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五十七届会议上通过 ( 2014年2月10日至28日 ) 。

关于芬兰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

1.委员会在2014年2月20日举行的第1201次和第1202次会议上(见CEDAW/C/SR.1201和1202)审议了芬兰的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FIN/7)。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FIN/Q/7,芬兰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FIN/Q/7/Add.1。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的第七次定期报告,报告基本符合委员会定期报告编写准则,包括页数限制并顾及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意见。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提交的书面答复。委员会欢迎芬兰代表团的口头发言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外交部Arto Kosonen司长率领的代表团,其中包括一位国会议员和几位有关部委代表以及芬兰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委员会赞赏同芬兰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07年审议其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FIN/5和CEDAW/C/FIN/6)以来,缔约国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步,尤其是2008年和2009年通过的《男女平等法》修正案,对《平等法》所禁止的歧视负责的商品和服务供应商可施加有效制裁。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男女平等,在改善组织和政策框架方面所作的以下努力:

(a)2012年6月通过的《2012-2015年实现男女平等政府行动计划》;

(b)《2010-2015年减少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行动计划》;

(c)《2012-2016年防止女童和妇女割礼行动计划》;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上次报告审议以来,已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a)《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b)《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C.主要的关切领域和建议

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全面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委员会关于委员会和议员间关系的声明,2010年第四十五届会议通过)。委员会请议会按照其授权,从现在至提交下次报告期间,根据《公约》采取实施本结论意见的必要步骤。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可见度

8.委员会注意到,可在外交部的网址查找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资料,委员会的结论意见也发送有关部委、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然而,令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对《公约》的普遍了解,并且在法庭程序中援引或适用有限,无论是对通过《公约任择议定书》解决侵犯妇女权利问题的程序,还是对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作为对《公约》权力解释,或是对委员会针对个人来文和查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对《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3条的义务,采取具体措施,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广泛宣传介绍,为了解有关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及其对个人来文和查询的意见和建议提供便利,包括对律师、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进行培训。

平等和不歧视的定义

10.委员会欢迎对《男女平等法》拟议的修正案,该修正案扩大了性歧视和性别歧视的定义,把基于性别认同和性别表达的歧视也包括在内。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男女平等法》和《不歧视法》目前在保护妇女不受多重或交叉形式的歧视方面不能提供充分的保护。

1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在所有关于性别平等和反歧视的全国性法律中,明确规定保护妇女不受多重或交叉形式歧视的改革能以协调的方式通过。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和性别平等主流化

12.委员会欢迎《2012-2015年政府性别平等行动计划》,《计划》由社会事务和卫生部的性别平等科协调,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为加强性别平等主流化的管理架构而作的努力,包括通过编写支持芬兰各部委内性别平等工作的手册,以及为公务员开办的关于性别平等主流化问题的项目和介绍。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因预算和人力资源限制,缔约国有助于提高妇女地位和有效利用性别平等主流化的措施和政策受到阻碍,如各部在起草法律过程中的性别平等影响评估,这种做法尚未成为通常惯例。委员会对缺乏通过高级别协调机制就这些措施进行协调、有效跟进和监测也表示关切。此外,虽然委员会已注意到用平等待遇监察员取代少数族裔事务监察员的法律草案,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有助于提高妇女地位和性别平等的具体机制,加之对现有机制,如为负责监测和监督《男女平等法》的平等待遇监察员拨款不足。

13.根据关于有效的国家机制和宣传的一般性建议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向现有及新的提高妇女地位和性别平等国家机构和组织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预算资源;

(b)回顾委员会以往的建议(CEDAW/C/FIN/CO/6,第12段),考虑在政府内设立资源充足的高级别协调机制,赋予确保把性别平等有效纳入所有政府政策主流的责任和权力,全面监测妇女状况,制定新政策并有效实施消除歧视妇女的战略和措施;

(c)采取具体的预算步骤,确保性别平等影响评估成为所有部委起草法律、政策方案和行动计划的通常惯例。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

