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MW/C/SEN/CO/2-3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 国际 公约

Distr.: General

20 May 2016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

关于塞内加尔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委员会在2016年4月13日和14日举行的第312次和第313次会议(CMW/C/SR.312和313)上审议了塞内加尔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MW/C/SEN/2-3)。委员会在2016年4月21日举行的第323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对报告前问题清单(CMW/C/SEN/QPR/2-3)作出答复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以及与多部门代表团进行对话期间所提供的补充资料。多部门代表团由塞内加尔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马姆·巴巴·西塞担任团长,其中包括来自司法部、妇女、家庭和儿童部、劳动、社会对话、职业组织和机构关系部、外交和海外侨民部以及塞内加尔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的代表。委员会还赞赏与该代表团举行的坦诚、开放和建设性的对话。

3. 委员会注意到,塞内加尔作为移徙工人原籍国,在保护海外务工国民的权利方面已取得进展。然而,作为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缔约国面临保护其领土内移徙工人权利方面的一些挑战。

4. 委员会注意到,塞内加尔移徙工人就业所在地国家部分尚未加入《公约》,这可能会对移徙工人享受《公约》规定的权利构成障碍。

B.积极方面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下列国际文书:

《残疾人权利公约》,2010年9月;

《非洲社会保障会议多边社会保障公约》,2014年6月;

《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2011年8月。

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下列立法措施:

2003年第3748至3750/MFPTEOP/DTSS号部级法令修正案以及《劳动法典》(1997年)第145条的修正案,2015年;

修正关于塞内加尔国籍的1961年3月7日第61-10号法的第2013-05号法。

7.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下列政策和机构措施:

《预防和消除童工劳动国家框架计划》及配套的行动计划(2012-2016年);

《消除儿童乞讨国家框架计划》(2013-2015年);

《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2012-2014年);

《2013年全民健康保障国家方案》;

关于地方发展和合法移徙替代秘密移徙的项目(2011-2012年);

《发展倡议支助方案》(2009-2011年);

2010年成立了打击人口贩运国家协调股;

防止从塞内加尔非法移徙至欧洲联盟的项目;

支助非法移民重返社会的项目。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第73条和第84条)

立法和适用

8.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该代表团所作的声明,即缔约国实行一元论法律制度,其特征是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以及国际条约可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然而。委员会依然关切的是,《公约》条款尚未被完全纳入国内法。委员会对缺乏有关国内法院适用《公约》的资料一事表示关切。

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将《公约》全面纳入国内法,并确保其国家法律和政策与《公约》条款相一致。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其第四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国内法院适用《公约》情况的资料。

第76条和第77条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作出《公约》第76条和第77条所规定的声明,即承认委员会有权受理和审议缔约国和个人提交的关于侵犯《公约》所确立的权利之行为的来文。

1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作出《公约》第76条和第77条所规定的声明。

批准相关文书

1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批准所有核心条约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一些公约。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劳工组织《1949年移民就业公约(修订本)》(第97号)、劳工组织《1975年移民工人(补充规定)公约》(第143号),或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体面劳动公约》(第189号)。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尽快批准上述国际人权条约任择议定书以及劳工组织《1949年移民就业公约(修订本)》(第97号)、劳工组织《1975年移民工人(补充规定)公约》(第143号)及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体面劳动公约》(第189号)。

综合政策和战略

14.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通过了一系列有关移徙的方案和项目,并实施了《2010-2015年国家就业政策》及配套的业务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国没有出台任何综合性和战略性移徙政策。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并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通过和实施有关劳动力移徙的综合政策,并为其提供必要的资金。

协调

1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采取各种措施落实《公约》各项权利的相关机构和服务部门之间缺乏充分协调。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加强部委和各级政府机构之间的协调,以期有效落实《公约》所保护的各项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建立一个独立机构,负责协调、管理和跟踪与劳动力移徙有关的所有问题,或者重振国家就业管理和监督委员会,为新设立的机构或振兴的国家委员会提供充分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使其能够采取行动。

