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6/D/2306/2013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4 August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2306/2013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V.K. (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缔约国:

俄罗斯联邦

来文日期:

2013年9月21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3年12月3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发布)

决定通过日期:

2019年7月26日

事由:

对提交人实施酷刑和非法拘留

程序性问题:

指称证据不足,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酷刑、非法拘留、隐私、拘留条件

《公约》条款:

《公约》第二条第3款(乙)项、第五条第2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3款(戊)项和(庚)项及第5款、第十七条第1款和第二十三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和第五条第2款(丑)项

1.来文提交人V.K.,俄罗斯国民,出生于1978年。他称自己是受害人,俄罗斯联邦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乙)项、第五条第2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3款(戊)项和(庚)项及第5款、第十七条第1款和第二十三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2年1月1日对俄罗斯联邦生效。提交人无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2010年,提交人在俄罗斯联邦滨海边疆区契卡洛夫斯克村担任狱警。2010年8月31日晚8时许,他在值班时被身份不明的人逮捕。这些人逮捕他时未出示法院命令或检察官的令状,但为他戴上手铐,强迫他上了他们的车,并开车前往他的住所。他们在他的公寓搜查了一小时左右,威胁“让他直接穿着制服,开车送他去一个临时拘留所,把他和累犯关在同一间监室里”。搜查也是在没有任何法院或检察官令状的情况下进行的。

2.2此后,提交人被开车送往斯帕斯克达利尼市。2010年8月31日晚间,在无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警察强迫他承认贩卖毒品。提交人被戴上手铐,并受到威胁称,除非他认罪,否则警察将报告在他的住所发现了毒品,并报告称他父亲也参与了毒品买卖。警察称,他们可以不择手段,特别是为报复他们的同事,并警告提交人,他本不应指证他们。警察不让他服药治疗他所患的溃疡和慢性胰腺炎。随后,警察对他实施了酷刑并强迫他以书面形式承认他向毒品管制局的公务人员V.V.贩卖了毒品。此后,提交人被释放。

2.32010年9月9日,一名调查员向提交人告知了对他提出的指控。调查员拒绝记录提交人陈述的关于如何逼取他供词的确切情况。此后,提交人及其亲属开始受到威胁,而提交人在法院庭审中提及此事。然而,检察官和法院未采取任何措施。尤其是,法院驳回了提交人请求播放他与威胁他的警察之间对话录音的动议。提交人还称,他的陈述仅部分记入庭审记录,而庭审记录与起诉书内容大体雷同。

2.4提交人还称,斯帕斯基地区法院未讯问包括V.V.在内的一些证人,这种做法侵犯了他的权利。此外,尽管提交人反对,法院仍然宣读了V.V.的书面陈述。提交人向斯帕斯基地区法院提出了对庭审记录的反对意见。他还要求法院向他提供反对意见和其他相关文件的副本。然而,法院未同意他的请求,尽管法院向斯帕斯基地区检察院的负责人提供了这些文件。

2.52011年12月2日,斯帕斯基地区法院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第30条第3款和第228条第1款第3项认定提交人犯有贩卖毒品未遂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在判决和量刑之后,提交人被关押在斯帕斯克达利尼的SIZO-4拘留所。他称,没有任何证据(譬如他的指纹)证明他有罪;录音未经法院审查;作为买方的主要证人V.V.未在法院接受询问;事件发生时他在值班,因此有不在场证明。

2.62012年2月27日,滨海边疆区地区法院在上诉中维持了对提交人的判决。提交人称,他关于遭受逼供和持续威胁的申诉被地区法院、地区法院负责监督复审上诉的院长、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以及人权事务总统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忽视。

2.7某日,提交人试图从SIZO-4寄出一封信,信封内装有向欧洲人权法院提交的诉请书,他在诉请书中就拘留条件提出申诉。他具体指出,他的监室光线不佳,床上用品非常不舒服,饮用水质量很差,而且禁止从亲属处接收除苹果以外的水果。提交人还诉称,他的健康状况有所恶化,主要是因为食物质量差以及无法获得特定的饮食和定期治疗,包括无法约见医生。他还在拘留期间患上痔疮。在某个时候,SIZO-4的负责人找到提交人,向他出示了一个打开的信封,内有他向欧洲人权法院提交的诉请书,并告诉他不允许发送任何申诉书,指称SIZO-4内有酷刑或其他任何侵犯人权情况发生。他补充称,参与审判提交人的检察官SH.负责监视SIZO-4,并称他的处境可能因这种申诉而恶化。此后,来自SIZO-4的另外两人威胁提交人,要求他不要申诉,因为“拘留期间什么事都可能发生”。

