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NLD/CO/7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8December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荷兰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8年11月20日和21日举行的第1693次和第1696次会议(见CAT/C/SR.1693和1696)上审议了荷兰的第七次定期报告(CAT/C/NLD/7),并在2018年12月3日和5日举行的第1712次和第1715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同缔约国代表团展开对话,还欢迎代表团就委员会提出的关切作出口头和书面答复。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a)《残疾人权利公约》,2016年;

(b)《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2015年。

4.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举措,修改与《公约》相关领域的立法,包括通过了:

(a)2014年4月1日《青少年刑法》;

(b)2013年《强制呈报(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守则法》;

(c)2015年荷属圣马丁新《刑法典》,旨在扩大“家庭虐待受害者”的定义,将伴侣或同伴包括在内。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主动采取行动,为执行《公约》而修正其政策、方案和行政措施,其中包括:

(a)2018年通过“共同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

(b)应欧洲人权法院大审判庭2016年就Murray诉荷兰案所作判决(第10511/10号申诉),在荷属加勒比地区设立国家间工作队;

(c)2015年启动名为“差异的力量”的三年期方案和“消除歧视”运动,旨在防止警察以种族相貌取人;

(d)警方于2015年任命一名方案管理员,监督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项目;

(e)2013年通过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f)荷兰、阿鲁巴、库拉索、圣马丁、博内尔、沙巴和圣尤斯特歇斯缔结了一项关于人口贩运、偷运和非法移民的谅解备忘录,其中规定每两年更新一次犯罪模式分析的协议;

(g)司法部设立了一个被拘留者照料监督委员会,以确保监督和调查库拉索拘留设施中被拘留者的待遇;

(h)在阿鲁巴设立贩运和偷运移民问题工作队,并任命了一名国家打击贩运工作协调员。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6.在上次结论性意见(CAT/C/NLD/CO/5-6)第35段中,委员会请荷兰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委员会在相关段落中确定的尤其关切的领域的情况:确保或加强被警方拘留者会见律师的权利(第10段);开展及时、公正和有效调查(第23段);以及关于实施酷刑或虐待的嫌疑人和惩处责任人的统计数据(第30段)。委员会对缔约国2014年7月31日就这些问题作出后续答复并提供实质性资料表示赞赏(CAT/C/NLD/CO/5-6/Add.1)。鉴于这一信息,委员会认为,上文所述第10、第23和第30段所载的建议已得到部分执行(见下文第9、第32和第56段)。

将酷刑入罪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愿意将酷刑视为《国际犯罪法》第11(3)条所述的“明显违法”罪行,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按照《公约》第1条和第2条界定适用于缔约国所有构成国的酷刑的具体立法。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明确信息说明酷刑罪是否在缔约国所有构成国均受时效法约束。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酷刑的国内立法在缔约国全境内没有统一(第1、第2和第4条)。

8.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缔约国所有构成国通过符合《公约》第1条和第2条的具体国家立法,对酷刑作出界定。缔约国还应确保:(a)上级官员或公共当局的命令不得作为酷刑的理由;(b)酷刑罪不受任何时效法约束;(c)在缔约国所有构成国统一有关酷刑的立法。

基本法律保障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加强聘请律师的权利所作的努力,包括采取立法措施执行关于聘请律师的权利的欧盟指令(第2013/48/EU号指令),并修订《刑事诉讼法》,向涉嫌犯有C类(轻微)罪行的人提供法律援助,但委员会对萨巴和圣尤斯特歇斯仍然没有律师表示关切。此外,委员会注意到国内立法中的程序保障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有资料表明,在实践中,被警方拘留的人往往被剥夺将被拘留情况告知自己选择的人的权利(第2、第11、第12、第13和第16条)。

10.缔约国应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所有被拘留者自被剥夺自由之日起即得到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包括委员会关于执行第2条的第2(2007)号一般性意见第13和第14段中提到的保障措施。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充分接触律师的机会,特别是在其加勒比地区领地内,并保证被拘留者有权将被拘留情况告知自己选择的人,包括向警官提供适当培训。

不推回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应对大量寻求庇护者和无证移民,包括大量孤身未成年人涌入其领土的情况;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有大量报告称,缔约国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的行为违反了不推回原则。在这方面,委员会本身在F.B.诉荷兰一案中认定,缔约国驱逐外国国民将违反《公约》第3条规定的不推回原则(见CAT/C/56/D/613/2014)。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

