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7/D/2760/2016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6 December 2019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760/2016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

Carlos Moreno Zamora、María Enriqueta Pérez Barrera和Areli Moreno Pérez,代表他们本人及其失踪的儿子或兄弟Jesús Israel Moreno Pérez (由I(DH)EAS战略人权诉讼和墨西哥捍卫和促进人权委员会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和Jesús Israel Moreno Pérez (提交人的儿子或兄弟)

所涉缔约国:

墨西哥

来文日期:

2015年11月10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6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19年11月5日

事由:

失踪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有效补救权;生命权;禁止酷刑及残忍和不人道待遇;自由和安全权;承认法律人格;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五条第2款(丑)项

1.2015年11月10日来文的提交人是Carlos Moreno Zamora、María Enriqueta Pérez Barrera和Areli Moreno Pérez,均为墨西哥成年国民。提交人代表他们本人及前两名提交人的儿子、第三名提交人的兄弟Jesús Israel Moreno Pérez行事,后者亦为墨西哥国民,1991年11月23日出生,自2011年7月8日起失踪。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Moreno Pérez先生根据《公约》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本身以及与之相关的第二条第3款所享有的权利。提交人还声称,他们因缔约国侵犯了其根据《公约》第七条本身以及与之相关的第二条第3款享有的权利而沦为受害者。《任择议定书》于2002年6月15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事实背景

背景

2.1提交人称,本案案情发生的背景是,缔约国2006年实行了所谓“对毒品宣战”的安全政策,造成严重侵犯人权行为,使警察和武装部队与有组织犯罪集团直接对抗。这一政策导致严重侵犯人权行为急剧增加,但这些侵犯人权行为很少(如果有的话)得到适当调查。瓦哈卡州也不例外,该州是墨西哥侵犯人权申诉数量第八高的地区。

2.2提交人还提到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关于墨西哥的结论性意见,其中描述了缔约国境内大部分地区失踪现象普遍的情况。委员会注意到,据报告存在一些阻碍开展调查的障碍。在某些情况下,据称主管当局:(a) 未及时启动调查;(b) 将相关行为划归其他罪行;(c) 销毁和篡改证据。

2.3提交人还提到美洲人权委员会2015年访问墨西哥的报告(该报告确认了强迫失踪的普遍性) 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同年访问墨西哥后发表的声明(其中提到了“无法平息的侵犯人权浪潮”)。

Moreno Pérez先生失踪和就此提出的申诉

2.42011年7月4日,Moreno Pérez先生(案发时19岁,正在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学习地理学)从他居住的墨西哥城前往瓦哈卡州,打算在那里游览该地区的海滩,休假一个月。他的亲属最后一次听到他的消息是在2011年7月8日,当时他到达瓦哈卡州查卡瓦海滩时,他们互发了短信。

2.5由于无法联系到儿子,Moreno Zamora先生于2011年8月8日向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失踪人员中心提出申诉。

2.62011年8月10日,Moreno Zamora先生从墨西哥城前往瓦哈卡市,他向San Pedro Tututepec (查卡瓦镇所在地)检察院提出申诉,从而启动了初步调查。鉴于当局未采取行动,且调查负责人告诉他,由于没有钱买汽油,无法启动调查,于是Moreno Zamora先生开始亲自寻找儿子。2011年9月1日,他设法找到了儿子的手机,里面仍然装着同样的SIM卡。这部手机及其充电器是在Jamiltepec (距离查卡瓦两小时车程的一个小镇)的市政垃圾填埋场发现的。此外,2011年9月10日,Moreno Pérez先生的父亲在他儿子下榻的旅社发现了他的背包。这些物品已移交给当局。

2.7由于San Pedro Tututepec检察院未能展开调查,Moreno Zamora先生对其缺乏信任。2011年10月8日,他又向埃斯孔迪多港(瓦哈卡州的另一个市,距离查卡瓦两小时车程)检察官办公室提出申诉。因此,启动了另一项初步调查,使正在进行的初步调查数量达到两个。

2.8随后,Moreno Pérez先生的父亲又向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下属的负责调查有组织犯罪的副检察长办公室报告了失踪事件,从而启动了另一项初步调查。

瓦哈卡州公诉人办公室(现为瓦哈卡州总检察长办公室)开展的调查中存在的违规行为

2.9提交人坚持认为,调查中的第一个违规行为是当局将失踪者的手机换成了另一部相同品牌和型号的手机,从而使得对调查至关重要的一件证据被销毁。

2.10第二个违规行为涉及当局对一名当地渔夫就被认为是Moreno Pérez先生的尸体的描述给予的重视程度。据称这名渔夫2011年7月20日看到他的尸体漂浮在水中。这名渔夫称他身材健壮,身高1.5米,显然秃顶,年龄在35岁左右,而实际上他身材纤细,身高1.7米,留着长长的卷发。