申诉

3.提交人称,上述事实表明他是受害人,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乙)项、第五条第2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3款(戊)项和(庚)项及第5款、第十七条第1款和第二十三条享有的权利。提交人还指称缔约国侵犯了他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但未提及任何《公约》条款。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缔约国通过2014年1月29日、7月16日和11月24日发出的普通照会,就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提出了意见。缔约国回顾指出,2011年12月2日,提交人因企图出售数量特别大的违禁麻醉药品被判刑。提交人申诉称,他并未犯下这一罪行,系为被迫认罪,他的权利在他被拘留期间受到侵犯。

4.2提交人在调查和法院庭审中确认,他向几个身份不明的人提供了一支盛有麻醉品的注射器,但否认收取了金钱报酬。他还在法院庭审中表示,调查员强迫他在认罪陈述上签字。初审法院,即斯帕斯基地区法院反驳了他的说法并认定他犯有指控的罪行。2012年2月27日,最高上诉法院维持了原有判决和量刑。2012年12月10日和2013年1月29日,滨海边疆区地区法院驳回了提交人提出的监督复审上诉请求。2013年8月29日和2014年7月11日,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也驳回了提交人提出的监督复审上诉请求。提交人目前没有进一步的上诉途径。

4.3缔约国指出,提交人从未就使用非法调查方法一事向检察院或调查员提出申诉。在SIZO-4审前拘留中心拘留期间,提交人未向该拘留所的管理部门提出任何关于拘留条件“不适当”的申诉,包括关于生活条件和获得医疗服务的问题。在伊尔库茨克地区第三惩教所服刑期间,他也未向监狱管理部门、法院、检察院或任何其他政府机构提出任何申诉。因此,提交人未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他向委员会提交的来文应当据此被视为不可受理。

4.4关于案情,缔约国称,提交人的权利在整个调查和拘留期间得到尊重。搜查住所是依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3款,基于法院决定进行的。法院应调查员请求发布了批准签发搜查令的法院决定,而调查员必须征得调查机构负责人或检察官的许可。此类申请搜查令的请求必须在提交请求后24小时内由法官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5款,当搜查和没收无法推迟或延迟时,在“特殊情形”下,此类行动可在无法院令状的情况下进行。

4.5在这种情况下,调查员应在开展未经授权的搜查后24小时内向有关法院和检察官发送通知。法院收到这种通知后应审查有关行为的合法性并发布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5条,如果搜查被认为非法,法院不可采纳经搜查取得的证据。2010年8月31日晚8时30分至晚9时30分,调查员判定在当时的情况下不能推迟搜查,于是搜查了提交人的住所。在搜查过程中,提交人本人和两名证人在场。调查员向提交人出示了搜查决定书,并向他解释,他享有法律辩护权和不自证其罪的权利。记录清楚地显示,提交人拒绝了法律援助。

4.6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在调查期间随时拒绝法律援助。这种权利仅给予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且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确立。如果在调查行动期间声明拒绝法律援助,调查员必须在记录中注明这一情况。2010年9月1日,调查员向斯帕斯基地区法院一名法官通报了搜查情况,9月2日,该法官宣布8月31日进行的搜查有效。

4.7《公约》规定,人人有权诘问证人,并使对其有利的证人在与对其不利的证人相同的条件下出庭。根据证人V.V. (时为警员,负责处理与麻醉品有关的犯罪)的询问记录,V.V.解释说,当时他在参加一项涉及“试购”的调查。他表示,2010年7月14日,他与搭档E.A.向一个自称Viktor的人购买了一种麻醉品。V.V.于2011年5月11日被警方免职。他未在定于2011年5月13日、8月1日和30日以及9月16日和27日举行的法院庭审中出庭。庭审因此被推迟,法院下令采取追加措施确保证人到场。然而,无法找到V.V.。

4.8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1款,如果无法确保所涉证人或受害人到场,经被告人和检察官双方同意,可在法院宣读证人或受害人的证言。2011年10月11日,法院询问了是否有人反对在法院宣读V.V.的证言。没有人提出反对意见,随后宣读了证言。提交人及其律师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此外,提交人及其律师向参与“试购”的E.A.、另一名警员S.A.和证人R.K.提了问题。

4.9在初步搜查之后,提交人作为嫌疑人,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接受了讯问,他在这次讯问中承认于2010年7月14日进行了麻醉品交易。然而,他并未表示警察对他使用了暴力或威胁。