14.虽然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媒体中性别陈旧定型观念方面所做的努力,包括通过广告道德委员会的良好营销做法原则,禁止广告内容包含把妇女当作性玩物及在性别方面有辱人格、高高在上或贬损不敬的陈旧定型观念,委员会仍重申其关切(CEDAW/C/FIN/CO/6,第19段):缔约国的媒体和广告日益淫秽,沉醉于理想化的体型,把妇女描绘成性玩物,这也许也是青年妇女和女孩患饮食紊乱症的问题日益严重的原因。委员会对因特网论坛和社交媒体中针对妇女和女童、尤其是针对少数族裔妇女的仇恨言论增加表示关切。

15.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a)向患饮食紊乱症的女孩和妇女提供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心理咨询;

(b)和媒体一起努力,消除对妇女形象陈规定型化的描述,特别影响到妇女的健康时;

(c)加强解决媒体中、包括因特网讨论室和社交媒体中针对少数族裔和其他妇女和女孩的仇恨言论的措施。

16.2012年8月社会事务和卫生部公布了《2012-2016年关于防止女童和女性割礼行动计划》,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对于国家立法中对残割女童和女性生殖器的做法缺乏明确定为犯罪的规定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缺乏残割女性生殖器做法的认定案例,也不存在核准以返回原籍国存在残割女性生殖器风险为由的不驱回申诉,这表明此问题获重视程度之低。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出铲除残割女性生殖器的努力,包括在已知有此做法的社区宣传这种做法对女童和妇女的害处,并在立法中对残割女性生殖器纳入明确的定罪规定。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8.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防止亲密伴侣关系中的暴力和家庭暴力方面的努力,包括通过《2010-2015年减少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行动计划》,并且在建设性对话中,缔约国向委员会保证将很快批准《欧洲委员会防止和反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公约》。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为执行《2010-2015年减少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行动计划》所划拨的资源不足,暴力侵害妇女的事件仍居高不下;

(b)没有有效的组织机制对政府一级为防范和解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而采取的措施进行协调、监测和评估;

(c)关于家庭暴力的公开议论采用性别中性的语言,侵蚀了这种暴力实为歧视妇女的明确而过分表现的概念;

(d)在家庭暴力案例中愈来愈多地采用调解和调和,尽管政府方案和《2012-2015年性别平等国家行动计划》建议限制其使用,尽管委员会以往对这种程序会导致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再次成为受害者表达过关切(CEDAW/C/FIN/CO/6,第15段);

(e)《刑法》依然根据肇事者的施暴程度定义强奸罪,而不是以受害者非自愿为定义的中心;《刑法》修正案草案继续把滥用权力导致发生性交定义为性虐待而非强奸,除其他外,这导致对机构内针对弱势人群,特别是残疾妇女的肇事者判刑过轻;强奸案的定罪率(17.5%)也相应地低于伤害罪等其他罪行(49.5%);

(f)很多收容所由非政府组织设立和运作,其数量和服务不足以满足女性暴力受害者的需求;

(g)缺乏向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的其他服务,如处理强奸的危机中心、24小时帮助热线及应急庇护中心等;

19.回顾有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一般性建议1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为旨在铲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国家行动计划和战略划拨足够资金;

(b)在政府一级设立有效并且资金充足的组织机制,协调、监测并评估所采取措施的成效;

(c)采取具体措施,鼓励在公开讨论家庭暴力问题时使用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语言,并提供有关其性别平等性质的信息;

(d)采取立法和其他必要措施,禁止在亲密关系中的暴力和其他形式的家庭暴力案中适用强制性调解和调和;

(e)审查关于强奸的立法,取消性攻击必须以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为条件,并以非自愿作为定义的核心;修正《宪法》第20章关于强奸的第1.2节以及载有关于性虐待的第5.1节,以确保强奸的定义也涵盖牵涉滥用权力的非自愿的性行为,如对居住在封闭机构内妇女的强奸案例,把对犯有这类行为的制裁从罚款改为与犯有此类行为相当的最低程度的监禁;并采取具体措施对强奸的肇事者进行全面的调查、起诉和处罚,从而提高强奸案的定罪率;