数据收集

1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国家统计发展战略(2014-2019年)》。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提供了综合调查和人口普查相关资料。然而,委员会发现,关于移入和移出缔约国及过境的移民流动的统计数据不充分,特别是关于非正常情况下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其他移徙相关问题的数据不充分。如有此类数据,委员会本可准确评价《公约》所赋予的权利在多大程度上及如何在缔约国得到落实。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集中数据库,收集定性和定量移徙相关统计数据和资料,这些统计数据和资料应涵盖《公约》各个方面、包括非正常情况下的移徙工人;还建议其收集缔约国境内移徙工人身份的详细数据。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7.18,汇编按性别、年龄、国籍、出入境该国的理由及所从事工作类型的资料和统计数据,以切实通报相关政策和《公约》的适用情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其海外领事和外交部门予以配合,以便汇编移徙相关数据,包括非正常情况下的移徙工人和贩运受害者的状况。如果无法获得准确资料――例如在涉及非正常情况下的移徙工人时――请根据研究报告或估计数提供资料。

《公约》培训和宣传《公约》

20.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塞内加尔外交和海外侨民部建立了一个网站,提供以下相关信息:《公约》赋予的权利以及在塞内加尔入境、逗留和定居的条件;针对部署到边境检查站的官员举办有关文件伪造、移民管理和尊重移民权利专题的培训班;以及针对法官编制了适用国际公约方面的两个培训模块。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公约》及其所载权利的专门信息和培训方案缺乏,以及对利益攸关方,包括国家、区域和地方当局、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相关领事官员和社会工作者以及民间社会组织、学术界、媒体、移徙工人本身及其家庭成员进行的此类信息的宣传有限。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有关《公约》的教育和培训方案,并且应当对从事移徙相关领域工作的所有官员和其他人员进行这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移徙工人能够获取有关《公约》赋予他们的权利的信息。此外,缔约国应当与学术界、民间社会组织和媒体合作,宣传《公约》相关信息并推动《公约》的执行。

2.一般原则(第7条和第83条)

不歧视

22. 委员会注意到,除《公约》以外,缔约国批准了禁止以任何理由进行歧视的所有核心国际人权条约,根据2001年《宪法》第98条,这些文书是国内法整体的一部分。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宪法和立法框架载有关于禁止歧视的条款,包括禁止就业、健康、教育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歧视。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事实上,国内关于就业和工作条件的立法既未涵盖《公约》列明的所有禁止歧视的理由(见第1条第1款和第7条),也未载有禁止以国籍为由歧视的具体规定;

有报告称,来自埃博拉疫情爆发国家的移徙工人遭到歧视和污名化,尤其是,他们的健康、教育、公平就业和住房权利受到损害,而且经常遭到骚扰;

有报告称,在塞内加尔出生的外国国民的子女很难获得塞内加尔国籍,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入籍程序繁琐和漫长。

事实上,非正常情况下的移徙工人在非正式部门及过境过程中的权利,以及在海外工作的塞内加尔人的家庭成员的权利未得到合理尊重,特别是在获得社会福利方面;

缺乏使其能够根据《公约》评估有证和无证移徙工人不受歧视权利的落实情况的实际做法和实例的相关信息。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立法修正案,确保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无论是否有证明文件,在其领土内或其管辖范围内,根据《公约》第7条,不受歧视地享有《公约》认可的各项权利。特别是,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其有关就业和工作条件的国内立法中纳入明确和具体禁止以国籍为由歧视的规定,对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给予特别保护;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来自受埃博拉疫情爆发影响的国家的移徙工人切实享有《公约》所保护的权利,并对歧视、污名化和骚扰移徙工人的行为的实施者提起诉讼和给予惩罚;

加快和简化在塞内加尔出生、父母为外国人的儿童的入籍程序,使其能够在合理时限内获得国籍;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非正式部门和过境的所有非正常情况下的移徙工人以及在海外工作的塞内加尔人的家庭成员享有与塞内加尔国民同等的待遇,特别是在获得社会福利方面;

在其第四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做法的相关资料,以及相关实例,并提高地方当局、移民官员和广大公众对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的认识。

得到有效救济的权利

2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以下信息,即,在遭遇滥用职权或自身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可以获得若干救济。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未提供移徙工人或其家庭成员、包括非正常情况下的移徙工人或其家庭成员提起与侵犯其根据《公约》所享有的权利有关的案件和/或诉讼程序的数量。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法律上和实践中确保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非正常情况下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其根据《公约》所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时,享有与缔约国国民同等的机会提出申诉并在法院获得有效救济。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附加措施,使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非正常情况下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知悉在其根据《公约》所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时可采用的司法及其他救济。

3.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权(第8至35条)

正当程序、拘留和在法院前平等

26.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所作的声明,即取代1971年1月25日关于外国人在塞内加尔入境、逗留和定居条件的第71-10号法第11条规定的1978年1月第78-12号法并广泛执行。然而,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

