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VAT/CO/2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Limited

25 February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教廷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委员会在2014年1月16日举行的第1852次会议(见CRC/C/SR.1852)上审议了教廷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VAT/2),在2014年1月31日举行的第1875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 委员会欢迎教廷提交了第二次定期报告及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 VAT/Q/2/Add.1)。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的提交拖延了很久,阻止委员会14年未能审议教廷实施《公约》的情况。

3. 委员会欢迎与教廷多部门代表团进行了坦诚的对话,并欢迎代表团在许多领域所作的积极承诺。特别是,委员会注意到教廷非常积极的行动是教廷代表团表示愿意更改态度与做法。委员会期望为具体实施这些承诺通过迅速与坚定的措施。

4. 委员会提请教廷阅读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委员会通过的对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所提交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OPAC/VAT/CO/1)和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 OPSC/VAT/CO/1)。这两项结论性意见于2014年1月31日通过。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行动措施和取得的成就

5. 委员会欢迎通过了以下立法措施:

2013年7月11日梵蒂冈城国家法律第八号,该法载有刑事事项补充准则,标题二:侵犯儿童罪;

2013年7月11日梵蒂冈城国家第九号法,该法载有《刑法典修正》和《刑事诉讼程序法修正》。

6. 委员会还欢迎于2012年1月25日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7. 委员会欢迎下列体制和政策措施:

于2013年12月5日创建了保护未成年人牧区委员会,其目的是为发展儿童安全环境方案提出新的举措,加紧努力为世界各地遭受虐待的受害者提供牧区照料;

2013年8月10日建立了梵蒂冈城国家总督特别办公室,监督梵蒂冈城作为缔约国的各项国际协议的实施情况。

三.实施《公约》的特殊性

8. 委员会意识到教廷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的双重性质,即作为梵蒂冈城国家政府,又属国际法的主权国,具有独立于任何领土主权或司法的原本非衍生法人。尽管充分意识到宗教机构的主教和主要院长并不作为罗马教皇代表行事,但委员会注意到,根据《教规法典》第331条和第590条教规,天主教宗教程序的下属必须听从教皇。因而,委员会提醒教廷,在批准《公约》时,教廷不仅承诺在梵蒂冈城国家的领土内实施《公约》,并且作为天主教的最高权力,通过在其管辖下的个人和机构,在全世界范围内实施《公约》。

四.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以前的建议

9.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委员会1995年关于教廷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 C/15/Add.46)内的绝大多数建议未充分予以实施。

10. 委员会促请教廷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实施尚未予以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的缔约国按《公约》提交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内所载的那些建议,特别要实施那些涉及非歧视的建议和儿童表达其意见及家庭事务的权利。

保留意见

11. 委员会欢迎教廷代表团表示目前正在考虑有可能撤销其对《公约》的保留意见。关于委员会先前的建议(CRC/C/15/Add.46,第10段),委员会重申,委员会关注教廷对《公约》的保留意见,因为这些保留意见影响了充分认识儿童作为权利的主体,以及在与梵蒂冈城国法律渊源的兼容性的基础上实施《公约》的条件。

12. 委员会建议教廷采取必要步骤,撤销其对《公约》的所有保留意见,并确保《公约》优先于国内法和规章制度。

立法

13. 委员会欢迎教廷为确保梵蒂冈城国的立法符合《公约》所采取的政策,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国内法,包括教规方面,没有采取同样的方针。委员会还关注《教规法》的某些条款不符合《公约》的条款,特别是那些涉及儿童有权利得到保护,免遭歧视、暴力和所有形式的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条款。

14.委员会建议教廷全面审视其规范性框架,特别是《教规法》,以确保其完全符合《公约》。

协调

15. 委员会指出,代表团的声明是积极的,因为教廷将考虑建立一个机制,授权其协调《公约》的实施。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这样的机制尚未建立。

