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文提交人:

K.K.和其他人(由律师Ireneusz C.Kamiński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及其已故亲属

所涉缔约国:

俄罗斯联邦

来文日期:

2016年10月27日(初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于2016年12月28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发布)。

决定通过日期:

2019年11月5日

主题事项:

对提交人的亲属——战俘——被苏联当局处决一事缺乏有效调查

程序性问题:

属时可受理性;诉讼主张证据

实质性问题:

生命权;法外处决;有效补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三款,以及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一条和第二条

1.来文提交人K.K.,1940年出生,I.E.,1936年出生,W.W-J.,1940年出生,W.R.,1938年出生,G.E.,1935年出生,A.T.,1933年出生,J.L.W.,1930年出生。所有提交人均系波兰国民。他们的代理律师是波兰科学院法律研究所的Ireneusz C. Kamiński律师。《任择议定书》于1992年1月1日对俄罗斯联邦生效。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1939年9月,苏联部队入侵波兰东部,约25万名波兰士兵、边防卫队、警察、狱警、国家官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被拘留。他们中的一些人被释放,而另一些人则被送往由内务人民委员会在科泽尔斯克、奥斯塔什科夫和斯塔罗布尔斯克建立的特别战俘营。

2.21940年3月初,内务人民委员会负责人拉夫伦蒂·贝里亚向苏联共产党总书记约瑟夫·斯大林提交了一份提案,请求批准将波兰战俘作为苏联的敌人枪杀。该提案明确指出,战俘营收容了14 736名前军官和警察,其中97%以上是波兰籍,另有10 685名波兰国民被关押在乌克兰和白俄罗斯西部地区的监狱中。1940年3月5日,苏共中央委员会政治局批准了这一提案,并下令枪杀被拘留的战俘。这些案件将由内务人民委员会三人代表审议,不传唤被拘留者,不披露指控,没有任何关于调查结论的陈述,也不向他们发出起诉书。

2.31940年4月至5月间,有21 857人被处决。只有395名被拘留者获释。科泽尔斯克战俘营的战俘在斯摩棱斯克附近被称为卡廷森林的地方被杀害;斯塔罗布尔斯克战俘营的战俘在哈尔科夫的内务人民委员会监狱被枪杀,他们的尸体埋葬在Pyatikhatki村附近;奥斯塔什科夫战俘营的警察在加里宁(现特维尔)的内务人民委员会监狱被杀害,并被埋葬在梅德诺耶。

2.4提交人声称,他们的亲属于1940年被杀害,情况如下:

·M.A.,生于1903年,K.K.和I.E.的父亲,1939年9月20日后被俘,在特维尔被杀害,埋葬在梅德诺耶;

·W.W.,生于1909年,W.W.-J.的父亲,1939年9月19日或20日被俘,1940年4月30日被杀害,埋葬在卡廷;

·S.R.,生于1883年,W.R.的祖父,1939年9月20日左右被俘,埋葬在卡廷;

·S.E.,生于1900年,G.E.的父亲,据推测在哈尔科夫被杀害,埋葬在Pyatikhatki;

·S.T.,生于1900年,A.T.的父亲,1939年9月17日被捕,在特维尔被杀害,埋葬在梅德诺耶;

·A.W.,生于1897年,J.L.W.的父亲,1939年10月被捕,在特维尔被杀害,埋葬在梅德诺耶;

2.51942年和1943年,德国军队向苏联领土挺进,在卡廷森林附近发现了万人坑。成立了一个由12名法证专家组成的国际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43年4月至6月进行了挖尸检验工作。挖掘出了4 243名波兰军官的遗骸,其中2 730名的身份得到确认。确认身份的人包括两名提交人S.R.和W.W.的亲属。委员会得出结论,苏联当局对这场大屠杀负有责任。苏联当局否认对杀戮负责。1943年,内务人民委员会成立了一个由尼古拉·布尔登科担任主席的国家特别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44年1月22日得出结论,波兰战俘已于1941年秋季被德国人处决。

2.61959年3月3日,内务人民委员会的后继机构国家安全理事会(克格勃)主席Aleksandr Shelepin向苏共总书记尼基塔·赫鲁晓夫提议销毁关于处决波兰战俘的记录和其他材料,但内务人民委员会三人代表宣判被枪杀人员的会议报告和关于执行该决定的文件除外。

