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BEL/1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3 March 2013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执行情况

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三十五条提交的初次报告

比利时 *

[2011年7月28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导言...1-34

第一条至第四条:《公约》的一般性规定4-114

第五条:平等和不歧视12-226

第六条:残疾妇女23-259

第七条:残疾儿童26-329

第八条:提高认识33-4010

第九条:无障碍41-5312

第十条:生命权54-5716

第十一条: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58-6016

第十二条: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61-6617

第十三条:获得司法保护67-6919

第十四条:自由和人身安全70-7720

第十五条:免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78-7921

第十六条: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80-8322

第十七条:保护人身完整性84-8624

第十八条:迁徙自由和国籍87-8825

第十九条: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89-9226

第二十条:个人行动能力9328

第二十一条: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94-9730

第二十二条:尊重隐私98-10032

第二十三条:尊重家居和家庭101-10433

第二十四条:教育105-12633

第二十五条:健康127-13338

第二十六条:适应训练和康复134-13841

第二十七条:工作和就业139-15542

第二十八条: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156-16248

第二十九条: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163-16851

第三十条: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169-17552

第三十一条:统计和数据收集176-18055

第三十二条:国际合作181-18456

第三十三条:国内实施和监测185-18957

主要缩略语

AWIPH瓦隆残疾人融入办公室(瓦隆残疾人救助中心)

BAP/PAB个人援助预算

CARA汽车驾驶与适应训练中心

CECLR/CGKR机会平等与反歧视中心

CEDH《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

CLB教育咨询中心(弗拉芒大区)

COCOF法语社区委员会

COCOM/GGC双语社区委员会

CPAS/OCMW社会行动公共中心

CPMS心理――医疗――社会中心(法语社区)

CSNPH国家残疾人高级委员会

De Lijn弗拉芒公共交通公司

DPB德语社区残疾人救助中心

FOREM瓦隆职业培训与就业办公室(瓦隆大区)

IEFH/IGVM男女平等研究所

IJHIntegrale JeugdHulp (弗拉芒大区)

ONE生育与儿童办公室(法语社区)

PHARE“残疾人自助”计划(法语社区委员会)

RTBF比利时法语广播电视台

SNCB/NMBS比利时国家铁路公司

SPF/FOD联邦部委

SPP/POD公共管理处

SRWT瓦隆大区交通公司

STIB/MIVB布鲁塞尔跨区交通公司

TEC瓦隆大区公交公司

VAPH弗拉芒大区残疾人救助中心

VDAB弗拉芒大区求职与职业培训中心

VGC弗拉芒语社区委员会

VRT弗拉芒广播电视台

报告整体上采用阳性词性叙述,以便于阅读,不含歧视色彩。

导言

比利时联邦政府内与支助残疾人政策相关的职权分配:

1. 1993年,比利时开始实行联邦制,同时设立社区政府和大区政府。各级政府分别负责处理不同事务。残疾人政策同时由不同机构执行。

2. 目前,联邦政府承担剩余权力(在残疾事务方面,收入替代补助金和融入补助),而社区政府和大区政府则各自承担列举权力。社区政府负责处理与个人、语言和文化相关的事务,比如教育、医疗和文化等。大区政府负责土地相关事务,如农业、经济、公共工程和住房。

3. 残疾人政策相关机构包括:

联邦一级:社会保障部;

弗拉芒大区:“弗兰德机会平等”小组及弗拉芒大区残疾人救助中心;

瓦隆大区:瓦隆残疾人融入办公室;

布鲁塞尔首都大区:布鲁塞尔首都区政府;

法语社区:法语社区政府;

德语社区:德语社区残疾人救助中心;

布鲁塞尔首都双语区(社区方面);

法语社区委员会:布鲁塞尔法语残疾人中心;

弗拉芒语社区委员会:弗拉芒语社区委员会管委会;

双语社区委员会:双语社区委员会管委会。

第一条至第四条《公约》的一般性规定

4. 比利时不同法律法规对残疾的定义不同。1987年2月27日的《残疾人补助法》依据补助的差异对残疾做出如下定义:

收入替代补助金的发放对象是:年龄在21岁以上、提交申请时年龄不超过65岁的残疾人,且申请人的身体或精神状况导致其收入能力比“健康”人少三分之一或更少。

融入社会补助的发放对象是:年龄在21岁以上、提交申请时年龄不超过65岁的残疾人,且申请人明显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

5. 合理便利设施的规定建立在关于创造环境促进就业与工作待遇平等的第2000/78/CE号欧盟指令第5条的基础上,“为了确保残疾人享受平等待遇,应当事先安排合理的便利设施条件”。大部分反歧视法律条款(以第2000/78/CE号欧盟指令第5条为基础)界定合理便利都是“根据具体需要,在不加重负担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以保障残疾人进入该法律适用的领域进行发展”。

6. 弗拉芒大区的残疾人政策由弗拉芒大区残疾人救助中心负责(执行弗拉芒大区关于援助残疾人的政策),自2010年起机会平等政策也包含帮助残疾人的内容(包括横向和纵向的残疾解决方案和无障碍化)。《2004年5月7日关于成立弗拉芒大区残疾人救助中心的弗拉芒大区法令》和《2008年7月10日弗拉芒大区机会与待遇平等政策框架法令》对残疾定义如下:“由于心理、精神或情绪功能障碍干扰、行为不便或个人、外部因素个人长期不能参与生活的严重问题”。

7. 1995年4月6日《瓦隆大区关于残疾人融入的法令》对残疾定义如下:“(……)凡未成年人或成年人中由于心理、情绪或身体功能问题,凭借自身能力难以融入社会或职场,需要社会介入帮助者,都被视为残疾人”。

8. 1990年6月19日《关于成立德语社区残疾人救助中心的法令》对残疾定义如下:“妨碍全面、有效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长期身体、精神、心理或情绪障碍”。

9. 《法语社区委员会2009年10月22日法令》第1(6)条对残疾定义如下:“由于机能不全或能力不足,难以或无法实现与其年龄、性别、社会文化因素相符的日常角色的一种社会性障碍”。

10.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通过咨询机构有组织地参与残疾人政策的制定:

联邦一级:国家残疾人高级委员会;

弗拉芒大区:各领域没有统一的咨询机构,只有部门性机构(比如弗拉芒大区残疾人救助中心咨询委员会、Integrale Jeugdhulp工作组和残疾人雇主协会);

瓦隆大区:瓦隆残疾人委员会;

法语社区:手语咨询委员会,主动或根据要求就手语使用的相关问题向法语社区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德语社区:残疾人或其代理人构成德语社区残疾人救助中心管委会成员。

11. 此外,民间组织在联邦、大区、社区或地方各级的政策执行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也全面参与了《公约》执行情况的监测(如比利时人权联盟、比利时儿童权利联盟等)。弗拉芒大区就机会平等政策征求相关组织的意见(比如通过开放型协调办法)。目前弗拉芒大区正在与民间组织协商,以决定是否在该区成立正式咨询机构,如果成立采用何种形式。

第五条平等和不歧视

12. 《比利时宪法》(第10条和第11条)以及各级政府法规规定残疾人享有平等权利,保护残疾人免受歧视。联邦政府在2007年5月10日通过了三项反歧视法律:

《反歧视法》;

《反种族歧视法》;

《性别法》。

13. 残疾人与其他所有人一样受到法律保护。为了确保残疾人充分享有法律保护,采取一些特殊措施,比如提供包括手语翻译在内的口译人员。

14. 根据《1993年2月15日关于成立机会平等与反种族歧视中心的法律》(2003年2月25日和2007年5月10日的新法律对其进行修订),机会平等与反种族歧视中心的职责是处理歧视行为,比如对残疾人的歧视。

15. 《2007年5月10日反对某些歧视形式法》(以下简称《反歧视法》)禁止基于残疾、现有或将来的健康状况的一切形式直接或间接歧视,禁止歧视性或恐吓性指令,规定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拒不提供合理便利会被视为歧视性行为。《反歧视法》涉及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就业、产品与服务部门、经济社会文化政治活动、社会保险和社会保护、官方文件或记录的批注。《反歧视法》保障受害者维护自己的权利,并能在民事法院,如劳动法庭、商业法庭或初审法庭提起诉讼。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受害人只需列举存在歧视的事实,而无需举证,由被告举证不存在歧视行为。如果法官认定存在歧视,则需向受害人发放一定数额的补偿。

16. 弗兰德机会平等小组除了执行积极、横向的机会平等政策外,还根据四项欧盟指令以及《2008年7月10日弗拉芒大区机会与待遇平等政策框架法令》推行不歧视政策。《框架法令》禁止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在工作、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医疗、教育、商品或服务供应、私人领域外的活动,基于残疾或健康状况进行歧视。拒不提供合理便利(第2条)被视为一种歧视行为。法令包含惩罚性条款以及执行条款的程序。该法令还规定民事诉讼中歧视受害人无需举证,由直接或间接被告单位举证证明不存在歧视行为。该法令颁布后,弗拉芒大区的13个大城市都设立了“反歧视联络点”,帮助歧视受害人,通过介入制止歧视行为。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转至相关机构进行司法求助,或者向机会平等与反歧视中心寻求帮助。联络点除了通过司法外途径处理控诉外,还采取了一些预防措施,并就此与地方民间组织和协会合作。联络点处理的歧视问题中就包括残疾歧视。申诉文件录入反歧视登记与个人案例处理系统数据库(见第31条)。联络点与机会平等与反歧视中心的合作根据弗兰德机会平等小组制定的协议进行。

17. 不歧视政策包括以下内容:

弗拉芒就业政策应当符合均衡分配原则和待遇平等原则,法律依据是《2002年5月8日弗拉芒大区关于就业市场均衡分配的法令》。

根据注册报告被建议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有在自己选择的学校注册的权利。《2002年6月28日教育机会平等法令》确定了此项权利。普通初等教育机构和普通中等教育机构可以接收拥有第1类至第7类(见第24条)特殊教育注册报告的学生,除非该机构的资源无法满足该学生教育、治疗、护理方面的特殊需求,校方在与家长和教育咨询中心协商后,可拒绝注册申请。该法令还包含司法保护程序。

《2000年12月15日弗拉芒政府关于残疾人社会融入机构管理水平的法令》禁止基于种族、国籍、性别、社会出身、意识形态、哲学理念、宗教信仰或经济困难的歧视。

18. 《2008年11月6日瓦隆政府关于反对某些歧视形式的法令》以及对其进行补充的《2009年3月19日法令》禁止基于残疾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歧视。法令条款适用于所有人,包括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其中公共机构涉及社会保护(含医疗)、社会福利、职业指导、社会职业融入、员工安置、促进就业帮助、经济政策(含社会经济)中的就业帮助与补助以及企业财政优惠、职业培训(含职业能力认证)、私人和家庭环境外由他人提供的商品、服务及交易(含住房方面)、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活动情况。此项法令规定禁止基于残疾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歧视。《法令》还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此外,《法令》第15条第6款指出,拒不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是一种歧视行为。

19. 2008年12月12日,法语社区批准了《反对某些歧视形式(包括残疾歧视)的法令》。该法令改编自几项欧盟指令,适用于法语社区的所有权限机构。根据《2000年6月29日欧盟关于落实各种族待遇平等原则的第2000/43/CE号指令》第13条,法语社区成立了两个独立机构,其中男女平等研究所处理性别歧视,机会平等与反歧视中心处理基于种族、年龄、性取向、宗教、残疾、公民身份、出生、财富、政见、健康状况或社会出身的歧视。

20. 法语社区和瓦隆大区为这两个独立机构签订了合作协议,赋予它们以下职能:

处理与法律列举的歧视种类相符的具体情况。

向社区当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开展反歧视的相关研究。

组织宣传活动,向公众、法语社区政府工作人员及其附属机构成员宣传与反歧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具体的反歧视措施。

21. 布鲁塞尔首都区根据欧盟四项反歧视指令,制定了三项法令,禁止基于残疾、现在或未来的健康状况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就工作、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住房进行歧视。三项法令分别是:

《2008年9月4日关于促进布鲁塞尔区公务员的多样化和反歧视的法令》;

《2008年9月4日关于反对歧视和平等职业待遇的法令》;

《2009年3月19日关于修订2003年7月17日布鲁塞尔住房法的法令》。

22. 对于外籍残疾未成年人,弗拉芒各级政府和法语社区委员会明确表示,最迟在2012年年初向所有未成年人提供残疾人援助。与瓦隆大区一样,目前实施的逗留条件将被取消。

第六条残疾妇女

23. 自2002年2月起,《比利时宪法》明确保障男女平等原则(第10条)。各个政府部门都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制定了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和政策。除了《2007年5月10日反性别歧视法》外,联邦政府还颁布了《2007年1月12日法令》,旨在将性别平等纳入联邦各项政策,避免或纠正可能的男女不平等状况(《性别平等主流化法》)。男女平等研究所负责向性别歧视受害者提供司法援助,是《性别平等主流化法》的重要支持部门。

24. 各个社区和大区的立法都认定性别歧视与残疾歧视一样,是一种歧视行为。需要确定专门的途径以申诉性别歧视行为(或残疾歧视)。

25. 依据法语社区2008年12月12日通过的《关于反对某些歧视形式的法令》,制定以反对性别歧视和残疾歧视为主的总体协调性框架。

第七条残疾儿童

26. 在所有与儿童有关的决定中,儿童(无区别)利益至高无上(《比利时宪法》第22条之二第4款),不会因儿童是否残疾而加以区别对待(《1965年4月8日青少年保护法》)。但是少年法院在审判时会将残疾因素考虑在内。因此,心理障碍儿童如有违法行为,将被送到专门治疗儿童精神疾病的机构(参见《1990年6月26日精神疾病患者保护法》和《1965年4月6日法令》第43条)。所有儿童都有机会在法庭上发言或采取行动,除非该儿童处于未成年期延长状态。

