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LAO/CO/3-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 November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第三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8年9月20日和21日举行的第2318和第2319次会议(见CRC/C/SR.2318和CRC/C/SR.2319)上审议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第三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LAO/3-6),并在2018年10月5日举行的第234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LAO/Q/3-6/Add.1),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和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方面取得进展,包括批准或加入一些国际文书,特别是在2012年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为落实《公约》而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特别是2014年通过了《少年刑事诉讼法》,2015年通过了《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法》,2015年修订了《教育法》,2016年修订了《反贩运法》。委员会还欢迎关于自2014年以来向孕妇免费提供孕妇保健及向5岁以下儿童免费提供新生儿和儿童保健的信息。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的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存性,并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的重要性。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下列领域的建议,对这些建议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生命、生存和发展权(第17段)、出生登记(第20段)、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第27段)、残疾儿童(第30段)、卫生和保健服务(第32段)以及委员会先前关于《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的后续落实(第45段)。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加强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法律和政策框架方面取得的进展,并注意到缔约国持续努力将《公约》的条款纳入其国内法律。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的建议(见CRC/C/LAO/CO/2,第9段),建议缔约国确保《公约》在法院直接适用,并为充分执行《保护儿童权益法》提供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执行条例和准则来补充与儿童有关的立法。

综合政策和战略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母亲和儿童国家战略”(2016-2025年)和“母亲和儿童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年),但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通过关于《公约》所述所有权利的全面国家战略和政策,包括全面的儿童保护制度。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见CRC/C/LAO/CO/2,第13段),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全面的国家战略,其中包括具体的预算拨款和适当的后续机制,确保有充足的人力资源充分执行该战略,并建立一个评价和监测机制,定期评估所取得的进展,找出可能的不足之处。

协调

7.委员会注意到,国家母亲和儿童委员会与提高妇女地位国家委员会合并为新的提高妇女、母亲和儿童地位国家委员会,使其秘书处脱离了总理办公室,这可能削弱了该委员会的地位和协调能力。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

提高妇女、母亲和儿童地位国家委员会协调《公约》及其议定书执行工作的职权和能力保持不变;

提高妇女、母亲和儿童地位国家委员会各省和地方分支机构的资金和能力得到增加,以保持履行任务的能力。

资源分配

8.委员会欢迎关于报告所述期间社会部门的投资有所增加的信息,但注意到缔约国仍未达到国会确定的卫生部门支出占9%的目标,也未达到《教育法》规定的教育部门支出至少占17%的目标。委员会参照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回顾其先前建议(见CRC/C/LAO/CO/2,第17段),并建议缔约国:

大幅增加卫生和教育领域的预算拨款,至少达到国会和《教育法》规定的最低水平,大幅增加儿童保护领域的预算拨款;

加强将儿童保育和保护问题纳入国家和地方规划和预算编制主流的能力;

为新的机构、法律和政策制定成本估算和可持续供资计划;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消除任何影响儿童权利的腐败和公共资源管理不善,同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大幅减少一切形式腐败和贿赂行为的具体目标16.5;

寻求内部资金来源,以减少对官方发展援助的依赖。

数据收集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所有省和区建立了统计中心,但感到遗憾的是,在建立国家中央数据库方面没有取得任何进展。委员会参照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a)迅速建立国家数据收集系统。数据应涵盖《公约》的所有领域,并应按年龄、性别、残疾、地理位置、族裔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以便于分析所有儿童的状况,特别是弱势儿童的状况;

(b)确保相关部委共享数据和指标,并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估有效执行《公约》的政策、方案和项目;

(c)在缺乏资料的领域进行更多的深入研究,特别是关于残疾儿童、对儿童的商业性剥削、被拘留儿童和无父母照顾的儿童的研究;

(d)在确定、收集和传播统计信息时,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题为《人权指标:衡量和执行指南》的报告所载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e)加强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和区域机制等机构的技术合作。

