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YEM/CO/17-18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4 April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第七十八届会议

2011年2月14日至3月11日

审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也门

1.委员会在2011年2月25日和28日举行的其第2069次和第2070次会议(CERD/C/SR.2069和CERD/C/SR.2070th)上审议了也门在一份文件(CERD/C/YEM/17-18)中提交的第十七和第十八次定期报告。它在2011年3月10日举行的其第2086次会议(CERD/C/SR.2086)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及时提交该报告,并且表示赞赏缔约国在该报告接受审议期间提供坦率的口头答复。委员会还对陈述缔约国报告的大型和高级别代表团表示欢迎。

3.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愿意在经历国内政治挑战期间进行对话。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尊重所有示威者表达其关切事项、寻求改革和和平示威的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缔约国目前的政治局势不会煽动把矛头特别指向非公民、移民人口、移民工人、难民和其他弱势族群的进一步的暴力行为。

B.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已经在国内和国际上实施或批准的有关人权保护的法律文书的广度。

5.委员会欢迎修订法例,以解决缔约国内的歧视,特别是修订了国籍法(1990年第6号法令),目前允许与外国人结婚的也门妇女将其国籍传递给她们的子女。

6.委员会欢迎建立一个根据部长会议2004年第29号法令成立的委员会,其任务是研究国家立法,以确定其与缔约国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的一致性。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7.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为了使得其国家立法,如警察法符合它已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所作的各种努力,但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通过一项与公约一致的种族歧视定义。(第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国家立法中纳入与公约一致的种族歧视定义。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建立国家人权机构所作的各种努力,但感到遗憾的是自从其上一次报告接受审议以来,缔约国迟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建立这一机构(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速其按照《巴黎原则》建立国家人权机构的努力(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存在许多民族和种族群体,缔约国继续将其国家视为一个单一的社会。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在审议缔约国存在民族和种族群体多样性时,缺乏人口中民族和种族组成的分类统计数据(第二条)。

继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RD/C/YEM/CO/16)和关于人口构成的第四号一般性建议(1973年)之后,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收集统计数据的目的是让各缔约国有可能确定其领土上的种族群体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的歧视,对它获得更好的理解,对确定的歧视形式找到适当的应对措施和解决办法,并衡量所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正式承认在其境内有各种种族群体存在和缔约国不是一个真正的单一社会的事实。

10.虽然注意到伊斯兰教是缔约国所有法律之来源,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伊斯兰教法应用情况的信息,以及未经外国人和非穆斯林同意不对他们适用伊斯兰教法的保证(第二条)。

缔约国应确保伊斯兰教法的适用是与它已根据国际法,特别是公约所承担的义务是一致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未经外国人和非穆斯林同意不对他们适用伊斯兰教法。

11.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的报告中缺乏关于涉及种族歧视案件之起诉的统计数据(第四条)。

考虑到第31号(2005年)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编写,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涉及种族歧视的所有起诉案件的分类统计数据。

12.委员会重申它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RD/C/YEM/CO/16)表示关注缔约国的国家立法缺乏任何明确的刑法规定,未将公约第4条所禁止的行为和活动,如宣传和传播基于种族优越的思想,规定为犯罪行为并且予以惩处。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检查机关起诉涉及种族歧视之案件的统计数据(第四条)。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RD/C/YEM/CO/16)中的建议,即缔约国应修改其刑法,以制定处理公约第四条所禁止之行为的具体立法。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公约第四条的第15号(1993)一般性建议,并提醒缔约国确保这些法例得到有效执行的义务。

13.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RD/C/YEM/CO/16)并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撤回其对公约第五条(寅)款和(卯)款第(4)项、第(6)项和第(7)项的保留,除其他外,其中规定了参加选举的权利、婚姻和选择配偶权、继承权,以及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第五条)。