根据外国人在塞内加尔入境、逗留和定居条件法的第11条规定,非正常移徙被定为犯罪;

缺乏关于被拘留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准确、详细资料;

事实上,非正常情况下的移徙工人与普通囚犯关押在一起,并且儿童与成人没有被分开关押;

由于基础设施老化、监狱过度拥挤,拘留条件很差;

有报告称,由于行政或后勤问题,对在警察局等待递解出境的外国人的行政拘留可能无限期延长。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修正关于外国人在塞内加尔入境、逗留和定居的1971年1月25日第71-10号法,将非正常移徙非刑罪化,因为委员会认为,根据关于非正常情况下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第2(2013)号一般性意见,未经授权或无适当证明文件在一国逗留,或者逗留时间超出居留证时限的,不应构成刑事犯罪;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指出目前由于违反移民法而被拘留的移民人数,按年龄、性别、国籍和/或血统分列,说明拘留地点、平均拘留期限和拘留条件,并提供关于驱逐出境的数量和所遵循程序的资料;

作为最后手段,仅在例外情况下拘留违反移民法的移徙工人;确保始终将他们与普通犯人分开关押,将妇女与男子分开关押,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并且对儿童及其家庭成员以及孤身未成年人采用替代拘留办法。

禁止在警察局对等待从国家领土递解出境的外国人实施行政拘留,并考虑采用替代办法。

驱逐

28. 委员会注意到,第71-10号法的执行法令第34至38条规定了驱逐程序,作出驱逐的决定必须有正当理由,相关人员有权以滥用职权为由对该行政决定提出有暂缓遣返效力的上诉。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当局并非始终遵循将移徙工人驱逐出境的既定程序。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缔约国决定驱逐的移民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数的资料。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有效利用第71-10号法的执行法令确立的驱逐程序,并尊重《公约》规定的关于驱逐情况下的程序保障。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提供关于被驱逐的移徙工人及所遵循的程序的最新资料,包括分列的统计数据。

领事协助

3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义务通过其法律和领事事务局、海外侨民总局及其外交和领事机构,向在海外逗留的塞内加尔国民、包括非正常情况下的国民提供协助,特别是向被剥夺自由的国民或者被驱逐出境的国民提供协助。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塞内加尔外交或领事机构向塞内加尔海外移徙工人、特别是被剥夺自由或被驱逐出境的移徙工人提供的保护和法律协助仍然不充分。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外交或领事当局到访东道国拘留地点以查看塞内加尔囚犯的状况的信息,还缺乏关于采取措施向原籍国外交或领事人员通报在塞内加尔被拘留的移徙工人的情况的信息。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为居住国外的塞内加尔移徙工人获得缔约国的领事和外交协助提供便利,尤其是在遭遇拘留或驱逐的情况下;

确保其领事机构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保护和增进塞内加尔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特别是为被剥夺自由或收到驱逐令的任何这类人员提供必要的协助;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向被缔约国羁押人员的原籍国或代表这些国家利益的某国的领事或外交人员系统通报有关情况。

社会保障

32. 委员会注意到,《劳动法典》禁止并处罚受薪工人待遇方面有关薪酬、工作条件和社会保障的任何歧视,无论这些工人是塞内加尔国民还是外国国民。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塞内加尔与法国、西班牙、意大利、马里、毛里塔尼亚、摩洛哥和加蓬等国签署的双边协定规定的社会保障方面享有与国民平等的待遇这一权利的规定不充分。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论其移徙身份如何――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在薪酬和工作条件方面获得与塞内加尔工人平等的待遇,并且有权加入社会保障计划,并向他们告知在这方面的权利;

通过系统谈判,将社会保障条款纳入有关劳动力移徙的双边和多边协定中,除其他外,是为了便利塞内加尔移民在返回塞内加尔时将其在东道国支付的社会缴款转移。

3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残疾养恤金、养老金和幸存者抚恤金可以转移到该国境外,外国受益人可以在自己的国家领取养恤金,但他们必须符合有权获得这些福利的必要条件。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确立《社会保障法典》的1973年7月31日第73-37号法第94条,如果缔约国与移徙工人原籍国之间未订立社会保障协定,或者如果一国的立法不保证塞内加尔工人享有与国民相同的权利,那么在塞内加尔受工伤并在后来离开该国的移徙工人仅有资格一次性领取相关款项,其家庭成员如果在事故发生时未居住在塞内加尔,则不能领取任何赔偿。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正其立法,以确保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能够享有与缔约国国民平等的待遇,获得社会服务和福利,包括残疾养恤金,但必须满足参与各项计划的要求,正如《公约》第43条所规定的那样。

