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2/D/2212/201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4May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212/2012号来文的意见* ** * *

提交人:

AndreiSannikov (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白俄罗斯

来文日期:

2012年7月12日(初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己于2012年11月26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分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18年4月6日

事由:

对反对派领袖定罪;非法居留;不公平审判;酷刑和刑讯逼供;非人道的拘留条件;非法干预隐私;言论自由;和平集会自由;基于政治见解的歧视

程序性问题:

申诉证实程度;缔约国缺乏合作

实质性问题:

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任意拘留;被迅速带见法官的权利;由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审讯的权利;无罪推定权;有充足时间和便利准备辩护的权利;与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的权利;讯问证人的权利;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的权利;隐私权;言论自由;和平集会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受到法律平等保护;有效补救措施

《公约》条款:

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

1.来文提交人为AndreiSannikov, 系白俄罗斯国民,生于1954年。提交人申诉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2年12月30日起对白俄罗斯生效。提交人无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是一位政治家和活动家。他曾是一名职业外交官,担任过各种高级职位,包括从1995年至1996年任外交部副部长,并且获得过特命全权大使头衔。1996年11月,他辞去了外交部副部长职务,以抗议当年举行的修正《白俄罗斯宪法》的公投,因为那次修宪扩大了行政部门的权力,限制了某些权利和自由。1997年11月,他与别人共同发起了名为“97宪章”的民间倡议。他组织过非暴力抗议活动,反对2001年、2004年、2006年和2008年的总统选举和议会选举。2005年,他因对人权事业的奉献而被授予了布鲁诺·克赖斯基奖。2008年,他与白俄罗斯其他一些著名政治家一道,发起了“欧洲白俄罗斯民间运动”。他视自己为白俄罗斯政治反对派的领袖之一。

2.22010年10月,提交人登记为2010年12月19日总统选举的候选人。另外还有9名候选人,包括白俄罗斯总统AleksandrLukashenko先生。提交人在竞选活动中向媒体和选民发表了许多关于现任总统权力非法性的言论,并批评了现政权,谴责了选举过程的不民主性质。特别是他鼓励支持者参加了选举当晚为支持反对派举行的和平示威游行。示威游行定于晚上8时从明斯克市中心的十月广场开始,另外7位总统候选人也号召各自的支持者参加了这一活动。

2.3提交人指出,根据1997年12月30日《公共活动法》第5条和第9条规定,所有公众集会均须经当局事先授权,就这次活动而言,须经明斯克市执行委员会授权。另外,组织者选择的和平示威游行广场并非明斯克当局批准可用于这一目的的地点。提交人充分认识到,如果不经官方授权,这种示威游行将被视为非法,而且总检察长办公室也曾警告他,不允许这种公共活动。但提交人坚持认为,他与其他反对派候选人未申请组织示威游行授权的原因是,鉴于目前的政治气候和行政惯例,他们知道根本没有机会获得授权。不过,在竞选活动过程中,提交人和其他反对派候选人都曾试图与主管当局讨论即将开始的活动。他们曾请求会见内政部长和国家安全局局长,但均未果。2010年12月17日,国家安全局局长在一次采访中说,执法人员不可能与反对派讨论举行示威游行的申请,因为这类活动是非法的。

2.42010年12月11日,总统行政办公室主管在公共电视频道播放的一份声明中称,反对派聚集了一群枪手及大量烟花和爆炸装置,目的是在定于2010年12月19日的示威游行中制造骚乱。