27. 在适应援助方面,0岁至21岁患病儿童或残疾儿童可以获得额外的家庭补助。儿童的残疾或疾病根据以下三方面评定:

残疾或疾病带来的身体和心理影响;

对儿童参与日常生活的影响(行动、学习能力、个人卫生等);

对家庭的影响(治疗、必要迁移、适应环境)。

28. 《公约》第七条与《儿童权利公约》第二十三条一样,指出《儿童权利公约》中的不歧视、儿童利益至上、生命、生存和发展权及参与权四项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残疾儿童。上述原则已纳入联邦和联邦成员的立法中。除了根据《公约》第七条第3款,落实参与权原则以及继续保证言论自由和发表意见权外,比利时政府还重视无障碍信息和无障碍起诉机制的作用。

29. 弗拉芒大区的市镇、各省以及弗拉芒语社区委员会在制定政策时需要分析政策是否能为青少年组织接受,尤其要关注特殊人群(《2003年2月14日弗拉芒大区关于青少年地方政策的法令》)。2006年,弗拉芒政府主管青少年的部门提出了促进青少年的指导思想,弗拉芒大区的五个省需要把20%的补助金用于支持残疾儿童和青少年地方组织。《2004年5月7日法令》规定了未成年人在青少年综合援助中的法律身份,并由此修改了相应的宣传文字,将幼儿、精神残疾儿童和母语为外语的儿童也包括在内。该法令的所有条款都以方便未成年人的方式执行。

30. 为了促进残疾儿童的融入,瓦隆残疾人融入办公室在2010年签署了两份合作协议,分别与生育与儿童办公室及青少年援助指导办公室进行合作。

31. 布鲁塞尔首都区不区别对待儿童和成年人(参见《2002年11月7日布鲁塞尔首都区双语社区委员会关于援助中心和机构的法令》,其执行令适用于所有残疾人)。

32. 《1999年3月4日布鲁塞尔首都区法语社区委员会关于残疾人社会融入与就业的法令》适用于所有年龄段的残疾人。

第八条提高认识

33. 自2003年起,机会平等与反歧视中心组织了多次宣传活动,帮助残疾人了解《反歧视法》规定的残疾人权利,提高不同的社会行动方(雇主、工会组织、互助会、法官、警察等)对《反歧视法》的认识。机会平等与反歧视中心自比利时批准《公约》后加大了对上述团体的《公约》条款宣传力度,并在其2009年年度报告中加入了许多《公约》内容。与此同时,机会平等与反歧视中心还在2009年发行了十几本宣传册,以提高各行业(旅店餐饮、公共服务、商业、交通、住宅等)对合理便利的认识,还发行了一本残疾人手册《残疾人歧视――实用信息与建议》。

34. 残疾人就业、接受教育和参加娱乐活动的比例很小,因此残疾人在社会中难以得到重视,也造成了对残疾人的陈规定型观念和偏见。对此媒体负有很大责任,因为媒体会影响人们思想观念的形成。从比利时人口数据来看,身体机能受限者出现在媒体上的几率低于预期。而且谈及残疾人的口吻通常带有成见。为此,弗兰德机会平等小组建立了专家数据库,收集弱势群体问题专家的联系方式,其中包括残疾问题专家。目标是多在媒体上展现残疾人不一样的一面,多展现残疾人的专业素养,而不是他们的身体机能缺陷。记者和记者专业的大学生都可以查阅数据库。从2011年,和平与安全信息研究中心在弗兰德机会平等小组的支持下,展开宣传活动,宣传《公约》规定的残疾人权利。弗拉芒大区残疾人救助中心发行残疾人季刊《Handblad》以及主题宣传册,在大学和其他机构举办研讨会,通过宣传工作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

35. 瓦隆残疾人融入办公室组织就残疾问题举办研讨会和开展宣传活动,以提高青少女和成年人的认识(依据《1995年4月6日瓦隆大区关于残疾人融入的法令》)。

36. 2009年,法语社区、男女平等研究所和机会平等与反歧视中心依据《2008年12月12日关于反对若干歧视的法令》签订了合作议定书,旨在开展宣传活动,先后组织了“歧视到此为止!”(2010年2月)和“停止歧视”(2010年10月)等主题的宣传活动。此外,比利时法语广播电视台每年都通过Cap 48组织一次大型残疾人处境宣传活动,每个月都通过一档节目(“行动起来”)向公众展示残疾人组织如何帮助残疾人融入社会,为其带来生活便利。

37. 德语社区残疾人救助中心致力于宣传残疾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发行了免费季刊《Infoblatt》,介绍残疾人的日常生活,印刷量达4,000份。此外,还出版了许多宣传册,最近一份宣传册包含了《残疾人权利公约》精简版。德语社区残疾人救助中心还定期举办主题研讨会。

38. 布鲁塞尔首都区每年都组织机会平等与多样化“十五日”活动,活动主要有以下四个目标:

提高布鲁塞尔首都区机会平等与多样化政策的透明度;

提高布鲁塞尔居民对布鲁塞尔首都区职能特别是机会平等与多样化政策的认识;

宣传布鲁塞尔首都区内机会平等组织的工作,鼓励公众参与;

鼓励布鲁塞尔首都区内各个机会平等组织建立联系网,相互交流经验。

39. 2011年“十五日”活动中的项目应当符合大区机会平等政策的要求,其中最主要的是增强权能和平等参与。布鲁塞尔首都区机会平等与多样化办公室通过发放项目补助,支持各组织的机会平等与多样化项目。2010年得到资助的项目有:

生活中心“文化周”:帮助心理残疾患者在公共场合展现其艺术作品。

聋哑人和盲人皇家学院:关于感官的研讨会“感觉之路――认识之路”。

40. 法语社区委员会,特别是布鲁塞尔法语残疾人中心,为了向残疾人提供信息、提高公众的认识(依据《1999年3月4日布鲁塞尔首都区法语社区委员会关于残疾人社会融入与就业的法令》),采取了一些措施,如组织“寻求帮助无障碍”宣传活动,发行《残疾人自助研究报》,每年两次发行量超过10,000份,向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提供青少年与残疾、个人援助和社会融入等方面的信息。

第九条无障碍

41. 比利时各部门和各单位都清楚,基于平等原则向残疾人提供无障碍便利条件非常重要,唯有如此才能保证残疾人能够独立生活,并参与到生活的各个方面。无障碍政策确实还有进步的空间,但是现有的措施已经改善了物质环境、交通、信息、通信和其他公众设施服务的便利性。

42. 在“大城市政策”框架下,联邦政府与弗拉芒大区、瓦隆大区和布鲁塞尔首都大区17个市镇签署了“可持续发展城市”合同,以实施地方项目。上述地方项目三个目标:促进社会团结、减少生态足迹、推进城市发展。大城市政策的大部分资金都用来建设住宅或公共设施(社会服务、公共空间和小区活动室等)。为了确保差异性和文化多样化,社会融入公共管理处在规划项目时都尽量保证行动不便人群和残疾人无障碍通过。

43. 弗兰德机会平等小组与其他参与者一起,在弗拉芒大区采取了许多措施,以支持其他弗拉芒部门,提高公众尤其是建筑业的认识。上述措施依据的是《2008年7月10日弗拉芒大区机会与待遇平等政策框架法令》,该法令确定了与若干民间组织的合作方式。上述措施中最重要的措施有:

与地方参与者及若干建筑师组织合作,采取不同辅助措施落实无障碍法令。

建立专门网站(www.toegankelijkgebouw.be),编制手册,宣传建筑无障碍化的相关标准、规定和建议。

Toegankelijk Vlaanderen数据库(www.toevla.be)收录了文化中心、福利设施、绿化地带、政府大楼、青少年中心、遗址等地的无障碍化情况。

44. 瓦隆政府准备通过执行一些项目,以“方便残疾人出入公共机构和设施、教育培训、工作场所及道路系统”(《1995年4月6日瓦隆大区关于残疾人融入的法令》第8条)。瓦隆残疾人融入办公室制定了专项计划,用于资助无障碍化部门的项目方案。该方案的主要目的是宣传和促进无障碍化,提高公众、建筑师、民间组织、企业、专家和公共部门的认识。

45. 法语社区确立了反歧视特别是反残疾歧视的政策框架(依据《2008年12月12日关于反对若干歧视的法令》)。该法令定义了合理便利以及与合理便利相关的领域。

46. 布鲁塞尔首都区在机会平等与多样化办公室设立了一名协调员,负责向布鲁塞尔政府提供建议,并制定无障碍总行动计划(预算为50,000欧元),同时通过与平台合作,聚集了一大批参与者(公共机关、协会等),传播无障碍化的相关信息,协调必要行动。布鲁塞尔首都区还通过选择性补助支持地方组织的机会平等与多样化方案。2010年,获得资助的是参与和流动方案。

47. 德语社区建筑无障碍化的基本原则依据的是《2007年7月12日德语社区政府关于残疾人设施无障碍化的法令》。为此,德语社区残疾人救助中心向所有公共基础设施业主提供建筑师援助。此外,德语社区残疾人救助中心出资改造了部分住宅,为其中一位残疾住户提供便利。租赁住房都配有特殊设施,四分之一的社会住房符合无障碍要求。但是因为施工地点总有变动,对现有建筑的便利性改造一再延期。奥伊彭残疾儿童寄宿学校的基础设施就面临这样的窘境。

48. 布鲁塞尔特别关注行动不便者(双语社区委员会颁布的所有规定都体现了这一点)。双语社区委员会还支持并资助改造公共场所便利性的各种协会。2008年12月18日辅助犬进入公共场所法令及其执行令对残疾人及其辅助犬进入公共建筑做出了规定。

49. 《2010年7月9日法语社区委员会关于反对若干歧视与落实待遇平等原则的法令》对合理便利下了定义。该法令还规定合理便利的适用范围。此外,《2009年5月28日关于批准成立社会场所无障碍化专职部门的法令》授权相关部门从技术、建筑、功能和行为学角度调查社会场所的无障碍化情况。

公共交通:

50. 轨道交通:

通过立法,规范车站基础设施(站台、开放区域在设计时考虑到残疾人和行动不便者的需求)和对侵犯铁路旅客权利与义务行为的惩罚。

联邦政府与比利时国家铁路集团下属的三家公司签订的经营合同规定了为消除残疾人行动障碍应当采取的措施。上述三家公司承诺确保铁路运输的公正与不歧视,保证铁路运输得到最佳利用。采取的措施包括给所有车站安装升降电梯、坡道或其他同等功能的设施等。此外,比利时国家铁路公司还和其他铁路企业一起与国家残疾人高级委员会合作,有计划、有选择地提高车站的便利程度。在购买新的轨道设备产品时,比利时国家铁路公司承诺购买针对行动不便者、视力或听力机能障碍者的专门设备。比利时国家铁路公司还提供各种优惠票价,如“陪同免费”卡或全国公交折扣卡。此外还与部分出租车公司合作,可以将乘坐轮椅的乘客从17个没有配备辅助设备的车站送到有配备的车站。

51. 航空运输方面,比利时立法借鉴了《2006年7月5日欧洲议会与欧盟关于残疾人和行动不便者在航空旅行中的权利的第1107/2006号条例》,制定了保护、帮助残疾人和行动不便者的法规。比利时的《海运和河运法》规定残疾人或行动不便者享有不歧视待遇,并在港口和船上获得免费的特别协助,其活动辅助设备如果遗失或损坏可获得补偿。该法律还规定在乘客出发前和旅途中告知其相关的基本规定,在机场和飞机上告知其应有权利。

52. 大区交通公司也关注残疾人无障碍出入的问题:

弗拉芒政府与弗拉芒公共交通公司签署的经营合同对普通公共交通的无障碍化做了规定,要求改善实际出入情况(通用设计、视听警告、盲文指示等),并从心理(认知、信息等)层面进行考量。此外,弗拉芒政府还资助了为无法使用普通公共交通的残疾人提供的专门交通服务。

瓦隆大区与瓦隆大区交通公司、瓦隆大区公交公司签订的2005-2010年经营合同的特别目标就是逐步推广低底盘公交以及适合行动不便者的站台。瓦隆大区公交公司承诺,在执行瓦隆大区交通公司董事会2004年10月7日通过的轨道设备更新计划时,系统地购买符合无障碍化规范的公交车。这样会更方便残疾人的出行,因为低底盘公交只在特定时段运行,而且有时还会突然被旧式公交代替。另外,还应当提高司机对残疾问题的认识(比如注意到站停车的位置),提高他们对农村地区特殊情况的认识,那里周末交通尤其不便,无法做到公共服务直达“门户”。

布鲁塞尔跨区交通公司的经营合同为行动不便者制定了一份改善该公司交通网便利程度的全面战略。《2008-2012年战略计划》包括具体的行动措施、不同计划的协作和信息集中化。其中包括增加地铁站的升降梯,为盲人和视力极差者设置语音提示设施,在新的公交和有轨电车线路为乘坐轮椅者提供便利设施。布鲁塞尔跨区交通公司还为视力或身体机能不健全者准备了直达门口的迷你公交。地铁方面,共有20个地铁站配备了方便行动不便者的设施,而车站改建项目将把无障碍化问题考虑在内。白天可以提前一个小时申请便利服务。布鲁塞尔跨区交通公司配备的都是低底盘运输工具,新一批公交车和有轨电车都配备了可折叠坡板,方便乘坐轮椅者的上下。

53. 各大区针对无障碍化技术规范和指令采取了不同举措。

《2009年6月5日弗拉芒政府法令》制定了大区城市无障碍化管理条例。该条例属于大区规划法令的一部分,目的是改善公共建筑的便利程度(新建建筑、重建、改造或建造公共建筑或其中一部分、强制性声明、强制咨询等)。

