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1/D/2643/2015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2December2017

Chinese

Original: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643/2015号来文的意见 * **

来文提交人:

M.P. (由律师EddieOmarRosenbergKhawaja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和其两名未成年子女

所涉缔约国:

丹麦

来文日期:

2015年8月13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和97条做出的决定,于2015年8月17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7年11月9日

事由:

将提交人从丹麦驱逐到斯里兰卡

程序性问题:

不可受理――明显地毫无依据;证实申诉的程

实质性问题:

被强制遣返回原籍国时遭受酷刑或虐待的风险

《公约》条款:

第七条和第十三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第2款(子)项和(丑)项

1.1 来文提交人M.P.,1976年7月29日出生。她代表自己和她的两名未成年子女A.M.P.(2003年3月11日出生)和A.N.P.(2005年8月24日出生)提交来文。他们都是斯里兰卡公民。提交人和其子女在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2013年6月20日和2015年6月22日驳回其庇护申请后将被强行遣返斯里兰卡。他们一直住在丹麦博克罗德(Birkerød)桑德霍尔姆(Sandholm)庇护中心等待遣返。 提交人称,丹麦将其强行遣返斯里兰卡将侵犯她和子女享有《公约》第七条规定的权利。提交人还称,缔约国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十三条应该享有的权利,因为难民上诉委员会在2014年1月10日和2015年6月22日通过裁决前没有为他们安排口头听证。她请求采取临时措施,以防被驱逐回斯里兰卡。《任择议定书》自1976年3月23日开始对丹麦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1.2 2015年8月17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92条通过其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查提交人的案件期间不要将提交人及其子女驱逐回斯里兰卡。2015年8月21日,难民上诉委员会根据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请求,暂停提交人及其子女离开丹麦的时限,直至另行通知。2016年3月17日,缔约国要求取消临时措施,因为提交人未能说明如果她和子女被遣返斯里兰卡会有遭受不可弥补伤害的风险。缔约国于2017年1月17日重申其请求。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提交人来自斯里兰卡北部的基里诺奇(Kilinochchi)。她是泰米尔族人,信仰印度教。她有五个兄弟姐妹,包括四个兄弟和一个姐姐。提交人的家人与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猛虎组织)有着密切的联系。她的父母和她的三个弟弟都隶属于猛虎组织。为此,她的父亲在她7岁时被斯里兰卡军队杀害。提交人的一个弟弟在斯里兰卡军队和猛虎组织作战中丧生。提交人的另一位弟弟在2009年至2012年期间作为猛虎组织活跃分子被当局监禁,当时他三十多岁。迫于压力,提交人的弟弟向当局供出了兄弟姐妹的姓名,其中也包括提交人的姓名。

2.2 提交人也隶属于猛虎组织,从小就为他们工作。后来,她担任猛虎组织秘书,为该组织招募新成员。她还为猛虎组织成员做饭并照顾他们。此外,提交人在葬礼上帮助安葬遗体并协助照顾那些其父母是猛虎组织成员的孤儿。

2.3 2009年,提交人的三弟因为其他兄弟参与猛虎组织的活动而遭到当局的讯问和殴打。他因此而终生残疾。提交人的哥哥也是猛虎组织成员。他于2012年从韩国返回斯里兰卡,从此失踪。提交人的姐姐住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在那里她和丈夫获得保护。

2.4 提交人于2001年(非法)进入瑞士。据称她在2001年因隶属于猛虎组织而在瑞士获得保护。 在瑞士期间,提交人遇到了她的前夫(她两个孩子的父亲),两个孩子分别出生于2003年和2005年。在他们婚姻持续期间,她的丈夫极为暴力并施虐,她多次向警方报案。提交人指出,她收到其前律师的几份证明暴力事件的文件,但这些文件被瑞士警方拿走,没有退还给她,这些文件既不在丹麦警察局也不在丹麦移民局手中。

2.5 在瑞士,提交人的丈夫因为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而被定罪并被判处三年监禁。由于这个判决,刑满释放后他将被从瑞士驱逐回斯里兰卡。在被驱逐出瑞士之前,他强迫提交人及其子女陪他到丹麦。提交人拒绝离开,为强迫她前往丹麦而给她服用了镇静药。提交人及其丈夫于2012年5月25日在没有有效旅行证件的情况下进入丹麦。 他们于2012年5月29日申请庇护。