独立监测

10.考虑到缔约国在2015年该国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期间表达的意见,即该国打算研究拥有成功的国家人权机构的其他国家的经验并考虑今后设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见A/HRC/29/7/Add.1,第121.51段),并参照委员会关于独立国家人权机构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委员会回顾其先前建议(见CRC/C/LAO/CO/2,第15段),即缔约国设立一个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的独立的监测机制。这样一个机构应该拥有明确的任务授权,接受和调查儿童或代表儿童提出的关于其权利遭到侵犯的申诉,并应该获得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儿基会和人权高专办等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1.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努力开展提高认识方案和儿童权利运动,分发小册子、海报和漫画,为决策者举办讲习班和研讨会,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继续传播关于《公约》的信息,特别是向立法者和法官传播,以确保在立法和司法进程中适用《公约》;

为包括司法、执法和军事人员、教师、保健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媒体工作者在内的相关专业人员群体举办关于《公约》及其各项《任择议定书》的专门培训。

与民间社会合作

12.委员会回顾其先前建议(见CRC/C/LAO/CO/2,第25段)和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结社自由的建议(见CCPR/C/LAO/CO/1),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步骤,简化和加快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的登记进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正式机制,使民间社会在政策方面参与《公约》的执行工作。

儿童权利与商业部门

13.委员会参照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2013年)一般性意见和《工商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指导原则》(A/HRC/17/31,附件),建议缔约国:

制定和实施各项条例,确保商业部门遵守国际和国家人权、劳动、环境和其他标准,尤其是在儿童权利方面;

为在缔约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业,特别是建筑、挖掘、耕种和旅游行业制定明确的监管框架,以确保其活动不对儿童权利产生不利影响,也不违反环境标准和其他标准;

要求公司评估其经营活动对环境、健康和儿童权利造成的影响及处理此种影响的计划,就此种影响和计划征求意见,并向公众作出充分披露;

B.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4.委员会欢迎2015年进行的《宪法》修订,其中纳入了少数民族之间团结和平等的政策,并欢迎对《教育法》进行的修订,其中规定所有老挝公民平等享有受教育权。然而,委员会对不同族裔群体的儿童之间以及居住在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儿童之间持续存在差异感到严重关切。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积极和全面的战略,包含具体和目标明确的行动,包括平权社会行动,以消除对包括女童、少数民族或宗教少数群体儿童和农村地区儿童在内的边缘化或弱势儿童的歧视。

儿童的最大利益

1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纳入一些法律,并将其作为卫生、教育和司法等几个重要部门采取行动的依据,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项原则在实践中没有得到适当应用,司法、行政和立法机构没有在所有与儿童有关的决定中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将其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建立强制性程序,对所有与儿童有关的法律和政策进行事前和事后影响评估。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16.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作出了各种努力,但未爆弹药的受害儿童仍然很多,长期营养不良仍然是缔约国的一个严重问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耐多药疟疾的状况日益恶化,有消息称,道路交通事故是青少年死亡的主要原因。

17.委员会回顾其先前建议(见CRC/C/LAO/CO/2,第33段),促请缔约国:

(a)加紧努力,包括通过国际合作,排除前冲突地区的地雷,并增加对未爆弹药受害儿童的援助和康复服务,包括进行风险教育方案;

(b)继续消除发展差距,加紧努力消除儿童营养不良和耐多药疟疾;

(c)进一步加强努力,教育儿童了解道路安全风险因素和交通中预防事故的适当行为;

(d)加强和执行与道路安全相关法规。

尊重儿童的意见

18.委员会欢迎有越来越多的让儿童能够发表意见的论坛,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并非所有儿童都有机会参与公共生活,虽然《少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儿童有权参与法律诉讼,但实践中并不总遵守这些规定。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开展方案和提高认识活动,以推动所有儿童有意义、有权利地参与家庭、社区和学校,包括学生会机构的事务,特别关注女童和弱势儿童;

采取措施,确保有效执行承认儿童在相关法律程序中有表达意见的权利的法律,包括建立系统和/或程序,要求社会工作者等从事儿童工作者和法院遵循这一原则;