2.71990年4月13日,苏联通讯社塔斯社公开宣布,贝里亚及其下属对卡廷森林的处决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苏方对卡廷悲剧深表遗憾。

2.81990年3月22日,哈尔科夫检察官办公室对在该市树木繁茂的公园发现波兰公民的万人坑一事展开刑事调查。1990年8月20日,刑事调查针对贝里亚和有军官军衔的内务人民委员会其他官员展开。1990年9月27日,调查由苏联军事检察长办公室接管,该办公室开始进行第159号调查。

2.91991年夏秋两季,波兰和俄罗斯两国专家在哈尔科夫、梅德诺耶和卡廷的万人坑地点挖尸检验。他们还审查了与卡廷大屠杀有关的档案文件,采访了至少40名证人,并委托进行法证检验。根据军事身份标签确认了22具遗体的身份。

2.10 1992年3月17日,成立了一个俄罗斯专家委员会,以评估从第159号调查过程中收集的材料和证据中应该得出的结论。1993年6月13日,开展调查的检察官负责人提出动议,要求作出停止调查的程序性决定,因为施害者都已死亡。他建议根据《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章程》第6条(a)款、(b)款和(c)款,认定斯大林及其政治局同伙对波兰公民犯下了危害和平与人类罪、战争罪和灭绝种族罪。他还表示,布尔登科委员会的成员犯有滥用权力罪,并辩称,那些执行非法命令的人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包括死刑。这项动议被军事检察长驳回。

2.11 俄罗斯联邦政府在几项决定中承认,根据1940年3月5日政治局决定被枪杀的波兰公民是政治镇压的受害者。1996年10月19日,第1247号决定获得通过,在卡廷和梅德诺耶极权镇压的苏联和波兰公民受害者墓地上建立纪念馆。

2.12 2004年9月21日,由于施害者都已死亡,军事检察长停止了第159号调查。该决定连同116卷调查卷宗(总共有183卷)被归类为国家机密。军事检察长于2005年3月11日宣布了这一决定。他指出,已确定前苏联领土上有14 542名战俘,其中1 803人的死亡已得到证明。这次大屠杀被宣布为不构成灭绝种族罪,并且由于有罪的官员已经死亡,因此没有从司法角度考虑此事的基础。

2.13 大多数提交人多次向俄罗斯各当局申请获得关于卡廷刑事调查的信息。1998年4月21日,W.W.-J.的母亲O.W.收到了军事检察长办公室对她要求为其丈夫W.W.昭雪的答复。答复指出,W.W.曾作为战俘被关押在科泽尔斯克战俘营,并于1940年同其他战俘一起被处决,但为他昭雪的问题只有在第159号调查结束后才能考虑。2006年1月18日,军事检察长办公室拒绝了昭雪请求,理由是无法确定W.W.被判处死刑的法律依据。

2.14 提交人在俄罗斯提起了两套诉讼:根据1991年《昭雪法》的规定,为他们的遇害亲属昭雪;以及停止调查的决定。2008年2月21日,提交人向军事检察长办公室提出请求,要求为其亲属昭雪。2008年3月13日,军事检察长办公室拒绝审查他们关于案情实质的动议。该办公室告知提交人,波兰、乌克兰、白俄罗斯和俄罗斯执法机构的联合调查没有发现1940年处决受害者的决定所依据的刑事档案和其他文件,并且追索这些档案的任何可能性自那以后已经失去。在没有此类档案的情况下,无法决定《昭雪法》是否适用于被杀害的亲属。提交人向莫斯科哈莫夫尼基区法院提出的上诉于2008年10月24日被驳回,他们随后向莫斯科市法院提出的上诉于2008年11月25日被驳回。

2.15 2008年5月4日,提交人就军事检察长结束卡廷案调查的决定向莫斯科哈莫夫尼基区法院提出上诉。他们要求法院认定这一决定是非法的,并给予他们卡廷刑事案受害者的地位。该上诉于2008年6月5日被哈莫夫尼基地区法院驳回。提交人就这一裁决向莫斯科市法院刑事庭提出上诉,该庭于2008年7月7日维持了区法院的裁决。提交人于2008年8月20日向莫斯科巡回军事法庭提出上诉。2008年10月14日,莫斯科巡回军事法庭驳回了他们的上诉。2009年1月29日,提交人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军事委员会提出的撤销原判上诉被驳回。在关于中止调查的诉讼中,当局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提交人的亲属在被遣送出战俘营后已被处决,因为他们的遗骸不在1991年已经确定身份的22具遗体之列。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理由承认提交人是调查中的受害者并让他们查阅与诉讼和调查有关的文件。关于1998年4月21日军事检察长办公室的信,法院指出,确认W.W.遭到处决是在一起正在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发出的,最后调查对此无法予以确认。

