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2/D/2228/201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6June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228/2012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MayaAbromchik(由律师SergeiGolubok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白俄罗斯

来文日期:

2012年8月9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2年8月17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8年3月20日

事由:

警察虐待行为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证实

实质性问题:

酷刑;有效调查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3款和第七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五条第2款(丑)项

1.来文提交人Maya Abromchik系白俄罗斯国民,1989年出生。她声称,缔约国侵犯了其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2年12月30日对白俄罗斯生效。提交人由律师Sergei Golubok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2010年12月19日晚,提交人打算和她的朋友们一起观望白俄罗斯总统选举结果揭晓之后在明斯克市中心举行的和平集会。集会结束后,晚11时50分许,提交人和她的朋友们沿街步行时,突然被防暴警察特别股挡住去路。警察试图拘捕提交人的一些朋友,于是她和其他人竭力逃散。他们逃至明斯克1号审前拘留中心的围墙处,在那里被堵截。

2.2 其中一名警察开始殴打提交人的朋友 A。提交人请警察住手,但左腿被橡皮警棍猛击,并因此倒下。警察再次猛击她,下令她站起来,并走向警车。提交人认识到她的腿被打断,并如实告诉了警察。他抓住她,把她带到警车里。在与她同被拘留的人的干预下,提交人几个小时之后方才被送往医院。她在明斯克市第六医院动了手术,并于2010年12月20日至27日接受治疗。她腿部复合性骨折,出院后六周内部分无法行动。

2.3 事发后提交人几乎立即向明斯克市检察官办公室对警察的非法行为提出申诉。2010年12月30日,明斯克市检察官办公室将其申诉转交明斯克莫斯科区检察官,而这位检察官2011年1月3日又将其申诉转交明斯克市警察局。2011年1月12日,明斯克市警察局将提交人的申诉发回明斯克莫斯科区检察官。

2.4 对提交人申诉中提及的各位警察的刑事诉讼于2011年4月18日正式启动。2011年5月19日,明斯克市检察官办公室的一名调查员对提交人进行了讯问。她详细介绍了2010年12月19日的事件始末,并描述了虐待她的警察相貌。

2.5 2011年5月11日,提交人的律师记录了事发时目击证人Z和Y的证词。提交人的律师还请调查员对这些人进行正式讯问,但无果。除了对提交人进行补充讯问和对犯罪现场进行检查之外,没有在调查框架内采取任何其他行动,没有试图查明虐待提交人的警察的身份,尽管提交人断言她能够认出他。

2.6 2011年12月2日,明斯克市检察官办公室的一名高级调查员告知律师,因为无法查明责任人,已中止调查。同日,律师正式请调查员提供中止调查决定的全文,称要对其提出上诉,必须有一份该决定。2011年12月5日,他的请求遭拒。

2.7 2012年1月9日,调查员通告律师已恢复调查。提交人再次被讯问,她重申了申诉。2012年2月1日,调查员告知,调查又被中止,理由同2011年12月2日相同。中止调查决定的全文从未提供给提交人或律师。

2.8 提交人称,她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她声称,无法合理地期待她对调查员中止调查的决定提出申诉,因为从未向她提供上述决定。律师请求提供上述决定遭拒,且根据白俄罗斯法律不能对拒绝一事进行司法复审。因此,提交人认为,她已无法利用任何其他国内补救办法。

2.9 提交人请缔约国向其提供适当的补救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因引发的医疗费用和非金钱损失给予经济赔偿;对虐待行为进行有效调查,公平起诉和适当惩处责任人;并正式道歉。

申诉

3.1 提交人称,2010年12月19日至20日夜她在警察手下所遭受的虐待构成侵犯《公约》第七条规定的权利的行为。由于虐待,她的腿被打断,不得不动手术,住院一周,随后经历了漫长的康复期。警察没有任何理由使用暴力,因为她参与的是一个和平群体。提交人还声称,没有立即向她提供医疗援助,并指出根据委员会的判例,《公约》第七条中的禁令也包括对受害人造成身体痛苦和(或)精神折磨的行为。她还声称,她不仅遭受了身体上的攻击,而且精神也受到影响,因为当局就想让她感到无助,伤害她。此外,她声称,在评估虐待的严重程度时,应考虑到她的年龄和性别。

3.2 提交人指出,根据委员会的判例,主管部门必须对虐待申诉进行及时和公正的调查。她声称,本案中开展的调查不符合《公约》第七条的要求,因为检察官办公室最初将其申诉转交警方,也就是说,被控犯罪者所属的同一机构,也因为直到2011年5月――事发后6个月才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调查在至为关键的起始阶段就失去了独立性,并且也不是迅速进行的。重启调查之后,也未能查明虐待提交人的责任人。调查员未讯问目击者,也没有安排嫌疑人列队辨认。

缔约国提交的材料

4.在2013年1月5日的一份普通照会中,缔约国请提交人提交其原始来文的俄文译本,因为原始来文是以英文提交的。缔约国认为,以俄文或白俄罗斯文以外的其他语言审议来文,它可能无法确保翻译的准确性,也可能无法核实其中所载的指控,并可能在促进审议来文的目标方面处于不利地位。一旦翻译成俄文或白俄罗斯文,缔约国随时准备审议来文可否受理问题。