2.52010年12月19日晚上8点左右,公众开始在明斯克十月广场汇集,这是未经授权的示威游行的一部分。包括提交人在内的大多数反对派候选人以及大约1.5万名支持者参加了示威游行,抗议他们认为不公平的选举,谴责选举中存在严重违规和舞弊行为。这是一次和平的活动,没有任何演讲者号召制造骚乱或暴力。提交人也发表了演讲,批评现政权的不民主性质,指出非官方渠道的民意调查结果与官方选举结果不同。提交人和其他反对派候选人邀请支持者前往独立广场的政府大楼,以便与当局直接谈判,并确保中央选举委员会在计票过程中不会违规操作。警察看到了示威游行,但未予干预。晚上9时左右,包括反对派候选人在内的大多数示威者开始沿着Nezavisimost大道(包括实际道路) 和平地朝政府大楼和中央选举委员会办公室走去。提交人指出,他虽然没有发动示威者使用道路,但他走在抗议者队伍中间。独立广场上聚集了大约4万人。包括提交人在内的反对派候选人发表了演讲,但并未号召制造骚乱或暴力。尽管当局有充足的时间和手段来组织周边安保,但政府大楼前既没有执法人员,也没有其他安保安排。

2.6晚上9时45分左右,一小撮身份不明的孤立个人开始向政府大楼投掷石块,同时还有人用摄像机拍摄。然而,现场执法人员在前30分钟都未干涉。包括提交人在内的几位反对派候选人试图到政府大楼与当局开始谈判。他们要求民众保持冷静,避免实施破坏行为,并指出,投掷石块是政府人员企图激怒示威者的把戏。一位反对派候选人VitalyRymashevsky通过扬声器如此宣称。大约半小时后,特种警察部队进入,在政府大楼门前排成一排,停留10分钟后离开了。随后,几个人继续打砸政府大楼的门窗。在这个过程中,反对派候选人获知执法机构已准备好进行谈判,提交人及其妻子与NikolaiStatkevich便走向政府大楼。提交人隔着门问站在大楼里的警察是否可以谈判。他们没有反应,候选人又返回到讲台上。半小时后,警察部队进入独立广场,开始驱散人群。他们采用了不相称的武力,包括防暴盾牌和警棍。大多数示威者没有反抗,但警察继续殴打他们。提交人指出,在示威游行期间,当局并未要求群众自愿疏散。提交人被击中腿部和头部,失去了知觉。恢复知觉时,他意识到自己的腿受了重伤,需要医疗救助。朋友们提出送他去医院,他答应了。然而,警察在几公里外拦下了那辆车,把提交人拖了出来,用不相称的武力逮捕了他。在被捕期间,他遭到殴打和脚踢,面部、头部、手臂和躯干都遭到暴击,造成头部、手臂和躯干多处出现血肿,腿部严重受伤。

2.7提交人最初被关押在明斯克市Okrestina街的一处临时牢房里,不久之后,狱方便以送医院为借口将其转移到国家安全局审前拘留中心,一直关在那里直至审判结束。2010年12月20日,根据《刑法典》第293条第1款(聚众闹事、暴力侵害个人、屠杀、纵火、破坏财产、武装抵抗当局)和《刑法典》第293条第2款(参与暴乱,包括实施第293条第1款所具体规定的行为),对提交人提起了刑事诉讼。2010年12月22日,检察院下令将提交人还押拘留,一直拘留到审判之时。2010年12月29日,根据《刑法典》第293条第1款和第2款正式起诉了提交人。对他的指控非常笼统,未具体说明他被控犯了什么罪。提交人坚持认为,根据国内立法,对他的还押拘留属于非法,毫无依据。此外,授权对他还押拘留的检察官并非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提交人的律师于2010年12月23日、2011年1月21日、2011年1月28日、2011年2月24日、2011年3月25日、2011年4月5日、2011年4月8日、2011年4月11日和2011年4月27日就其还押拘留提起了上诉,并要求保释,但法院一律予以了拒绝或驳回。

2.8 提交人指出,在审前调查期间,他联络律师的权利遭到限制。2010年12月19日至2011年3月22日期间,当他被关押在国家安全局审前拘留中心时,拘留中心当局通知他的律师,由于拘留中心没有会见室,因此他们不能前往探视。因此,提交人在拘留期间从无机会与其律师私下交谈,而与此同时,调查行动却在进行。他的律师就此于2010年12月23日、2010年12月29日、2011年1月6日、2011年1月27日和2011年2月16日提出了申诉。所有这些申诉均被侦查员或拘留中心当局驳回或拒绝。此外,2011年3月3日,提交人的第一位律师,PavelSapelko, 被明斯克市律师协会开除了,司法部吊销了他的执照,据称这位律师之前公开对提交人的“可怕”状况以及政府在其审前拘留期间对他的虐待表示关切。