2.16 在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之后,提交人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请。 2012年4月16日,该法院作出了判决。该法院认为,它没有属时管辖权来审议提交人根据《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2条(对大屠杀进行有效调查)提出的申诉,但认为关于其中四名提交人的权利(有辱人格和不人道的待遇),的确有违反《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3条的行为。此案随后移交该法院的大审判庭,后者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判决。大审判庭认为,它没有属时管辖权来审查根据第2条提出的申诉,而且没有违反《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3条的行为。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俄罗斯对卡廷大屠杀的调查不符合有效调查的基本要求,侵犯了他们根据结合《公约》第六条一起阐释的第二条第三款享有的权利。他们声称,他们在调查期间没有获得受害者地位,因此不能参加诉讼;证据不是从他们那里收集的;没有采取挖掘等基本的取证措施;并且对大屠杀的法律分类是不充分的。提交人认为,申诉具有属时可受理性,因为俄罗斯当局有持续的义务调查这次屠杀,而且在批准后期间没有履行这一程序性义务。

3.2提交人还声称,他们从俄罗斯当局得到的待遇相当于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他们指出,在法庭诉讼过程中,法院认定他们亲属的遭遇没有得到证实,这与军事检察长办公室1998年的声明相反,在该声明中,一名提交人被告知其亲属已被处决(见上文第2.13段),而且与1943年调查的结论相反,那次调查确认了提交人两名亲属的身份(见上文第2.5段)。他们声称,据推测已经死亡的他们的亲属在缔约国当局发布决定后“失踪”了。他们声称,这种否认历史事实和先前说法的言论必须被视为给他们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悲痛和压力,这超出了近亲被杀害通常伴随的情感悲伤。

3.3提交人还指出,所提交的事实可被解释为违反了《公约》第十四、第十七和第十九条。

缔约国的意见

4.1在2018年5月23日的一份普通照会中,缔约国对来文的可受理性提出了异议。关于《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一条,缔约国认为,作为苏联的后继国,它自1976年3月23日以来一直是《公约》的缔约国。卡廷森林事件发生于1940年,比《公约》对该缔约国生效早了近36年,比《公约》于1966年获得通过早了26年多。

4.2缔约国认为,提交人不在缔约国管辖范围内,因此不能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一条的规定向委员会提出申诉。

4.3关于欧洲人权法院大审判庭在Janowiec和其他人诉俄罗斯案中关于该法院缺乏属时管辖权的结论,缔约国认为,提交人亲属的据称死亡与《公约》对该缔约国生效之日之间的时间间隔不仅比引发《公约》第六条规定的程序性义务的时间长许多倍,而且从绝对时间值来看也太长,无法在申请人亲属的死亡和《公约》对该缔约国生效之间建立真正的联系。

4.4此外,缔约国否认《公约》第六条规定的程序性义务实际存在,因为与卡廷案有关的调查是缔约国作为表示政治善意的一种姿态进行的,因此不能从第六条规定的程序性要求的角度对此进行评估。只有在《公约》获得通过之后发生的事件才能引发程序性义务;在1940年事件发生50年后进行的调查(这时受害者早已死亡,最重要的文件已经销毁)不可能是有效的,在70年后当然也不可能有效。

4.5缔约国声称,由于不对违反第六条实质性部分承担责任,因此排除了审议其对可能违反第六条程序性部分的责任的可能性。

4.6缔约国指出,对卡廷案进行初步调查不是为了澄清提交人亲属死亡的情况,而是为了确定对几十年前内务人民委员会战俘营内的战俘死亡负有责任的内务人民委员会官员的责任。这个刑事案件立案后就结案了。到那时,针对这些罪行的诉讼时效已经过期。缔约国没有就提交人亲属的死亡刑事立案,因为他们的遗体尚未找到,因此缺乏足够的死亡证据。提交人既没有要求苏联当局、也没有要求缔约国当局就其亲属的死亡刑事立案。在审议提交人的诉讼主张时,国内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以断定提交人的亲属因内务人民委员会的官员滥用权力而死亡。缔约国的结论是,它不能根据《公约》第六条承担积极义务,因为提交人亲属死亡的事实尚未得到证明,而且针对有关罪行的诉讼时效已经过期。

