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2/D/2252/2013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4 May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252/2013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

AnnadurdyKhadzhiyev以其本人及其姐姐OgulsaparMuradova的名义(由开放社会司法倡议的律师RupertSkilbeck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及其姐姐

所涉缔约国:

土库曼斯坦

来文日期:

2013年4月9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3年6月12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分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18年4月6日

事由:

酷刑;羁押期间死亡

程序性问题:

申诉证据不足

实质性问题:

酷刑;对酷刑的迅速和公正调查;生命权;任意逮捕或拘留;公平审判;无罪推定;有充分的时间和便利准备辩护;公平审判方面的法律援助;上诉权

《公约》条款:

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单独解读及与第二条第2和第3款一并解读)、第九条第1和第3款、第十四条第1款、第2款、第3款(乙)项及(丁)项和第5款和第十九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

1. 来文提交人Annadurdy Khadzhiyev系土库曼斯坦国民,生于1957年,他以其本人及其姐姐Ogulsapar Muradova的名义提交来文。Ogulsapar Muradova也是土库曼斯坦国民,生于1948年。2006年,Muradova 女士被拘留并在羁押期间死亡。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单独解读及与第二条第2和第3款一并解读)、第九条第1和第3款、第十四条第1款、第2款、第3款(乙)项及(丁)项和第5款以及第十九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7年8月1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曾任土库曼斯坦国家银行副行长,于1998年辞职。由于大规模的镇压事件,他和妻子于2001年逃离土库曼斯坦。离境之前,他们受到安全部门一名特工人员的跟踪,其电话交谈被录音。后来在2002年,时任总统尼亚佐夫颁布了一项法令,禁止现任和前任政府官员出国,并编拟了一份已离境人员名单。提交人为重点关注对象。当局寻求将其引渡回土库曼斯坦,但他因所受迫害的政治性质,在保加利亚获得了难民身份。

2.2当局还在提交人及妻子离境后骚扰其家人。例如,他们与提交人的姐姐Muradova女士联系,试图威胁她对提交人做出不利指证。当局还威胁Muradova女士的子女。Muradova女士本人是土库曼斯坦的一名记者和人权活动人士。由于Muradova女士对土库曼斯坦的人权状况感到关切,提交人、Muradova女士和其他几名同事共同创立了土库曼斯坦赫尔辛基基金会。基金会的创立宗旨是监测土库曼斯坦人民的人权、自由和保护情况,向所有因信念和信仰而遭受迫害的人提供帮助和支持。因为无法在时任总统尼亚佐夫的压制性政权下运作,该组织设在保加利亚的瓦尔纳。

2.3截至2006年,该基金会一直非常活跃。例如,提交人和Muradova女士编拟了一份几百名持不同政见者的名单,这些人仅因与尼亚佐夫总统的政权持不同意见就身陷牢狱。Muradova女士还就各种人权问题咨询人们的意见。她积极与自由欧洲电台/自由电台合作,该电台被视为土库曼斯坦唯一的独立新闻和信息来源。当局定期对Muradova女士施压,要求她辞去工作,停止发表批评意见。她数次被叫到国家安全部,无论到哪里都有国家安全部的特工人员跟踪,其固定电话和手机于2006年4月被切断。

2.42006年6月18日,阿什哈巴德市两名警察来到Muradova女士的家中,要求她随同他们前往阿什哈巴德警察局。其中一名警察告诉Muradova女士的家人称,他们需要在警察局跟她谈一谈。他们没有出示逮捕证。

2.56月18日,Muradova女士的女儿S.M.和M.M去内政部见母亲。一名警官终于过来见了她们,要求她们交出Muradova女士的电脑、传真机和手机。S.M.和M.M.拒绝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交出这些物品。为此,该警官出具了一份据称由Muradova 女士签署的声明,指示她们交出物品。警方随后允许她的两个女儿用手持无线电收发机与其母联系,Muradova女士告诉她们按照该警官要求行事。然而,她讲话含糊不清,前后矛盾,说的话也不连贯。这让人担心她在说话之前就已被人下药或受到其他形式的虐待。当局最终没收了这些设备。

2.6她的女儿们在将她被拘留的情况报告给了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后于2006年6月19日被拘留。在拘留期间,S.M.和M.M.均受到解雇威胁。其中一个女儿还被告知,她将会被捕并无法见到她的婴儿。Muradova女士的女儿们最终于2006年7月1日获释。她们从未收到任何关于其逮捕的正式文件或解释,她们俩随后都被解雇。

