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OP/BEN/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或处罚公约 任择议定书

Distr.:General

15 March 2011

Chinese

Original:English

防 范 酷刑小组委员会

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查访贝宁的报告***

目录

段次 页次

序言.1-53

导言..6-164

一.国家防范机制的发展情况17-255

二.防范虐待的正式保障措施26-557

A.法律框架――主要法律和法规27-307

B.体制框架――投诉、监督和法律援助体系31-558

三.被剥夺自由者的处境56-30213

A.在宪兵和警察机关的处境56-14513

B.在监狱中的处境146-30227

四.合作...303-31652

A.便利查访30352

B.查访304-30952

C.查访的反响310-31253

D.对话与当局的反馈/回应313-31653

五.建议和提供资料要求摘要317-32454

A.建议317-32054

B.提供资料要求321-32564

附件

一.代表团查访的剥夺自由地点清单68

二.代表团会见的官员和其他人员名单69

三.国家防范机制法律草案72

四.制定国家防范机制初步准则79

序言

1. 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以下简称“小组委员会”),是在《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以下简称《任择议定书》)于2006年6月生效后成立的。小组委员会于2007年2月开始工作。

2. 《任择议定书》的目的是“建立一个由独立的国际和国家机构对存在被剥夺自由者的地点进行定期查访的制度”,以预防酷刑。“虐待”一词按其一般意义使用,包括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行为。该术语应从最广泛的意义加以理解,特别包括因剥夺自由的不当物质条件所引起的虐待。小组委员会有两项主要工作:一是查访剥夺自由的地点,审查目前的做法和系统功能,以查明在保护方面存在的差距和需要加强的保障措施;二是协助缔约国指定机构的发展和运作,对国家防范机制进行定期查访。小组委员会的重点是现场查证实际发生的情况和防范虐待需要做出的切实改进。

3. 根据《任择议定书》,缔约国有义务允许小组委员会对其管辖和控制下任何确实或可能按照公共机关的命令或怂恿或在其同意或默许下剥夺人的自由的地方(下称拘留地点)进行查访。各缔约国还承诺,准许小组委员会不受限制地得到关于被剥夺自由者人数,和关于拘留地点数目与所在位置的所有资料,以及不受限制地得到关于这些人的待遇和拘留条件的所有资料。此外,各缔约国必须同意小组委员会在没有旁人在场时自由会见被剥夺自由者。为此,小组委员会有权自由选择准备查访的地点和准备会见的人。根据《任择议定书》,国家防范机制也应具有类似权力。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条第3款的规定,小组委员会的工作应遵守保密、公正、非选择性、普遍性和客观性原则。

4. 无论在实践中是否存在虐待问题,各国必须始终保持警惕,以防止虐待。防范工作的范围很广,包括对被剥夺自由者的任何形式的虐待,如果不加控制,可能会发展为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的防范方法是前瞻性的。在研究好的和坏的做法的例子时,小组委员会力求依靠现有保护措施,消除或尽量减少虐待的可能性。

5. 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根本是尊重以任何形式拘押的被剥夺自由的基本人权。小组委员会对各缔约国查访的重点是,查证可能促成或避免可导致虐待的因素,从而提出防范此类行为发生或再次发生的建议。在这种意义上,小组委员会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查证酷刑是否发生,而是为了通过说服缔约国改进其保障系统的运作,预防各种形式的虐待行为。

导言

6.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条和第11条的规定,小组委员会于2008年5月17日(星期六)至26日(星期一)对贝宁进行了查访。

7. 这是对贝宁的第一次查访,在此次查访中,小组委员会代表团考察了制定国家防范机制的进展情况,在防范虐待方面,重点考察了被剥夺自由者在警察设施、宪兵和监狱中的处境。

8. 代表团由小组委员会的下列成员组成:西尔维娅·卡萨莱女士(代表团团长)、汉斯·德拉明斯基·彼得森先生、兹比格涅夫·拉索齐克先生和莱奥波尔多·托雷斯·布尔索先生。根据第《任择议定书》第13条第3款的规定,代表团由专家乔纳森·贝农博士陪同。

9. 小组委员会成员得到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工作人员帕特里斯·吉利贝尔先生(小组委员会秘书)、埃斯特尔·艾斯丘 - 雷诺特女士、诺西·拉马蒙吉苏瓦女士以及三名译员的协助。

10. 在查访贝宁期间,代表团审查了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提出了意见并与以下各类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被剥夺自由者进行了私人访谈:5个警察局、五个宪兵队和三个监狱。

11. 除查访剥夺自由的地点外,为得到关于刑事司法管理和剥夺自由的地点以及该体系如何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的法律框架概况,小组委员会还与包括部委、司法和检察对话者在内的公共当局以及民间社会的成员进行了讨论。代表团会见了最高法院的代表,并列席了宪法法院的全体会议。它还参观了阿波美法院,并与检察官进行了交谈,以讨论被司法机关剥夺自由的人的待遇问题。

12. 在查访结束时,代表团向贝宁当局提出了有关查访的初步意见。这些初步意见与查访报告属于机密。小组委员会确认收到2008年11月7日普通照会,附有贝宁政府对其意见的初步回应。小组委员会审议了这些回应,并在本报告中澄清了一系列问题。

13. 以下关于小组委员会第一次查访贝宁的报告是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6条编写的,载有代表团的调查结果和小组委员会关于被剥夺自由者待遇的意见和建议,以改善保护这类人员免受各种形式虐待的情况。本查访报告是小组委员会与贝宁当局对话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原则上,本报告是保密的,直至贝宁当局要求公布时为止。

14. 禁止虐待的一个关键要素是要建立一个充分发挥作用的独立查访制度,以监测可能剥夺人的自由的所有地点。出于此一原因,本报告第一部分专门讨论贝宁国家防范机制的发展情况。

15. 查访报告的第二部分从预防酷刑的角度审视贝宁的法律和体制框架。缺乏一个保障被剥夺自由者权利的适当的法律和体制框架可能导致助长酷刑的情况出现。这些保障措施不太被认为是正当的程序保障――这一任务属于其他联合国机构――而是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手段。

16. 在本报告随后的章节中,小组委员会根据这些保障措施以及如何利用这些措施,审查了不同背景下被剥夺自由者的具体情况,小组委员会认为,这些措施如果制定和/或保持得当,将减少被剥夺自由者遭受虐待的风险。小组委员会提出了有关变革的建议,以改善所遇到的情况,并确保在法律和实践中发展和完善一个连贯的保障体系。

一.国家防范机制的发展情况

17. 小组委员会在查访前已经获悉有关国家防范机制,即“国家防范酷刑观察站”迄今发展进程的资料。小组委员会欢迎与民间社会就此事项进行公开的筹备磋商,最终于2007年8月起草了法律。小组委员会祝贺所有各方参与实现这一重要的第一步,使国家防范机制具有了法律依据。小组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在其查访贝宁期间要求与特设工作组的成员会晤,但却无法与他们见面。它还关注民间社会似乎并不知晓法律草案,也没有参与这一阶段的工作。小组委员会认为,必须继续促进关于国家防范机制的公开辩论,以确保在通过法律和建立国家防范机制的过程中遵守公开、透明、包容和独立的原则,一如《任择议定书》中规定的那样,从而使国家防范机制取得一般公众的信任。

18. 小组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采取哪些措施在此后期阶段促进关于通过法律和制定国家防范机制的公开辩论。

19. 小组委员会在查访时审查了所提供的日期为2007年8月23日的法律草案。在查访结束后,小组委员会要求进一步提供资料,说明通过法律草案的过程。贝宁政府在2008年11月7日的普通照会中提供了更新资料,小组委员会于2008年12月收到了一份经修订的法律草案副本。小组委员会认为,它包含的条款可以为建立国家防范机制奠定坚实的基础,一般符合2008年5月小组委员会在其第一次年度报告中提出的制定国家防范机制初步准则。特别是,小组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如下内容:

法律草案含有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剥夺或可能剥夺自由地点的广泛定义

它规定了与《任择议定书》的设想一致的国家防范机制的查访权力

国家防范机制被描述为财务独立(“财务独立”和“一个独立的机构,目的是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尤其是在拘留场所”(第1条和第3条))

明确禁止对可能向国家防范机制提供信息的任何人或组织进行任何制裁/报复

为国家防范机制与国际机构在全球和区域一级的合作提供经费

国家防范机制应在将年度报告提交总统后公布该报告

20. 关于五人国家防范机制的成员资格,小组委员会欢迎重视对国家防范机制成员性别多样性以及成员应特别具有司法领域相关经验的要求。小组委员会还注意到,成员将根据司法和人权部长的建议通过部长令任命。小组委员会注意到对以前条款的修订,即行使任何可能影响国家防范机制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职务,将与国家防范机制的成员资格不符。修订后的法律草案现在包含一项规定,即任何人凡参与公共就业、任何政治或专业活动或任何当选职位,均无资格供职于国家防范机制。小组委员会对排除行使专业职务的人表示关注,建议对此予以重新考虑,因为这似乎排除从事法律或医学专业的人员成为国家防范机制的成员。为了保证国家防范机制成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小组委员会建议法律草案规定,国家防范机制的成员与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其他职务不可兼容。小组委员会注意到,法律草案规定遴选委员会由法律和医学界的资深人士组成,并包括一名民间社会的代表。小组委员会相信,五人国家防范机制的成员也将反映这种多样性。小组委员会建议优先考虑将一名医学专业人员纳入国家防范机制。

21. 关于国家防范机制的预算,小组委员会关注的是,修订的法律删除了以前关于国家防范机制自主管理其预算及向最高法院审计庭提交财务报告的一些规定。小组委员会建议恢复这些规定。

22. 小组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当局于2008年12月5日提供的法律草案第19条指出,将通过一份部长理事会的法令规定国家防范机制的工作方式(“un décret pris en Conseil des Ministres déterminera les modalités de fonctionnement de l’Observatoire”)。小组委员会建议,在国家防范机制法律草案中明确说明国家防范机制的工作方式,不必留给以后的法令,除非这些法令也是广泛公众磋商和辩论的主题。

23. 小组委员会审议了通过法律草案的阶段,并从当局2008年11月7日的信中了解到法律草案将由全国立法和法律编纂委员会在其2008年9月23日的特别会议期间审议和通过。当局还通知小组委员会,通过进程的下一步是将草案送交国家元首,以期由国民议会审议。小组委员会认为,为通过法律草案已经审议了一段时间,并建议尽可能快速完成进程。如果法律草案在通过的进程中进一步修订,小组委员会要求向其提供一份任何修订文本的副本。对法律草案的任何实质性修订应开展进一步磋商。

24. 作为在国家一级补充小组委员会工作的一个机构,国家防范机制处于确保继续与国家当局就有关防范虐待问题进行对话的第一线。为此,国家防范机制应向主管当局提出建议,以改善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包括条件,并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在这样做时,国家防范机制应对联合国的有关准则和小组委员会的建议给予应有的重视。此外,国家防范机制工作的关键环节之一是保持与小组委员会的直接接触,并促进信息交流,以便监测小组委员会建议的遵守情况。

25. 小组委员会期待通过对话与当局和国家防范机制随着其发展进一步讨论国家防范机制工作的各个方面。

二.防范虐待的正式保障措施

26. 小组委员会审议了可能向被剥夺自由者提供保障的法律框架的要素以及可能造成虐待风险的要素。

A.法律框架――主要法律和法规

1.贝宁宪法和宪法法院

27. 1990年12月11日通过的《贝宁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第二编专门涉及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此外,《宪法》第147条规定,“依法批准的条约或协定在公布后其权威应优于法律的权威”。特别是,《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阐述的原则已纳入《宪法》第二编。此外,2006年9月5日官方公报刊登了贝宁于1992年3月12日批准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全文。

28. 关于司法机构作为被拘留者人权保障机构的作用,第114条规定宪法法院行使国家的最高司法管辖权。宪法法院裁定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并负责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公民自由。任何公民可以要求该法院直接或通过在涉及该公民的诉讼案件中援引违宪专项行动对法律是否符合宪法予以裁定。

2.酷刑罪的法律编纂

29. 《宪法》第18条规定,“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不得遭受虐待,不得遭受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任何人无权阻止被拘留者或被告由其选择的医生检查。如不按照刑法的规定,任何人不得被监禁机构关押。任何人被拘留的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除非由其被提呈的法官决定。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拘留期限,但不得超过8天时间。”任何个人或国家代理人在行使其职能时,无论是主动还是根据命令,凡犯有酷刑行为或施以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者,均应依法予以处罚(《宪法》第19条)。

30. 贝宁的法律对酷刑没有给出正式定义。小组委员会了解到,宪法法院曾试图通过提供酷刑的广泛定义而填补这一空白。小组委员会了解到,正在采取措施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一条的规定纳入酷刑的定义,并在目前已提交国民议会的刑法草案的最终版本中将酷刑界定为一种犯罪行为。然而,小组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刑法草案》并不包含酷刑的定义,并没有规定一种特定的酷刑刑事犯罪。它还注意到,《刑法》草案和《刑事诉讼法》草案已由议会讨论六年。小组委员会赞同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建议,并要求缔约国吸收非政府组织和学术专家参与国家立法,即《刑法草案》和《刑事诉讼法草案》的修订工作,以期与《公约》的规定保持一致。贝宁当局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快通过这两项法律草案。

B.体制框架――投诉、监督和法律援助体系

1.警察和宪兵投诉和监测程序

31. 小组委员会注意到《刑法》第114条(起)规定了公职人员犯有,除其他外,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案件中的一些罪行。特别是《刑法》第119条规定,公务员和公职人员若知晓非法和任意拘留的指控,而不与其上司对指控采取行动,须负责赔偿并被剥夺其公民权利(dégradation civique)。最后,小组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刑法》第186条,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可被判处无正当理由对他人使用武力罪。小组委员会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这些罪行和关于在2006年、2007年和2008年期间由于《刑法》的这些条款而导致的投诉/惩罚数目的统计数据。

32. 2004年7月13日第2004-394号法令赋予内政、安全和本土管理部确保公众秩序和安全的权力。为了履行其使命,内政部拥有特殊权力,如一般检查直属该部的安全部队,以及一般管理国家警察。同样,根据2005年5月6日第2005-249号法令,国防部有权监督宪兵的行动。

33. 代表团获悉,警察总督察署、技术督察署(宪兵)和安全部队总督察署均开展监督活动,包括接收和调查“伦理和道德投诉”,即对军官贪污或诈骗的指控。此外,代表团获悉,对警察有另外两种类型的内部监督。首先,警察局根据警察局长的指令进行监督,包括查访。其次,内政部长可以亲自下令检查。小组委员会希望向其提供2006-2008年关于这些机构任务的更多信息;每年收到的投诉次数;每年处理投诉的次数、对何种犯罪投诉、针对谁投诉;以及所有这些投诉的结果,包括对负责官员实施的处罚。

34. 根据查访期间联络官向代表团提供的司法部2005年年度统计报告,司法部民事和刑事案件司(Direction des Affaires Civiles et Pénales)的任务是接收关于安全部队虐待和滥用拘留的投诉。特别是,根据2005年年度统计报告,共收到三次对安全部队暴力行为(violences exercées par les forces de l’ordre)的投诉。小组委员会要求提供更多统计资料,说明过去三年开展的这些活动,以及关于此类投诉结果的更多细节。

2.监狱监测机构和投诉

(a)监测

35. 小组委员会了解到,有多个机构的职责包括对监狱进行监测,其中一些将在处理司法监督的下一节讨论。例如,在与最高法院的代表会晤时,代表团听到它已对贝宁的所有监狱进行了一次巡视,并向政府提交了查访报告。小组委员会要求提供这些巡视报告的副本。

36. 监狱管理和社会援助司是司法、立法和人权部内负责监狱管理的部门。其任务是确保各种惩罚的监管、组织和控制,并确保人员和设备的管理,向涉及司法程序的所有年龄的人提供协助。其任务之一是定期查访监狱。小组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向其提供任何此类查访报告,并要求提供过去三年的任何补充资料,说明监狱管理和社会援助司进行的查访以及为改善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包括条件)所提出的建议。

37. 小组委员会了解到,监狱管理和社会援助司还负责接收和处理监狱监督委员会(Commissions de surveillance des prisons)提交的查访报告,这些委员会系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78条和关于监狱管理的第73-293号法令(Décret No. 73-293 du 15 septembre 1973 portant régime pénitentiaire)第80条设立。根据联络官在查访期间向代表团提供的司法部2005年年度统计报告,这些委员会在2005年进行了10次查访。小组委员会要求提供各委员会的查访报告副本,以及在这些监狱查访后采取任何后续行动的资料。小组委员会还要求当局澄清是否连续进行查访,并提供关于2005年后进行的任何查访的资料。

38. 此外,司法部人权司(Direc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的任务是确保遵守联合国关于拘留的最低限度标准,并对拘留地点进行定期查访。这些查访在本质上既可以是反应性的(在检举侵犯人权行为后),也可以是预防性的(鼓励遵守关于拘留条件的规则)。小组委员会感谢联络官向其提供人权司进行的三次查访的报告。它注意到,在其中一份报告中,人权司提出了一项建议,即它应该具备必要的资源,以便对拘留地点进行暗访。 小组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2007年和2008年专门用于人权司防范工作的资源,并提供2006年以来所有查访报告的副本。小组委员会还要求提供当局对授权人权司进行暗访的建议的意见。

39. 根据2005年年度统计报告,司法服务总督察署(Inspection Générale des Services de la Justice)在2005年也进行了20次监狱查访。小组委员会要求提供任何此种查访的报告副本、提出的任何建议,以及关于在这些查访后所采取的任何行动的资料。

40. 代表团了解到,同样,司法部的其它部门也有查访拘留地点的任务(例如儿童和青年司法保护司(Direction de la Protection Judiciaire de l’Enfance et de la Jeunesse))。小组委员会要求提供过去三年任何此类查访报告的副本、提出的任何建议以及关于在这些查访后所采取的任何行动的资料。

(b)投诉

41. 与司法部代表进行的讨论突出表明,没有正式框架接收关于监狱虐待的投诉。但是被拘留者有权直接与监狱主任交谈,或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投诉。此外,当局解释说,投诉可在监狱大队的大事记录簿中登记,监狱大队有义务通知监狱管理和社会援助司,该司再将事项报告司法部。在这方面,小组委员会注意到《刑法》第120条规定,监狱的安全主管,除其它外,凡没有法律依据扣留被拘留者或拒绝将被拘留者送交警务人员的,可能被视为犯有任意拘留罪,并可判处六个月监禁。小组委员会要求就这一罪行的内容提供更多资料,并确认,例如如果一名被拘留者请求被移送法官,监狱当局不及时满足这一请求,这种罪行是否可以适用。它还要求提供统计资料,说明2005年以来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提出的任何案件的结果/后果。

42. 小组委员会注意到,根据2005年年度统计报告,人权司对人权投诉进行调查,并要求提供关于这项任务的进一步资料,关于对投诉进行调查的细节,关于这些投诉结果/后果的统计资料,以及特别是关于查访拘留地点所导致的任何投诉的情况。

43. 小组委员会注意到,司法部所有司均接受司法服务总督察署监督,该暑是由司法部长直接监督的一个内部监督机构。根据2005年年度统计报告,司法部门总督察署,除其他外,接收个人投诉(2005年有118宗)。在收到的这些投诉中,2005年实际调查了六起投诉。小组委员会欢迎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司法服务总督察署的投诉任务、2005年以来所调查的投诉类型,以及关于这些投诉结果/后果的统计数据。

44. 更一般而言,小组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利用所述各种投诉机制的可行性,以及当局以何种方式确保被剥夺自由者获悉他们根据各种投诉机制所享有的权利。

3.检察监督

45. 小组委员会注意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一些条款涉及检察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司法警察的职能由官员在检察官的领导下行使。根据第13条,司法警察“由上诉法院检察长在控告庭(Chambre d’Accusation)的控制下监督”。此外,《刑事诉讼法》第22条赋予检察官(Procureur)接收投诉的权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4款和第38条第2款,检察官或程序法官对公共力量拥有直接权力,保护投诉虐待的被拘留者。

46. 小组委员会还注意到,第73-293号法令第78条规定,调查法官和检察官定期查访监狱,以确保每个被拘留者拘押的合法性。小组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未获悉关于这些检察监督职能、关于所开展的任何此类监督活动以及所取得的任何结果的任何具体细节。小组委员会要求向其提供更多资料,说明检察官监测拘留合法性和接收投诉的做法,以及2005-2008年关于这些投诉结果/后果的统计数据。

4.司法监督

47. 在与宪法法院和内政部及国防部的代表会晤时,代表团成员听说,宪法法院根据《宪法》第120条的规定接收虐待指控。尽管如此,代表团未能获得关于向这些机构提交的和/或在刑事司法系统审理的案件的统计资料。小组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过去三年每年向宪法法院提交的有关被剥夺自由者遭受虐待的投诉次数(包括拘留持续时间、拘留条件和在此期间对官员实施虐待的指控),以及这些投诉的结果/后果。

48.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起诉庭(Chambre d’Accusation)庭长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查访拘留地点,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监狱查访并核实对被拘留者进行预防性拘留的情况。小组委员会注意到,在《刑事诉讼法》草案(第674条)中可以找到类似的规定。小组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向其提交关于起诉庭庭长防范工作的任何进一步细节,或可提供的关于这些查访的任何报告。小组委员会要求向其提供2005年以来庭长关于其每三个月一次查访监狱的报告。

49.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和第201条,起诉庭(Chambre d’Accusation)对向其提交的所有诉讼,对公务员、军方官员、刑事调查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使司法监督。在这方面,《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起诉庭庭长可向法庭提出,他可以裁定是否仍应对被控告者(inculpé)进行预防性拘留。此外,如果受害者向宪法法院投诉,而法院认定存在酷刑行为,可以向起诉庭投诉。检察官或庭长可向起诉庭投诉。在收到投诉后,起诉庭启动调查,并听取公诉人和受到怀疑的刑事调查人员的意见。小组委员会注意到,贝宁已向禁止酷刑委员会报告,根据这些规则,一些刑事调查人员已经停职,并在另一些情况下向过失人员提出了意见。在受害者投诉后进行了调查。 小组委员会要求提供2005年至2008年对有过错的官员进行这种调查和处罚的进一步资料和具体例子。

50. 《刑事诉讼法》第551条规定,当司法警官涉嫌犯罪时,检察官必须毫不拖延地将案件提交最高法院司法庭,司法庭必须在八天内进行审判。小组委员会要求提供2005年至2008年对这些官员进行这种调查和处罚的进一步资料和具体例子。