4.7有鉴于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调查当局没有理由给予提交人受害者地位并允许他们查阅调查文件。

4.8缔约国的结论是,提交人根据第六条提出的申诉应被认定为不可受理,因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缺乏事实依据。

4.9缔约国回应了提交人的诉讼主张,即当局在调查卡廷案期间和之后对待他们的方式是羞辱的和不人道的,相当于违反了《公约》第七条。缔约国认为,要引发违反《公约》第七条的问题,需要两个要素:提交人在一定时期内不知道其亲属的命运;以及缔约国的行动在此期间加大了他们的痛苦。关于第一个要素,虽然不能肯定地确定提交人亲属的命运,以便进行刑事或昭雪诉讼,但考虑到他们的出生日期以及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没有他们的任何消息,没有依据期望他们在1992年1月1日(缔约国通过《任择议定书》之日)之前可能还活着。在缺乏首要要素的情况下,不可能根据《公约》第七条提出任何问题。

4.10 缔约国依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认为没有“特殊因素”会给提交人带来“与可能被认为不可避免地给严重侵犯人权受害者亲属造成的情感悲伤不同的层面和性质”。至于第一个因素(家庭纽带的亲近性),其中五名提交人是在其亲属被捕后出生的。第二个因素(家庭成员在多大程度上目睹了相关事件)缺失,因为没有一个提交人看到了导致其亲属死亡的事件。第三个因素(家庭成员参与获取失踪者信息的努力)没有得到满足,因为提交人没有参加对卡廷事件的调查,没有提出动议,也没有提供证词。虽然这项调查在长达14年时间里在俄罗斯媒体和波兰媒体上得到了广泛宣传,但直到调查结束后,才有两名提交人,然后是其他人,要求给予正式的程序地位。第四个因素(当局回应询问的方式)在本案中的影响较小,因为从卡廷事件到刑事调查开始已经过去了50年,而且考虑到提交人并非不知道其亲属的命运。国内当局的行动是正当的,因为如果没有任何关于波兰战俘所受指控的资料,为波兰战俘昭雪是不可能的。当局没有义务在没有刑事证据标准要求的确定卡廷事件与提交人亲属死亡之间因果联系的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找到提交人,并给予他们受害者地位。当局回应提交人请求的方式中没有羞辱性的对待方式。缔约国的结论是,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提出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4.11 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没有根据《公约》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向国内法院提出诉讼主张,在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中也没有就诉讼主张提供事实依据。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这些诉讼主张应被视为不可受理,因为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4.12 缔约国随后详细总结了提交人就为其亲属昭雪和停止调查的决定提起的诉讼,认为国内法院对提交人的诉讼主张进行了妥当评估,他们根据《公约》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得到了尊重。缔约国认为,根据1926年《刑法》第193-17条指控内务人民委员会一些官员滥用权力(这体现为非法决定处决14 542名波兰国民,导致1 803人死亡(挖尸检验后只确认了22具遗体的身份))的卡廷刑事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1)(4)条(罪犯死亡)于2004年结束。结束调查的其他理由是涉及其他人的《刑事诉讼法》第24(1)(2)条(没有犯罪事实),以及涉及对灭绝种族罪证据的调查的第24(1)(1)条(没有罪行)。

4.13 最后,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提出的诉讼主张应被视为不可受理。他们根据第六条提出的申诉应被认定为属时不可受理。缔约国声称,它没有侵犯提交人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8年10月8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提交人指出,最初的调查是透明的,基于确定的历史事实、文件和收集的证据(送至内务人民委员部地点处决的战俘和囚犯的死亡名单、挖尸检验工作等),但调查于2004年在秘密和否认中结束。被认为于1940年被杀的人变成了“失踪”。提交人重申,他们亲属的名字列在俄罗斯卡廷和乌克兰哈尔科夫墓地上建造的纪念碑上。