紧急医疗服务

3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移徙工人,不论其移徙身份如何,均享有与本国工人同等条件的医疗服务。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更完整的资料表明,在法律上和实践中,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论其移徙身份如何――在与缔约国国民待遇平等的基础上获得维持其生命或避免健康遭到不可弥补的损害所需的紧急医疗服务的机会。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向居住在缔约国的移徙工人提供产妇和家庭津贴的情况。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

说明在法律上和实践中,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论其移徙身份如何,根据《公约》第28条的规定,在与缔约国国民待遇平等的基础上获得维持其生命或避免健康遭到不可弥补的损害所需的紧急医疗服务的机会;

说明向居住在缔约国的移徙工人提供产妇和家庭津贴的情况。

教育

38. 委员会注意到,1991年2月16日第91-22号法(《国家教育准则法》)经2014年12月15日第2004-37号法修正,准许居住在塞内加尔的所有儿童,包括移徙工人的子女,进入教育系统。委员会还注意到,学校无需向当局通报儿童的移民身份。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未提供确保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缔约国切实获得教育机会的具体方案的相关资料。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0条,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包括通过解决语言障碍等办法,确保移徙工人特别是其子女能够进入教育系统。

4.有证件或正常情况下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权利(第36至56条)

离境前方案,知情权

40. 委员会注意到,塞内加尔外交和海外侨民部建立了一个网站,向移徙工人通报他们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以及在塞内加尔入境和居住的条件。委员会还注意到成立了塞内加尔海外侨民高级理事会,并在外交和海外侨民部设立了一个办公室,接收移民并给予建议和进行监督。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此类措施的影响力有限,以及未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为让正在考虑移民的国民知悉东道国的入境和居住要求以及非正常移徙的危险所采取的步骤。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传播关于移徙工人根据《公约》在缔约国享有的权利的信息以及关于入境和就业的条件的信息。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考虑移民的国民及其家庭成员通报《公约》赋予他们的权利及其在就业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非正常移徙的危险。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有针对性的离境前和提高认识方案,包括与相关非政府组织、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经认可的可靠的职业介绍所协商。

组建工会的权利

42. 委员会再次遗憾地注意到(CMW/C/SEN/CO/1,第16段),根据《塞内加尔劳动法典》(1997年12月1日第97-17号法)第L.9条的规定,移徙工人担任协会和工会官员的权利应基于缔约国与该移徙工人原籍国之间的互惠协定,因此并不能保障所有移民均平等享有这一权利。

43. 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CMW/C/SEN/CO/1,第16段)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合法居住在塞内加尔的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享有担任其所属协会或工会官员的权利,而不以与其原籍国的互惠为条件。

原籍国的表决权和被选举权

44. 委员会注意到,继2016年3月20日全民投票之后,《宪法》经过修正,允许移居海外的塞内加尔人在国民议会占有席位。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提供关于塞内加尔移民切实享有其参与原籍国公共事务的权利以及在本国选举中拥有表决权和被选举权的更完整资料。

45.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向居住在海外的塞内加尔国民提供参与本国公共事务以及参与总统选举和立法选举的机会的信息。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有针对性的宣传运动,确保塞内加尔移民切实行使其表决权。

家庭团聚

4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提供资料说明移徙工人行使家庭团聚权利的情况。

4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四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其根据《公约》第44条的规定采取措施,为移徙工人与其配偶或与依照适用法律与其保持具有与婚姻同等效力关系的人以及与其未成年受抚养的未婚子女团聚提供便利。

收益和储蓄的银行转账

48.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从居住在海外的移徙工人处收到了大量汇款,这些资金大大促进了缔约国的发展,以及缔约国为了方便转账和减少此类转账的费用而出台了创新性安排。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具体资料说明与金融机构建立伙伴关系以便利塞内加尔海外移徙工人和居住在缔约国的移徙工人转移收益和储蓄的情况。

4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提供资料说明与金融机构建立伙伴关系以便利居住在海外的塞内加尔移徙工人往缔约国汇款的情况;

依照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0.c,加倍努力降低汇款和收款的费用,包括通过适用优惠利率的方式;

使存款方式更加方便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取用;

