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9/2/Add.4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8 September 202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人权事务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报告*

增编

评价关于意大利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资料

结论性意见 ( 第一一九届会议 ) :

CCPR/C/ITA/CO/6,2017年3月23日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

7 、 25 和 27

关于后续行动的答复:

CCPR/C/ITA/CO/6/Add.1 , 2018 年 3 月 21 日

委员会的评价:

以下段落需增补相关信息 : 7 [C] 、 25 [C] 和 27 [B][C]

第7段国家人权机构

缔约国应尽快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设立国家人权机构。

缔约国答复概要

缔约国指出,新一届议会的任期始于2018年3月。部际人权委员会作为国家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致力于设立一个完全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委员会的评价

[C]: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为根据《巴黎原则》设立国家人权机构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委员会再次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并重申其建议。

第25段: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

缔约国应:

(a)执行第67/2014号法,以期取消非法入境和停留罪;

(b)避免集体驱逐移民,确保所有驱逐令都基于对每个移民情况的单独评估,同时顾及当事人的特殊保护需要,确保双边和多边协定的适用能够保障充分尊重《公约》权利并严格遵守不推回原则,凡不含有效人权保护的协定均应中止;

(c)确保移民拘留时间尽可能短并仅用作最后手段,并事先逐案判定拘留的严格必要、适当、合法和非任意性;

(d)加大努力增加收容中心的收容人数,并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改善其条件;

(e)在热点地区充分执行标准作业程序,必要时在所有一级收容中心提供有关身份预查验和查验程序以及庇护程序的信息和法律援助。

缔约国答复概要

(a)缔约国援引了2016年第7号和第8号法令。第7号法令确立了应处以罚款的侵权索赔,以取代某些刑事犯罪。第8号法令将以前应处以罚款的罪行转为行政罪。根据第8号法令,明确将仅可处以罚款的罪行排除在非犯罪化进程之外,特别是不遵守警方发布的驱逐令和非正常进入意大利并作停留的行为;

(b)意大利的法律制度没有规定集体驱逐。目前适用的法律即《关于移民的统一条例》允许具体情况下的驱逐,而经第129/2011号法转变为法律的第89/2011号法令引入了逐渐加大力度的驱逐机制。《统一条例》第13条限制驱逐行使家庭团聚权的外国人,第19条禁止驱逐某些类别的外国人。要求当地警局仔细评估境内任何非正常停留的外国人的情况,并进行面谈,以报告任何脆弱性或需要保护的情况。

缔约国签署的所有关于移民和庇护的双边和多边协定都是在国家法律框架内具有约束力的立法,完全符合人权和不推回原则。《统一条例》第19条禁止将个人推回其有可能受到迫害的国家;

(c)任何移民拘留措施必须在执行的48小时内由司法当局确认。这种拘留最长为30天,经司法决定可再延长30天。法官可以批准进一步延长,但拘留期限不得超过90天。

《统一条例》第14条只允许将这种拘留作为最后手段,并在没有更温和措施的情况下实施。拘留的采用取决于是否满足具体的先决条件,需要事先进行司法确认,并有强制性时限。《统一条例》第13条允许在某些情况下采取拘留替代措施;

(d)没有提供信息;

(e)缔约国重申其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中提供的信息(CCPR/C/ITA/Q/6/ Add.1,第43段),即已将标准作业程序转达热点所在城市各县和警察总部。缔约国还强调,在热点地区充分执行了标准作业程序,并向移民提供了充分的信息。

委员会的评价

[C](a)、(b)、(c)、(d)和(e):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但感到遗憾的是,所述措施是在通过结论性意见之前采取的。因此,委员会要求提供信息,说明自结论性意见通过以来在以下方面采取的措施:(一) 执行第67/2014号法,以期取消非法入境和停留罪;(二) 避免集体驱逐移民,并确保《统一条例》中关于驱逐前进行逐案评估的要求在实践中得到遵守;(三) 确保不推回被驱逐移民;(四) 确保移民拘留时间尽可能短并仅用作最后手段,并事先逐案判定拘留的严格必要、适当、合法和非任意性;(五) 增加收容中心的收容人数,并改善其条件;(六) 确保标准作业程序在实践中得到适用。