2.7当局还拘留了Muradova女士的兄弟Khadzhiyev先生,另外Amanklyuchev先生于2006年6月16日被捕。Khadzhiyev先生在2006年6月18日Muradova 女士被捕后即遭被捕。尼亚佐夫总统在她被捕后次日举行了一次电视会议,会上他和其他政府高级官员谴责Muradova女士及其同事为叛徒,称其为土库曼斯坦赫尔辛基基金会所做工作和和对外国记者的协助应当受到谴责,这些工作被描述为“收集诽谤信息,以便在民众中散布不满情绪”。

2.8Muradova女士被一伙人经事先商量后,控以非法获取、出售、储存、运输、携带弹药、火器或爆炸物等罪名,根据《刑法》第287条第2款的规定,该罪行应判处二至七年徒刑。检方指称,在Muradova女士家中,Khadzhiyevt先生给了Amanklyuchev先生数发子弹供售。Muradova女士坚称其无罪并拒绝配合调查。

2.9Muradova女士被拘留后几乎与外界失去联系,直到2006年8月25日受审。她的律师害怕代理她的案件;关于是否已在拘留所与其母见面一事,他向Muradova女士的女儿们提供的信息前后矛盾,他承认当局正在对他施压。在这两个月期间,当局试图让Muradova女士承认她犯有被控罪行。Muradova女士的家人从未获准在其拘留期间对其进行探视。Muradova女士能给家人发送的信息很少,其中一条称她“无法忍受其正在遭受的虐待”。由于与家人的联系有限,Muradova女士无法进一步描述拘留所的物质条件。

2.10 Muradova女士的家人未被告知审判日期。2006年8月25日,她的家人在法院附近等待,Muradova女士的律师告诉他们审判会在当天进行。当局威胁称,这些被告将被指控犯有间谍罪和叛国罪等其他罪行,但最后他们只是因涉枪指控而受审。

2.11 2006年8月25日,在不公开审判不到两小时之后,Muradova女士及其两名同事被判犯有持枪罪。土库曼斯坦官员不允许其家人等任何公众出席审判,并封锁道路,防止人们进入法院大楼。法院附近布置了国家安全部的特工人员,任何靠近法院大楼的人均被拍照。Muradova女士被判处六年徒刑。法院从未出具书面判决书,这使她的律师无法提起有意义的上诉。

2.12 Muradova 女士的家人和律师从未收到起诉书副本。审判期间,当局阻止Muradova女士及其同事们陈述案情。部署在法院的士兵起初禁止Muradova女士的律师进入法院,不过后来允许他进去。审讯时Muradova女士及其同事未获准做完整发言。

2.13 审判后,Muradova女士被关押在内政部的临时拘留所。警方未向Muradova女士的家人通知其下落。提交人认为,她被关押在审前拘留所内继续遭受虐待。

2.14 2006年9月14日,一名曾是执法人员的邻居通知Muradova女士的家人,她已在羁押期间死亡。停尸房的员工在美国使馆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官员要求后才允许她的家人去查看尸体。她尸体上的伤痕表明她死于暴力。她尸体上观察到如下痕迹:(a) 前额中间有一条长五厘米的红色纵向深切口;(b) 颈部有宽约一厘米的黑色疑似勒痕;(c) 她的一只手上有三个未包扎的红色伤口;(d) 一条腿的脚踝肿胀,有淤伤;(e) 一侧大腿的下部有大量淤伤。

2.15 除了上述伤痕以外,Muradova女士的尸体从颈部到腰部有一条又长又深的切口,切口已被缝合,表明已做过尸检。据德国公共广播电台德国之声报道,政府已于2006年9月12日进行尸检。该电台还报道称,尸体有扼杀迹象。据称,尸检还发现肝脏和左肾有内出血,表明死前几天可能受到殴打。

2.16 尸验及其结果从未透露给家人或公之于众。家人进行独立尸检的请求被驳回,当局声称Muradova女士因自然原因死亡。尽管有许多迹象表明存在酷刑和虐待,政府却拒绝进行调查。最近,政府改变了关于其死因的立场,告知保护记者委员会她死于自杀。