16. 委员会建议教廷建立一个高层次的机制,赋予其职权和职能,协调所有宗座理事会,主教会议以及在教会管辖下运作具有宗教性质的个人和机构实施儿童权利。应该向这个机制提供充分的人力、财力和技术援助供其履行职责。

资源分配

17. 委员会赞扬在基层一级由全世界的天主教堂、基金会和组织提供资金开展的各种各样的活动,向处于最为脆弱状况下的儿童提供支助和保护,还向他们提供教育机会、保健和社会照料以及其他家庭支助服务。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缺乏一个全面的以儿童权利为基础的方针来分配支助儿童的资源,也没有一项制度追踪教廷,以及教廷有影响的缔约国内与教堂相关的组织与机构用于儿童的开支。

18. 根据2007年关于“用于维护儿童权利的资源――国家责任”的委员会一般性讨论日,并着重强调《公约》第2、第3、第4和第6条,委员会建议教廷:

彻底评估在梵蒂冈城国履行儿童权利所需要的预算资源,以及在其他缔约国的天主教组织和机构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所需的预算资源;

建议一项制度评估调拨用于儿童最佳利益资源的影响,特别要注重处于弱势的儿童。

独立监督

19. 委员会指出,2013年8月设立了一个特别办公室,监督梵蒂冈城国作为缔约国实施国际协定的情况,2013年12月,又建立了一个委员会,授权接受儿童性虐待上诉。然而,委员会关注,教廷并没有建立一个机制来监督在其权力之下运作的个人和机构,包括世界范围内和在梵蒂冈城国的所有天主教学校尊重和遵守儿童权利的情况。

20. 鉴于委员会关于独立人权机构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作用的第2(2002)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教廷建立一个独立的机制,监督儿童权利,赋予其明确职责,以儿童敏感方式以及尊重受害者隐私和保护受害者的方式接受和调查儿童的申诉。还应该确保该机制面向所有就学于或加入该教堂提供的学校、服务和机构的儿童。鉴于教廷的特殊性质,还应界定和广泛宣传该机制与国家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与合作。

宣传与提高认识

21. 委员会欢迎教廷报告内所描述的提高认识的举措,特别是印度天主教学校组织的有关人权的教育课程。然而,委员会关注,教廷在报告阶段没有按照委员会1995年的建议采取足够的措施,最为广泛地宣传《公约》,并将其翻译成世界各地所讲的语言(见CRC/C/15/Add.46,第11段)。

22. 委员会建议教廷加强努力,使《公约》的条款俾众周知,特别是关于儿童及其家庭的条款,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具体的长期提高认识的方案,或者采用专门制定的儿童适宜教材,将《公约》条款纳入天主教教育系统所有层次的学校教学大纲之内。

培训

23. 委员会欢迎各种项目,例如自2007年在奥地利开展的培训天主教学校教师有关儿童权利的举措,并欢迎教廷承认培训是最终保护儿童的良好做法,但委员会关注,教廷没有采取措施系统地对其管辖之下从事儿童工作的个人和机构,包括天主教学校的教师和神学院的神职人员进行有关《公约》的培训。

24. 委员会促请教廷向所有神职人员,天主教界成员和从事儿童工作的机构提供有关《公约》条款的系统性培训,包括在教师培训方案内,以及在神学院内纳入儿童权利的强制性模式。

B.一般原则(《公约》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5. 委员会欢迎在互动对话期间教廷代表团所提供的资料,根据该项材料,教廷已开始审查其立法,以期撤销其《教规法》,特别是第1139条教规中所载的“私生子”的歧视性表达。委员会还指出,2013年7月教皇所作的演讲是积极的,但委员会关注,教廷以往关于同性恋所作的声明和宣言助长了社会对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有同性伴侣扶养的变性青年和儿童的歧视与暴力行为。