2.6 在丹麦,提交人的丈夫强迫她对身份和庇护理由做出虚假陈述,以免被送回瑞士。因此,提交人和其家属的庇护诉请在丹麦处理。在其丈夫的严厉压力下,提交人做出虚假陈述,丹麦移民局2012年12月20日做出的裁决中对此有陈述。提交人的前夫说他于2009年8月被军方拘留,这是他寻求庇护的动机。据称,随后提交人曾经致函附近的斯里兰卡军营寻求有关其丈夫下落的消息。据称,那次她遭到斯里兰卡军人的性虐待。从那时起直到2010年,据说有军人定期到女性申请人家中看她,并对她进行性虐待。丹麦移民局决定驳回提交人的庇护申请。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于2013年6月20日维持了这个裁决。委员会认为,男性庇护申请人与猛虎组织的联系非常有限,因此没有理由给他和其家人居留许可。

2.7 提交人非常害怕其丈夫,因为他威胁说如果她不支持其对事件的虚假陈述就杀了她并把孩子带走。他还殴打提交人及其子女。这一点在她的心理咨询师2013年初给提交人的医疗记录中得到证实。2013年2月26日,心理咨询师说,提交人“看起来像是得要化妆去遮盖面部的人”。

2.8 2013年,提交人的前夫在丹麦殴打另一人之后被遣返斯里兰卡。提交人就此针对其前夫作过证,提交人的前夫返回斯里兰卡之后给她打电话,威胁说一旦她回到斯里兰卡就杀了她。

2.9 其前夫返回斯里兰卡之后,提交人认为她可以安全地说出在丹麦寻求庇护的真实理由了。2013年6月24日,提交人致函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说明她寻求庇护的真正动机,要求重新审理其案件。2013年9月17日,委员会拒绝重审提交人的庇护案。2014年1月10日,由于她没有提供新材料,委员会再次驳回提交人重审其庇护申请的请求。2014年1月16日,提交人2013年6月26日以人道主义为由提出的居留申请被丹麦司法部驳回。

2.10 接到这些否定裁决后,提交人于2014年1月19日返回瑞士。但是在2014年7月,根据《关于确定应负责对在欧共体另一成员国所交庇护申请进行审查的成员国的公约》(《都柏林公约》),她被递解丹麦。2014年11月20日,丹麦难民委员会再次要求委员会重新审理提交人的案件。作为其请求的理由之一,律师指出,提交人在2012年5月25日入境丹麦之前,自2001年以来在瑞士持有居留证,提交人曾遭到前夫的性虐待。

2.11 上诉委员会在2015年6月22日再次拒绝重审提交人的案件,认为提交人关于她和家人因与猛虎组织有联系而处于危险的新证词不可信。提交人表示,她的新证据与她在瑞士提交的证据一样,与据称在那里获得庇护时所作的证词相同,根据上诉委员会的推理,提交人在瑞士和丹麦所做的都是虚假陈述。提交人称,上诉委员会强调,在此案中,除了初次听证提供的资料外,没有提交实质性的新材料。上诉委员会在2013年6月20日的裁决中指出,除其他外,无论委员会是否将申请人的陈述看作事实,大部分委员都认为,按照《外国人法》第7节,给申请人发放居留证没有根据,因为男性申请人与猛虎组织的联系甚少。委员会还认为,仅根据2009年和2010年斯里兰卡军人对女性申请人实施性虐待的情况不能单独证明有理由准许她居留。委员会称,提交人说,如果返回斯里兰卡,由于她和家人与猛虎组织有联系,她会有受虐待的危险,还有来自其前夫的威胁,但这不成其为做出不同评估的理由。提交人还称,上诉委员会进一步认定,仅凭斯里兰卡东北部地区妇女普遍困难的境况和泰米尔人的状况本质上不能独立地证明有理由给予居留权。

2.12 提交人称,她已用尽所有可用和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不得就难民上诉委员会的裁决向丹麦法院提出上诉。提交人没有向任何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提交其来文。

申诉

3.1 提交人称,丹麦将她及其未成年子女强行遣返斯里兰卡将违反其依照《公约》第七条应该履行的义务。

3.2 提交人担心,由于她和家人与猛虎组织的联系,她和子女回到斯里兰卡便会立即被当局逮捕,并会遭受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待遇。她特别害怕遭到斯里兰卡军队的拘留、殴打、强奸或酷刑,以及最后会像弟弟一样死亡或终生残疾。此外,提交人还担心她的暴力前夫,他曾威胁说如果她返回斯里兰卡就杀了她。提交人无法向斯里兰卡当局寻求保护,因为如果她这样做,她会更加暴露,因她和猛虎组织的关系而遭受虐待。