2.11提交人强调,当局根据相互矛盾的说法杜撰了虚假版本的案情。2011年12月2日,当局逮捕了仅有小学文化程度的22岁查卡瓦渔夫兼农民Javier Rodríguez Peña。他说,2011年7月9日,他与该地区的另外三人(Honorio Corcuera、Félix Gallardo和Ramiro Serrano)一起在海滩上杀害了Moreno Pérez先生,并偷走了他的手机、相机和iPod。提交人认为,Moreno Pérez先生从未拥有过iPod或相机,而且这些物品也从未被发现。根据Javier Rodríguez Peña的证词,Honorio Corcuera刺伤了Moreno Pérez的胸部,然后他和其他人将其埋了起来,两天后又把他挖了出来,扔进大海。2011年12月5日,Javier Rodríguez Peña被拘留(预防性羁押),并再次录证词,这次他改变了对这一事件的描述,称这起杀人案实际上是2011年7月10日在查卡瓦泻湖的一艘绿色船只上发生的,陪同他的有Honorio Corcuera、Margarito González和Irene Méndez Graf。根据这份证词,Honorio Corcuera曾殴打Moreno Pérez先生,以便偷走他的手机、相机和iPod,然后在他的肋骨区域和胸部两侧刺伤他,随后将其扔入水中。同日,Honorio Corcuera也录下证词,声称Javier Rodríguez Peña在查卡瓦的一条路上刺伤了Moreno Pérez先生。

2.122011年12月21日,当局发布了犯罪现场调查报告,认定Moreno Pérez先生的死亡是由“钝器和利器造成的多处伤害,并被扔进海中”造成的。

2.132011年12月22日,瓦哈卡州前总检察长和瓦哈卡州负责高影响力犯罪的前副检察长通知失踪者的父亲,他的儿子在一次抢劫中被谋杀。

2.142011年12月24日,法医化学检查证实,船上没有血迹。同一天,开展了尸体搜索行动,未果。

2.152011年12月25日,对据称是抢劫动机的物品发布了虚拟鉴定报告:(一) 一部价值约65美元的索尼爱立信手机;(二)一部带有变焦镜头的数码相机,价值约650美元;(三) 一台价值约195美元的iPod。

2.162011年12月29日,发布了“口头尸检”报告,称死因是“利器伤及胸腹脏器造成严重内出血”;还签发了死亡证明。

2.172012年1月2日,已被预防性拘留的四名被告(Javier Rodríguez Peña、Honorio Corcuera、Margarito González和Irene Méndez Graf)被正式逮捕。

2.182012年1月4日,当局在记者会上宣布该案已告破。

2.19同日,Javier Rodríguez Peña在埃斯孔迪多港刑事法院所做的第一次发言中否认有任何不当行为,声称负责调查的瓦哈卡司法警察Juan Luis Vásquez Martínez对他进行了殴打,并要他谎称是Honorio Corcuera谋杀了Moreno Pérez先生。他说:“来自瓦哈卡的Juan警官逮捕了我,他把我打得青一块紫一块,并给我100万比索让我作证指控Honorio”。Honorio Corcuera告诉法庭,这名警官殴打了他,并威胁要逮捕他的家人,让他作证指控Javier Rodríguez Peña:“他把一个袋子套在我头上,用水破我的脸;他提出可以给我4万比索”。同一天,第三名被告Margarito González在法庭陈词,称这名警官曾表示,“带他见法官,可以来软的,也可以来硬的”;他“打我,不停地要我说我和那个小伙子在一起,如果我说我和他在一起,对我会有好处;他们把我仍进一辆面包车,把袋子套在我头上,让我感到迷失,于是我在一些文件上签了名;然后,另一名警官殴打了我,并威胁说要告诉人们我属于一个卡特尔,他们还对我的家人发出威胁”。法院没有依职权对这些行为展开调查,而是恢复了对四名被告的刑事诉讼程序,罪名是以肢体暴力实施严重抢劫以及在有预谋和不当优势的情况下实施严重杀人。

2.202012年1月7日,法院发布了对Javier Rodríguez Peña的拘留令;在提出上诉后于2013年1月17日得到确认。2012年1月10日,对Honorio Corcuera、Margarito González和Irene Méndez Graf发布了拘留令。前两人提出上诉,但拘留令于2013年4月17日得到确认。Irene Méndez Graf聘请了一名律师,并提出了宪法保护申请,理由是据称的杀人案发生时她不在查卡瓦。2012年6月12日,法院撤销了对Irene Méndez Graf发布的拘留令,并于2012年7月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她发布了释放令。其他三名被告目前仍在狱中。