5.非政府组的监督

51. 小组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发表公开声明称,它打算永久赋予非政府组织查访拘留地点的机会。然而,小组委员会获悉,在实践中尚未给予此种查访机会,而非政府组织在试图查访拘留地点、特别是监狱时遇到了障碍。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为选择非政府组织受权查访拘留地点制定明确和客观的标准,并考虑赋予这些非政府组织永久查访权。

6.关于法律代表/法律援助的规定

52. 小组委员会注意到,《刑事诉讼法》并不赋予在拘留期间聘用律师的权力(见下文第83段)。

53. 《刑事诉讼法》草案规定,从初步调查开始即可得到律师援助。经正式认可的律师可出席所有审问会议。小组委员会认为,从刑事调查一开始就有律师在场的权利是防范酷刑和虐待的重要手段。它欢迎对法律的拟议修订,并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贝宁打算如何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包括那些无力聘请律师的人聘请律师。

54. 目前生效的《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如果被告拒绝选择律师,法院可在审判庭(Cour d’Assises)委任一名律师;在初审法庭(《刑事诉讼法》第386条)和上诉法院(第476条)被告可由律师代理;以及被告可派代理人参加调查法官开展的所有诉讼(第98和99条)。小组委员会注意到,初审法官(juge d’instruction)必须告知被拘留者在法官的首次聆讯期间他有权聘请律师(《刑事诉讼法》第98条)。小组委员会要求确认,法官确实将该项权利通知所有被拘留者。

55. 关于法律援助,小组委员会注意到,在贝宁的法律中没有免费法律援助的规定。小组委员会建议贝宁保证没有足够资源的人获得法律援助。

三.被剥夺自由者的处境

A.在宪兵和警察机关的处境

56. 内政部管辖的警察,对执行法律和维护城市秩序负有主要责任。国防部管辖的宪兵,在农村地区履行相同的职能。代表团获悉,在和平时期,本质上是警察和宪兵执行相同的司法警察职能。代表团注意到,在实践中,警察和宪兵在初步调查阶段均剥夺个人自由。

1.初始拘留期

57. 小组委员会已经提到(见上文第0段)被拘留者移送法官前48小时的宪法规定时限、初始拘留由检察官延长最多48小时(总共96小时)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延长最多8天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原则上是禁止虐待的重要保障。

58. 实际做法偏离了法律规定。例如,代表团会见的人星期五被拘留,直到星期一仍然没有被移送法庭。代表团与警察和宪兵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交谈,他们证实了这种情况,并解释说,托延超出法定期限是由于法庭的工作日和时间安排问题。

59. 被剥夺自由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移交法院是被剥夺自由者的根本保障之一。小组委员会建议,移交法院前的初始拘留最多48小时的法律规定必须与法院开庭制度相匹配,使这一法定时限在实践中得到遵守。

60. 在戈多美本土宪兵队,官员报告说,如果案件基本准备就绪,可下令将初始拘留延长24小时;他们证实,延长可达48小时,但指出,初始拘留的被拘留者通常在48至72小时后移送到宪兵队。不可能有任何把握证实查访的警察局和宪兵队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将被拘留者移交法官,因为对登记簿的检查发现在保存记录方面存在各种缺陷(见下文)。

2.拘留记录作为防范虐待的一种保障措施

61. 《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司法警察的笔录(procès verbal)应包括以下内容:审讯的细节和时间、拘留开始的日期和时间、拘留结束的日期和时间、拘留的理由。保存初始拘留记录的做法在查访的不同执法地点之间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发现的缺点包括以下方面:

警察局或宪兵队执法人员对被剥夺自由者抵达日期和时间的记录不准确。例如,在Dantokpa警察局(科托努),代表团注意到,代表团在2008年5月18日17时50分看到一个人在警察拘留所,在登记簿上登记为2008年5月19日抵达。

被拘留者年龄等关键数据记录缺失。例如,在戈多美宪兵队,登记簿没有指出被拘留者的年龄,也没有单独的青少年被拘留者登记簿。此外,由于没有记录进入和离开警察/宪兵拘留所的时间,在许多情况下,无法确定这些拘留总的持续时间。大多数登记簿也没有说明是否已经或何时移交法官延长拘留,因此无法核查是否遵守了法定时限。

在登记簿中对警察拘留细节进行事后记录。例如,代表团在Bohicon宪兵队看到,登记簿的格式在原则上可以接受,但几个月没有填写;工作人员报告说,标准的做法是在较后的日期将资料从每日记录表移至登记簿,即使要求被剥夺自由者提前在一个空白登记簿上签字或按指纹。

缺乏一个用于记录警方拘留的统一制度。在戈多美宪兵介绍的作为提交全国所有机构的统一“拘留登记簿”中,没有记录某些关键信息。但是,代表团发现,这一登记簿并未在查访的所有执法机构中系统地一致使用。代表团看到记录初始拘留使用了多种手段,包括波多诺伏Dodji警察局的每日记录表和“大事记录簿”(有日期记录,但没有进入拘留所的时间记录,没有离开拘留所的时间细节);科托努中央警察署的“值班登记簿”(有进入拘留所的日期和时间记录,但没有周末延长记录);以及Zogbodomey宪兵队的“笔录登记簿”(有案件详细记录)。

缺乏没收物品登记簿。代表团注意到,没有登记执法人员取走被剥夺自由者个人财产物品的一般做法。

62. 不言而喻,在没有保存适当记录的情况下,高级职员不可能有效监督警察或宪兵拘留的使用情况和持续时间。

63. 小组委员会认为,对剥夺自由的情况进行适当记录是防范虐待的一项基本保障,也是有效行使正当程序权利的一个先决条件,如质疑剥夺自由是否合法和及时将被拘留者移送法官的权利。

64. 小组委员会建议,贝宁全国警察和宪兵制定一个标准化和统一的记录表,以现代化的方式全面登记每个被剥夺自由者的关键信息,并为适当和一致使用这种记录表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小组委员会还建议记录应包括剥夺自由的理由、开始的确切时间和日期、持续多长时间、谁对其授权负责和有关执法人员的身份、关于在此期间被拘留者在何处以及此人何时首次在司法或其他机构出庭的准确信息。最后,小组委员会建议,登记簿中的所有条目应由每一机构的领导人监督和会签。

65. 除缺乏适当的记录制度外,代表团还遇到了一个更严重的问题:对执法部门拘留的一些人而言,根本没有关于他们被拘留的正式记录。

66. 例如,在Zogbodomey宪兵队,代表团遇到了两个被宪兵扣押的人,据报他们是在参与侵吞雇主资金用于自己经商后被扣押的。指控贪污(两人已经承认)的组织尚未决定提出正式投诉。同时,正在寻求通过他们继续工作所得偿还资金。当代表团在周末查访时,他们被关押在牢房等候由雇用组织监管,以清偿债务。小组委员会对犯法行为的修复方法不采取立场,但关注的是,Zogbodomey宪兵扣押被剥夺自由者这一事实没有正式记录。

67. 其次,Bohicon本土宪兵大队研究副大队长KOUIHO告知代表团,应邀参加情况交谈的人未列入被拘留者名单,也未列入任何其他记录。被迫留在执法机构并不得随意离开的人是被剥夺自由者;对这种剥夺必须系统地记录。

68. 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对必须留在执法机构的所有被剥夺自由者的详细情况进行正式记录,不论其法律地位如何。

3.关于权利的信息作为防范虐待的一种保障措施

69. 代表团在举行的讨论中注意到,权利语言不属于关于执法过程交谈的一部分。在与执法人员和被剥夺自由者的讨论中代表团形成的看法是,没有系统地将被剥夺自由者的权利告知他们。这得到了Dantokpa警察局工作人员的证实,他们指出,将被拘留者权利告知他们不属于其工作的一部分。

70. 提供关于权利的信息是打击虐待行为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为了使被剥夺自由者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他们必须首先获悉并理解这些权利。

71. 小组委员会建议修订法律,明确说明被剥夺自由者的权利,以及这些人从被剥夺自由时起即有权获悉其权利。

72. 小组委员会进一步建议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以便将被剥夺自由者的权利告知他们,包括用这些人通常说的语言口头告知他们,并从剥夺自由一开始就协助行使所有这些权利。

4.依靠口供定罪的风险

73. 在贝宁没有禁止使用酷刑取证的法律规定。代表团与各对话者讨论了贝宁法律中仅根据口供定罪的可能性,这被普遍认为是过去的一个有问题的做法。至于依靠口供定罪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397条(起)规定,口供与所有其他证据一样,应当按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评估,而且任何形式的证据均可使罪名成立。

74. 一些被剥夺自由者表示,在初始拘留时他们即被执法人员要求签署一份有关案件的声明。一些能够阅读的人未阅读文件就签了字;一人阅读后签了字;一人拒绝签字。其他人通过按指纹签字,因为他们不能阅读或书写,但没有人报告说向他们宣读过声明。此外,在Dantokpa警察局的一名被拘留者表示,他拒绝发表将其卷入一桩非法入侵案件的声明。他遭到毒打,并明确告诉代表团“但我没有承认”。在他的心目中,虐待的目的是招供。

75. 在这方面应该指出,律师参与的保障措施并不适用于初始拘留,因为大多数贝宁人在此阶段并不受益于法律代理人的援助。

76. 小组委员会建议不要施加压力使被拘留者供认罪行。小组委员会进一步建议,被拘留者在签署声明以前能够了解和理解其中的含义,例如,向他们提供声明以供阅读或让他人为他们阅读。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考虑审查有关法规,以保障沉默权。

77. 小组委员会认为,仅靠口供的刑事定罪为某些人滥用这种方式提供了可能,他们试图通过虐待被剥夺自由者而提取口供。这种行为永远不能被接受,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构成酷刑。在这方面,小组委员会强调应禁止不当利用被拘留者或被监禁者的处境进行逼供,或迫使其以其他方式认罪,或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证言;并强调这种原则,即审问被拘留者时不得对其施以暴力、威吓或采用损害其决定能力或其判断力的审问方法。小组委员会认为以证据为主导,而不是以口供为主导的刑事调查是一项基本保障措施,因为它会使通过虐待手段获取口供变得毫无意义,从而大大减少被警察拘留者遭受虐待的风险。

78. 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审查有关口供的法律,以消除仅靠口供定罪的可能性。小组委员会还建议,调查方法方面的警察培训应强调必须根据证据处理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相反。

5.将剥夺自由通知家属作为防范虐待的一种保障措施

79. 警察和宪兵官员告诉代表团,作为理所当然的事,他们将其逮捕通知被拘留者家属。在受访的被拘留者中,许多人报告说,他们的家人知道他们身在何处,因为他们被带走时或者在家里或者有朋友或熟人在场,这些朋友或熟人已经与他们的家属联系。受访的人中很少有人说他们被拘留是由警察或宪兵通知其家属的。相反,一些受访者表示,尽管一再要求,他们未能通知家人。

80. 由于被警察和宪兵拘留的人没有食物预算(见下文),被拘留者不得不依靠家庭养活他们。因此拘留通知不仅对正当程序权利重要,而且对满足他们的最基本需要重要。在这方面,小组委员会看到,大多数查访地点都标明了探视时间,实际上探视时间似乎非常灵活,这样才能使被拘留者接受探视,从而接受食物。

81. 将某人被剥夺自由通知外面某人的权利是防范虐待的一个重要保障措施;那些可能采用虐待手段的人可能会因知道外面有人已得到通知而望而却步,并可能对被拘留者的福利保持警惕。小组委员会注意到,在目前警察拘留初期没有法律援助的情况下这项权利显得更加重要。

82. 小组委员会建议,将一个人被剥夺自由的事实通知家属或外面其他相关人员的权利应在法律中得到体现。小组委员会进一步建议,通知拘留的权利应纳入被剥夺自由者权利的标准通知之中,这些人应被告知该项权利并指出他们希望通知的人。警察和宪兵工作人员应接受培训,以将这一权利正确告知被拘留者,并进行通知。

6.聘用律师作为防范虐待的一种保障措施

83. 代表团获悉,对在初步调查阶段聘用律师没有法律规定。警察和宪兵官员证实,在初始拘留阶段人们通常没有律师,而且在对初始被拘留者进行正式审问时律师不得在场。在警察局和宪兵队与代表团面谈过的被拘留者证实,他们没有被告知有见律师的权利,也没有得到任何免费法律援助。

84. 在这方面,代表团在Dantokpa警察局警务处长办公室的墙上看到,一份通知列出了贝宁的136名注册律师和10名见习律师(avocats stagiaires)。关于确保从初步调查开始就接触律师,《刑事诉讼法》草案对律师援助作了规定,小组委员会欢迎提供资料,说明当局打算如何增加合格律师的人数以及将向律师提供何种关于警察和宪兵工作特殊性的培训。

85. 从防范的观点来看,接触律师是防止虐待的一个重要保障,这是一种比仅为进行辩护提供法律援助更为广泛的概念。审讯时有律师在场不仅可以阻止警察和宪兵采用虐待或其他伤害手段,而且在警察和宪兵工作人员面对毫无根据的虐待指控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对他们的一种保护措施。此外,律师是协助被剥夺自由者行使自己的权利,包括利用投诉机制的关键人员。小组委员会强调,所有被剥夺自由者在被剥夺自由后尽可能早的阶段,包括在第一次警察或宪兵审问时,应享有平等接触律师的机会。有鉴于此,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确保所有人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实践中享有平等获得辩护律师援助的权利。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获得公共辩护律师援助的权利扩大到被剥夺自由(garde à vue)的最初阶段。

86. 代表团了解到,非政府组织“贝宁女法学家协会”执行了一个项目,在过去三年向监狱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但该项目现已结束。鉴于缺乏足够数量的执业律师和覆盖剥夺自由各个阶段的完全成熟的法律援助体系,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作为一项临时措施,给予被拘留者权利,在初始拘留的审问期间有一个可信任的第三方在场。

87. 小组委员会建议,所有被警方剥夺自由的人,从这种剥夺一开始就系统获悉他们有接触律师或其他可信第三方的权利,并向他们提供必要手段,以便私下咨询律师或其他可信任的第三方。

88. 为了在实践中实现接触律师的权利,被拘留者必须具有接触律师的手段。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审查关于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向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和制度,以便向被警察和宪兵初始拘留的人提供法律援助。

7.接触医生作为防范虐待的一种保障措施

89. 小组委员会欢迎《贝宁宪法》第18条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者均有权接触其选择的医生,而《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检察官可以主动或根据被拘留者家属的要求,下令被拘留者在拘留期间由一名医生检查。但是,这一规定似乎在理论上存在而在实践中不存在,代表团访谈过的被拘留者不知道这一权利。代表团看到一些被拘留者需要医治,例如因为他们被送他们到宪兵队的暴徒殴打,但是他们既没有要求看医生,也没有获得接触医生的机会。

90. 此外,一名关押在Dantokpa警察局的男子说,尽管被殴打,他没有要求看医生;他认为,即使他提出要求,官员也不会做什么。与代表团交谈过的许多被拘留者赞同这一观点。在代表团的医生对这名男子检查以后,代表团建议警察局长,鉴于该名男子很疲惫、痛苦并有被殴打的痕迹,以及左手腕可能骨折,应将其送医。代表团于次日早上进行的一次后续查访证实,他已于7时30分在两名被指控参与殴打的官员护送下被送往医院。

91. 如果某一被剥夺自由者受到警察或宪兵的虐待,当他仍在警察或宪兵手中时,完全可以理解此人可能害怕将此告诉别人。如果此人确实想对虐待进行申诉,医生可能是一种可能的选择,因为与医生协商应该是私下的,如果已经造成外伤,医生最有条件检查和记录这些外伤。从防范的角度来看,如果被剥夺自由者经常由医生私下检查,这可以对任何可能采取虐待行为的官员产生阻吓作用。因此,对于一个被警察或宪兵剥夺自由的人而言,在没有警方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接触医生是一个防范虐待的重要保障措施。

92. 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对警察和宪兵关押的所有被拘留者在抵达后进行系统的体检,并记录每一被拘留者的病历和任何健康欠佳或外伤的体征。此外,小组委员会指出,要求看医生的权利应该受到应有的尊重。小组委员会还建议按照医疗保密的原则进行医疗检查,除病人外,非医疗人员不得在场。医疗检查的结果及任何说明,也必须由检查医生秘密保管,不得透露给那些拘留病人的人。在医生建议转移到诊所或医院治疗的情况下,只需向当局透露关于转诊理由的最低限度的必要信息。

93. 除了对被剥夺自由者进行适当的医疗检查外,对外伤进行适当记录是一项重要保障措施,有助于防范虐待和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对所有被拘留者进行检查和全面记录外伤情况可阻止那些可能采取虐待行为的人。小组委员会建议对被警察和宪兵剥夺自由者进行系统检查的医生记录与医疗检查相关的所有重要信息,包括(a)病史,(b)被检查人叙述的任何暴力行为,(c)体检结果,包括说明任何外伤并指出是否对全身进行了检查,以及(d)医生对前三项之间是否一致的结论。

94. 与被拘留者和警察及宪兵工作人员面谈提出的另一个问题是将被拘留者送往医院可利用的手段。大多数警察局和宪兵队报告说没有车辆将被拘留者送往就近医院。此外,虽然住院治疗可能是免费的,但任何处方药必须由被拘留者付费。在此种情况下,如果被拘留者无法支付药费,则接触医生和医疗保健在实践中就存在问题。小组委员会建议为运送被拘留者,包括运送到医院,提供资源,并为被拘留者的药物和治疗配置资源。

8.投诉过程

95. 代表团与一些被剥夺自由者谈到关于对在押期间的虐待进行投诉的可能性。许多人认为寻求对身体虐待或极其恶劣条件形式的虐待进行投诉毫无意义。

96. 防范虐待的一项基本保障是被拘留者或其代理人有权向负责管理拘留处所的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向拥有复审和补救权力有关当局,就所受待遇特别是受到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提出请求或申诉。

97. 小组委员会已经讨论过接受投诉的各种现有机制(见上文二.B节)。在这方面,小组委员会强调,对警察和宪兵的投诉应由独立于警察或宪兵的机构进行调查和追究。仅有投诉机制是不够的;它们必须是而且必须被看作是独立和公正的,并应保证有效、及时和迅捷。

98. 编制关于投诉警察或宪兵虐待和这些投诉后发生情况的准确资料是公众问责的部分责任。然而,与代表团会晤过的当局表示,发现这类案件的唯一办法是与宪法法院联系,因为无人系统收集关于起诉警察或宪兵涉嫌暴行案件的统计资料。因此,任何当局都无法指出或监测在多大程度上有关虐待的投诉得到追究并导致得出违法的结论和处罚。小组委员会建议汇编并持续保持和细分有关调查、起诉或纪律处分的统计资料,以便能够准确监督涉及指控警察和宪兵虐待案件的诉讼和结果。小组委员会要求随时了解这方面的任何进展情况。

9.监测机构作为防范虐待的一种保障措施

99. 代表团指出,被查访的执法单位通常没有任何监测查访的系统记录,当被要求指出检察官上次查访的日期时,工作人员往往记不起来或记起很早以前的一次查访。

100. 戈多美宪兵队的工作人员报告说,检察官每年有两三次来检查如何处理初始拘留,并向查访的地点提出口头或书面反馈意见。他们还提到军队领导每月进行视察,并指出,一个地方非政府组织“人权联盟”进行过查访。

101. 在波多诺伏Dodji警察局,工作人员最初表示检察官监督他们的工作。然而,据透露,在该高级官员任职的两年中,这样的查访只有一次。那里的员工报告说,没有内部监督查访,也没有非政府组织查访。

102. 科托努中央警察局的工作人员报告说,上次的监督查访是在10个月前进行的,是由内政部和司法部进行的一次联合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登记簿、初始拘留时间、条件和卫生。该警察局尚未接到有关检查的报告,但建议是当场提出的。对波多诺伏中央警察局的最后一次查访是由警方代表团于2007年11月进行的。在Séhoué宪兵队,拘留登记簿表明军队领导在2008年5月8日查访过该宪兵队,其意见是无可报告。然而,正如下面C 11(a)节第117段所指出的,对宪兵本身的物质条件即有必要提出意见和建议。

103. 国防部的代表告知代表团,在理论上,法官和宪法法院的成员可以对宪兵队进行暗访。然而,似乎并未建立由警察/宪兵领导层和检察官办公室分别定期暗查的内部和外部制度。在进行这样的监督查访时,执法设施的记录状态不能为评估拘留的合法性或是否遵守法律时限提供坚实的依据;但是对进入牢房并与被拘留者谈话的任何视察员而言拘留条件是显而易见的。小组委员会建议执法部门建立定期监测初始拘留的内部制度,涵盖拘留的法律方面和物质条件。一旦建立国家防范机制,内部制度应与该机制进行的监测同时运作。

104. 随着国家防范机制的建立,小组委员会希望制定一个独立查访警察和宪兵设施的主动和经常方案,以确保防范虐待的保障措施在实践中良好运作;这种对警察和宪兵的定期查访,包含暗访,应包括与被拘留者的私下访谈以及与工作人员的讨论。

10.被剥夺自由的少年儿童

105. 代表团会见了一些被初次拘留的少年儿童。工作人员告知代表团,儿童可以接受提问,并可以在父母或其他可信赖的成年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发表讲话。在所查访的执法机构中没有专门的儿童拘留设施。工作人员证实,儿童与成人一起关押,但据报这些拘留场所通常不关押妇女,除非有特别安全问题。

106. 在科托努中央警察局,代表团与来自尼日尔的一名不足18岁的少年被拘留者进行了交谈,他无法与警务人员正常沟通。当代表团看到他时,从前一天起他一直与成人关押并在一个拘留所。事实证明从登记簿上不可能核实他被关押了多长时间。他被列为12岁。该少年被拘留者的移动电话被没收,无法与家人联系。他不记得其长兄的电话号码,无法通知他,只是在代表团调解后他才被允许取回其手机,找到了其长兄的电话号码。最后,在警察的监督下,他被允许呼叫其长兄,其长兄安排来中央警察局。代表团获悉,该少年被拘留者后来被释放,第二天交给其长兄监护。

107. 在Séhoué宪兵队,代表团与一名少年被拘留者渐进行了交谈,他是前一天晚上被带到警察局的;他报告说自他被关进牢房后没有得到任何水或食物,并且在整个晚上,直到这天上午早些时候他的手一直被铐在背后。小组委员会看到了对这个通宵带着手铐的少年被拘留者的限制,当时他被锁在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的囚室。如果没有有效的严重安全理由,任何人不得被带手铐羁押。任何此类带手铐或使用其他强制手段的做法都应在相关的登记簿上全面记录,其中包括使用强制手段的安全理由和时间长度。

