出庭。提交人指出,他(第四被告)和治安法官(第三被告)都没有出席听审。总检察长是请愿书的答辩人,支持批准被告警察所要求的命令。

2.19 在听审过程中,上诉法庭下令暂停治安法官的诉讼程序,直至上诉法庭的对申请最终裁定,并无条件释放两名警务人员。提交人指出,法院的理由只涉及请愿人提供的资料,并没有提到与警务人员在治安法官面前提供的事件说法相反的证据。

2.20 在通知该命令后,提交人和治安法官向上诉法院提交了异议通知,并要求它驳回警务人员提出的请愿书。

2.21 2017年4月21日,提交人告知委员会,案件仍在等待上诉法院审理。他还提出,案件两次要进入论证,但由于撤换法官而被推迟。据提交人称,没有可用的补救办法来加快该事项的诉讼程序。

申诉

3.1 提交人声称,他哥哥根据《公约》第六、七和九条单独以及结合第二条第3款解读的权利受到缔约国的侵犯。

3.2 提交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因为他哥哥死于被斯里兰卡警察羁押期间。提交人认为,他的哥哥死于受伤,受伤是他被捕后在警车内立即受到警官的殴打而直接所致。提交人认为,举证责任在于缔约国当局,它应该为他的死因提供合理的解释。提交人指出,警方在治安法官的诉讼中提出的受害人在酒精影响下造成自我伤害的说法,既没有得到目击证人的证词,也没有得到尸体解剖的结果的支持。关于司法医务人员提出的“非结论性”死因,提交人指出,这只是“暂定的”,并且没有得到案件其他事实要素的证实。他补充说,根据治安法官说,受害人尸体上其他伤害的证据对他的结论产生了很大的怀疑,而且尽管有多次传唤,司法医务人员也没有出席治安法官的调查程序。

3.3 提交人还声称违反了《公约》第七条。他坚持认为,经尸检结果证实,他哥哥的尸体上发现严重伤害。这些伤势与证人的证据是一致的,他报告说他哥哥全身被殴打,头部受到警车的严重撞击。提交人解释说,受伤的数量和类型与警察说他哥哥从一辆车上跳下后受伤的说法不一致。提交人还提到治安法官认为对以下说法有严重怀疑,即伤势与司法医务人员关于没有故意暴力伤害的证据的结论是一致的。

3.4 提交人还声称违反了他哥哥在第九条下的权利。他坚持认为,对他哥哥的逮捕和拘留没有法律依据,警察也不能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对他的拘留是“合理的”或“必要的”。

3.5 提交人指出,根据警察的声明,他哥哥因醉酒和阻挠交通而被捕。但是,毒理学报告显示,客观观察者没有依据认定受害者在被捕时喝醉了。提交人还说,没有目击证据证明警察关于他哥哥在被捕时阻碍了交通的指称。

3.6 提交人称,在本案中阻挠调查,不起诉,这违反了结合第六、七和九条一起解读的《公约》第二条第3款。他指出,总检察长的介入,使调查和起诉停止,剥夺了他任何的有效补救。提交人认为,尽管有证据支持继续调查和起诉,总检察长仍依赖对证据的高度选择性看法,并积极干预治安法官的调查。

3.7 提交人指出,在上诉法院审理程序仍未完成的情况下,这不应被视为《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意义下有效和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此不应指望他在缔约国不履行责任的情况下用尽国内补救措施。

3.8 提交人还指出,没有任何补救办法可供他挑战总检察长不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的决定。他在提到委员会的判例时指称,斯里兰卡上级法院,如上诉法院等的诉讼程序可能被过分拖延,同时也多次承认某些侵权行为,包括违反《公约》第六和七条的侵权行为,要求《公约》缔约国迅速予以调查。提交人还提到委员会在斯里兰卡的案件中的立场,其中指出,在审判酷刑案件时,快速和效力特别重要。

3.9 提交人指出,有罪不罚现象的产生,是因为司法系统易受外来干涉。他指出,禁止酷刑委员会对缔约国“司法机关缺乏独立性的许多报告”表示关切。

3.10 提交人还指出,这不是一个复杂的案件,治安法官已经收集了大量证据,引导他得出结论,即:即使总检察长决定不采取进一步行动,也有确凿证据可指控被告警官。提交人还指出,司法部长秘书在2012年1月确认,斯里兰卡整个司法系统总共有65万件待决案件,并提到迫切需要进行改革,以减少积压。

3.11 提交人要求委员会命令缔约国根据《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人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基本原则和导则》向他提供适当的补救。

3.12 提交人还要求四个具体补救措施:(a) 按禁止酷刑委员会以及其他国际和国内行为者的建议,斯里兰卡当局适当保证不再发生类似侵犯人权行为,特别是通过设立一个独立的调查机构,以处理据称警察所犯的暴力罪行;(b)全面和彻底调查他哥哥遭非法逮捕、酷刑和死亡的情况,对这些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开展独立和自主的刑事诉讼;(c) 通过总检察长公开道歉达成满意;(d) 作为其哥哥的近亲和家庭的经济支柱给他以适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

