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KEN/CO/3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31 August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12年7月9日至27日第一〇五届会议上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肯尼亚

1. 委员会在2012年7月17日举行的第2906次和2907次会议(CCPR/C/SR.2906和2907)上审议了肯尼亚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KEN/3)。委员会在2012年7月25日举行的第2917次和2918次会议(CCPR/C/SR.2917和2918)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肯尼亚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及其中所载的资料。委员会赞赏有机会恢复与该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进行公开和建设性的对话,讨论在汇报期间该缔约国在实施《公约》条款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所作的书面答复(CCPR/KEN/Q/3/Add.1),以及代表团所提供的口头答复。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的下列立法和体制步骤:

2010年通过新的《宪法》;

2010年颁发了《证人保护(修正)法》和2011年设立了证人保护机构;

2011年颁发了《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法》;

2011年颁发了第二号《肯尼亚公民和移民法》;

在进行司法改革方面取得了进展,如于2010年建立了肯尼亚最高法院;

2011年颁发了《法官与执法官甄选法》,并于2011年设立了执法官和法官甄选委员会;

2011年建立了全国性别与平等委员会;和

2012年建立了警察监察独立局;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8年批准了2006年的《残疾人权利公约》。

C.主要关切的问题和建议

5.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关于新的《宪法》第2(6)条的解释,该条规定缔约国所批准的任何条约应成为《宪法》之下法律的一部分,委员会关注,目前在法庭的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公约》在国内法令中的地位(第2条)。

缔约国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法律明确规定《公约》在缔约国法律系统内的地位和适用性。在这方面,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关于《条约的批准》的议案草案明确《公约》及其他人权条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

6. 委员会欢迎建立了全国性别和平等委员会,并在《宪法》第27(8)条内纳入了以下原则:“不超过三分之二的选举和任命机构的成员应属同性别”。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公共部门和其他当选和委任机构内,妇女的代表性仍然不够。委员会还关注,没有有关妇女在私营部门代表性的数据(第2、3和26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提高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参与性,若有必要,可采取适当的临时特殊措施执行《公约》的条款。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实施新《宪法》所规定的三分之二规定。此外,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有关妇女在私营部门代表性的统计数据。

7. 委员会提到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CPR/CO/83/KEN,第10段)并感到遗憾的是《婚姻》议案草案赞同一夫多妻制婚姻。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继承法法律》区别对待鳏夫与寡妇之间的财产利益。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通过《婚姻财产》议案(第2、3、23和26条)。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结论性意见(CCPR/CO/83/KEN,第10段)中的建议:一夫多妻制婚姻削弱非歧视条款,与《公约》相违背。因而缔约国应采取具体的措施禁止一夫多妻制婚姻。此外,缔约国应修订《继承法》,保障在配偶去世之后男女在继承财产方面享有平等。缔约国还应颁发改革其婚姻财产法的立法。

8. 委员会提到其先前结论性意见(CCPR/CO/83/KEN,第27段),遗憾《刑法》继续将同性成年人之间同意的性关系以罪论处。委员会还遗憾有报告表明存在纯粹基于性取向或性认同对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变性者和阴阳人采取暴力、骚扰与虐待的行为(第2、17和26条)。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CPR/CO/83/KEN,第27段)并建议缔约国为使缔约国的立法与《公约》保持一致,不将同性别成年人之间同意的性关系以罪论处。缔约国还应采取必要的步骤结束对同性恋加以社会污名的现象,并发出明确信息,不容忍对任何人采取任何形式的基于性取向或性认同的骚扰、歧视或暴力行为。

9. 委员会提到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CPR/CO/83/KEN,第15段),欢迎于2006年颁发了《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和控制法》,还欢迎通过了2009/10-2012/13年全国艾滋病毒和艾滋病战略计划。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继续有报告表明因艾滋病造成的高死亡率,以及受艾滋病毒感染者不能平等地获得适当治疗的情况。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有报告表明在同性恋者中间艾滋病毒/艾滋病泛滥,这一部分是由于法律将同性别间同意的性关系以罪论处,一部分是由于对这些人的社会污名,影响了这些人获得治疗和医疗照顾(第2、6和26条)。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结论性建议(CCPR/CO/83/KEN,第15段)并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的措施提高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认识,以期消除对患有艾滋病毒/艾滋病者,包括同性恋者的歧视和不利的陈旧观点。缔约国还应确保患有艾滋病毒/艾滋病者,包括同性恋者能够平等地获得医疗照顾与治疗。

10. 委员会注意到自1987年以来事实上已经暂缓执行死刑,2009年8月3日总统将4,000名死刑判决减刑为终身监禁,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总共有1,582名定罪者仍然面临死刑。委员会还遗憾地感到,缔约国的法典上仍然存在死刑,而且死刑适用于并不符合《公约》第六条第2款所指的“最为严重罪行”(第6条和第7条)等暴力抢劫等罪行。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结论性意见(CCPR/CO/83/KEN,第13段)内的建议:缔约国考虑废除死刑并加入《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在这方面,缔约国应加强提高认识的运动,以期改变公众对缔约国法典上保留死刑的固有看法。

