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IRQ/CO/1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3October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伊拉克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9年9月10日和11日举行的第495和第496次会议(见CRPD/C/SR.495和496)上审议了伊拉克的初次报告(CRPD/C/IRQ/1)。委员会在2019年9月19日举行的第507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伊拉克根据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的初次报告,并感谢缔约国对委员会编写的问题清单(CRPD/C/IRQ/Q/1)作出书面答复(CRPD/C/IRQ/Q/1/Add.1)。

3.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和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进一步澄清了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代表团中有伊拉克司法部长以及各部委和实体的代表,包括联邦政府和库尔德斯坦地区政府负责执行《公约》的部门代表。

二.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措施,包括:

自愿审查《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包括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执行情况;

通过了《关于照顾残疾人和特殊需要的第38号法律》(2013年),该法律维护由政府出资聘请专职助手的权利(第19条)和全面融入教育的权利(第15条第2款(a)项),并规定了公共和私营部门雇用残疾人的配额(第16条);

鼓励残疾人创业的措施,例如由残疾人和特殊需要护理委员会提供的职业培训;

将旨在保护和促进残疾人权利的方案纳入《国家发展计划》(2018-2022年)。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7.委员会关切的是:

残疾医学模式和基于慈善的残疾处理方法在缔约国关于残疾人的立法和政策中仍然普遍存在,包括《宪法》第32条、第38号法律(2013年)第1条和第22号法律(2011年)第1条第(5)款和6条;

根据第38号法律(2013年)第15条第1款(j)项,缔约国评估残疾的方法基于医疗方法;

包括第38号法律(2013年)在内的国家立法尚未完全符合《公约》,涉及残疾人的贬损术语尚未从所有法律和政策中删除,包括从《刑法》(第111号法律)(1969年)第495条第(4)款中删除。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审查其立法,包括通过正在进行的对第38号法律(2013年)的审查,并使其符合《公约》所载的残疾人权模式;

确保残疾评估中使用的方法充分纳入残疾的人权模式,并确保残疾人组织参与设计残疾评估方法和生成残疾评估所依据的信息;

开展全面的立法和政策审查,以期通过和执行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的法律和政策,并审查《公约》中被视为歧视性术语的使用情况。

9.委员会关切的是:

在执行第38号法律(2013年)方面存在差距,因为没有为该法律的所有条款发布执行法令和条例;

国家预算中用于促进和保护残疾人权利的资金不足;

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没有得到系统的咨询,也没有积极参与影响他们的所有决策过程。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执行法令和条例,确保国家立法保护和促进残疾人的权利,并制裁不遵守的行为;

大幅增加用于执行《公约》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加强措施,确保残疾人组织,包括智力或心理残疾者组织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组织,在设计、执行和评估法律、政策、行动计划、时间表和预算时得到有效咨询和有意义的参与,并向这些组织提供持续和透明的资金。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11.委员会关切的是:

对残疾人的歧视仍然普遍存在,特别是对心理或智力残疾者和残疾妇女的歧视,在打击基于年龄、性别、族裔和地理位置,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方面进展有限;

国家立法不承认拒绝合理便利是一种歧视形式。

1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并建议缔约国:

加强遭受歧视的残疾人获得包括赔偿和康复在内的补救的机制,并制裁肇事者,确保残疾人能够利用这些机制,提高残疾人、公职人员和服务提供者对现有法律补救措施的认识;

将拒绝合理便利作为一种基于残疾的歧视形式明确纳入第38号法律(2013年),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提供个性化支持和实施确保平等的具体措施。

残疾妇女(第六条)

13.委员会关切的是:

没有将性别观点纳入残疾政策的主流,也没有将残疾观点纳入性别立法和政策的主流,例如《伊拉克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战略》(2014-2018年)、《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战略》(2013年)、《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国家行动计划》(2014-2018年)和《发展库尔德斯坦地区妇女状况国家战略》(2013-2019年);

没有充分执行措施打击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特别是对生活在农村地区的残疾妇女、国内流离失所的残疾妇女、难民或移民以及在族裔、宗教或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残疾妇女的歧视,包括在库尔德斯坦地区;