2.9 提交人指出,他被关押在国家安全局审前拘留中心期间遭到了酷刑和虐待。2010年12月20日被带到拘留中心时,他因遭受殴打而伤痕累累,却未得到医疗救助。他被关押在一间非常狭小、寒冷的牢房里,不得不睡在光秃秃的木地板上,还被禁止入厕达五小时之久。由于腿伤剧痛,他几乎无法使用分配给他的狭窄空间。三四天之后,他分得一张木制双层床上的空间,却被命令面对明亮的灯光安静地躺着。牢房里总是开着灯。在木制双层床上,他被禁止改变姿势。如果他在睡着后翻身,狱警就会叫醒他及其他狱友,命令他们重新采取上述的睡姿。他给国家安全局审前拘留中心负责人写了一封投诉信,之后他被转移到另一间牢房,再次被迫睡地板。他受伤的腿部剧痛不止。牢房本身没有厕所,提交人每天只能使用外部厕所两次。他每天都受到羞辱性的搜查,在搜查过程中,戴套头露脸帽的身份不明人员全然不顾他的腿伤,强迫他上下很陡的楼梯,命令他脱下衣服,对他进行辱骂,并用棍棒殴打他。提交人每次离开自己的牢房时,都被戴上手铐,双手背在身后。

2.10 提交人被剥夺了联系亲属的权利,在被捕后一个月内未能收到他们的任何消息。他获知妻子也遭到拘留,他将失去对3岁儿子的监护权,而且除非他招供,否则他的家人将遭受酷刑。特别是2010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局局长探视了提交人,公开以其妻子和孩子的生命及健康来威胁他。由于提交人非常明白有关官员有权力实现那一威胁,因此他在第二次见面后便同意招供。在随后的审讯中,警官和负责此案的侦查员事先讨论了提交人的“证词”,然后按照审讯协议进行录音。虽然提交人的律师在场,但提交人被禁止与之交谈,甚至被禁止看他,因此提交人未得到任何法律援助。在审讯过程中,提交人受到了心理和生理压力,还被剥夺了与外界的任何联系,包括阅读报纸和观看公共电视的权利。提交人被迫观看所谓的内部电视频道,这些频道播放反犹太宣传和暴力场面。2011年3月,提交人要求住院治疗急性痛风,但审前拘留中心行政当局拒绝了他的请求。2011年4月8日,提交人向明斯克市内政部负责调查危害人身、健康和财产罪的单位负责人提交了一份关于酷刑和虐待的书面投诉,但无人展开调查。

2.11 提交人及其律师就提交人在被捕过程中遭受的不相称武力提出了申诉,并于2010年12月20日请求为他验伤,但国家安全局侦查员于2010年12月23日拒绝了这一请求。提交人的律师通过负责审前调查的机构就那一拒绝向白俄罗斯总检察长提起了上诉。2011年2月14日,他收到了一份由国家安全局同一名侦查员签署的答复,其中称已就验伤请求作出决定,即予以拒绝。因此,这一上诉根本就未转交到总检察长办公室。2011年5月12日,在明斯克Partizansky地区法院庭审时,提交人称,为了获得供词,监狱看守对他实施了酷刑,剥夺了他的睡眠,让他饱受严寒,并对他的家属进行威胁。他申明,政府提交的一些证据系他遭到逼迫后提供。作为回应,检察官向法院呈交了一封明斯克副检察官签署的2011年5月17日的信函,说明提交人的指控尚未得到证实。法院未下令进一步调查这些指控。在随后的所有上诉中,提交人都投诉过他被关押在国家安全局审前拘留中心时遭受的酷刑和虐待,均未果。