11. 委员会关注对警方和民团所犯下的酷刑,法外杀害等指控的调查和起诉的进度缓慢。委员会特别关注,对在Elgon山的Okoa Maisha行动,Mandera区的Chunga Mpaka行动以及Mathare行动中警察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没有进行结论性的调查。委员会还关注,没有对Oscar Kamau King’ara和John Paul Oulu的杀害进行结论性的调查与起诉。这两人在法外、任意及其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2009年访问缔约国时给予特别报告员合作。委员会进一步关注,经常有报告举报缔约国的安全部队严重非法使用武力,并关注是否开展了适当的培训与有计划的程序在安全行动中防止过度使用武力(第2、6和7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确保彻底调查涉嫌犯有法外杀害和其他罪行的警官,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并且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的赔偿。缔约国还应该结束对Oscar Kamau King’ara和John Paul Oulu的杀害的调查,确保受到指控的肇事者受到起诉,一旦罪行确定,量刑惩治。缔约国应对国家安全官员和执法官员进行培训方案,着重于采取替代使用武力的方式,其中包括和平解决争端,理解民众的举止,采用劝告、谈判和调解的方式以期限制武力的使用。

12.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接受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并保护他们的权利,但委员会关注难民营周围,特别在Dadaab难民营周围的不安全状况。委员会还关注在Dadaab难民营发生一些警官丧失生命的炸弹爆炸之后,发生了警官对难民进行的身心和性暴力行为(第2、6和7条)。

缔约国应采取具体的步骤特别保障Dadaab难民营及其他难民营的安全。缔约国还应彻底地调查所有暴力事件,包括对执法人员犯下暴力行为的指控进行调查,将肇事者绳之以法。缔约国还应确保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得到充分的赔偿。

1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配合国际刑事法庭起诉对2007年大选后的暴力行为负有重大责任者,并且配合真理、正义和调解委员会继续开展工作。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调查和起诉其他类型的肇事者,加剧了缔约国内普遍存在的有罪不罚现象(第2、第6和第7条)。

缔约国应作为紧急事项追查所有2007年选举后发生的暴力案件,确保彻底调查所有侵犯人权的指控,对受害者给予适当的赔偿。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确保充分实施大选后暴力行为调查委员会的建议(Waki调查)。

1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内恐怖主义者的袭击事件加剧,以及在警察局内设立了反恐怖主义股,但委员会关注没有明确规定在反恐怖主义斗争中必须尊重人权的法律框架。委员会还关注,有指控表明缔约国参与将涉嫌参与恐怖主义行为的个人引渡或驱逐到他们很可能受到酷刑或者遭受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国家(第2和第7条)。

缔约国应颁发有关反恐怖主义的立法,确保(a)极其准确地在目的与性质方面界定恐怖主义者的罪行,和(b)不对行使《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施加过分的限制。缔约国不应采取任何特别的驱逐行为,并应确保所拟议的2011年难民法案遵循《公约》第七条所规定的严格禁止驱逐,这条也适用于被认为对国家安全有威胁的个人案例。

15. 委员会欢迎2011年颁发了《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法》并且通过了一项禁止女性生殖器切割的国家政策,但委员会仍然关注在缔约国的各个地方仍然普遍存在女性生殖器切割的做法以及其他的有害传统做法,如“妻子继承”和“宗教清洗”。委员会还关注继续有报告表明在缔约国各地仍然存在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第3和第7条)。

缔约国应通过全面的方针预防和解决女性生殖器切割,以及所有形式和方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在这方面,缔约国应改进其研究和数据收集方式以便确定这一问题的程度、原因以及对妇女的后果影响。缔约国应积极地实施2006年的《性别犯罪法》,最后完成《有关性别罪和基于性别暴力行为的起诉准则》草案,颁发有关保护免遭家庭暴力的立法。缔约国应确保彻底调查妇女生殖器切割的案件以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对受害者给予充分的赔偿。

16. 委员会关注继续有报告举报监狱与拘留场所过分拥挤,执法人员实施酷刑和虐待。《防止酷刑》议案尚未制定成法(第7和第10条)。

缔约国应采取紧急措施解决拘留中心和监狱过分拥挤的现象,加紧采取替代惩治的其他方式,例如假释和社区服务。缔约国还应确保有效地调查酷刑和虐待的指控,起诉被指控的肇事者,一旦罪行确立,量刑惩治,并给予受害者适当的赔偿。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确保执法人员继续接受有关禁止酷刑与虐待的培训,并将1999年《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守则》(《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纳入所有执法人员的培训方案。缔约国应确保《防止酷刑》议案应包括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一条相符的酷刑定义。

17. 委员会欢迎通过了2010年《打击贩运人口法》,但委员会关注有报告表明继续存在为劳役、性剥削和身体部位进行人口贩运的现象,特别是贩运白化病人的现象(第6、7和8条)。

缔约国应继续加强努力消除人口贩运,在公众和有关利益相关者中间,特别在医院内提高有关贩运人口问题的认识。此外,缔约国应继续加强努力,旨在确保被指控的肇事者受到起诉,如果罪行确立,应量刑惩治,并且给予受害者适当的赔偿。