第27段:孤身未成年人

缔约国应:

(a)确保年龄评估程序遵循安全科学的方法,同时顾及儿童的精神健康;

(b)审查监护人指定程序,以确保每个孤身未成年人都能及时获得法定监护人;

(c)确保在收容设施中为孤身未成年人提供适当的条件,包括与成年人分开;

(d)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儿童失踪,并寻找失踪儿童的下落。

缔约国答复概要

(a)缔约国报告说,自第47/2017号法生效以来,内政部公民自由和移民司与卫生部已就年龄评估程序达成一致,在所有相关机构利益攸关方接受后,将提交国家――地区会议批准。欧洲联盟委员会正在考虑为一个有待其批准、旨在实现当前法规下的程序之标准化的项目提供资金。

第47/2017号法提出的第142/2015号法令第19条之二规定了年龄评估程序的要求。第47/2017号法第5条规定,如果在评估后仍对年龄有疑问,则为法律目的,应将该儿童推定为未成年人;

(b)立法规定,监护法官必须在接收当局通知后48小时内安排指定监护人。第47/2017号法第11条规定,每个少年法院应编制一份“自愿监护人”名单,招募普通公民来保护孤身外国未成年人。国家儿童和青少年监察员负责监测孤身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培训和招募工作。

根据第220/2017号法令,启动和管理孤身未成年人保护的权限从普通法院移交少年法院,以确保及时指定监护人;

(c)第47/2017号法设想了单一收容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孤身外国未成年人将安排在专门为他们准备的收容设施。内政部长2016年颁布的一项法令确立了与收容孤身未成年人以及在临时收容中心和政府收容中心提供服务有关的程序;

(d)失踪的孤身未成年人通常试图继续其移民旅程,前往另一个目的地。根据国家法律,如果未成年人失踪,负责孤身未成年人的寄养人必须立即向警方报告,以迅速开展搜索行动。公民自由和移民司自2017年以来一直在推动一个名为“孤身未成年人试点行动:早期恢复干预(PUERI)”的项目。该项目将有助于确定孤身未成年人的收容途径,并确保向他们提供援助和帮助他们融入社会。

此外,根据第47/2017号法建立了关于孤身外国未成年人的国家信息系统,以汇编所有相关机构或当局关于境内孤身未成年人的报告,以及司法当局进行的年龄评估的结果。当局利用该系统,将便利通过数据交叉比照,确认逃避收容但仍留在意大利的孤身未成年人的身份。

委员会的评价

[B] (a)、(b)和(d):委员会欢迎新的规定,即在对年龄有疑问的情况下,为法律目的,将儿童推定为未成年人。委员会还欢迎就年龄评估程序达成的部际一致。委员会要求提供以下方面的信息:(一) 该程序的内容;(二) 该程序有待国家-地区会议批准的情况;(三) 欧洲联盟委员会目前正在审议的项目的情况。

委员会欢迎为审查监护人指定程序而采取的措施,包括招募“自愿监护人”和将权限移交少年法院。委员会要求提供以下方面的信息:(一) 国家儿童和青少年监察员为有效培训和监督自愿监护人所作的努力;(二) 为招募普通市民担任自愿监护人采取的具体措施;(三) 将权限移交少年法院对孤身未成年人获得监护人的平均等候时间有何影响。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促进早期恢复干预项目和建立关于孤身外国未成年人的国家信息系统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要求提供以下方面的信息:(一) 为利用该系统便利搜索失踪的孤身未成年人而采取的措施;(二) 实施早期恢复干预项目之前和之后孤身未成年人的失踪率。

[C] (c):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关于收容设施中为孤身未成年人提供的条件的具体信息。委员会再次要求提供相关信息,特别是关于在收容设施中将孤身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的信息,并重申其建议。

建议采取的行动:发函通知缔约国后续程序至此终止。要求提供的信息应列入缔约国下一次定期报告。

下次定期报告截止日期:2020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