2.12 提交人指出,在对他的案件进行审前调查时,一些国家控制媒体发表的文章或播放的纪录片称他犯有与2010年12月19日事件有关的罪行。白俄罗斯总统AleksandrLukashenko先生在接受国家控制电视频道采访时以及2011年2月28日接受《华盛顿邮报》采访时都提到了提交人的罪行。

2.13 审前调查结束时,提交人在熟悉自己案件相关材料的过程中发现,白俄罗斯副检察长曾授权在2010年7月28日至2010年12月19日期间对提交人及其妻子和他竞选活动成员的电话进行录音,包括他正式登记为总统选举候选人以后的电话。2011年5月底,提交人就窃听一事向白俄罗斯总检察长提交了申诉。尽管他从未收到对该申诉的答复,随后也无人展开调查,但初审法院却将通过窃听非法获得的资料作为提交人犯罪的证据。

2.14 2011年4月15日,检察院将提交人的案件转交了初审法院。根据最后公诉书,他被控违反《刑法典》第293条第1款:号召公众参加2010年12月19日的示威游行;散布选举不民主以及选举结果系伪造的虚假信息;策划和准备煽动群众进行攻击;发动从十月广场到独立广场的游行;并指挥人群占领政府大楼出入口。在明斯克Partizansky地区法院庭审中,提交人及其律师的许多请求都遭到了拒绝,其中包括进行检查、提出证据、询问特定证人以及提交2010年12月19日独立广场闭路电视摄像机拍摄的录像。例如,提交人的律师代他作了证人证词,并提供了示威游行当晚独立广场上的照片。然而,法庭并没有将这些照片采信为证据。相反,法庭允许检察官将提交人参与的电话交谈作为证据备案,而电话内容正是在总统竞选期间窃听得来的。控方未提供任何证据表明,提交人在示威游行活动中实施或煽动他人实施了骚乱、暴力、人身伤害或破坏财产等行为。提交人除了在被捕期间腿部受伤之外,还有其他记录在案的病史。他多次请求法庭休庭以便接受医疗救助,但这些请求均遭到了拒绝。

2.15 2011年5月14日,根据《刑法典》第293条第1款,提交人被判犯有组织聚众闹事罪,判处在一个重刑劳改队监禁五年。他向明斯克市法院提出了撤销原判上诉,除其他外特别指出他根据《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提交人曾要求允许他亲自出庭,但他的请求遭到了拒绝。2011年7月15日,明斯克市法院经极短暂讯问后驳回了提交人的撤销原判上诉,因而对提交人的判决随即生效。某日,提交人的律师向明斯克市法院院长提出了监督复审请求,但该请求于2011年10月12日被驳回。另一日,提交人的律师向最高法院院长提出了进一步的监督复审请求,但最高法院副院长于2012年1月27日驳回了请求。2012年4月9日,最高法院第一副院长驳回了向最高法院院长提交的第二份监督复审请求。

2.16 提交人指出,他在服刑期间两次从一个劳改队转移到另一个劳改队,却未被告知转监的原因,并且在2011年11月17日至2012年1月16日期间,他还被剥夺了会见律师的可能性。提交人的律师每次到劳改队探视时,都被告知,由于提交人受到生命威胁而对他采取了“保护措施”,因此他们将无法会见其委托人。2011年11月17日,提交人的一名律师就当局拒绝让其会见在白俄罗斯莫吉廖夫州第四劳改队服役的委托人提出申诉,但检察院于2011年12月19日通知他,未发现有任何侵犯提交人权利的行为可予申诉。2012年1月30日,该律师就当局拒绝让其会见其委托人一事向莫吉廖夫州列宁斯基地区法院提起上诉,但该上诉于2012年2月3日被驳回。2012年2月10日,提交人的律师向莫吉廖夫州法院进一步上诉,州法院于2012年4月2日驳回了上诉。2012年4月30日,提交人的律师就上述决定向莫吉廖夫州法院院长提出了监督复审请求,但未得到答复。同样,提交人的律师就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16日期间当局拒绝让其会见其委托人一事向莫吉廖夫州检察院、白俄罗斯总检察长、内政部主管部门和内政部长提起了上诉,但所有上诉均被驳回。