(f)确保有足够的收容所,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和充足的资金,收容女性暴力受害者,包括需要特殊支持的弱势群体的受害者;

(g)开办强奸处理危机中心、应急中心和24小时免费帮助热线,向所有女性暴力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救助,包括移徙妇女、残疾妇女和属于性少数群体的妇女;

(h)在缔约国表明的时间框架内批准《欧洲委员会防止和反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公约》。

人口贩运和卖淫剥削

20.委员会确认缔约国为评估目前有关贩运人口和援助受害者的立法状况所作的努力。但是,令委员会关切的是,贩运人口和拉皮条的定义仍不清晰,可能导致对人口贩运的受害者及有关的保护空白发生识别错误。再则,人口贩运和卖淫剥削的受害者会担心被缔约国根据《外国人法》驱逐出境而不愿向当局报告此类剥削。委员会也注意到,缔约国在本地区属例外情形,因为邻国都对卖淫的买方定罪。对于缺乏有关卖淫情况的资料和数据,以及缔约国未采取措施减少对卖淫的需求,并且未向愿意从良的妇女提供替代的谋生机会,委员会进一步表示遗憾。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有关人口贩运的立法,对贩运和拉皮条作出明确的定义,以确保能正确识别受害者并提供充分的保护和援助;

(b)评估贩运受害者依照《外国人法》被驱逐的风险,如有必要提出对该法的修订;

(c)确保贩运受害者中的妇女和女童,不管她们是否能够或愿意对贩运者进行指证,都能获得医疗服务、法律和心理咨询、适足住房、教育、赚取收入的机会,以及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的支持;

(d)采取步骤对卖淫的买方定为犯罪,并采取遏制这种需求的措施;

(e)收集关于妇女从事卖淫的详细数据,以便制定战略和方案,防止妇女从事卖淫,并通过替代的赚取收入的机会帮助愿意从良的妇女和女孩。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的妇女代表在议会(43%)、政府(47%)和欧洲议会(62%)中比例很高。然而,委员会对私营部门决策职位中女性人数偏低仍然表示关切。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移徙妇女、残疾妇女、少数族裔和罗姆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代表不足,并注意到缺乏关于她们状况的统计数据。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关于数据收集的立法出于某些原因禁止收集的数据会妨碍缔约国解决某些妇女群体受歧视问题的努力。

23.根据关于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一般性建议2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25,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便:

(a)确保女性在私营部门领导职位的任职情况能全面体现人口的多样性;

(b)确保来自弱势群体的女性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有其代表,如残疾妇女、少数族裔妇女、罗姆妇女和移徙妇女;

(c)考虑修订立法,允许收集旨在克服歧视上述群体妇女的方案和政策所需要的统计数据;

(d)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分列资料,包括上述群体妇女的资料。

教育

24.委员会确认在基础义务教育全国性核心课程以及在早期幼儿教育方面进行的改革,两方面改革都纳入了促进性别平等的措施。然而,委员会仍感到关切,因为各种科目的课程中仍然存在传统价值观和性别的陈规定见。担任教授职位的女性人数依然甚少,缔约国的全职教授中女性只占25.5%,对此委员会也表示关注。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宣传教育系统在克服男女之间有差别的专业选择以及未来潜在的不平等方面能起到的重要作用。为此,呼吁缔约国:

(a)在教育系统内的所有级别,消除可能影响男童和女童进入非传统教育和职业教育领域求学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结构性障碍;

(b)考虑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加快学术机构内女性的任命,可通过妇女专用赠款及其他平等权利行动措施,如为鼓励聘用女性全职教授制定明确的指标和时间框架等;

就业

26.委员会注意到《薪酬平等方案》旨在到2015年把男女之间的薪酬差距降到15%,以及在平等计划内加强薪酬调查的做法。但是,委员会对缔约国男女之间继续存在17%的薪酬差距依然表示关切。对移徙和罗姆妇女、单身母亲、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中的高失业率和低工资问题也表示关切。对于以怀孕、生育和休产假为由非法解雇妇女,委员会也重复在早先的结论意见中表达的关切(CEDAW/C/FIN/CO/6,第25段)。对于休育儿假的男性比例仍然很低以及男性和单亲父母能休的家事假仍然相当少,委员会也表示遗憾。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立即采取措施实现《薪酬平等方案》制定的到2015年两性间工资差距降至15%的目标,从而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缩小男女之间工资上的差别;