108. 该少年被拘留者还说,他曾受到一名宪兵威胁,并告诉他,虽然当天晚些时候他将被释放,但他首先将挨打,以给他一个教训。在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特别容易受到伤害。应尽一切努力避免剥夺儿童的自由,并确保初始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适用于所有被剥夺自由者的保障措施应更适用于儿童。

109. 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采取措施,以确保:

除了真正作为最后手段外,儿童不得被初始拘留

儿童与成年人隔离拘留

以易于理解的方式向儿童充分而清楚地说明他们的权利

将有关儿童被拘留的情况立即通知亲属或可信任的人

任何儿童不得在没有可信任的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受到审问

在拘留室不得对任何儿童施加强制措施

11.宪兵和警察设施中的物质条件

110. 代表团看到,由于缺乏卫生设施,一些牢房完全黑暗,很少有淋浴,没有任何一种床上用品,被拘留者缺少食物,物质条件从可以接受到糟糕各不相同。

(a)牢房

111. 戈多美本土大队科托努宪兵队有两个羁押牢房。代表团获悉,正常容量为10人,但根据关押人数的波动情况,每个牢房可关押多达20人。第一个砖瓦牢房为15平方米(3m x 5m x 3m),里面肮脏且很黑暗,因为唯一的人工光源被打碎,带栏杆的窗口(约40cm x 80cm,离牢房地板2.5米)没有光线进入,进入的空气很少。牢房潮湿,可闻到尿味。墙角置有一桶,用于卫生目的,牢房中没有水。第二个砖瓦牢房略大(约20平方米),高墙上的通风口可进入较多自然光。该牢房也很脏,其主要气味是尿味,除了一个卫生桶外,也根本没有家具。这两个牢房的人不得不睡在地板上。在宪兵队关押的妇女被关押在与办公室相隔的一个房间。该房间没有上锁,有自然光和空气进入,并有各种办公家具,但没有为被拘留者准备床或垫被。这间牢房没有厕所设施。

112. 科托努Dantokpa警察局(Commissariat de police de Dantokpa)有两间大牢房(面积为3m x 3.5m,高3.6m),位于开放接待区的两侧。一间牢房从地面到天花板是栏杆,有嵌插门,关押在该牢房的被剥夺自由者暴露在进入警察局的任何公众成员的众目睽睽之下。另一间牢房没有任何窗口,在坚固的门上设有一个小型金属百叶窗。当百叶窗关闭时,牢房内没有任何光线;晚上9时30分牢房内的温度为30摄氏度。除了一个卫生桶外,两个牢房内均没有任何家具。在这里关押的人不得不睡在地板上。代表团访谈过的人抱怨有蚊子和牢房肮脏。

113. 波多诺伏Dodji警察局(Commissariat de police de Dodji)提供的条件是代表团看到的最可以接受的条件。有两个牢房,一个面积为1.9m x 3.4m,高2.8m,另一个面积为2.9m x 3.6m,高2.8m。这两个牢房可自然采光和通风。晚上没有人工光源。坚固的牢门上有一个小型金属活瓣窗口。这些牢房清洁;牢房旁边有一个厕所,白天被拘留者可自由进出。到了晚上,被拘留者被锁在牢房,如果想使用厕所,需呼叫警务人员。12时40分一个牢房的温度为32摄氏度,湿度系素为74。这些牢房没有家具,被拘留者不得不睡在地板上。

114. 在波多诺伏中央警察局(Commissariat Central de Porto Novo),有两个牢房,一个男牢房和一个女牢房。代表团看到被警察关押的一个女人带着一个8个月大的裸体婴儿。牢房宽大,三面为实体墙,第四面是从地板到天花的栏杆,有一个嵌插门。牢房充满了尿液和粪便气味。该女子解释说,牢房中没有卫生桶,而警方表示,他们允许妇女外出使用厕所;但是,她在夜间呼叫没有回应,女婴就在牢房墙角大便。女子没有清洗牢房的工具。牢房中苍蝇乱飞,婴儿身上多处被蚊虫叮咬。上午工作人员来带她到牢房附近的厕所。代表团还察看了第二个牢房(面积5m x 4.4m,高2.7m),其中关有五名男子。该牢房有自来水和一个带卫生间和淋浴的独立区域。牢房内黑暗,气味难闻。

115. 在Zogbodomey宪兵队,有一个前面是铁栏杆的小牢房(面积2m x 2.4m,高2.6m),面朝主办公室/接待室。牢房内没有家具,有两个人被关押在此过夜。值班员报告说,根据人员多少,被拘留者白天可以坐在办公室的板凳上等待被叫去劳动,并可以到牢房外上厕所。否则,他们不得不使用牢房中的卫生桶。值得注意的是,在宪兵队没有供被拘留者或工作人员使用的厕所。另外,也没有自来水供应。女子牢房目前没有作为牢房使用,而是用作储藏室。据说,妇女不在牢房关押,而是允许她们白天坐在建筑物外,晚上睡在加锁的办公室内。

116. 在Bohicon本土宪兵大队,研究大队拘留所由四个单人牢房和两个大型公用牢房构成。还有一个洗浴区,但没有冲水式厕所,因为该建筑物内已有数月停止供应自来水。每个单人牢房的面积为3.8m x 0.8m,高3m,并有带格栅窗口的坚固金属门。没有家具或床铺,瓷砖地板上覆盖着一层很厚的灰尘。人工照明显然已经不起作用。牢房中有一小桶用作厕所。两个公用牢房每个面积3.8m x 3.8m,高3.7m。一面墙完全由一个大的金属网构成,从走廊完全可以见到整个牢房。一个窄小窗口透过一些自然光。据报供电“多变”,被拘留者抱怨牢房内没有电。公用牢房的瓷砖地板上也覆盖着很厚的灰尘。两个卫生间的状况都很糟糕,没有自来水,地板上和厕所内散落着灰尘和垃圾。宪兵称,被拘留者使用这些卫生间,其中也有淋浴,但被拘留者称他们使用旧水瓶小便,然后倒入厕所。

117. 在科托努中央警察局(Commissariat Central de Cotonou),男子牢房宽大(9.6mx9.83m),室内有恶臭且光线暗淡,有一个单管日光灯。在20时室内的温度为30.5摄氏度,湿度系数为70,热指数为37摄氏度。牢房背后的矮墙后面有单人厕所和淋浴。女子牢房较小(5.5mx9.83m),室内黑暗,有尿液气味。有一个可用的淋浴间,被拘留者可从中取水,窗户靠近牢房门口。唯一可用的厕所已被垃圾堵死一段时间,牢房的部分地板被包括老鱼刺在内的成堆垃圾覆盖。温度为29.7摄氏度,湿度系数为53。被拘留者抱怨有蚊子,缺乏卫生,并因铁皮屋顶外露,牢房内温度很高。

118. 在Séhoué宪兵大队,单人牢房黑暗,极度潮湿,散发出强烈的尿液气味。牢房的墙壁发黑,潮湿、布满灰尘和霉菌,地板很脏,没有家具或床上用品。牢房的面积为4.15mx1.94m,高2.7米,有一个狭窄的网格窗户,面向相邻的街道。原来的大窗户已用砖砌上,这意味着进入牢房的自然光很少。牢房内没有电。牢房前的一口小水井用于取水。被拘留者无法获得水,因为没有自来水,厕所不能使用。

119. 在Ouando县警察局,两个牢房都很脏(一个面积为3.2mx2.2m,另一个为3 m×1.75 m)。牢房旁边有厕所和淋浴,淋浴比较干净,而厕所却很脏。被拘留者获得水的唯一途径是请求到牢房外面使用厕所的水龙头。

(b)食物

120. 代表团会见了国防部和内务部的代表,他们解释说,目前向被拘留者分发食物没有任何预算经费。他们承认,被剥夺自由者依靠其家人和朋友获取食物,这得到了警察和宪兵的证实。

121. 据报告,如果没有家人或朋友,警察和宪兵将向被拘留者提供食物。然而,实际上代表团听说被拘留者在警察局和宪兵队停留的整个期间往往得不到任何食物。例如,在Dodji警察局的一名被拘留者说,他吃的最后一顿饭是在前一天上午,并解释说,被拘留者不可能有食物,除非他们订餐并付款,或除非他们的家庭送来食物。警方答应通知他的家人,但他没有直系亲属,而一个朋友的唯一电话号码无法接通。他说,他没有钱买食物。

122. 在波多诺伏中央警察局被警方关押的女子表示,她在羁押前一天早上吃了一些米饭,与她一起在牢房的婴儿在同一时间吃了一些粥。婴儿是母乳喂养。在警方拘押期间,她不能买粥,她就用水喂婴儿。她没有钱,希望从家里得到钱购买食物。当代表团离开时,该女子的兄弟已赶到来帮助她。

123. 在Séhoué宪兵队的男性少年被拘留者说,自从他前一天晚上到宪兵队后没有向他提供任何食物或水。

124. 许多被拘留者还谈到了在初始关押期间与获得食物有关的腐败问题。由此不难看出虐待的范围:代表团看到有人交钱给警察局,例如在Dantokpa警察局,且这一过程没有记录。

125. 当局通过2008年11月7日的信件通知小组委员会说,“除了在拘留地点所表现的现有团结精神以及据此被拘留者之间共享家庭成员带来的食品以外,预计将在现有资源范围内,向这些地点提供零用现金箱,以弥补这一不足。”小组委员会要求提供更多资料,说明当局在剥夺自由地点提供零用现金箱的建议。在这方面,小组委员会建议编制特定预算为初始被拘留者提供食品,以确保有关的人获得食物。如果家庭能够为其被关押的亲属提供食物,也必须严格监督这一过程,防止滥用,并及时在登记簿上正式记录。

(c)水和卫生设施

126. 关于提供饮用水和卫生用水问题,代表团看到牢房中没有水龙头,如果有的话,获得水也是零星的,并有赖于执法人员。科托努中央警察局两个牢房中的淋浴向被拘留者供水,但他们必须有盛水瓶。在Dantokpa警察局,一名被拘留者说,他到达时牢房中已经有水。同时在波多诺伏Dodji警察局,一名被拘留者说,他并没有要水,因为他不敢问。当局通过2008年11月7日的信件通知小组委员会说,已经向警察局提供饮用水供被拘留者使用。他们还报告说,正在采取其他措施,以确保被拘留者无需离开其牢房便能更好地获得水。小组委员会建议,每天系统地向被拘留者免费提供至少两公升饮用水,无需被拘留者实际提出要求。必须向被剥夺自由者提供正常使用厕所和浴室的机会。拘留区和牢房应由工作人员经常打扫和擦洗。厕所必须畅通并彻底打扫干净。

127. 此外,特别是关于Bohicon宪兵队,当务之急是立即采取措施为在宪兵队工作的职员和被拘留者恢复供水。在没有自来水供应的情况下,应安装一个具有500公升最低容量的升高水箱并由一辆水罐车定期注满。

128. 被查访的机构没有一个允许被拘留者进行户外活动。少数机构中的被拘留者可以离开牢房的唯一机会是他们可以去厕所或使用淋浴。否则被拘留者在整个拘留期间将留在牢房。小组委员会建议,被警方拘留超过24小时的人,应尽可能每天有室外活动时间。

129. 小组委员会认识到,在贝宁初始拘留时间一般在96小时以内。小组委员会认为,无论初始拘留时间多长,必须满足所有被拘留者的最低健康和卫生条件。小组委员会建议,对执法人员初始拘留的任何人必须提供干净的拘留地点,至少包括睡眠垫子,有卫生设施,有食品和饮用水,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牢房应有天然和人工采光及通风。

12.警察和宪兵拘留期间的医疗保健

130. 在所查访的警察局或宪兵队没有卫生保健人员。在科托努中央警察局,工作人员报告说,尽管到医院急诊是免费,但药品不免费,因此需要药品预算。从理论上讲,在收到看医生的申请后,主管官员通知申请单位的主任,他又告知检察官,由检察官负责授权将被拘留者转移到医疗机构。在实践中,虽然代表团会见的一些被拘留者曾申请医疗,但所有申请均遭到主管人员拒绝。此外,尽管官员解释说,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周末联系检察官,但他们也强调,司法部与卫生部之间严重缺乏合作。

131. 不提供适当的医疗保健本身就构成虐待。举例而言,代表团建议科托努中央警察局局长将两名病人转移到医院进行评估。到翌日傍晚,代表团返回警察局,没有一个病人被送往医院。在Dantokpa警察局,工作人员报告说,如果某一被拘留者生病,他/她可能被送到附近的诊所或5公里以外的医院。在对一名被拘留者进行医疗检查后,代表团建议该工作人员将被拘留者转移到医院或诊所。这一建议遭到拒绝,理由是没有足够的工作人员进行转移,被拘留者的妻子将带来药品。经过代表团反复要求,第二天被拘留者被送到医院。小组委员会回顾《宪法》第18条保证获得医生诊疗,并建议将所有要求治疗或明显需要紧急医疗关注的被拘留者毫不拖延地转移到医院或诊所,尤其是当警察和宪兵设施中具有必要医疗资格评估被剥夺自由者保健需求的工作人员不在场时。内政部(对警察)和国防部(对宪兵)以及卫生部之间应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向被拘留者提供免费急诊和药品,以及在抵达时的健康检查。如果做不到此点,则应在相关部委内为被拘留者的医疗保健编列预算。

13.使用强制手段

132. 一名女性被拘留者和一名男性少年被拘留者谈到在他们的牢房中带(包括通宵带)铁镣和手铐的情况。小组委员会认为,对被剥夺自由者使用强制手段应十分谨慎,并应系统地记录,指出决定使用强制手段的官员,导致这一决定的具体安全理由,以及此人被强制多长时间。被执法人员剥夺自由的人在拘留室时不应对他们采用强制手段。

14.对虐待的指控和确证的结果

133. 一般而言,代表团听到指控警察或宪兵对被剥夺自由者进行身体虐待的情况很少。但是,2008年5月26日在向贝宁当局提交初步意见时指出了以下两个案件:在Dantokpa(科托努)警察局和在Bohicon本土宪兵队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

134. 在Dantokpa警察局(科托努)有两起单独的身体虐待个案。举例而言,代表团在2008年5月20日21时以及在第二天上午再次注意到对身体虐待的第一项指控。被拘留者告诉代表团,他在星期一/星期二夜间因被怀疑破门入室而被捕后被带到警察局;他拒绝承认任何罪行。他报告说,星期二清晨他在警察院内被打。有四名警察在场;他被一名警察用“棍鞭”殴打,被另一名用细棍殴打。他向代表团详细说明了用硬皮制成的一端带有皮条的棍棒,他称之为“棍鞭”。

135. 该男子右手腕、左肘和前臂下侧以及腿上有明显伤痕,其中一些还在流血。代表团的医疗专家检查了该男子,认为他身体的许多部位明显出现病变似乎已有一、两天时间。病变与曾经遭受一个像棍棒或“棍鞭”状的细长器械殴打完全吻合。

136. 该男子讲述的两个用于虐待的器械完全符合代表团在警察局看到的两件物品。代表团看到,一名值班员背着一个细棍,他说这是他的个人物品。就在位于牢房外的接待处地板上代表团还发现了“棍鞭”。最初,警察局的工作人员试图将“棍鞭”的存在解释为在一个刑事案件中查获的犯罪证据;这种难以令人信服的解释不符合高级官员对警方记录、标记和储存物品作为证据的程序――经代表团核实适用于警察局现有其他证据项目的程序――的叙述。

137. 小组委员会建议,未经高级官员明确许可和未仔细记录细节,包括理由,在警察局不允许有不属于发给执法人员的标准装备的任何物品。小组委员会还建议,作为证据查获的一切物品,在执法处所收到后应立即以安全的方式列表、标记和储存。

138. 代表团向Edouard Babatoundji Konfo警长建议,“棍鞭”应安全存放。第二天上午,当整个代表团返回时,在警察局接待区再次看到了“棍鞭”。代表团的两名成员目睹了站在接待区的一名私人保安人员将“棍鞭”放入他的大裤兜内,并从警察局将其拿走。当代表团向警长报告此事时,他没有发表评论。他解释说,该男子是为一个私人保安公司工作,该公司过去曾向附近的市场提供安保。

139. 代表团第一次查访和随后查访时的两名当值警员拒绝向代表团透露他们的姓名。这种拒绝是当着警长的面做出的,没有收回。这两名警员被指控严重虐待;一名在执勤时持有武器,自称是他的私人财产,这种武器与代表团观察到的外伤惊人地一致。另一名坐在“棍鞭”所在的办公桌上。

140. 从防范的角度来看,重要的是如果执法人员虐待被其拘留的人,不能看到有罪不罚的现象。为了减少有罪不罚现象,小组委员会建议所有执法人员在执勤时必须佩带明显的身份标识,如姓名胸牌或其他识别标志。

141. 对虐待的第二项指控与Bohicon警察局拘押的两个人有关。2008年5月19日,据说四个低等宪兵进入牢房并开始用警棍和一个约50厘米长、10厘米宽的扁木棒(“parmatoire”)殴打一名被拘留者。代表团在查访期间正好在Bohicon警察局的牢房外面看到了一个与所述木棒相似的木棍。被拘留者还报告说,他被按倒在牢房地板上,一个宪兵握着他的双腿,另一个用警棍打他的脚底。他的手掌被向上按住,手掌被棍棒打了几下。他还告诉代表团,他被迫面向墙壁双臂举过头顶站立,然后用木棍击打臀部。对被拘留者的医疗检查表明伤口与他描述的挨打相吻合。第二名被拘留者报告背部和肩膀受到警棍殴打,而且这些地方有青肿。代表团的医疗检查结论是,所观察到的青紫与一个圆柱形物体(如警棍)造成的钝性外伤完全一致。

142. 在2008年5月26日提交当局的初步意见中,代表团要求当局对被剥夺自由者在Dantokpa警察局和Bohicon宪兵队受到的待遇启动调查。小组委员会随后致函当局,要求他们提供资料,说明为落实这一要求所采取的行动和调查的结果。

143. 当局在2008年11月7日的一封信中作了回应,提供了如下初步信息:“立即要求主管部门调查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不仅在上述地点,而且在全国许多其他地点进行调查。这些调查表明,由于严重缺乏空间、警察局缺乏财政资源和某些地点工作人员数量少,抵消了贝宁当局为更人道地对待被剥夺自由者所做的努力。然而,已经为成立一个委员会采取一些措施,该委员会将审查这些不同的问题,并提出解决这些紧迫问题的适当办法。”小组委员会要求澄清哪些部门进行了调查,并确认他们独立于被调查的警察局和宪兵队。当局的回复提到,缺乏预算和人员等物质制约抵消了其努力。小组委员会重申,缺乏资源永远不能成为虐待的理由。就物质条件而言,小组委员会注意到成立一个委员会是一个积极发展,并希望了解其工作结果。最后,它重申其关切,并建议对Dantokpa警察局和Bohicon宪兵队工作人员对待被拘留者的情况进行独立调查。

144. 代表团列举的这些涉及酷刑指控的例子和其他确证的调查结果表明,对于解决警察和宪兵实施酷刑或其他虐待风险的问题决不能自满。需要对警察和宪兵逮捕与调查的初始阶段提高警惕。从防范角度看,重要的是要认识在逮捕过程中发生酷刑和其他形式虐待的风险,并确保通过认识到这将会受到严肃处理来防范这种虐待。小组委员会认为成立一个独立的警察和宪兵投诉机构是加强向执法人员传达这种信息的关键机会,即实施虐待的人将不会逍遥法外。

145. 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提醒所有各级警察和宪兵人员,禁止对其拘留的人实施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小组委员会还建议,调查方法培训应强调必须尊重人权,包括嫌疑人或被告人保持沉默的权利,并要求对待嫌疑人应重证据。小组委员会认为,根据国家依照《禁止酷刑公约》第12条和第16条承担的义务,即使没有正式投诉,这些机构无论何时从任何来源收到可信的信息,证明可能发生被剥夺自由者受到虐待的情况,都有法律义务进行调查。

B.在监狱中的处境

1.人满为患和减少战略

146. 代表团查访了贝宁九个监狱中的三个。对Akpro-Missérété民事监狱的查访是重点查访,而对科托努民事监狱和阿波美民事监狱的查访是全面查访。

147. 小组委员会注意到,在贝宁监狱中关押的人占贝宁人口(约790万)的比例为10万分之77,而监狱可提供的正式容量约为2675位。官方数据证实,除Akpro-Missérété新监狱仍在接纳囚犯外,贝宁监狱严重人满为患,导致某些监区极端拥挤。从防范虐待的角度来看,这引起严重关切,因为物质条件、制度和服务的压力随拥挤率增加;此外,拥挤加剧了拘禁环境中的紧张局势,对囚犯之间的关系和囚犯与工作人员的关系造成不利影响。

148. 在查访科托努监狱时,主任报告共有2257名犯人,其中约有180人被判刑,而大多数是被控告者。绝大多数囚犯为男性,有一小群男性青少年被拘留者;有118名妇女,其中7名为女性青少年被拘留者;有16名死刑犯;还有10名婴儿或幼儿(从10个月至24月大的孩子)与他们的母亲在监狱中生活,未列入官方统计数字,也没有预算拨款。据报道,该监狱是为容纳400名囚犯而修建,后来有了扩展。科托努监狱主任证实,验证监狱的容量没有标准。

149. 在阿波美监狱,查访时报告的人数为1105名囚犯。有1035名男性囚犯,其中22人是男性青少年被拘留者,被关押在一个独立单元;所有女囚犯被关押在一个单独的女性单元的两个部分,其中有四名女性青少年被拘留者,另有10名婴儿和幼儿,年龄从30天至4岁不等。据报该监狱建于1950年,可容纳200名囚犯,有10座建筑,设计每座建筑容纳20名囚犯。据现任主任称,从来没有遵守这一入住率。因此监狱的内院非常拥挤,被拘留者在他们睡觉的建筑物外几乎没有活动空间。

150. 小组委员会注意到,当局打算将所有被判刑的囚犯转移到2007年11月在Akpro-Missérété落成的新监狱,使其余八个监狱仅用于关押还押囚犯。代表团还听取了按Akpro-Missérété监狱模型修建更多新监狱的计划。在这方面,阿波美监狱主任提到已经确定一处修建一所容纳1000人的新监狱的地点。然而,修建监狱本身不是,也不应被视为解决目前人满为患的唯一办法。