《瓦隆大区领土整治、城市化、遗产和能源法》第414条明确了应当为行动不便者提供便利的公共或私有、集体使用或面向公众的建筑物和场所,第415条规定了上述建筑物和场所应该达到的技术和建筑特性。

《布鲁塞尔首都区公共场所残疾人便利条例》是大区城市化规范(第七章)的一部分。通过十字路口信号灯语音提示系统、盲道和路面引导系统等特殊设施,为视力机能障碍者提供更多的便利。布鲁塞尔首都区还与相关协会合作,编制了“公共场所行动不便者”指导手册,介绍了在公共场所设计或改造时,可以根据残疾种类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技术方案解决便利性问题。

第十条生命权

54. 《比利时宪法》没有保护生命权的专门条款,《宪法》第23条只强调了有尊严地生活的权利。然而《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2条规定的生命权对比利时法律有直接影响。《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的此项规定同样适用于残疾人。

55. 比利时已经废除死刑(以前是《宪法》第14条之二)。任何人都不得被任意剥夺生命。该条款同样适用于残疾人。

56. 比利时法律允许安乐死(《2002年5月28日法律》),但条件非常严格。条件内容不因当事人是否残疾而变化,决定跟踪环节同样适用于残疾人。不允许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进行安乐死。

57. 比利时一般不允许人工流产(《刑法》第348条及以后各条),除非怀孕会使该妇女陷入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在充分了解情况和思考一段时间后,可以请求由医生实施手术。刑法条款不区别对待残疾孕妇。从原则上来讲,只有孕期在十二周以上者才可以进行人工流产,但如果怀孕会严重危及孕妇健康,或者确定胎儿将罹患重疾并且诊断认为无法治愈,可以请求医生进行人工流产,但必须有另一名医生的协助,后者的意见将记录在病历里。决定咨询同样适用于残疾人。

第十一条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

58. 消防部门和民防部门没有针对残疾人的特别措施,但是上述部门特别关注残疾人的安全问题。比如,民防部门为无法使用普通交通工具的残疾人和行动不便者提供交通工具。又如,民事部门在采取行动尤其是发生水灾时,会特别关注残疾人,给予其特别照顾。

59. 比利时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核事故或化学事故、强风暴、地震、电力故障等),国家、省、市镇各机关通过各种途径如媒体、核设施附近的警笛、工业事故指令或警车高音喇叭,通知警告民众。为了能通知到耳聋者,联邦内政部从一年多前就开始与比利时聋哑人法语联合会、弗拉芒语聋组织联合会和Télécontact合作,制定了“危机警示短信”方案,目的是在发生重大工业事故、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时,给耳聋人和重听者发送警示短信。每次比利时警笛示警时,在Télécontact网站上注册该服务的人都会自动收到以其母语编辑的短信,说明事故情况和应当采取的措施。这一针对耳聋人和重听者的新举措将在2011年最后一个季度逐渐落实。

60. 比利时国防部为公民提供无差别的支持,不会采取不利于残疾公民的行动。国防部的对外行动遵循人道主义精神和法律规定。虽然军人既没有经过相关训练,也未配备专门装备,但会根据常识从尊重人的角度给予残疾人援助。国防部多样化政策框架也涉及到残疾人问题,目前相关的内部规章正在起草中,其中涉及国防部内部残疾工作人员,也关系到比利时军事介入地区残疾人的对待问题。

第十二条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

61. 比利时法律规定,每个成年人都被自动认定为拥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民法》第488条),即能够取得并行使主观权利的人,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除外(《民法》第1123条)。根据特殊程序规则,由法庭认定是否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条件。

62. 心理障碍导致行为不当者,如果没有相应法律措施限制或取消其民事行为能力,则保留其所有行使权利,在管理其资产时,任何人不得以其心理障碍为由,代其行使权利,法律的无形之眼会关注一切。

63. 法律规定了几种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的制度,其适用条件、剥夺能力种类和保护措施各不相同。

司法禁令(《民法》第489条及以后各条)适用于长期处于痴呆或精神错乱状态的人,禁止其管理资产以及自我管理,禁止其完成法律行为,根据代理人原则对其进行监护。

未成年期延长状态(《民法》第487条之二及以后各条)适用于智力严重发育不良者,处于这种状态的人对其个人和财务的权利相当于15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权利。未成年期延长状态由其代理人决定。

司法委员会监管适用于弱智(《民法》第1247条)或浪子(《民法》第513条及以后各条),其作用是限制当事人行使权利,当事人只能独立完成法律允许的行为,并且要接受帮助。

暂时管理(《民法》第488条之二a项至k项)适用于因健康状况(不论其医学定义为何)而无法管理自己财产的人,当事人只会被取消财产管理的法律能力,但只要意识清醒,就可以保留行使个人权利的能力。暂时管理是一种代理当事人和辅助当事人的制度。

64. 上述法律措施都是出于保护目的,限制当事人的行使权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及其周围的人,而不是对残疾的惩罚。

65. 同样,根据《1990年6月26日精神疾病患者保护法》接受强制观察或治疗的人,原则上讲保留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但不强制将其资产交由暂时管理人处置,并且完全保留其法律权利能力。此外,《2002年8月22日患者权利法》的特殊条款规定了未成年人、未成年期延长者或遭受禁令者如何行使此项法律赋予的权利。

66. 在上述保护制度范围内外,还有一些支持残疾人行使权利的机制。

代理:代替无行为能力者完成法律行为。因精神疾病导致未成年期延长的病人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代为行使权利(《民法》第487条之四),被剥夺权利者由监护人代为行使权力(《民法》第509条)。代理原则可以确保当事人有效行使人格权利。被剥夺权利者和无能力表达意愿者的血缘关系事务由法定代理人处理,出现纠纷时,由合适的监护人处理(《民法》第331条之六)。根据《法庭法》第1255条第7款,夫妻离异时,如果一方处于精神错乱或严重精神失衡状态,可以由其监护人、暂时管理人或者原告请求法官指定的合适管理人作为被告代其出庭。处于未成年期延长状态的精神病人必须有律师协助出庭(《民法》第475条之四),这一强制性要求是为了保证精神发育不健全者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求助权利。

辅助机制可以帮助无行为能力者独立完成所有的财产管理行为,某些行为必须通过辅助机制才能有效完成。司法委员会监管(《民法》第513条至第515条)就是一种辅助机制。根据法庭决定接受暂时管理的人同时由代理和辅助两种机制协助。

托管人是被管理人、管理人和法官之间的协调者,可以更好地把握被管理人的意愿,特别是行使其人格权利。“尽量把保护措施建立在被保护人与管理人互信的基础上,从而提供个性化管理方案”(《1990年6月26日法律》第488条之二B项第4段,第7条第2款)。

第十三条获得司法保护

67. 不同的法律措施与条款确保包含残疾人在内的弱势人群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

残疾人可以无差别地免费享受司法中心提供的一线司法援助(实用资料、信息或初步法律意见)。领取收入替代补助金的残疾人可以免费获得二线司法援助(律师援助),还可以请求法律援助,免除全部诉讼费用。

根据《1964年7月1日关于对精神失常者和惯犯的社会防卫法》(第28条及以后各条)和《2007年4月21日精神障碍者强制住院法》(第118条及以后各条),强制住院令生效前,当事人必须有律师协助。根据上述法律条款,通过专家意见和观察报告来评估当事人的精神状况,评估结果将附在提交法官的文件里,法官根据文件决定是否发布强制住院令。

诉讼口笔译规范包含手语和盲文翻译的内容。还有其他管理条例规定报销残疾人陪同人员的路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章之二(关于未成年人作为受害者或证人出庭)和《7月16日关于未成年受害人或证人出庭录像的政府公报》,制定关于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特殊条款。

比利时联邦各成员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受害者,比如弗拉芒大区的Steunpunt Algemeen Welzijnswerk、瓦隆大区和法语社区的受害者援助中心。

《2010年10月11日瓦隆大区司法援助备忘录条例》第三章第5.3节规定,“领取收入替代补助金的残疾人”可以免费获得法律援助。另外瓦隆残疾人融入办公室根据残疾人的介入申请发布的个人决定也可以作为求救手段。除了传统求助途径外(劳动法庭),上诉委员会(1997年成立的行政司法机构)也受理就早期援助、收容、家庭安置、日常生活帮助和陪同方面的法院决定提出的上诉。

68. 在无障碍方面,联邦司法部目前没有关于其大楼便利性的详细文件。房管局是负责公共部门“住房”的主管部门,关于建筑便利性的投诉都由其受理。公共部门的新建筑必须依法保证无障碍化。内部调查显示,部分监狱建筑和司法中心建筑为行动不便者提供了充足的便利条件。目前已经对无障碍化进行了数次审计,计划在2011年再进行若干次审计。

69. 在培训司法部门工作人员方面,目前没有就尊重残疾人权利对监狱系统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但是对监狱和安全部门官员的基本培训包含多样化内容。自2009年起,司法培训学院组织法官、书记室和检察院工作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虽然目前没有针对残疾人权利的专门培训,但是现有培训包含歧视方面的内容。

第十四条自由和人身安全

70. 比利时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应当因为残疾或表现问题被《刑法》剥夺人身自由。事实上,只有当事人违法或犯罪时才会考虑剥夺其人身自由。下列法律条款对这一原则进行了阐述:

《宪法》第12条:保护人身自由。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人都不得受到追踪。除现行犯罪外,没有法官当场签署或最迟二十四小时内签署的逮捕令,任何人都不得被逮捕。

《1990年7月20日拘留法》第16条第1款。

《刑法》关于妨害个人自由和侵犯住宅的内容(《刑法》第434条及以后各条)。

71. 《1990年7月20日拘留法》规定对违法和犯罪者进行拘留。《比利时刑法》同样适用于《宪法》第1条所指的“精神或智力残疾”导致的行为。

72. 《刑法》第71条规定精神错乱时的违法行为不被视为犯罪,默认精神错乱的无罪判决。精神错乱的法律定义是:引起个人完全失控的精神障碍,不管该障碍的原因或性质如何,不论是天生还是后天障碍。精神错乱者对其致害行为不负责任,法庭在判决或调查时应当确定违法行为发生时当事人处于精神错乱状态,从而宣布其无罪。

73. 《1964年7月1日关于对精神失常者和惯犯的社会防卫法》第1条规定了免于处罚的种类,对《刑法》第71条予以补充。除精神错乱者外,严重精神障碍者或智力发育迟缓者的精神状态也会使其难以控制个人行为,法律对此也做了相关规定。少年犯羁押机构会根据《1965年4月8日青少年保护法》采取特殊措施,管理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的未成年人。

74. 共同调查法官和初审法院可以要求上述精神病患者强制入院,但是罹患精神残疾或缺陷不足以构成强制入院的唯一标准,也应当将以下条件考虑在内:(a) 其违法行为是法律定义的严重犯罪(《1964年法律》第7条);(b) 法院在做裁定时,当事人仍处于违法时的精神状态;(c) 持续给社会带来威胁。《2007年4月21日精神障碍者强制住院法》认定社会危险性是强制入院的重要标准。《刑法》第71条规定,强制入院会咨询专家意见,但是由初审法院最终决定是否让当事人强制入院。

75. 监狱规范中没有专门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但残疾人依旧可以享受残疾人特有的人权、援助和社区服务(联邦职能),但是,由于监禁一部分权利会受到限制(如减少补助)。

76. 监狱建筑管理局考虑到监狱的现实情况,会提供轮椅等,努力为残疾人的监狱生活提供便利。医务室为身体不健全者配备了专门设备(专用浴缸、低矮家具)。

77. 在培训方面,心理社会服务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障课程中学习相关知识,医务人员接受精神缺陷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十五条免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78. 《2004年5月比利时人体实验法》特别是其中的第8条规定保护无能力同意参与人体实验的成年人。此外,《1986年6月13日器官摘取与移植法》、《2008年12月19日关于获取人体器官用于医疗或科研的法律》包含保护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特殊条款。

79. 法律中有专门条款保护残疾人免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刑法》第417条之三和第417条之四认定上述行为如果施加给残疾人则处罚情节加重。

第十六条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

80. 在保护残疾人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的立法措施方面,《比利时刑法》保护全体公民(包括儿童在内)的若干条款同样适用于残疾人,其中某些条款明确规定犯罪行为施加给残疾人的加重处罚情节。

81. 政府部门通过了《2010-2014年国家行动计划》,旨在打击伴侣之间的暴力以及其他形式的家庭暴力(强迫婚姻、女性外阴残割、为维护名誉而杀人)。作为此项政策的延伸,瓦隆大区正在制定名为“支持善待、反对凌虐”的计划。

82. 各个社区也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和支持残疾人及其家庭和照顾者,以预防、发现和揭发剥削、暴力和凌虐行为:

在弗拉芒语社区,弗拉芒大区残疾人救助中心为了支持青少年援助中心的工作,在2006年制作了一张光盘,介绍应对过分行为(如性侵犯和暴力)的方案。自2009年起,弗拉芒大区残疾人救助中心开始与Leuvense Vertrouwenscentrum Kindermishandeling合作,主要援助遭到虐待的未成年受害者,同时还援助残疾儿童,支持残疾人机构的工作人员。

法语社区制定了多种保护青少年的机制,覆盖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所有未成年人,其中包括:未成年人电话专线、《儿童权利公约》执行情况的一般监督机制、特定权利或主题落实情况的一般监督机制(如暴力问题、辍学导致的问题等)。为了更好地照顾处于危险或困境的残疾儿童,地方残疾人支助中心正与社区援助受困青少年机构商议签订合作协议,以便在工作上形成互补,在残疾儿童及其家庭问题上开展长期合作,在两个部门的职能范围内更好地满足青少年需求。此外,法语社区还制定了三种监督《儿童权利公约》执行情况的机制:儿童权利总代表(始于1991年)、儿童、青少年与青少年援助观察中心(始于1997年)和儿童救助队。