(a)对来自被定为“安全”国家的个人的快速庇护程序可能无法对其特殊情况进行彻底评估;

(b)据报道,《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排除条款被适用于所有此前为安全机构(国家情报局/国家安全部)工作过的阿富汗人,由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这使得所有此类人员实际上被拒绝给予难民地位;

(c)据报道,库拉索当局于2017年强迫1,000多名委内瑞拉人返回本国,其中一些人表示担心返回后会遭受酷刑和虐待;

(d)缔约国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说明在海外活动的荷兰武装部队遵守不推回原则的情况,特别是将被拘留者移交给可能遭受酷刑和虐待的国家的情况;

(e)在签署、批准或加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时,缔约国没有宣布《公约》适用于其所有构成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阿鲁巴、库拉索和圣马丁都没有通过自己的难民和庇护立法,从而在保护免遭推回的法律框架中造成重大空白(第3条)。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确保遵守《公约》第3条规定的不推回原则。缔约国尤其应:

(a)给寻求庇护者,特别是那些在快速程序中的寻求庇护者足够的时间,充分说明他们申请的理由,获得并提出关键证据,以保证庇护程序公平有效;还应保证上诉权利,上诉期间具有暂停效力,以确保难民和其他需要国际保护的人的保护申请的合法性得到妥善承认,并防止推回和集体遣返;

(b)迅速在阿鲁巴、库拉索和圣马丁建立国家庇护确定程序,以便彻底评估申请人在目的地国是否有遭受酷刑的重大风险,并确保欧洲荷兰完全按照《荷兰王国宪章》第43条的规定,为建立此类程序提供必要的援助,该条规定促进和保护人权是王国的事务;

(c)根据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第5号国际保护准则,只有当有充分理由相信难民可能参与了可排除行为时,并且只有在充分评估案件的个别情况后,才适用《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排除条款;

(d)考虑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的领土适用范围扩大到缔约国的所有构成国。

庇护程序中的体检

13.委员会此前曾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将《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用作在庇护申请中的虐待指控与实际体检结果之间建立联系的手段。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体检仍然仅用于评估申请人接受面谈的能力,而不一定是为了识别酷刑受害者等弱势人员,记录他们申诉的任何迹象,及向他们提供支持服务(第三和第十条)。

14.回顾委员会先前的建议(CAT/C/NDL/CO/5-6,第12段),缔约国应采取措施:

(a)尽早查明有特殊需求的寻求庇护者,特别是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确保在缔约国所有构成国内在实施庇护程序要求的体检期间,不仅评估申请人接受面谈的能力,还应评估他们的健康状况以及因遭受酷刑、虐待或其他创伤而需要治疗和帮扶的情况;

(b)确保在庇护程序中适用《伊斯坦布尔规程》,并就监测、记录、报告和调查酷刑和虐待问题向所有相关专业人员提供培训,以期向受害者提供补救。

拘留寻求庇护者和无证移民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继续将寻求庇护者和无证移民拘留在封闭设施中。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抵达阿姆斯特丹史基浦机场的寻求庇护者,特别是根据《都柏林条例》被驱逐出境的寻求庇护者,在没有对拘留必要性进行个人评估的情况下被全部拘留,而且在过去两年中,受影响的人数大幅增加。此外,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声明,根据《外国人法》第59条和欧盟遣送指令(第2008/115/EC号指令)第15条,没有任何外国人受到超过18个月的行政拘留;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大量报告称,许多寻求庇护者和无证移民被反复拘留,而且反复拘留的累计时间往往超过18个月的时限。

16.此外,委员会对不断有报告称寻求庇护者和移民的拘留条件不符合国际标准表示严重关切。委员会注意到旨在区分移民拘留制度和刑事拘留制度的外国人遣返和拘留法案,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移民被拘留者被关押在有摄像头和高墙的戒备森严的机构中,并经常与刑事制度下的其他狱囚关押在同一牢房中。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据报道,寻求庇护者和移民被单独监禁,他们获得法律援助和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上述法案对所有新抵达的移民规定了更严格的制度,期限可长达两周,并继续允许将单独监禁用作纪律措施。最后,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库拉索,等待驱逐而需要国际保护的人(主要是委内瑞拉人)被关押在条件恶劣的封闭设施中,遭到警察和移民官员的虐待和性侵犯,而且对此没有提出任何指控(第11和第16条)。