4.10提交人在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诉中称,他于2010年9月9日受到指控,他在讯问中告诉调查员他迫于压力作出供认,他的亲属受到威胁,此外,他从未交易任何毒品或将毒品给任何人。然而,记录表明提交人于2010年9月10日受到指控,讯问时他的律师在场,而且并无资料显示提交人遭受了虐待。提交人在讯问中完全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在2010年10月26日的讯问中,提交人承认他曾向某人出售毒品以换取金钱。在2011年2月16日的另一次讯问中,提交人确认了他先前的陈述。所有记录均由提交人及其律师签字。

4.112011年5月13日的庭审记录显示,提交人在法院讯问中也承认了自己的罪行。缔约国因此称,并未侵犯提交人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

4.12提交人向委员会提出申诉后,还于2014年5月19日针对其案件的调查员提出申诉,指称调查员越权。于是,斯帕斯克达利尼市检察院于2014年10月22日启动了审查,目前正在进行,尚未作出最终决定。

4.13缔约国确认,提交人2014年6月18日至7月2日在联邦监狱系统第一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慢性结石性胆囊炎加重”。他在接受治疗后出院,并被告知须遵照医嘱,包括节制饮食。于是他获得了脂肪含量较低且较清淡的食物。提交人未就伙食问题向监狱管理部门申诉。他定期接受医生检查。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5.1在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的答复中,提交人称,他认罪是因为遭受了“酷刑和威胁”,但法院无视他的申诉,这一情况记入了法院记录。提交人还称,他在一张光盘上保存了他与警察谈话的录音。提交人要求对光盘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声音是否属于警察,但他的请求被拒绝。

5.2提交人在SIZO-4提出的申诉全部送交至检察院。然而,检察院总是试图袒护该审前拘留设施的工作人员。提交人申诉SIZO-4缺乏医疗援助和拘留条件不佳,但他的所有申诉仍未得到答复。作为佐证,提交人于2011年12月16日和2012年1月30日向检察院发送了他各项申诉的副本。

5.3提交人还提请注意下述事实:据当局称,被控罪行于2010年7月14日实施,而搜查于2010年8月31日进行。搜查的目的是将提交人送至斯帕斯克达利尼市警察局,对他实施酷刑并强迫他在认罪陈述上签字。提交人在法院庭审中就此提出控诉。他提交了2014年3月和7月两项申诉的副本,但称从未收到回复。

5.4提交人还称,作为“买方”的警察V.V.随后被警方解职,理由是他伪造了与一项毒品调查有关的证据。V.V.无法出庭作证,因为他当时在逃并被当局通缉。

5.5提交人还称,他在首次被拘留24小时后获释,拘留所与他家相距50公里。在被拘留的24小时期间,他被迫签署了“不同的文件”。提交人在所有申诉中指称当局实施酷刑和威胁以及伪造针对他的证据。据提交人称,法院还伪造了最终裁决,这从提交至委员会的副本中可以明显看出。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指称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委员会已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6.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他已用尽所有可用的有效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称,提交人未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同时认为他未向检察院、审前拘留中心的管理部门或调查员提出申诉。委员会注意到其长期以来的判例: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这一要求首先是指用尽司法救济办法。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向滨海边疆区地区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几项监督复审上诉请求。考虑到法院裁决的案文以及缔约国未就此提出其他解释或论点,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规定不妨碍委员会审查本来文。

6.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他被带到警察局并被迫承认他犯有刑事罪,而有关供述随后被用作对他判刑的依据,这违反了《公约》第七条。缔约国反驳了这些指控,并特别指出,在调查期间和庭审中,提交人曾数次承认实施了毒品犯罪。提交人在向法院提出的几项申诉中称他被“施压”,但并未陈述与据称虐待或酷刑有关的任何细节。委员会还注意到,例如,提交人向委员会表示他的家庭成员受到威胁。但委员会注意到,庭审记录显示,提交人的妻子和父亲都在庭审期间作证(提交人的妻子在场,经她同意并征得提交人及其律师同意后,在法院宣读了她先前对调查员所作的陈述)。委员会注意到,这些证词未显示警察或调查员施加了任何威胁。由于案卷中没有任何其他相关资料,尤其是未说明提交人受到虐待或其家庭成员受到威胁的方式,委员会认为来文这一部分证据不足,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可受理。

6.5委员会还审议了提交人在《公约》第二条第3款(乙)项和第五条第2款之下提出的指称。然而,委员会注意到,这些条款不能独立援引。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在《公约》第九条、第十四条第3款(戊)项和(庚)项以及第5款、第十七条第1款和第二十三条之下提出的指称。然而,鉴于案卷中没有任何进一步相关资料,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未能充分证实他的指称。因此,委员会宣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这部分来文不可受理。

7.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不可受理;

(b)将本决定转交缔约国和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