委员会表示相信,对第五条的保留有否定公约的核心宗旨和目标的效果。因此,委员会重申其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RD/C/YEM/CO/16)中提出的建议,即缔约国应考虑撤销其对公约第五条(寅)款和(卯)款第(4)项、第(6)项和第(7)项的保留,除其他外,其中规定,参加选举的权利、婚姻和选择配偶权、继承权,以及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委员会表示希望缔约国将彻底检查保留事项和理解需要予以撤回,以便充分实施公约规定的义务。

14.虽然注意到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涌入对缔约国带来的挑战,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缺乏规管庇护申请的法律。委员会还关注的是,由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难民署)在该缔约国的办公室颁发的难民证书得不到承认。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各有关省份的国内流离失所者(IDPs)的困境感到关注 (第二条和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法律框架,以处理庇护申请程序。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旨在促进与难民署协调签发难民证书过程的具体措施,以确保难民证书得到承认,并且使得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权利得到保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向国内流离失所者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并确保他们立即返回自己的社区。

15.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引进安全网方案,以改善边缘化群体的生计,委员会关注的是“仆人阶层”(Al-Akhdam)等具有某种血统的社区在社会经济方面持续地不断受到排斥,据理解,其中有些人具有非洲血统。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的是,缔约国不承认“仆人阶层”(Al-Akhdam)具有不同的民族特色(第二条第2款和第五条)。

铭记其关于世系的第二十九号(2002)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研究“仆人阶层”(Al-Akhdam)边缘化的根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改善所有边缘化和弱势的世系群体,特别是“仆人阶层”(Al-Akhdam)在教育、保健、住房、社会保障服务和财产所有权等方面的福利。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努力保护犹太教徒和巴哈教徒的权利,却关切地注意到这些少数宗教群体常常受到威胁,使其自由信奉宗教的权利受到影响(第二条和第五条)。

委员会承认种族和宗教歧视的“交叉性”,建议缔约国确保宗教少数群体,特别是犹太教徒和巴哈教徒,自由信奉自己宗教的权利受到保护,保证他们在任何时候进行礼拜的安全和自由。

17.考虑到所有人权都是不可分割的,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其条款直接涉及种族歧视主题的条约,如《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90年)。

18.考虑到其关于德班审议会议后续行动的第三十三号(2009)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落实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于2001年9月在日内瓦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在其国内法律秩序中执行公约时同时考虑到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说明它为了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在国家一级采取哪些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并宣传适当的活动方案,以纪念2011年这个由大会在其2009年12月18日第64/169号决议中宣布的非洲后裔国际年。

20.委员会对于非政府组织没有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在执行公约方面做了哪些努力和遇到哪些挑战,感到高度关注。委员会希望强调它重视由非政府组织提交的报告,认为它在审议缔约国报告期间充实了委员会与缔约国代表团之间的对话。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继续咨询在保护人权领域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扩大与他们之间的对话,尤其是在打击种族歧视方面。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和大会在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中核准的对《公约》第八条第6款的修正。在这方面,委员会引用了大会第61/148号决议和第63/243号决议,其中大会强烈促请缔约国加速就有关向委员会提供资金的《公约》修正加速其国内批准程序,并迅速以书面通知秘书长同意这项修正。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后,立即以官方语文并酌情以其他常用语文向公众公布并提供这些报告,并同样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核心文件是在2001年提交的,鼓励缔约国根据各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尤其是2006年6月举行的第五届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关于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协调准则(HRI/MC/2006/3),提交一份最新的核心文件。

24.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和经修订的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通过的一年之内,提供资料说明其就上文第9、13和14段所载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

25.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上文建议7、8、10和15特别重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采取的具体措施。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于2013年11月17日之前,提交一份第十九次和第二十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文件,同时考虑到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具体文件的编写准则(CERD/C/2007/1),并在报告中就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所有问题作出说明。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遵守条约专要报告篇幅不超过40页,共同核心文件不应超过60至80页的规定(见HRI/GEN.2/Rev.6文件所载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第1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