2.21失踪者的父亲继续寻找儿子。他见了两个人,这两个人告诉他,他们于2011年8月6日在查卡瓦见到了他的儿子,也就是据称的杀人案发生近一个月后。负责调查的警官拒绝接受他们的证词,并告诉失踪者的父亲不要返回瓦哈卡,否则将杀掉他。这位警官曾以金钱诱惑Javier Rodríguez Peña未成年的侄子,让他就Moreno Pérez先生的选民身份证被发现的情况作证:“Juan警官告诉我,如果我说我妈妈把身份证藏在床底下,他会给我5,000比索,并让我叔叔出狱;他让我签字并按手印;我不知道我签了什么”。

对瓦哈卡州公诉人办公室(现为瓦哈卡州总检察长办公室)官员在调查期间发生的违规行为提出的申诉和行政制裁

2.22失踪者的父亲对参与调查的多名官员提出申诉。2013年1月11日,他在瓦哈卡州总检察长办公室下属的公职人员犯罪问题特别检察官办公室启动了行政诉讼程序。

2.232014年1月29日,特别检察官办公室将这些程序性不作为、不遵守调查义务、滥用职权、伪造证词和危害人身和平与安全的罪行定性为严重犯罪。因此,该办公室将检察部门的几名官员和几名司法警察无薪停职30或90天。在2015年2月22日启动另一项初步调查后,特别检察官办公室将当时的拉科斯塔地区副检察长无薪停职90天,并将一些专家无薪停职30或90天。

申诉

3.1提交人认为,本案已满足相关必要条件,可以破例不适用《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规定的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规定,因为尽管他们已向主管司法当局提出申诉,但主管当局未迅速启动公正、彻底和独立的调查,调查被无故拖延,因此这些补救办法并未能够确定受害者的下落或查明真正的责任人。

3.2提交人声称,对Moreno Pérez先生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本身以及与之相关的第二条第3款,并请委员会适用其判例,认定可使用“强迫失踪”一词的广义含义,涵括与国家无关的力量实施的失踪行为。他们还回顾说,缔约国有义务确保保护个人免遭私人犯下的侵犯人权行为。他们认为,从当局得知Moreno Pérez先生失踪的那一刻起,他们没有立即展开搜索,且篡改和捏造证据以改变调查进程,从而创造了将他的生命置于严重险境的条件。因此,有理由假定Moreno Pérez先生的生命权受到侵犯。

3.3提交人声称,对Moreno Pérez先生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本身以及与之相关的第二条第3款,并回顾委员会的判例,称失踪本身即构成对遭受失踪者的酷刑。他们认为,有理由推定,Moreno Pérez先生在被剥夺自由期间曾经历痛苦和无助感,备受煎熬。提交人还声称,对他们自身来说,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本身以及与之相关的第二条第3款,因为当局试图迫使他们接受凶杀案案情的说法,这样他们即可停止搜索,当局仓促结案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失踪者的父亲告诉媒体,他反对“结案”。Moreno Pérez先生失踪带来的持续不确定性给他们带来焦虑、压力,“生命因此而残缺不全”。

3.4提交人还声称,对Moreno Pérez先生来说,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九条本身以及与之相关的第二条第3款,因为缔约国无法说明失踪者的下落或命运,或他以何种方式被剥夺自由,而且当局最初忽视了对他的搜索,后来又阻挠搜索工作,这使他们有理由相信Moreno Pérez先生是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被剥夺自由的。

3.5提交人还声称,对Moreno Pérez先生来说,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本身以及与之相关的第二条第3款,因为他遭绑架和被剥夺自由,从而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且随后搜寻他的努力遭到系统性的阻挠。

3.6简而言之,提交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所有上述条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本身,以及与之相关的第二条第3款),因为当局曾采取行动,试图通过篡改和捏造证据、利用逼供获得的供词和操纵证人以证明他们所称凶杀案系因抢劫引起等手段,掩盖失踪事件,并通过指控无辜者结案。提交人回顾,刑事调查期间,可使用口供和供词作为证据,但前提是可以就案情从口供和供词中推导出合乎逻辑的结论。而倘若这些口供和供词是在胁迫下或通过酷刑或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获得的,则不能用作证据。提交人还回顾说,责任人的行为受到了行政处罚,但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此外,提交人回顾说,Moreno Pérez先生的尸体从未找到,但却在没有尸体的情况下签发了死亡证明,并对根本不存在的被盗物品进行了虚拟鉴定。因此,提交人得出结论,失踪者的命运和下落尚未查明。