17.委员会重申其建议(CAT/C/NDL/CO/5-6,第14至第16段),缔约国应通过修订外国人遣返和拘留法案等方式,确保:

(a)寻求庇护者不应被例行拘留,拘留如有必要则只应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尽可能缩短,并在适合其身份的设施中执行;

(b)对外国人的行政拘留,包括在多次拘留的情况下,不应持续时间过长,且应完全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包括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经修订的关于剥夺移民自由问题的第5号审议意见(A/HRC/39/45,附件);

(c)所有关于警察或狱警虐待寻求庇护者和其他被拘留外国人的指控都应得到迅速、有效和公正的调查,责任人应受到起诉和惩治;

(d)外国人拘留的法律制度应与其目的相适应,与刑事拘留制度有严格区别,特别是不应将单独监禁用作对被拘留的寻求庇护者和无证移民的纪律措施;

(e)被剥夺自由的寻求庇护者和无证移民有充分机会诉诸独立有效的机制,以处理其酷刑和虐待投诉;

(f)所有关于被拘留的寻求庇护者和移民遭受酷刑和虐待的事件和指控均应得到迅速、有效和公正的调查,责任人受到起诉,如认定负有责任则受到惩治;

(g)国家和国际独立监测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应定期监测所有寻求庇护者和移民被剥夺自由的场所。

被拘留的寻求庇护的孤身儿童和家庭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孤身儿童和与子女同行、等候遣送的家庭实行新的拘留制度,但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报告所述期间,等待遣送的家庭被拘留的情况以及寻求庇护的孤身儿童被拘留的数量都有所增加。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资料表明,寻求庇护的孤身儿童在整个庇护程序中得不到充分的援助,包括法律援助(第11和第16条)。

19.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措施,在缔约国所有构成国中避免将儿童关押在移民拘留设施中,包括采用替代拘留的措施。缔约国还应确保寻求庇护的孤身儿童在整个庇护程序中充分获得适当援助,包括法律援助。

培训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向公职人员提供了广泛的培训,包括关于狱囚待遇、使用武力以及在寻求庇护者中识别和转介弱势人员的培训,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向各级执法人员提供的指示、目标群体的总体规模、受训人员的百分比以及这些培训课程的频率。委员会还注意到,缺乏关于在圣马丁向公职人员提供《公约》条款培训的资料(第10条)。

21.缔约国应:

(a)确保将禁止酷刑的教育、信息和指示充分纳入对医务人员和其他可能参与拘留、审讯或治疗任何遭受任何形式逮捕、拘留或监禁的个人的培训;

(b)确保将《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文书纳入培训,例如《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

(c)制定和实施关于非胁迫性调查技巧的培训方案;

(d)制定和实施具体方法,评估向相关公职人员提供的《公约》条款培训和教育方案在减少酷刑和虐待案件方面的有效性和影响。

国家防止酷刑局

22.委员会注意到,执法委员会和其他相关检查机构有自己的职权,可访问荷属加勒比地区的拘留设施;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公约任择议定书》仍然只适用于缔约国的欧洲部分,国家预防机制没有在欧洲荷兰境外开展定期和例行预防活动的职权。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表示打算尽快将《任择议定书》适用于库拉索。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一直有报告称,国家预防机制缺乏资源和独立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资料表明,该机制没有有效监测租给外国的拘留设施和军事拘留设施,包括在海外管理的拘留设施(第2、第11、第12、第13和第16条)。

23.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撤销其关于《任择议定书》对欧洲荷兰的专属领土适用的声明,并确保《任择议定书》适用于缔约国全境,包括荷属加勒比地区。回顾委员会此前的建议(CAT/C/NLD/CO/5-6,第28段),缔约国应确保国家预防机制在事实和行动上完全独立,包括确保其有单独的专项预算,并考虑审查该机制目前的构成,以期使其完全符合禁止酷刑小组委员会国家预防机制准则和《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缔约国还应确保有效监测租给外国的拘留设施和军事拘留设施的所有方面,包括在海外管理的拘留设施。