3.3 此外,提交人还提交了一些针对泰米尔人性暴力的报告和文章,以及返回斯里兰卡的寻求庇护未果者面临受到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风险的文章。例如,据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专员办事处)说,如果被指控参与反政府的政治活动或与猛虎组织有联系,被拒寻求庇护者和返回者看来有遭受酷刑的危险。

3.4 她还说,在最近关于泰米尔寻求庇护未果者的“意见”中,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考虑到来自斯里兰卡与猛虎组织有关的寻求庇护未果者所涉及的风险。提交人还注意到,在一些案件中,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准许那些无论是自己还是家属与猛虎组织有关联或被认为与猛虎组织有关联的泰米尔人居留。提交人还指出,委员会在庇护程序的任何一个环节上都没有考虑到她作为寻求庇护未果者返回斯里兰卡会遭受虐待的风险。

3.5 此外,提交人争辩说,因为有许多关于斯里兰卡人从国外回国后被逮捕和遭受酷刑的报道,若干国家已经停止所有向斯里兰卡递解的行动。提交人还指出,在两起案件中,被驳回的寻求庇护者称他们从瑞士返回斯里兰卡后被拘留并遭受酷刑。在非政府组织公开了这些案件后,瑞士联邦移民局宣布将审查这些案件并暂时停止对斯里兰卡的所有驱逐行动,直到获得有关指称酷刑案件的调查结果。此外,联邦移民局还将认真地重新审查所有庇护申请被驳回和必须离开瑞士的斯里兰卡人的案件。

3.6 提交人认为,因其族裔和她与猛虎组织的联系为斯里兰卡当局所知,她本人确实存在面临不可弥补伤害的风险。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实质的意见

4.1 2016年3月17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实质的意见,详细说明了提交人的庇护程序和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2013年6月20日、2013年9月17日、2014年1月10日和2015年6月22日的裁决。

4.2 缔约国介绍了上诉委员会的结构、组成和运作情况,认为这是一个独立的准司法机构。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未能就《公约》第七条规定的来文可否受理目的就其来文提出可以证实其案件的初步证据。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没能证明她本人会面临如《公约》第七条所预想的无法弥补伤害的切实风险,因此应该认为来文显然没有根据,不可受理。

4.3 关于案情,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没能充分证明将她和其子女遣返斯里兰卡会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

4.4上诉委员会在2013年6月20日和2013年9月17日的裁决中审议了提交人提出庇护的初步理由,即由于其前夫与猛虎组织的关系而害怕返回斯里兰卡受到迫害。后来,提交人撤回这些庇护理由,说是为申请庇护而编造的。委员会在2014年1月10日的裁决中审议了提交人随后提出的庇护理由,即她的弟弟据称是猛虎组织成员,如果她返回斯里兰卡将面临生命危险,还因为她害怕前夫报复。委员会在2015年6月22日的裁决中审议了提交人最近提出庇护申请的理由,即她担心被遣返斯里兰卡时会遭到当局的迫害,因为她和家人与猛虎组织有联系。提交人重申她担心前夫报复。缔约国认为,提交人2015年8月13日向委员会提交的来文中没有提出实质性的新资料或意见。

4.5 委员会还在2014年1月10日表示,不论提交人的前夫对其施加何种压力,从现有资料来看,她在整个庇护程序中对其寻求庇护的理由提供了虚假陈述。因此,不能把提交人所称新的庇护理由视为事实。此外,在提交人离开斯里兰卡之前,提交人所指其兄弟与猛虎组织的关系也不能独立地证实应准予其居留。委员会在2015年6月22日表示,提交人提出庇护的新理由称,由于她和家人与猛虎组织的关系,她会有遭受虐待的风险,这也不成其为做出不同评估的理由,不能把这些庇护理由视为事实。缔约国认为,提交人不断更改和阐述其向丹麦当局所作的关于她和家人与猛虎组织关系的证词,削弱了提交人的一般可信度。

4.6缔约国还指出,在瑞士当局2001年进行的两次面谈中,提交人都表示她前往瑞士唯一的目的是与当时居住在瑞士的未婚夫结婚。她说,她的一个兄弟在2000年4月14日被斯里兰卡军队枪杀,因为提交人不认识的某个人错误地告诉斯里兰卡军队说她的兄弟是猛虎组织成员。提交人后来辩驳说这是错误的,因为她的兄弟与猛虎组织没有关系。提交人还说,她的妹夫在她离开前五年就被斯里兰卡军队抓走,因为怀疑他支持猛虎组织,她不知道他是否还在狱中。提交人还说,她另两名兄弟在战争期间失踪,自1991年在一次重大袭击中失踪后她就没再见过他们。最后,提交人说,她的母亲、妹妹和另一个兄弟住在斯里兰卡,她的父亲已经死亡。