德语社区负责受理剥削、暴力和凌虐投诉的组织也受理残疾歧视投诉,并在该领域与机会平等与反歧视中心开展合作。

83. 某些联邦成员为了监管残疾人机构与项目通过了以下措施:

《2000年12月15日弗拉芒政府关于残疾人融入设施质量的法令》规定,应当确保使用者的完整性,防止一切侵犯或暴力行为。弗拉芒大区残疾人救助中心自2001年起负责检查残疾人设施和服务的质量,主要预防措施及打击对残疾人的虐待行为。

《1995年4月6日瓦隆大区关于残疾人融入的法令》规定对瓦隆残疾人融入办公室批准或资助的服务和机构进行监管。为此,瓦隆残疾人融入办公室专门成立了审计部门,负责检查相关规范的落实情况,定期评估项目执行情况,与教育机构和团体合作改进工作方法并提高服务质量,发展支持项目,而后者负责核实上述项目。

《1999年3月4日布鲁塞尔首都区法语社区委员会关于残疾人社会融入与就业的法令》规定,布鲁塞尔法语残疾人中心的官员在履行职能时有权进行核查和调查,收集必要信息,出具意见报告,报告保持有效直到出现相反情况的证据。

第十七条保护人身完整性

84. 《2002年8月22日患者权利法》规定,病人如果无能力行使患者权利,特别是无能力同意需要事先知情同意的治疗,则由其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此项法律还规定应当根据患者的理解能力,尽量让患者参与权利行使。《1990年6月26日精神疾病患者保护法》阐述了保护精神病人的指导原则、程序、模式和现有措施类型,以确保作为法律保护对象的精神病人得到康复。

85. 公共卫生部内成立了联邦“患者权利”委员会(见《2002年8月22日患者权利法》第16条),委员会由病人、执业医师、医院和保险机构代表组成(相关部委或公共机构的官员也可以以顾问身份参与)。委员会的任务包括:

收集和研究与患者权利相关的国内和国际资料

根据要求或主动向公共卫生部长提供关于患者与执业医师权利义务的意见

评估现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落实情况

评估调解工作

受理与调解工作相关的投诉。

86. 为了规范负责保护残疾人完整性的独立机构,联邦各成员出台了如下措施:

2000年,弗拉芒政府通过了残疾人(包括儿童)社会融入机构管理办法,其附录列出了残疾人设施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包括尊重使用者的隐私、知情权,保证使用者的参与权)。除此之外,《未成年人援助法》规定,司法援助以外的援助必须遵循事先知情同意原则,并且禁止任何机构进行体罚。

在瓦隆大区,瓦隆残疾人融入办公室审计与监督办公室负责确保经其批准或资助的残疾人机构符合法律要求,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庭参与残疾人健康与安全的管理。此外,在《2008年11月瓦隆大区咨询合理化框架》内,所有相关人士都可以向瓦隆政府和主管部门申诉,控告社会行动或卫生机构的工作问题。瓦隆政府每年向瓦隆社会行动和卫生委员会提交一次上述申诉的相关资料。

德语社区有一个患者咨询与交流组织,但是残疾人和其他病人一样缺少对治疗的了解,精神残疾妇女尤甚,她们甚至不了解生育方面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移徙自由和国籍

87. 在国籍方面,《比利时国籍法》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不因是否残疾加以区分。但是,《比利时国籍法》第6条和第7条的具体规定确保残疾人充分享有国籍权:

第6条规定,身体残疾者可以委托他人帮助其完成与国籍相关的法律行为。

第7条规定,因精神缺陷导致的无行为能力者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与国籍相关的法律行为。

88. 比利时没有专门针对残疾人居住自由的法律条款(《1991年7月19日人口登记、身份证和居留文件法》及其修订的《1983年8月8日自然人登记法》),残疾人有权自由选择住所。

第十九条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

89. 联邦各成员重视残疾人平等享有独立生活,充分参与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为此采取了很多措施,当然许多部门的残疾人无障碍化依有很大的改善空间。

90. 各区采取的促进独立生活的措施如下:

在弗拉芒语社区,弗拉芒大区残疾人救助中心编制了个人援助预算,确保残疾人平日在他人协助下,继续在家独立生活。2011年1月1日,共有1,808人享受益于个人援助预算。此外,弗拉芒大区残疾人救助中心还帮助残疾人改善残疾设备、改造住宅。残疾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不同,提供的帮助也有所不同。弗拉芒大区残疾人救助中心同时还在研究长期的康复项目,以支持残疾人独立生活。为此,2011年通过了《2020年展望计划》,旨在提高照顾者的权利及残疾人的决定能力。

瓦隆大区批准和资助由专业队伍构成生活支助机构,这些机构为所有年龄段的残疾人提供教育、社会和心理方面的帮助。与此同时,瓦隆大区也安排了个人援助预算,帮助残疾人继续在其熟悉的生活环境中生活,帮助其融入家庭、社会和职场。预算包含照顾者的服务费用。《2009年5月14日瓦隆政府法令》规定获得个人援助预算的条件。该法令还规定了提供残疾人融入优惠措施的条件和方式,优惠措施包括补助住房改造费、辅助产品费用和独立生活便利服务费。2009年,超过7,400人享受到上述优惠措施。此外,瓦隆大区还资助残疾工作者的培训项目,旨在为残疾人及其周围的人提供信息,引导他们找到符合需求的服务。

德语社区“住所――家庭――娱乐”支助中心帮助残疾人融入、独立参与社会生活,为残疾人独立生活提供有针对性的帮助,如提供特殊物品、特别补助和陪同服务。任何种类的住户都可以求助常规支助和陪同服务机构(如社会行动中心)、家庭援助与老年人援助机构、上门治疗服务机构、邻近工程服务机构、上门送餐服务机构、独立看护等。总的说来,建议求助常规服务机构。

布鲁塞尔双语社区委员会资助了个人援助预算试点方案,为部分残疾人提供补助,旨在方便残疾人的日常生活,提供社会教育、教育方法和教育矫正支助。

布鲁塞尔法语社区委员会对支助部门的职能做了规定,指出上述部门应当提供有针对性的支持,帮助残疾人保持或获得独立生活(《1999年3月4日布鲁塞尔首都区法语社区委员会关于残疾人社会融入与就业的法令》),引导和帮助残疾人获得有效支持。一些支助机构为残疾人安排寄宿家庭,另一些则为残疾人提供住所,支持残疾人生活的方方面面。还有一些残疾人中心采取了社会小生活团体形式。

91. 上门服务可以让残疾人继续生活在各自的社区里,可以提供的上门服务有:

2009年,比利时在四个区开展了“双重检查”(精神残疾+伴有行为障碍的精神疾病)试行方案,成立机动医疗小组,深入社区治疗精神残疾患者和伴有行为障碍的精神疾病患者。机动小组的主要任务是消除(或减轻)病人的行为障碍(自残、施暴或吼叫等)。

瓦隆大区共批准和资助了51家帮助家庭和残疾人日常生活的机构,组织家庭援助和上门医疗服务等,如一体化上门医疗服务及其协调工作,为长期或暂时无法自理、不能出门的人提供上门服务。瓦隆残疾人融入办公室利用“特别方案”预算资助短暂休养机构,为残疾人及其家属提供短暂休养的场所,让他们能够获得短暂的休息。其形式包括上门照顾、临时托管、应急修理等。

布鲁塞尔双语社区委员会批准和资助了“日常生活”援助机构,为身体严重残疾的成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帮助其料理日常生活,但不包含社会和医疗方面的支助。

92. 在住宅服务方面,为了保证残疾人获得合适住所,采取了如下措施:

弗拉芒政府对残疾人住房项目(包括适宜其日常生活的社会住房)给予财政支持,促进残疾人平日独立生活。住房项目包括弗拉芒社会住房公司修建的个性化住宅、弗拉芒大区残疾人救助中心认可和资助的辅助服务以及给住房者提供建议。弗拉芒社会住房公司有一套住宅无障碍化技术规范,其中有一章专门指出改造和建造方便残疾人出入的建筑。此外,《弗拉芒住宅法》允许各市镇在社会住房分配时部分人群优先,如残疾人。其他促进残疾人独立生活的住房形式还包括安保式或嵌入式住房服务、社会融入支持服务。

瓦隆大区对部分社会住房(单户家庭住宅或公寓)进行了改造,方便身体残疾者独自生活或与家人一起生活。上述住房的入住条件由住房所有者确定。在通常情况下,此类住房周边500米内有一家日常生活协助中心,提供医疗、卫生和食物方面的24小时日常协助服务。到目前,瓦隆残疾人融入办公室一共在瓦隆大区批准和资助了九家日常生活协助中心。此外,瓦隆大区还为患有精神残疾的年轻成年人提供过渡性住房。这些年轻人大多来自成年人疗养机构或过渡机构,在教育小组为其制定针对性方案后,搬进过渡性住房,以获得独立性。他们或独居,或几个人一起居住,拥有真正的独立。与此同时,过渡性住房机构会关注居住者的身体、精神和社会舒适度,帮助其管理预算,提供卫生或食物协助。

德语社区大部分人与家人一起生活或者从市场获得住房,小部分住在支助性住房里。由于市场提供的住房便利不够、价格昂贵,所以大部分身体严重残疾者在社会住房里独立生活。残疾人可以请求德语社区残疾人救助中心提供支助或建议。为残疾人安排住房时会考虑其个人的援助需要。

双语社区委员会批准和资助了管理式公寓机构,为独居或希望独居的残疾人提供管理服务,尽量保证和增加其独立性,同时确保其融入家庭和社会。

第二十条个人行动能力

93. 除了报告第九条介绍的无障碍化措施外,联邦各部门还采取了若干方便个人行动能力的措施:

现有的个人行动能力援助规范规定设立一个窗口,安排确保报销的额外预算,扩大受惠人群,报销前进行需求评估,从而提供更适当的援助。

联邦法律规定设立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和专用停车卡。凡满足若干条件的人都可以申请办卡,持卡人可以无限期使用专用车位。此外,持卡人可以在比利时大多数市镇公共收费停车场免费停车。

在道路交通方面,《道路法》第7.1条规定,所有的道路使用者都不应将更弱势的使用者尤其是残疾人置于危险之中。司机在有弱势使用者在场时应当加倍小心。使用人力或电力车的残疾人适用与移动工具使用者一样的法规。适用于行人和骑车者的保护措施同样适用于使用移动工具的残疾人。

除立法措施外,还在全国范围提供专业服务:盲人盲文联盟、儿童矫正中心、汽车驾驶与适应训练中心。

弗拉芒大区残疾人救助中心为残疾人购买或改装移动工具提供补助,并列出了可以提供的工具和援助。弗拉芒大区残疾人救助中心还补助设备保养和维修费用。

瓦隆残疾人融入办公室为残疾人购置移动辅助器材提供补助,还资助残疾人考取驾照、学习转向和移动技术。为了让残疾人携带辅助犬进入公共建筑和设施,瓦隆政府颁布了《2006年11月23日法令》,并依据《2008年10月2日法令》执行。

德语社区为残疾人提供援助,帮助他们独立生活。医疗辅助人员提供技术和补助方面的建议。此外,与红十字会地方分会签订协议,出租德语社区残疾人救助中心自有设备以外的设备。

除了个人援助预算外(见第19条),双语社区委员会还关注残疾人的行动能力,并加入了地区行动能力委员会。该委员会研究和评估行动能力相关问题,尤其是公共空间和公共交通改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法语社区委员会1999年3月4日法令》规定,为了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给因残疾而无法独自乘坐公共交通的残疾人提供交通补助。该法令还规定提供其他援助,如改造机动车,提供导盲犬,培训使用导盲棒。

第二十一条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

94. 为了确保言论自由,一些行政机关为残疾人交流提供特别支持,以保证残疾人可以选用自己喜欢的方式进行交流:

在弗拉芒大区,口头或书面交流严重困难的人、缺乏交流途径的人可以向弗拉芒大区残疾人救助中心申请合适的设备或软件。弗拉芒广播电视台77%的节目都配有字幕,所有新闻节目都配有字幕,并且一直在增加字幕比例。此外,弗拉芒大区部分商业电台也投资为节目提供字幕。弗拉芒政府支持Kamelego小组将报纸内容传到网络上,以便视力不足或有阅读障碍的人阅读。文献服务器www.anderslezen.be提供每日报纸内容的录音(在线播放或可下载版)。

瓦隆大区根据《2009年5月14日瓦隆政府关于残疾人融入援助条件与方式的法令》向残疾人提供信息与交流辅助产品。

德语社区的残疾人可以享受每年35小时的手语翻译服务,必要时可另外延长20小时。德语社区残疾人救助中心承担翻译费用和翻译人员的交通费用。在媒体方面,盲文印刷办公室根据用户需求提供盲文印刷品,而本地媒体不自行生产盲文产品。

《1999年3月4日法令》规定,为残疾人提供手语翻译或对译服务、交流帮助(视频放大器、电视放大器、无线声音转换器、调频设备、专用电话、盲文打字机、电脑、盲人及视力极差者专用配件)、盲文翻译。

95. 政府各部门采取了许多措施,以便让残疾人及时、平价获得公众可获得的信息,其中包括:

2010年,弗拉芒政府发起了教育、青少年和机会平等政策文件普及行动,并鼓励在其他政策领域采取同样行动。

布鲁塞尔首都区2011年预算设立了一项新的基本支出,用以建立无障碍化地区平台,其中包括确保残疾人言论自由的措施。

96. 为了促进媒体的无障碍化,比利时推出了Anysurfer标志,用以强化和统一网站的无障碍化(见第九条)。欲获得该标志的部门只需完成规范内容,即可在其网站和应用上使用该标志。许多联邦部门的网站都有Anysurfer标志,或正接受认证,或开始考虑无障碍化问题:

弗拉芒政府的目标是让所有残疾人都能浏览其网站,让政府所有网站都有Anysurfer标志。2010年,共有18%的弗拉芒政府网站获得了标志认证(与2008年相比,每年增长了6%)。此外,为了鼓励私人机构和媒体提供残疾人可获取的信息和服务,弗兰德机会平等小组打算推动私营网站的无障碍化,并把Anysurfer标志推广到私营部门。

自2002年起,瓦隆政府着手改造区内网站,以便于视力障碍者浏览。改造活动自2005年起纳入国家消除数字鸿沟方案瓦隆项目。目前共有27个网站认证为Anysurfer或Blindsurfer标志。

布鲁塞尔首都区机会平等办公室的网站在设计时考虑了机能障碍者(视力障碍者、盲人、听力障碍者等)的浏览特点,正在接受Anysurfer标志的认证。此外,布鲁塞尔首都区在建的招聘和就业网站也达到了Anysurfer的规范要求。

《法语社区政策声明》(2009至2014年)规定,政府应当增加拥有Anysurfer标志的网站数量。为此,法语社区政府采取了相应措施,以达到无障碍化标准。

德语社区残疾人救助中心重视重要信息的推广,为此专为盲人和视力障碍者撰写了信息简报。此外,该中心还推出了网站无障碍化指导手册。

在法语社区委员会方面,布鲁塞尔法语残疾人中心网站的设计符合盲人和视力障碍者的需要,而且还有另一个简单易读的版本。

97. 各部门在认可手语方面采取了以下措施:

弗拉芒政府官方认可弗拉芒手语(《2006年5月5日法令》),弗拉芒手语是指弗拉芒社区和布鲁塞尔首都双语区的耳聋者、手语使用者使用的肢体语言。耳聋者被视为语言和文化少数群体,而区分的标准就是弗拉芒手语。自2008年1月起,弗拉芒手语中心获得了弗拉芒政府的认证,该中心希望成为科学工作者、耳聋者群体及专业人员合作的典范,以加强手语的认识和推广。《1994年7月20日弗拉芒政府法令》规定,弗拉芒大区残疾人救助中心资助了耳聋者和重听者的手语翻译费用。

瓦隆大区资助瓦隆耳聋者翻译中心的工作,该中心负责手语与法语之间的口译和笔译,涵盖除学校义务以外的其他所有领域(医疗、法律、文化、行政、培训、职场等)。使用该中心翻译服务的必须是居住在瓦隆大区的耳聋者、公共或私立机构、工作与耳聋有关的组织。

布鲁塞尔首都区通过机会平等与多样化项目为地方组织提供选择性补助。2010年,布鲁塞尔首都区资助了第十九届欧洲国家“耳聋者形象”会议,会议在第三十七届国际独立电影节框架内(2010年11月2日至11月7日)于11月6日举行。

法语社区承认比利时法语区手语为官方语言(《2003年10月22日法令》),并且成立了手语咨询委员会,委员会根据要求或主动向法语社区政府提供手语使用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尊重隐私

98. 根据《1992年7月16日关于人口登记和外籍公民登记信息的皇家法令》第1(15)条,关于成年人行为能力和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的决定记录在人口登记中。严格管理上述信息,只有受权机构才可以查阅上述信息。

99. 《1992年12月8日法律》规定在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数据时保护隐私,该法律适用于所有人。此外,《2002年8月22日患者权利法》有专门条款规定保护病人隐私、尊重病人私生活(第10条)。

100. 2009年,瓦隆残疾人委员会与瓦隆残疾人融入办公室合作出版了一个宣传册,向残疾人及其家人、志愿者和残疾人陪同工作者宣传职业机密的保密问题。

第二十三条尊重家居和家庭

101. 尊重家居和家庭的法律法规如下:

所有人,无论残疾与否,都享有隐私和家庭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比利时宪法》第22条)。《欧洲人权公约》第12条保证结婚和成立家庭的权利。

《1990年6月26日精神疾病患者保护法》第1条规定,“除现行法律规定的防卫措施外,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不能成为限制人身自由的理由”。

处于临时监护或法律管制下的人也可以结婚。

无行为能力者只要拥有一定的辨认能力,也可以确认亲子关系(《民法》第328条)。

夫妻一起生活时,共同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民法》第373条)。

如果夫妻一方无法表达监护意愿,则由另一方独自行使监护权(《民法》第375条)。

102. 弗拉芒大区为残疾人家庭提供预防性支持,具体措施如下:为有精神障碍的家长提供教育支持,为残疾人提供陪同式住宅,提供上门服务,为残疾人的情感生活提供帮助(Kind en Gezin和弗拉芒大区残疾人救助中心合作协议内容)。

103. 瓦隆大区规定了一些预防措施、改造措施和残疾人融入措施(《1995年4月6日瓦隆大区关于残疾人融入的法令》第4条),主要倾向于提供医疗服务,培训残疾人适应家庭环境和居住环境。为了向8岁以下残疾儿童的父母提供支持,瓦隆大区通过瓦隆残疾人融入办公室向二十多家早期援助机构提供特别补助。除了残疾人接收机构外,瓦隆大区还通过瓦隆残疾人融入办公室展开多种形式的家庭替代照料。

104. 德语社区残疾人救助中心SENS办公室向残疾人及其亲人提供建议和支持,回答他们关于友谊、爱情、关系、情感和性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教育

弗拉芒语社区的情况:

105. 为了方便残疾儿童接受幼儿园、小学、中学和大学教育,该社区采取了多种措施。

106. 为了《落实1970年7月6日特殊教育法》,为2.5岁至21岁儿童和青少年成立特殊学校,满足他们短期或长期的特殊教育需求。学校根据不同残疾类别(小学)和教育形式(中学)开展教学。教育咨询中心发放注册报告,学生可以凭报告在特殊教育机构或综合教育学校注册。法律规定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享受免费接送。弗拉芒社区保证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的受教育权,只有0.07%的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由于自身的复杂情况,未接受任何形式的教育。

107. 普通教育机构(小学和中学)可以接收持第1类至第7类(见第24条)特殊教育注册报告的学生,只要该机构的资源可以满足该学生教育、治疗、护理方面的特殊需求即可,校方在与家长及相应教育咨询中心协商后,可以拒绝注册申请。司法保护程序通过地方协商平台进行,该平台聚集了地方教育及其相关领域的所有参与者,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调解因资源不足拒绝注册申请而产生的纠纷,如果调解失败,学生申请被拒,家长可以向学生权利委员会(由教育和培训部设立)提出抗诉,委员会可以向弗拉芒政府提出惩罚请求。

108. 经过近40年对特殊教育的推广,大部分残疾学生进入了非融入性教育体系:0.78%(幼儿园)、6.79%(小学)和4.24%(中学)。

109. 1986年法律修订后,残疾儿童和青少年有权离开特殊教育学校,在获得一定支持后进入普通学校。近十年来,融入型学校的残疾人学生从1,522人(1999-2000学年)增至10,503人(2009-2010学年),但比例依旧很低,只有0.95%。

110. 对患有机能障碍的大学生给予的援助以以下四点为基础:

给予运作资源分配上的优惠;

建立促进机会平等与多样化基金;

资助Steunpunt Inclusief Hoger Onderwijs;

社会为大学生提供服务,改善学习条件。

111. 弗拉芒教育和培训部通过学业特别帮助(技术设备、弗拉芒语手语口译和笔译、盲文和大号字体转录、家具改造、诵读困难软件、教材数字化),支持接受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学生。

112. 弗拉芒教育和培训部对《公约》第二十四条的法律影响和其他影响提出了意见。

113. 特殊教育学校和融入型学校提供盲文、手语、替代性交流方式、行动能力等能力训练。一些残疾人组织也提供类似的能力训练。

114. 自1996-1997学年开始,耳聋学生在弗拉芒手语口译或笔译人员的帮助下,可以进入普通学校(中学和大学)接受教育。自2008年起,接受成人教育的学生或在基础教育中心学习的学生也可以申请获得翻译帮助。

115. 学校和校外支持部门日益专业化。教师必备的职业素养和基础能力中就有若干能力是应对特殊教育需要的。此外还有“BanaBa”(毕业后深造)特殊教育培训、强化培训和补课,以及各种各样的就业指导培训。

116为了及早确认残疾人的教育需求,学校应当注重强化培训管理。每个学校都与教育咨询中心签订合同。教育咨询中心的任务之一就是确定学生的学习症结。

法语社区的情况:

117. 《比利时宪法》、《学校协定》(1959年5月29日)、《教育优先任务法令》(1997年7月24日)、《特殊教育组织法令》(2004年3月3日)和《融合法令》(2010年3月1日)都对受教育途径和权利做了规定。特殊教育始于1970年,是在当时的家长联合会要求下设立的,以确保某些类型的儿童能够接受符合其特殊需求的教育。

118. 为了防止偏差,《2004年3月3日特殊教育组织法令》做了如下规定:

根据教育种类进行组织:教育种类由学生的残疾类别和特殊需要决定,由独立于学校的机构或专科医生确定,确保学生能够获得医疗辅助人员或社工等人的特别帮助,同时获得适当的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的录取条件:确定教育种类、明确录取条件和是否继续接受特殊教育,必须严格建立在有力的证明文件上,由独立于学校的机构或专科医生确定。

家长的选择自由:家长有自由为其子女选择普通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

不同特殊教育形式的目标:特殊中学教育的目标是,根据不同学生的能力和残疾类别,确保其获得适当的社会融入和职业融入能力。

从特殊教育转向普通教育:家长可以在孩子经过特殊教育过渡后,为其在普通学校中注册。

提供更多的融入性方案:在特殊教育学校注册的学生可以在其家长要求下或根据特殊教育学校课程委员会的建议,在特殊教育工作者的陪同下,参加普通学校的融入性方案。该方案适用于所有类别的特殊教育,并获得了《2009年2月5日法令》条款的支持,该法令不再强制要求申请由特殊教育工作者(教师、医疗辅助人员或其他满足儿童需要的工作者)陪同的学生在特殊教育学校接受至少三个月的教育。

119. 所有组织基础或中等特殊教育(第1、2、3类)的教育机构都应当为每个学生制定个人学习计划,指导所有学生的学业(《2004年3月3日法令》),个人学习计划由课程委员会、学生本人及其负责人共同制定和管理,根据学生的利益、知识水平、行为、机会、能力和困难不断进行补充和改善。

120. 法语社区采取措施,通过儿科医生、专科医生检查或生育与儿童办公室咨询,及早发现残疾人并确定他们的教育需求。

121. 从入学开始,心理――医疗――社会中心或指导中心对学生进行多方面的检查,其中包括健康检查、心理检查、教学法检查和社会调查。心理――医疗――社会中心负责管理辖区内学校的学生,但独立于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全程帮助。在普通学校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同时获得普通心理――医疗――社会中心和特殊心理――医疗――社会中心的帮助。

122. 特殊教育学校配有专门的基础设施,而签订融入协定的普通学校会根据学生的特殊需要提供便利(教室安排)。2008-2009学年,共有31,317名残疾儿童接受特殊教育,而注册学生总数为867,466人(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大学生中有3.61%接受特殊教育。自新政策出台以来(2009年9月),越来越多的残疾学生进入普通大学学习,从203人(2008-2009学年)增至854人(2010-2011学年)。

123. 法语社区认可比利时法语区手语为官方语言(2003年10月22日)。有四所特殊教育学校设立了教授儿童学习盲文和手语的专门部门。

124. 在高等教育方面,法语社区政府为了方便残疾人接收高等教育采取了如下措施:

协调各方,确保所有专业都可以供残疾人选择

确定残疾学生需求和主要困难后,对后勤设施进行基础改造,并进行评估

培训手语教练。

125. 瓦隆大区通过瓦隆残疾人融入办公室,为在普通学校注册的残疾儿童提供交通、住宿补助以及适当的辅助工具,报销高等教育的教育辅助费用,同时还资助了三十多家帮助7至20岁残疾人融入的综合性教育辅导机构。瓦隆大区还与主管教育的法语社区签订了合作协议,方便有特殊需求的儿童进入普通学校。

德语社区的情况:

126. 2009年5月11日,德语社区议会通过了《辅助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心法令》,以加强普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特殊教育支持能力,促进普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对有特殊需求的学生、有适应困难的学生或学习困难的学生的支持。此项法令主要有三个目标:

及早发现学习困难问题:借鉴芬兰模式,从基础教育做起,及早发现学习困难问题,提供个性化的补习支持。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所有学校都必须掌握必要的技术知识。

学生需要特别教育的支持才能融入普通学校:该法令希望尽可能多的有特殊需求的学生、有适应困难或学习的困难学生进入普通学校学习。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经过一段时间的尝试,进一步优化融入方案(2007年)批准流程,将融入方案推广到中学,并为其提供法律依据。在中学教育方面,家长联合会认为中学教育中融入性方案还不充足,并指出学校缺乏方便行动不便者的设施。

成立支持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心:2009年9月1日成立了支持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心,中心的主要任务如下:

在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中推广支持性教育

给普通学校安排专业人员负责特殊教育支持

在普通学校遭遇支持性教学问题时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五条健康

127. 为了保证残疾人自由获取优惠的健康服务,采取了如下措施:

居住在比利时的残疾人可以免费获取(无需缴纳医保费)强制性医疗保险。残疾的定义是:由于健康状况而无法从事有报酬工作的情形。此外,残疾人身份还可以带来其他优惠,比如获得更高的保险报销额,获得慢性病支付套餐等。根据每年可能支付的最高医疗费,规定了家庭年度医疗费的报销额度,其中残疾人的报销额度最高。在某些条件下,残疾人医疗费略高的可以获得医疗支付年度套餐。另外,残疾儿童可以获得额外优待,如强制性保险报销更多费用,在某些条件下获得医疗套餐,由第三方支付费用,住院时无需支付额外服务费。

《2002年8月22日患者权利法》及患者权利办公室确保所有病人无差别享有一定的权利,尤其是以下权利:获得优质服务的权利、自由选择执业医师的权利、健康状况的知情权、事先知情同意权、病人档案权、隐私权、向主管调解机构投诉的权利。

社区方面也采取了许多措施。如《法语社区委员会1999年3月4日法令》规定,康复中心应当对残疾人身体、精神和社会状态进行全面照顾。根据《2010年7月9日关于反对若干歧视与落实待遇平等原则的法令》,康复中心应当让所有人都能获得其服务。

128. 比利时法律还保护残疾人在科研领域和生育方面的权利。《2003年5月11日试管婴儿研究法》限定了科研内容,禁止进行优生学方面的研究和治疗,为筛选患有性别相关疾病的胎儿除外。《2007年7月6日医学助产法》规范了对植入子宫前的胚胎进行基因检查的行为(第67条和第68条)。

129. 为了确保残疾人平等获得优质医疗服务,比利时采取了许多措施。如为了发展面向所有人的“个性化”医疗服务,弗拉芒政府采取了融入性政策,努力消除服务不平等状况。弗拉芒大区残疾人救助中心和医疗中心成为宣传信息的一线阵地。2010年安特卫普大学成立了卫生体系发展中心,对医疗管理的运作问题进行多学科研究。

130. 为了及早发现应对残疾,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预防残疾,社区采取了许多不同措施。

131. 为了向医生和其他卫生工作者宣传患者的权利,机会平等与反歧视中心在2009年制作了名为“卫生部门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的宣传手册,其中提出了许多改造床铺和基础设施的建议,以及对各种残疾人的接待和交流方式。

132. 关于疾病保险和其他保险的歧视问题,《1994年7月14日强制医疗保险和补助调整法》第32条(第13款)规定,“无能力从事有报酬工作、国家登记在案的自然人有权享受医疗服务”。残疾人与其他人一样可以享受医疗保险。残疾人享受医疗保险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行缴纳医疗保险费(医保衍生权利),另一种是以残疾人身份获取医保(尤其是残疾导致无法从事职业活动者,此时残疾人无需缴纳医保费用)。但是,残疾人在签订商业保险时遇到的困难更多。机会平等与反歧视中心在2009年审查了二十多个案例,涉及因残疾或慢性病被拒绝保险的,或在申请清偿债务保险、住院保险或收入保证后被要求缴纳高额保险费的。

133. 在保护健康方面,采取了如下措施:宣传怀孕期间饮酒、抽烟和吸毒的危害、宣传及早发现病情和进行适当预防的工作、提高人们对艾滋病的重视。

第二十六条适应训练和康复

134. 比利时有许多康复中心,为机能障碍者提供多层面的康复项目,这些康复项目应当确保参与者获得最大限度的自理能力,以最佳状态重新融入社会和家庭。大部分康复中心都是医院的一部分,此外还有一部分是特殊疾病多学科中心,每一个中心都负责诊治某些特殊疾病(通常是疑难疾病),只负责单一疾病的中心数量很少。特殊疾病中心(通常)为病人提供终身服务,特别是诊断服务,在诊断后,中心可以继续跟踪(大部分)病人的病情,情况允许时为其提供必要的信息、教育和心理社会帮助。为此,特殊疾病中心与其他一线和二线医疗服务提供者展开合作。

135. 在适应和再适应训练服务方面,联邦各成员都设立了自己的援助机构:

弗拉芒大区残疾人救助中心拥有专业化的多学科团队,可以为残疾人提供最适当的支持。这些团队根据残疾人的申请为其提供帮助,随时为其提供建议,所有服务都是免费的。多学科团队实力雄厚,可以应对各种复杂情况,也可以求助弗拉芒大区残疾人救助中心批准的外部专家。

瓦隆残疾人融入办公室的多学科团队分散在七个地方办公室,负责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和亲友帮助者制定个性化帮助方案。

德语社区没有再适应中心。为此,德语社区残疾人救助中心与瓦隆区签订了合作协议,并与国外的再适应与咨询中心,特别是听力视力障碍和儿童轮椅适应训练相关的机构开展合作。

布鲁塞尔各社区提供了各种服务。《1999年3月4日法语社区委员会法令》规定,由布鲁塞尔法语残疾人中心的多学科团队制定、完善和修改残疾人社会与职业融入计划,该计划需与残疾人和(或)其法定代表进行商议。该计划确定对残疾人的帮助和干预方式,根据残疾人的要求、能力和需要,提供社会融入方面的相关建议。融入计划可以包括各种形式的个人援助、职业融入培训、早期陪同与帮助、日托和全托。双语社区委员会批准并资助了双语残疾人中心和机构,促进残疾人融入和参与。全托中心的任务有:在周末和平时尽可能安排适应社会活动和辅助医疗、社会性活动、创造性活动或娱乐活动,让残疾人获得或维持日常生活必需的能力,提高他们的自理能力,促进他们融入社会(《2007年10月25日政府会议法令》第39条)。日托中心的任务有:在白天接待残疾人,负责照料他们的医疗、心理、辅助医疗、社会和教育问题,帮助他们获取或维持最大的自理能力,以最佳状态融入家庭与社会(《2007年10月25日政府会议法令》第63条)。双语社区委员会批准和资助了三家管理式公寓机构。

136. 负责教育和培训事务的社区采取了不同措施,对适应与再适应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法语社区许多机构(心理――医疗――社会中心、政府部门、协会组织等)都持续提供清楚翔实的信息,让家长和专业人员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满足儿童特殊教育需求所需的程序。为此,法语社区编制了面向所有人的指导手册,可以查阅www.enseignement.be,通过职业培训学院对教师进行工具使用培训。此外,还有一个工作组专注于特殊教育培训,尽量根据教育类别优化各种教育培训。

德语社区没有专门的职业培训中心。德语社区残疾人救助中心与瓦隆残疾人融入办公室签订了与培训中心相关的合作协议。法语不好的人可以被介绍去德语的特殊培训中心,但是这些中心距离非常远,需要解决住宿问题。为了尽量实现就近职业培训,德语社区残疾人救助中心和中产阶级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签订了合作协议。

137. 为了对残疾人辅助工具和技术进行普及,采取了许多措施。比如,瓦隆残疾人融入办公室为特殊咨询机构的辅助产品和(或)住宅改造发放补助。该办公室的信息协调与咨询部门负责向残疾人及其家庭、残疾人组织和残疾工作者宣传上述产品,并以投资形式,资助了多个特殊组织的残疾产品宣传项目,此外还资助了技术援助数据库ACCES-AT(www.accesat.be)。弗拉芒大区残疾人救助中心还成立了工具和知识研究特别小组。

138. 德语社区指出,目前已有的措施还有改善的空间,应当加强生活领域与其他领域的联系,协调适应与再适应领域参与者的各种措施(联邦一级),协调教育帮助和职业帮助的各种措施(社区一级)。此外,还可以借鉴国外尤其是德国的相关经验。

第二十七条工作和就业

139. 在立法方面,《2007年5月10日反对若干歧视法》反对歧视残疾人,禁止对残疾人的一切形式歧视,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纵容歧视的命令、骚扰、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第14条)。此项法律同样适用于工作关系、就业条件、工作环境和解雇条例,同时适用于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有报酬或无报酬工作、所有级别的岗位和所有行业。此外,根据《1996年8月4日工作福利法》,雇主对雇员的安全负责,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危险情况、避免或减小工作损害。防护措施涉及改造工作环境、设计和改造工作岗位、选择和使用个人防护设备等。雇主在制定防护措施时应当考虑到雇员的残疾情况,确保他们的健康和安全。

140. 各个政府部门推出了不同的技术支持和(或)财政支持政策,以推广合理便利性:

联邦政府作为雇主致力于改善岗位的便利性,确保每个工作人员的最佳工作环境。岗位的便利性是《2007年5月10日反对若干歧视法》规定的权利,所有联邦公共部门都应当为其残疾员工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为其提供便利的岗位。

行政人员选拔办公室Selor修正了选拔和招聘程序、语言考试程序、内部流动程序和《2007年3月5日联邦行政机关任用残疾人皇家法令》所述的职业管理程序,以保证合理便利,确保残疾应聘者享有平等的机会、待遇和应聘公职的途径。

各行业采取了许多帮助残疾人就业的措施。

私营部门劳动力市场:

141. 《2010年2月9日皇家法令》放宽了年轻残疾劳动者保留额外残疾补助的条件,年轻残疾人的额外补助领取年龄延长到21岁。此外,2005年联邦政府与大区合作推出了“平等与多样化”企业标志,以推动就业、促进多样化。自2006年起,开始对一些想要获得标志的企业进行指导,这些企业都在积极推动企业内部的多样化和平等。自此以后,共有15家企业获得了标志认证。

142. 2002年5月8日,弗拉芒大区通过了《劳动力市场平衡法令》,根据该法令出台了许多政策,支持劳动力市场平等与多样化、促进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弱势群体的融入。其中主要措施有:

残疾失业者可以通过弗拉芒大区求职和职业培训中心获得中心的一般性帮助,或是针对求职者工作能力的特殊帮助,这些渐进式和综合性的帮助服务可以支持他们找到工作。服务主要包括:预选和导向、招聘程序上的帮助和培训、职业培训、培训人员、职业流程及适应工作环境的帮助和培训。

依据《2002年法令》,弗拉芒大区还出台了一项促进劳动力市场平衡和多样化的政策,以改善和加强危险群体特别是职业障碍者的融入,其中包括在企业、地方政府、商业或非商业部门的其他雇主中实施多样化计划。鼓励企业制定关于新人入职、过渡、培训和正式接收的数字化目标,特别关注职业障碍人群,采取相应行动,实现目标并编写报告。自2000年起,弗拉芒大区在近5,000家企业和组织中制定了此类多样化政策。

针对弗拉芒大区雇主的Jobkanaal计划旨在促进弱势群体尤其是残疾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该平台可以让企业通过500多家工作安排办公室组成的网络,在特殊人群中招到能胜任的雇员。

此外,弗拉芒大区还鼓励在工会设立多样化顾问,提高工会负责人、工会工作人员、企业和组织工会活动家对危险群体适当就业的重视。

出于同样的考虑,弗拉芒大区还尽力支持职业障碍者参与Gebruikersoverleg handicap & arbeid的政策措施,该组织是弗拉芒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多样化委员会的成员,同时还参加了其他业内研讨会。

另外还制定了许多支持雇佣的措施,比如工资支出补助、房屋改造和工作工具补助、耳聋者翻译补助,以及对搬家和住房费用的资金支持。

弗拉芒大区求职与职业培训中心针对职业障碍者的就业措施,特别是针对弗拉芒大区残疾人救助中心认定的残疾人的就业措施,会受到数据化的跟踪和监管。

143. 为了促进残疾人在普通就业市场上拥有平等机会,瓦隆政府在2007年11月29日通过了《关于合理便利和技术资金援助措施的法令》。其次,根据《2004年4月1日社会职业融入措施法令》,瓦隆大区制定了11项就业相关的任务,主要目的是促进融入和加强援助,尤其是帮助残疾人找到长期工作。此外,瓦隆残疾人融入办公室批准资助了13家职业培训中心,这些中心根据每个人的职业规划、性格特点、能力水平和已有知识进行适当的职业培训,培训的目的是让实习生获得一份普通工作环境下的工作。另外,瓦隆政府集合了尽可能多的力量来培训残疾人,特别是18岁至25岁的年轻人,以免他们遗忘书本知识和职业经验,培训主要包括:

在残疾人援助机构设立就业指导服务。

支持残疾求职者参加瓦隆职业培训与就业办公室及其合作伙伴组织的培训。

让瓦隆残疾人融入办公室的代表入驻瓦隆职业培训与就业办公室的各个机构,与瓦隆职业培训与就业办公室一起促进残疾人就业。

加强对残疾人的工作指导,让残疾人可以保住职位,对残疾人进行融入性分析,了解他们的能力,明确可以提供的帮助和必要的适应训练,定位合适的就业领域等。

制定多样化法,规定聘用残疾人的比例,评估为私营部门规定定额的可能性。

144. 布鲁塞尔首都区制定了以下法规:

《2008年9月4日反歧视和平等待遇法令》,其中包括工作多样化计划;

《2004年3月18日关于审批与资助地方增加就业项目和融入性企业项目的法令》;

《2003年6月26日劳动力市场联合管理法令》。

此外,依据《布鲁塞尔首都区就业协定》(动员、协调统一就业方案的参与者),Actiris(大区就业办公室)为愿意推行多样化政策的企业和组织提供支持。多样化政策涉及性别、残疾、年龄或出身问题,涉及招聘和选拔、人员管理、内部流动及外部定位。多样化方案50%的支出可以获得最高10,000欧元的补助。《就业协定》还建议设立多样化顾问,为符合标准的企业和组织认证多样化标志。

145. 布鲁塞尔首都区支持资助本地组织的机会平等和多样化项目。2010年,以下项目获得了就业政策的资金支持:关于“残疾与就业”的参观讨论开放日、盲文联盟关于促进潜在雇主雇用视力障碍者的项目。