3.7提交人认为,作为补救,缔约国应:(a) 考虑到强迫失踪的背景,对案情进行公正、彻底和严格的调查;(b) 继续寻找Moreno Pérez先生;(c) 向他们提供有关调查结果的详细资料;(d) 如Moreno Pérez先生仍被剥夺自由,则释放他;(e) 如他事实上已去世,则搜寻并交出其遗骸;(f) 起诉和惩罚所有责任人;(g) 对造成的损害提供全面补救;(h) 采取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犯人权行为,特别是审查最初允许侵犯人权行为发生的立法,例如瓦哈卡自由主权州的《刑事诉讼法》,该法允许在没有尸体的情况下通过尸检确定死因,从而使缔约国逃避调查义务,阻碍诉诸司法。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2016年6月3日,缔约国请委员会宣布来文不可受理,因为在对Moreno Pérez先生据称失踪案的调查中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鉴于调查仍在进行中。

4.2缔约国特别指出,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的初步调查仍在进行中,正在与地方和联邦当局协调,尽一切努力确定失踪者的下落,在瓦哈卡州埃斯孔迪多港刑事法院的刑事诉讼中,尽管尚未对被告作出判决,但诉讼各方正在积极提供和披露证据。缔约国认为,虽然刑事诉讼本身没有延误,但被告提出了多项上诉,并申请宪法保护,对法院的裁决提出异议。这些裁决已根据国内立法规定的时限以推理的方式得到解决,这一程序拖延了诉讼。缔约国还认为,提交人已提出上诉,如果他们认为判决是错误的,将能够推翻判决,事实也将证明宪法保护是一种充分和有效的补救办法。

4.3缔约国辩称,应由其法院而不是委员会来评估事实和证据,因为国内诉讼不具有任意性,也不构成执法不公。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

5.12016年9月12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坚持认为他们已经利用了他们可以获得的国内补救办法,这些补救办法被无故拖延,且未能说明失踪的案情。

5.2提交人回顾说,应由国内法院评估事实和证据,但以下情况除外:诉讼程序明显具有任意性、构成司法不公或违反独立公正的义务。在本案中,不仅发生了被监督当局描述为“严重责任”的严重违规行为,而且法院没有调查被告据称被逼作出虚假供词的指控――这些供词仍然是支持据称杀人案版本的唯一证据。提交人认为,应迅速调查关于违反第七条的待遇的指控,并重申不应将通过酷刑获得的信息采信为证据。提交人特别回顾,禁止酷刑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墨西哥,“一声称,对Moreno Pérez先生来说,缔约国违反了些法院依然接受据称是通过胁迫或酷刑获得的供词”,并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任何诉讼中勿采信通过酷刑或虐待获得的供词作为证据”。

5.3此外,提交人坚持认为,缔约国没有提供具体和相关的资料,说明作为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初步调查的一部分,为调查事实采取了哪些步骤,因为缔约国没有提到据称在这方面所做的努力。

5.4最后,缔约国称刑事诉讼未遭拖延,提交人回顾说,诉讼始于2012年1月,自此以来没有取得任何进展。

缔约国关于案情实质的意见

6.1在2016年10月20日提交的意见中,缔约国请委员会认定它没有违反《公约》的任何条款。

6.2缔约国特别表示,不能因行为追究其责任,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公职人员实施了失踪行为;也不能因不作为追究其责任,因为它不仅没有义务知悉在其领土上发生的一切,而且它防止发生非法行为的义务也取决于它是否知悉存在风险的情况,而事实上它并不知悉。

6.3此外,缔约国称,它开展的调查工作符合《公约》规定的标准和义务,因为调查是在应尽义务的基础上公正、彻底地进行的,并回顾说,调查义务不在结果,而在手段。

6.4缔约国称,2011年8月10日得知案情后迅速进行了调查,且这一天启动的调查最终促成了刑事诉讼,目前有三人正在受审。

6.5缔约国还表示,调查是以公正的方式进行的,因为它在据称失踪事件中没有发挥作用,因此与调查部门没有利益冲突。

6.6此外,缔约国还表示,调查是彻底的,因为采取了大量措施便利搜索行动(录下口供;开展了目检;海军事务部被要求提供有关洋流轨迹和是否发现任何尸体的信息;请求提供Moreno Pérez先生借记卡消费情况报告;致函警察局,对搜索工作作出指示;致函医院和保健中心;开展了现场调查;分发了印有失踪者照片的悬赏海报;并请求提供被告的犯罪心理学资料)。