4.7 关于她自己的情况,提交人说,她没有积极参与政治活动,与当局也没有什么问题。在被问到她是否被监禁过时,她的回答是肯定的,说在2001年曾被斯里兰卡军队拘留,对她进行检查,但立即被释放。提交人回答说,她个人没有发生任何事情。当被问及是否有其他原因离开原籍国来到瑞士时,她的回答是否定的。她的叙述似乎显示她从未以任何方式与猛虎组织有过任何关联,她个人也从未与当局有过任何其他冲突或问题,当局也从未把她视为感兴趣的人。因此,缔约国认为,不能断定提交人及其兄弟和其父母如提交人后来所说与猛虎组织有关联。

4.8提交人的瑞士庇护案卷显示,提交人的前夫因庇护之外的原因获得暂时居留许可。提交人在瑞士申请了庇护,但其申请被拒。她获得临时居留许可是因其前夫已经获得临时居留身份。由于提交人取得暂时居留身份,她对驳回其庇护申请裁决的上诉便已失效。因此,提交人向丹麦移民局提交的资料称她因其兄弟与猛虎组织有关系而获得瑞士居留是不正确的。提交人在瑞士的暂住证在2003年和2005年获得延期;但在2012年7月31日被撤销,因为提交人和其子女自2012年4月10日起未登记瑞士住址。

4.9她在2014年1月19日重新入境瑞士时确认其2001年庇护申请中提供的信息正确。但她说,如果被遣返斯里兰卡,她担心前夫施虐,其前夫已被丹麦驱逐回原籍国。她还表示其子女在瑞士长大。提交人没有与瑞士当局争论说她和家人与猛虎组织有联系,也没有说她和家人因为这个原因与斯里兰卡当局有冲突。因此,提交人向瑞士当局提供的信息与其向丹麦当局提供的信息不一致。根据提交人最近向丹麦当局提供的信息,她和家人据称与猛虎组织有关联多年,他们与斯里兰卡当局的冲突也持续多年――这两件事情可以追溯到提交人2014年1月27日接受瑞士当局面谈之前。因此,如果情况的确如此,提交人曾有各种机会向瑞士当局提供这一信息。

4.10 向瑞士庇护当局做出的证言与向丹麦庇护当局做出的证言中其他矛盾之处包括,提交人2012年5月在丹麦入境时说,从2009年至2011年,她的前夫因与猛虎组织有联系而被囚禁,她并因此遭到斯里兰卡军人的性虐待。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提交人一直把这说成是她申请庇护的原因。其前夫在2013年3月5日被还押,此后她依然保持这一说法。提交人在2013年10月第二次提出重新审理其庇护案件的请求时撤回原来的陈述,改称如果她被遣返斯里兰卡,她会有生命危险,因为她的弟弟曾是猛虎组织成员,她还担心其前夫报复。她又表示,自2001年至2011年她住在瑞士,她想返回瑞士。提交人在2014年11月提交的关于重新审理其庇护申请的第三次申请中进一步阐述了其庇护理由,说她担心如果被遣返回斯里兰卡,她会因她和家人与猛虎组织有密切联系而遭到当局的迫害。提交人提请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注意说,她的父母和她的三个兄弟都与猛虎组织有联系,而且她的父亲因为与猛虎组织有联系而被军方杀害。据说她自己也与猛虎组织有联系,从小就是这样。她还重申自己担心前夫报复。因此,提交人向丹麦当局提供了几个不同的不断变更的庇护理由。关于她最初的庇护理由,提交人自己也承认不是真的。提交人后来提出的关于她兄弟与猛虎组织有联系的庇护理由以及她因此而获得瑞士庇护的说法也不是真的。

4.11 如上所述,提交人告诉瑞士当局说她没有积极参与政治,她与斯里兰卡当局没有什么问题,她的兄弟的确没有隶属于猛虎解放组织。关于所谓她前夫给她施加压力,缔约国注意到,其前夫在2013年3月5日被还押,委员会2013年6月20日举行听证会时他仍然处于被剥夺自由的状况,因此,提交人本可以告诉委员会其前夫强迫她的情况,但是她却选择继续向丹麦当局虚假陈述。缔约国还进一步注意到,提交人当时可能已经返回瑞士。