26. 委员会建议教廷,将其所有法律、规则以及政策和做法符合《公约》第2条,迅速废除歧视性地将非婚生儿童划为私生子的做法。委员会还促请教廷充分利用其道德权威,谴责根据儿童的性取向或其父母的性取向对儿童实施各种形式骚扰、歧视或暴力行为,并在国际一级支持同性恋的非歧视化。

27. 就委员会先前提到的有关基于性别的歧视问题(CRC/C/15/Add.46,第8段),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教廷继续将重点放在促进互补性与尊严平等,这两个概念不同于《公约》第2条规定的法律与实践平等,往往被用来为歧视性的立法与政策辩护。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教廷没有提供确切的信息,说明如何按照1995年委员会的要求采取措施促进男女孩之间的平等,在天主教学校采用的课本内删除性别陈旧观。

28. 委员会促进教廷通过基于权利的方针,解决男孩与女孩之间的歧视,停止采用质疑男女孩平等的术语。委员会还促请教廷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天主教学校内所采用的课本不含有性别陈旧观,因为这可能限制男孩与女孩的天赋和能力的发展,影响他们的教育和生活机遇。

儿童最佳利益

29. 委员会关注在涉及儿童和对儿童有影响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以及在政策、方案和项目中,教廷没有将儿童享有最大利益的权利作为优先考虑事项,没有充分对待。委员会特别关注,在处理性虐待儿童指控时,教廷一贯将保护教堂的声誉和保护肇事者置于儿童的利益之上,若干国家调查委员会都这么认为。

30. 委员会提请教廷注意委员会关于儿童享有将其最大利益作为优先考虑的第14(2013)号一般性意见,建议教廷加强努力确保将这项权利适当地纳入涉及儿童和对儿童有影响的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以及所有政策、方案和项目之中,并且始终于一地予以贯彻。在这方面,鼓励教廷向有关当权者提供指导,以期确保在所有领域内将儿童最大利益作为优先考虑事项,包括在处理儿童性虐待的案件中也是如此。委员会还促请教廷在世界范围内向所有天主教堂、组织和机构宣传这一准则。

尊重儿童的意见

31. 委员会关注教廷极其狭隘地解释儿童就所有事项发表其意见的权利,以及儿童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宗教自由权利。委员会还关注,教廷继续认为《公约》第12条规定的权利削弱了父母的权利与职责。

32. 委员会提请教廷,儿童自由发表其意见的权利是构成儿童尊严的最为根本的组成部分之一,确保这一权利是《公约》所规定的法律义务。缔约国不得任意酌处。委员会还强调,儿童幼期就能自由发表其意见并注意其意见的家庭构成了一个重要的模式,帮助儿童在更为广泛的社会内行使发表意见的权利。委员会提到关于儿童被听到权利的第12(2009)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促请教廷:

为实现所有儿童被听到的权利,消除负面态度,促进承认儿童是权利拥有者;

采取措施确保在相关的法律诉讼程序中有效实施承认儿童被听到权利的立法;

通过立法与政策,鼓励父母与监护人在涉及儿童的事务方面听取儿童并对其意见给予应有的重视的机会,促进基于现有积极举措和态度之上的为人父母教育方案;和

促进天主教组织和机构向家庭与儿童提供的所有服务中儿童发挥积极的作用,并且促进儿童在制定课程和学校方案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确保在纪律事项方面充分尊重儿童被听到的权利。

C.公民权利与自由(《公约》第7、第8和第13至17条)

了解父母和受到父母照料的权利

33. 委员会关注,由天主教神父作为父亲扶养儿童的情况,这些孩子在许多情况下都不知道其父亲的身份,委员会还关注,母亲可能在孩子经济独立之前从教堂获得定期付款计划,但条件是这些母亲必须签署一份不透露其父亲或该计划信息的保密协定。

34. 委员会建议教廷评估由天主教教父作为父亲的儿童人数,并查明他们是谁,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这些儿童的知情权和有其父亲照料的权利得到尊重。委员会还建议,教廷确保教堂不再强迫签署保密协议,以此作为向母亲提供支持其儿童财政计划的一个条件。