6.7缔约国还称,为处理有关Juan Luis Vásquez Martínez警官实施酷刑的指控,也开展了调查。瓦哈卡州总检察长办公室就他涉嫌作出威胁、滥用职权和其他相关罪行展开了初步调查。

6.8最后,缔约国指出,2015年6月14日,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主管人权、预防犯罪和社区服务的副检察长办公室调查强迫失踪罪特别检察官办公室)展开了另一项初步调查,调查期间采取了各种措施;例如,采集了血液样本以获得失踪者的基因概况,并要求提供有关其背景和出入境记录的信息。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案情实质的意见的评论

7.1提交人在2017年7月3日提交的评论中回顾说,“缔约国有积极的义务确保保护个人免遭侵犯《公约》承认的各项权利的行为。不仅公职人员有可能犯下这些行为,私人或实体亦可能犯下这些行为”。此外,他们认为,在Moreno Pérez先生失踪一案中,公职人员的某些行为确实使缔约国违反了其肩负的国际责任,这既包括行为,也包括不作为。

7.2关于缔约国因行动而承担责任,提交人坚持认为,瓦哈卡州公诉人办公室(现为瓦哈卡州总检察长办公室)的官员和司法警察参与了这些行为,通过篡改和捏造证据改变调查进程。提交人援引美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该法院认为,利用国家权力销毁直接证据,企图完全逃脱惩罚,或企图证明案件属于某种不留痕的完美犯罪,让人有理由相信失踪可能是国家一手造成的。提交人还强调,瓦哈卡人权监察员办公室发现,尸检结果考虑到了“尸检之日后发布的报告,除其他外涉及前往犯罪现场的旅程、扩大检查范围和重建犯罪过程,以及在海上进行的目检”,因此“该文件缺乏充分的法律确定性,因为有证据表明,尸检结果考虑到了发布之时尚未采取的措施”。人权监察员办公室还认定,“调查案情的方式和被告可能有罪的问题仍然存在严重疑虑。这些疑虑包括:在处理受害者的手机和跟进从收集的证据中确定的其他调查线索时,未遵守证据保管链;调查中未妥善使用证据,诱导证人;证词很可能是在胁迫下获得的,其例证便是初步调查中录下的证词中存在明显的矛盾之处”。此外,鉴于Moreno Pérez先生据称死亡的方式,人权监察员办公室猜测会在船上发现血迹,但事实并非如此。此外,Irene Méndez Graf通过证明她在据称案发当日不在查卡瓦而获释,这一事实“再次表明证据是多么脆弱”。最后,该机构“警告――]由于未开展切实调查,无法证明对被告提出的杀人和抢劫罪名,因为这一罪名是基于相互矛盾的口供和证词以及根据不存在的尸体和物品得出的专家证据”。

7.3关于缔约国因不作为而承担责任,提交人认为,刑事调查未调查篡改和捏造证据的行为,正因为如此,人权监察员办公室表示应再次开展调查;应对被控作出威胁、实施酷刑和伪造供词的警官提起诉讼;在适当的情况下应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7.4提交人坚持认为,这最终使掩盖失踪者以何种方式被剥夺自由成为可能。这包括公职人员采取的构成强迫失踪的行动:(a) Moreno Pérez先生失踪并随后被剥夺自由,而国家未查明其下落或尸体的位置;(b) 公职人员因直接参与篡改和捏造证据以及编造虚假证词而参与、支持或默许;(c) 还通过篡改和捏造证据以改变调查进程来隐瞒失踪者的命运和下落。

7.5关于调查的总体情况,提交人强调,缔约国的行动不一致,它正对据称杀人罪提起刑事诉讼,而同时正对失踪案进行初步调查。

7.6关于缔约国的意见,即调查是以符合《公约》的方式进行的,提交人辩称,恰恰相反,调查既不及时,也不彻底。他们坚持认为,2011年8月8日第一次提出申诉时缔约国即已得知失踪一事(上文第2.5段),而甚至是在2011年8月10日第二次提出申诉之后,仍未展开调查(上文第2.6段),这正是为什么失踪者的父亲向埃斯康迪多港检察院第三次提出申诉的原因(上文第2.7段)。此外,提交人坚称,公职人员犯罪问题特别检察官办公室得出的结论,即调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恰恰证明了调查不彻底。最后,提交人认为,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2015年启动的最近一次初步调查(上文第6.8段)也不是全面彻底的调查,因为完全没有采取任何相关行动。