2.17 尽管国际社会一再呼吁对其所受虐待和死亡情况进行调查,并对其家人进行补偿,缔约国却无一照做。相反,政府在Muradova女士的女儿们试图提请国际社会关注她的案子时对其进行骚扰。在Muradova女士死后10至15天,她的女儿们致电提交人告诉他称,她们因与土库曼斯坦赫尔辛基基金会联系而受到骚扰和威胁。她们被带到国家安全部,那里的官员向她们展示了其所有电话交谈的记录。有媒体对此进行报道,包括其电话被监听这一事实。

2.18 提交人一收到Muradova女士的女儿们提供的这一信息就立即向人权观察和大赦国际等组织汇报。提交人问Muradova女士的女儿们,如果停止给他打电话的话,情况是否会好些。她们说如果有事情发生会想办法通知他。她们均被解雇;而且由于国家安全部的压力,她们无法找到其他工作。她们在压力下生活了约一年。她们受到警察局的传唤和威胁,以阻止她们谈论其母亲的死亡。在提交人停止通过直接渠道与她们联系后,来自政府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

2.19 Muradova女士死后,其数名共同被告被转移到阿克达什监狱。在监禁的最初两年内,他们不能获得任何家人探视,甚至不能接听电话。Khadzhiyev先生和Amanklyuchev先生于2013年2月刑满释放,但由于安全方面的关切提交人不可能与之对话。

2.20 缔约国当局使国内所有补救办法均无从获得或失去效力。当局对Muradova女士的子女进行威胁和施压,要求她们不要谈论其母所受酷刑和死亡情况。提交人本人不在土库曼斯坦居住,没有向该国法院提出申诉。即使他向法院提出了申诉也会带来危险,不仅是提交人及其家人,就连Muradova女士的子女也会面临危险。

2.21 提交人的来文不构成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6(c)条所规定的滥用提交来文的权利,因为没有“无故拖延”。提交人无法运用国内补救办法,因此他试图用其他方式来寻求补偿,例如,持续开展媒体宣传活动,向联合国机构、外交官和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进行呼吁。因此提交本来文是持续为Muradova女士寻求正义的一项运动。此外,土库曼斯坦官员最近声称已进行某种国内调查。五年的期限应从该调查结束之日起计算,尽管缔约国当局尚未就该调查披露更多信息。

2.22 土库曼斯坦存在“普遍侵犯人权的制度”。政府镇压政治异见者、控制媒体、虐待和杀害被拘留者并剥夺其公平审判权。它被描述为“全世界最专制的极权主义政权”之一,其“人权记录骇人听闻”。 2006年,大会、儿童权利委员会、美国国务院等机构以及秘书长等人均报告了土库曼斯坦广泛存在酷刑和虐待这一事实。这些做法延续至今。

2.23 Muradova女士一再因其所做工作而成为当局的关注对象。国家安全部官员屡次向她施压,要求她停止在土库曼斯坦赫尔辛基基金会开展人权活动。如果她不停止为自由欧洲电台/自由电台工作,土库曼斯坦当局就会跟踪她、监视其公寓、威胁要让其子女坐牢,甚至威胁要把她从家中赶出去。Muradova女士被捕之前缔约国当局采取了所有上述行动,因此当局采取这些行动与其作为人权维护者和记者的工作明显相关。这表明对她进行审前拘留是不正当的,其目的是阻止她开展工作并遏制他人开展这类工作的意愿。在她被拘留之后,警察立即寻求获取她的电脑、传真机和手机,这些作为记者开展工作所需的关键工具。因此,导致Muradova女士被捕及被拘留的种种情形互有关联,表明她因其作为记者和人权活动人士的工作而成为关注对象。

2.24 当局在电视讲话中将Muradova女士的工作描述为“收集诽谤信息,以便在民众中散布不满情绪”。提交人称,Muradova女士所受待遇毫无法律依据。由于Muradova女士只是试图揭露政府侵犯人权的行为,因此剥夺其权利对于确保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或者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而言毫无必要。

申诉

3.1提交人称,《公约》第六条第1款遭到违反,理由是Muradova女士在羁押期间死亡,在她尸体上发现的伤痕表明她死于酷刑和虐待。

3.2缔约国当局对Muradova女士施以酷刑和虐待,以惩罚她开展人权活动和记者工作,并试图迫使她承认是在搞“颠覆活动”。针对Muradova女士的各项刑事指控为捏造。虐待并最终致其死亡的行为已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规定的酷刑。