4.12 鉴于提交人离开斯里兰卡已经12年,缔约国认为没有理由认为斯里兰卡当局对提交人还有什么兴趣。既使他们可能认为提交人的兄弟是猛虎组织的支持者,并因此枪杀了他,这也是15年前在2000年发生的孤立事件。因此,不能认为仅仅因为这个原因认为提交人还会受到斯里兰卡当局的注意。正如提交人向瑞士当局所述,她在2001年被斯里兰卡军队拘留,但随后被释放。此外,斯里兰卡当局也从未直接针对提交人采取行动,并就此援引欧洲人权法院2011年1月20日关于斯里兰卡泰米尔族人对丹麦提出的五份申诉做出的判决中说,将申诉人遣返斯里兰卡不会构成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的行为。

4.13 关于提交人提到委员会就P.T.诉丹麦一案的意见,缔约国回顾委员会的判例,认为应充分重视缔约国进行的评估,除非发现有关评估明显主观武断或等于拒绝司法。缔约国补充说,过去曾面临风险并不意味着目前存在风险,提交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斯里兰卡当局一直在寻找她,或者在近期对其下落显示有兴趣。

4.14 缔约国还表示,根据2012年12月21日“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斯里兰卡寻求庇护者国际保护需求资格评估指南”,某些与猛虎组织有联系的群体也许会遭受某种待遇,可能需要国际难民保护,包括在猛虎组织民政管理方面担任高级职位的人员或掌握相当权力的人士、前猛虎组织战斗人员以及与这些人有家庭关系或有密切联系的人士。其他背景报告似乎也没有包含任何信息会让人以为诸如提交人等具有低风险背景的泰米尔人在返回斯里兰卡后会遭受迫害或虐待,以致有理由申请庇护。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在2015年6月22日的裁决中考虑到所掌握的背景资料,对提交人的情况进行了具体和单独的评估,认定提交人遣返回斯里兰卡后不会遭受迫害或虐待。提交人以寻求庇护未果的身份返回的事实本身也不能得出不同的评估结论,因为她与斯里兰卡当局没有冲突。

4.15关于提交人对其前夫的恐惧,委员会认为,前配偶之间冲突中的虐待事件是私人领域的冲突,通常不足以成为给予居留权的理由。有关妇女而应该向原籍国当局寻求保护。但委员会在其判例中也承认,如果有关当局无法或不愿意提供保护,个人实施的某些虐待行为可能具有相当范围和严重程度,以至相当于迫害。委员会在2014年1月10日的裁决中认为,提交人还没有达到无法得到斯里兰卡当局保护的状况。委员会还注意到,其前夫在2013年3月5日被监禁,并于2013年底被遣返斯里兰卡后,提交人与他是分开居住的。此外,提交人还向瑞士警方报告其前夫暴力和性虐待,他在瑞士因此被判刑,她在丹麦刑事诉讼中针对他作过证。因此,就其前夫而言不能说提交人特别易于受到伤害,因为她在斯里兰卡有家人,包括她的兄弟,在斯里兰卡有可以依靠的男性社会网。

4.16缔约国回顾指出,上诉委员会认真审查了提交人的各项诉求,认为她关于自己和家人与猛虎组织有联系的说法有几处不可信。提交人在致委员会的来文中仅仅不同意委员会对证据的评估和对事实做出的结论,而没有表明委员会的评估是武断的或等于司法不公。因此,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实际上是把委员会当作上诉机构来重新评估其案件的事实情节。

4.17最后,缔约国重申,提交人未能证实有充分理由使人相信,如果她和子女被遣返斯里兰卡,她们会有遭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危险,因此认为将其遣返回斯里兰卡不会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的行为,并要求委员会解除所采取的临时措施。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实质的意见的评论

5.1 提交人于2016年6月23日表示,没有理由认为她未能根据《公约》第七条就来文可否受理的目的确立初步证据。

5.2她说自己已经证实了具体原因,说明为什么担心被强行遣返斯里兰卡会使她和子女处于遭受违反《公约》第七条待遇的风险。提交人称,她已证实为什么自己认为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的结论有瑕疵,包括对与斯里兰卡猛虎组织有关联的背景资料和在斯里兰卡受迫害的评估。她认为,上诉委员会在2014年1月10日和2015年6月22日的裁决中没有详细评估她与猛虎组织有直接和间接关系的可信度,因为没有通过口头审理来核实她证词的可信度。

5.3 提交人说,缔约国在2014年1月10日和2015年6月22日的决定中未经口头审理拒绝重审其案件,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十三条单独或与《公约》第七条一并阅读应该享有的权利。在这方面,她认为,缔约国当局没有彻底审查她关于与猛虎组织有关系的新证词。