对包括执法人员、教师、保健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儿童保育机构人员在内的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群体进行充分和系统的培训。

C.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儿童的最大利益

19.委员会注意到“民事登记战略计划”,其中包括一项在农村地区设立流动登记单位的计划,还注意到“母亲和儿童国家行动计划”中为提高对出生登记的认识而作出的努力,但仍感关切的是,在登记的75%的5岁以下儿童中,只有33%有出生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登记的相关费用是一个障碍,而且城乡地区之间在持有出生证的儿童人数方面存在差异。

20.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为所有人提供法律身份,包括出生登记的具体目标16.9,强烈促请缔约国:

进一步提高对出生登记重要性的认识;

简化程序,包括继续建立流动登记机构;

消除对出生登记率产生负面影响的隐藏费用和与登记相关的费用;

划拨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特别是给内政部,以进一步加快儿童出生登记和出生证的发放。

表达自由

21.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44条规定了表达自由权,但认为2014年9月16日通过的第327号法令将传播和散发不真实信息定为刑事犯罪,如果在《公约》第13条范围之外适用这项法令,可能会妨碍儿童享有表达自由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增强儿童对表达自由权及这项权利的限制的认识,包括在社交媒体上,并确保这些法律的实施不侵犯《公约》所载的各项儿童权利。

D.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2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15年通过了《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法》,禁止在一切场合对妇女和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仍在实行体罚。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建议缔约国确保《刑法》草案明确禁止在任何情况下对儿童的体罚,无论这种体罚多么轻。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父母、专业人员和公众开展提高认识方案,促进积极、非暴力和参与式的育儿和管教形式,以替代体罚。这些方案应包括宣传体罚对身心造成的有害影响。

暴力、虐待与忽视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建立了社会工作行业,并执行了暴力侵害儿童问题全国调查。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儿童的身心暴力和性暴力十分普遍,缺乏国家信息管理系统,社会工作者仍然很少,特别是在地方一级。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有权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制止对儿童进行虐待、剥削、贩卖以及一切形式暴力和酷刑的具体目标16.2,建议缔约国:

确保分配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实施长期方案,消除对儿童的身心暴力和性暴力的根源;

采取进一步的提高认识措施,打破对性虐待的沉默,确保不指责受害儿童;

针对各种虐待、剥削和暴力侵害儿童行为设立一个关爱儿童的申诉机制;

专业人员进行关于报告针对儿童的身心暴力和性暴力的案件的义务的培训,以确保儿童得到有效保护;

加紧努力,建立关于所有这类案件的国家数据库;

加紧努力,增加社会工作者和其他专业人员的人数,确保他们能够在全国有效开展工作,特别是在地方一级,包括通过分配所需资金。

有害做法

24.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尽管最低结婚年龄被定为18岁,但童婚仍然非常普遍,特别是在某些族裔群体的女孩中。委员会参照关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2014年)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有关有害做法的第18号(2014年)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促请缔约国:

强制执行《家庭法》规定的18岁最低结婚年龄;

针对女童和男童、家庭、社区、地方当局、宗教领袖、法官和检察官,开展关于童婚对儿童身心健康和福祉有害影响的提高认识运动和方案;

鼓励儿童在出现婚姻问题时使用求助热线或村庄保护网络(儿童保护网络)寻求帮助;

加强儿童保护网络和村庄调解单位等村庄保护机制的能力,以保护女童和男童不在未满18岁时结婚。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5.委员会欢迎儿童保护网络的发展,但提醒缔约国,这些网络执行重要的社区任务,应该配备经过适当培训的人员,而不仅仅是志愿者,它们也不应该取代负责保护儿童的重要政府机构。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见CRC/C/LAO/CO/2,第42段),建议缔约国在继续支持儿童保护网络的同时,扩大向家庭提供的援助,特别关注贫困家庭或偏远地区家庭。