146. 布鲁塞尔法语社区委员会在以下方面采取了措施:职业适应合同、融入性补助、独立劳动者的设备补助、岗位改造费用补助、熟悉企业实习、监护补助、融入性补助、雇用补助。布鲁塞尔法语残疾人中心与布鲁塞尔就业办公室合作,帮助残疾人求职,同时获得合适的陪同帮助。

147. 德语社区残疾人救助中心为残疾人和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提供了两项指导性措施,第一项措施是与公共就业中心合作,提供宽泛的企业职业指导,第二项措施是企业职业培训,提供工作环境实地培训,传授一定的技能同时还为劳动力市场创造了一个岗位。但是由于缺少资源,第二项措施无法有效推行,可以提供的岗位数量很少,陪同帮助机构的人手也不够。

适合残疾人工作的企业:

148. 一些部门预计有些残疾人无法在普通劳动力市场找到工作,并为此制定了应对措施。

弗拉芒大区制定了一些“再就业”项目,与适合残疾人工作的企业和社会性工厂、精神病医生、社会保护机构合作,帮助日托中心的残疾人。弗拉芒大区的残疾人企业雇了大约15,000名残疾劳动者。

瓦隆残疾人融入办公室批准资助了58家适合残疾人工作的企业,并在员工薪酬方面给予支助。瓦隆政府通过培训残疾人企业职工来支持企业,同时还进行研究,为无法全职工作或因为达不到收益和生产率标准无法进入普通企业或残疾人企业工作的人确定特殊身份。瓦隆大区的残疾人企业雇用了大约7,000名残疾劳动者。

德语社区一共有三家适合残疾人工作的企业。但是普通劳动力市场和残疾人企业雇用的残疾人数量一样。

《1999年3月4日法语社区委员会法令》规定支持在残疾人企业就业,以确保残疾人获得一份有用、有报酬的工作,提高职业水平,应用所学技能。残疾人企业的所有员工都领取至少等于最低平均水平的工资、布鲁塞尔首都区(法语区)共有13家适合残疾人工作的企业,雇用了1,450名残疾劳动者。

公共职位:

149. 各个部门还采取了不同措施促进残疾人获得公职:

为了促进任用残疾人,联邦政府制定了增加残疾工作人员数量的目标。《2007年3月5日关于聘用残疾人的皇家法令》规定每个联邦部门必须聘用3%残疾工作人员。行政人员选拔办公室Selor非常重视残疾人融入工作环境,因此向愿意接收残疾人入职的雇主提供建议,告诉他们如何对职位(工作内容)、岗位、办公空间和办公环境进行合理改造。

为了增加残疾人就业的途径,《2004年12月24日关于弗拉芒政府内部多样化和机会平等政策的政府决定》明确规定劳动障碍者的含义,制定了在弗拉芒政府内部聘用4.5%残疾劳动者的目标,制定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措施(比如薪酬补助和技术支持)、为残疾人预留职位的措施和促进聘用程序机会平等的措施,并规定与残疾员工定期对话。

瓦隆政府通过的《2009年5月27日法令》规定了省市和市级协会的残疾人聘用义务,上述政府机构应当在每聘用20个全职员工时聘用一名兼职残疾人。此外,瓦隆政府希望要求所有国营企业在年度活动报告和网站等企业展示平台上公布聘用的残疾人比例。瓦隆政府还希望在各个公共部门设立监察员,帮助残疾劳动者融入工作团队,确保提供职业陪同,帮助他们适应职业和工作。

《2008年9月4日促进布鲁塞尔公共职位多样化与反歧视法令》规定公共职位上任用平等,禁止基于残疾的一切形式歧视。《1999年5月6日关于布鲁塞尔首都区政府部门公务员行政与财政身份的法令》(第319条之二)和《2002年9月26日关于布鲁塞尔首都区公益组织公务员行政与财政身份的法令》(第325条之二)强制规定2%的残疾人录用定额,定义了残疾标准。此外,布鲁塞尔首都区政府还通过职业适应合同鼓励录用残疾人。

《2000年12月21日法语社区关于政府机构和公益组织录用残疾人的政府法令》规定残疾人在上述机构和组织中所占职位为2.5%。

150. 关于对残疾劳动者的骚扰,比利时打击暴力和骚扰法律(《1996年8月4日工作福利法》第五章之二、《2007年5月17日关于防止工作造成暴力、精神骚扰或性骚扰等心理社会负担的皇家法令》)明确提到了与残疾有关的骚扰。雇主应当在其预防性政策中考虑到这一因素。如果残疾劳动者受到针对其残疾的骚扰,可以像其他普通劳动者一样通过企业内部程序请求以非正式方式或正式申诉方式解决问题,劳动心理社会预防顾问会受理申诉。

151. 在促进残疾人工会权利的措施方面,禁止歧视残疾人。残疾人有权加入工人组织、雇主组织或其他行业组织,并享受上述组织的优惠(依据《2007年5月10日反对若干歧视法》)。此外还采取了一些别措施,如弗拉芒大区鼓励在工会设立多样化顾问,提高工会联合会、工会代表、企业的工会活动家对目标群体适当就业的重视。

152. 根据受害者的剩余能力尽快帮助其进入再就业程序:

《2003年5月28日关于劳动者健康的皇家法令》规定,确定没有能力继续从事本职工作的(第39条)给予重新安排,协调与工作调动可能相关的人,对岗位进行改造(第57条)。

根据《2006年7月1日关于建议感染职业病或受职业病威胁的人停止工作的皇家法令》,职业病基金可以在工人暂时远离有毒工作环境(临时适应性工作)一段时间后,让其重返工作岗位,如果彻底停止工作,基金会考虑对其进行再适应训练(职业培训)。

153. 依据欧盟待遇平等和不歧视的相关指令以及《2007年5月10日反对若干歧视法》(禁止和惩罚歧视行为,特别是对残疾劳动者的歧视)的原则,保护劳动者免受任意解雇。上面提到的《2007年5月10日法律》第5条主要探讨的就是劳动关系,准确说是与解除劳动关系相关的规定和做法。此项法律第7条规定,所有对法律保护对象的直接区别对待都属于直接歧视,除非是法律客观认可的直接区别对待,而且为此采取的方法是合适且必要的。因此,出于基本限定性的工作需要,对残疾人区别对待是正当行为。

154. 社区方面采取各种措施促进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融入职场。

2010年,弗拉芒语社区制定了加强教育系统与劳动力市场衔接的项目“挂钩训练”,安排了密集的职场实习活动。

法语社区根据《任务法令》(1997年7月)安排了针对特殊职业教育的特殊培训项目,由法语社区职业与资质中心组织专业人员制定培训计划,培训结果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

在德语社区,德语社区残疾人救助中心为残疾人和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提供了两项指导性措施,第一项措施是与公共就业中心合作,提供宽泛的企业职业指导,第二项措施是企业职业培训,提供工作环境实地培训,教授一定的技能同时为劳动力市场创造了岗位。

155. 许多残疾人面对比普通人更大的通勤困难,新的通信技术为工作方式提供了新的机会,远程工作可能成为重要的解决手段。2005年11月9日缔结的《关于远程工作的第85号集体工作合同》确定了远程工作基本原则。该合同的目的是执行《2002年7月16日欧洲远程工作框架协议》。此外,自1996年起,在家工作合同也被纳入《1978年7月3日劳动合同法》的范畴,在家工作的人从此获得了与其他劳动者一样的平等身份,同时又体现了在企业办公地点以外工作的特殊性。

第二十八条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

156. 《1987年2月27日法律》规范了残疾人补助制度,规定了三种补助和补助金额的决定程序。

157. 三种补助:

收入替代补助金发放给因身体或精神状态而导致收入能力为“健康”人普通工资三分之一或以下的人。补助金可以确保因残疾而难以获得工作收入者的最低收入。收入替代补助金金额因领取人的家庭环境而有所不同,而且需要遵照一定的收入条件。

融入补助和老年人补助旨在贴补因残疾带来的额外开销,同时还发放给无自理能力或自理能力减弱的残疾人。

158. 决定补助金额:对残疾人的自理能力缺乏进行医学社会性分级,分级时考虑如下因素:(1) 是否能够行动、吃饭和做饭;(2) 是否能够保证个人卫生、自己穿衣服;(3) 是否能够保持住所卫生、干家务;(4) 是否能够无需监管独立生活;(5) 是否能够意识到危险、避开危险;(6) 是否能够进行交流、建立社会联系。对应以上每一项,根据残疾人的行为举止和遇到的困难等级进行评分,每项最低0分、最高3分,然后把各项分数加起来,根据最后得分对残疾人进行归类。融入补助和老年人补助分为五类。七分以下的人不能获得补助。

159. 各个公共和私营机构考虑到残疾可能给残疾人带来额外费用,采取了不同的特殊措施来解决。比如,经过认定的残疾人可以获得如下权利:

免除机动车辆税(适用于瘫痪、双臂截肢、下半身截、50%以上或完全失明的残疾人);

免除广播电视租金(适用于自理能力缺乏分数达12分以上的残疾人);

享受住宅方面的优惠(适用于自理能力缺乏分数达9分以上的人,或收入能力为“健康”人普通工资的三分之一或以下的人);

减少所得税和房产税(适用于自理能力缺乏分数达9分以上的人,或收入能力为“健康”人普通工资的三分之一或以下的人);

电话资费优惠(适用于自理能力缺乏分数达9分以上的人,或收入能力为“健康”人普通工资的三分之一或以下的人);

电费和燃气费优惠(适用于领取残疾人补助的人,或因儿童患病领取额外家庭补助的人);

公交打折卡(适用于被认定为90%视力障碍的人)。

160. 各行政机关还制定了消除残疾人贫困的行动计划或措施:

2008年,《比利时消除贫困联邦计划》包括59项措施,涉及收入、就业、健康、住所、获得能源和公共服务。联邦计划的目标之一是提高最低社会补助的金额,其中包括残疾人补助。该计划还开发了一个新工具:联邦内部贫困晴雨表,以便更好地了解比利时的贫困状况。该工具通过15项指标对比利时贫困状况进行评估,以便采取更对症的措施。晴雨表证实残疾人或病人属于贫困风险高人群(24.9%)。

跟其他欧盟成员国一样,比利时也有自己的社会融入和反对贫穷行动计划。在《2008-2010年行动计划》中,鉴于比利时近年来无任何显著减贫效果,2006年制定的主要目标如下:(a) 促进多样化,融入更多来自危险群体的劳动者(年轻人、残疾人或土著);(b) 所有人都获得优质、长期和价格适中的住房;(c) 消除儿童贫穷问题,终止贫穷的连锁反应。

弗拉芒政府在2010年7月9日通过了一项反对贫穷行动计划,以配合其他政策,在2010至2014年间实现全面消除贫穷和消除社会排斥。该行动计划包含大量总体减贫和减少社会排斥的目标,还关注残疾人等群体的特殊境况。2011年上半年,该行动计划制定了第一份行动报告,记录了各项目的时间安排和预算。

布鲁塞尔首都区筹办了第一届机会平等与多样化“十五日”活动(2010年11月10日至15日),主题是社会排斥和贫穷。活动期间,介绍了残疾人协会组织的“布鲁塞尔的残疾人生活:机遇与风险并存”项目。该项目的目的是拍摄与该组织活动有关的纪录片,制作信息数据库。纪录片以积极的视角讲述了残疾人的现状,还关注了社会排斥问题。

双语社区委员会是无家可归者与残疾人实验工作组的成员,工作组吸纳了布鲁塞尔所有为无家可归者和残疾人开展工作的团体或个人。

161. 为了让残疾人以合理价格获得服务、设备或其他适合的辅助工具,一些联邦成员采取了以下措施:

弗拉芒大区残疾人救助中心为残疾人必要的设备和改造费用提供补助,以促进社会融合。上述费用必须是健康人在同等环境下无需支付的额外费用,另外在计算补助金额时还要考虑费用发生的必要性和频率及援助效率。

为了贴补因残疾带来的额外开销,瓦隆政府通过了《2009年5月14日关于促进残疾人融入的个人援助条件与方式法令》。该法令规定对住房改造费用、辅助产品费用和帮助残疾人独立生活的服务费用经予补助。2009年,超过7,400人享受到了上述补助。

《1999年3月4日法语社区委员会关于残疾人社会融入与就业的法令》规定,获得该法令认定的残疾人可以请求援助、补助或者建议。由一名医生、一名心理学家和一名大学官员组成的多学科小组对请求进行裁定,目标是能够根据残疾人的请求、能力和需要使其融入社会。大部分请求为个人援助申请。对残疾人的补助只限于因其残疾而必须支出的社会融入费用,必须是健康人在同等环境下无需支付的额外费用。

德语社区残疾人救助中心的工作基于对残疾人的整体认识以及对其特殊需要的尊重。依据不同的生活状态、个人能力、兴趣和需要,为每个残疾人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和服务。在制定方案时,注重融入性服务,首先提供的是面向所有公民的常规措施,同时还要考虑到当事人环境中已有的资源。在此之后,且只在必要情况下,才提供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服务。德语社区残疾人救助中心所有机构的首要任务是确保残疾人获得适足的生活水平。

162. 在残疾人公共住房项目优惠措施方面,瓦隆政府机会平等综合计划力求确保残疾人获得合适的、价格合理的长期住宅,为此支持建造可调整结构的社会性住房,以便根据年龄和残疾类别进行改造,简化社会性住房申请人分类标准。此外,为了促进房客的个人发展、融入和自主能力,所有的公共住房公司都应当确保任何房客都能获得现有个人援助和社会行动机构的社会帮助。