2.17 提交人的律师还于2011年12月就当局拒绝让其会见在维捷布斯克州第三劳改队的委托人一事向维捷布斯克州维捷布斯克地区法院提出了申诉,但该申诉于2012年1月6日被驳回。某日,提交人的律师就驳回申诉一事向维捷布斯克州法院进一步提起了上诉,但该上诉于2012年1月30日被驳回。2012年1月31日,提交人的律师就上述决定向维捷布斯克州法院院长提出监督复审请求,但院长于2012年3月2日驳回了请求。某日,提交人的律师向明斯克市法院院长提出了监督复审请求,最高法院副院长于2012年4月26日驳回了请求。提交人称,他在2011年1月16日后才被允许在维捷布斯克州第三劳改队会见他的律师。在“管制期”,他与律师及家属的书信和电话受到同等限制。

2.18 2012年4月14日,提交人获得总统赦免,免除了其剩余的刑期。然而,赦免并不包括删除犯罪记录中的定罪。同时,他仍然处于所谓的“预防性观察”中,如果住址发生任何变化或者离开常住地超过一个月,就必须通知内政部有关部门,并且须应上述当局要求,亲自向其解释自己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2.19 提交人表示,他已经用尽了所有可用、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提交人申诉,他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因为刑侦人员、国家安全局审前拘留中心人员和国家安全局其他人员在审前调查阶段,为了获得供词而让他遭受了酷刑、虐待和心理压力。提交人还诉称,特种警察部队于2010年12月19日在独立广场执行安全行动过程中以及在随后的逮捕过程中,对他使用的不相称武力给他造成了人身伤害。尽管提交人及其律师多次向缔约国有关当局和法院提出申诉(见上文第2.9-2.11段),但从未有人对这些指控进行过迅速、客观和独立的调查。

3.2提交人诉称,对他的逮捕和拘留未能遵守《公约》第九条所载的各项保障。他指出,关于审前限制措施的初始裁决以及还押拘留的持续延长都是非法的,因为这些都未考虑案件情形及其个人状况。提交人指出,无论是对他还押拘留的缔约国当局还是法院,都未能提供任何解释,说明为什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还押拘留以外的限制措施和(或)保释不能适用于他的案件。提交人补充道,裁定他还押拘留的检察官并非《公约》第九条第3款要求的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见上文第2.7段)。

3.3至于所控违反《公约》第十条的行为,提交人指出,2011年11月17日至2012年1月16日期间,他服刑的劳教机构行政当局阻止他会见律师,借口是为了确保他的安全而对他适用了“保护措施”,从而使得无法会见。他补充道,在“管制期”,他与律师及家属的书信和电话受到同等限制(见上文第2.17段)。

3.4提交人还诉称,他被剥夺了由一个独立、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审讯的权利,这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他指出,法庭拒绝接受他在辩护中呈交的关键证据,却接受了检察院提出的不公正的无关证据。法庭还拒绝传召提交人律师指认的特定证人,并驳回了所有辩护动议,却系统地维持了起诉动议(见上文第2.14段)。提交人补充道,法庭未代表他讯问证人,因而还侵犯了《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戊)项所保障的权利。提交人坚持认为,因此,白俄罗斯的法院系统并不独立,他援引了一些报告支持他的申诉。

3.5 提交人进一步指出,在2010年12月19日至2011年3月22日的调查期间,他被禁止会见律师或与之私下沟通。此外,他的第一位律师被明斯克市律师协会开除了,司法部吊销了他的执照,据称这位律师之前曾公开对提交人的“可怕”状况以及政府在其审前拘留期间对他的虐待表示关切(见上文第2.8段)。提交人进一步申诉,他依据《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受到保障的无罪推定权遭到侵犯,因为国家控制的媒体和缔约国政府在总统选举前后公开指责他及其他反对派候选人试图推翻现任总统,并在法院认定其罪行前称提交人犯有与2010年12月19日事件有关的罪行。提交人补充道,侵犯他无罪推定权的行为还有,在审讯其案件的整个过程中,让他带着手铐待在法庭的囚笼里。