7.7提交人提到人权监察员办公室得出的结论,即“未尽到调查义务,因为收集准确信息是当局本应采取的第一步,因此,鉴于未能做到这一点,[失踪者的父亲]自行开展了调查,最终成功找到了失踪前收容其儿子的人及其儿子的背包和其他财物”,并将其移交检察机关。人权监察员办公室认为,“开展调查的体制环境使这一补救办法不可能实现其目标”,至今失踪者的家人仍对他的真实遭遇一无所知,因此该机构得出结论,认为侵犯了正当程序权,特别是进行全面彻底调查的权利。

缔约国的补充陈述

8.12018年12月19日和2019年3月13日,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了为遵守人权监察员办公室提出的建议而采取的行动。关于调查的开展,首先,缔约国提到,瓦哈卡州总检察长2016年11月24日致函总检察长办公室下属的严重犯罪问题特别检察官,责成其开展认真、切实、专业、科学和尊重人权的调查,以便尽可能找到更多的搜索线索,从而找到Moreno Pérez先生并确保他生还。第二,缔约国不断提出合作请求,以便将Moreno Pérez先生的基因数据与发现的任何尸体的基因数据进行交叉核对。第三,缔约国提到,瓦哈卡州总检察长办公室新成立的强迫失踪问题特别股也于2018年10月25日启动了一项调查,以努力提高调查进程的效力。最后,缔约国列举了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采取的一系列步骤,其中包括2018年多次提出由新工作人员接手调查的请求,但未果。

8.2关于瓦哈卡州总检察长办公室对Juan Luis Vásquez Martínez警官进行的初步调查(上文第6.7段),缔约国表示,2018年11月5日,瓦哈卡州第八地区法院决定批准该警官2017年11月6日提出的宪法保护请求,现在由联邦当局决定应采取何种适当行动。

8.3关于人权监察员办公室建议的公开承认责任和公开道歉,缔约国表示,瓦哈卡州总检察长2016年11月29日在Moreno Zamora先生、各媒体代表和人权监察员办公室监察长等人在场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上述行动。

8.4关于人权监察员办公室建议的赔偿,缔约国表示,2016年11月29日,与Moreno Zamora先生进行了会晤,会晤期间他接受了150万比索的赔偿额,随后支付了这笔赔偿。

8.5关于不再发生的保证,缔约国提到,在2016年11月24日的一封函件中,它责成在国家人权委员会和人权监察员办公室的协助下,对检查机关人员进行人权培训。

8.6最后,缔约国提到,2015年5月8日,Moreno Pérez先生和Moreno Zamora 先生分别作为直接和间接受害者被列入国家受害者登记册。

提交人对缔约国补充陈述的评论

9.12019年5月16日,提交人坚称,缔约国在落实人权监察员办公室与Moreno Pérez先生失踪直接相关的三项建议(对失踪进行调查并对Juan Luis Vázquez Martínez警官进行刑事调查)方面没有取得任何进展。在这方面,人权监察员办公室在2018年7月4日的函件中指出,“第一项建议未得到落实,因为[……]没有证据表明,已经开展了认真、专业、科学和尊重人权的调查,以尽可能发现更多的调查线索,从而找到Jesús Israel Moreno Pérez并确保他生还”,第二项建议亦未得到落实,因为尚未“对有关公职人员的行为展开调查”。人权监察员办公室认为上述情况令人关切,“因为瓦哈卡州总检察长办公室的行动助长了公职人员不当行为不受惩罚的现象,这些官员在行使职能时违反了规范其行为的立法”。因此,2018年9月5日,人权监察员办公室代表Moreno Pérez先生的父亲在瓦哈卡州高等法院对瓦哈卡州总检察长提起保护人权诉讼,因为“总检察长办公室没有进行彻底调查,以确定Jesús Israel的下落,使失踪者得不到保护,加剧了国家不作为给家庭造成的痛苦”。高等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收到请求。

9.2提交人强调,缔约国提交补充资料是在人权监察员办公室的信函和关于保护人权诉讼的请求发出之后。但缔约国没有向委员会提供全面资料,说明在实施人权监察员办公室第13/2016号建议方面取得的进展,因此令人关切。

9.3关于刑事诉讼,提交人指出,在提出控告七年多之后,这些诉讼仍处于调查阶段,法院没有考虑人权监察员办公室的建议,因为它没有对初步调查中发现的严重违规行为给予应有的重视。

9.4关于瓦哈卡州总检察长办公室强迫失踪问题特别股开展的调查(上文8.1段),提交人表示,所采取的步骤主要是致函红十字会、医院、警察局和公安部,请求其提供失踪者的信息。2019年3月4日,采取的最新步骤是要求绘制面部合成图,显示Moreno Pérez先生在此期间的衰老情况。