继续努力帮助这些汇款的收款人获得将资金投资于可持续创收活动的必要技能。

5.增进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国际移徙的合理、公平、人道和合法条件(第64至71条)

国际移徙的合理、公平和人道条件

5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与法国、西班牙、意大利、毛里塔尼亚、加蓬、马里、吉布提和摩洛哥缔结有关移徙的合作协定和谅解备忘录,并欢迎适用建立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的条约,该条约倡导成员国公民及其财产在相应的西非经济区范围内自由流动。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与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订立了遣返协定。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与大批塞内加尔移民居住的就业国家(例如:冈比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布基纳法索、尼日利亚以及北非和欧洲的一些国家)签署任何双边或多边协定,以确保塞内加尔移民及其家庭成员享有合理、公平和人道条件,并确保其社会、经济和文化需要得到满足。

5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与目的地国和过境国签署有助于正常移徙的双边和多边协定,确保居住在海外的塞内加尔移徙工人拥有合理、公平和人道的条件,并向其提供程序保障,确保被驱逐的塞内加尔移徙工人不会遭到虐待。委员会再次建议(CMW/C/SEN/CO/1,第17段)缔约国确保其与塞内加尔移徙工人所在的东道国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和双边协定包含与《公约》第22条和第67条一致的规定,确保其在这些东道国的国民能够寻求领事当局的保护和协助,包括必要的法律援助,从而使他们的各项权利得到尊重。

职业介绍所

52.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仅提供了有限的资料说明缔约国私营职业介绍所招聘移徙工人到海外务工的情况以及关于私人招聘的立法和条例。

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下列措施:

建立私营职业介绍所监管制度,包括许可制度、招聘监测和检查,以防止此类机构对所提供服务收费过高,并防止其成为国外黑心雇主的中介;

确保私营职业介绍所向寻求海外就业的个人提供完整资料,并确保它们保证求职者切实享有所有商定的就业福利,特别是薪资;

考虑对寻求海外务工人员采用“无工作介绍费”政策。

回归和重返社会

5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在危机情况下将移居国外的塞内加尔人遣返回国的专门业务服务(难民和遣返者救助和援助委员会)。委员会还注意到,塞内加尔外交和海外侨民部设立了一个专项基金,帮助塞内加尔移民回归和重返社会。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该基金如何运作及有何种资格要求的详细信息,以及关于该部和其他相关机构为确保塞内加尔移民在海外逗留后有序回归所采取的措施的详细信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仍身在利比亚并希望被遣返的塞内加尔国民的人数。

55.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补充资料说明移民援助专项基金的工作方式和资格要求以及塞内加尔外交和海外侨民部为创造适当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条件以便利塞内加尔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回归并在缔约国长期性重新融入社会的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确保仍身在利比亚并希望被遣返的所有塞内加尔国民切实获得难民和遣返者救助和援助委员会所提供的遣返援助。

非正常情况下的移徙工人非法或秘密流动和就业

5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重要的立法、政策和机构措施以打击贩运人口和相关行为,例如《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2012-2014年)和《消除儿童乞讨国家框架计划》(2013-2015年),建立一个部门以协调国家打击人口贩运的工作,并与邻国签署防止和消除贩运儿童行为的协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缺乏研究、分析和分列数据,使其不仅无法评估贩运入境缔约国的程度,而且无法评估贩运过境缔约国或从缔约国贩运出境的程度;

收到关于以下情况的资料:

塞内加尔国民遭到贩运或被迫在西非国家从事农业、金矿开采或家务劳动,或者在欧洲国家、美利坚合众国和中东遭受家庭奴役;

塞内加尔儿童被迫乞讨并受到邻国伊斯兰教隐士的剥削;

关于以下人员在缔约国存在的报告:

来自加纳、利比里亚、尼日利亚和塞拉利昂等其他西非国家的妇女和儿童,他们成为性剥削(特别是为色情旅游之目的)、强迫劳动和家庭奴役的受害者;

来自从事小规模金矿开采的区域的儿童,其中一些儿童遭到贩运、虐待和性剥削;

来自冈比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和马里的儿童,他们被迫乞讨或受到伊斯兰教隐士剥削,为其获取财务收益;

为预防和消除人口贩运,包括向协调国家打击人口贩运工作的部门分配的人力和财务资源不充分;

未作出充分努力以查明贩运和剥削的受害者,特别是被迫乞讨的儿童;

对关于打击人口贩运和相关行为以及关于保护受害者的第2005-06号法的执行有限,对负责其执行的官员的培训不充分;