身份权

35. 委员会欢迎教廷将重点置于儿童与其父母居住在一起的权利以及了解其身份的权利,但委员会关注继续存在匿名遗弃婴儿的做法,这种做法是由在若干国家内天主教组织通过采用所谓的“婴儿盒”组织的。

36. 根据《公约》第6、7、8和第19条,委员会强烈促请教廷合作进行研究,确定匿名遗弃婴儿做法的根源,加速加强和促进替代方式,充分考虑儿童有权利了解其生身父母和兄弟,这是《公约》第7条所规定的。委员会还促请教廷通过计划生育、生育保健照料,提供充分的咨询和社会支持来防止未计划怀孕,帮助解决遗弃婴儿的做法,并且向需要的家庭提供援助,同时利用医院秘密分娩的可能性作为防止遗弃或/婴儿死亡的最后措施。

D.暴力侵害儿童(《公约》19、24(3)、28(2)、34、37(a)和39条)

酷刑及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

37. 委员会关注教廷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那些被其家庭、国家机构和教学任意安置在爱尔兰玛格达林洗衣房的女孩,也没有确保为她们伸张正义。该洗衣房直至1996年一直由四个天主教修女会经管。委员会特别关注:

强迫置于这些机构内的女孩在奴隶般的情况下工作,她们往往遭到非人道、残酷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还遭到身体和性虐待;

女孩被剥夺其身份、教育,往往还被剥夺食物和基本医疗服务,必须履行强加于她们的保持沉默的义务,她们被禁止与外部世界联系;

未婚女孩在进入洗衣房之前生育的孩子或者关押在洗衣房时生育孩子将强行夺走;

尽管这四个天主教会在教廷领导下运作,至今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没有调查监管这些洗衣房的修女的行为,也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与执法当局进行合作,追究那些施行虐待的人的责任,以及那些显然受益于女孩无报酬工作的组织或个人的责任。

38. 委员会提到委员会在2011年对爱尔兰的酷刑提出的建议(CAT/C/IRL/CO/1,第21段),该段要求起诉并量刑惩治肇事者,确保所有受害者得到补救,并享有可执行的赔偿权利,委员会促请教廷:

对爱尔兰玛格达林洗衣房工作的宗教人士的行为以及对所有存在这一制度国家的宗教人士的行为进行内部调查,确保所有对这一罪行负有责任者得到制裁,并为起诉之目的向国家司法当局进行汇报;

确保通过教区或教会本身或者通过教廷,教堂的最高权力机构,确保向受害者进行彻底赔偿,因为教堂对其管辖之下的天主教教会的下属负有法律责任;

采取所有适当措施确保这些罪行的受害者得到身心康复和社会融入;

评估导致这种做法的环境与理由,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今后妇女与儿童不因任何理由被任意地关押在天主教机构之内。

体罚

39. 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声明将使教廷考虑在所有场所禁止对儿童实施体罚,但委员会关注体罚,包括仪式性地殴打儿童,在一些天主教机构内仍然普遍存在,在一些国家内达到了司空见惯的程度,爱尔兰Ryan委员会明确揭示了这一点。委员会还关注,教廷并不认为《公约》禁止体罚,因而没有颁发任何准则和规则明确禁止在天主教学校,或者从事儿童工作的天主教机构,或者在家庭内对儿童实行体罚。

40. 委员会提醒教廷对儿童的任何形式的暴力,不管多么轻微都是不能接受的,《公约》不允许对儿童施行任何程度的暴力。委员会还提醒教廷其在《公约》第19条之下的义务,要求其采取所有适当的措施保护儿童免遭任何形式的身心和体力暴力。委员会促请教廷:

明确禁止对儿童的所有体罚;

