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LTU/CO/3-4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30 October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第六十四届会议(2013年9月16日至10月4日)通过的关于立陶宛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委员会在2013年9月23日举行的第1826次和第1827次会议(CRC/C/SR.1826和1827)上审议了立陶宛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LTU/3-4)在2013年10月4日举行的第1845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立陶宛提交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及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CRC/C/LTU/Q/3-4/Add.1),使委员会进一步了解了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 委员会欢迎通过下列法律措施:

2012年6月30日《刑法》修正案,扩展了贩运人口的定义;

2011年5月26日《家庭暴力保护法》;

2010年7月2日《刑法》修正案,将性行为合法年龄提高到16岁;

2007年6月28日《儿童最低和中等监护法》;

2008年7月16日《关于儿童临时前往外国的程序的政府决议》,规定儿童前往申根地区之外必须得到父母一方同意;

2006年7月1日《社会服务法》,规定为包括儿童在内的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服务;

2006年6月13日《小学生社会援助法》,为受到社会排斥的有儿童的家庭排忧解难,并在校内提供足够的营养和其他援助。

4. 委员会也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和加入以下文书: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10年8月;

《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2013年4月;

《欧洲委员会关于采取行动打击贩卖人口行为的公约》,2012年7月;

《网络犯罪公约关于宣告利用计算机系统犯下的种族主义或仇外行为为犯罪行为的附加议定书》,2006年10月。

5. 委员会还欢迎以下措施:

2013-2018年儿童福利方案;

2013-2019年残疾人社会融入国家方案;

2013-2022年国家教育战略;

2010-2016年药物管制和防止吸毒问题国家方案;

2008-2012年防止暴力侵害儿童及儿童援助国家方案;

2007-2012年学前和幼儿教育发展方案。

三.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先前提出的建议

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落实委员会针对缔约国第二次报告提出的结论性意见(CRC/C/83/Add.14)开展的工作,但遗憾地注意到,其中所载的一些关切和建议未得到充分落实。

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结论性意见(CRC/C/LTU/CO/2)中未落实或未充分落实的建议。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将所提供的大量数据按年龄、性别、族裔、社会经济背景、城乡地区、需要特别保护的儿童群体等类别进行分列,以便详细分析所有儿童的处境;

加强对儿童权利监察员办公室的支持,具体做法包括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资金资源,使之有效执行任务并监督根据《公约》实现儿童权利的情况;

继续努力为法官、律师、执法人员、公务员、地方政府官员、教师、社会工作者和医务人员等在工作中与儿童打交道的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特别是为儿童本身,提供系统全面的关于儿童权利的培训和/或宣传。

法律

8. 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权利基本保护法草案》,根据缔约国提供的信息,该法案包括多项符合《公约》的规定。但委员会对该法律推迟定稿和通过感到遗憾。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拟议草案包括未充分承认儿童为权利所有者、故与《公约》规定的原则冲突的条款。

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儿童权利基本保护法草案》,使之更好地反映《公约》中规定儿童为权利所有者的原则和条款。还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修改后的法律草案和儿童权利方面其他法律提案,使本国法律完全符合《公约》。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法律得到充分有效的执行并建立执法机制。

综合政策和战略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若干方案和行动计划,涉及《公约》涵盖的多个领域。但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一项涵盖所有与落实儿童权利有关问题的综合政策或战略。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制定一项综合的儿童权利政策,用于指导制定所需方案和项目并建立方案项目监督评估体系。应为有关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并明确规定各机构在国家、行政区和地方层面的工作和职责分工。

协调

12. 委员会注意到,国家儿童保护和领养服务局负责儿童权利方面的机构间协调。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该机构缺乏妥善履行职责所需授权,其活动仅限于关于方法的咨询。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必要措施强化国家儿童保护和领养服务局并为之提供足够的授权和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确保在国家、行政区和地方层面有效协调各领域的儿童权利活动。

资源划拨

1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尽管面临经济危机,对与儿童权利有关的领域的预算划拨未受影响。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儿童权利方面的预算划拨仍不充足且未得到有效管理。

15. 考虑到委员会2007年关于“用于儿童权利的资源――国家的责任”问题一般性讨论日,在强调《公约》第2条、第3条、第4条和第6条的同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为落实儿童权利划拨更多预算;

为落实处于边缘化和弱势地位的儿童的权利专门拨发预算资源;

建立有效机制,监测、评估和鉴定整个预算中各相关部门为儿童问题划拨和使用资源的情况,确保儿童权利方面投资透明。

B.一般原则(《公约》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6. 委员会关切的是,《2008年平等机会法》的执行方面存在缺口,歧视残疾儿童、罗姆儿童、贫困儿童、由照料机构收容的儿童和触法儿童等处于边缘化和弱势地位的儿童的情况持续存在。