151. 司法部的代表告知代表团,为解决人满为患问题采取了一些措施,包括讨论拘留替代措施,特别是对青少年被拘留者;采用每年总统赦免方式;引进重返社会活动,以减少屡犯人数;以及起草一项社区工作法案,作为拘留替代办法。小组委员会鼓励贝宁在这方面做出努力,并注意到《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预防性拘留应是一项特殊措施。

152. 小组委员会注意到,没有提供关于可否采用取保候审作为还押替代办法的资料。尽管法院可以批准取保候审,但在实践中实现取保候审可能仍然有财务障碍。监狱中的一些被拘留者抱怨法官确定的取保候审金额太高。这可能是拘留的还押人数增多的一个因素。小组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在确定取保候审时是否考虑以及如何考虑个人的财务状况,2007年批准取保候审的人数,以及尽管获得取保候审,但由于无力支付金额而不能获得释放的人数。小组委员会请当局确保遵守这一原则,即取保候审应是规则,还押拘留应是例外,并考虑为进行审判引进法律时限。

153. 小组委员会建议主管部门采取协调一致的战略,通过一系列综合措施减少监狱人口,包括:

(a)对各机构刑事诉讼的瓶颈进行彻底审查,以确定资源差距和延误的结构性原因;

(b)增加法院与监狱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以尽量减少传递判决和命令特别是释放命令方面的延误,确保一旦法院发出命令即立刻放人。

(c)根据1989年7月10日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判决的第69-23号命令,对儿童采用非监禁措施;

(d)通过采用其他措施(如警告)或与个人财力相称的罚款,对被控犯有轻微罪行的人不予拘押;

(e)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带或不带保释)和《刑事诉讼法》第358条,通过利用有条件释放(liberté provisoire)减少还押人数;

(f)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理案件的法定时限;

(g)释放所有拘押时间已超过对所控罪行应判处的最高监禁刑期的还押犯人;

(h)通过实行社区处罚、赔偿和恢复原状减少被判刑人口;

(i)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4条加大使用假释计划;

(j)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0条(符合风险评估标准的被判刑囚犯的假释)加大使用特许释放/假释(liberté conditionelle);

(k)对所有死刑减刑,以便有可能审查和最终释放。

(a)还押犯人

154.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0条,贝宁的还押犯人可在已判刑的囚犯正在服刑的监狱中关押。然而,他们应与被判刑的囚犯隔离关押,如有可能,应在单人牢房中关押。第73-293号法令第15条也对刑事被告/被控告人(prévenus/inculpés)与被判刑的犯人隔离作了规定。正如下文将要详细谈到的,在代表团全面查访的两所监狱中没有进行这种隔离。

155. 当局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所有囚犯中有81%在羁押候审。根据在科托努监狱查访时监狱当局提供给代表团的统计数据,在监狱总人口中仅有8.75%已被判刑。在阿波美监狱,超过80%的成年犯人尚未被判刑。代表团注意到,没有保存关于青少年被拘留者的详细统计资料,因此当局无法知道他们中有多少人已被判刑或还押候审。

156. 代表团会见的犯人说已被还押多年。在阿波美监狱,审查记录表明,大量还押犯人在监狱里待了多年。根据所检查的登记簿,查访时在押的一名被拘留者自1993年10月22日以来一直在监狱羁押候审。代表团随机挑选了两名在监狱羁押超过3年的还押犯。一名报告说(并记录到)在监狱中关押了4年1个月,另一名报告说,他曾在阿波美监狱关押七年;他说,他有四年没参加聆讯。代表团要求监狱主管文件的人员在档案中找出囚犯的案件,但他们无法找到其任何痕迹。

157. 阿波美监狱的一些还押犯人报告说,他们被要求签署一份请求释放的文件,而不是被移送法庭申请延长;该文件被送到法庭并被退回,上面有“拒绝”的批示。据小组委员会所知,法律中没有关于延长还押拘留须通过书面处理的规定。小组委员会要求当局确认,所述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是否继续剥夺自由的裁决出庭是防范虐待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小组委员会建议,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应将囚犯移送法院。

158. 审前长时间羁押会造成监狱人满为患,加剧现有关于条件和被拘留者与工作人员之间关系的问题,也增加法院的负担。从防范虐待的角度来看,这会引起人们对已经显示紧张迹象的系统严重关注。

159. 代表团接到报告称,许多还押犯人关押的时间远远超过了如果他们被控告的罪名成立可能被判处的最高监禁刑期。这种状况与法治不符。显然值得商榷的是,应被推定无罪的还押犯人的处境不应该比被判处还押犯人被控罪行的犯人更糟:被判刑的囚犯有资格通过司法程序酌情考虑释放。关押还押犯人超过他们被控罪刑可被判处的最高刑期没有任何理由。小组委员会获悉过去的创新试点方案是要查明这种处境的所有在押囚犯,以安排立即释放他们。

160. 小组委员会建议,建立一个定期审查贝宁囚犯还押时间的永久制度,以释放在押时间已超过被控罪行可被判处的最高刑期的所有人。

161. 在这方面,由于缺乏明确和全面的登记簿,难以肯定地确定任何被拘留者已被羁押的时间。失去囚犯的痕迹和缺乏关于他们刑法地位的资料似乎是还押逾期的一个常见的原因。

(b)登记簿

162. 如上所述,监狱当局面临的一个主要挑战是保存准确和适当的登记簿。《刑事诉讼法》第575条规定,每个监狱应保持一个监狱登记簿,应记录每个被拘留者的逮捕令、判决和释放日期。此外,第73-293号法令规定了监狱登记员应保存的一长串登记清单,而现实情况却大不相同。

163. 在科托努监狱,除上述一些纸张登记簿外,还向代表团展示了计算机系统,除到达和离开监狱的时间外,其中记录了每个被拘留者的所有主要事件,而且该系统很全面。计算机系统可使代表团按姓名搜索,代表团能够与纸张登记簿中的信息进行交叉检查。小组委员会欢迎科托努监狱建立电脑数据库,使诉讼档案保管员(greffe)能够看到每个被拘留者在监狱已关押多长时间(见下文)。然而,科托努监狱是唯一拥有这种系统的监狱,尽管是以基本Excel格式。小组委员会建议向贝宁所有监狱提供至少一台计算机,建立一个能够使主管部门跟踪每一被拘留者的国家标准数据库,并向法院以及中央部级单位推广这一软件。所有用户应接受适当的培训。每当达到法定期限时,电脑数据系统能够发出信号;这是防止长时间审前羁押的一个潜在的重要手段。

164. 在阿波美监狱,仍然只以纸张形式保存记录,代表团发现了许多差错和不一致之处。一些涉及某些时段的登记簿完全丢失,而另一些则没有更新。代表团审查了2004年和2005年的登记簿,并注意到,虽然一些被指控小偷的被拘留者自那时以来仍在等候审判,但另一些最近犯有更严重罪行的人却已被判刑和释放。

165. 科托努和阿波美监狱的登记员强调的一个问题是,信息,包括发布命令,往往不是由法院发送:例如,一个案件可能会被移送到内阁,但如果信息从来没有到达监狱,无论用于何种目的,被拘留者的档案已丢失。由于被拘留者只有一份拘押令(mandat de dépôt)副本,往往很难跟踪案件已经达到哪一程序阶段。阿波美监狱缺乏电话使其更难收到法院的信息。代表团获悉,最近司法部要求阿波美监狱登记员提供一份有资格获得特许释放(liberté conditionelle)的已判刑犯人名单。鉴于以上强调的问题,这份名单几乎不可能详尽。

166. 作为对犯人和监狱工作人员的一项基本保障措施,小组委员会建议登记簿应采用标准格式(宪兵队的情况似乎如此)。至少应包括并每日更新以下基本信息:每个被拘留者到达监狱的准确日期和时间;他们被剥夺自由的合法理由和下令拘留的机构;任何命令或请求的就诊;任何离开(如参加法庭聆讯)和返回拘留地点的日期和时间;转移到其他拘留地点或释放的日期和时间,进行这种转移或释放的机构;以及关于被拘留者身份的信息,其中包括被拘留者的签名和负责转移或释放的人的签名。监狱应当记录在监狱发生的任何事件和采取的行动,包括使用强制措施或其他限制措施;还应该有一个包括孤立或隔离在内的所有纪律处分程序及惩罚登记簿。此外,监狱应妥善保管一份囚犯个人财产清单,并确保在每个被拘留者抵达时向其提供一份收据。

2.监狱管理

167. 代表团看到,在查访的三个监狱,有一种大多数囚犯白天在监狱内专用区自由活动的制度,其中多数只在晚上才被锁在监舍建筑物内非常狭小的睡眠空间。大部分犯人到庭院办理日常生活事务。后者是监狱生活的一个积极的特点。

168. 代表团注意到,在监狱内建立了一种自我管理制度。在监狱外围和在进入监狱内核地区前紧接外墙的内部区域,由宪兵提供一些周边的安全措施。在核心区,有一个监狱内监狱。在内监狱中,生活由囚犯等级制度主宰;据观察,监狱工作人员似乎对进入这一区域感到犹豫。

169. 囚犯自我管理在原则可能是积极的,带来的好处是可以培育公共和个人责任意识以及为利用狱中的时间发挥积极作用提供一个焦点。然而,如果没有监狱当局的监督,自我管理容易沦为丛林法则,最强者(或最富有者)随意向最弱者挥舞权力。代表团注意到,司法部本身承认,在这些参与自我管理的被拘留者中有一种滥用权力的倾向。

170. 在科托努监狱,主任对该制度作了如下说明:每个建设物有一个楼长(chef bâtiment),由一名管理员在上锁时核对名册,由囚犯社区“长老”组成的一个委员会处理每个建筑物内的任何问题。每个建筑还有一个“所长”(处理厕所问题)和“淋浴长”(分发淋浴票)。有一个积钱箱,每个囚犯投入一定的资金,以便为贫困案件或外面没有人的囚犯提供经费。所有被拘留者的头领是“总院长”(chef cour général),回答典狱长和主任的问题。主任将其称为一个好制度,监狱管理层不用介入。主任还解释说,他根据其他被拘留者的建议任命这些被拘留者担任这些不同角色。获得任命的被拘留者穿着鲜明的绿色工作服,并发挥许多不同的功能,包括协助登记员和护士,并负责牢房内的卫生。

171. 在科托努和阿波美监狱,代表团看到的证据是,自我管理系统产生巨大的不平等和对人权的侵犯。该问题触及监狱生活中的几乎所有领域,影响到谁有睡觉房间、食物和水;谁遭受更多的自由限制或惩罚;谁为谁工作和谁牺牲别人而获取最大利益。许多囚犯报告说,他们不得不付款,以便接受来自外部的探访,被拘留者声称,那些不能付款的新来者(见下文)不得不做家务(如清洗建筑物和厕所等劳役)直到他们能够筹到款为止。代表团看到面对这种不平等有某种程度的敬重或顺从,尽管一些囚犯确实表达了强烈的不公平感。

172. 然而,代表团被迫得出的结论是,各级监狱工作人员参与了监狱生活组织流程的不公平运作。例如,代表团看到工作人员将探视者的现金放入他们的口袋,没有意图登记钱款。许多被单独访谈的犯人报告说,新来者得到一个睡眠地方的现行价格是5000非洲法郎(阿波美监狱女子牢房一个地方2000非洲法郎)。此外,阿波美监狱的被拘留者说,他们不得不支付额外费用才能在外面睡眠,或留在外面直至最后上锁或被分配到一个特定的建筑物。代表团感到这是一个更广泛的系统的一部分,其中工作人员以及囚犯层级的领导成员从监狱生活的日常交易中获益。

173. 科托努监狱主任告知代表团,为了制止敲诈勒索,监狱当局在内院摆设了两个礼品箱供探视者使用,使他们(如果愿意)能够捐款,使被拘留者为探视提供便利。礼物随后在被拘留者的警卫之间分配。尽管做出了这种努力,司法部代表告知代表团,腐败仍然普遍存在,而且收到了来自家庭成员的投诉,他们被迫付款才能在探视时间见到被拘留者。

174. Akpro-Missérété监狱目前的情况似乎问题较少。代表团听说,诸如睡眠地点或接受探视等基本需求没有金钱交换。不过,这可能是由于目前入住率较低。随着从其他监狱转来越来越多的被拘留者和监狱填满,自我管理系统被滥用的相同情况可能重现,除非监狱当局及早采取果断行动。

175. 小组委员会建议,监狱管理部门认真监督自我管理制度,防止滥用和/或腐败。当局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他们对监狱进行有效和充分的控制。在任何情况下,囚犯不得负责确定和实施对同室囚犯的纪律处分。

3.入监医疗检查作为防范虐待的一项保障措施

176. 对从警察和宪兵关押地点转移到监狱的人进行检查,对防范警察或宪兵虐待至关重要。进入监狱的切入点是发现任何外伤和评估是否虐待可能已经发生的关键时刻。因此,代表团重视入监医疗检查的做法和可能存在警察虐待案件的报告程序。在这方面,代表团注意到司法部断言,所有被拘留者在抵达时均由监狱卫生保健人员检查,一如第73-293号法令第62条规定的那样。

177. 在科托努监狱,首席医疗​​官谈到有关抵达监狱时检查外伤的情况。代表团审查了医疗检查记录,这些记录虽然非常简要,但包括了所有必要的基本信息。同在押人员的交谈证实,他们被送往保健专业人员检查,尽管这可能不是在他们抵达后的几个小时甚至几天。

178. 通过与阿波美监狱的囚犯交谈,代表团得出结论认为,尽管有一个护士在医务室值班,但接触医生实际上存在问题。抵达监狱时没有健康检查,许多交谈过的囚犯表示,抵达时他们没有机会看医生。Akpro-Missérété监狱的被拘留者也是这种情况。小组委员会建议,按照科托努监狱建立的基本制度,所有被拘留者进入监狱时应接受健康检查。

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对所有新接纳的囚犯进行系统的医疗检查,随后囚犯请求看护士或医生(或卫生工作人员)的权利应得到适当的尊重。小组委员会还建议根据医疗保密原则进行体检和保存医疗记录;病人以外的非医疗人员不得在场。

小组委员会建议进入监狱后的医疗检查应包括一次彻底检查,足以发现任何外伤和发现以前存在的任何医学症状可能需要新的或持续治疗。小组委员会还建议对标准医疗报告作出修订,以鼓励全面记录任何外伤。体检表应包括:(a)病史,(b)被检查者叙述的任何暴力行为,(c)体检结果,包括描述任何外伤并说明是否对全身进行了检查,和(d)医生对前三项之间是否一致的结论。

此外,小组委员会建议适当考虑到医疗保密并经个人同意,制定一种程序,由医生或其他卫生工作人员记录所有暴力/涉嫌虐待的案件,直接向司法和人权部报告。

4.物质条件

(a)监舍

179. 在科托努和阿波美监狱,人满为患再加上建筑物极度年久失修导致拘留条件极差,一如这些机构的负责官员所承认的那样。此外,理论上的男女隔离在实践中并没有做到,因为妇女严重依靠男性囚犯获取某些服务。此外,代表团注意到,尽管男性青少年被拘留者按照法律的规定已经与成年人隔离,但女性青少年被拘留者与成年女性被拘留者关押在一起。

180. 在囚犯被连续关押十二个小时(缺乏日光的时间)的情况下,夜晚监舍的条件特别恶劣。代表团在2008年5月23日晚上查访阿波美监狱时亲眼看到,被拘留者不得不在与至少两名其他囚犯有身体持续接触的情况下睡眠。过分拥挤导致一些被拘留者不能躺下睡觉,必须在锁闭的情况下站立或打坐十二个小时。代表团测量了住有大约100名犯人的监舍的温度,在23时30分为36摄氏度,湿度系数为72。这相当于51至54摄氏度的热指数。这种温度产生极端热应激。被拘留者不得不使用没有盖子的塑料桶,因为夜间在锁定的牢房中没有厕所设施。空气闷热,潮湿,并且人体汗液散发出恶臭。

181. 代表团还看到,约有150名男性囚犯在阿波美监狱庭院锁定的建筑物外睡觉,据说这是囚犯付费后得到的一种特权。

182. 在阿波美监狱男性青少年被拘留者监舍,一名少年被拘留者睡在监舍院子的遮雨篷下,而另外21人睡在一个房间(大小为3.48m x 4.74m,天花板高4.74 m)。房间没有窗户,关上门不通风;有一个吊扇搅动房间内的空气。少年被拘留者证实,他们在18时被关在室内过夜。有些少年被拘留者睡在房间里的六个长凳上,但大多数睡在地板上。房间里唯一的其他家具是一台由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提供的小电视机。

183. 即使物质设施很差,但可以通过其利用方式减少对犯人的影响。例如,在青少年被拘留者监舍的院子里睡觉显然被视为一种特权,尽管有潜在的蚊子问题。院子里有空间供所有青少年被拘留者睡觉,但没有采用这种可选方案。

184. 阿波美监狱的女监区显得非常狭窄,被拘留者夜间被关在两栋建筑物内,一个为4m x 4m,有32名妇女,另一个为7m x 4m,有33名妇女。所有妇女都睡在地面的垫子上,每个妇女与另外3、4个妇女共用一个垫子。女监区还有一个带顶的露台,妇女用于烹饪和储存食物。鉴于建筑物内闷热和狭窄,监狱当局应考虑让更多囚犯在建筑物外睡觉,如一些男子和男性青少年被拘留者在他们的监舍区所做的那样。

185. 在科托努监狱,女监区与男监区隔离,进入女监区要经过一个封闭的金属门。门口由一个身穿绿色制服的男性囚犯把守。实际上,代表团多次看到,男性被拘留者警卫和其他男子(包括大队长)多次在没有预先通知的情况下进入女子监舍。有四个建筑物供被拘留者睡觉,但大约有60名妇女,包括婴幼儿和所有女性青少年被拘留者因缺乏空间在外面露宿。一些被拘留者报告说,由于人满为患,在四个建筑物中没有任何地方可购买。外面的条件极其恶劣和不卫生,对带有婴儿的妇女或孕妇尤其如此。

186. 在查访的监狱中,由于女性青少年被拘留者与成年妇女住在一起,女子监舍的情况更加复杂,一些婴儿和直到4岁的儿童仍与他们的母亲在监狱中生活。对女囚犯之间的差异不作规定有违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8条。

187. 在科托努监狱,一些男性囚犯的监舍条件好于其他囚犯。一个建筑物取名“轮转”,反映出向其提供的捐款来源,其中的囚犯享有特权。主任提到,那里有一些社会地位高的囚犯,其中包括两名大使。在“轮转”监舍的囚犯能够戴安全手链离开监狱。登记员不愿意与代表团讨论他如何将新来的被拘留者分配到不同的狱舍。科托努监狱的一些狱舍极为拥挤,囚犯描述的睡眠条件类似于代表团在阿波美监狱看到的条件(见上文)。

188. 在科托努监狱男性青少年被拘留者监舍,约60被拘留者(12岁至18岁)共用一间牢房和15张双层床。因此,一半被拘留者在地板上睡觉。男性青少年被拘留者声称隔离几乎不存在:例如,成年男性被拘留者到未成年人监舍使用厕所。

189. 由于囚犯人数少,Akpro- Missérété监狱的情况比阿波美或科托努监狱的情况好得多。然而,主任告诉代表团,该监狱尚未收到任何床或床垫,因此囚犯直接睡在地板的垫子上。

190. 小组委员会建议改善贝宁所有监狱的物质条件,以便:

根据第73-293号法令第59条,为所有被拘留者提供一个如厕和睡眠的地方

监舍中获得自然光和通风

在监舍建筑物内安装一个呼叫系统,用于在必要的情况下呼叫工作人员

安装一系列符合卫生和健康标准的户外设施(确保获得水、卫生设施、淋浴、洗衣和适当的垃圾处理设施)

191. 一般而言,小组委员会建议紧急审查监狱的物质条件,包括现有空间的使用和装修及翻新方案。

192. 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确保措施永久到位,以减少拥挤并减轻人满为患的影响。这些措施应包括根据不歧视的原则,确保所有被拘留者有平等机会获得上述所有服务,无论他们的个人资源如何。

193. 最后,当局应确保成年被拘留者与青少年被拘留者有效隔离,包括成年女性被拘留者与没有亲属关系的女性青少年被拘留者隔离。

(b)食物

194. 根据报告​​,对每个犯人每日提供食物的人均预算补贴为290非洲法郎。在与部级官员会晤时,已证实在司法部有一个通过中央预算拨款的食物拨款。被查访的监狱工作人员证实,食物预算并非由监狱自己管理。但是,实际人均拨款没有得到正式确认,小组委员会在最后的会谈中以及在查访后要求提供这一资料。通过2008年11月7日的信函,当局通知小组委员会说,每个被拘留者的膳食费用为250至350非洲法郎不等,而向被拘留者提供食物的年度预算估计为500.000.000非洲法郎。已经采取措施增加这一预算,每天向被拘留者提供两顿热饭。在这方面,根据大约为6000名被拘留者的官方监狱人口数据,每个被拘留者每天的费用为230非洲法郎。小组委员会要求当局提供更准确的资料,说明每日膳食经费的人均预算补贴,以及增加补贴的计划。

195. 科托努监狱主任解释说,司法部与各供应商签订了年度膳食供应合同,通常一星期每天一个供应商。同样,在阿波美监狱,主任报告说,一星期每天不同的承包商提供一套熟食。承包商来向员工分发食品。主任注意到平均口粮的问题,但他认为这要由每个监舍负责膳食的囚犯首领决定。据阿波美监狱登记员说,监狱当局每天向司法部发送最新的被拘留者实际人数,该部将信息转发到在科托努的膳食供应商,供应商再将信息转发全国各地经销商。小组委员会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囚犯膳食人均预算拨款是否包括支付膳食供应商的资金,如果是,膳食供应商在拨款中占多大比例。它还希望收到关于给予外部膳食供应商采购合同的资料,特别是关于所提供食品的质量控制和司法部对外部供应商进行任何巡查的资料。

196. 购买食品制度由囚犯领导层管理。例如,一所监狱的男性青少年被拘留者讲述了在他们26人的监舍中如何汇集资金为每个人提供食物的情况;他们接收探访者的钱,但如果某人没有探访者,他们就共享。一名犯人被指定为负责食物的秘书,决定提供何种食品以及如何共享;一名犯人为整个男性青少年被拘留者监舍收集食品经费。阿波美监狱的两名副楼长收集来自男性被拘留者的食品经费,然后在两座建筑物中的女性中分发。