9.5提交人重申,简而言之,当局继续对案情提出混乱和不一致的说法,缔约国似乎没有根据对案情的合乎逻辑的假设制定明确的搜索战略。

9.6提交人还坚持认为,公开承认责任没有涵盖所有事实,因为它的重点是调查中存在的缺陷,而不是强迫失踪本身。提交人不仅提请委员会注意缔约国未尽职开展调查一事,而且提请委员会注意可归因于缔约国的行为和不作为的强迫失踪一事,认为公开道歉只涉及前者,而没有对强迫失踪提供补救,而这才是提交本来文的起因。

9.7最后,提交人指出,只向失踪者的父亲提供了经济赔偿,而未向他的母亲或姐姐、也未向失踪者本人提供赔偿。

缔约国提供的补充资料

10.2019年9月11日,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了调查强迫失踪罪特别检察官办公室采取的其他步骤(上文第6.8段),包括在查卡瓦泻湖周围地区挖掘;与左邻右舍和当地旅游公司进行访谈;模拟一具被抛入海中的尸体,以追踪尸体的移动情况,并确定Moreno Pérez先生可能的安息之所。然而,这些行动并没有取得成果。缔约国还报告说,瓦哈卡州司法机关宪法分庭的法官已决定责成瓦哈卡州总检察长办公室遵守瓦哈卡州人权监察员办公室提出的建议中的第一、第二和第三点(上文第9.1段)。关于在埃斯孔迪多港刑事法院提起的诉讼,缔约国注意到,2019年2月14日,特别检察官办公室以刑事罪名正式起诉Javier Rodríguez Peña,指控他犯有严重杀人罪(预谋和不当优势)和严重抢劫罪(伴随肢体暴力)。因此,诉讼程序现已进入审判阶段。缔约国还报告说,已正式要求瓦哈卡州司法机关任命专家根据《有效调查和记录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准备证据。缔约国还报告说,第139/UEDF/2018、138/FESP/2013和21/FESP/2015号调查仍在进行中。最后,缔约国报告说,Moreno Pérez先生的父母和姐姐已被列入国家受害者登记册(上文第8.6段)。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11.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案件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11.2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1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因为一些案件卷宗和初步调查仍未结案,埃斯孔迪多港刑事法院的刑事诉讼程序仍在进行中。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国内补救措施被无故拖延,没有效力,调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Moreno Pérez先生的命运和下落至今不明。

11.4委员会回顾,之所以要求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是因为要让缔约国有机会履行其保护和保障《公约》所载权利的义务。但是,就《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而言,不得无故拖延国内补救办法。鉴于Moreno Pérez先生失踪和本来文的提交人提交初次申诉已经过去了八年,而这些调查没有取得任何重大进展,缔约国亦没有为拖延提供充分理由,委员会认为这些调查被不当拖延,因此,《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申诉。

11.5鉴于来文符合受理规定,且提交人已充分证实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提出的申诉,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实质。

审议案情实质

12.1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规定,结合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12.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本案案情是在缔约国2006年实行的安全政策导致严重侵犯人权的背景下发生的,许多强迫失踪案没有得到适当调查,这也是瓦哈卡州的普遍情况,瓦哈卡州是该国收到侵犯人权申诉数量第八多的地区。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本案案情构成强迫失踪,因为满足这一现象的定义中的所有要素:(a) Moreno Pérez先生失踪并随后被剥夺自由,而国家未查明其下落;(b) 公职人员因直接参与篡改和捏造证据以及编造虚假证词而参与、支持或默许;(c) 还通过篡改和捏造证据以改变调查进程来隐瞒失踪者的命运和下落。委员会特别注意到,提交人坚持认为,利用国家权力销毁直接证据使他们有理由相信失踪可能是国家一手造成的。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公职人员实施了失踪行为。

1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解释为何负责调查的当局用另一部手机替换了Moreno Pérez先生的手机,从而使得对调查至关重要的一件证据被销毁。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由于没有任何资料表明失踪地点发生强迫失踪的具体情况,也没有间接证据证明公职人员参与、支持或默许失踪的推定,委员会无法得出结论认为Moreno Pérez先生的失踪是缔约国直接造成的强迫失踪。

12.4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这些事实构成违反《公约》第六条第1款本身以及与之相关的第二条第3款的行为,因为缔约国有义务确保保护个人免遭侵犯人权行为,不仅包括其公职人员犯下的、也包括私人或实体犯下的侵犯人权行为;当局没有立即寻找Moreno Pérez先生、篡改和捏造证据、操纵证人改变调查进程,从而创造了使其生命处于严重险境的条件。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断言,既不能因行为、也不能因不作为而追究其责任,因为它没有义务知悉其领土上发生的一切;它不了解潜在的风险情况;且开展了符合《公约》规定的标准和义务的调查。