援引第2005-06号法对企图跨越边境去往欧洲的塞内加尔移民进行起诉。

5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系统收集按性别、年龄和血统分列的数据,以更好地打击人口贩运和偷运;

大力开展防止贩运和偷运移徙工人的运动,并采取适当措施以阻止传播关于对外和对内移民的误导性信息;

加强对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边防人员、法官、检察官、劳动监察员、教师、卫生保健人员以及缔约国使领馆人员开展关于打击人口贩运和偷运的培训;

迅速、有效和公正地调查、起诉和惩罚所有人口贩运和偷运行为及其他相关罪行,加快处理对人口贩运者和偷运者提起的案件;

向协调国家打击人口贩运工作的部门分配适当的人力和财务资源,以期有效实施防止和消除人口贩运的战略;

加倍努力查明受害者,除了便利受害者重返社会的其他措施以外,向贩运的所有受害者提供保护和协助,特别是在住房、医疗服务和心理支助方面;

修正关于打击人口贩运和相关行为并向贩运的受害者提供保护的第2005-06号法,以确保成为贩运受害者的移民获得刑事豁免;

加强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以防止和打击人口贩运。

5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批塞内加尔人在试图移民欧洲时死亡;过境国和目的地国为了将责任人绳之以法而开展的调查很少;这些国家没有采取措施以确定和送回遗骸;缔约国几乎未采取措施解决非正常移徙的根源问题。

5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与塞内加尔移徙工人的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国际合作,以增加正常移徙渠道的数量;开展充分调查,打击参与偷运移民的犯罪集团;在地方层面加大关于非正常移徙种种危险的公共宣传运动;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便利确定和向缔约国送回在企图移民过程中死亡的塞内加尔人的遗骸;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解决非正常移徙的根源问题。

合法化

60. 委员会重申其关切的是,非正常情况下的移徙工人需自行解决身份问题,他们必须与外事警察及旅行证件部门联系,以获取关于如何实现身份合法化的信息(CMW/C/SEN/CO/1,第23段)。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采取任何措施在这一过程中向移徙工人提供信息和支助,委员会强调,缔约国有责任采取适当措施执行《公约》第68条和第69条的规定。

61. 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确保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再处于非正常情况下(CMW/C/SEN/CO/1,第23段)。在这方面,鼓励缔约国开展宣传运动,宣传移徙工人的权利以及非正常情况下的移徙工人实现身份合法化所需遵循的程序。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易用且快捷的合法化程序,且在这整个过程中向非正常情况下的移徙工人提供支助。

6.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62. 委员会请求缔约国在其第四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关于采取了何种措施跟踪落实在本结论性意见中所提出的建议的详细资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这些建议得到执行,包括将建议转交政府和议会以及地方当局审议和采取行动。

63. 委员会请求缔约国让民间社会组织更密切地参与本结论性意见中各项建议的落实工作。

后续行动报告

64. 委员会请求缔约国在两年内,即2018年5月1日之前,提供关于上文第15、27、57和59段所载建议的后续行动的书面资料。

宣传

65.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广泛宣传《公约》及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公共机构、司法机构、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民间社会成员进行宣传,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民间社会以及广大公众对《公约》的认识。

7.技术援助

6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借助国际援助、包括技术援助以制定一项落实上述建议和整个《公约》的综合方案。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方案合作,包括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提供编写报告方面的技术和能力建设支助。

8.下次定期报告

6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1年5月1日之前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并在其中纳入落实本结论性意见的情况。或者,缔约国也可遵循简化的报告程序,由委员会起草一份问题清单并在下次报告提交之前转交缔约国。缔约国对该问题清单的答复即构成其根据《公约》第73条所提交的报告。这样,缔约国就无须按传统方式提交报告。这个新的任择程序是2011年4月委员会第十四届会议通过的(见A/66/48,第26段)。

68.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条约专要报告准则(CMW/C/2008/1),并提醒缔约国定期报告应符合大会第68/268号决议的规定,篇幅不超过21 200字。倘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的字数上限,缔约国需要按上述准则予以缩短。如果缔约国无法重新审查和再提交报告,则不能保证能够翻译该报告以供条约机构审议。

69.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政府各部委和公共机构广泛参与下次定期报告的编写(在简化报告程序的情况下,参与问题清单答复的编写),同时与包括民间社会、移徙工人权利组织和人权组织在内的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广泛进行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