197. 代表团看到通过这一过程向每个犯人提供的食物或熟食的平均价值远远低于报告的人均口粮。不可避免得出这种结论,即无论是在监狱服务机构中还是在囚犯领导层中或在两者中,一些人从提供食品过程中谋取私利。这种结论的推理是,一些囚犯以及工作人员似乎在监狱人口中有一种维持在高水平的经济利益。

198. 来自当地市场的商贩向囚犯提供其他食品,他们出售供囚犯购买和自己烹饪的食料以及熟食。此外,囚犯对代表团说,他们严重依赖自己的亲属补充口粮,并向他们提供资金在监狱商店购买更多食品。在这方面,代表团注意到,监狱商店或来自监狱外的卖家提供的食品价格明显高于监狱外的食品价格。小组委员会建议对价格进行调节,使其大约相当于在监狱外可以买到的食品的价格。

199. 在阿波美监狱,男性青少年被拘留者的食品不仅由其外部家庭提供,而且通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世界粮食方案提供。儿童基金会提供烹饪原料,青少年被拘留者为他们自己烹饪食物。当原料储存下降时,青少年被拘留者列出一份清单,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给予进一步供应。女性被拘留者也证实,最近她们收到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为女性青少年被拘留者和女性被拘留者的婴幼儿提供的食物。

200. 然而,与母亲在监狱中生活的婴幼儿没有官方食物补贴,有婴幼儿的囚犯用自己的口粮喂养它们。小组委员会建议,监狱当局和司法部立即对贝宁所有监狱中与母亲生活的婴幼儿人数进行普查,以确保向母亲(其中许多仍在哺乳)分配足够的补充口粮。

201. 向新到科托努监狱的囚犯提供食品有一个特别问题。其中一名接受过访谈的囚犯说,他是在星期一晚上抵达的,从星期五起一直被警方拘留,除了在出庭时其弟弟给了他一些面包外,没有任何食物;当他在星期二11时45分接受访谈时,仍然没有吃任何其他东西。在星期二中午接受访谈的另一名在押犯人讲述了类似情况:他于上周四被捕,这是他最后一次吃食物;他被告知他将在15时得到一些监狱的食物。

202. 出现的一个特别问题涉及被判处死刑并在科托努监狱关押的囚犯。他们报告说,两名男性青少年被拘留者被指定为他们购买并准备食物。除了这种做法违反青少年与成年被拘留者隔离的规则外,被判处死刑的囚犯几乎没有或根本无法获得食物补充监狱提供的每日口粮。

203. 在Akpro- Missérété监狱,囚犯面临的主要挑战是补充日常口粮。他们抱怨说,由于监狱的地点(在城外稍远的地方),他们无法接触监狱外部的卖家。此外,那些从阿波美和坎地等远离Akpro-Missérété的地点转移的囚犯再也不能依赖他们的家庭补充每日口粮。结果,一些犯人开始在监狱院内土地上种植,主任称本来并不允许囚犯利用这些土地。代表团还看到,一个平民在监狱围墙内开了一个商店,但不清楚那里有多少囚犯能够买得起食物。

204. 小组委员会认为,向每个囚犯提供足以满足其营养需要的食物是一项基本要求。司法部提供的每日口粮对满足每日最低能量、维生素和矿物质需要严重不足。特别是,口粮似乎只提供日常能源需要的45%至75%,并且大部分时间缺乏蛋白质、脂肪、维生素A和C、核黄素、铁、钙和碘。小组委员会建议在每所监狱根据不歧视的原则向所有囚犯提供食品,并由监狱管理部门仔细监测,以确保提供的食品符合在监狱中关押的个人的营养需要。

205. 通过2008年11月7日的信函,当局告知小组委员会,在司法、立法和人权部举行了一次食品供应商提高认识会议。同样,对监狱进行了查访,其结果之一是提供了管理登记簿,供被拘留者的代表、主任、卫生工作人员和登记员对膳食的数量和质量提出意见。此外,主任得到指示,对不满意的膳食应予拒绝。

(c)水和卫生

206. 在查访的监狱中卫生设施基本无法应对人满为患的问题。在一天的某些时间存在清洗水供应问题。囚犯不得不在众目睽睽之下淋浴、擦洗,甚至小便,明显违反每个囚犯的隐私权。

207. 关于供水,阿波美监狱女性被拘留者的条件特别差。女监区的水龙头已被切断,为了用各种容器盛满当天用的淡水,妇女不得不在被锁在建筑物的男子囚犯放出或锁住后到男子监狱取水,但约有30个男人仍然在院子里。大多数妇女重复使用脏水清洗餐具和尽量保持白天凉爽。这也意味着,女监区已经拥挤的条件因存在大量盛水器而恶化。这些问题在男监区得到响应,那里两个可用的水龙头整天用于灌满储水池和囚犯的杰里罐。女人还抱怨说,监狱当局没有向她们提供足够的清洁用品来保持监舍清洁,尤其是木材燃烧产生大量黑烟和灰尘。

208. 科托努监狱与城市供水连接,没有主要储水箱。因此,囚犯也必须利用整个监狱的各种水龙头将水储存在杰里罐中供日常使用。看来,囚犯中的不平等取决于他们在哪一建筑物内睡眠。有些囚犯报告说,他们必须付费才能使用水龙头,包括淋浴。在特别拥挤的建筑物内,被拘留者使用建设物内的厕所需要付费。在这方面,沐浴场所和厕所数量完全不能满足监狱人口的需要,人们看到囚犯直接向污水渠道排尿。在女子监舍,136名被拘留者有两个淋浴间,两个水龙头;被拘留者抱怨说,每天水都被切断。小组委员会建议,监狱当局应大幅增加每一监区的厕所和淋浴数量。对女子监舍的供水应该稳定。

209. 据称Akpro-Missérété监狱的供水比阿波美或科托努监狱可靠。囚犯报告说,他们无论在庭院还是在监舍都能免费获得水,并免费使用整个监狱的厕所和淋浴。然而,代表团看到整个监狱的污水管道漏水,并注意到建筑物尽管较新,但已经肮脏和破损。

210. 提供体面的条件对囚犯和工作人员的福利很重要。拥挤加剧了恶劣的物质条件,对在监狱中生活或工作的每个人造成不利影响;它们使狱中的紧张局势增加,囚犯之间和囚犯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恶化,这反过来又增加了虐待的风险。

211. 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确保为囚犯饮用、清洗和卫生提供足够的卫生设施并提供足够的水。作为紧迫事项并作为最低限度,小组委员会建议:

收集垃圾并放入防鼠混凝土容器中,定期焚烧,以防鼠害

为建筑物内作为厕所使用的每一个桶提供一个桶盖

作为最低限度,向每天排空厕所桶的囚犯和清洗厕所的囚犯提供橡胶手套

5.狱中保健

212. 小组委员会欢迎贝宁《宪法》第18条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者接触医生的权利。第73-293号法令也规定被拘留者移送医生治疗的权利,而且除住院治疗外医生决定的所有治疗均免费。代表团认为,原则上在监狱向囚犯提供的医疗免费。这是一个积极的结果。然而,代表团还了解到,被拘留者在其第一次预约就诊以前需要购买一张“医疗证”(100非洲法郎),这一数额可能使一些贫穷的被拘留者望而却步。

213. 被拘留者告知代表团,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请求看护士会得到满足。然而,代表团注意到,在纪律处分牢房中关押的囚犯没有护士监督。女性被拘留者面临额外障碍,她们不得不请求负责社会事务的男性被拘留者(détenu chargé des affaires sociale)才能得到护士帮助。代表团与携带非常年幼婴儿的妇女进行了交谈,她们生育后没有接受过检查,她们的子女也没有接受过检查。小组委员会建议审查向监狱中的婴幼儿提供医疗保健和其他护理的问题。

214. 有些囚犯明显十分虚弱但没有要求看护士,因为他们确信他们不会得到任何免费药物治疗。关于此点,据报一旦监狱医疗中心的现有药品告罄,将没有补充。此后,护士只开用药处方,囚犯被迫为自己购买药品,如果他们有能力这样做的话。代表团获悉,自监狱卫生保健责任从卫生部转移到司法部后,有关药品供应的情况恶化。司法部澄清说,在贝宁没有为各监狱计算具体预算,但总预算是以监狱实际人口为依据。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审查监狱药品供应制度,尤其要确保对所有常见病免费提供药品。卫生部与司法部应重新建立更紧密的联系,以便为囚犯提供更加公平的医疗保健,特别要为所有监狱建立药品标准清单和采购制度。

215. 在阿波美和科托努监狱,问诊人数非常少,证实了囚犯关于要求看护士毫无意义的看法。监狱保健系统运作不良的表现包括:囚犯的陈述、每天问诊人数少、阿波美监狱在周末或公众假期没有保健人员、以及过去三年死亡的被拘留者大约有一半是死在监狱而不是在医院。在这方面,小组委员会建议建立司法程序,根据医疗报告考虑将发现身患绝症的囚犯提前释放、转移到家里或医院。

216. 至于物质条件,在阿波美监狱,医务室黑暗和肮脏,房间似乎被闲置,没有证据表明那里实际治疗过病人。新的Akpro-Missérété监狱在内院有一个很大的医务室,有四个大房间配有桌子、椅子、水槽和床。但是,医务室没有被启用,因为分派到监狱的唯一护士要求从内院搬到探视区内一个小得多的房间。在科托努监狱,医务室得到使用,但如上所述,药房基本无药。

217. 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采取行动,确保每个监狱的医疗部门全面运作,有足够的工作人员、场地、设施和设备。对药房和药品分配应有适当的监督,以确保药品的稳定供应。

(a)保健人员培训

218. 代表团注意到,监狱的医疗保健人员没有接受过包括卫生、流行病控制、人权和外伤法医文件在内的监狱医疗保健具体培训。举例而言,虽然在科托努监狱有一个特殊的传染病牢房,但事实上该牢房是开放的,其他被拘留者可以出入。代表团看到在被查访的三所监狱有许多囚犯带有医疗问题的明显迹象,包括许多皮肤问题,可以归因于过度拥挤、卫生条件差、难以获得卫生保健和缺乏任何预防措施。小组委员会建议更加重视预防保健措施,例如,除了采取更加严格的卫生措施外,还应减少蚊子滋生地点、对垃圾进行日常处理和大规模治疗疥疮感染。在这方面,小组委员会建议司法部和卫生部制定监狱所有卫生保健人员在任职前和任职期间的具体培训方案,以确保卫生保健和医疗专业人员提供的卫生预防方案的质量和适当性。

219. 小组委员会注意到,第73-293号法令第62条规定,主任医师负责其区域的监狱卫生状况,至少每两个星期查访一次监狱并提出建议。小组委员会认为,这可能是确保监狱卫生条件得到改善的一项重要措施,这反过来又可以降低某些疾病的风险。它要求提供关于过去三年任何查访报告的副本和建议,并建议当局确保在实践中实施该法律规定。

(b)医疗登记簿

220. 在科托努监狱,初始体检以可接受的方式记录在一个本子上。但是,没有具体登记外伤情况,也没有将所有转院治疗记录在适当的小册子。在Akpro-Missérété监狱,护士使用通过卫生局获得的卫生部的表格保持一些监狱疾病的基本统计资料。小组委员会建议司法部在贝宁所有监狱采取初始体检和对疾病的统计记录做法,并向每个卫生专业人员提供适当表格。这些信息也将使司法部能够确定向监狱提供哪些药品。在这方面,小组委员会建议为所有监狱制定普通药品标准清单。应在所需药品清单的基础上,根据监狱实际人数确定医疗保健预算,包括预防措施。

(c)死亡率和登记簿

221. 在科托努监狱,代表团得知,主任努力通过检查营养不良的迹象减少死亡率;注意脚肿等症状表明囚犯营养不良和/或晚上无法躺下。在监狱或在医院的死亡连续登记在记事本上。记事本的内容与当局提供给代表团的被羁押人员死亡名单完全一致。死亡的原因涉及广泛的普通疾病,而两人死亡是因暴力所致:一个是企图逃跑时受伤,另一个是受到虐待。无论是记事本还是当局提供的名单都没有说明确谁对虐待负责。小组委员会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因虐待造成拘留期间死亡的情况,尤其是任何调查、刑事诉讼或纪律处分程序以及任何刑事和/或纪律惩罚的细节。

222. 代表团还注意到,关于拘留期间死亡的统计数据并没有表明死者的年龄。此外,由于无法确定诊断是否准确,难以进行推论。然而,提供的统计数据清楚地表明,大约有一半死亡是在监狱发生,多数是最普通疾病造成,包括本来应该在医院治疗的手术条件。例如,在科托努监狱关押的死刑囚犯向代表团报告,2006年1月2日一名囚犯在牢房死亡。前一天他们紧急呼叫护士;护士来后随即离开。第二天上午囚犯在牢房中死亡。

223. Akpro-Missérété监狱的护士没有保留死亡登记簿,未向代表团提供阿波美监狱的死亡登记簿。小组委员会建议建立制度,调查、通知和记录拘留期间的每一次死亡。

(d)被判死刑的囚犯

224. 在科托努监狱,死刑囚犯出示了文件,表明其获得医疗保健的问题:当这些囚犯中的某人有健康问题时,他可以写上自己的名字去看到护士。护士通过牢房门上的铁窗诊断囚犯,从来不进入牢房。因此,这些囚犯不可能由护士进行适当的医疗检查。小组委员会建议在适当的环境下进行医学诊察,绝不通过牢房门上的铁窗进行。

225. 死刑囚犯抱怨说,除了得不到适当的检查外,他们也得不到专科护理。其中的两名盲人囚犯说,他们在监狱中得不到专家关注而失去了视力。另一名出示了其病历手册,其中记载他请求进行爱克斯光检查,因为腹部持续疼痛反射至背部和臀部左侧;在手册中没有记录答复,只有囚犯的坚持要求。

226. 囚犯报告了在获得护士服务方面拖延的另一个问题。代表团看到一本手册列出了囚犯要看护士的请求。很明显,护士查访前有相当时间的延误,例如,从2008年2月26日开始有一串姓名,直到2008年3月7日护士到来时共达到九名囚犯(从第一次请求起延迟了9天)。更糟糕的是,从2008年4月8日起有一串医疗护理请求,2008年5月12日护士终于到来,共达到九分申请。第一个提出请求的囚犯不得不等待一个多月才看到护士。这种状况是不可接受的。每个囚犯无论其地位如何都有权迅速获得医疗保健。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采取必要步骤,确保每一个申请见医护人员的囚犯能够毫不拖延地见到。

(e)获得医院护理

227. 要求被转移到医院的申请似乎由非医疗人员审查,因为必须向主任提出请求,首先由检察官批准,然后由司法部批准,科托努监狱主任认为这种手续可能需要三天至一个星期。小组委员会建议非医务人员不参与审查囚犯要求看医生的申请。如果监狱的健康护理人员建议转移到医院,监狱和司法当局应该简单地同意转院的请求。

228. 此外,代表团获悉,除非囚犯能够支付住院治疗费和随后的药费,否则可能永远不会转移到医院。小组委员会建议,在转移到医院后,应向被拘留者提供免费护理和治疗。

6.工作人员

229. 接受过查访的监狱的人员编制由宪兵队规定,包括属于军事层级的主任。在阿波美监狱,主任说宪兵“适合”监狱的工作,但证实说,他们没有接受过专门为羁押和护理被剥夺自由者设计的训练。小组委员会认为,执法培训并非是在监狱环境中工作的一种适当准备。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制定培训所有监狱工作人员的特别方案,这种培训应包括被拘留者的权利,并为各级监狱工作人员建立一个受过专门训练的单独的服务机构。

230. 接受过全面查访的两所监狱的工作人员编制水平完全不足。

231. 在科托努监狱,21名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员和警卫(包括两名女性)以及四名护士(一名主要护士)。工作人员主要在监狱外墙内的区域工作。此外,有30名特派军事人员负责周边的安全。他们执行医疗和司法护送任务以及搜查毒品、武器或移动电话,加强了监狱工作人员的能力。科托努监狱主任认为,如果该监狱关押1000人而不是2257人,如果有100名工作人员,包括10名女性工作人员,可以在没有囚犯控制系统的情况下管理监狱。

232. 在阿波美监狱,主任报告说,监狱工作人员由4名高级官员,包括其本人、5名羁押和护理1105名囚犯的宪兵以及一名护士组成。据说指定负责周边护卫工作的军事人员(在任何时候都是8名)不参与提审或护送,这被视为监狱宪兵的工作。

233. 在Akpro- Missérété监狱,主任报告说,有9名工作人员来自宪兵队,另有10名宪兵负责安全。预计不久军方将提供部队。主任已经觉得监狱的这些人手不足,在查访时该监狱关押了187名犯人;自我管理系统接管了诸如电话呼叫和保管整个监狱各房间钥匙的基本工作。小组委员会目前还不清楚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定罪的犯人到来会对Akpro-Missérété监狱的组织和人事有何影响。

234. 小组委员会建议重新审查监狱工作人员的编制,使各监狱的工作人员编制足以保障监狱内被拘留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不必依靠囚犯参与监狱的基本管理任务。

235.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行使基本功能缺乏资源,包括被拘留者的运送。据说阿波美监狱没有这种用途的车辆。宪兵进行徒步护送;检察院就在附近,但上诉法院在城市的另一端。监狱主任还指出,一些囚犯拒绝步行到法院,因此,监狱不得不自费雇用车辆运送。在查访的监狱,护送任务进一步削弱了监狱工作人员发挥其作用的能力。

236. 工作人员部署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在所有三个监狱,看到宪兵用很多时间在外墙和内墙之间的区域执勤,即实际上不在监狱的内部核心地区执勤。白天在内部监狱主要是囚犯在内墙之间游走,很少有监狱工作人员在场。当代表团决定在阿波美监狱进行夜访时,显然在夜晚上锁后进入监狱是一种极不寻常的现象。在晚上内部监狱实际上是工作人员的禁区。

7.安全和控制:纪律、隔离、使用武力和强制手段

237. 小组委员会注意到,除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适用于监狱内的犯罪行为以外,关于纪律处分和惩罚的主要信息来源是关于监狱组织的第73-293号法令。接受查访的监狱主任证实,除该法令外监狱没有其他内部规则。根据该法令,惩罚可包括取消探视权、吸烟权、与外界的通信和接受来自外部的食物;所有这些为期最多一个月。此外,惩罚还可包括被关入一间自动实施其他惩罚的牢房。主任可施加禁闭最多八天,检察官可命令禁闭30天,司法部长可下令禁闭45天期间,在特殊情况下为3个月。根据该法令,所有这些惩罚均应在惩罚登记簿中详细记录。

(a)纪律处分程序

238. 在科托努监狱,主任澄清说,由监狱大队负责调查监狱内的犯罪,而卫队长则负责任何纪律处分。他还报告说,在监狱大队中有两间牢房,其中一间用于纪律处分,可同时容纳两名囚犯。代表团发现,该牢房长宽2.4m x 1.96m,高3.4m,另有一个1.8m x 0.9m的小房间。该牢房有一个很高的窗户和一个坚固的门,门的上方有一电灯。在小房间的墙角有一个金属桶用作厕所。代表团还查看了女监区的一间纪律处分牢房。据测定有2平方米(天花板高3米),没有厕所或自来水。该牢房有一个小窗户和一个坚固的金属门,当代表团到达时门被锁着。宪兵队长握有钥匙。

239. 主任说,对纪律处分室的囚犯与对所有其他囚犯一样,每天提供一餐膳食,外面的亲戚可提供补充食物。女性被拘留者报告说,很少有女性被关进纪律处罚室,而且,当发生这种情况时,最多只关闭几天时间。

240. 主任还谈到囚犯自我管理制度,指出对小问题可给予囚犯警告,但不进行纪律处分。如果情况严重​​到足以有理由进行纪律处罚,此事则交给监狱管理层。科托努监狱主任表示,被拘留者在抵达监狱时未被告知监狱的内部适用规则。

241. 在阿波美监狱,主任报告说,正式处罚包括剥夺在监狱自由走动(关押在一个房间),并被关进两个纪律处罚室中的一个禁闭室。女性被拘留者报告说大队长或主任可下令施加镣铐处罚,一名女性被拘留者在2007年11月被戴上脚镣作为纪律处分。一些男性被拘留者报告了在纪律处罚室禁闭和使用镣铐的情况。

242. 代表团关切地获悉,科托努和阿波美监狱内部由囚犯管理的自治系统似乎包括由主管囚犯对被视为违背监狱社会不成文规则的囚犯实施处罚。接受访谈的囚犯描述了将囚犯关进纪律处罚牢房的正常程序,即先是毒打,然后是牢房禁闭。他们解释说,例如在犯人企图逃跑时由宪兵采取这种程序,或由主管囚犯采取这种程序,它们握有宪兵交给的禁闭室钥匙。囚犯报告说,有时在禁闭室的囚犯戴着镣铐(entraves);囚犯认为这需要监狱管理部门的许可。一些被拘留者还报告说,囚犯被长时间铐在主庭院的一棵树上。

243. 小组委员会建议不雇用囚犯或给予囚犯在监狱中进行任何纪律惩罚的权力。小组委员会还建议停止使用镣铐,在禁闭室不对囚犯采用强制措施。

244. 在Akpro- Missérété监狱,代表团看到两组纪律处罚禁闭室(共24个)。每个禁闭室2平方米,并透过一些墙孔自然通风透光。每个禁闭室有一个小便池和一个水龙头(但不能使用)以及一个人工光源。据监狱主任和宪兵队长称,对犯轻微罪行的被拘留者可在禁闭室中关押1小时至8天。禁闭室的钥匙由宪兵保管。经检查主要事件登记簿(其中似乎记录了一些处罚),显然没有指出进入或离开纪律处罚禁闭室的时间,无法确定囚犯在这些牢房关押了多长时间。主任和军士长均报告说,新到监狱的囚犯被告知这些规则和处罚,作为一种威慑手段。然而,与被拘留者的访谈发现,一些人不知道这些规则。

245. 代表团发现,在查访的监狱都没有任何官方处罚登记册。通过2008年11月7日来函,当局告知小组委员会,由登记员对扰乱其他被拘留者的被拘留者实施纪律处罚,没有关于这些投诉的统计资料。小组委员会强调,应严格记录有关这些惩罚的所有事项,包括惩罚和批准的原因、日期、性质和持续时间的细节。