国家人权机构

24.委员会注意到阿鲁巴代表团发言称,关于设立监察员和儿童监察员的立法草案正在等待公开辩论;但感到遗憾的是,尽管阿鲁巴和库拉索政府在2012年普遍定期审议期间作出了承诺,但这两个自治领土均未设立国家人权机构。委员会注意到现有的人权机制,包括人权平台和人口贩运问题国家报告局,但也感到遗憾的是,圣马丁没有任何立即建立国家人权机构的计划(第2和第12条)。

25.委员会重申其建议(C/NLD/CO/5-6,第29段),阿鲁巴和库拉索政府应履行承诺,并作为优先事项建立单独的国家人权机构。圣马丁政府也应考虑建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

审前羁押

26.委员会注意到审前羁押的现有替代办法,以及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正在努力增加使用替代办法,但仍对审前羁押者比例高、替代办法使用率低的报告表示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有报告指出,还押的青少年被拘留者的比例很高(80%)。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荷兰于2015年提出并将由库拉索通过的立法修正案进一步扩大了审前羁押的理由,而且可能没有足够的保障措施来保证审前羁押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委员会注意到目前正在起草修订阿鲁巴《刑事诉讼法》的法案,但感到遗憾的是,阿鲁巴和库拉索的审前羁押时间很长,而且没有关于被审前羁押者人数的资料(第2、第11和第16条)。

27.回顾委员会的建议(CAT/C/NLD/CO/5-6,第20段),缔约国应采取措施:

(a)减少使用审前羁押的情况,确保实施审前羁押的裁定有充分的佐证;

(b)将审前羁押作为最后手段,考虑采用替代措施,并遵守无罪推定原则;

(c)修订立法,缩短审前羁押的最长期限,并限制实施审前羁押的理由。

涉嫌或被判犯有恐怖主义罪的被拘留者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适用关于被拘留者分类、安置和转移的条例第20(a)条,导致涉嫌或被判犯有恐怖主义罪的人被自动安置在指定用于恐怖分子的高度戒备的监区中,即“涉恐监区(TA)”,而不对个案作任何评估。委员会注意到有报告称,涉恐监区的被拘留者经常受到非常严格的制度约束,包括与外界的接触受限以及持续受到监视。委员会特别关注关于涉恐监区中长期单独监禁的报告。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被拘留者亲自会见外部访客,包括近亲和子女之后,有时甚至在此之前,以及当被拘留者离开监狱接受法院或警察审讯时,当局经常和例行地使用全身赤裸的身体搜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涉恐监区缺乏有效的投诉机制,而且没有关于涉恐监区被拘留者投诉数量及其性质和结果的统计数据(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29.缔约国应:

(a)确保将涉嫌或被判犯有恐怖主义罪的个人安排在高度戒备监区的工作基于事先的个案风险评估,并接受定期审查;

(b)确保个案评估基于具体和客观的标准,包括个人的实际行为,得到可信、具体、完整和最新信息的支持,并应根据缔约国依照国际法和标准承担的义务,确定将当事人安排在高度戒备设施中是否必要和相称;

(c)确保涉恐监区的条件符合《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特别是关于单独监禁和与外界接触的条件;

(d)将全身赤裸搜身的系统性做法限制在出于安全原因所必需的水平,并确保搜身在必要时尊重被拘留者的尊严,并由与被拘留者性别相同的官员执行;

(e)确保涉恐监区的被拘留者有充分机会诉诸有效的投诉机制,收集和公布关于这些被拘留者投诉的数量、性质和结果的统计数据;

(f)确保不将因涉嫌恐怖主义罪行而被审前羁押、等待一审的人与被判犯有恐怖主义罪行的人共同关押在涉恐监区中。

拘留条件

3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在荷兰王国的欧洲地区,监狱中的保健服务不足;委员会尤其注意到,对新抵达的被拘留者的医疗检查往往被推迟,狱囚间暴力可能造成的创伤没有得到适当记录,医务专业人员没有发挥足够的积极作用。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防止酷刑委员会)在2016年访问后提出的相关建议没有得到执行,并关切地注意到代表团的答复表明缔约国不愿意执行这些建议。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阿鲁巴、库拉索和圣马丁的拘留条件不达标,包括物质条件差、得不到足够的医疗护理(特别是精神保健)和食物,以及对弱势被拘留者关注不够(第11和第16条)。