3.6 提交人申诉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七条,诉称缔约国当局在2010年7月28日至2010年12月19日期间对提交人及其妻子和他竞选活动成员的电话进行了非法录音,包括他正式登记为白俄罗斯总统选举候选人以后的电话。他认为,窃听本身毫无必要,属于非法的不正当行为,因此侵犯了他的隐私权。此外,初审法院还将通过窃听非法获得的资料用作证明提交人犯罪的证据(见上文第2.13段)。

3.7提交人还诉称,他依据《公约》第十九条受到保障的持有主张、不受干涉的权利以及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都受到侵犯,因为缔约国对行使这些权利强加了法律未规定、对民主社会没有必要的限制。他补充道,法院认为他犯下的所谓犯罪行为,除其他外,包括散布“虚假信息”,即现任政府属于非法,选举不民主,以及选举结果由中央选举委员会伪造等。他就此辩称,正如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民主制度和人权办公室关于白俄罗斯选举的大量报告所证实的那样,这些归罪陈述纯属事实。提交人进一步指出,缔约国当局因他行使言论自由权而起诉了他,并判处他五年监禁。他补充道,这种惩罚显然是不相称的,尤其因为刑侦机构未能证明对他的归罪陈述与2010年12月19日冲击政府大楼的身份不明个人的非法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

3.8 提交人称,他是2010年12月19日未经授权的和平公众集会的联合组织者之一。他补充道,根据有关行使《公约》第二十一条所保障的和平集会权的国际标准,即使集会未经正式授权,缔约国当局仍有义务积极确保和平集会的安全。提交人诉称,由于缔约国当局未能迅速遏制2010年12月19日下午9时45分冲击政府大楼的一小撮孤立人群的非法行为,因而未能履行这项义务(见上文第2.6段)。提交人表示,他自己的行动纯属和平行动,他从未号召支持者冲击政府大楼。相反,他公开呼吁他们保持冷静,避免实施任何暴力行为。尽管提交人与其他反对派候选人组织的示威游行本来是一次和平集会,但缔约国当局违反《公约》第二十一条,以不相称的武力驱散了集会。根据《刑法典》第293条第1款,提交人自己后来被判犯有组织聚众闹事罪。提交人非常详尽地指出,《刑法典》第293条的规定太过含糊和宽泛,以致无法预见个人行为的法律后果,而且国内法律并没有“聚众闹事”的定义。提交人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因他组织了一场未经授权但和平的公众集会而根据《刑法典》第293条第1款对他判处五年监禁的做法不相称地干涉了他行使《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和平集会权。此外,法律未对此种干涉做出规定,即法律有漏洞。

3.9提交人申诉,其他反对派候选人也“实施”了法院定性为“聚众闹事”的行为(包括鼓励支持者参加十月广场上的和平示威游行,前往独立广场,批评现任政府以及试图进入政府大楼,以便与执法机构展开谈判)。然而,对其中一些人的定罪较轻,而对另一些人则并未起诉。 提交人指出,不清楚为什么不同个人实施的相同行为却导致了不同的法律后果。他诉称,缔约国当局违反了《公约》第二十六条,以他的政治见解为由对他进行了歧视,从而剥夺了他在法律面前平等以及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

缔约国缺乏合作

4.在2012年11月26日、2014年1月29日、2014年11月19日和2015年2月16日的普通照会中,委员会请缔约国向其提交关于本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资料。委员会指出尚未收到这一资料。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就提交人申诉可否受理或其实质内容提供任何资料。委员会忆及,《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要求各缔约国一秉诚意审查对其提出的所有指控,并向委员会提供其掌握的一切资料。在未得到缔约国答复的情况下,应该适当考虑提交人充分证实的那些指控。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5.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5.2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

5.3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断言已经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鉴于缔约国未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要求已得到满足。