246. 小组委员会建议所有纪律处分程序应由监狱管理部门通过正式制定和记录的纪律处分程序批准和实施,所有被拘留者应被告知这些程序。纪律隔离措施不得对未成年人(青少年)使用,也不得对精神病患者使用。关押在这些纪律处罚室的被拘留者拥有获得医疗保健的相同权利,可能需要所有工作人员对他们的健康状况格外警惕。小组委员会还建议,在所查访的监狱的具体情况下,当被拘留者在纪律处罚室关押超过12小时时,应给予他们每天一小时的室外活动时间,监狱中的医护人员应每天对他们在纪律处罚室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不言而喻,医生应一如既往地为囚犯健康的最佳利益采取行动。

247. 代表团严重关切地获悉在一些囚犯对另一些囚犯施加的惩罚中包括体罚。阿波美监狱的一些男性被拘留者报告说,处罚可包括殴打其他囚犯的手掌。

248. 在阿波美监狱,甚至关押在一个单独牢房的男性青少年被拘留者坦率地解释了用木棍击打具有各种不当行的青少年被拘留者的次数。被其他人选为队长(安全队长)的青少年被拘留者最重要并在院子里的罩棚下睡觉。他解释了这一过程:

如果某一青少年被拘留者不遵守规则,他就用37厘米长的木棍打他的手:初犯打四下,屡犯打十下

如果青少年被拘留者之间互相斗殴,青少年被拘留者队长听取双方的意见;双方都挨打,但过错较多的一方被打十下,另一方被打五下

迄今为止,青少年被拘留者没有向主任提交过任何纪律处分问题,但自己解决了所有这些问题

在纪律处罚牢房中尚未关押过任何青少年被拘留者

249. 他们不认为使用这种体罚有任何错误之处,这反映了监狱中的一般文化。

250. 小组委员会认为,任何体罚是不可接受的,是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小组委员会建议在法律中规定禁止体罚,在实践中决不允许任何形式的体罚。

251. 当国家剥夺一个人的自由时,它要对这个人的安全负责。该义务包括保护此人不受其他被拘留者伤害。缺乏这种保护是不履行看护义务,即使管理囚犯之间的暴力可能非常困难。

(b)武器和使用武力

252. 在阿波美监狱,主任报告说,军人不进入监狱内部。宪兵也不进入监狱内部,看到他们携带步枪。在位于内门外的来客接待处值班的警卫肩背步枪坐在那里。

253. 在科托努监狱,主任报告说,派遣的军事人员可参与干预行动。主任也始终携带武器,武器的安全问题值得关注。这种做法不利于促进工作人员与被拘留者之间建立积极关系。最好是监禁管理人员不携带任何武器。尽管如此,如果认为他们必须携带武器,小组委员会建议携带武器时不要穿便衣。

254. 此外,武器被放在主任办公室,这不是监狱内存放武器的适当地点。在Akpro-Missérété监狱,代表团要求查看武器存放室。监狱当局在二十分钟后才找到钥匙打开了安全门。

255. 除紧急情况外,监狱工作人员在监狱周围不得携带致命武器。小组委员会建议在监狱周围与犯人接触的人禁止公开携带其他武器,包括警棍,除非因安全和保安需要他们携带,以处理特别的事件。

(c)强制手段

256. 在科托努监狱,代表团观察到一些囚犯带有脚镣(用相互连接的金属链通过脚踝后的一根坚固金属条将脚踝铐住)。所报告的戴镣铐的囚犯数目从11人至17人不等。经询问,囚犯告诉代表团,囚犯戴脚镣是出现了特别管制问题,其中有些试图逃跑。主管囚犯决定对他们采取强制手段。代表团未能找到关于使用这些或任何其他强制手段的正式记录,虽然这种做法显而易见。

257. 在阿波美监狱,主任表示,在监狱里不使用强制手段,因为“他们已经在监狱里”。如果一名囚犯被视为“危险”,他将被带上手铐护送到法院;手铐将在法庭取下。

258. 小组委员会建议,强制手段决不应作为惩罚措施使用,原则上不得对在牢房或其他安全监舍中的囚犯使用。任何强制手段的使用应该是一个在监狱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控制下认真记录的理性过程,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遵守程序保障。小组委员会还建议禁止使用枷锁、脚镣和手铐。

(d)安全与控制

259. 在科托努监狱,为确保周边安全,总共布署了28名军事人员。在大门入口处和前院有宪兵监督85名负责安全的囚犯,他们以大约12人为一组开展工作,并且身着独特的绿色工作服。主任解释说,他们检查来访者和离开者的身份并防止逃逸。(2007年1月曾有一次逃跑事件,当时有一名犯人被军人击毙)。

260. 在阿波美监狱,代表团观察到周边安全有限(几乎不存在)。当代表团到达时,包括在夜间,外侧门处没有人,有时在内墙外没有警卫。有一次(14时40分)代表团抵达时发现外门没有警卫,在内墙与外墙之间的地区看不到警卫;唯一看到的人是几个在内墙与外墙之间的地区劈柴的人。看来,外部安全或者不正常或者不依靠外围守卫,而是从内部控制。代表团对外部安全和对监狱工作人员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采取有效和适当行动的能力持有严重保留。

261. 在Akpro- Missérété监狱,主任告诉代表团说,国防部长迄今尚未派出军事人员协助维护周边安全。监狱是依靠十名宪兵负责整个监狱的安全。此外,如上所述,小组委员会关注这些宪兵进入武器库缺乏认识和培训,在紧急情况下尤其如此。

262. 小组委员会建议对监狱的外部安全进行审查,以确保:

周边由监狱管理部门保障安全而不是由犯人进行内部控制

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有效和适当的行动

263. 代表团还注意到内部控制制度。这似乎主要(如果不是全部)由囚犯操作。当一个囚犯有人来探视时,他/她被呼叫走出内部监狱,在紧接内门的房间内进行探视。在科托努监狱这一房间由携带步枪的宪兵把守。在探视者抵达后,警卫将囚犯的姓名交给囚犯领导层的一名成员,他将囚犯从内部监狱带到监狱内外区域之间的门口。被指派履行这项职能的囚犯领导成员敲击内门并通报带来的囚犯姓名,然后门被略微打开,让囚犯通过。这一过程似乎进展顺利。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看守在门外不起作用。

264. 显然,当局已将监狱的控制交给囚犯。小组委员会对科托努和阿波美监狱的这种情况表示最严重的关切。小组委员会认为当局和监狱管理部门不得对监狱出现的情况推卸责任,无论是提供基本生活必需品,如食品、饮用水和最低保健和卫生条件,还是实行控制措施,包括强制手段或惩罚。这些问题都属于当局并必须由当局处理。小组委员会认为,有效控制公共机构剥夺个人自由的任何地点是而且必须是国家的责任。

265. 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立即采取措施,建立一种制度,使其对监狱进行有效和充分的控制,以便能够严格履行对被国家剥夺自由的人监管和照顾的义务。

8.活动

266. 科托努监狱的一天是围绕锁门时间安排的;在科托努监狱,上午7时各监舍短时间开锁轮流进行室内搜查;7时30分所有囚犯的房门被打开(死刑犯的牢房除外),开始日常活动;约17时30分或18时大多数囚犯被锁进牢房。因此,绝大多数犯人在夜晚被锁在牢房超过十二小时。

267. 在阿波美监狱,实行的是相同的上锁制度。唯一的例外是那些有特权的囚犯,他们的职位使他们有权在外面的院子里睡觉。

268. 代表团看到的是大多数囚犯白天在监狱围墙内自由活动的制度。在白天,大多数犯人出来到院内开展日常生活事务。这是监狱生活一个潜在的积极特点。只要有足够的监督防止滥用,囚犯在监狱围墙内享有的相对自治在原则上也是积极的。它可以使拘留时间过得不太严厉,并可为开展建设性活动提供机会。事实上,监狱活动集中于生活必需品 - 获取食物和饮用水、获得洗澡和洗衣用水,以及找到一个睡觉的地方。

(a)成年被拘留者的活动和教育

269. 监狱内的市场是科托努监狱活动的核心重点。在这里,囚犯从事与日常生活有关的各种活动,包括出售食物、准备烹饪的食物、做饭、洗衣以及制作有用的物品。主任还告诉代表团,被拘留者可以参加非政府组织举办的各种学习班,如美发课程,但参加学习班的人不多。他还报告说,图书室有大约800本书;代表团简要查看了图书室,它位于靠近市场的一个建筑物内,也作为教堂使用。由于非政府组织捐款,它已得到翻新。

270. 代表团注意到,在查访的监狱中一些成年犯人不能阅读或书写。小组委员会注意到向男性青年囚犯提供教育的积极事实,并建议当局采取措施,向女性青年囚犯及不能阅读和书写的成年囚犯至少提供基础教育。

271. 在阿波美监狱,主任说,2007年司法部启动了一个利用学习班培训囚犯的方案;工作涉及加工咖喱、芥末、煎饼和面包。这项工作也产生了收入,但被拘留者表示,他们尚未获得他们创造的任何收入。代表团注意到,在监狱的内墙外有一个由外部资助的现代化建筑,似乎没有使用。内墙与外墙之间的区域用于劈柴,并向少数犯人提供工作。

272. 在Akpro- Missérété监狱,没有向被拘留者提供任何活动。被拘留者制作各种物品出售给其他被拘留者,并在主庭院种植蔬菜,以补充每日口粮。主任曾征询被拘留者的意见并在2008年4月致函司法部,申请设备和资源,以开展一些活动,如缝纫、美发、计算机科学和语言课程。

273. 囚犯的活动方案对囚犯和工作人员的安全和福利发挥重要作用。强迫懒散增加监禁机构的紧张局势,可能对被剥夺自由者的健康和福利以及未来释放后重返社会产生严重后果。长时间极度强迫不开展任何活动是不人道的。小组委员会建议尽一切努力为所有囚犯,包括被判处死刑者提供方案和活动。在这方面,小组委员会欢迎Akpro-Missérété监狱当局的积极态度,并建议预留预算经费,为整个贝宁的所有监狱开展活动提供资金。

(b)青少年被拘留者的活动

274. 在科托努监狱,代表团看到在未成年人区有一圆形混凝土墙,据说是用于教学目的。男性青少年被拘留者解释说,有时由老师教阅读和宗教课,而且非政府组织也教他们诸如美发等其他技能。

275. 代表团看到,在阿波美监狱教育仅限于男性青少年被拘留者。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2000年为他们启动了一个法语基础教育方案;该方案最初是由一名囚犯管理,后来他被释放;他曾由另一名19岁的犯人协助,此人仍然在押,现在负责上课,每月由儿童基金会支付5000非洲法郎的工资。黑板、书本和铅笔等教学用品也由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提供。在代表团查访的任何机构中都没有女性青少年被拘留者学习班。在这方面,小组委员会建议为拘押在整个贝宁女子监狱中的女性被拘留者以及女性被拘留者的子女(一旦达到义务教育年龄)举办教育课。

276. 在阿波美监狱,在男性青少年被拘留者监舍庭院大棚有两台缝纫机以及在桌上制作衬衫的材料。代表团被告知,由成年犯人教他们缝纫;在上午和16时至18时授课。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为所有监狱中的男性和女性青少年被拘留者提供类似的活动和学习班,以便于他们在获释后重新融入社会。

(c)女囚犯的活动

277. 女性的活动有限,因为在理论上她们与男性囚犯隔离,因此她们利用监狱市场等公共设施的机会被压缩。女性面临的一个困难是不能参与男子在监狱的市场地区开展的活动。一些女性被允许在科托努监狱市场工作,以赚取金钱。大部分不能进入市场,甚至买菜,因此依靠男性囚犯为她们购买。阿波美监狱的女性被拘留者希望有机会参与目前主要由男人开展的活动。她们似乎没有平等机会参加向一些男性囚犯提供的培训课和学习班,也没有机会参加向男性青少年被拘留者提供的教育课。许多妇女表示希望被允许参加各种学习班。小组委员会建议向女性被拘留者提供活动和教育课。

278. 女性青少年被拘留者无钱购买食物补充每日口粮,因此遭受营养不良和疾病的风险更大。代表团与一些女性青少年被拘留进行了交谈,为获得更多的食物她们事实上已成为年长女性被拘留者的奴隶。

279. 一个特别令人关注的问题是在女子监狱生活的婴幼儿。科托努监狱主任报告说,儿童在四岁以前被允许留在其被拘留者母亲身边。然而,无论是提供睡眠空间还是提供食物方面监狱的预算都不包括这些儿童。因此必须进一步划分每天微薄的口粮,以喂养这些被拘留者的子女。女监区有一个由非政府组织捐赠的游戏室,但在代表团查访时无人使用,里面只有几个玩具。

280. 小组委员会建议:

增加女子监舍,以改善极为拥挤的情况

将女性被拘留者的婴幼儿纳入官员的考虑范围,为女性监舍区分配足够的空间、食物和水

向女性被拘留者的婴幼儿提供足够的衣服、尿布、肥皂和毛巾以及属于自己的睡眠空间,如摇篮

向妇女和女性青少年被拘留者提供平等参与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和学习班以及为其需要量身定制的具体活动的机会

所有女性青少年被拘留者和女性被拘留的学龄儿童应至少有接受教育的机会

9.与外界的联系

281. 同外界保持联系,特别是维持家庭和其他情感关系是监护的重要元素,对犯人最终重新融入社会、不重新犯罪至关重要。此外,与家人和朋友的沟通能力可以成为防范虐待的一种保障,在最封闭的环境中虐待行为往往大量增加。

282. 科托努监狱的2241名囚犯(不包括被判处死刑的犯人)有两部电话,阿波美监狱的1105名囚犯有一部电话,由囚犯领导层控制和管理。有钱的囚犯可以购买电话卡,据说价格高昂。出于安全原因电话受到监听。此外,手机被没收,因为最近在2006年12月24日有一次从科托努监狱越狱的尝试。由于被拘留者人数多,电话数量显然不足。通过2008年11月7日的函件,当局告知小组委员会,被拘留者抱怨他们不能与家人联系。在提出这些抱怨的监狱,主任已被授权安装公用电话,允许犯人与家人联系。

283. 据科托努监狱主任说,在两名宪兵的监督下,囚犯组织了探视日程和囚犯搜索。在阿波美监狱,囚犯报告说,他们无需为探视付费,但分配给每个犯人的探视时间很短,囚犯的探视者为获得额外时间不得不付款。这可以解释为什么代表团看到探视者在来客接待处向值勤宪兵支付现金。

284. 建议探视时间和探视持续时间的规则应当明确并以书面形式张贴在每个监狱门口。所有探视应当予以登记,监狱当局应监督探视系统,以确保遵守规则,在探视方面任何员工或被拘留者不得接受任何贿赂。所有被拘留者应被口头告知规则,规则应以海报和小册子的书面形式在整个监狱张贴。所有被拘留者,包括被判处死刑的囚犯,均应有机会接受家人的探视。

10.对身体虐待的指控和确凿的调查结果

285. 一般而言,除了企图逃跑或被认为对安全构成其他危险的犯人的指控外,代表团听到指控监狱工作人员对囚犯进行身体虐待的情况很少。事实上,阿波美监狱主任评论说,在该监狱没有肉体折磨,但拥挤造成了“某种折磨”,因为犯人无法正常睡眠。通过2008年11月7日的函件,当局通知小组委员会说,“在监狱中未发生体罚,但被拘留者之间的体罚除外,对此监狱当局没有亲眼目睹,但尽管如此,为了防止这种惩罚,监狱当局设想:提高监狱工作人员的认识;聘请专职人员负责监督监狱;减少囚犯人数与负责监督他们的人工作员数量的比例;处罚使用体罚的工作人员和被拘留者;并加强现有机制,允许被拘留者对这种虐待带进行投诉。”

286. 代表团听说许多指控的虐待形式是在科托努和阿波美监狱中看到的自我管理系统中囚犯之间的暴力行为(详见三.B.7部分)。代表团听到各种囚犯说,他们害怕其他囚犯的暴力。据报,某些囚犯群体之间的关系紧张,往往涉及监狱中的毒品和贝宁囚犯与一些外国囚犯、特别是来自邻国的囚犯之间的摩擦。

287. 当国家剥夺一个人的自由时,它就要对这个人的安全负责。这种义务包括保护此人不受其他被羁押者伤害。缺乏这种保护是不履行看护义务,即使管理囚犯之间的暴力行为可能极其困难。由于这两个监狱的工作人员都不能控制监狱,他们无法确保囚犯的安全,打击囚犯之间的暴力行为。这需要管理层制定一项处理囚犯之间暴力的明确政策和工作人员得到适当的训练并为与囚犯密切接触做好准备,在冲突升级以前对冲突的征兆保持警惕,并在必要时采取适当的行动。小组委员会建议监狱当局制定有关管理囚犯之间暴力行为的政策,包括大幅增加工作人员数量,并进行人员培训,应着眼于建立和保持囚犯之间以及工作人员与囚犯之间的良好关系:对监狱工作采取动态安全方法。

288. 小组委员会还建议当局对监狱的管理进行根本审查,以确保监狱的管理得到控制并能够确保监狱内每个人的安全,包括保护他们不受囚犯之间暴力行为的影响。

11.被判死刑的囚犯

289. 科托努监狱是代表团查访的唯一关押死刑囚犯的监狱。在查访时,有16名这样的囚犯。主任报告说,16人被一起关押在监狱入口附近的一个监舍。这便成了一个单间牢房。主任说这些囚犯构成重大危险,因为他们没有任何东西可以失去。主任形容他们最娇生惯养,因为他们得到了优惠待遇。代表团发现实际上情况并非如此。

290. 16名被判死刑的囚犯一起生活在一个被锁住的10平方米的小牢房中,牢房有一个上了锁的门。在牢房里感到透不过气,炎热,并有来自附近储藏室的老鼠。牢房光线不足,据说这对其中三名囚犯的视力造成了影响。囚犯被锁在里面,没有家人探视。允许他们每月一次离开15分钟去理发,这是他们看见天空的唯一时间,从监狱里不可看到。代表团的一名成员进入牢房与被判死刑的囚犯面谈。囚犯说,这是10年中第一次有人进入牢房(关押时间最长的囚犯于1998年7月抵达)。这种情况是对人的尊严的侮辱,并构成残忍和不人道的惩罚。

291. 小组委员会建议向被判处死刑的囚犯提供替代监舍,使他们能够获得适当的条件,包括睡眠空间,并作为紧急事项审查对这些犯人采用的管理办法和强制措施,以提供每天走出牢房的时间,包括一小时的室外活动。

292. 通过2008年11月7日的函件,当局通知小组委员会说,“目前还没有适当的措施允许被判处死刑的囚犯每天到室外活动一小时,因为他们的牢房没有一个特殊的庭院。然而,被判处死刑的囚犯每月离开牢房一次去理发和进行‘阳光浴’。目前正在进行磋商,以确定政府如何改善这种情况,或作出这种决定。”

293. 死刑囚犯目前的情况并不安全。当代表团成员坚持要求进入牢房与他们私下交谈时,工作人员花了相当长的时间才找到门上四把锁的钥匙。工作人员无法证明在发生火灾时他们将如何及时疏散这些囚犯。小组委员会建议,只要科特努监狱关押死刑囚犯的牢房仍在使用,就应采取措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有效打开牢门。

294. 囚犯说明了14个月以前他们的条件如何得到改善,在相邻的原储藏室安装了抽水马桶,作为附属房间并入牢房。这取代了他们以前使用和通过门栅倒空的墙角便盆。虽然一年前安装了淋浴,但据说白天供水经常中断。半年前新主任安装了一个吊扇。

295. 每天的生活极为单调:一名女囚犯赠送了一台共同观看的小电视机,情况得到一些缓解。他们说,他们将大部分时间用于阅读或祈祷;他们都信仰伊斯兰教并说伊玛目十年只来了两次,但一名修女每个星期天都来。他们还通过轮流睡觉度过白天,因为他们很难都在晚上睡觉。他们演示了夜晚如何在牢房地板上躺下;他们像罐头沙丁鱼一样挤在一起。

296. 这些被关押多年无望释放的囚犯的处境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心理影响、精神健康问题和最终人格解体的危险。小组委员会认为,在这种条件下多年监禁犯人是残忍和不人道的。

297. 囚犯告诉代表团,他们大多不知道他们的案件达到了何种阶段。他们报告说,他们之中只有两人的刑期得到最高法院确认,而其他人仍在期待各种上诉。小组委员会认为,所有囚犯,包括被死刑囚犯的一项重要权利是能够与其律师及其家人联系。

298. 小组委员会认识到当局已经暂停执行死刑,据说自1986年以来一直没有执行。小组委员会鼓励当局采取进一步措施,在法律和实践中废除死刑。小组委员会建议将所有死刑减为终身监禁,以便有可能审查和最终释放。

299. 鉴于上述所有情况,并考虑到极差的物质条件和一些囚犯在这种条件下监禁的时间,小组委员会认为,他们的处境构成残忍和不人道的待遇。

12.申诉程序和监督作为防范虐待的一种保障措施

300. 在问到对监狱的监督时,科托努监狱主任说,监察长查访是为了核实投诉或进行例行检查;上次查访是在2007年。司法部人权司进行过查访;当问到最近查访的日期时,他说在2007年和2008年有过查访。他还提到非政府组织,如大赦国际的查访;他们在获得司法部批准后进行了公开查访。阿波美监狱的登记员表示,检察官对该监狱进行过一次查访,监狱监督委员会也进行过查访,但没有提供查访报告。此外,司法服务副检察长在2005年7月13日审查了阿波美监狱的登记簿,建议少用TIPP- Ex。在科托努监狱没有关于监督的任何书面记录。至于内部监督,主任的上司(来从军事领导层)在上周五查访了监狱,以了解安全的组织安排情况。小组委员会建议,在每次对监狱进行查访后应编写一份详细的书面报告,该报告应送交监狱当局和司法部。

301. 科托努和阿波美监狱接受询问的几位囚犯表示,他们已经向司法部长提交关于条件的书面申诉,但没有收到任何答复。

302. 小组委员会认为,防范虐待的一项基本保障是被监禁者或其律师有权就其待遇向负责管理拘留地点的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向受权审查或纠正的有关当局提出请求或申诉,特别是在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情况下。 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确保有一个有效、保密和独立的申诉运作系统。

四.合作

A.便利查访

303. 小组委员会认识到,当局为方便查访作出了努力。特别是,向小组委员会提供了查访前要求的各种文件,包括法律文本、一些统计数据和关于执法机构地址的信息。在这方面,小组委员会注意到,向小组委员会提供的警察局正式名单包括Zogbodomey(地方警察局);然而当地执法官员告诉代表团,从来没有这样一个警察局。