31.缔约国应对其监狱保健服务进行根本审查,以使该系统符合防止酷刑委员会提出的建议(CPT/Inf (2017)1,第55段),尤其应确保迅速有效地进行医疗筛查,并妥善记录受伤情况。缔约国还应确保其所有构成国拘留设施的生活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如《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和《曼谷规则》。

狱囚间暴力

3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资料表明,荷属加勒比地区普遍存在狱囚间暴力问题,对狱囚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监狱管理部门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一问题。此外,根据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AT/C/NLD/CO/5-6,第23段),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调查阿鲁巴和库拉索狱囚间暴力问题的资料(第12、第13和第16条)。

33.缔约国应加强防止和减少狱囚间暴力的措施,包括改善监狱管理,加强对弱势狱囚的监测和保护。缔约国还应对狱囚间暴力案件进行迅速、有效和公正的调查,特别是在荷属加勒比地区以及阿鲁巴和库拉索。

服无期徒刑的狱囚

34.委员会注意到欧洲人权法院大审判庭(见Murray诉荷兰)最近就希望权作出的判决,而且荷兰最高法院(第15/00402号案,ECLI:HR:2016:1325)裁定没有获释希望的无期徒刑可能构成有辱人格和不人道的待遇,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随后成立了无期徒刑服刑人员咨询委员会,以审查无期徒刑。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收押25年后才进行审查,目的是确定是否允许无期徒刑狱囚开始重返社会活动,而审查两年后方做出赦免决定。此外,委员会注意到咨询委员会由前法官等独立专家组成,但感到关切的是,最终决定由国务卿做出(第11条)。

35.缔约国应确保服无期徒刑的狱囚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后,就希望权而言有可能获释或减刑,并确保在其所有构成国建立独立的司法机制,定期审查这些狱囚的状况。此外,应将审查或减刑的可能性尽早告知这些狱囚。

少年司法

36.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所作的解释,但感到关切的是,根据《青少年刑法》和《荷兰刑法》第77(b)条,16岁至17岁的未成年人在严重犯罪(例如杀人)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普通刑法作为成年人受审,并可能被送往成人监狱服刑。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对《儿童权利公约》第40条作出保留,从而可以在涉及轻微犯罪的案件中,儿童在没有律师或父母在场的情况下接受讯问或审讯(第11、第12和第16条)。

37.缔约国应确保充分执行少年司法标准和《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缔约国尤其应:

(a)根据国际法修订立法,确保未成年人不会按照成人刑法受审,也不会法在成人监狱服刑;

(b)确保仅将拘留未成年人作为最后手段,并尽可能缩短拘留期,确保将儿童与成年人分开关押并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尤其保障聘请律师的权利,对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使用非拘禁措施;

(c)推进和改善对所有参与少年司法系统的专业人员进行少年司法问题的培训,并确保这种培训不仅涵盖相关的国际标准,包括《儿童被害人和证人刑事司法事项导则》,还涵盖有关具体议题的实际和相关的培训课程,例如涉及少年犯、少年证人或少年受害者的审讯做法。

封闭的青年照料设施中的儿童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起草新的法律,以保障相关儿童的权利并减少其数量;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资料表明,缔约国将大量儿童,包括性暴力的儿童受害者安置在封闭的青年照料设施中(2017年为2,71 0人),这些儿童遭到武力和胁迫,甚至被安置在隔离室中。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对这些儿童采取限制性措施的资料(第11和第16条)。

39.缔约国应加倍努力改善安置在的青年照料封闭设施中的儿童的状况,包括有效执行卫生、福利和体育部宣布的2018年帮助青年行动方案,并加快起草新的法律,以保障这些儿童的权利。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儿童免遭使用武力、胁迫和约束,并调查所有关于使用此类措施的指控。此外,缔约国应按照荷兰人口贩运和性暴力侵害儿童问题国家报告员的建议,为安置在封闭的青年照料设施中的性暴力受害儿童提供适当的保护措施,为他们实施适当的心理社会和康复方案,并收集关于将儿童安置在这些设施中的详细数据。

精神保健机构中的非自愿监禁

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精神残疾人采取的步骤,例如通过了强制精神保健法案和部分修正的护理和强制法案,并计划到2020年关闭12个大型精神保健机构的所有隔离室;但委员会对精神保健机构中非自愿安置的人数仍然很高表示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单独监禁期限、限制措施的使用情况以及这些措施的医疗监督情况的详细资料(第11和第16条)。