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

2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步骤,根据《儿童替代性照料准则》(见大会第64/142号决议,附件)制定法律和监管框架,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尚未正式通过关于无父母照料儿童的准则,从事被忽视儿童或无父母照料儿童工作的人员也未被告知《儿童替代性照料准则》或接受相关培训;

无父母照料儿童越来越多地被安置在寄宿照料机构;

缔约国缺乏监测将儿童安置在大家庭和寄宿照料机构的情况的系统;

当儿童被安置在其大家庭或寄宿照料机构或“塔寺”中时,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考虑;

缔约国没有充分处理委员会以前就“塔寺”中的儿童提出的建议,特别是关于缺乏监测机制和儿童与其家人保持联系的权利的建议。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快通过关于无父母照顾儿童的准则;

确保将寄宿照料作为最后手段;

确保系统地定期审查照料质量,并定期培训相关专业人员,包括儿童权利方面的专业人员,同时考虑到《儿童替代性照料准则》(见大会第64/142号决议,附件);

确保儿童在接受替代性照料期间发表意见的权利得到保障,儿童能够与其家人保持联系,确保建立监测机制和定期审查将儿童安置在替代性照料机构的决定。同样的权利也应该适用于“塔寺”中的儿童。

收养

28.委员会注意到对2014年《收养法令》的认识水平较低,建议缔约国在相关利益攸关方中开展关于《收养法令》的提高认识活动,并确保明确透明的收养程序防止被安置收养的儿童的权利受到侵犯,特别是防止利用收养来买卖儿童的任何可能性。此外,考虑到跨国收养数量的增加,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入1993年《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

F.残疾、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2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确保落实残疾儿童权利,包括2014年通过了《残疾人法令》和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缔约国的贫困、族裔和残疾之间存在密切关联,残疾儿童在社会上仍然遭到侮辱,这可能阻碍他们获得教育、保健和未来就业;

缺少收集受残疾影响的儿童和家庭状况信息的系统的数据收集系统;

协调不足,缺少对残疾进行早期识别以及提供必要的康复和其他服务以帮助残疾儿童融入社会的高质量服务;

缺乏接受过教授有学习或发展困难的儿童方面培训的教师,教学设备和材料不足。

30.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见CRC/C/LAO/CO/2,第50段)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的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促请缔约国:

为执行“残疾人问题国家行动计划”分配财政和人力资源;

定期向残疾儿童提供现金补助,作为一种基本社会保护;

组织收集关于残疾儿童的数据,这是为残疾儿童制定适当政策和方案所必需的,特别针对有心理或智力残疾的儿童,包括少数族裔群体儿童和农村儿童;

加强协调和转介机制,提高向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的服务质量,包括通过早期识别和干预方案,特别针对少数族裔群体儿童和农村儿童以及贫困儿童;

采取综合措施发展全纳教育,并确保优先发展全纳教育,而不是将儿童安置在专门机构或班级内;

增加主流学校的资源,并建立一个有效的系统,查明残疾儿童的个人支助需要;

培训专门教师和专业人员,将他们分配到全纳课堂,向有学习困难的儿童提供个人支助和一切应有关注;

针对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消除针对残疾儿童的丑化和偏见,并宣传残疾儿童的正面形象。

卫生和保健服务

3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自2014年以来免费向孕产妇、新生儿和儿童提供保健服务,但仍感到关切的是,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仍然很高,大多数死亡是可以预防的,儿童死亡率因地理位置、族裔群体、母亲受教育程度和社会经济地位而不同。

32.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加紧努力,处理保健方面的区域差异,增加卫生部门的供资并通过改善道路基础设施等方式增加获得设备精良和储备充足的设施的机会;

增加保健专业人员的人数,改善他们获得高质量培训的机会,并以当地语言为不同族裔群体制定方案;

切实实施旨在降低儿童死亡率和发病率的现有方案,包括提高助产士的技能,并实施产妇和新生儿护理质量标准;

考虑到人权高专办关于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执行降低和消除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A/HRC/27/31);