B.查访

304. 代表团遇到了与查访有关的若干问题。

305. 一个根本问题是直到2008年5月24日星期六,即代表团出发前两天仍然没有收到国防部的证书。因此,小组委员会被拒绝查访波多诺伏本土大队和研究大队的拘留所。然而,当小组委员会代表团于2008年5月18日进行暗访时,得到了查访戈多美本土大队拘留所的机会。查访得以进行可能是由于Valette Chrysostome司令在场,他尽管据说没有收到关于小组委员会的信息,但理解和承认有义务协助代表团的工作。

306. 另一个问题是当局向各级执法人员通报有关小组委员会及其任务的基本信息不够。举例而言,2008年5月18日代表团被拒绝接触科托努Dantokpa警察局的被剥夺自由者,因为代表团在2008年5月19日才收到内政部的证书。后经联络官干预,最终才实现了2008年5月20日至2008年5月21日的查访。最初拒绝查访是严重违背允许小组委员会查访任何剥夺自由地点及其中关押的任何人的义务。当代表团随后与Dantokpa的被拘留者进行私人交谈时,得悉了严重虐待的情况;代表团能够记录与指控高度一致的医学证据,并发现了与观察到的外伤惊人相符的武器。第一次查访警察局时拒绝同意小组委员会与被拘留者秘密交谈很容易被解释为企图隐瞒虐待的证据。

307. 在科托努监狱,代表团在接触死刑犯问题上最初遇到了阻力。代表团获悉,它只能通过牢房门栅与这些囚犯交谈。小组委员会认为,通过门栅进行访谈可被囚犯视为有辱人格的待遇。代表团坚持其接触的权利。经与监狱管理部门协商,安排一名代表团成员进入了16名死刑囚犯共享的牢房。在牢房内进行了集体访谈。

308. 在阿波美监狱,监狱当局以安全为理拒绝了小组委员会最初关于进行夜访的尝试。当代表团到达时,在外门没有看到保安人员,在内门只有一名保安人员。在与监狱主任协商后,同意作出安排,在第二天晚上加强安全,以便代表团能够在晚上查访监狱。在第二天晚上最初延迟以及联络官干预之后,代表团最终在23时进入监狱查访牢房。

309. 这是小组委员会第一次查访贝宁,当局不熟悉小组委员会的工作方法,尽管筹备时进行过解释。小组委员会相信,在以后的查访中代表国家行事的人将更好地做好准备,以便小组委员会代表团迅速开展工作,包括无须事先通知以及在白天或晚上的任何时间进行查访。

C.查访的反响

310. 小组委员会对查访后的可能反响表示严重关注。

311. 各地点的被剥夺自由者表示他们害怕与代表交谈后遭到报复。代表团被告知,许多被剥夺自由者还被警告不要与小组委员会代表团坦率交谈。

312. 对被剥夺自由者的任何恐吓或影响都是不可接受的,并违背国家根据《任择议定书》与小组委员会合作的义务。小组委员会援引《任择议定书》第15条,并呼吁贝宁当局确保不因小组委员会查访而进行报复。在2008年5月26日的初步意见中提出了该问题。小组委员会要求当局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他们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在查访后没有反响。

D.与当局的对话和当局的反馈/回应

313. 与官员会晤对了解剥夺自由的体制框架很有帮助。小组委员会感谢各部委和机构提供宝贵的资料。

314. 在查访结束时,代表团秘密地向贝宁当局提出了初步意见。小组委员会感谢当局愿意接受代表团的意见。小组委员会要求当局就已经采取或正在计划采取措施解决初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提供反馈意见。此外,小组委员会于2008年6月10日和11月4日致函当局,要求提供更新资料,说明就某些可以和应当在查访后几个星期内处理的问题所采取的任何步骤。这些问题包括当局对Dantokpa警察局和Bohicon宪兵队的被拘留者待遇所采取的措施;对警察和宪兵羁押的人提供食品和水所采取的措施;对消除监狱中的体罚所采取措施;以及对被判处死刑的囚犯所采取的措施。

315. 通过2008年11月7日的普通照会,当局提交了一些初步回应,这些初步回应已在本报告中得到反映。小组委员会对所提供的初步回应表示赞赏,并重申其要求,即进一步澄清没有提供足够细节的问题。

316. 小组委员会要求当局在一个月内提供资料,说明为被判处死刑的囚犯提供可接受的替代监舍所采取的行动,回应在小组委员会的查访结束时提出并在第288段中重申的建议。小组委员会还要求当局在六个月内对这次查访报告,特别是对其中包含的结论、建议和进一步提供资料的要求提供完整的书面回应。这六个月时间至少可为在实践中落实已经计划或正在采取的部分措施以及启动较长期的行动方案提供时间。小组委员会期待继续与贝宁当局合作,共同承诺改善保障措施,防范对被剥夺自由者的一切形式的虐待。

五.建议和要求资料摘要

A.建议

1.国家防范机制

317. 小组委员会建议:

(a)对国家防范机制成员中任何行使专业职务的人予以重新考虑,因为这似乎排除从事法律或医学专业的人员;

(b)国家防范机制法律案规定,国家防范机制的成员与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其他职务不可兼容;

(c)优先考虑将一名医学专业人员纳入国家防范机制;

(d)恢复关于国家防范机制自主管理其预算及向最高法院审计庭提交财务报告的规定;

(e)在国家防范机制的法律草案中明确说明国家防范机制的工作方式,不必留给以后的法令,除非这些法令也是广泛公众磋商和辩论的主题;

(f)尽可能快速完成通过国家防范机制法律草案的进程。对法律草案的任何实质性修改应进一步磋商;

(g)国家防范机制应向主管当局提出建议,以改善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包括条件,并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在这样做时,国家防范机制应对联合国的有关准则和小组委员会的建议给予应有的重视。此外,国家防范机制工作的一个关键方面是保持与小组委员会的直接接触,并促进信息交流,以便监测小组委员会建议的遵守情况。

2.法律和体制框架

318. 小组委员会建议:

(a)缔约国吸收非政府组织和学术专家参与国家法律,即《刑法》草案和《刑事诉讼法》草案的修订工作,以期与《公约》的规定保持一致。贝宁当局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快通过这两项法律草案;

(b)当局为选择非政府组织受权查访拘留地点制定明确和客观的标准,并考虑赋予这些非政府组织永久查访权;

(c)贝宁保证没有足够资源的人获得法律援助。

3.被警察和宪兵剥夺自由

319. 小组委员会建议:

(a)提交法院前的初始拘留最多48小时的法律规定必须与法院开庭制度相匹配,使这一法定时限在实践中得到遵守;

(b)贝宁全国警察和宪兵制定一个标准化和统一的记录表,以现代化的方式全面登记每个被剥夺自由者的关键信息,并为适当和一致使用这种记录表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c)记录应包括剥夺自由的理由、开始的确切时间和日期、持续多长时间、谁对其授权负责和有关执法人员的身份、关于在此期间被拘留者在何处以及此人何时首次在司法或其他机构出庭的准确信息;

(d)登记簿中的所有条目由每一机构的领导人监督和会签;

(e)当局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对必须留在执法机构的所有被剥夺自由者的详细情况进行正式记录,不论其法律地位如何;

(f)修订法律,明确说明被剥夺自由者的权利,以及这些人从被剥夺自由时起即有权获悉其权利;

(g)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以便将被剥夺自由者的权利告知他们,包括用这些人通常说的语言口头告知他们,并从剥夺自由一开始就协助行使所有这些权利;

(h)不要施加压力使被拘留者供认罪行;

(i)被拘留者在签署声明以前能够了解和理解其中的含义,例如,向他们提供声明以供阅读或让他人为他们阅读;

(j)当局考虑审查有关法规,以保障沉默权;

(k)当局审查有关口供的法律,以便消除仅靠口供定罪的可能性;

(l)调查方法方面的警察培训应强调必须根据证据处理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相反;

(m)将一个人被剥夺自由的事实通知家属或外面其他相关人员的权利应在法律中得到体现;

(n)通知拘留的权利应纳入被剥夺自由者权利的标准通知之中,这些人应被告知该项权利并指出他们希望通知的人。警察和宪兵工作人员应接受培训,以将这一权利正确告知被拘留者,并进行通知;

(o)当局确保所有人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实践中享有平等获得辩护律师援助的权利。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获得公共辩护律师援助的权利扩大到被剥夺自由的最初阶段;

(p)鉴于缺乏足够数量的执业律师和覆盖剥夺自由各个阶段的完全成熟的法律援助体系,作为一项临时措施,给予被拘留者权利,在初始拘留的审问期间有一个可信任的第三方在场;

(q)所有被警方剥夺自由的人,从这种剥夺一开始就系统获悉他们接触律师或其他可信第三方的权利,并向他们提供必要手段,以便与律师或其他可信任的第三方私下协商;

(r)当局审查关于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向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和制度,以便向被警察和宪兵初始拘留的人提供法律援助;

(s)当局对警察和宪兵关押的所有被拘留者在抵达后进行系统的体检,并记录每一被拘留者的病历和任何健康欠佳或外伤的体征;

(t)按照医疗保密的原则进行医疗检查,除病人外,非医疗人员不得在场。医疗检查的结果及任何说明,也必须由检查医生秘密保管,不得透露给那些拘留病人的人。在医生建议转移到诊所或医院治疗的情况下,只需向当局透露关于转诊理由的最低限度的必要信息;

(u)对被警察和宪兵剥夺自由者进行系统检查的医生应记录与医疗检查相关的所有重要信息,包括(a)病史,(b)被检查人叙述的任何暴力行为,(c)体检结果,包括说明任何外伤并指出是否对全身进行了检查,以及(d)医生对前三项之间是否一致的结论;

(v)为运送被拘留者,包括运送到医院,提供资源,并为被拘留者的药物和治疗配置资源;

(w)对警察和宪兵的投诉应由独立于警察或宪兵的机构进行调查和追究;

(x)汇编并持续保持和细分有关调查、起诉或纪律处分的统计资料,以便能够准确监督涉及指控警察和宪兵虐待案件的诉讼和结果;

(y)执法部门建立定期监测初始拘留的内部制度,涵盖拘留的法律方面和物质条件。一旦建立国家防范机制,内部制度应与该机制进行的监测同时运作;

(z)当局采取措施,以确保:

除了真正作为最后手段外,儿童不得被初始拘留

儿童与成年人隔离拘留

以易于理解的方式向儿童充分而清楚地说明他们的权利

将有关儿童被拘留的情况立即通知亲属或可信任的人

任何儿童不得在没有可信任的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受到审问

在拘留室不得对任何儿童采用强制手段

(aa)编制特定预算为初始被拘留者提供食品,以确保有关的人获得食物。如果家庭能够为其被关押的亲属提供食物,也必须严格监督这一过程,防止滥用,并及时在登记簿上正式记录;

(bb)每天系统地向初始被拘留者免费提供至少两公升饮用水,无需被拘留者实际提出要求。必须向被剥夺自由者提供正常使用厕所和浴室的机会。拘留区和牢房应由工作人员经常打扫和擦洗。厕所必须畅通并彻底打扫干净;

(cc)立即采取措施为在Bohicon宪兵队工作的职员和被拘留者恢复供水。在没有自来水供应的情况下,应安装一个具有500公升最低容量的升高水箱并由一辆水罐车定期注满;

(dd)被警方拘留超过24小时的人,应尽可能每天有室外活动时间;

(ee)对执法人员初始拘留的任何人必须提供干净的拘留地点,至少包括睡眠垫子,有卫生设施,有食品和饮用水,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牢房应该有天然和人工采光及通风;

(ff)将所有要求治疗或明显需要紧急医疗关注的被拘留者毫不拖延地转移到医院或诊所,尤其是当警察和宪兵设施中具有必要医疗资格评估被剥夺自由者保健需求的工作人员不在场时。内政部(对警察)和国防部(对宪兵)以及卫生部之间应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向被拘留者提供免费急诊和药品,以及在抵达时的健康检查。如果做不到此点,则应在相关部委内为被拘留者的医疗保健编列预算;

(gg)对被剥夺自由者使用强制手段应十分谨慎,并应系统地记录,指出决定使用强制手段的官员,导致这一决定的具体安全理由,以及此人被强制多长时间。被执法人员剥夺自由的人在拘留室时不应对他们采用强制手段;

(hh)未经高级官员明确许可和未仔细记录细节,包括理由,在警察局不允许有不属于发给执法人员的标准装备的任何物品;

(ii)作为证据查获的一切物品,在执法处所收到后应立即以安全的方式列表、标记和储存;

(jj)所有执法人员在执勤时必须佩带明显的身份标识,如姓名胸牌或其他识别标志;

(kk)对Dantokpa警察局和Bohicon宪兵队工作人员对待被拘留者的情况进行独立调查;

(ll)当局提醒所有各级警察和宪兵人员,禁止对其拘留的人实施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

(mm)调查方法培训应强调必须尊重人权,包括嫌疑人或被告人保持沉默的权利,并要求对待嫌疑人应重证据。

4.在监狱中剥夺自由

刑事司法问题

320. 小组委员会建议

(a)当局确保遵守这一原则,即取保候审应是规则,还押拘留应是例外,并考虑为进行审判引进法律时限;

(b)主管部门采取协调一致的战略,通过一系列综合措施减少监狱人口,包括:

对各机构刑事诉讼的瓶颈进行彻底审查,以确定资源差距和延误的结构性原因

增加法院与监狱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以尽量减少传递判决和命令特别是释放命令方面的延误,确保一旦法院发出命令即立刻放人

根据1989年7月10日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判决的第69-23号命令,对儿童采用非监禁措施;

通过采用其他措施(如警告)或与个人财力相称的罚款,对被控犯有轻微罪行的人不予拘押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带或不带保释)和《刑事诉讼法》第358条,通过利用有条件释放减少还押人数

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理案件的法定时限

释放所有拘押时间已超过对所控罪行应判处的最高监禁刑期的还押犯人

通过实行社区处罚、赔偿和恢复原状减少被判刑人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4条加大使用假释计划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0条(符合风险评估标准的被判刑囚犯的假释)加大使用特许释放/假释

对所有死刑减刑,以便有可能审查和最终释放

(c)在所有情况下,应将囚犯移送法院;

(d)建立一个定期审查贝宁囚犯还押时间的永久制度,以释放在押时间已超过被控罪行可被判处的最高刑期的所有人。

监狱记录

(a)为贝宁所有监狱配备至少一台计算机,建立一个能够使主管部门跟踪每个被拘留者的国家标准数据库,并向法院以及中央部级单位推广这一软件。所有用户应接受适当的培训;

(b)登记簿应采用标准格式。至少应包括并每日更新以下基本信息:每个被拘留者到达监狱的准确日期和时间;他们被剥夺自由的合法理由和下令拘留的机构;任何命令或请求的就诊;任何离开(如参加法庭聆讯)和返回拘留地点的日期和时间;转移到其他拘留地点或释放的日期和时间,进行这种转移或释放的机构;以及关于被拘留者身份的信息,其中包括被拘留者的签名和负责转移或释放的人的签名。监狱应当记录在监狱发生的任何事件和采取的行动,包括使用强制措施或其他限制措施;还应该有一个包括孤立或隔离在内的所有纪律处分程序及惩罚登记簿。此外,监狱应妥善保管一份囚犯个人财产清单,并确保在每个被拘留者抵达时向其提供一份收据;

(c)监狱管理部门认真监督自我管理制度,防止滥用和/或腐败。当局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他们对监狱进行有效和充分的控制。在任何情况下,囚犯不得负责确定和实施对同室囚犯的纪律处分。

监狱医疗检查

(a)按照科托努监狱建立的基本制度,所有被拘留者进入监狱时应接受健康检查;

(b)当局对所有新接纳的囚犯进行系统的医疗检查,随后囚犯请求看护士或医生(或卫生工作人员)的权利应得到适当的尊重;

(c)根据医疗保密原则进行体检和保存医疗记录;病人以外的非医疗人员不得在场;

(d)进入监狱后的医疗检查应包括一次彻底检查,足以发现任何外伤和发现任何以前存在的医学症状可能需要新的或持续治疗;

(e)对标准医疗报告作出修订,以鼓励全面记录任何外伤。体检表应包括:(a)病史,(b)被检查者叙述的任何暴力行为,(c)体检结果,包括描述任何外伤并说明是否对全身进行了检查,和(d)医生对前三项之间是否一致的结论;

(f)适当考虑到医疗保密并经个人同意,制定一种程序,由医生或其他卫生工作人员记录所有暴力/涉嫌虐待的案件,直接向司法和人权部报告。

监狱条件

(a)改善贝宁所有监狱的物质条件,以便:

根据第73-293号法令第59条,为所有被拘留者提供一个如厕和睡眠的地方

监舍中获得自然光和通风

在监舍建筑物内安装一个呼叫系统,用于在必要的情况下呼叫工作人员

安装一系列符合卫生和健康标准的室外设施(确保获得水、卫生设施、淋浴、洗衣和适当的垃圾处理设施)

(b)紧急审查监狱的物质条件,包括现有空间的使用和装修及翻新方案;

(c)当局确保措施永久到位,以减少拥挤并减轻人满为患的影响。这些措施应包括根据不歧视的原则,确保所有被拘留者有平等机会获得上述所有服务,无论他们的个人资源如何;

(d)成年被拘留者与青少年被拘留者有效隔离,包括成年女性被拘留者与没有亲属关系的女性青少年被拘留者分离;

(e)对价格进行调节,使其大约相当于在监狱外可以买到的食品的价格;

(f)监狱当局和司法部立即对贝宁所有监狱中与母亲生活的婴幼儿人数进行普查,以确保向母亲(其中许多仍在哺乳)分配足够的补充口粮;

(g)在每所监狱根据不歧视的原则向所有囚犯提供食品,并由监狱管理部门仔细监测,以确保提供的食品符合在监狱中关押的个人的营养需要;

(h)监狱当局应大幅增加每一监区的厕所和淋浴数量。对女子监舍供水应该稳定;

(i)当局确保为囚犯饮用、清洗和卫生提供足够的卫生设施并提供足够的水。作为紧迫事项并作为最低限度,小组委员会建议:

收集垃圾并放入防鼠混凝土容器中,定期焚烧,以防止鼠害

为建筑物内作为厕所使用的每一个桶提供一个桶盖

作为最低限度,向每天排空厕所桶的囚犯和清洗厕所的囚犯提供橡胶手套

狱中保健

(a)审查向监狱中的婴幼儿提供医疗保健和其他护理的问题;

(b)当局审查监狱药品供应制度,尤其要确保对所有常见病免费提供药品。卫生部与司法部应重新建立更紧密的联系,以便为囚犯提供更加公平的医疗保健,特别要为所有监狱建立药品标准清单和采购制度;

(c)建立司法程序,根据医疗报告考虑将发现身患绝症的囚犯提前释放、转移到家里或医院;

(d)当局采取行动,确保每一个监狱的医疗部门全面运作,有足够的工作人员、场地、设施和设备。对药房和药品分配应有适当的监督,以确保药品的稳定供应;

(e)更加重视预防保健措施,例如,除了采取更加严格的卫生措施外,减少蚊子滋生地点、对垃圾进行日常处理和大规模治疗疥疮感染;

(f)司法部和卫生部制定监狱所有卫生保健人员在任职前和任职期间的具体培训方案,以确保卫生保健的质量和适当性以及医疗专业人员提供的卫生预防方案;

(g)当局确保在实践中实施第73-293号法令第62条;

(h)司法部在贝宁所有监狱采取初始体检和对疾病的统计记录做法,并向每个卫生专业人员提供适当表格;

(i)为所有监狱制定普通药品标准清单。应在所需药品清单的基础上,根据监狱实际人数确定医疗保健预算,包括预防措施;

(j)建立制度,调查、通知和记录拘留期间的每一次死亡;

(k)在适当的环境下进行医学诊察,绝不通过牢房门上的铁窗诊察,特别是对被判处死刑的囚犯;

(l)当局采取必要步骤,确保每一个申请见医护人员的囚犯能够毫不拖延地见到,包括被判处死刑的囚犯;

(m)非医务人员不参与审查囚犯要求看医生的申请。如果监狱的健康护理人员建议转移到医院,监狱和司法当局应该简单地同意转院的请求;

(n)在转移到医院后,应向被拘留者提供免费护理和治疗。

监狱的其他问题

(a)当局制定一项培训所有监狱工作人员的特别方案,这种培训应包括被拘留者的权利,并为各级监狱工作人员建立一个受过专门训练的单独的服务机构;

(b)重新审查监狱工作人员的编制,以便每一监狱的工作人员编制足以保障监狱内被拘留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不必依靠囚犯参与监狱的基本管理任务;

(c)不雇用囚犯或给予囚犯在监狱中进行任何纪律惩罚的权力;

(d)停止使用镣铐,在禁闭室不对囚犯采用强制措施;

(e)严格记录有关惩罚的所有事项,包括惩罚和批准的原因、日期、性质和持续时间的细节;

(f)所有纪律处分程序应由监狱管理部门通过正式制定和记录的纪律处分程序批准和实施,所有被拘留者应被告知这些程序。纪律隔离措施不得对未成年人(青少年)使用,也不得对精神病患者使用。关押在这些纪律处罚室的被拘留者拥有获得医疗保健的相同权利,可能需要所有工作人员对他们的健康状况格外警惕;

(g)在所查访的监狱的具体情况下,当被拘留者在纪律处罚室关押超过12小时时,应给予他们每天一小时的室外活动时间,监狱中的医护人员应每天对他们在纪律处罚室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不言而喻,医生应一如既往地为囚犯健康的最佳利益采取行动;

(h)在法律中规定禁止体罚,在实践中决不允许任何形式的体罚;

(i)监狱工作人员携带武器时不要穿便衣;

(j)除紧急情况外,监狱工作人员在监狱周围不得携带致命武器;

(k)在监狱周围与犯人接触的人禁止公开携带其他武器,包括警棍,除非因安全和保安需要他们携带,以处理特别的事件;

(l)强制手段决不应作为惩罚措施使用,原则上不得对在牢房或其他安全监舍中的囚犯使用。任何强制手段的使用应该是一个在监狱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控制下认真记录的理性过程,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遵守程序保障;

(m)禁止使用枷锁、脚镣和手铐;

(n)对监狱的外部安全进行审查,以确保:

周边由监狱管理部门保障安全而不是由犯人进行内部控

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有效和适当的行动

(o)当局立即采取措施,建立一种制度,使其有效和充分地对监狱进行控制,以便能够严格履行对被国家剥夺自由的人监管和照顾的义务;

(p)当局采取措施,向女性青年囚犯及不能阅读和书写的成年囚犯至少提供基础教育;

(q)尽一切努力为所有囚犯,包括被判处死刑的囚犯提供方案和活动;