5.4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提出的申诉,即缔约国当局以提交人的政治见解为由对他进行了歧视,因为对参加2010年12月19日未经授权的和平示威游行的其他反对派候选人定罪较轻,对另一些人则根本未起诉(见上文第3.9段)。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出于可受理目的而充分证实其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提出的申诉,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认为该申诉不可受理。

5.5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已出于可受理目的而充分证实了他根据《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提出的其余申诉。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6.1 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要求,参照各当事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6.2 针对提交人关于当局在审前调查阶段为了获得供词而让他遭受酷刑、虐待和心理压力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他详尽描述了所用的手段,如利用他脆弱的健康状态,威胁要对其直系亲属实施酷刑,以及羞辱性的手段,如剥夺睡眠以及每天搜身。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诉称,特种警察部队于2010年12月19日在独立广场执行安全行动过程中以及在随后的逮捕过程中,对他使用的不相称武力给他造成了人身伤害。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提交人尽管有多处受伤,却没有得到医疗救助,他提出的验伤请求遭到了拒绝。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诉称,在2011年11月17日至2012年1月16日的“管制期”,他被禁止会见律师,他与律师及家人的书信和电话受到同等限制。根据现有卷宗文件,提交人本人及其律师曾就此多次向缔约国有关当局和法院提出过申诉。具体而言,2011年5月12日,在明斯克Partizansky地区法院庭审时,提交人称,为了获得供词,监狱看守对他实施了酷刑,剥夺了他的睡眠,让他饱受严寒,并对他的家属进行威胁。他申明,一些政府的证据是在他受到逼迫之下获得的。作为回应,检察官向明斯克Partizansky地区法院呈交了一封明斯克副检察官签署的2011年5月17日的信函,说明提交人的指控尚未得到证实。法院未下令进一步调查这些指控。委员会就此回顾,一旦有人就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待遇提出申诉,缔约国必须迅速、公正地予以调查。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缔约国未能说明其各主管当局和法院如何就提交人关于为了获得供词而让他遭受酷刑、虐待和心理压力的申诉展开了调查。既然如此,必须适当考虑提交人的申诉。委员会认为,其掌握的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

6.3 鉴于上述结论,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单独审查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条提出的申诉。

6.4 委员会忆及其过去的判例,即《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关于无人可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的条文须理解为没有来自刑侦当局为获得供词而对被告施加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生理或心理压力。 委员会还忆及,在涉及指控刑讯逼供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在于国家,应由国家证明被告的陈述是出于自愿。既然如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其掌握的事实还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

6.5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提出的申诉,即适用于他的审前限制措施和还押拘留的持续延长是非法的,因为这些都未考虑案件情形及其个人状况。提交人指出,无论是对他还押拘留的缔约国当局还是法院,都未能提供任何解释,说明为什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还押拘留以外的限制措施和(或)保释不能适用于他的案件。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申诉已提交了缔约国有关当局和法院,但都遭到了草率拒绝。委员会就此回顾,“任意”这一概念不能和“违法”划等号,必须给予更广泛的解释,使其包括不适当、不正当、缺乏可预见性和适当法律程序,以及合理性、必要性和程度等要素。这意味着,除其他外,根据刑事指控实行的还押拘留,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合理且必要,例如,防止逃跑、干扰证据或再次犯罪。缔约国尚未证明本案存在此种风险。因此,在无任何进一步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1款。

6.6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诉称,裁定他还押拘留的检察官并非《公约》第九条第3款要求的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委员会回顾道,上述规定使被控刑事犯罪的被拘留者有权利对自己的拘留实现司法控制。正当行使司法权这一要求本身就意味着要由一个在所处理问题上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立场的机构行使司法权。因此,委员会认为,该检察官不能被视为具备作为《公约》第九条第3款意义上的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所必需的机构客观性和公正性,并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违反了此项规定。