第二十九条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163. 比利时确保残疾人能够确实全面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确保残疾人在该方面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权利,特别是选举和被选举权利和能力。《选举法》为全体居民规定了成为选民(第1条)和候选人(第227条)的条件,特别指出暂时取消无行为能力者的选举权利(第7条):未成年期延长者(依据1973年6月29日法)、强制进入精神病院者(依据《1964年7月1日社会防卫法》的条款)在无行为能力期间,暂时取消其选举权利。

164. 法律规定,如果身体残疾的选举人无法独自进入写票室或进行表决,选举办公室(传统型或计算机化)负责人可以批准由他人陪同,或由向导或助手协助(《选举法》第143条)。需要指出的是,选举人有自由选择陪同人员的权利,办公室负责人无权干涉选举人的自由。

165. 内政部通过了选举指导,以提高选举组织者对给予残疾人便利的重视。提供给选举人的说明书通俗易懂,方便有阅读问题的人。另外,主要选举办公室还有意识地让残疾人参与管理选举或参与开票。

166. 一些社区和大区还组织了宣传活动,对残疾人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进行宣传。比如弗兰德机会平等小组在选举期间筹办系统性宣传“不要想着陈规定型观念,不要支持陈规定型观念”,鼓励选举者思考决策多样化的重要性,鼓励他们投票给来自政治弱势群体的候选人,比如残疾人。

167. 在投票便利性方面,法律规定在每一座设有一个或多个选举办公室的建筑中,每五个办公室里至少有一个残疾选举者专用的写票室(《1980年5月6日内阁法令》,该法令是对《1894年8月10日关于立法选举和省市选举用品的法令》的补充)。为了给市镇提供投票便利方面的建议,联邦政府、社区和大区都组织了相关的宣传活动。比如,自2007年起,内政部与残疾人组织合作编写了一系列的实用建议。

168. 各政府部门采取了不同措施,以提高残疾人的代表性,促进对残疾人的保护,其中主要措施有:

弗拉芒大区的残疾用户组织(例如:弗拉芒大区残疾人救助中心咨询委员会、Gebruikersoverleg handicap & arbeid组织、弗拉芒残疾人组织平台、弗拉芒“定制式”教学会议委员会、弗拉芒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多样化委员会)参与政策的编制和实施。

瓦隆政府在《1995年4月6日法令》中指定了两家机构,瓦隆残疾人融入办公室(及其下属机构)和瓦隆残疾人委员会,负责促进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和经济生活。瓦隆残疾人融入办公室管理委员会一共有13名编内和编外人员,其中4名是残疾人或来自残疾人家庭组织的代表。此外,瓦隆残疾人融入办公室还有13家地方协调委员会,这些三方机构主要由残疾人或残疾人代表(协会组织)组成。瓦隆残疾人委员会是一个咨询机构,负责向瓦隆社会行动与卫生委员会提交意见和(或)报告,委员会成员由来自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组织的代表组成。

《1990年6月19日关于成立德语社区残疾人救助中心的法令》规定,德语社区残疾人救助中心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必须有残疾人或其代理人参与。所有参与者都全面参与了上述措施。

第三十条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

169. 比利时联邦、大区和社区反歧视法律法规都包含残疾人参与休闲娱乐、运动和文化活动的规定。机会平等与反歧视中心在2009年发行了几套合理便利宣传册,分别宣传休闲娱乐、文化、运动、交通产品和服务领域。由于许多活动缺乏便利性,残疾人经常需要陪同才可以参与,导致参加费用增加。为此,各地方机构提供陪同人员卡,让陪同者免费参与这些活动。

170. 文化、娱乐、旅游和体育活动主要由联邦成员负责,在不同领域采取了不同措施。

旅游:

171. 度假服务是旅游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联邦成员支持或制定了关注残疾人的方案和行动计划:

弗拉芒Toerisme Vlaanderen在2001年推出了《无障碍旅游行动计划》,主要目标是提高旅游服务的便利性,该计划内容包括:

在旅馆、青年旅社、度假中心、露营地、游乐场和旅游信息办公室的筹资方案中加入便利性标准;

为旅游基础设施便利性制定标准清晰的技术手册;

为旅游业组织培训;

设立无障碍旅游信息中心(和4种语言的网站:www.accessinfo.be),游客可以从中获得旅游服务方面的可靠信息;

应用客观的评定方法检查旅游基础设施,自2008年起开始进行旅游便利标志认证。

瓦隆大区旅游总署与瓦隆布鲁塞尔旅游推广办公室合作,扶持了名为“人人旅游:为行动不便者提供便利”的项目,该项目的目标是提供清楚的信息,提高旅游业的便利性。

布鲁塞尔首都区有几项专门措施促进残疾人参与旅游、文化和娱乐活动。布鲁塞尔环境办公室自2008年起开始对布鲁塞尔绿化区域进行改造,以方便行动不便者。此外,旅游指南“大家的布鲁塞尔”为残疾参观者提供了娱乐、文化、旅店、饭馆、停车场和公共交通相关的便利信息。

德语社区残疾人救助中心为残疾人提供“度假预算”,用于支付与娱乐相关的服务。由于效果良好,该中心计划将该项目推广到其他领域,让残疾人可以利用个人预算,根据个人生活规划支付他们选择的服务。

体育:

172. 为了支持残疾人参与体育活动,采取了如下措施:

在弗拉芒体育政策框架下,发起“残疾人运动”项目,提高运动器材的便利性,方便残疾运动员的参与。这些项目得到许多参与者的支持,包括残疾人运动俱乐部、省体育中心、弗拉芒语社区委员会(布鲁塞尔)。2010年组织了“残疾人运动”参与者咨询会议,交流各方的工作内容,思考制定对弗拉芒残疾人运动组织的支持政策,目的是积极统一调配各方力量、知识和可用资源。此外,弗拉芒政府还对运动场和器材进行改造,宣传为残疾人提供体育服务。还制定了专门的指示手册,标明现有适用于残疾人的设施及其特殊限制。

瓦隆大区体育基础设施补助的发放也需要符合行动不便者的便利标准(尤其是《瓦隆领土整治、城市化、遗产与能源法》第414条和第415条)。

《法语社区2006年12月8日体育补助法令》对“功能缺陷者适合的体育运动做了特别规定”,并由其他关于便利性的法律法规条款予以补充。

《2004年4月19日德语社区Sportdekret法令》规定了地方体育运动俱乐部的补助条件,该法令规定向接收残疾运动员的俱乐部提供更多的补助,以鼓励普通俱乐部接收残疾运动员。

文化:

173. 为了促进残疾人参与文化活动,各社区采取了如下措施:

弗拉芒社区有三部法令促进人人平等参与文化活动:

《2004年4月2日关于鼓励参与文化、体育和青年活动措施的Kunstendecreet法令》,规定对残疾人社会文化机构给予功能性援助。

《2003年4月4日关于成年人社会文化活动的法令》,规定支持社会文化活动组织的工作,鼓励残疾人培训立项,宣传残疾人培训。

《2008年7月18日关于促进参与文化、青年和体育活动的Participatiedecreet法令》,对各个领域的法令进行横向补充。依据该法令,部分群体尤其是残疾人可以享受到额外支持。

法语社区政府重视提高基础设施的便利性,制作手语节目或带字幕节目,向各领域横向推广手语的应用。

德语社区的创意工作室与保护性工作室合作,组织不同艺术领域的培训,特别是绘画领域的培训。2010年,在地区最重要的文化中心组织了相关培训作品展览。

法语社区委员会资助了布鲁塞尔若干改善博物馆便利性、方便残疾人进出的项目、校外娱乐活动项目、促进文化活动便利性的项目,特别是针对精神残疾病人的项目。

年轻人的活动:

174. 为了让残疾儿童与普通儿童一样享受游戏、娱乐、休闲和体育设施,采取了如下措施:

法语社区重视残疾儿童参加假期体育培训,认证资助帮助机能障碍者(只能进行特殊运动)融入的体育组织(2006年12月8日)。在对体育教练进行培训时考虑融入性,注意不同体育项目如何方便残疾人参与。

德语社区残疾人救助中心对假期活动组织者进行培训,以便残疾儿童和青少年与健康儿童和青少年一样能够参与休闲活动和假期活动。救助中心还支持研究适合残疾人的娱乐活动,解决移动性问题,以便残疾人能够参与建议的活动。

175. 为了推广耳聋者文化,主要采取了如下措施:弗拉芒政府承认弗拉芒手语为弗拉芒和布鲁塞尔社区官方语言;法语社区委员会也批准和资助了布鲁塞尔耳聋者翻译服务。

第三十一条统计和数据收集

176. 因为残疾政策由联邦和联邦成员共同负责,且比利时没有对残疾统一定义,所以没有对《公约》关注的领域进行协调统计,最终还是需要依靠协调机制来改善现状。

177. 2011年,经济部对残疾人就业的研究增加了新内容,将在2012年6月发布研究结果,人们可以通过电子设备和遍布比利时的信息点获得经济部的这些数据,残疾人也可以安全方便地查询数据。收集数据时不对健康人和残疾人加以区分。

178. 2009年年中,机会平等与反歧视中心设立了新的反歧视登记与个人案例处理系统。以上数据将录入机会平等与反歧视中心的年度报告和活动报告。弗拉芒负责机会平等政策的机构特别是13个反歧视联络点以及法语社区都利用反歧视登记与个人案例处理系统工作,从而能够收集比利时境内所有的歧视案例。

179. 弗拉芒没有就残疾开展单独的调查研究,为了弥补这一不足,会尽量在其他研究中加入更多的残疾相关问题。(国家)健康调查、欧洲收入与生活条件调查都加入了残疾这一变量。弗拉芒政府研究中心负责全面监控弗拉芒政策的执行情况,每年出具一份报告,简单介绍弗拉芒各机构在便利性和残疾人状况方面的成绩,其中包含以下方面的数据信息:

补助与援助:尤其是收入替代补助金、融入补助和个人物质援助;

收容与陪同相关的数据:尤其是流动医疗、上门医疗和个人援助预算:

社会经济中的就业数据。

180. 布鲁塞尔统计与分析研究所收集并传播布鲁塞尔首都区的统计数据。研究所主要与社会保障部残疾人总署合作收集和传播与残疾人相关的数据。

第三十二条国际合作

181. 在进行双边发展合作时,比利时会关注18个伙伴国家的人权状况,特别是残疾人权利状况。在与伙伴国家进行政治对话时,如有可能,将尽量讨论残疾人权利的相关问题。发展合作部长负责向比利时议会提交年度报告,介绍伙伴国家的人权状况和残疾人权利状况。

182. 2009年和2010年,比利时发展合作部分别支出7,585,000欧元和7,071,000欧元,用以支助残疾人权利项目。这些项目特别是非政府组织的项目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的社会再融入服务,或与发展中国家保护残疾人组织合作,促进残疾人权利。比利时发展合作部的一大部分资金都拨给了关注残疾人的国际组织,另外还资助了宣传活动,向公众宣传千年发展目标与残疾人权利之间的联系。

183. 虽然残疾问题不是联邦成员的政策重点,但是联邦各成员资助了若干项目,以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促进残疾人融入:

弗拉芒发展合作局资助了许多有利于残疾人的项目,都是具有公认专业水准的国际组织或非政府组织开展的项目,其中包括世卫组织(“南部非洲预防儿童道路交通伤害能力建设”)、APOPO(莫桑比克排雷)和国际残疾协会(人道主义援助),还有一些双边项目,比如资助残疾人地位办公室的战略计划(南非)。

依据瓦隆大区、布鲁塞尔首都区、比利时法语社区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合作协议,瓦隆残疾人融入办公室负责实施与摩洛哥、突尼斯合作的促进残疾人社会融入和职业融入的项目,合作主要通过交流经验和知识进行。

184. 在对外政策框架内,例如在政治对话或比利时的联合国声明里,比利时一直请求其他国家签署和批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比利时还请求在多边工作中重视残疾人权利。比利时普遍定期审议中的项目一直包含批准《公约》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国内实施和监测

185. 比利时各级政府设立了不同的协调机构:

联邦政府:社会保障部(战略支持局)在公共机构设立了协调点,推出协调机制;

弗拉芒大区:Diensten voor het Algemeen Regeringsbeleid,弗兰德机会平等小组

瓦隆大区:瓦隆残疾人融入办公室

布鲁塞尔首都区:布鲁塞尔首都区政府对外关系局

法语社区:瓦隆布鲁塞尔国际、多边国际中心

德语社区:德语社区残疾人救助中心

法语社区委员会:“残疾人自助”计划

双语社区委员会:双语社区委员会管委会

186. 社会保障部(战略支持局)中设立了联邦协调点。

187. 独立机制:2011年7月12日关于“福利、体育和家庭”的部际全体会议在讨论“残疾人”问题时,决定赋予机会平等与反歧视中心一项或多项独立机制权力。而联邦机构和联邦成员将在最短时间内与机会平等与反歧视中心签署合作协议。相关机构也承诺提供必要的预算,以便机会平等与反歧视中心能够合理完成任务。机会平等与反歧视中心内部将设立支助委员会,鼓励民间组织(广义)参与执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

188. 民间组织的作用:残疾人组织、残疾人保护组织以及广义的民间组织通过多边会议,参与了本报告的编制。上述会议由外交部组织,起到了协调作用。民间组织的意见都尽量收录到报告里。

189. 《1981年7月9日皇家法令》规定国家残疾人高级委员会负责审查与残疾人相关的、在联邦权限范围内的所有问题,对联邦一级代表性组织的咨询做了规定。委员会依据其权限,主动或根据主管部委的要求,提出意见或建议,以便合理协调法律法规条款。为了让咨询更加正规化,2011年7月20日部长会议决定,残疾人专门法规、对社会有普遍影响而对残疾人有特别影响的法规在制定之初就要咨询国家残疾人高级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