(b)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加快来自弱势群体妇女,包括移徙妇女、罗姆妇女、单身母亲、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的过程,并就这些妇女群体的就业和工作条件进行全面的研究,为促进她们有效参与劳动力市场提出建议;

(c)修订立法,明确禁止雇主以家事假为由不延长定期雇用合同以及禁止以此为由限制合同期限;

(d)继续确保能兼顾家庭和职业责任的努力,倡导男女平等分摊家庭负担和家务,包括制定鼓励更多男子利用育儿假的机制。

健康

2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的妇女和女孩中,抑郁症、饮食紊乱症、物质滥用、与酗酒有关的疾病和自杀的案件正在增加。委员会还感到关切,根据2002年的《变性人性别法律承认法》,变性人为在法律上获得对其性别的承认,有义务证明自己不能生育或接受绝育。对于法律规定,如果有精神障碍的妇女被认定不具备表示同意的能力,经第三方(合法代表)同意,可对该妇女进行绝育或避孕处理,对此委员会也表示关切。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必要措施,包括通过针对青春期女孩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尤其可通过媒体,解决青年妇女和女孩中日益恶化的精神健康状况,预防和解决滥用酒精、毒品以及自杀问题;

(b)早日修订《变性人性别法律承认法》,以确保不需要变性人尊从男性化或女性化的外表或行为的陈规定型观念,不需要个人同意绝育就可获得性别承认;

(c)立即采取步骤,废止《绝育法》第2节,该节允许对法律能力受限或未经她们同意就被剥夺法律能力的残疾妇女施以绝育。

弱势群体妇女

移徙妇女

3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的政府《融入方案》以及旨在为移徙妇女促进公平机会的无数个包容和融入项目,包括在劳动力市场。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移徙妇女只能获得有限的就业和健康服务,而且移徙妇女尤其容易遭受各种形式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女性生殖器残割以及所谓的为名誉杀人,并且由于是法盲或担心失去居住证或者如果她们处于非常规境地会担心被驱逐,当面临这种形式的暴力而寻求社会和保护服务时会遇到困难。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无论是在社会上还是在社区内,加强消除歧视移徙妇女的措施;

(b)制订有针对性的方案和战略,使移徙妇女更多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及获得教育、专业培训、就业、医疗保健和其他基本服务的途径,以及如果她们的权利被侵犯可获得免费的法律救助和有效补救的途径;

(c)对移徙妇女所受到的歧视进行全面研究,收集有关她们就业、医疗保健和所经历的暴力形式的统计资料,以便找到差距,并针对移徙妇女所遇到的多重或交叉形式的歧视制定解决政策。

残疾妇女

32.委员会重申以往表达的关切(CEDAW/C/FIN/CO/6,第35段):残疾妇女受到多重形式的歧视,包括在获得教育、就业、医疗保健机会和参与政治生活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还有,在住房、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医疗保健和其他公共服务方面,《不歧视法》的范畴对基于族裔血统的歧视比对基于残疾的歧视更广。对于残疾妇女遭暴力侵害的高案发率以及缺乏面向受害者的专业服务,尤其是缺乏残疾妇女所能求助的收容所和24小时帮助热线,委员会进一步表示关切。对于缺乏关于缔约国残疾妇女的状况,尤其是关于她们的社会经济地位和生活条件以及对她们的暴力侵害方面足够的资料和数据,委员会表示遗憾。

3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采取审查其反歧视立法的步骤,确保在公营和私营部门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向残疾妇女提供补救、制裁和申述机制,包括在遇到多重或交叉形式的歧视时;

(b)采取具体的步骤,解决暴力侵害残疾妇女问题:提供收容所和24小时受害者支持热线,针对这种暴力对警察进行培训并加强宣传;