修订《教规法》和梵蒂冈城市国法律,明确禁止对儿童的所有体罚,包括在家庭内的体罚;

在所有天主教学校和从事儿童工作的机构内,包括在梵蒂冈城市国领土内的所有天主教学校和从事儿童工作的机构内,建立机制有效地实施这一禁止,确保暴力侵犯儿童的问责制;和

利用其权威促进积极的、非暴力的和参与性的儿童抚育方式,确保不容忍体罚的圣经解释反映在教堂的教会和其他活动中,并将其纳入所有神学教育与培训之中。

虐待与忽视

41. 委员会关注教廷的立场是在家庭环境中,只有证实犯下虐待行为,民事当局才应予以干涉,以便不干预父母的职责与权利。这样的立场严重地影响了为防止虐待与忽视儿童而进行的国际努力与措施。委员会还关注尽管教廷对天主教家庭有着极大影响,但教廷仍然没有通过一个在家庭内防止虐待与忽视儿童的全面战略。

42. 委员会强调,儿童保护必须积极地防范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家长的特权不应该影响儿童得到保护免遭任何虐待与忽视的权利。委员会因此建议教廷:

制定一项全面防止和打击虐待儿童和忽视儿童的战略,进一步加强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包括开展各种运动并应该有儿童参加;

鼓励旨在防止和处理家庭暴力、儿童虐待与忽视的基于社区的方案,邀请前受害者、志愿者和社区成员参加,并向他们提供培训;

为儿童、其代表及其他人建立安全的、广为了解的、具有保密性和容易获得的支持性机制,以便利举报对儿童施暴的行为;

制定何时和如何向调查当局反映虐待和忽视案件的明确指导与培训。

性剥削与虐待

43. 委员会注意到教廷代表团承诺将不屈不挠地维护每个儿童的尊严和整个人。然而委员会深切关注在教廷领导下的天主教堂成员犯下的性虐待儿童的行为,在全世界范围内,神职人员对上千万名儿童进行性虐待。教廷并不承认所犯罪行的程度,也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解决儿童性虐待的案件和保护儿童,反而通过了各种政策和做法得以使肇事者有罪不罚。委员会特别关注:

教堂为了掩盖性虐待儿童的罪行,将臭名昭著的肇事者从一个教区转移到另一个教区,或者转移到其他国家。无数国家调查委员会记录了调动犯罪者的做法,这使许多神父继续能够接触儿童,继续虐待儿童,将更多国家的儿童置于被神父性虐待的高风险之下。被举报的十几名儿童性虐待者仍然与儿童接触;

尽管教廷于1962年对神职人员所犯的虐待儿童的案件确立了完全管辖权,并将这些案件置于2011年信仰教义教区的专属管辖权之下,教廷拒绝向委员会提供报告阶段引起其注意的所有儿童性虐待数据,以及这些案件的内部程序结果;

在由教廷处理的儿童性虐待的案件内,这种行为通过规定纪律措施的秘密诉讼程序作为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处理,从而使得绝大多数虐待儿童者和几乎所有隐瞒儿童性虐待的人在犯罪的国家内逃离司法程序;

由于按照开除教籍法对所有神职人员施加沉默法则,向该罪行发生的国家执法机关举报儿童性虐待案件的情况很少。相反,向委员会报告了因不遵守沉默义务而被流放、降职和免除职务的修女和神父的案例,汇报了祝贺拒绝谴责儿童虐待者的神父的情况,2011年,Castrillon Hojos红衣主教致Pierre Pican主教的信函中提到了这些;

从未强制规定应向国家执法当局举报,1997年,主教Manuel Moreno主教和Luciano Storero主教在致爱尔兰主教会的成员的正式公文中明确地拒绝应向国家执法当局举报的事。在许多情况下,教堂主管当局,包括教廷的最高级主管部门,极不愿意拒绝与司法当局和国家调查委员会合作;在有些情况下,甚至拒绝与司法当局和国家调查委员会合作。