5.2提交人指出,俄罗斯当局拒绝了代表1991年查明的22名波兰囚犯中2名提交的恢复名誉请求。哈莫夫尼基区法院的法官判定,这些人头骨上的弹孔仅证明对该人使用了枪支,但不能证明这人是被国家官员开枪打死的,也不能证明这人是政治镇压受害人。

5.3提交人强调,卡廷大屠杀构成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不受时效限制。因此,提交人不同意2004年结束卡廷调查的决定将罪行归类为滥用权力,也不同意缔约国关于调查有时限的论点。

5.4对缔约国关于开展卡廷大屠杀的调查是出于政治善意的说法,提交人指出,俄罗斯法律并未区分刑事调查与善意调查。程序法和实体法以同样的方式适用于任何调查。他们补充道,当调查在1990年代开始时,一些参与政治局决定杀害波兰囚犯的人还活着,当时应该被起诉。

5.5提交人坚持认为,对卡廷大屠杀的调查是在该缔约国批准《任择议定书》之后进行的,与生命权有关的程序性义务可以与实质性义务分开。因此,委员会拥有属时管辖权,可以审议他们的申诉。

5.6提交人指出,国际机构用来审查属时管辖权问题的经典测验区分了权利来源和争议来源。前者可以先于某一特定条约,但后者必须在批准之后。他们声称,提交材料的权利来源于1940年卡廷大屠杀,但争议来源于缔约国批准《任择议定书》之后开展调查的方式。

5.7对提交人根据第六条提出指控的法律依据,提交人声称,对卡廷大屠杀的调查完全否认了确定的历史事实,并破坏了基于先前已确定事实的期望。提交人不可能预测到2004年调查的意外结果,他们的亲属在调查结果中再次成为“失踪”者。因此,缔约国不应该声称,提交人本应在调查进行期间申请受害人身份。

5.8提交人声称,国内法院在评估他们提交的证据和驳回他们的所有动议时武断行事,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

5.9在依据第七条的申诉下,提交人补充道,将被杀害者变成“失踪”者在国际惯例中闻所未闻。大屠杀调查结束后,提交人不得不等待15年才能要求恢复他们亲属的名誉。提交人随后被告知,其亲属下落不明,于1940年“失踪”。当局的结论与确定的历史事实相矛盾,构成了对卡廷大屠杀的否认。由于很大一部分调查档案保密,因此他们无法了解处决的情况和屠杀的背景。拒绝考虑申请人恢复其亲属名誉的请求至少隐含了某种假设,即存在实施处决的确实理由。提交人声称,作为老年人,他们遭受了导致精神忧虑、痛苦和折磨的行为,这些行为至少达到了最低程度的侮辱性待遇。

5.10 提交人提供了证明他们对亲属存在情感依恋的信息。他们撰写了关于卡廷大屠杀及其亲属的文章和书籍;发起纪念活动,如为卡廷遇难者种植橡树,树立纪念牌匾,并以亲属的名字命名学校;成立了卡廷国家记忆委员会和卡廷家庭联合会等活动。

5.11 提交人指出,在俄罗斯联邦的诉讼中,他们根据第17条(保护名誉权作为私生活权的一部分)和第19条(接受信息的权利)援引了其申诉的实质内容。保有对父母美好记忆的权利是他们恢复名誉请求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不恢复被杀害者的名誉,他们可能仍被认为犯了一些应被判处死刑的严重罪行。寻求和接受信息的权利对关于卡廷调查停止的诉讼、卡廷案件档案和停止调查决定的查阅权起到辅助作用。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委员会在审议来文里面的任何申诉之前,必须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认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结合《公约》第六条、根据第二条第三款提出的申诉因属时理由不可受理。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只要缔约国没有对其亲属遇害进行有效调查,侵犯他们权利的行为就仍在继续,因此该申诉可以受理。委员会回顾,委员会因属时理由不能审查《公约》对缔约国生效前发生的指称侵权行为,除非这些侵权行为在《公约》和《任择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后继续存在。

6.4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提交人关于侵权行为持续存在的申诉源于他们的亲属1940年遇害,该日期比《公约》对该缔约国生效(1976年3月23日)早36年。尽管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结合《公约》第六条援引的第二条第三款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产生调查《公约》生效前所发生侵权行为的持续义务,但这种程序性义务源于《公约》第六条规定的实质性义务。因此,只有在所称受害人作为可能违反第六条行为的受害人身份已初步确定或得到承认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一原则。