6.7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诉称其被剥夺了由一个独立、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审讯的权利,称这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见上文第2.14段和第3.4段),并称缔约国法院未为他提供《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乙)和(戊)项所载最低保障(见上文第2.8段和第3.5段)。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诉称,在2010年12月19日至2011年3月22日期间,他被禁止会见律师或与之私下沟通。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提交人宣称,他的第一位律师被明斯克市律师协会开除了,司法部吊销了他的执照,据称这位律师之前公开对提交人的“可怕”状况以及政府在其审前拘留期间对他的虐待表示关切。在缔约国未提交评论反驳提交人指控的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其所掌握的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及第十四条第3款(乙)和(戊)项。

6.8 关于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的指控,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诉称,他的无罪推定权遭到侵犯,因为国家控制的媒体和缔约国最高当局公开指责他企图推翻现任总统,并在法院认定其罪行前称提交人犯有与2010年12月19日事件有关的罪行(见上文第2.12段和第3.5段)。提交人还诉称,在审讯其案件的整个过程中,让他带着手铐待在法庭的囚笼里。缔约国并未反驳这些指控。委员会回顾道,《公约》保障受指控者在主管法院证实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的权利。在缔约国未提供任何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所述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

6.9 提交人申诉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七条,诉称缔约国当局在2010年7月28日至2010年12月19日期间对提交人及其妻子和他竞选活动成员的电话进行了非法录音,包括他正式登记为白俄罗斯总统选举候选人以后的电话。他认为,窃听本身毫无必要,属于非法的不正当行为,因此侵犯了他的隐私权。此外,初审法院还将通过窃听非法获得的资料用作证明提交人犯罪的证据。委员会在这方面注意到,提交人就窃听向白俄罗斯总检察长提出的申诉仍未得到答复,而缔约国尚未对提交人在这方面的详细指控发表评论。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其掌握的事实表明,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七条享有的权利。

6.10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诉称,根据《刑法典》第293条第1款对他的刑事定罪侵犯了他依据《公约》第十九条受到保障的持有主张、不受干涉的权利以及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因为缔约国对行使这些权利强加了法律未规定、对民主社会没有必要的限制。提交人诉称,缔约国当局因他行使言论自由权而起诉了他,并判处他五年监禁。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关于这种惩罚显然不相称的申诉,理由是刑侦机构未能证明对他的归罪陈述与2010年12月19日冲击政府大楼的不明身份个人的非法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

6.11 委员会援引其关于见解自由和言论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其中指出,见解自由和言论自由是个人全面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而这些自由在任何社会都是必要的。它们是充分自由和民主社会的奠基石(第2段)。委员会回顾道,《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允许施加某些只能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的限制:(a) 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b) 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针对行使此种自由施加的任何限制,均必须符合必要性和适度性的严格检验标准。施加限制的目的仅限于明文规定的,并且必须与所指特定需要直接相关。 委员会回顾道,应由缔约国证明对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享有的权利施加限制是必要且适度的。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及其法院均未作出任何解释,说明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阐明的必要性和适度性条件对提交人行使言论自由权所施加的限制何以具备正当理由。因此,委员会认定,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2款享有的权利。

6.1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诉称,缔约国因他组织了一场未经授权但和平的公众集会而根据《刑法典》第293条第1款对他判处五年监禁的做法不相称地干涉了他行使《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和平集会权。这种干涉并无法律依据,因为《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太过含糊和宽泛,以致无法预见个人行为的法律后果,而且国内法律并没有“聚众闹事”的定义。因此,委员会回顾道,《公约》第二十一条保障的和平集会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在民主社会中不可或缺。这项权利包括有可能在公共场所组织和参加和平集会,包括自发集会。在缔约国未提供任何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在本案中,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依据《公约》第二十一条享有的权利。

7.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认定,其掌握的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1款和第3款、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2款及第3款(乙)、(戊)和(庚)项、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2款和第二十一条。

8.按照《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的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向被侵犯了《公约》所承认权利的个人提供全面有效的补救。因此,缔约国有义务,除其他外特别是向AndreiSannikov提供充分赔偿,删除其犯罪记录中的定罪,对酷刑和虐待指控进行迅速、公正、有效和彻底的调查,并对责任人提起刑事诉讼。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9.缔约国应牢记,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缔约国也已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官方语文广为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