提交人提交的材料

5. 2013年1月11日,提交人提交了其原始来文的俄文译本。她表示,缔约国应安排其主管部门处理以委员会正式和工作语言提交的来文。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6.1 在2014年12月17日的一份普通照会中,缔约国仅提交了其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由于来文及其俄文译本是律师提交的,缔约国认为,Maya Abromchik不是来文的提交人,因此登记来文违反了《任择议定书》。缔约国还说,对造成提交人人身伤害的调查并没有终止,而只是由于无法查明责任人而暂时中止。提交人可就中止调查的决定向检察官提出上诉。缔约国认为,委员会不应审议来文的案情实质,因为来文的提交违反了《任择议定书》第一、第二和第五条。缔约国指出,鉴于这种情况,它已停止与本案有关的程序。

6.2 在2015年3月26日的一份普通照会中,缔约国重申了先前的意见。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

7.1 2015年1月30日,提交人援引委员会的判例,认为应当由委员会决定是否对来文予以登记。提交人在委员会由一名在俄罗斯联邦从业的律师根据授权书代理,这符合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向检察官办公室提出申诉不是有效的补救办法,因为它不会提供类似于司法复审的真正具有对抗性和独立性的复审。因此,不应要求必须用尽这种补救办法。至于司法补救,根据国内法,提交人的案件无法利用这种补救办法。

7.2 2015年5月2日,提交人指出,缔约国2015年3月26日的意见与2014年12月17日的意见完全相同。因此,提交人提及其2015年1月30日的评论。提交人认为,缔约国提供完全相同的、毫无证据的意见,是在滥用《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规定的权利。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缔约国不予合作

8.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断言,审议提交人的来文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来文的登记违反了《任择议定书》,特别是因为来文提交人不是由提交人本人提交的,而是由律师提交的,而且也因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表示,它已停止关于提交给委员会的本来文的程序。

8.2 委员会回顾其惯例,正如“议事规则”第96条(b)项所体现的那样,个人可由其自行选择的人代理,只要代理人获得正式授权即可。当有关个人似无法亲自提交来文时,委员会也可以接受由其他人代表所称受害者提交的来文。一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默认承诺与委员会进行诚意合作,以便允许委员会能够审议此类来文,并在审查后将其意见送交有关缔约国及个人(见第五条第1和第4款)。缔约国若采取任何可能阻止或阻挠委员会对来文进行审议和审查以及表达其意见的行动,则违背了自己的义务。来文是否应予以登记应由委员会确定。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拒绝一个人得到法律代理的权利,不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来文是否应予登记,违反了《任择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的义务。

审议可否受理

9.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9.2 委员会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已确定同一事项没有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9.3 关于《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所列的要求,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来文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理由是提交人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提交人没有对中止调查的决定向检察官提起上诉。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说明提交人应向哪一个检察官办公室提出此类上诉。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她的律师要求提供该决定的副本遭拒,使其无法提出上诉,这一点缔约国未予反驳。委员会还注意到,她认为,向上级检察官提出上诉不会提供真正公平、对抗性和独立的复审,因此并不构成有效的补救办法。提交人还强调,国内法没有规定可对检察官中止调查的决定进行司法复审。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根据判例,请求检察官办公室启动监督复审程序不构成为了《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目的而必须用尽的有效补救办法。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提交人曾经可以或现在仍可使用的司法补救办法。鉴于这些情况,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9.4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提出的指控,即她在警察手下所遭受的虐待构成酷刑,国内主管部门也没有对此进行有效调查。委员会认为,来文的这一部分还提出了《公约》第二条第3款下的问题。

9.5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已充分证实了她根据《公约》第七条(单独并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提出的申诉,并着手审议案情实质。

审议案情实质

10.1 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参照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10.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提出的申诉,即2010年12月19日,在观望了明斯克市中心的和平集会之后,她遭到一名警察殴打,导致腿部复合性骨折,住院七天,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丧失部分行动能力。提交人还称,没有及时向其提供医疗援助。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提供了她所遭受的虐待详情、辅助医疗证据以及目击者的证词。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提交人的指控未予反驳。在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所陈述的事实构成侵犯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的行为。

10.3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因为缺乏及时性和公正性,对虐待她的案件进行的调查是无效的。特别是,刑事诉讼在2011年4月18日――亦即她向检察官办公室报告这一事件之后四个月――才启动,但由于主管部门未能查明行为人,分别于2011年12月2日和2012年2月1日两次中止。

10.4 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调查并未真正力图找到行为人,她请调查员对目击证人进行讯问并安排嫌疑人列队辨认遭拒,尽管她表示她将能够认出应负责任的警察。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调查缺少公正性,因为最初调查工作委托给明斯克市警察局,即行为人所在的单位。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并未反驳这些指控。委员会回顾指出,凡是对违反第七条的虐待行为的申诉,一经提出,缔约国必须迅速公正地予以调查。在本案中,七年多之后,仍未查明并起诉行为人。在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特别是为迅速、独立和充分调查提交人提出的指控而开展的任何有效调查的资料的情况下,必须适当重视提交人的指控。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所陈述的事实表明,缔约国未能履行充分调查提交人所提出的指控的义务。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单独并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

11.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白俄罗斯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单独并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委员会重申其结论,即缔约国还违反了《任择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的义务。

12.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提交人有效的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向《公约》权利遭侵犯的个人作出充分补偿。在本案中,缔约国有义务,除其他外:(a) 充分、有效地调查提交人提出的虐待指控,对行为人进行起诉并予以适当处罚;(b) 提供充分的赔偿和适当的抵偿措施,包括报销提交人的任何诉讼费和医疗费,以及非金钱损失;(c) 向提交人发布正式道歉信。缔约国也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的侵犯人权行为,并根据《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义务,本着诚意与委员会合作。

13. 缔约国应铭记,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的规定,缔约国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或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侵权行为一经确定,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所以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