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ALB/CO/5-8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4 September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第七十九届会议

2011年8月8日至9月2日

审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阿尔巴尼亚

1.委员会在2010年8月22日和23日举行的第2110次和第2111次会议(CERD/C/SR.2110和CERD/C/SR.2111)上审议了阿尔巴尼亚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5至第8次定期报告(CERD/C/ALB/5-8)。它在2011年9月1日举行的第2125次会议(CERD/C/SR.2125)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报告,尽管应于2007年提交。但是,它表示遗憾,缔约国没有完全遵照委员会关于报告格式和内容的指南(CERD/C/2007/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编制下次定期报告时遵循上述指南。

3.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的一个高级代表团恢复对话以及对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所作的口头答复。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以下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

筹备将于2011年底开展的人口和住房普查;

2010年2月4日关于防止歧视的第10221号法,并根据该法设立了防止歧视专员办公室;

2009年通过《罗姆人融入十年行动计划》;

分别于2008年11月和2008年12月通过关于修正《刑法》的第10023号法和关于修正《刑法》的第10054号法,在涉及到起诉和惩罚涉及计算机系统的种族主义和歧视的刑事罪方面制订了材料和程序规定;

2006年通过《阿尔巴尼亚媒体道德守则》;

2004年建立少数民族国家委员会;

2003年以来根据《改善罗姆族生活条件国家战略》执行各种方案、计划、政策、倡议和措施,以增进属于罗姆人少数民族的个人的权利。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网络犯罪公约》,并于2004年7月生效;还欢迎它批准《〈网络犯罪公约〉任择议定书》,该公约涉及将通过计算机系统的种族主义和仇外性质的行为入罪的问题,它于2006年3月生效。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6.委员会重申它的关注:即缔约国的报告在收集种族歧视的信息方面缺乏关于人口组成的分类数据。它注意到缔约国的保证:即2011年底举行的人口和住房普查将指定少数人群体作为自我认同的基础(第一和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普查精确地反映所有弱势群体的情况。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用这次普查作为收集人口组成的分类数据的一个起点,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的更新信息。在这方面,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报告格式和内容的指南(CERD/C/2007/1)第10至第12段。

7.委员会重申它关注国内法在民族少数群体(希腊族、马其顿族和塞尔维亚-黑山族)与语言少数群体(罗姆族和阿罗门族)之间作的区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说明,即这种区分对属于这种少数群体的人享受的权利没有任何影响,但它仍然关注关于这种区分的理由可能不符合不歧视原则(第二条)。

委员会重申它建议缔约国与有关群体协商,审议作为区分民族少数群体与语言少数群体的基础的标准,并确保各群体或全国境内保护或享有各种权利或利益方面没有歧视。

8.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采取特别措施,在某些领域,特别是在增进罗姆儿童的教育权方面,促进属于少数群体的人享有权利,但是它仍然关注缔约国在采取特别措施,增进少数群体或其他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的权利(第一和第二条)方面缺乏明确的立场。

委员会回顾它关于《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中特别措施的意义和范围的第32(200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对采用特别措施促进属于少数群体的个人不受歧视地享有各种权利方面通过明确的原则,并在通过和采取这类措施时与目标群体进行适当的协商。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为了加强防止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体制框架而采取的措施方面提供的资料,但它仍然关注对执行这种措施所拨的资源不够,在这些机构的协调方面没有提供充分的信息,它们的有些职能明显重叠。它还关注关于某些少数群体在少数群体问题国家委员会中的代表不足(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加强防止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国家体制框架,特别是要拨出充足的预算和人力资源,以确保它们能适当行使职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自我认同的少数群体在少数群体问题国家委员会中有适当的代表。它还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关于为了确保充分协调和防止各机构在执行《公约》方面的职能和活动发生重叠方面的信息,以及关于为了评估它们的工作和影响而采取的措施的信息。

10.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了使国内立法与《公约》统一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在这方面欢迎通过立法禁止传播种族主义思想、种族仇恨和煽动种族歧视。它还注意到关于少数群体的法律草案。但是,它仍然关注在防止种族歧视方面缺乏综合性立法,在将种族主义组织和参加这种组织定罪方面没有立法(第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系列的综合立法,以有效地处理与种族歧视有关的所有问题,并根据《公约》第四条的规定通过具体立法,将种族主义组织和参与这种组织定为犯罪,就关于少数群体的立法草案与少数群体开展协商,并将自我认同列为这种立法的基础原则之一。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改善罗姆族的情况方面通过了一系列的战略和政策,但它仍然注意到这些措施的效力和影响没有得到充分评估。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声明,即正在对《罗姆人全国战略》和《罗姆人融入十年行动计划》进行评价(第五条)。