(r)预留预算经费,为整个贝宁的所有监狱开展活动提供资金;

(s)为拘押在整个贝宁女子监狱中的女性被拘留者以及女性被拘留者的子女(一旦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组织教育课;

(t)当局为所有监狱中的男性和女性青少年被拘留者提供活动和学习班,以便于他们在获释后重新融入社会;

(u)向女性被拘留者提供活动和教育课

(v)对于妇女、女性青少年被拘留者和婴儿:

增加女子监舍,以改善极为拥挤的情况

将女性被拘留者的婴幼儿纳入官员的考虑范围,为女性监舍区分配足够的空间、食物和水

向女性被拘留者的婴幼儿提供足够的衣服、尿布、肥皂和毛巾以及属于自己的睡眠空间,如摇篮

向妇女和女性青少年被拘留者提供平等参与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和学习班以及为其需要量身定制的具体活动的机会

所有女性青少年被拘留者和女性被拘留的学龄儿童应至少有接受教育的机会

(w)探视时间和探视持续时间的规则应当明确并以书面形式张贴在每个监狱门口。所有探视应当予以登记,监狱当局应监督探视系统,以确保遵守规则,在探视方面没有员工或被拘留者接受任何贿赂。所有被拘留者应被口头告知规则,规则应以海报和小册子的书面形式在整个监狱张贴。所有被拘留者,包括被判处死刑的囚犯,均应有机会接受家人的探视;

(x)监狱当局制定有关管理囚犯之间暴力行为的政策,包括大幅增加工作人员数量,并进行人员培训,应着眼于建立和保持囚犯之间以及工作人员与囚犯之间的良好关系;

(y)当局对监狱的管理进行根本审查,以确保监狱的管理得到控制并能够确保监狱内每个人的安全,包括保护他们不受囚犯之间暴力行为的影响;

(z)向被判处死刑的囚犯提供替代监舍,使他们能够获得适当的条件,包括睡眠空间,并作为紧急事项审查对这些犯人采用的管理办法和强制措施,以提供每天走出牢房的时间,包括一小时的室外活动;

(aa)只要科特努监狱关押死刑囚犯的牢房仍在使用,就应采取措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有效打开牢门;

(bb)所有囚犯,包括被判处死刑的囚犯,能够与其律师及其家人联系;

(cc)将所有死刑减为终身监禁,以便有可能审查和最终释放;

(dd)在每次对监狱进行查访后编写一份详细的书面报告,该报告应送交监狱当局和司法部;

(ee)当局确保有一个有效、保密和独立的投诉运作系统。

B.提供资料要求

1.国家防范机制

321. 小组委员会要求:

(a)提供资料,说明采取哪些措施在此后期阶段促进关于通过法律和制定国家防范机制的公开辩论;

(b)如果法律草案在通过的进程中进一步修订,向其提供一份任何修订文本的副本;

2.法律和体制框架

322. 小组委员会要求:

(a)提供资料,说明《刑法》第114、119和186条规定的罪行以及关于在2006年、2007年和2008年期间由于《刑法》的这些条款而导致的投诉/惩罚数量的统计数据;

(b)提供2006-2008年关于警察总督察署、技术督察署、安全部队总督察署和警察局任务的更多信息;每年收到的投诉次数;每年处理投诉的次数、对何种犯罪投诉、针对谁投诉;以及所有这些投诉的结果,包括对负责官员实施的处罚;

(c)提供更多统计资料,说明司法部民事和刑事案件司过去三年关于其接收对安全部队虐待和滥用拘留的投诉任务所开展的活动,以及关于此类投诉结果的更多细节(特别是,根据2005年关于对安全部队的暴力行为提出的三宗投诉的年度统计报告)

(d)提供负责监测监狱的机构(包括最高法院)进行查访的巡视报告副本;

(e)提供过去三年的进一步资料,说明监狱管理和社会援助司进行的查访以及为改善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包括条件)所提出的建议;

(f)提供监狱监督委员会(Commissions de surveillance des prisons)的查访报告副本,以及在这些监狱查访后任何后续行动的资料。小组委员会还要求当局澄清是否连续进行查访,并提供关于2005年后进行的任何查访的资料;

(g)提供资料,说明2007年和2008年专门用于人权司(Direc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防范工作的资源,并提供2006年以来所有查访报告的副本。小组委员会还要求提供当局对授权人权司进行暗访的建议的意见;

(h)提供司法服务总督察署编写的任何查访报告的副本、提出的任何建议,以及关于在这些查访后采取的任何行动的资料;

(i)提供过去三年司法部受权查访拘留地点的其他部门(例如包括儿童和青年司法保护司)进行的查访报告副本、提出的任何建议以及关于在这些查访后所采取的任何行动的资料;

(j)就《刑法》第120条规定的罪行的内容提供资料,并确认,例如如果一名被拘留者请求被移送法官,监狱当局不及时满足这一请求,这种罪行是否可以适用。它还要求提供统计资料,说明2005年以来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提出的任何案件的结果/后果;

(k)提供关于人权司调查人权投诉任务的进一步资料,关于所调查的投诉的细节,关于这些投诉结果/后果的统计资料,以及特别是关于查访拘留地点所导致的任何投诉的情况;

(l)提供关于司法服务总督察署的投诉任务、2005年以来所调查的投诉类型,以及关于这些投诉结果/后果的统计资料;

(m)更普遍而言,提供资料,说明利用所述各种投诉机制的可行性,以及当局以何种方式确保被剥夺自由者获悉他们根据各种投诉机制所享有的权利;

(n)提供更多资料,说明检察官监测拘留合法性和接受投诉的做法,以及2005-2008年关于这些投诉结果/后果的统计资料;

(o)提供资料,说明过去三年每年向宪法法院提交的有关被剥夺自由者遭受虐待的投诉次数(包括拘留持续时间、拘留条件和在此期间对官员实施虐待的指控),以及这些申诉的结果/后果;

(p)提供2005年以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起诉庭(Chambre d’Accusation)庭长关于其每三个月一次查访监狱的报告;

(q)提供2005年至2008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200和201条对有过错的官员进行调查和处罚的进一步资料和具体例子;

(r)提供2005年至2008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1条对官员进行调查和处罚的进一步资料和具体例子;

(s)根据《刑事诉讼法》草案关于从初步调查开始即可得到律师援助的规定,提供资料说明贝宁打算如何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包括那些无力聘请律师的人获得律师援助;

(t)确认法官确实已将被拘留者的如下权利通知所有被拘留者,即由调查法官告知其有权在法官的首次聆讯时聘请律师(《刑事诉讼法》第98条)。

3.警察和宪兵

323. 小组委员会要求:

(a)根据《刑事诉讼法》草案关于从初步调查开始即可得到律师援助的规定,提供资料说明当局打算如何增加合格律师的人数以及将向律师提供关于警察和宪兵工作特殊性的何种培训;

(b)随时了解关于其以下建议的任何进展情况,即汇编并持续保持和细分有关调查、起诉或纪律处分的统计资料,以便能够准确监督涉及指控警察和宪兵虐待案件的诉讼和结果;

(c)提供更多资料,说明当局在剥夺自由地点提供零用现金箱向初始被拘留者提供食品的建议;

(d)澄清哪些部门对Dantokpa警察局和Bohicon宪兵队虐待的指控进行了调查,并确认他们是否独立于被调查的警察局和宪兵队;

(e)提供资料说明所建立的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建立该委员会是为了审查贝宁在以更人性化方式对待被剥夺自由者方面的各种挑战,并提出应对这些挑战的紧急适当的解决办法。

4.监狱

324. 小组委员会要求:

(a)提供资料,说明在确定取保候审时是否考虑以及如何考虑个人的财务状况,2007年批准取保候审的人数,以及尽管获得取保候审,但由于无力支付金额而不能获得释放的人数;

(b)证实阿波美监狱一些还押犯人报告的程序(即要求他们签署一份请求释放的文件,而不是移送法庭申请延长)不符合法律规定;

(c)当局提供更准确的资料,说明每日膳食经费的人均预算补贴,以及增加补贴的计划;

(d)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囚犯膳食人均预算拨款是否包括支付膳食供应商的资金,如果是,膳食供应商在拨款中占多大比例。它还希望收到关于给予外部膳食供应商采购合同的资料,特别是关于所提供食品的质量控制和司法部对外部供应商进行任何巡查的资料;

(e)提供过去三年根据第73-293号法令第62条进行的任何查访的报告副本和建议;

(f)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因虐待造成的和在科托努监狱死亡率登记簿中记录的死亡资料,以及特别是关于任何调查、刑事或纪律处罚诉讼以及任何刑事和/或纪律处罚的细节。

5.合作

325. 小组委员会要求:

(a)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他们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在查访后没有反响;

(b)进一步澄清在对初步意见的回应和随后的普通照会中没有提供足够细节的问题;

(c)当局对小组委员会的查访结束时和在本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作出回应,在一个月内提供资料,说明为被判处死刑的囚犯提供可接受的替代监舍所采取的行动;

(d)当局在六个月内对本次查访报告,特别是对其中包含的结论、建议和进一步提供资料的要求提供完整的书面回应。

(e)当局在一个月内提供资料,说明为判处死刑的犯人提供可接受的替代监舍所采取的行动,以回应小组委员在查访结束时和在本报告中提出的建议;

(f)当局在六个月内对本查访报告,特别是对其中包含的结论、建议和关于提供进一步资料的要求提供全面的书面回应。

附件

附件一

代表团查访的剥夺自由地点清单

一.警察设施

A.警察局

科托努中央警察局

波多诺伏中央警察局

Dantokpa警察局

Dodji警察局

Ouando县警察局

B.宪兵队

科托努宪兵部队–戈多美本土大队

Zogbodomey宪兵大队

波多诺伏本土和研究大队

Bohicon本土和研究大队

Séhoué宪兵大队

二.监狱

科托努民事监狱

Akpro-Missérété民事监狱

阿波美民事监狱

三.其他机构

阿波美法院

附件二

代表团会见的官员和其他人员名单

一.国家主管部门

国防部 (Ministère d’Etat Chargé de la Défense Nationale)

J. C. ADJILE军士代表

司法、立法和人权部 (Ministère de la Justice , de la Législation et des Droits de l’Homme)

H. AKPOMEY先生办公室主任

H. KOUKOUI D先生秘书长

M. ZINKPE女士人权司(Direction des Droits del’Homme)

O. EDON女士人权司(Direction des Droits del’Homme)

H. DADJO先生儿童及青年司法保护司(Directionde al Protection Judiciaire de l’Enfance et de la Jeunesse)

B. ALANMENOU先生国家儿童及青少年保护中心主任(Centre National de Sauvegarde del’Enfance et de l’Adolescence)

H. FALANA女士监狱管理和社会援助司(Direction de l’Administration Pénitentiaire et de l’Assistance Sociale)

I. ADTIBA先生监狱管理和社会援助司(Direction de l’Administration Pénitentiaire et de l’Assistance Sociale)

G. GANYE先生未成年人保护大队(Brigade de Protection des Mineurs)

D.G. GANHOU先生民事和刑事案件司(Direction des Affaires Civiles et Pénales)

D. TOSSOUNON-ZAKARI ALLOU女士司法服务总督察署(Inspection Générale des Services de la Justice)

内政和公安部 (Ministère de l’Intérieur et de la Sécurité Publique)

A. AGOUNTCHOU先生共和国保安部队(Compagnie Républicaine de Sécurité)代表

S. A. FASSASSI先生CTJ代表

A. LASSISSI先生国家警察总督察署(Inspection Générale de la Police Nationale)代表

外交、非洲一体化、法语国家和贝宁侨民部 (Ministère des Affaires Etrangères , de l’Intégration Africaine , de la Francophonie et des Béninois de l’Extérieur)

贝宁监狱处

E. ODOH上尉Akpro-Missérété民事监狱主任

C. P. AGBANEHOUN先生Akpro-Missérété监狱典狱长(Guardien-chef)

H. AYELO军士长Akpro-Missérété民事监狱大队长

P. NAHUM先生科托努民事监狱临时主任(Régisseur interim)

HOUNKPE先生科托努民事监狱主任(Régisseur)

L. HOUNDONONGBO先生阿波美民事监狱主任(Régisseur)

B. AHOUANYJINOU先生波多诺伏民事监狱主任(Régisseur)

I. MAMA TOURE中校监狱大队长

贝宁警察部队

B. GBEHA先生科托努中央警察局(Commissariat Central de Cotonou)

F. AGBO先生科托努中央警察局(Commissariat Central de Cotonou)

E.B. KONFO局长Dantokpa警察局

贝宁宪兵队官员

H. DAVES先生科托努宪兵大队长

KOUI-Ho先生Bohicon宪兵研究准下士

L. AKALONE先生Séhoué宪兵大队副大队长

A.G. ASSAVEDO上校国家宪兵总队(Gendarmerie)

D. AGASSOUMON中尉科托努宪兵队长助理

E. F. TELLA先生Zogbodomey宪兵队

V. CHRYSOSTOME先生戈多美宪兵队长

其他主管机构

阿波美检察官

V. ADOSSOU先生最高法院法官

V. MONGBO女士科托努上诉法院起诉庭庭长(Chambre d’Accusation)

E. MOUTCHO先生阿波美大学法律和政治学系

E. VOVONOU KPONOU先生贝宁律师协会(Barreau du Bénin)

E. EGUÉ-ADOTE女士贝宁律师协会(Barreau du Bénin),建立国家防范机制后续行动委员会(Comité de suivi pour la mise en place du MNP)

M. MEDEGAN 女士(FASSINOY配偶)科托努一审法院预审法官

J. CHABI MOUKA先生科托努一审法院第一事务所代表、法官

A. BODHRENOU先生经济和财政部统计处长(Chef de Service des Statistiques à la DEA/MFE)

M. TOGNODE先生国立医院和大学中心Hubert K. Maga医院精神病学教授

B.A.S. OTEYAMI先生财政部预算总局(DGB/MEF)

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E. GASANA女士驻地代表、驻地协调员

A. L. IMAM先生开发计划署驻贝宁办事处

A. POGNON女士开发计划署驻贝宁办事处

N. OUEDRAOGO先生保安官员

三.非政府组织

大赦国际贝宁办事处

基督教废除酷刑行动 (Action des chrétiens pour l’abolition de la torture)贝宁办事处

捍卫人权联盟

贝宁女律师协会

附件三

关于国家防范机制的法律草案――关于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国家观察站的建立、组织、权力和运作法案草案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国家观察站;建立和主要办事处

第1条

兹定于在贝宁共和国建立一个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国家观察站(以下简称“观察站”)。

观察站享有法人资格和财务自主。

第2条

观察站的主要办事处设在科托努。但可在观察站提交一份有理有据的报告后通过部长会议法令将办事处迁移到本国境内的任何其他地点。

第二章观察站的宗旨

第3条

观察站是一个独立机构,其宗旨是防范、特别是在各拘留地点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第二编观察站的成员构成、任命及任期的终止

第一章观察站成员的构成和任命

第4条

观察站应由五名成员构成,其中至少应有两名女性,应从满足以下要求的人中挑选:

他们是贝宁国民

他们至少30岁

他们拥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他们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他们在以下方面拥有必要的专业知识:

在人权领域或在司法方面,特别是刑法、监狱或警务管理方面有至少五年的专业经验

在有关被剥夺自由者待遇的各个领域

他们必须是贝宁国民,至少30岁,并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第5条

观察站的成员资格与任何公职、政治或专业活动或选举职位的表现无关。

第6条

观察站的成员应在司法部长呼吁申请后由以下成员构成的遴选小组任命:

(a)一名成员来自国会法律委员的成员;

(b)一名来自宪法法院的成员;

(c)一名司法官员;

(d)一名律师公会的代表;

(e)一名医院的代表;

(f)一名共和国总统的代表;

(g)一名在促进和保护人权领域开展工作的非政府组织的代表。

遴选小组的每个成员应由其同行任命,共和国总统的代表除外。

第7条

如此提名的观察站成员须根据司法和人权部长的建议通过部长理事会的法令任命。

第二章观察站成员的任期

第8条

观察站成员的任期为五年,可连任一次。

然而,首次任职的成员的任期应遵循如下安排:三名成员的任期应在三年结束时届满,其他两名成员的任期应在五年结束时届满。

在首次任命一年后,前段中所指的三名成员的姓名应由观察站秘书长抽签选定。他们的替补应根据本法令第4、5、6和7条的要求任命。

第9条

被任命为观察站成员的任何公职人员应被借调到该站。

第10条

就职前,观察站的成员应在最高法院前进行如下宣誓:

“我发誓,我将忠诚地履行我的职责,并依法公正地履行这些职责。”

第三章观察站成员资格的终止

第11条

因死亡、辞职或根据观察站议事规则的规定,如果发生严重违反本法令的规定而失职,观察站的成员资格终止。

不当行为的严重程度应由观察站的成员经其他成员的简单多数明确承认。在这此情况下,应自动免职。

第12条

如果观察站的成员失职、辞职或死亡,他或她应在30天内替补。

新成员应根据本法令第4、5和6条的规定予以任命。

第三编观察站的权力、组织和运作

第一章观察站的权利

第13条

观察站有权:

(a)对所有拘留地点开展定期、定时查访或暗访;

(b)检查被剥夺自由者在这些地点的处境,以便在必要时加强保护其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c)在其职权范围内:

向主管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提交关于现有立法或法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d)作为其活动的一部分,与国家、区域和国际机制合作。

第14条

拘留地点应被理解为贝宁共和国管辖或控制下凭借公共机构的命令或在其指使下或经其同意或默许个人被剥夺或可能被剥夺自由的任何地点。

第15条

剥夺自由应被理解为:

1. 任何形式的拘留;

2. 任何形式的监禁;

3. 将一个人置于公共或私人羁押环境。

第二章组织

第16条

观察站应有一个由秘书长领导的总秘书处。

观察站的议事规则应对招聘秘书长和其他工作人员、他们的薪酬以及总秘书处的组织和运作作出规定。

第17条

观察站可在认为必要时借助专家执行具体任务。

这些专家应根据观察站的指示和责任行事。他们必须在属于观察站任务范围内的领域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专家和译员应受保密义务的约束。

第三章运作

第18条

观察站的会议不公开举行。

其五分之三的成员构成法定人数。

由出席会议成员的多数作出决定。

第19条

观察站的运作程序应通过部长理事会的一项法令予以规定。

第四编观察站成员的特权和豁免权

第一章特权

第20条

观察站应有权:

1. 进入所有拘留地点和接触其中的所有被拘留者;

2. 获得关于被剥夺自由者待遇及其羁押条件的所有资料;

3. 对其工作有用的所有资料;

观察站应亲自或在必要时通过译员与被剥夺自由者以及其认为可提供相关信息的任何其他人进行没有目击者在场的私人访谈。

观察站可以自由选择其希望查访的地点和希望访谈的人。

观察站收集的信息应受到保护;未经当事人明确同意不得公布任何个人资料。

第21条

每次查访后,观察站应向主管当局提出建议,目的是改善被剥夺自由者的条件,并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第22条

被查访的主管当局或机构必须考虑观察站的建议,对这些建议采取后续行动,并在30天内就可能落实这些建议的措施进行对话。

第23条

如果主管机关或被查访的机构不予合作或不落实正式转发给他们的建议,观察站可决定发表公开声明。

第24条

观察站应向共和国总统提交年度报告,向国民议会主席提交副本。

观察站随后应公布报告。

第二章豁免权

第25条

观察站成员不得因在履行其职务时表达的意见或与履行其职务有关的意见受到任何调查、法律诉讼、拘留或审讯。

只有观察站才能放弃其成员的豁免权。

第26条

对于向观察站传达任何信息的任何个人或组织,只要这些信息是根据法律提供的,任何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不得下令、实施、准许或容忍任何惩罚。如果发生此种情况,当局须承担责任。

第五编观察站的资源和财务管理

第27条

观察站的资源由以下方面构成:

最初配置的属于国家并由观察站支配的办公室、家具和固定装置以及启动资金,其金额应由部长理事会根据司法部长的建议颁布的法令确定。

国家拨给观察站的年度经费;年度经费应根据司法部长的建议在财政法中确定。

观察站可根据适用的法律接受捐赠和遗产。

第28条

观察站的财务条例和会计人员的招聘程序应通过部长理事会的法令予以规定。

第六编最后条款

第29条

本条例未涵盖的任何事项,包括采纳一个标识或特殊标志以及携带专业身份证,应由议事规则予以规定。

第30条

所有以往的冲突条款应予废除。

第31条

本法令应作为国家法律执行。

年月日于科托努拟就

附件四

制定国家防范机制初步准则

为了便于与国家防范机制进行普遍对话,小组委员会希望指出一些关于通过发展新的和现有的机构建立国家防范机制的过程以及关于国家防范机制某些主要特点的初步准则:

(i)国家防范机制的任务和权力应作为宪法或立法文本在国家立法中予以明确和具体规定。《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剥夺自由地点的广泛定义应在该文本中得到反映;

(ii)制定国家防范机制应通过公开、包容和透明的程序,包括民间社会和其他行动者参与防范酷刑;若考虑将现有机构指定为国家防范机制,此事应进行公开辩论,吸收民间社会参与;

(iii)应通过透明的成员遴选和任命过程促进实际和感知的国家防范机制的独立性,成员是独立的,不占有可能引起利益冲突问题的职务;

(iv)成员的遴选应根据所规定的关于必要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标准,以便有效和公正地开展国家防范机制的工作;

(v)国家防范机制的成员应当性别平衡并有族裔群体、少数群体和土著群体的足够代表。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国家防范机制的专家成员具有必要的能力和专业知识。应向国家防范机制提供培训;

(vi)应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8条第3款的规定为国家防范机制开展具体工作提供充足的资源;这些资源中的预算和人力资源应得到保障;

(vii)国家防范机制的工作方案应包括​​剥夺自由的所有潜在和实际地点;

(viii)国家防范机制查访的周期应确保在防范虐待的保障措施方面有效监测这些地点;

(ix)应制定和审查国家防范机制的工作方法,以有效识别防范方面的良好做法和差距;

(x)各国应鼓励国家防范机制向有关机构报告查访情况,反馈防范方面的良好做法和差距,并向负责当局提出实践、政策和法律方面的改进建议;

(xi)国家防范机制和当局应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2条的规定,以查访提出的改革建议和为回应这些建议所采取的行动为基础,进行持续的对话;

(xii)国家防范机制的年度报告应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3条的规定予以公布;

(xiii)制定国家防范机制应被视为一项持续的义务,应加强形式方面并逐步完善和改进工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