关于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在政治、社会和经济领域的发展、进步和赋权的政策和战略的信息有限。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残疾妇女和女童组织的积极参与下,采取有效措施,将残疾观点纳入所有针对性别的政策和立法的主流,包括关于防止家庭暴力的法案草案,并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针对性别的政策和立法的主流;

加紧努力,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多种交叉形式的歧视;

制定和采取平权措施,旨在增强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权能,并使她们充分融入生活的所有领域,包括确保她们在部长会议总秘书处增强妇女权能部提高伊拉克妇女和农村妇女地位高级别委员会中的代表性,并加强照顾残疾人和特殊需要委员会为残疾妇女提供专业能力建设的努力。

残疾儿童(第七条)

15.委员会关切的是:

没有资料说明儿童权利法案草案和保护儿童权利的国家政策是否反映了残疾儿童根据《公约》有权享有的所有权利;

大量残疾儿童,特别是生活在缔约国受武装冲突影响地区的残疾儿童、国内流离失所的残疾儿童、心理或智力残疾儿童以及生活在农村地区的残疾儿童面临权利受到侵犯的事实,例如无法获得服务和失去教育机会;

缺乏关于残疾儿童就影响他们的所有事项表达意见的机制的信息。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将残疾权利纳入国家儿童立法、战略和行动计划的主流;

确保残疾儿童享有《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解决对残疾儿童,特别是面临多重和交叉形式歧视的残疾儿童的羞辱、歧视和有害成见;

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促进残疾儿童充分参与协商、决策过程和政策制定工作。

提高认识(第八条)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国家战略,没有足够的措施来提高对残疾人权利的认识。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他们的积极参与下,通过一项国家战略,并开展提高公众认识的运动,以加强残疾人作为《公约》承认的所有人权持有者的积极形象。

无障碍(第九条)

19.委员会关切的是:

残疾人在进入公共建筑、设施、交通以及信息和通信服务方面面临挑战,原因是缺乏手语翻译、辅助和替代通信设备,以及易读、盲文、手语和象形图等其他无障碍通信手段、模式和格式;

关于缔约国为确保按照通用设计概念制定重建方案而采取的措施的信息有限,例如2018-2027年国家重建和发展框架,该框架涉及受恐怖主义和军事行动影响的省份(巴格达、尼尼微、萨拉丁、安巴尔、基尔库克、迪亚拉、巴比伦)的恢复和重建,以及受这些行动间接影响的省份的重建和发展。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无障碍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

制定一项战略,提供现场援助、移动应用、专业和经认证的手语翻译和其他手段,以便利获得公共建筑、设施、交通以及信息和通信服务,并采取措施实施相关国家立法和标准,包括第38号法律(2013年)第15条第(7)和第(8)款以及部长会议总秘书处确定的无障碍要求(CRPD/C/IRQ/1,第49段),包括建立投诉程序和监测机制;

与残疾人合作,确保无障碍要求和通用设计概念被纳入与冲突后重建有关的所有立法、政策和方案。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21.委员会关切的是:

缔约国的武装冲突、针对平民的其他暴力行为和流离失所对残疾人造成的不成比例的影响,以及由于与冲突有关的伤害和缺乏医疗及其他基本服务而导致的残疾人人数增加,特别是在库尔德斯坦地区;

关于民防的第44号法律(2013年)和第38号法律(2013年)以及政策和方案,包括部长会议第414号决定(2015年)认可的伊拉克境内流离失所者档案管理国家政策,都没有提到在紧急情况下需要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支持。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划拨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为残疾人,特别是武装冲突中暴力受害者或境内流离失所者、移民或难民的残疾妇女和儿童提供服务,包括适应训练和康复服务、心理健康服务、卫生、安全空间、教育和职业培训,包括促进残疾人安全和自愿返回的措施,并执行关于恐怖主义受害者的第57号法律(2015年);

根据《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确保应对风险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的国家立法、政策和方案兼顾残疾问题,包括继续努力向残疾人提供预警和公共预警系统。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3.委员会关切的是:

《民法》(第40号法律(1951年))第46(2)条和第104条规定的对心理或智力残疾者的监护制度,以及《民法》第94、95、107和108条和第188号法律(1959年)第7条不承认智力或心理残疾者的法律行为能力的事实;

有报告称,有听力或视力障碍者的法律行为能力在财务事项上没有得到承认。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根据委员会关于法律面前平等承认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加快修订第38号法律(2013年)和其他相关立法,以保证残疾人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并为所有残疾人建立一个支持性决策系统;

提高包括家庭在内的社会对如何尊重残疾人在生活所有领域的法律行为能力的认识。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5.委员会关切的是:

根据第107号法律(1979年)第86条,智力或心理残疾者被剥夺了除出庭作证之外参加法庭诉讼的权利;

司法系统无法进入,因为司法部门对残疾问题的了解有限,法院和法庭面临现有障碍,包括身体障碍和获取盲文、易读和手语等无障碍格式信息的障碍,以及关于缔约国为执行第38号法律(2013年)第15条第(6)款(b)项所采取措施的现有信息有限;

关于受益于法律援助的残疾人人数的现有资料有限,特别是在法律事务所未覆盖的地区(A/HRC/WG.6/20/IRQ/1, 第25段)。

2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无障碍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

保障所有残疾人,特别是智力或心理残疾者,平等和得到支持地诉诸所有司法程序,包括通过提供适合性别和年龄的程序便利;

采取措施,通过消除一切障碍,保障所有残疾人积极参与所有司法程序的权利,以盲文、易读、触觉和手语等无障碍形式提供信息和进行交流,增加合格手语翻译的人数,并继续就残疾人的人权模式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所有残疾人,特别是心理或智力残疾人以及视觉或听觉障碍者能够诉诸司法;

向缔约国所有地区的残疾人提供免费或负担得起的法律援助,并确保必要的预算拨款。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27.委员会关切的是:

《刑法》第105段和关于精神健康的第1号法律(2005年)第7条和第8条为未经智力或心理残疾者同意将其关在医院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且没有关于被剥夺自由的残疾人人数、被剥夺自由的原因和法律依据以及在家庭环境中被剥夺自由的残疾人人数的统计数据;

关于缔约国为确保在拘留中心被剥夺自由的残疾人的权利得到保障而采取的措施,包括第38号法律(2013年)第15条第6款(a)项规定的合理便利权,以及他们是否可以利用投诉机制的信息有限。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其关于残疾人自由和安全权利的准则(A/72/55,附件):

废除所有允许基于实际或感知障碍剥夺自由的立法,进一步为心理或智力残疾者发展面向康复和基于社区的康复服务,并建立残疾人在自由和安全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利用的投诉机制;

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拒绝合理便利被视为基于残疾的歧视,并确保向涉嫌犯罪的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支持和程序便利,包括在拘留期间。

免于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29.委员会关切的是:

缔约国没有采取步骤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缺乏关于所采取的预防措施、残疾人可以利用的投诉机制以及为支持遭受酷刑或虐待的残疾人而采取的措施的信息;

根据《刑法》第41(1)条,体罚被视为合法,如果它涉及丈夫或父母或教师对妇女或儿童的体罚,尽管“在法律或习俗规定的某些限度内”;

《医生行为守则》(1985年)规定了禁止为科学研究目的进行医学实验的例外情况。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建立一个国家预防机制,负责监督机构和其他拘留场所;

建立监测机制,在所有剥夺残疾人自由的环境中,包括精神病医院、监狱、收容所、康复中心和护理院,防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并建立残疾人可以利用的投诉机制,调查任何此类案件,起诉和制裁酷刑或虐待肇事者并支持受害者,提供法律咨询、无障碍形式的信息、咨询和补救,包括赔偿和康复;

修订或废除《刑法》第41(1)条,颁布立法禁止一切场合的一切形式体罚,并执行《宪法》第29(4)条和第37(1)(c)条以及《刑法》第333条和第421条规定的禁止暴力和酷刑的规定;

修订《医生行为守则》(1985年),并确保残疾人在参与任何医学或科学研究之前给予自由和知情的同意。

免受剥削、暴力和虐待(第十六条)