继续向儿基会和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寻求儿童健康方面的资金和技术援助。

青少年健康

3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早孕率很高,特别是在某些族裔群体和贫困家庭的女童中,而且有报告称,健康教育和避孕药具难以获得。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在《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落实青春期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全面的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确保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成为学校必修课程的一部分,并以青春期女童和男童为对象,特别注意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b)采取措施,宣传和促进负责任的父母观和性行为,特别注重男童;

(c)向青少年提供避孕药具,并确保提供免费和安全堕胎的途径;

(d)处理儿童和青少年吸毒的问题,特别是向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准确和客观的信息以及关于预防药物滥用的生活技能教育。

心理健康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关于预防儿童心理健康问题以及有心理健康问题的儿童和青少年的治疗和康复的政策和战略,让家庭和社区参与这些政策。

营养和母乳喂养

3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长期营养不良和发育迟缓是缔约国面临的严重问题,由于喂养做法不当、优先营养干预措施覆盖率低、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条件差、为母亲提供的保健服务质量较差和产妇营养不良,这方面的改善进展缓慢。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见CRC/C/LAO/CO/2,第52和第54段),促请缔约国:

(a)为执行“国家营养战略和行动计划”划拨充足的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并确保领导和协调,同时尽快通过所设想的新的国家粮食和营养政策,特别重视农村地区孕产妇和婴幼儿营养;

(b)加大努力,通过提供信息材料和全面执行《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促进全母乳喂养和持续母乳喂养,促进婴儿出生后前六个月全母乳喂养,以降低新生儿和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将产假至少延长到14周,并增加持有爱婴执照的医院数量。

环境卫生

36.委员会对受污染的饮用水、砍伐森林和无节制地修建水坝给儿童造成的后果表示关切,这些现象导致被迫流离失所、生物多样性退化和河岸侵蚀,严重影响了该地区人民的生活和生存机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儿童获得安全饮用水,制止砍伐森林,并根据儿童权利影响评估,限制修建水坝,并让儿童参与讨论这些问题。

生活水准

37.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执行适合本国国情的全民社会保障制度和措施的具体目标1.3,并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优先提高儿童的生活水准,特别重视住房、用水和卫生设施;

分配充足资金,用于消除长期以来的不平等,有效减少差别,改善农村和边远地区家庭生活水准极低的情况;

将改善包括清洁自来水和污水处理在内的基本服务的获取作为优先目标,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向儿基会等机构寻求技术合作,以便定期监测儿童贫困状况;并采取紧急措施处理所有负指标。

G.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经修订的《教育法》,该法规定小学和初中为义务教育,并将义务教育年龄提高到至少14岁,并实现了几乎全民覆盖。委员会注意到,女童与男童之间、城市与农村地区之间以及族裔群体之间仍然存在着重大差异。委员会参照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消除教育中的性别差距,确保平等获得各级教育和职业培训(特别是弱势儿童)的具体目标4.5,建议缔约国:

(a)采取必要措施,改善获得教育的机会和教育质量,包括幼儿保育和教育;

(b)为教师提供高质量的培训,特别侧重农村地区;

(c)采取更多的协调一致努力,消除“二次费用”;

(d)继续努力改进技术和职业教育及培训方案,使其由市场驱动、负担得起和灵活,并使儿童为成年后有更好的就业机会做好准备;

(e)确保在教育系统的各级酌情教授儿童权利教育。

休息、休闲、娱乐和文化艺术活动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在社区一级为体育、文化、休闲和娱乐活动创造更安全的公共场所,特别重视来自弱势环境的儿童和“塔寺”中的儿童。

H.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移民儿童

40.委员会对移民增加,特别是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国家之间的移民增加对儿童权利造成的挑战表示关切。委员会参照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的第3号和第4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国际移民背景下的儿童人权问题的第22号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加强移民儿童获得服务的机会,无论其国籍如何;

加强对包括劳动和社会福利部以及招聘机构在内的相关部门的提高认识和培训活动,以确保建立机制,防止移民活动中的童工和性剥削现象;