3.3提交人声称,与《公约》第二条第2和第3款一并解读的《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遭到违反,理由是缔约国没有采取措施保护Muradova女士免受酷刑,免被任意剥夺生命,没有就其如何死亡展开任何调查。缔约国只是对其死因提供了既不可信又前后不一的解释。

3.4Muradova女士被捕时有效的法律规定由检察官,而非法官等无偏倚的官员对其拘留案件进行审讯。提交人称,逮捕后未被带见法官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3款的规定。

3.5此外,土库曼斯坦当局在审判前就公开宣布Muradova女士有罪,在审讯期间等阶段拒绝她从律师处获得及时有效的援助,对其进行不公开审判以及未出具书面判决书使她无法就其所判罪行进行有意义的上诉。这侵犯了其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第2款、第3款(乙)项和(丁)项和第5款享有的权利。

3.6土库曼斯坦当局任意拘留Muradova女士,对其施以酷刑并将其杀害以压制其开展的记者活动和人权活动,这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1款和第十九条。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5年12月11日的意见中指出,根据《刑法》第287条Muradova女士被控犯有涉枪罪。2006年8月17日,Muradova女士被判有罪,判处六年徒刑。2006年9月, Muradova女士上吊自杀。检察官办公室曾决定审查该事件,但由于未犯下任何罪行,没有展开正式调查。Muradova女士的遗体被转交给她的家人。

4.2Muradova女士的定罪依据为证人证词、实物证据和专家证词。提交人关于违反《公约》的指控被证实她犯罪的材料所反驳。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5.12016年3月4日,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未能解释当局如何认定Muradova 女士为自杀。缔约国只是做了一般性声明,称检察官办公室已审查了其死亡情况。缔约国提交的材料未提及死亡的确切日期或任何调查详情。缔约国的这种说法流于表面,未尽到进行有效调查并为羁押期间死亡提供合理解释的义务。

5.2缔约国也没有解释Muradova女士如何受到上述明显的伤害(见上文第2.14段)。缔约国未就尸检结果提供任何细节或佐证文件,尽管Muradova女士的尸体显然进行过尸检。委员会多次指出,个人就酷刑或羁押期间死亡提起指控时,举证责任不能完全由来文提交人承担,特别是考虑到提交人和缔约国并非总是拥有平等的取证机会。举证责任反而应转移到缔约国,缔约国应基于证据做出令人满意、让人信服的解释。如果是羁押期间死亡,应被初步视为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除非彻底、迅速和公正的调查可以推翻这一推定。

5.3无可置疑的是,Muradova女士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提交人叙述的各种明显迹象表明,她在拘留期间受到酷刑并被杀害,鉴于Muradova女士是单独监禁的,且其家人受到种种威胁,而当局又拒绝透露尸检结果,提交人已经提供了尽可能多的细节。缔约国的答复则完全不够。例如,缔约国未就有关缺乏防止酷刑保障措施的详细指控予以反驳。家人和律师无法与Muradova女士联系,这使其容易遭受酷刑和死亡。

5.4此外,缔约国未能提供任何关于她审判情况的资料。家人和其他公众被阻止参加庭审,因未向其家人提供书面判决书而使其不可能提出上诉。时任总统尼亚佐夫称各被告为“叛徒”,侵犯了Muradova女士的无罪推定权利。甚至连审判和定罪日期都不清楚――缔约国称提交人于2006年8月17日被定罪,但家人等若干消息来源称Muradova女士的审判和定罪日期是2006年8月25日。

5.5缔约国也未反驳有关表达自由和Muradova女士其人权工作所受到报复的申诉。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案件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

6.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其无法运用国内补救办法的申诉。由于缔约国没有就此提出异议,委员会认为已满足了《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要求。

6.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辩称,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6(c)条的规定本次提交不构成滥用提交来文的权利。委员会回顾,一份来文如果是在来文提交人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五年后提出,便可构成滥用提交来文的权利,除非考虑到围绕来文的所有情况有正当的延迟提交的理由。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出土库曼斯坦官员声称已开展一些国内调查,对此缔约国未提出质疑,但缔约国当局却未披露有关该调查的任何其他信息。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家人受到缔约国当局的威胁,担心受到当局的报复。考虑到围绕本来文的所有情况,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有正当的延迟提交的理由,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三条的规定,不排除审议来文。