5.4 提交人辩称,《公约》第十三条规定驱逐程序应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涉及驱逐令本身,另一阶段涉及对驱逐令进行审查。因此,必须允许申请人针对第一个决定提出辩驳,包括提交相关证据和让案件得到审查。普遍提供了第十三条规定的保障,因为丹麦法律对丹麦移民局的裁决进行复审和向委员会上诉都做出规定。但对提交的证据进行实质性评估仍然是必要的。如果证据依赖申诉人的陈述,则委员会必须通过口头审理评估证据和陈述。在本案中,缔约国驳回了提交人随后关于她自己与猛虎解放组织有联系的证词,理由是这些证词与先前关于她丈夫与之有联系的说法不一致。尽管如此,当局并没有为提交人提供两个阶段的评估,最初是通过丹麦移民局,随后提交给上诉委员会,没有给她提供口头审理机会,这对评估其证词的可信度和决定接受还是驳回证词至关重要。

5.5提交人辩称,不能把缔约国说她缺乏可信度的结论和由此做出驳回她关于自己和其兄弟与猛虎组织有关系的证词视为是根据委员会的适当评估,因为评估只是书面的。委员会在2014年1月10日的裁决中驳回了提交人根据《丹麦外国人法》第40条提供的新证词,因为提交人有义务向当局提供所有相关资料,而她在第一次口头审理期间没有这样做。但委员会在2015年6月22日的裁决中却说提交人没有提供新的相关资料。

5.6提交人认为,缔约国企图把委员会作为普通上诉机构,根据其对提交人可信度的新评估做出决定。她说委员会在2014年1月10日和2015年6月22日通过裁决之前本应根据《公约》第十三条以口头审理的方式做出新评估。

5.7鉴于上诉委员会在2014年1月10和2015年6月22日做出裁决时其案件的事实情节,提交人请委员会评估是否存在违反与《公约》第十三条一并阅读的第七条的行为。提交人认为,上诉委员会2014年1月10日和2015年6月22日的裁决显然是不合理和任意性的,因为委员会拒绝就她和其兄弟与猛虎组织有关系的新证词为她进行彻底的口头审理。

5.8 提交人重申,如果提交人和子女被强行遣返斯里兰卡,她会因为与猛虎组织的关系而遭受迫害,因此,提交人请委员会不要取消临时措施。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 2017年1月17日,缔约国提交了补充意见,认为提交人2016年6月23日的补充意见没有就其最初的庇护理由提供新的具体资料,因此重申其2015年3月17日的意见。

6.2 提交人说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2014年1月10日和2015年6月22日的裁决侵犯了她根据第十三条单独和结合《公约》第七条一并阅读应该享有的权利,关于这一主张,缔约国辩称,这部分诉求也应该被视为不可受理,因为显然没有根据。缔约国称,提交人未能根据《公约》第十三条就这部分来文可否受理的目的确立初步证据。或者说,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没有证实违反了第十三条。

6.3 关于提交人关于接受口头审理权的陈述,缔约国指出,从委员会的判例来看,《公约》第十三条并不赋予上诉权或法院审理权。

6.4 缔约国进一步指出,对于寻求庇护者称出现新信息的所有案件,上诉委员会进行具体和个别评估,判断新信息是否可能导致不同的裁决。

6.5在这方面,缔约国详细说明了上诉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即它可以维持其先前的裁决或者决定对案件重新审理。特别是,以前对案件做出裁决的小组委员会主席可以决定小组委员会是通过口头听证会重新审理还是经由书面审议的方式来对案件重审。随后小组委员会则要决定案件是否应该由先前对案件做出裁决的同一小组委员会在新的听证会上在有案件所有当事人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和审议,还是由新的小组委员会在听证会上重新审理和审议。如果寻求庇护者提供了对案件裁决十分重要的新信息,并且如果确定寻求庇护者应该有机会在这方面亲自作证,那么案件可能会由以前对案件做出裁决的小组委员会通过新的听证会重新审议。

6.6 根据公共管理的一般原则,如果有十分重要的新证据出现,而这些新的资料会影响到委员会以前做出裁决时的依据,委员会则应主动重新审理即将被遣返的寻求庇护者的案件。在委员会对是否重新审理问题做出决定之前,也许需要取得更多的信息。这完全是依照委员会的惯例,符合两审终审原则。