12.5委员会强调,生命权的内容和范围不仅包括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还包括积极的程序性义务。具体而言,缔约国保护生命权的义务不仅包括防止剥夺生命,而且还包括调查和起诉可能发生的非法剥夺生命案件,给予惩罚并提供充分赔偿。具体来说,采取积极措施保护生命权的义务源于《公约》第二条第1款阐明并应与第六条一并解读的确保《公约》承认的权利的一般义务,也源于第六条第二句阐明的依法保护生命权的具体义务。因此,缔约国有义务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护个人免遭非法和任意剥夺生命的伤害。缔约国还有义务调查并酌情起诉这类事件:缔约国通过确保将责任人绳之以法来防止有罪不罚。这一义务隐含在保护义务之中,并因以下义务而得到加强:《公约》第二条第1款阐明并应与第六条第1款一并解读的确保《公约》承认的权利的一般义务,以及第二条第3款阐明并应与第六条第1款一并解读的向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及其亲属提供有效补救的义务。委员会还提到其判例,称刑事调查和随后的起诉是侵犯人权行为(如侵犯第六条所保护的人权的行为)的必要补救办法,因此,如果缔约国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调查和惩罚侵犯这些权利的人并向受害者提供补救,则可能违反《公约》,包括在已作出一些努力调查案件的情况下违反《公约》第六条。因此,委员会认为切实调查应被视为生命权内在的一项义务。

12.6委员会还注意到,在本案中,人权监察员办公室认定,调查当局没有用尽所有调查线索,且“调查基于相互矛盾的口供和证词(‘口头尸检报告’也是以上述口供和证词发布的),以及一份关于从未找到的物品(失踪者的父亲对其存在表示质疑)的专家意见,在本机构看来”,这令人对调查的质量产生严重怀疑。因此,人权监察员办公室得出结论认为,侵犯了正当程序权,特别是全面彻底调查的权利(上文第7.2和7.7段)。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一方面向委员会声称调查符合《公约》规定的标准和义务,另一方面也承认,通过公开承认责任和公开道歉,对调查中的缺陷负有责任(上文第8.3段)。

12.7最后,如上所述,鉴于缔约国未能履行切实调查案情的义务,且有理由假定Moreno Pérez先生在脆弱的情况下生命权受到侵犯,委员会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本身以及与之相关的第二条第3款。

12.8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对Moreno Pérez先生而言,这些事实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本身以及与之相关的第二条第3款的待遇。在这方面,提交人坚持认为,当局最初故意不搜索失踪者,随后又阻挠他们自身开展的搜寻,因此有理由假定:Moreno Pérez先生是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被剥夺自由的;他在被剥夺自由期间曾经历痛苦和无助感,备受煎熬;在这种情况下,他被剥夺了法律的保护。但是,由于没有关于Moreno Pérez先生命运和下落的明确资料,委员会认为,鉴于无法证明本案的事实涉及在被剥夺生命之前曾被剥夺自由,它没有足够的证据认定,对Moreno Pérez先生而言,缔约国违反了第七条和第十六条。

12.9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对他们本人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本身以及与之相关的第二条第3款,因为对失踪案件的调查存在严重不作为和阻挠行为,监督当局过早结案给他们带来了极度煎熬,加剧了他们失去亲人的痛苦,失踪带来的持续不确定性给他们带来“焦虑、压力,生命因此而残缺不全”。有鉴于此,并考虑到Moreno Pérez先生的父亲在参与其儿子失踪调查后受到的威胁(上文第2.21段),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对提交人而言,它所掌握的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本身以及与之相关的第二条第3款。

13.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对Moreno Pérez先生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以及与之相关的第二条第3款;对本来文的提交人而言,缔约国违反了第七条以及与之相关的第二条第3款。

14.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的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有效的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向权利遭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补偿。因此,缔约国应:(a) 迅速对Moreno Pérez先生失踪的情况进行切实、彻底、公正、独立和透明的调查,以期查明真相;(b)向提交人提供有关调查结果的详细资料;(c) 起诉和惩罚致使Moreno Pérez先生失踪和可能死亡的责任人,并公布这些措施的结果;(d) 对公职人员采取的可能降低搜索和定位行动效力的任何行动予以调查并酌情惩处;(e) 假定Moreno Pérez先生已去世,应努力找到他的遗骸,并在有尊严的条件下将其交还给他的家人;(f) 向提交人给予充分补偿,包括对所犯下的侵犯人权行为给予充分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违约行为。

15.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缔约国也已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并广泛传播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