委员会忆及关于歧视罗姆人问题的第27(2000)号一般性建议,促请缔约国在获得教育、住房、就业、保健和其他社会服务以及进入公共场所方面充分落实为罗姆族通过的所有反歧视政策;在国家和地方各级密切监测和评价这些政策的落实情况;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对已经采取的措施的影响作评估。

12.委员会对阿罗门在不受歧视地享有各种权利的情况表示关注。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处理属于阿罗门少数群体的人在言论和表达自由、不受歧视地获得教育和公共服务等的权利方面的情况。

13.委员会对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有效参加公共和政治生活的程度方面缺乏资料表示遗憾(第五条)。

委员会重申它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有效参加公共和政治生活,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这种情况提供资料。

1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为了处理未登记的罗姆人的情况而采取的措施方面提供的资料,但它仍然关注许多罗姆人在获得个人证件,包括出生证和身份卡方面仍然遇到困难(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所有罗姆人获得必要的个人证件,使他们能够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就业、住房、保健、社会保障和教育等等的权利。

15.委员会重申它关注以下指称,即罗姆少数群体的成员,特别是年轻人遇到种族貌相,遭到警察的虐待和不适当使用武力。它对缔约国在这方面没有提供具体资料表示遗憾(第五条)。

委员会重申它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制止这种做法,并提高执法人员对人权的认识,加强在涉及到种族歧视的问题方面的培训。

1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少数群体的教育方面作出的努力,包括以少数群体的语言提供教育和用他们的本族语言提供课程。遗憾的是,在有效享有教育权方面没有对少数群体和其他弱势群体的儿童提供保障,其中有许多儿童得不到以自己的语言提供的教育(第五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属于少数群体的儿童有效获得教育,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的资料,包括分类统计数据,说明大中小学招收少数群体和其他弱势群体的成员的情况。

17.委员会对影响吉普赛族成员的贫穷的生活条件和边缘化深表关注(第五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吉普赛族协商,采取有效的肯定性措施,以改善其成员获得保健、教育、就业和其他社会服务的情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遵守属于吉普赛族的人的自我认同原则。

18.委员会仍然关注属于少数群体的妇女所面临的情况以及她们可能遇到的多种歧视(第五条)。

委员会忆及关于性别方面种族歧视的第25(2000)号一般性建议,鼓励缔约国监测并在必要时采取措施,处理对少数群体和其他弱势群体的妇女的多种歧视。

19.委员会注意到在对种族歧视的申诉方面缺乏资料,在种族歧视方面缺乏法院案件(第六和第七条)。

根据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执法和行使职能中防止种族歧视的第31(200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回顾,缺乏起诉案件的原因可能是受害人在现行补救措施方面缺乏信息,因此建议缔约国确保向公众适当宣传他们的权利以及权利受侵犯时可兹利用的法律补救。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今后的申诉和法院案例提供更详细的资料。

2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代表团在与邻国合作,增强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方面所提供的资料。它还注意到缔约国打算在罗姆族的问题上与区域组织开展密切的合作。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争取与其他国家和区域组织开展合作,以处理属于罗姆族和其他少数群体的人所面临的问题。

21.委员会铭记所有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它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残疾人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22.根据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活动的第33(200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将《公约》落实到国内法律秩序中去的时候,结合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执行2001年9月在防止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和有关不容忍问题世界会议上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为了在全国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而执行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提供具体资料。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制下次定期报告方面,继续与从事人权保护工作的民间组织开展协商,扩大对话,特别是在防止种族歧视方面。

2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发表任择声明,承认委员会接受和审议个人申诉的职权。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在《公约》第十四次缔约国会议上通过并经过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公约》第八条第6款修正案。在这方面,委员会引述大会第61/148号、第63/243号和第65/200号决议。大会在上述决议中力促缔约国加快它们对《公约》关于委员会供资的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迅速将它们对修正案的同意以书面通知秘书长。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后立即向公众公布这些报告,并同样酌情以官方语言和其他通用语言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核心文件是在2003年提交的,鼓励缔约国根据各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尤其是2006年6月举行的第五届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关于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 第一章),提交一份最新的核心文件。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执行适当的活动方案,并予以充分公布,以纪念大会第64/169号决议宣布的2011年非洲人后裔国际年。

29.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本第六十五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通过本结论性意见一年后就其落实上文第6、7和14段所载的建议的情况提供资料。

30.委员会还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建议9、10、11和12的特别重要性,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为了执行这些建议而采取的具体措施提供详细资料。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15年6月10日前在一份文件中提交第9至第11次定期报告,同时考虑经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具体报告指南(CERD/C/2007/1),并处理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遵守条约具体报告40页和共同核心文件60至80页的限制(HRI/GEN.2/Rev.6,第一章第1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