1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通过颁发《2011年国家警察法》、2010年的全国警察服务委员会和于2008年设立了警察改革实施工作组对警务进行改革,但委员会关注这些改革的影响有限。特别是,委员会关注继续有报告表明普遍存在警察非法和任意逮捕的现象,包括为贿赂目的进行任意非法逮捕。委员会还关注,并非按照《宪法》(第9条)所规定的那样,被捕人员在24小时内受到法官的审讯。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紧努力改革警察,并为此目的调拨必要的资源;

刻不容缓地实施已设想的向地方一级移交法院工作的方式,从而在农村地区加强诉诸司法的情况;

向警方传达明确的指示,确保在所有案件内尊重《宪法》规定的24小时的规则。

19. 委员会欢迎于2007年采用了一个尝试性的全国法律援助(和认识)方案并且设立了一个全国法律援助(和认识)的指导委员会,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获得法律援助和向法庭提出申诉的情况由于缺乏向法律援助计划提供资金和实际上的普及因素等而受到过度的限制。委员会还关注,法律并没有通过法律援助议案。委员会还关注往往不尊重被拘捕个人与律师联系的权利(第2、9和14条)。

缔约国应彻底实施被捕者在审讯前后和审讯期间,以及在带至法庭受审时能够与律师进行联系的权利。此外,缔约国应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诉诸法庭,并为法律援助计划提供充分的资金。缔约国还应作为紧急事项颁发一份全面的法律援助法律。

20. 委员会赞赏努力为2007年选举后暴力行为而流离失所者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但仍然关注寻找持久解决国内流离失所者的方法的进度缓慢(第12条)。

缔约国应解决目前拖延安顿和限制承认自助团体的问题,加速解决因2007年选举后暴力行动而流离失所的所有境内流离失所者的问题。缔约国还应作为优先事项通过一项关于境内流离失所者政策,颁发有关境内流离失所者的立法。

21. 委员会提到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CPR/CO/83/KEN,第22段),感到遗憾的是有报告表明继续存在未与有关民众进行事先磋商和通知,强迫将居民从非正式安顿居点驱逐的现象(第17条)。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建议(CCPR/CO/83/KEN,第22段),缔约国制定有关进行驱逐的透明法律、政策和程序,确保在与有关民众进行磋商之后,并在安排了适当安顿点之后才进行驱逐。为此目的,缔约国应确保其代理人只有在确立适当的程序和准则之后才进行任何驱逐。

22. 委员会忆及其先前结论性意见(CCPR/CO/83/KEN,第24段),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内的刑事责任年龄仍然为8岁。委员会还关注,缔约国内的青少年司法制度不完善,在许多情况下,少年犯罪者与成年人一起关押在拘留设施与监狱之内(第2、第10和24条)。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建议(CCPR/CO/83/KEN,第24段):缔约国根据国际标准提高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缔约国还应该作为优先事项制定青少年司法制度,以便使其扩展到农村地区。此外,缔约国应确保青年犯罪者在所有拘留场所和监狱内与成年人分开关押。

23. 委员会欢迎最近根据新的《宪法》和《2011年肯尼亚公民和移民法》,在有关公民立法方面取得的进展,但委员会关注缔约国内儿童出生注册登记工作缓慢。委员会还关注,缔约国尚未解决有关Nubian后裔儿童获得公民身份和国民身份卡权利的问题,并且注意到在IHRDA和公开社会正义举措(代表肯尼亚Nubian后裔儿童)诉肯尼亚案件内,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专家委员会的裁决没有得到实施(第2和24条)。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方案和预算措施确保在缔约国领土内出生的所有儿童在其生命早期普遍得到出生登记。缔约国还应确保所有Nubian后裔儿童及处于同样状况的其他儿童获得公民身份和国民身份卡的权利和资格得到充分尊重。

24. 委员会还关注有报告表明政府强迫将Ogiek和Endorois等少数民族社区从其祖先的土地上驱逐出去、对他们进行干预,剥夺他们祖传土地,而这是他们经济生计和奉行其文化习俗所依赖的土地。委员会进一步关注有报告表明Ogiek社区不断地接到从Mau森林区驱逐的命令。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并没有实施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在少数权利发展中心(肯尼亚)和代表Endorois福利理事会的少数权利国际诉肯尼亚案件中所做出的裁决(第12、17、26和27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规划其发展和自然资源保护项目时尊重少数和土著团体对其祖传土地的权利,确保充分尊重与其土地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传统生计。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确保暂时协调机构为明确评估Ogiek社区的地位和土地权利进行的清查工作是参与性的,所做的决定应以该社区的自由和知情同意为基础。

25. 缔约国应确保《公约》,第三次定期报告的内容、对委员会所列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俾众周知,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当局,民间社会、在境内活动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广大公众的认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报告和结论性意见翻译为缔约国的正式书面语文。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其第四次定期报告时与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广泛协商。

26.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时间内提供有关资料,说明如何落实上述第6、13和16条内委员会的建议。

27. 委员会请求缔约国在拟于2015年7月27日前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具体的关于委员会所有建议和整个《公约》的最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