6.5委员会注意到,据称违反第六条、针对提交人亲属的事件发生在1940年,即《公约》对该缔约国生效前36年和《任择议定书》生效前52年。同样,结合第二条第三款、由第六条规定的义务在1976年之前不存在,不可能成为1992年之前个人来文程序的主题。鉴于1940年的事件过去了很长一段时间,而且该缔约国在此期间未正式承认侵犯了提交人亲属的权利,因此委员会不能断定在1992年,即《任择议定书》对该缔约国生效之后,该缔约国仍有调查1940年杀戮事件的持续义务。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的立场,即其国内法院判定,证据不足以断定提交人的亲属是因内务人民委员部官员滥用权力而死亡的人,而且法院陈述称,即使W.W.最初被确定为受害人,其下落也没有得到最终调查的确认。鉴于这些意见,委员会认定因属时理由,无法审查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结合第六条提出的未对其亲属遇害进行有效调查的申诉。

6.6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缔约国当局对待他们的方式并拒绝为被杀害的亲属恢复名誉是侮辱性和不人道的,违反了《公约》第七条,而且缔约国进行的调查将其亲属的状态从死亡改为“失踪”。委员会注意到,多数提交人于2008年要求恢复其亲属的名誉,当时对Beria和内务人民委员部其他官员的刑事责任调查已结束四年,他们的亲属已经死亡这一事实毋庸置疑,因为当时大多数人如果活着都已经100多岁了,而且提交人在国内诉讼中坚称其亲属已经在卡廷大屠杀中遇害。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为纪念其亲属开展了许多活动,认为他们在卡廷大屠杀中遇害是确定的历史事实。因此,委员会不认为提交人的亲属是由于缔约国对大屠杀的调查而成为“失踪”者。

6.7尽管委员会承认提交人在卡廷大屠杀中失去亲属后多年来承受了悲伤和痛苦,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当局在刑事调查方面的决定(没有澄清其亲属死亡的确切情况,而且拒绝了恢复其名誉的请求)是在遇害事件过去60多年后作出的,不可能导致提交人对其已故亲属的下落心里产生真实的不确定性。此外,从档案资料来看,委员会无法断定,缔约国当局对待提交人的方式显然不尊重人或具有侮辱性,或旨在给他们带来痛苦和折磨。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提出的申诉缺乏符合《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的证据,因此不可受理。

6.8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人在缔约国的诉讼程序中没有根据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提出他们的主张,并且提交人第十四条规定的权利得到了充分尊重。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在缔约国的诉讼程序中提出了第17条和第19条的实质内容,提交人因为在参与的诉讼程序中多次败诉,坚持其根据第14条提出的主张。然而,委员会认为,鉴于所涉诉讼程序的具体性质,提交人尚未提供足够的资料来证明他们根据第十四、十七和十九条提出的主张。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委员会认为这些申诉不可受理。

6.9鉴于这些结论,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审议提交人的其他申诉和缔约国对可受理性的其他反对意见。

7.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一条和第二条,本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通知缔约国和提交人。

附件

委员会委员伊尔泽·布兰兹·科里斯和阿里夫·布尔坎的联合意见(部分反对)

1.在本案中,大多数人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一条和第二条,整篇来文不可受理。我们不同意对根据《公约》第七条提出的申诉的结论。

2.大多数人对这项根据《公约》第七条提出的申诉的决定基于两个原因:第一,由于时间的推移,提交人亲属死亡的事实不存在不确定性,不论缔约国当局现代刑事调查作出的决定如何;第二,缔约国当局不具有给提交人造成痛苦和折磨的意图。

3.《公约》第七条提供的保护不仅包括肉体上的痛苦和折磨,而且还包括精神上的痛苦和精神压力。委员会多次承认,精神层面反映了作为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受害人直系亲属的个人所承受的精神压力。在这种情况下,继续侵犯遗属的权利构成了违反第七条的行为,再加上国家官员对待这些人的方式,加重了丧失亲人的遗属所遭受的损失和总体不公正感。因此,出现的问题是,俄罗斯当局对待提交人的方式是否足以给他们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其程度是否足以构成第七条禁止的不人道和侮辱性待遇。