几乎没有为赋权就学于天主教学校和机构内的儿童保护其免遭性虐待的权利进行任何努力。

44. 委员会注意到教廷的声明,声明表明查实以往事件的重要性,以便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此类事件重犯,确保彻底尊重正义原则,最为重要的是愈合受害者及所有遭受此类令人发指罪行的受害者的创伤。在这方面,委员会强烈促请教廷:

确保于2013年12月建立的委员会能够独立的调查所有儿童性虐待案件,并调查天主教各层在处理这些问题时的行为;考虑邀请民间社会和受害者组织参加委员会,并邀请国际人权机制支持其工作。应公开调查结果,以防止天主教堂的成员重犯儿童性虐待行为;

立即解除所有已知或涉嫌儿童性虐待者的职务,向有关执法当局举报以便进行调查与起诉;

确保透明地分享所有档案,以便用来追究儿童性虐待者的责任以及那些隐瞒其罪行和故意将儿童性虐待者与儿童保持联系的人;

修订《教规法》,将儿童性虐待作为一种罪行,而不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废除所有向了解此类罪行者人强加沉默义务的条款;

为强制性地向执法机构举报所有儿童性虐待和性剥削的可疑案件建立明确的规则、机制和程序;

确保在教廷管辖之下的所有神父、宗教人员和个别人都了解其举报义务并明确了解存在矛盾的情况下,这些义务高于《教规法》的条款;

分别根据1996年、2001年和2008年在斯德哥尔摩、日本横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禁止对儿童性剥削世界大会的成果文件,为防止此类罪行并为受害儿童的康复与社会融入制定方案与政策;

制定教育防范方案提高儿童对性虐待的认识,并教育他们保护自己免遭性虐待的必要技巧;

考虑批准《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

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的自由

45. 委员会欢迎情况表明教廷特别注重促进妇女与女孩的尊严。然而,鉴于家庭暴力对儿童严重与破坏性的影响,并鉴于事实上家暴往往具有性别因素,委员会严肃关注在2013年妇女地位委员会中,教廷反对一份最后案文的草案,该案文草案建议各缔约方不应该以宗教、习俗或传统作为借口逃避其保护妇女与女孩免遭暴力行为的义务。

46. 委员会回顾2006年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报告(A/61/299)中提出的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消除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的行为。委员会进一步建议教廷参照委员会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特别是:

利用其权威和影响支持旨在消除所有形式家庭暴力和基于性别暴力的工作与措施,包括采取各种措施解决往往用来作为这些暴力形式正当理由的态度、传统、习俗和行为举止;

制定一项旨在防范和解决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综合性国家战略;

通过一项旨在解决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协调框架;

特别关注并解决暴力行为中的性别因素;

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和其他相关的联合国机构合作。

热线

47. 委员会建议教廷促进在各缔约国建立一条热线,宣传热线的存在并鼓励儿童使用这条热线。

E.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公约》第5条、第9-11条、第18条(第1和2款)、第20-21条、第25和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48. 委员会欢迎教廷代表团提供的信息表明教廷将在不久的将来着手修订《教规法》内有关家庭的条款,但委员会关注教廷与教堂经管的机构往往并不承认基于儿童家庭状况的歧视。

49. 委员会建议教廷确保《教规法》的条款,承认家庭环境的多样性,不因儿童所生活的家庭类别歧视儿童。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50. 委员会欢迎教廷强调在家庭环境中成长对儿童人格的全面发展与协调发展的重要性。然而委员会关注有关基督教和其他天主教机构招募的青年人的状况,他们逐渐地与其家庭分离,并逐渐与世界隔绝。尽管委员会注意到教廷的答复强调了为其子女选择学校和神学院是家长的权利与职责,但委员会还指出,2013年11月,法国主教会主席承认在一些天主教机构与教会操纵个人意识。