31.委员会关切的是:

关于暴力侵害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儿童的报告,包括基于性别的暴力,以及缺乏关于对此类行为肇事者的刑事起诉和定罪以及受害者补救机制的信息;

缺乏统计数据,说明人权事务高级委员会、残疾人和特殊需要护理委员会和卫生部特别部门根据《公约》第十六条第三款进行的监测访问,以及为解决通过这种监测发现的潜在保护差距而采取的措施;

缺乏关于将残疾观点纳入防止一切形式剥削、暴力和虐待的立法、政策和方案主流的信息。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迅速有效地调查暴力侵害残疾人的事件,起诉嫌疑人,适当制裁肇事者,并向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赔偿和康复;

根据《公约》第十六条第三款,加强独立监测所有残疾人设施和方案的机制,特别是在数据收集和保护差距记录以及解决这些差距的方式方面;

确保残疾人能够利用缔约国为防止暴力、剥削和虐待而采取的任何立法和政策措施,例如开通家庭暴力案件热线。

迁徙自由和国籍(第十八条)

3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并非所有残疾儿童都在出生时登记,因此有无国籍的风险,特别是外国国民在缔约国出生的儿童、父母不明的儿童以及在受武装冲突影响地区出生的儿童。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拨出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继续努力登记所有残疾儿童,防止他们无国籍。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35.委员会关切的是:

第38号法律(2013年)没有明确承认独立生活和作为个人权利融入社区的权利;

根据《康复法》第10段,缺乏基于社区的社会和支助服务,这妨碍了残疾人享有《公约》第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并且缺乏关于居住在收容所的残疾人人数的统计数据;

根据第38号法律(2013年)第19条,使用残疾医疗模式来确定全天援助的受益人,据报告这种评估过程漫长,并且缺乏关于监测机制的信息,以确保服务仍然由残疾人控制,特别是在涉及智力或心理残疾者的案件中,全职助理由监护人选择。

36.委员会根据其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颁布立法,承认残疾人融入社区、选择居住地和与谁一起生活的权利,确保所有残疾人,包括目前生活在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的残疾人,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行使他们在生活安排方面的选择自由;

增加基于社区的服务,包括通过残疾人和特殊需要委员会建立的适当住房单元,并确保系统、最新和适当分类的数据收集;

建立一个机制,根据残疾人的人权模式有效确定全职援助的受益人,并确保根据第38号法律(2013年)第19条提供的任何服务仍然由受益于这些服务的残疾人控制。

个人行动能力(第二十条)

3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在获得负担得起的、高质量的与行动有关的技术援助、器具、设备和医疗器械方面面临困难。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使残疾人能够获得负担得起或免费的高质量个人移动设备和辅助设备。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39.委员会关切的是:

官方不承认伊拉克手语,手语翻译职业培训方案数量不足,残疾人参与手语教学和手语翻译认证的程度有限;

信息和通信技术以及无障碍格式的信息提供不足,例如易读、普通语言、字幕、手语、盲文、音频描述和触觉、增强和替代通信手段;

大多数电视节目和网站无法进入。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正式承认伊拉克手语,增加手语教师中手语翻译和残疾人职业培训方案的数量,并通过其代表组织与听力障碍者密切协商并在他们的积极参与下,建立一个认证手语翻译服务质量的机制;

促进和便利使用易读和其他无障碍通信格式、模式和手段,并便利残疾人获得信息和通信技术,包括向所有残疾人,包括生活在农村地区的残疾人,提供低成本软件和辅助设备;

加倍努力,确保电视节目和政府网站的无障碍性,确保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服务的私营实体以无障碍形式提供服务,并确保网站符合万维网联合会网络无障碍倡议制定的标准。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4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在婚姻、家庭和父母身份方面的权利受到限制,例如第188号法律(1959年)第7条规定的限制。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修订或废除阻碍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婚姻和生育权利的立法,

采取措施支持残疾父母在家抚养子女,消除残疾人在婚姻和为人父母方面的社会污名。

教育(第二十四条)

43.委员会关切的是:

缔约国立法中提到隔离班,例如关于义务教育的第118号法律(1976年)第9条,残疾儿童在大部分隔离班接受教育,有视觉和听觉障碍的儿童无法在小学毕业证书之后继续学习,据报告有大量残疾儿童失学;

残疾学生在获得教育方面面临的障碍,包括需要长途旅行、交通不便、缺乏受过包容性教育、手语、盲文和易读性培训的教师以及缺乏无障碍课程。

44.委员会遵循关于包容性教育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的指导,建议缔约国:

根据第38号法律(2013年)第15条第(2)款(a)项和(3)款(c)项,迅速采取措施,确保所有残疾儿童都能获得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包容性、高质量和免费教育,并实施残疾儿童的“全面教育融合”和大学课程中为他们保留的名额配额;

为个性化支持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残疾儿童,包括智力或心理残疾儿童、自闭症儿童和视觉或听觉障碍儿童,能够接受包容性和高质量的教育。

健康(第二十五条)

45.委员会关切的是:

残疾人,特别是智力或心理残疾者、残疾儿童、生活在农村地区的残疾人和国内流离失所的残疾人,无法充分获得保健服务、保健设施和医疗设备;

残疾人得不到无障碍的保健信息,因此无法与其他人平等地进入保健系统;

残疾妇女和女孩在获得保健服务,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方面面临挑战,原因是距离保健中心很远,身体、财政和态度障碍,以及缺乏关于保健服务的无障碍信息;

医务人员和辅助医务人员没有接受关于残疾人权利的充分培训。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增加基于社区的综合保健服务的数量并加强其能力,为残疾人,特别是智力或心理残疾者、残疾儿童、生活在农村地区的残疾人和境内流离失所的残疾人提供服务;

确保以无障碍形式向残疾人提供保健服务信息;

根据第38号法律(2013年)第15(1)条,采取措施确保所有残疾妇女和女童的保健服务,包括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普遍覆盖;

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执行第38号法律(2013年)第3条第(6)款和第(8)款以及第9条第(h)款第(1)项,并就残疾人权利,包括自由和知情同意权以及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进入保健系统的权利,对医疗和护理人员进行培训。

适应训练和康复(第二十六条)

4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适当的立法、战略和方案以及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确保获得适应训练和康复服务,特别是在该国中部和南部。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适当的立法,并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确保获得适应训练和康复服务,确保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积极参与这些服务的开发和提供。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49.委员会关切的是:

第38号法律(2013年)第16条和部长会议第205号决定(2013年)规定的公共部门雇用残疾人的5%配额和雇员超过60人的私营部门企业雇用残疾人的3%配额尚未实现;

没有实施第38号法律(2013年)第15条第(4)款(b)项的条例,该条规定为残疾人寻找工作机会是该法的目标之一,私营和公共部门以及所有经济领域的工作场所都没有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确保有效执行第38号法律(2013年)第16条,并提高公共和私营公司对提供个性化支持的要求的认识,禁止拒绝在工作中提供合理便利;

加倍努力,在开放的劳动力市场为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和心理或智力残疾者创造就业机会,包括通过创业、适当的职业培训、便利贷款和为雇主雇用残疾人提供具体激励措施。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51.委员会关切的是:

对残疾人的社会保护分配不足,缺乏关于采取措施以包容残疾的方式实施《2018-2022年伊拉克减贫战略》的信息;

委员会收到的资料表明,根据关于社会保护的第11号法律(2014年)和第38号法律(2013年)第15条第4款(e)项,医疗证明是残疾人获得社会保护的基础,残疾人获得社会保护拨款的身份证尚未发放。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紧努力,提高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的生活水平,包括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和缔约国2014年在普遍定期审议背景下作出的自愿承诺,以包容残疾的方式实施《2018-2022年伊拉克减贫战略》(A/HRC/28/14,第127.172-127.175段和A/HRC/28/14/Add.1)。

确保缔约国各地所有残疾人的登记,以便能够按照残疾的人权模式获得社会保护方案。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53.委员会关切的是:

法律限制,包括《伊拉克宪法》第49条第(2)款、《第40号民法典》(1951年)第46条第(1)款以及关于议会选举的第45号法律(2013年)、关于省、省和地区议会选举的第36号法律(2008年)、关于非政府组织的第12号法律(2010年)和关于政党的第36号法律(2015年)中限制残疾人投票和被选举权利的规定,第38号法律(2013年)不包含关于残疾人充分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权利的规定;

阻碍残疾人参与选举进程的物质、信息和态度障碍,包括无法进入投票站以及缺乏盲文、手语和易读等无障碍格式的选举材料和信息;

没有资料说明缔约国为增加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而采取的措施。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废除阻碍智力或心理残疾者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歧视性条款,并修订第38号法律(2013年),将残疾人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权利纳入其中;

确保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所述的便利残疾人参与选举进程、使投票站无障碍和便利投票的特别程序(CRPD/C/IRQ/Q/1/Add.1,第163段)允许所有残疾人参与各级选举和被选举,包括通过提供盲文、手语和易读等无障碍格式的选举材料和信息;

促进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及决策。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运动(第三十条)

5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批准《马拉喀什便利盲人、视障者或其他印刷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条约》。

5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快审查批准《马拉喀什条约》的法案草案。

5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方面面临障碍。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逐项列出预算,以促进和保护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运动的权利,包括根据需要提供援助的措施。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5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缔约国所有部门残疾人的系统分类数据,包括遭受暴力的残疾人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移民、难民、无国籍和/或属于少数群体的残疾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关于残疾相关指标在执行可持续发展目标中有效应用程度的信息不足。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筹备计划于2020年进行的下一次全国人口普查和全国残疾调查时,考虑到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华盛顿残疾统计小组关于儿童功能的一套简短问题;

在监测可持续发展目标,特别是具体目标17.18的执行情况时,应用与残疾有关的指标;

大幅增加按社会经济地位、性别、年龄、种族、族裔、移民地位、残疾、地理位置和与其国情相关的其他特征分列的高质量、及时和可靠数据的可用性,并加强计划部中央统计组织(在执行第38号法律(2013年)第15条第(9)款时)和库尔德斯坦地区劳动和社会事务部收集、管理、分析和传播残疾人统计数据的能力和资源。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6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为将残疾人权利纳入国家执行和监测《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主流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残疾人组织在制定和实施国际合作项目中进行协商和参与的信息。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执行包括可持续发展目标在内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政策和方案兼顾残疾问题,并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协商并在他们的积极参与下实施。

国家执行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63.委员会关切的是:

关于残疾人在根据第38号法律(2013年)第4条设立的、旨在根据《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履行独立国家协调机制职能的残疾人和特殊需要护理委员会中的代表性信息不足;

人权事务高级委员会没有完全遵守关于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缺乏关于残疾人代表组织参与执行和监测《公约》的具体机制的信息。

6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执行和监测《公约》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建议缔约国:

确保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智力或心理残疾者在残疾人护理和特殊需要委员会及其董事会中的代表性;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人权事务高级委员会能够根据《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巴黎原则》,并考虑到关于独立监测框架及其参与委员会工作的准则,有效和独立地履行其作为负责监测《公约》执行情况的独立机制的任务;

根据《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便利残疾人代表组织有效和有意义地参与监测《公约》执行情况的整个过程,包括提供充足的资金。

四.后续行动

资料的传播

65.委员会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所有建议的重要性。关于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委员会谨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国家立法和执行的第10段和关于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的第22段中所载的建议。

66.委员会请缔约国执行本结论性意见所载的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现代社会传播战略,将结论性意见转发给政府和议会成员、相关部委官员、地方当局和相关专业群体成员,如教育、医疗和法律专业人员,以及媒体,供其审议和采取行动。

67.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让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编写定期报告。

68.委员会请缔约国以包括手语在内的民族和少数民族语言以及包括易读性在内的无障碍格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组织以及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传播,并在政府人权网站上公布。

下一次定期报告

6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7年4月20日前提交第二次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列入资料,说明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建议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根据委员会的简化报告程序提交上述报告,根据简化报告程序,委员会至少在缔约国报告到期日前一年编写一份问题清单。缔约国对这一问题清单的答复构成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