1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执行本国反歧视法律,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歧视残疾儿童、罗姆儿童、贫困儿童、由照料机构收容的儿童和触法儿童等处于边缘化和弱势地位的儿童的现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结合执行《公约》的工作,为落实200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和2009年德班审查会议通过的《成果文件》采取了哪些措施和方案。

儿童的最大利益

1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民法》中,家庭关系法考虑到了保护和保障儿童权利及合法利益。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儿童的最大利益”未充分纳入本国法律,因为儿童的“合法权益”或“利益”不等于“儿童的最大利益”。因此,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似乎未得到妥善的认识和一贯的应用。

19. 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儿童本人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的第14(2013)号一般性意见,并促请缔约国修订本国法律,按《公约》要求,在其中明确提及“儿童的最大利益”并更好地反映以儿童本人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的权利。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该权利恰当地融入并始终贯穿中央和地方层面所有涉及和可对儿童产生影响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及各项政策、方案和项目。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订程序和标准,以便在各领域决定儿童的最大利益方面为所有相关主管人士提供指导,并向公众法庭、行政主管机构和立法机构宣传这些程序和标准。

尊重儿童的意见

2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若干项法律中都纳入了发表意见权,但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法律在执行上仍有缺口,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往往只是走形式。

21. 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并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按照《公约》第12条强化这项权利。与此同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执行本国法律并促进和便利各种情况下在所有影响儿童的事宜上尊重儿童的意见。

C.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第8、第13至17条、第19条和第37条(a)款)

身份权

22. 委员会对“婴儿箱”现象的存在和扩大感到关切,人们将婴儿匿名遗弃在那里。这违反了《公约》第7、第8、第9和第19条等条款。

23. 委员会强烈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匿名弃婴的做法,并强力推动采取其他措施,不要拖延。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加大努力,研究并解决弃婴问题的根本原因。应对措施应包括计划生育法规、生殖健康服务、对非计划怀孕提供充分咨询和社会支持、防止高危妊娠、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支持,甚至以在医院匿名出生为最后手段,避免婴儿遭遗弃和/或死亡。为此,考虑到充分履行《公约》所有规定的义务,缔约国应存留父母信息的保密记录,供儿童日后查阅。

D.暴力侵害儿童(《公约》第19条、第37条(a)款和第39条)

体罚

2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计划在《儿童保护法》草案中规定全面禁止体罚。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家中和其他照料场所的体罚目前属合法行为。现行法律规定,必须避免家中的人身和精神虐待或其他残忍行为,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有关规定并未被解读为禁止体罚,体罚作为管教方式仍被广为接受。

25. 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保护儿童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新法律禁止在任何场所使用任何形式的体罚,特别是在家中和其他照料场所,并规定执法机制,包括对违法案件的适当惩处。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并扩大提高认识和教育的方案和宣传,以推广正面、非暴力和参与式的儿童养育和管教手段。

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

26. 委员会回顾2006年《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A/61/299)的各项建议,建议缔约国将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现象定为优先事项。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参照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特别是:

制定一项全面国家战略,防止和处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制定一个国家协调框架,处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通过立法,明确禁止一切场合下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特别注意暴力行为的性别层面;

与负责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和联合国其他有关机构合作。

虐待和忽视

27. 委员会关切的是,虐待儿童案件有所增加,特别是在父母失业、酗酒或生活贫困的家庭以及照料机构中。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立陶宛社会对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相当容忍,并且儿童,特别是生活在照料机构中的儿童,缺乏举报虐待和暴力侵害行为的机制。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防止任何场所的虐待和暴力侵害儿童行为,为此应确保有效调查虐待和暴力侵害儿童案件,并确保犯罪者受到应有的起诉和惩处。还建议缔约国建立便于儿童利用对虐待和暴力侵害案件进行举报的机制,确保受害者获得必要的保护和恢复及康复援助。

性剥削和侵犯

29. 委员会对以下报告感到关切:

不举报对儿童进行性侵犯和剥削的案件,因为此类案件的受害者惧怕报复和耻辱;

由于缺乏心理治疗服务导致性侵犯的儿童受害者自杀,特别是案件被公布的情况下;

对儿童进行性剥削和侵犯的犯罪者调查、起诉和惩处力度不够。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识别性侵犯、剥削和贩运的儿童受害者,具体方法包括提高公众,特别是儿童的认识,并培训工作中与儿童打交道的专业人员如何发现迹象;

确保性剥削和侵犯受害者儿童获得有效心理治疗援助,并采取措施对儿童受害者的身份进行保密;

加大努力调查性剥削和侵犯案件并起诉和惩处犯罪者,按罪行轻重予以惩处。

E.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2款)、第9至11条、第19至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家庭环境