41.委员会重审其建议(CAT/C/NLD/CO/5-6,第21段),即缔约国应:

(a)制定替代措施,减少精神残疾人被强行拘留的人数,并确保在剥夺自由场所,包括精神病院和社会护理机构,实施非自愿拘留以合法决定为依据,同时保证所有有效的法律保障;

(b)在所有其他控制手段都失效的情况下,才使用限制和单独监禁作为最后手段,时限应尽可能缩短,并接受严格的医疗监督,有效执行到2020年关闭12个大型精神卫生机构所有隔离室的计划;

(c)降低门诊治疗的门槛,提高门诊治疗质量,明确精神保健机构的入院标准,确保患者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

放电武器(电枪)和胡椒喷雾

4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委员会此前曾建议禁止警察例行分发和使用放电武器,但缔约国在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进行了试点测试,但没有明确指示限制使用这些武器。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有消息称,在试点期间,警察在没有真正和直接生命威胁或严重伤害风险的情况下使用电枪,包括目标个人已经被警方羁押的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所谓的“眩晕模式”被经常使用,这种模式只是为了造成痛苦,还发生了在保健场所对未成年人和精神残疾人使用电枪的事件。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资料表明,胡椒喷雾的使用没有完全按照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进行管制,关于使用武力的新指令草案预计将进一步降低使用武力的门槛,并允许对包括孕妇和儿童在内的弱势人群使用武力(第2、第11和第16条)。

43.回顾委员会先前的建议(CAT/C/NLD/CO/5-6,第27段),缔约国应:

(a)避免警察在日常警务中例行分发和使用放电武器,以期为使用放电武器设定较高门槛,避免过度使用武力;

(b)确保放电武器仅在生命受到真正和直接威胁或有严重伤害危险的有限情况下使用,作为致命武器的替代品,且仅由受过训练的执法人员使用;

(c)明确禁止对包括未成年人和孕妇在内的弱势人群,以及在包括精神卫生机构在内的卫生保健场所使用放电武器和胡椒喷雾,特别禁止在羁押场所使用放电武器;

(d)确保关于使用放电武器和胡椒喷雾的指示强调绝对禁止酷刑,并充分按照《公约》和《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e)采取措施防止滥用放电武器和胡椒喷雾,并为执法人员提供适当的培训和提高认识方案;

(f)监测和定期审查放电武器和胡椒喷雾的使用情况,并向委员会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警察基于种族貌相的虐待

44.委员会注意到为遏制执法人员的种族貌相行为而制定的培训方案,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警察在“拦截搜查”期间继续以种族少数群体为目标,造成有辱人格的待遇。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系统地监测和记录警察如何行使拦截搜查权力的情况(第2、第12至第14和第16条)。

45.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监测和防止基于种族貌相的任意拦截、搜查和逮捕行为,并确保正确有效地使用强制措施。在这方面,缔约国应该对这种做法进行研究,以查明原因和有效的解决办法。缔约国还应加倍努力,为警察提供充分的培训和提高认识方案,以消除偏见和陈规定型观念,并定期评估其影响和效力。

人口贩运

4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积极步骤,包括荷兰贩运人口和性暴力侵害儿童问题国家报告员进行的研究,以及为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官员提供的关于识别贩运迹象的培训课程;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有大量登记的贩运活动受害儿童(2014年至2015年期间为2,014人),以及据报有更多的受害者没有登记。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开展了几次提高对劳动剥削和性剥削认识的运动,但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公职人员和包括医务人员在内的其他专业人员对贩运受害者的认识水平较低(第2、第12、第14和第16条)。

47.缔约国应加强努力:

(a)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行为,特别是贩运儿童;

(b)加强对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关于有效预防、调查、起诉和惩治贩运行为的培训方案,并提高市政相关公职人员以及公众对这类行为犯罪性质的认识;

(c)确保人口贩运案件得到调查,责任人受到起诉,如被定罪则受到适当制裁,受害者充分得到补救,包括适足赔偿。

暴力侵害妇女

4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暴力侵害妇女问题采取的步骤,但感到关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同意或默许的作为或不作为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高发有关,特别是家庭暴力和与维护名誉有关的犯罪高发。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市政当局未能为这类犯罪的受害者提供充分的保护措施,他们往往不得不等待获得支助服务。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关于阿鲁巴、库拉索和圣马丁家庭暴力投诉数量的最新统计资料,也没有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分类数据(第2、第13、第14和第16条)。