51. 委员会促请教廷充分调查所有采用操纵心理方式将儿童及青少年与其家庭分离的指控,确保追究对操纵青少年负有责任者,确保停止其活动。

52. 委员会关注,在许多国家内开设了一些新机构,说明在天主教组织内将儿童机构化仍然普遍存在,而没有优先考虑家庭式替代方式。委员会还关注教廷没有通过任何有关将儿童置于天主教替代照料机构内的准则,监督此种做法的准则,也没有任何政策将安置在天主教组织内的儿童非机构化。

53. 委员会促请教廷通过一项政策酌情将安置在天主教机构内的儿童非机构化,使儿童与其家庭重新团聚。委员会还建议,教廷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作为一项优先事项确保3岁以下的儿童不安置在机构之内。为了确保实施各种标准,确保防止虐待,教廷还应该通过关于在天主教替代照料场所安置儿童的准则。在这样做时,教廷应参照2009年12月20日大会第64/142号决议附件《关于儿童的替代照料准则》。

F.残疾、基本健康和福利(《公约》第6、第18(3)、23、24、26、27(1-3)和33条)

健康

54. 委员会深切关注一名9岁巴西女孩的案件,她在2009年被其继父强奸之后进行了紧急救生流产,巴西的Pernambuco大主教制裁了女孩的母亲以及进行流产手术的医生。而这一制裁后来得到了罗马天主教教会主教的核准。

55. 委员会促请教廷审查其关于流产的立场,显然教廷的立场将怀孕女孩的生命与健康置于风险之下,委员会促请修订有关流产的教规1398条,以便确认允许在何种情况下得到流产服务。

青少年健康和艾滋病毒/艾滋病

56. 委员会深切关注教廷关于拒绝青少年获得避孕和获得性与生育保健及信息的立场和做法所引起的负面后果。

57. 委员会提到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关于青少年健康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和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委员会提请教廷注意早期怀孕、非计划怀孕和私下流产所造成的危险是导致了青年女孩的高孕妇发病率与死亡率,使青少年男女孩特别容易传染到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委员会建议教廷:

评估其立场对青少年享有最高可获得健康标准的严重影响,克服影响青少年获得性和生育资料的有关青少年性问题的所有障碍和禁忌,这些资料包括计划生育、避孕、早孕、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防范,以及防止和治疗性病的资料;

将青少年的最大利益置于所有涉及其健康和发展的决定中心,包括实施对其健康关键因素具有影响的各种政策与干预;

确保青少年有权利充分获得对其健康和发展至关重要的信息,使他们能够以有意义的方式参与社会。在这方面,教廷应确保性和生育保健教育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防范是天主教学校和针对青少年的强制性课程,特别要注重防止早期怀孕与性病;

保障怀孕青少年的最大利益、确保始终听取怀孕青少年的意见,并尊重他们在生育保健领域内的意见;

积极促进宣传早婚与早孕可能造成的损害,确保天主教组织保护怀孕儿童的权利、青年母亲及其儿童的权利,并且消除对他们的歧视;

采取措施特别注重提高男孩与男子为人父母和性行为的责任性认识。

G.特别保护措施公约(《公约》第22、30、32-33、35-36、37(b)-(d)、38、39和40条)

买卖、人口贩运和绑架

58. 委员会深切关注在若干国家内天主教会的成员强行将婴儿与其母亲分开,将他们置于孤儿院或者送给国外的领养父母,西班牙和爱尔兰玛格达林洗衣房的例子尤为特殊。委员会特别关注尽管其主管教会在教廷管辖之下运作,但教廷并没有对这些案件进行内部调查,没有对负有责任者采取行动。委员会还关注,教会并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采取了何种措施追究这些儿童的下落,或者酌情让其回到生身母亲的怀抱中。