缔约国缺乏合作

4. 分别在2012年11月26日、2013年6月17日、2013年9月30日、2013年11月19日和2017年5月12日请缔约国对来文可否受理及实质问题提出意见。委员会注意到,至今仍未收到这些资料。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就提交人的申诉可否受理和/或实质问题提供任何资料。委员会忆及,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所涉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提交书面解释或声明,说明事情原委,假若该国业已采取补救措施,则应一并说明。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对可否受理问题的审议

5.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按照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5.2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

5.3委员会回顾,缔约国不仅有义务彻底调查提请当局注意的据称侵犯人权行为,特别是侵犯生命权的行为,而且有义务起诉、审判和惩处此类侵权行为的所有责任人。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意见,即尽管有大量证据表明对他哥哥犯了罪,但作为检察机关首长的总检察长表示打算阻止调查这起罪行和最终起诉被指控的警察。它还注意到提交人的意见,即他没有任何补救办法来质疑总检察长不采取进一步行动的决定。

5.4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意见,即上诉法院的诉讼自2011年以来一直悬而未决,没有补救办法可加速本案程序的进度,上诉法院在理论上可提供的任何补救都会被过分延长。委员会还回顾其判例,如果提出对违反第七条的虐待行为的投诉,缔约国有义务对其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向缔约国发出了四次提醒函,但仍没有收到任何质疑来文可受理的资料或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之规定,它可以审议本来文。

5.5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六、七和九条,单独解读并与《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而提出的指称,证据充分,符合受理条件,因此开始审议案情实质。

案情审查

6.1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参照它可得到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6.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声明,在2010年8月13日下午8时30分,他哥哥被Kirindiwela 警察局的两名警官逮捕;据一名证人说,他受到棍击,下巴和脖子被控制住,头部两次撞到了警车的门上。然后,他被放入一辆警车,他在车上受到了猛烈的脚踢,他的头部遭铁棍的打击;2010年8月14日,他死于科伦坡国立医院。

6.3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意见,即Kirindiwela警方的报告说,他哥哥因醉酒和阻碍交通被两名警察逮捕后,试图跳出正在移动的警车而死于据称所受的伤。

6.4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陈述,即治安法官认为他哥哥尸体上的外伤和毒理学报告对受害人死亡时血样中没有酒精的确认,与警官对事件的说法不一致。它还注意到治安法官的结论,即提交给他的证据显示这是一起杀人案,尽管如此,副检察长决定对着两名警官不进行刑事起诉。

6.5根据委员会的判例,委员会重申其立场,即举证责任不能由来文提交人单方面承担,特别是考虑到只有缔约国才能获得相关资料。由于缔约国对上述事实没有提出任何反驳声明或评论,委员会对提交人的论点给予应有重视,由此可确凿地推定:缔约国直接参与侵犯了他哥哥的生命权,违反《公约》第六条。

6.6关于提交人指称在他哥哥的尸体上发现的严重受伤与证人的证据相一致,这位证人报告说,受害人被警察全身殴打,头部被猛烈撞在警车上,而且缔约国没有在这方面作出答复,因此,委员会适当重视提交人的申诉,并认定他哥哥在《公约》第七条下的权利受到侵犯。

6.7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指称,缔约国不能证明逮捕受害人在这种情况下是“合理”或“必要”的。委员会还注意到,毒理学报告表明受害者血液系统中没有酒精,也没有提出证据支持警官关于受害人被捕时醉酒并阻碍交通的指控。在缔约国对拘留提交人哥哥的理由未作澄清的情况下,委员会认定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九条。

6.8提交人还援引《公约》第二条第3款,即各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任何人拥有有效的补救措施。委员会重视缔约国设立适当的司法和行政机制,以审议对侵权行为的申诉。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公约》缔约国所负有一般性义务性质的第31(2004)号一般性意见,该意见阐明,缔约国若不对侵权指控展开调查的事实,即其本身即产生了另一项违反《公约》的行径。

6.9 委员会注意到,在受害者死亡近七年后,提交人仍然不知道他哥哥死亡的情况,缔约国当局还未进行充分和独立的调查。

6.10 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意见,即尽管有证据证明可继续调查和起诉,但总检察长作出决定不推动被告警察的起诉,这干扰了治安法官领导的调查。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指出,2011年6月3日,上诉法院下令临时停止治安法官的诉讼程序,直至最终裁定和无条件释放两名警察,而且提交人和治安法官都没有出席听审。委员会还注意到,截至2017年4月21日,该案仍在上诉法院待审。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能妥善调查提交人哥哥的拘留、酷刑和死亡情况,未能起诉犯罪者并确保补救,因此侵犯了提交人和他哥哥在与《公约》第六,七和九条一起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下的权利。

7.人权事务委员会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它认为其掌握的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单独并与第二条第3款一起解读的第六、七和九条。

8.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提交人有效的补救。该条款要求缔约国对《公约》权利遭到侵犯的个人给予充分赔偿。在本案中,缔约国有义务,除其他外:(a)对提交人提交的事实进行彻底和有效的调查;(b) 对提交人哥哥被任意逮捕、虐待和死亡的责任人进行起诉、审判和惩罚,并公布这些措施的结果;(c) 为提交人所遭受的侵权行为向提交人提供适足赔偿和适当的满足措施;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的侵犯行为。特别是,缔约国应确保其立法符合《公约》的规定。

9.委员会铭记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或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在违约行为一经确定成立之后,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救济,所以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