6.5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条第2款提出的申诉。然而,委员会得出的结论是,提交人未能为受理目的充分证实其申诉,并宣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予受理。

6.6委员会认为,提交人为受理目的充分证实了其根据《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单独解读及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第九条第1和第3款、第十四条第1款、第2款、第3款(乙)项和(丁)项和第5款以及第十九条提出的申诉。鉴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开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7.1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参照各当事方提供的一切书面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委员会注意到,首先,提交人辩称,Muradova女士在拘留期间遭到酷刑,并且死于酷刑和虐待。提交人详细描述了Muradova女士尸体上的伤痕,包括头上的伤口和被扼杀的迹象。提交人认为,Muradova女士尸体上的伤痕表明她死于身体暴力。委员会还注意到关于她死后进行了尸检的指控,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既未反驳提交人关于身体暴力的申诉,也未提供检查结果。缔约国没有就羁押期间死亡做出详细解释,而只是称Muradova女士死于自杀,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文件或其他资料来支持其立场。

7.3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根据该判例,缔约国逮捕和拘留某人,即承担了关照其生命的责任。羁押期间丧失生命,特别是辅之以或属非法致死的可靠报告,推定缔约国当局构成任意剥夺生命,能对此予以反驳的唯一依据是开展适当调查,证明缔约国履行了《公约》第六条规定的义务。

7.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出示证据,证明其开展了迅速、彻底的调查,以反驳提交人关于Muradova女士因羁押期间遭受酷刑致死的指控。鉴于提交人所提交的材料载有详细信息,而缔约国未能提供任何调查结果,未就Muradova女士死亡的情况提供任何可信的解释,委员会认为,她根据《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

7.5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以及与之一并解读的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提出的申诉,即缔约国未恪守义务妥当调查Muradova女士的死亡及酷刑指控并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委员会回顾其一贯判例,即刑事调查及随后起诉是对诸如《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所保护的人权遭受侵犯的必要补救措施。委员会还回顾关于《公约》缔约国一般法律义务性质的委员会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其中指出如调查显示《公约》某些权利诸如第六和第七条所保护的权利遭到侵犯,缔约国必须确保将责任人绳之以法。虽然将违反第六和第七条的责任人绳之以法的义务是措施义务而非结果义务,但缔约国有责任真诚、迅速和彻底地调查对该国及其当局严重违反《公约》提出的所有指控。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其所收到的资料,缔约国没有就酷刑及随后致死指控开展迅速、有效的调查,尽管缔约国辩称Muradova女士死于自杀,但未提供调查本身的证明或证据。委员会认为,鉴于缔约国拒绝提供尸检报告的结果或其他任何有关调查情况的书面证据,缔约国拒绝为提交人和Muradova女士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这侵犯了Muradova女士根据与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及提交人根据与第七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享有的权利。

7.6委员会注意到,尽管Muradova女士死亡已有十多年,提交人仍然不知道其死亡的确切情况,缔约国当局也并未控告、起诉或惩处任何与酷刑或羁押期间死亡有关的人员。委员会理解这对身为被拘死者兄弟的提交人所造成的持续痛苦和精神压力,鉴于缔约国拒绝提供尸检结果等与调查有关的任何资料,委员会认为,这构成对提交人的不人道待遇,从而违反了《公约》第七条。

7.7提交人称Muradova女士因其记者活动和人权活动而遭到任意拘留,违反了其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和第十九条享有的权利,对于这一申诉,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出Muradova女士与人共同创立了一个人权组织,编拟了一份数百名在押持不同政见者的名单,并与独立广播电台合作(见上文第2.2-2.3段)。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长期判例,即对免受任意拘留的保护广泛适用,“任意性”不等同于“违法”,任意性必须从广义上加以解释,以涵盖不适当、不公正和不可预见性和正当法律程序等要素。委员会还回顾,作为惩罚手段对合法行使《公约》所保障权利,包括发表意见自由和表达自由的权利,实行的逮捕或拘留属于任意逮捕或拘留(第十九条)。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申诉涉及缔约国采取的包括逮捕在内的一系列行动,其目的在于恐吓和压制Muradova女士,明确针对她作为人权维护者和记者所开展的活动。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关于时任总统尼亚佐夫和高级官员的电视讲话的资料,他们呼吁对Muradova女士的人权工作和记者工作进行谴责。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已证实,Muradova女士因其记者工作和人权工作而被逮捕和拘留,这一事实未被缔约国反驳。鉴于提交人所述情况,加上缔约国没有就来文这些要素做出任何解释,委员会认为Muradova女士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和第十九条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