6.7 缔约国指出,提交人的庇护申请已经在一审时由丹麦移民局审查,二审由上诉委员会听证。此外,委员会还对重审案件申请时提交的据称提交人和其弟弟与猛虎解放组织有关的资料做了详细评估,之后三次分别审议了是否重新审理提交人的庇护案件。上诉委员会认为,特别是考虑到提交人前两次向瑞士当局提供的信息,关于提交人和家人与猛虎组织有关联的新信息不能接受为事实。

6.8 此外,缔约国还指出,上诉委员会认真评估了向其提交的资料和向人权委员会提交的来文中提出的各项论点。在这些情况下,由最初听审案件的小组委员会主席决定来文是否为重新审理庇护案件提供了依据,如果是,则提供重新审理的详细理由。因此,上诉委员会总是评估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的来文的案情实质。就本案件而言,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指控上诉委员会试图将人权委员会作为上诉机构是没有根据的。

6.9 因此,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三条单独或与《公约》第七条一并解读应该享有的权利在丹麦当局对提交人的庇护案件进行审议中并未受到侵犯。缔约国重申,尽管提交人在此之前已经在瑞士居住若干年,她却故意提供目前在斯里兰卡遭受迫害的不正确资料,企图获得在丹麦的居留权。提交人申请重审其庇护案件时才暴露出这一情况。随后提交人用各种理由寻求庇护,如上所述,上诉委员会不能接受其为事实。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故意滥用庇护制度,因为她试图通过向人权委员会递交来文延长其在丹麦无理由的逗留期限,使滥用行为更为严重。

6.10 因此,缔约国恳请委员会审查其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并在即将举行的会议上审查这一案件。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诉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 委员会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确认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7.3 委员会注意到,对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来文应予受理缔约国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提出了庇护申请,最后在2015年6月22日被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否决。由于不得对上诉委员会的裁决提出上诉,提交人没有其他的补救办法。因此,委员会认为国内补救办法已经援用无遗。

7.4 关于提交人根据第十三条提出的主张,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人的诉求没有得到充分证实,因为《公约》的这项条款规定并不赋予上诉权或由法院审理的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提交人的庇护案件经过二次审理,包括作为独立和准司法机构的上诉委员会,它被视为法院或法庭。委员会注意到,上诉委员会曾三次分别审议是否重新审理提交人的庇护案件,并裁定不经口头听证不接受不断变更的寻求庇护的理由为事实是客观和合理的。有鉴于此,人权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为受理目的充分证明上述程序违反了《公约》第十三条,就其案件而言等于执法不公。因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结论是,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7.5 人权事务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提出的主张,即如果被遣返斯里兰卡,她会有被斯里兰卡军队拘留、殴打、强奸或遭受酷刑的风险。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关于她害怕其暴力前夫的论点,说他曾威胁说,如果她回到斯里兰卡,他会杀了她,提交人说她在这方面无法向斯里兰卡当局寻求适足保护。人权事务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提出的关于她认为与猛虎组织有联系的说法没有根据,她对前任丈夫的恐惧也达不到遭受迫害的门槛,提交人没有证实她不会得到斯里兰卡当局的保护。不过,委员会认为,为了受理的目的,提交人充分证实了这些诉求。

7.6 委员会宣布,来文似乎提出了《公约》第七条之下的问题,因此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实质

8.1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联系当事各方提供给委员会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 委员会指出,提交人称,缔约国将她和其未成年子女强行遣返斯里兰卡将违反《公约》第七条规定的义务。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担心,由于她和家人据称与猛虎组织有联系,她将被当局拘留。特别是她害怕会被斯里兰卡军队拘留、殴打、强奸和酷刑,最后会死亡或像她弟弟一样终生残废。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害怕她的暴力前夫,他曾威胁说,如果她返回斯里兰卡,他会找到她并杀死她。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在这种情况下,难以期望她会得到斯里兰卡当局的保护,因为她会被更多暴光甚至面临更多虐待。此外,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实际上与猛虎组织有关联、或被视为与他们有关联的返回斯里兰卡的泰米尔族寻求庇护未果者,面临遭受包括性暴力在内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风险。在这方面,提交人称,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在其任何裁决中都没有考虑到她作为寻求庇护未果者返回斯里兰卡会面临虐待的风险。