31. 委员会关切的是,安置在家庭之外或托付给临时监护人,尤其是因父母前往国外工作学习而留守的儿童数量越来越多。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经济困难的家庭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家庭支助,包括基于社区的服务和就业机会,同时提高这些家庭中父母的抚养技能,使他们妥善照顾子女。参照《公约》第27条第4款,委员会也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身在缔约国内或国外的父母或负有经济责任的其他人向留守儿童提供抚养费,包括通过加入或达成以此为目的的国际协定这样做。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2010-2020年社会福利院,包括无父母监护儿童和残疾儿童社会福利院非机构化战略指南和2008-2012年儿童保育重组战略。但委员会关切的是:

照料机构中的儿童有大量是属于其父母的抚养权利被剥夺以及被安置的情况,这些儿童三岁以下居多;

儿童与家庭分离问题缺乏明确指导原则;

收养家庭数量极少且获得支助不足;

照料机构生活条件差,空间有限;

缺乏监督非政府儿童福利院的体系,这些福利院常不遵守卫生、服务质量和空间方面的法律要求。

34. 委员会回顾《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建议缔约国:

确保提供足够的家庭和社区式替代照料办法供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选择;

确保照料机构安置仅用作最后手段并有充分保障措施,并确保以基于需求、维护儿童的最大利益的为准则确定一名儿童是否应安置在照料机构;

就剥夺父母权利问题制定明确的指导原则和标准,审查并定期监督所有照料机构安置的情况;

建立严格的体系,监督照料机构,特别是民营照料机构提供的服务;

考虑关于从机构照料转入社区式照料的欧洲共同指导原则,并利用欧洲联盟资助强化本国法律的执行。

收养

35.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收养过程耗时可能很长,计划收养的父母面临繁重的行政负担,因为收养过程中照料机构通常不愿配合。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儿童在收养过程中得不到适当的信息的支持。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有效机制,取消不必要的障碍以便利收养过程,同时确保妥善筛查有收养意愿的父母。还建议在收养过程中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度为他们提供信息、咨询和支持。

F.残疾、基本健康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

残疾儿童

37. 委员会注意到,《特殊教育法》已纳入一般教育法,这让缔约国得以在一定程度上为残疾儿童提供包容性教育。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由于教师培训和设备缺乏及教师和大众的消极态度,特别是对心智残障儿童的消极态度,包容性教育尚未得到充分执行。委员会对照料机构中虐待心智残障儿童的现象尤为关切,尤其是Venta保育院的情况。

38. 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促请缔约国确保立法、政策和做法符合《公约》第23条和第27条等条款,以便以不歧视方式有效地满足残疾儿童的需求。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培训教师,为学校提供必要设备并提高教职工、儿童和大众对残疾儿童,尤其是智力残障儿童的权利的认识,从而执行本国关于包容性教育的法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调查所有关于侵犯和虐待心智残障儿童的申诉,起诉和惩处犯罪者并提供受害者恢复和康复援助。

卫生和卫生服务

39. 委员会欢迎2008-2012年儿童卫生促进方案,但关切的是,用于孕妇和儿童卫生保健方案的预算划拨不断减少,使这项方案提供的服务有限。委员会还关切的是,选择在家中生产的妇女生产期间和产后得不到需要的援助或护理。

40. 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增加孕妇和儿童卫生方案的预算划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供紧急产科护理、训练有素的产期护理和产后护理,以确保选择在家生产的妇女得到妥善的孕妇护理。

青少年健康

41.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国内缺乏关于性和生殖健康的信息以及青少年可用的为儿童着想的服务,无法获得避孕手段及性传播疾病的保密测试与治疗。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药物滥用现象大量存在,缺乏措施帮助依赖烟草、酒精和毒品的儿童或有依赖风险的儿童并消除这些儿童面临的耻辱。此外,委员会对青少年自杀率居高不下感到关切。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学校课程中加入性和生殖健康教育作为必修课,并方便青少年利用避孕手段及保密测试和治疗。还建议为儿童提供关于毒品、酒精和药物滥用的消极影响的信息,并为提供保密的依赖行为咨询和治疗。委员会重申,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提高对防止青少年自杀的认识,并继续精神卫生服务的质量和能力。

生活水平

43. 委员会遗憾的是,儿童贫困率因经济危机有所提高,影响了卫生和教育等多个领域。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生活在贫困中的有儿童的家庭缺乏支助。

4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大扶贫力度,并制定公共政策解决日益严重的儿童贫困问题,包括短期政策和持续的政策,从而为生活在贫困中的有儿童的家庭提供所需的支持和援助。这些政策必须有效地协调国家、行政区和地方层面的行动以及与儿童特别相关的各领域,尤其是卫生保健和教育领域的行动。此外,儿童必须参与制定这些政策。

G.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45.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的宪法和教育方面的法律,16岁以下儿童有权接受免费初等和基础教育。但委员会仍关切的是:

缺乏辍学率的靠数据,没有关于16岁以上儿童的辍学率数据;

有些行政区缺乏免费教材,父母必须花钱购买课本;

照料机构和惩教机构内教育水平不足,课时少,多个班级合并;

校内欺凌普遍存在,

46. 考虑到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2001)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建立18岁以下儿童辍学数据收集体系,并就辍学现象的根源开展研究;

确保为全国各地所有儿童提供免费教育和课本;

确保依法为照料机构和惩教机构中的儿童提供与一般学校儿童同等的课时和班级;

采取措施,提高教师和所有其他校内员工及学生接受校内多样性的能力并提高解决纷争的技能,以打击一切形式的欺凌和骚扰。

H.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第30、第38、第39、第40条、第37条(b)至(d)款和第32至第36条)

对委员会先前的《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7.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落实2008年10月16日委员会对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SC/LTU/1)的结论性意见的情况。尤为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交资料说明落实以下建议的情况:

在刑法中纳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定义;

重新考虑《任择议定书》涵盖的违法行为的时效期限;

扩大普遍司法管辖权,以涵盖《任择议定书》中提及的所有违法行为,并废除双重犯罪的要求。

48. 此外,委员会仍关切的是,参与卖淫的儿童或贩运受害者儿童中16岁以上者不视作受害者,常受到罚款且在法院程序中得不到支助。

4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委员会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所作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CRC/C/OPSC/LTU/CO/1),特别是上述建议,并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这些措施及其效果的资料。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培训执法和司法人员,以便使他们将《任择议定书》涵盖的罪行的儿童受害者视为受害者,并在司法程序中为这些儿童提供必要支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修订法律,以确保《任择议定书》涵盖的罪行的18岁以下儿童受害者不受任何惩处,包括罚款。

少年司法

5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进程中,一些法官将专事少年司法。委员会也注意到,一些检察官已专门从事少年司法并参加了关于该问题的培训和研讨会。但委员会关切的是:

没有全面的青少年司法制度,包括没有青少年法院和全面的立法,为青少年实施有别于正规司法制度的机制和有效替代制度;

目前开展的培训和研讨会仅限于培训目标检察官,似乎未涵盖法官和律师等刑事程序中其他重要的相关行为方;

为儿童提供的助理公共律师素质低。

5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为审议其《刑事诉讼法》(该法规定建立一个综合的少年司法制度)草案制定明确时限。应确保该法完全符合《公约》,特别是第37条、第39条和第40条,并且符合其他相关标准,包括《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行动指南》及委员会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全面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包括少年法院在内的综合青少年司法体系,制定转送措施以防止违法儿童进入正规司法体系,制定更多替代审讯、判刑和处罚的惩处办法,如社区服务和在受害者和违法者之间进行调解,以避免儿童蒙受耻辱并帮助他们真正重返社会;

确保刑事程序中法官和律师等所有在工作中与儿童打交道的相关行为者接受培训,并了解青少年司法体系的具体内容;

确保公共律师提供优质法律援助。

缔约国落实上述建议时应酌情利用联合国少年司法问题机构间小组及其成员,包括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禁毒办)、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非政府组织开发的技术援助工具。

罪行的儿童受害者和证人

52. 委员会关切的是,罪行的儿童受害者和证人可能在无任何思想准备的情况下面对嫌犯和罪犯,且各行政区的儿童权利保护部门和心理学家未充分有效地参与此类会面。

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适当的法律条款和规章确保罪行的所有儿童受害者和/或证人得到《公约》要求的保护,并建议缔约国充分重视《儿童受害人和证人刑事司法事项导则》。

I.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54. 为进一步加强落实儿童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该国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核心人权条约,具体包括《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和《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

J.与区域和国际机构的合作

5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在缔约国和欧洲委员会其它成员国执行本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与欧洲委员会开展合作。

K.后续行动和宣传

5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上述建议得到充分执行,具体做法包括将这些建议传达给国家元首、议会、有关各部、最高法院和地方主管机构,供它们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57. 委员会还建议,通过(但不限于)互联网,以立陶宛及该国其他语言向公众、民间社会组织、媒体、青年团体、专业群体和儿童广泛传播缔约国提交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促进对《公约》和《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测问题的讨论,并提高人们在这方面的认识。

L.下次报告

5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9年2月28日之前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介绍本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委员会提请注意它在2010年10月1日通过的《具体条约统一报告准则》(CRC/C/58/Rev.2和Corr.1),并提醒缔约国,今后的报告应遵守这一准则,篇幅不应超过60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报告《准则》提交报告。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篇幅限制,将请缔约国按照准则进行复核并重新提交。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如果缔约国无法复核和重新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为条约机构审查的目的翻译报告。

59.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2006年6月批准的统一报告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中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最新核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