(c)对歧视残疾妇女问题进行定期和全面的研究,并收集关于她们在就业、教育、健康方面以及可能经历的所有形式的暴力方面的详细统计数据。

罗姆妇女

3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加强防范对罗姆妇女和女孩的歧视所采取的措施,包括2009年通过的关于罗姆人的国家政策。但是,委员会注意到,这种措施缺乏足够的性别视角,没有充分解决罗姆妇女面临的多重或交叉形式的歧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总体而言,普遍缺乏关于罗姆妇女的资料,例如她们的高失业率以及她们在获得基本服务和保护方面面临的困难,其中包括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收容所。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把性别视角纳入所有通过的解决歧视罗姆人问题的政策中,并采取考虑到罗姆妇女所受多重形式歧视的有效措施;

(b)在其社区和整个社会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防止对罗姆妇女的歧视,打击对她们实施的暴力,提高她们获得社会服务和法律补救的机会,并对罗姆妇女和女孩就享有平等权利和不受歧视进行教育;

(c)收集关于罗姆妇女获得教育、就业、医疗保健的机会以及受暴力侵害的罗姆人获得庇护方面的资料,以及所采取的措施在增加这些机会并取得成果方面的资料。

萨米妇女

36.委员会对萨米妇女在萨米议会及其他政治决策机构中代表比例低表示关注。委员会还注意到,妇幼诊所、医院、日托和教育机构鲜有提供萨米语的服务。委员会还对芬兰北部缺乏向萨米妇女中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收容所表示关切。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性别视角纳入所有涉及萨米人的政策和方案的主流;

(b)采取具体措施,增加萨米妇女在社区及整个缔约国社会的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比例;

(c)采取步骤,确保所有萨米妇女都能获得充分的社会和保健服务,包括孕产妇保健;

(d)确保萨米妇女中家庭暴力受害者能获得庇护以及针对她们需求的服务。

婚姻和家庭关系

38.委员会感到关切,目前的财产制度鼓励达成婚姻财产协议,规定财产分割,将损害女方离婚后的经济状况。委员会还表示关切,在索取婚姻权益时,养老金权益和其他与工作有关的福利,加上今后的创收能力都不被视作婚姻财产的一部分,这就使妇女在分居或离婚后处于更加不利的经济地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在判决离婚后对儿童的监护权时,家庭暴力问题未加以考虑。

39.根据《公约》第16条以及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体的经济后果的一般性建议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就离婚对配偶双方的经济后果进行研究,特别注意今后的创收能力、养老金权益以及与工作有关的福利方面两性的差异,重新审查鼓励财产分离的婚姻制度;

(b)考虑修改婚后财产的定义,以便把养老金权益和其他与工作有关的福利以及今后的收入也纳入婚姻权益;

(c)采取措施确保家庭暴力将成为判决儿童监护权时得到系统考虑的因素;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0.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的规定时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千年发展目标及2015年后的发展框架

41.委员会呼吁,根据《公约》的规定,把性别视角融入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努力以及2015年后的发展框架。

散发

42.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不断地履行《公约》的规定。敦促缔约国优先重视实施本结论意见以及从现在起至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提出的建议。因此,委员会要求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将本结论意见及时发送各级(全国性、地区性和地方性)主管国家机构,特别是政府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以便得到全面实施。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同所有有关利益攸关方合作,如雇主协会、工会、人权和妇女组织、大学、研究机构和媒体等。委员会还进一步建议,其结论意见应以适当方式发送至地方社区一级,以便得到实施。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向所有的利益攸关方散发《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有关的判例,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其他条约的批准

43.委员会指出,缔约国遵守九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 将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条约,即《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4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之内,就实施上述第19段第(a)、(b)、(d)、(e)、(f)、(g)和(h)分段的建议所采取的步骤提交书面资料。

下一次报告的编写

45.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8年2月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

46.委员会请缔约国遵照国际人权条约的统一报告准则,包括编写共同核心文件和提交条约专要文件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