8.3 人权事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人关于《公约》第七条的诉求应被视为明显没有根据,因为提交人没有充分证实如被遣返斯里兰卡,她本人将面临如《公约》第七条所列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缔约国强调指出,上诉委员会审议了提交人提出的四套不同的庇护理由:(a) 由于其前夫与猛虎组织的联系担心会遭受迫害――这个理由后来被提交人撤回,她承认是申请时编造的;(b) 担心如果她返回斯里兰卡会面临生命危险,因为她的弟弟据称是猛虎组织成员――这个理由也不真实;(c) 害怕她的前夫报复;及(d) 担心因为她和家人据称与猛虎组织有联系而受到斯里兰卡当局的迫害。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交的意见,即提交人在来文中没有提供实质性的新信息,提交人不断变更和详细说明她向丹麦当局提交的有关她和家人与猛虎组织的关系,削弱了提交人的一般可信度。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从2001年至2011年在瑞士居住;她在瑞士提出庇护,但申请被拒;她向瑞士避难机构承认从来没有以任何方式隶属于猛虎组织,她本人也从来没有与斯里兰卡当局经历任何冲突或有过任何问题。

8.4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公约》缔约国一般法律义务性质的第31(2004)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指出,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存在会造成诸如《公约》第六和第七条所预想的无法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时,缔约国有义务不采取引渡、驱逐出境或者其他手段将有关人士逐出其领土。委员会还表示,此种风险必须是对个人造成的风险,而且具有较高门槛,须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存在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委员会又回顾其判例,应对缔约国所作的评估给予相当的重视,通常应由《公约》缔约国有关机构确定这类风险是否存在,除非查明评估显然具有任意性或等于执法不公。

8.5 委员会特别注意到上诉委员会2014年1月10日和2015年6月22日的结论,即不论其前夫对提交人施加了和何种压力,所掌握的信息似乎显示,提交人在整个庇护程序中对她寻求庇护的理由提供了虚假陈述,因此不能把提交人所称庇护新理由视为事实。例如,上诉委员会指出,提交人在2013年向丹麦移民局提供的证词中称,她获得瑞士居留是因为其弟弟与猛虎组织的关系,这是不正确的。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提交人在2001年瑞士当局进行的两次访谈中都表示,她前往瑞士的唯一目的是去与当时住在瑞士的未婚夫结婚。上诉委员会将提交人向丹麦当局提供的声称她和家人多年来一直与猛虎组织有关联以及他们与斯里兰卡当局的冲突持续多年的资料与她在2014年1月27向瑞士当局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对比,因此看出提交人似乎没有向瑞士当局辩驳说她和家人与猛虎组织有联系,她和家人也没有因为这个原因与斯里兰卡当局发生冲突;她只提到害怕前夫虐待,而在2013年6月20日的听证会上她并未向上诉委员会提及这个问题。

8.6 人权事务委员会还注意到,上诉委员会在2014年1月10日的裁决中指出,针对其前夫的问题,提交人可以向斯里兰卡当局寻求保护,她没有提出会存在斯里兰卡当局不向她提供这种保护的可能性。上诉委员会在2015年6月22日的裁决中认为,斯里兰卡目前的背景材料没有提供特定依据可以假设自己没有与猛虎组织有任何关系或其家人并非猛虎组织高级官员的泰米尔人仅仅因为族裔的缘故便会有受迫害或虐待的风险。委员会还认为,提交人作为寻求庇护未果者返回,风险不高,不会做出不同的评估,因为她与斯里兰卡当局没有冲突。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说法,认为上诉委员会考虑到斯里兰卡局势的背景资料,对提交人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了个性化和全面的评估,认为提交人不会面临威胁,没有理由在丹麦寻求庇护。

8.7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提出的论点,认为缔约国当局没有适当评估其诉求,委员会2014年1月10日和2015年6月22日的裁决显然是不合理和任意的,因为剥夺了她就自己和弟弟与猛虎组织有关联的新证词进行彻底陈述和口头听证的机会,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案卷中的资料显示:提交人2001年被斯里兰卡军队拘留过一次,并立即获释;她没有很高的身份地位,与猛虎组织毫不相干;她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斯里兰卡当局一直在寻找她或对她最近的下落感兴趣;而且她没有证明斯里兰卡当局不能或不愿意保护她免遭家庭暴力。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如果有关当局不能或不愿意提供保护,个人实施的某些虐待行为可能具有相当范围和严重程度,以至相当于迫害。但委员会认为,就本案而言,提交人的诉求主要反映了她对缔约国有关事实的结论有不同意见,包括据称会受到前夫伤害的风险,并未表明这些结论是任意或明显不合理或有关程序等于执法不公。

8.8 综上所述,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其所收到的资料表明如果将提交人遣返斯里兰卡她个人不会面临遭受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待遇的真实风险。

9.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把提交人遣返斯里兰卡不会侵犯其《公约》第七条规定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