通过劳动和社会福利部就业服务中心和移民信息中心加强传播防止贩运和剥削的知识;

倡导制定关于移民工人、难民、无国籍人以及孤身和离散儿童问题的东盟统一政策。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1.委员会注意到,经修订的《劳动法》将最低就业年龄定为14岁,但仍感关切的是,这一年龄仍低于义务教育年龄,该法还规定12岁起可从事轻度工作的例外情况,但未对其加以界定,因此建议缔约国:

(a)使《劳动法》中所载的童工定义符合国际标准;

(b)在学校和社区宣传童工的有害影响和教育的重要性,以防止童工现象。

买卖、贩运和绑架

4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15年通过了《反贩运法》和“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年),建议缔约国:

提供必要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执行《反贩运法》和国家行动计划,重点关注弱势儿童群体,包括贫困或低收入家庭的儿童;

加强警察、边防警卫、领事服务官员、劳动监察员和社会工作者等人员识别贩运儿童受害者的能力;

促进采取措施,加强自治社区之间的合作,增加资源,为儿童受害者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并向处理儿童受害者需求的收容所的儿童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者提供支持;

起诉贩运罪行,确保问责制。

少年司法

4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4年通过了《少年刑事诉讼法》,该法为作为被指控的罪犯、受害者或证人的与法律系统接触的儿童实施了对儿童友好和对性别问题敏感的程序,并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提高到15岁。委员会参照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建议缔约国:

按照《保护儿童权益法》和《少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中央、省和区各级设立专门单位;

确保少年司法系统配备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确保指定的专门法官、检察官、警官和乡村儿童调解委员会接受系统和适当的教育和培训;

确保在拘留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儿童不与成人关押在一起,确保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教育和卫生服务标准;

加强对与法律系统接触的儿童的法律援助和社会援助,包括为他们重返社会提供法律代理和服务。

落实委员会以前关于《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44.委员会回顾买卖儿童和儿童性剥削(包括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和其他儿童性虐待材料)问题特别报告员最近发表的声明,严重关切缔约国没有采取充分措施处理缔约国持续存在的买卖儿童从事性剥削和劳动剥削、童婚和儿童卖淫问题,以及可能相当于买卖儿童的不受管制的商业代孕问题。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执行法律,通过积极查明、调查和起诉《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罪行,惩罚犯罪者并赔偿儿童受害者,同时确保在此类案件中以关爱儿童的方式对待儿童受害者;

对《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罪行的范围进行一项研究,阐述问题根源和风险因素,包括贫困、冲突、歧视、暴力(包括性别暴力)以及缺乏父母照顾;

在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国家政策和战略,涵盖买卖儿童等《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所有罪行,并纳入性别平等视角和监测机制;

系统地开展提高认识运动,防止《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罪行,并针对边缘化儿童或处境不利儿童采取预防措施;

建立数据库,系统收集《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罪行的数据,包括关于报告、调查、起诉和判刑的数据;

采取具体措施,包括立法,防止以商业代孕为目的的买卖儿童;

鼓励旅行和旅游部门签署《保护儿童免受旅行和旅游中的性剥削行为守则》;

加强保护、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划拨充足的资源,确保面向性剥削儿童受害者的方案符合反对利用儿童从事商业色情活动世界大会通过的成果文件。

落实委员会以前关于《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46.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境内存在爆炸物,这些爆炸物主要影响少数民族儿童或农村儿童。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信息和预警系统,以便提供充分、及时和有效的机构应对措施,并为地雷危险教育和儿童受害者照料方案划拨充足的资源。

I.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批准《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J.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以下核心人权文书:

(a)《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b)《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K.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东盟促进和保护妇女儿童权利委员会等机构合作。

五.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三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作为受权与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协调和交涉并向其提交报告、协调和跟踪国家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及这类机制作出的建议和决定工作的常设政府机构。委员会强调,此类机构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民间社会团体的意见。

C.下次报告

5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6月6日前提交其第七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循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按上述决议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53.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得超过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