59. 委员会促请教廷对所有将婴儿与其母亲分开的案件进行内部调查,在追究负有责任者时与有关的国家执法当局进行充分合作。委员会还促请教廷确保有关的天主教会彻底公开其所具有的有关儿童下落的所有资料,以便酌情使他们回到其生身母亲的怀抱;并采取所有必要措施防止此类情况今后重发。

儿童受害者与罪行证人

60. 委员会严肃关注在对待各种虐待形式儿童受害者时,教廷一贯将维护教堂的声誉和维护被指控犯罪者的声誉置于保护儿童受害者之上。委员会特别关注,尽管教廷在其书面答复和在互动对话中承认国家司法当局具有首要的职责,但其继续通过《教规法》程序解决这些虐待案件,而《教规法》程序并不向儿童受害者提供保护、支持、康复和赔偿。委员会还特别关注:

如美利坚合众国Westchester镇大陪审团、爱尔兰Ryan委员会和加拿大的Winter委员会特别指出的那样:受害儿童及其家属往往遭到宗教当局的指责,不鼓励他们提出上诉,在有些情况下还受到侮辱;

强行要求儿童受害者及其家属保密或沉默作为经济赔偿的先决条件;

尽管教廷扩大了其本身案件的时效,但在有些情况下,教廷阻挠某些国家努力扩展儿童性虐待案件的时效。

61. 委员会在涉及处理儿童受害者与证人的事项中,教廷应该尊重儿童的最大利益,尊重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的附件《儿童被害人和证人刑事司法事项导则》。委员会促请教廷:

制定全面的程序以便早期确认性虐待及其他形式虐待的儿童受害者;

确保具有儿童受害者或性虐待证人容易使用、儿童友好与有效的举报渠道,确保儿童性虐待受害者或其他罪行的受害者得到保护,不因举报虐待而后遭到虐待和报复;在法庭向父母提供援助,帮助他们抚养遭受虐待的儿童。

确保向儿童受害者和罪行证人提供身心康复和社会融入的支助,这些措施不因秘密解决为条件,而阻止儿童向执法当局举报虐待行为;

向由教廷管辖下的个人或机构所犯性虐待受害者提供赔偿,而不向受害者强加保密或沉默义务。在这方面,为受害者制定一个赔偿计划;

在阻碍性虐待儿童受害者寻求公正和补救的国家内促进改革时效限制;

开展提高认识的活动,打击对性剥削和虐待受害者的歧视。

H.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62. 委员会建议教廷为了进一步加强履行儿童权利,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方的核心人权文书,如:《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及《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I.后续行动和传播

63. 委员会建议教廷采取所有适当措施确保这些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将这些建议传达给教皇、信仰教义会众、天主教教育会众、天主教保健照料机构,家庭问题宗教理事会、主教会议和在教廷管辖下的个人与机构,供其适当考虑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64. 根据《公约》第45(a)和(b),委员会建议教廷为实施委员会有关性虐待与剥削的各项建议,除其他事项外,特别须听从以下各位特别报告员的专家意见,这些特别报告员是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问题特别报告员、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酷刑、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和惩治问题特别报告员。

65. 委员会进一步建议教廷通过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媒体、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宣传教廷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以激发对《公约》辩论与认识,以及对《公约》的实施和监督。

J.下次报告

66. 委员会请教廷在2017年9月1日之前提交一份第三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纳入实施本结论性意见的资料。委员会提请教廷注意2010年10月1日通过的协调条约具体汇报准则(CRC/C/58/Rev.2 and Corr.1)、并提醒教廷今后的报告应符合该准则,篇幅不得超过60页。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照准则提交报告。如报告超过篇幅限制,将请缔约国根据上述准则审查和重新提交报告。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如果缔约国不能审查和重新提交报告,则不能保证为条约机构审查的目的对报告进行翻译。

67.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根据人权条约机构在2006年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上批准的关于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对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HRI/MC/2006/3)提交一份补充核心文件。条约具体报告和共同核心文件一起构成《儿童权利公约》之下的协调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