7.8提交人还申诉,由于Muradova女士的审前拘留是由检察官而非法官批准的,这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3款。委员会回顾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被拘留者应被迅速带见法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而正确行使司法权本身即意味着必须由独立、客观和公正处理该问题的当局行使这一权力。 委员会还得出结论认为,检察官不能被视为《公约》第九条第3款所述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因此,鉴于缔约国没有就此事项提出意见,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Muradova女士根据《公约》第九条第3款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

7.9提交人称,尽管根据国内法律审判听证必须公开,但其亲属或非政府组织成员却无一获准进入法庭,对于这种说法,委员会回顾了其关于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和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该意见称,所有刑事案件或涉及诉讼案件的审判原则上均应以口头方式公开进行,公开听证可以确保诉讼的透明度,从而为个人和整个社会的利益提供重要保障。在本案中,提交人称,Muradova女士的朋友、亲属以及非政府组织成员、使馆代表等公众均未获准出席。提交人称,律师起初也无法出席审判,Muradova女士不能为自己辩护或做完整发言。鉴于缔约国并提出任何反驳意见,委员会认为,必须适当重视提交人的指控。委员会由此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陈述的事实表明,Muradova女士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

7.10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称Muradova女士及其共同被告的无罪推定权没有得到尊重,因为在其被捕后次日时任总统尼亚佐夫就宣称她及其数名同事是叛徒,应当受到谴责。就此,委员会回顾了同样反映在第32号一般性意见中的判例,该判例认为,无罪推定是保护人权的基本要素,规定控方负有就指控进行举证的责任,保证在排除所有合理怀疑证实指控之前不作有罪推定,确保被告享有疑点利益,并要求必须根据这一原则对待被指控犯有刑事罪行的人员。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整个审判仅持续了两个小时,Muradova女士无法陈述其案情。委员会根据所收到的资料,并在缔约国未提供任何其他相关资料或论证的情况下,认为所提交的这些事实证明,Muradova女士受《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所保障的无罪推定权遭到侵犯。

7.11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关于Muradova女士根据第十四条第5款享有的公平审判权遭到侵犯的指控。就此,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反驳这些指控。提交人称,Muradova女士的审判持续了不到两个小时,律师起初未获准与其当事人见面,律师及家人从未收到法院的书面判决书,让进一步上诉几乎不可能。委员会回顾其一贯判例及其第32号一般性意见的规定,如果被定罪者有权得到初审法院推理正当的书面判决书、以及有效行使上诉权所需的至少第一级上诉法院――在国内法规定了多级上诉的情况下 ――的其他文件,如审判记录,则定罪得到复审的权利就能够有效行使。 委员会注意到,Muradova女士,或者在她死后她的家人,从未收到法院的书面判决书。鉴于缔约国未就此提供任何资料,委员会认为,必须适当重视提交人的指控。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在所述情形之下Muradova女士或她的律师实际上不可能提起上诉,这表明《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被违反。

7.12 因此就Muradova女士根据第十四条第1和第2款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事宜得出结论,委员会决定不再单独审查就Muradova女士根据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和(丁)项享有的权利所提出的申诉。

8.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就Muradova女士而言现有事实显示缔约国违反了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单独解读及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第九条第1和第3款、第十四条第1款、第2和第5款和第十九条。委员会进一步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及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享有的各项权利。

9.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规定,缔约国有义务以充分赔偿的形式,向被侵犯了《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因此,除其他外,缔约国有义务采取适当步骤:(a) 对Muradova女士遭受任意逮捕和拘留、遭受酷刑及在羁押期间死亡一案开展彻底、迅速和公正的调查,包括在必要时成立一个独立的调查委员会;(b) 向提交人和Muradova女士的其他家人提供充分补偿,包括就侵犯其权利提供适当赔偿和恢复Muradova女士的名誉等其他抵偿措施;(c) 向其律师和家人提供有关调查情况的一切信息,包括尸检结果(如果进行了尸检)、审讯记录副本和法院判决书。缔约国也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的违约情况。

10. 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缔约国也已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用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