4.诚然,对提交人亲属死亡的不确定性已在某个阶段消散。但是,仅仅接受这一事实并不能结束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只要失踪和死亡的情形仍然笼罩在谎言和欺骗中,痛苦和折磨就可能持续下去。鉴于苏联政府拒绝承认其责任,提交人的悲痛和不公正感必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得不到缓解。

5.1990年官方的承认和启动刑事调查点燃了提交人的希望,希望澄清其亲属即决处决的个体情况,并得到对这一战争罪的一些历史性解释。相反,本应公开、一秉诚意进行的调查在秘密中逐渐消失,在不同时间向提交人提供的答案缺乏信息、相互矛盾,有时甚至极其伤人。无可争议的事实表明,提交人始终被拒绝允许参与调查,提供信息的要求以各种理由被拒绝,理由包括调查仍在进行中,也包括他们没有“受害人身份”。调查在2004年停止,停止调查的决定马上被列为国家机密。此外,宣布大屠杀本身不构成灭绝种族罪(上文第2.12段),没有考虑其他战争罪类别,2004年启动并随后停止的司法程序仅限于滥用权力的指控。最终,提交人被拒绝允许在调查中扮演任何角色,将停止调查的决定和若干调查的卷宗列为机密,使了解真相变得不可能。拒绝批准为提交人的亲属恢复名誉,理由是处决他们的法律依据不明,因此至少含蓄地暗示他们可能是被合法处决的,这一点特别令人反感、伤心(上文第2.13段)。

6.对死亡确定性的推定导致多数人作出不可受理的裁决,但很难看出二者存在因果关系,因为死亡的确定性是随时间推移产生的,而不是因为苏联政府或继任的俄罗斯政府作出了承认或确定个体事实的任何积极行动。委员会先前曾判定,一名亲属被杀的个人因不知道该亲属死亡的情况遭受痛苦和精神压力,因此违反了第七条。在本案中,提交人至今不知道其亲属死亡的情况;在追问缔约国个案情况时,缔约国通过其官员以各种借口搪塞,例如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们死亡(上文第2.15段),没有足够的证据断定这些人的死亡是内务人民委员部官员滥用权力造成的(上文第4.6段)、档案、机密档案丢失,甚至波兰囚犯可能因所犯罪行被依法判处死刑(上文第2.13段)。这些否认和其他逃避行为冲淡了对责任的笼统承认,并通过质疑确定的历史事件不可避免地加剧而非减轻了提交人的痛苦。我们认为,这种对提交人在寻求答案时的冷酷对待,所带来的痛苦和折磨达到了违反第七条的不人道和侮辱性待遇。

7.我们还怀疑多数人裁定的另一依据,即缔约国并没有“明显不尊重”提交人,也没有“旨在”给提交人带来痛苦和折磨。我们认为,以缺乏意图为理由有问题,因为《公约》文本和《公约》下的判例都没有根据意图进行任何区分。

8.我们认为,缔约国当局的对待方式未能考虑到提交人对体面纪念其亲属的强烈情感依恋、未能考虑到他们遭受的不公正以及由于无法查明关于其亲属个人下落的全部真相而经受的长期焦虑,因此他们对提交人冷漠且缺乏同情。俄罗斯当局质疑这些事件,拒绝承认提交人的亲属是卡廷大屠杀遇害者,从而拒绝恢复他们的名誉,甚至拒绝恰当调查事实或确定提交人亲属的埋葬地点,因此俄罗斯当局采取的立场肯定会给提交人造成严重痛苦,构成侮辱性的待遇,无论其意图如何,达到了委员会此前判例中解释的违反第七条行为的最低限度。

9.本来文的所有提交人除一人外,都是波兰战俘子女。即使他们在其父亲被即决处决时太小或者还没出生,这种关系的密切程度也肯定会让他们感到失去亲人的切肤之痛。提交人在没有父亲的情况下长大,在生命中任何特殊或平常的场合,都可能体会到对这场悲剧的记忆。他们对亲属的亲密情感依恋从他们为纪念亲属所做的一切中可见一斑;同样,所涉事件的野蛮程度、他们所经历的失去亲人带来的创伤以及对其亲属死亡情况的不确定从未减弱。而俄罗斯当局对待他们的方式加剧了这种痛苦。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我们发现这违反了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