49.缔约国应:

(a)加紧努力,在缔约国所有构成国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和与维护名誉有关的犯罪,包括确保采取充分的保护措施和充足的资金、资源和人员配备;

(b)确保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所有受害者,包括移民和穷人,都能充分获得医疗和法律服务、辅导、安全的应急住所和庇护所;

(c)按照《公约》的要求收集全面的统计数据,掌握国家工作人员和履行国家责任的其他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的情况,并将其提交给委员会,说明有多少人因酷刑、虐待或《刑法》规定的其他罪行而受到指控、起诉和惩治。

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

5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许多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因其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遭受仇恨犯罪,据称的责任人并不总被绳之以法(第2、第12、第14和第16条)。

51.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免遭威胁和任何形式的暴力,包括仇恨罪。缔约国还应确保对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暴力行为进行迅速、公正和彻底的调查,并起诉和惩罚责任人。

双性人

5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没有得到知情同意和公正咨询的情况下,双性儿童接受不必要和不可逆转的手术和其他医疗。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种程序造成长期的身心痛苦,没有受到任何调查、制裁或提供赔偿,也没有为受害者提供补救和康复的具体法律规定。

53.缔约国应:

(a)采取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保证尊重双性人的身体完整和自主性,并确保在婴儿或儿童时期,不在未经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对任何人实施旨在决定儿童性别的非紧急医疗或手术程序;

(b)保证为所有双性儿童及其父母提供公正的咨询服务和心理及社会支持,以便向他们告知为决定儿童的性别而做不必要和非紧急的手术和其他医学治疗会造成的后果,以及将关于这种治疗或手术的决定推迟到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时的可能性;

(c)保证在为双性人进行医疗和手术治疗时确保充分、自由和知情同意,并保证推迟非紧急、不可逆转的医疗干预,直到儿童足够成熟,能够参与决策并给予实际同意;

(d)对未经实际同意对双性人实施手术干预或其他医疗程序的情况进行调查,并起诉责任人,如认定责任人负有责任则予以惩治。缔约国还应确保受害者得到补救,包括充分赔偿。

补救

54.委员会注意到,关于执行制定犯罪受害者权利和保护最低标准的第2012/29/EU号指令的法律于2017年生效,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补救情况的资料,包括阿鲁巴、库拉索和圣马丁法院或其他国家机构下令,并实际向酷刑或虐待受害者提供的赔偿措施(第14条)。

55.缔约国应确保酷刑或虐待受害者获得充分、有效补救和赔偿,包括补偿和尽量使其完全康复。阿鲁巴、库拉索和圣马丁尤其应当加强努力,克服法律和实践中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的困难。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执行第14条的第3(2012)号一般性意见,其中委员会详细阐述了缔约国为酷刑受害人提供全面补救的《公约》义务的性质和范围。缔约国还应向委员会提供有关补救和补偿措施的资料,包括法院或其他国家机构下令并实际向酷刑或虐待受害者提供的康复手段。

数据收集

5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报告附件中提供的数据,但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缔约国全境内酷刑和虐待案件的投诉、调查、起诉、定罪和制裁数量的分类数据。

57.回顾委员会先前的建议(CAT/C/NLD/CO/5-6,第30段),缔约国应收集并向委员会提供与监测国家一级执行《公约》的情况有关的详细统计数据,按罪行、族裔、年龄和性别分类,包括与执法、安全、军事和监狱人员酷刑和虐待案件有关的投诉、调查、起诉、定罪和刑事或纪律制裁的数据,以及补救手段的数据,包括向受害者提供的赔偿和康复。

后续程序

5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9年12月7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提出的不推回、庇护程序中的医学检查以及国家防止酷刑局的建议的落实情况(见上文第12(a)和(b)段、第14(a)和(b)段以及第23段)。在这方面,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计划在下一报告周期内如何落实结论性意见中其余的部分或全部建议。

其他问题

59.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尚未加入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

60.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用适当的语言,广泛宣传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将这些活动告知委员会。

6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12月7日之前提交下一次即第八次定期报告。为此,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出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一份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这一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八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