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IRN/CO/1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0May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 委员会在2017年3月22日和23日举行的第302和303次会议上(见CRPD/ C/SR.302和303)审议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初次报告(CRPD/C/IRN/1),在2017年4月5日举行的第321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依照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初次报告,并感谢缔约国书面答复(CRPD/C/IRN/Q/1/Add.1)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单(CRPD/C/IRN/Q/1)。

3. 委员会赞赏报告审议期间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称赞缔约国派出了由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常驻代表和大使带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委员会也欢迎伊朗公民、2016年巴西里约热内卢残奥会金牌得主Zahra Nemati的参与。

二.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将《公约》视为国内法,按本国《宪法》第9条加以适用。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批准《公约》以来采取的措施,包括采取了以下立法措施:

《公民权利宪章》,2016年7月17日批准,规定应为残疾人创造适合的公民和社会环境;

2015年9月6日第77303号法,规定了信息通信无障碍方面的措施,包括制作盲文书籍和网站无障碍;

2015年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起诉侵犯受监护残疾人经济权利、继承权或家庭关系之案件的职责。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制定《公约》执行之政策框架,包括鼓励残疾人创业、残疾妇女工时减少但享受同等薪酬、2014年通过为残疾儿童规定相关措施的“儿童和青少年权利2025年远景综合行动计划”等。

三.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加入《公约》时的一般保留,公共机关和社会对《公约》认识不足。还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缔约国是否以及何时将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撤销对《公约》的保留;

向政府、各部委、伊斯兰议会议员、司法部门、执法人员和宗教与社区领袖传播《公约》及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以提高对残疾人的尊严和权利的认识;

就伊斯兰法与《公约》相符一事与宗教和社区领袖对话;

采取措施,签署并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缔约国将残疾视为“持续”或“重大”健康问题或“失常”(见CRPD/C/IRN/1, 第13段),并以预防残障和残疾人的医治与康复为优先事项;

法律和政策措施给残疾人带来“慈善”、“关爱”和“福利”,而不是承认他们为权利持有者;

法律含贬义用语,例如“精神病”、“精神失常”和/或“迟钝”。

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依据残疾人权模式,将本国法律,主要是《残疾人权利保护综合法》(2004年)与《公约》相统一,取消指称残疾人的贬义语汇,包括新《刑法典》中的贬义语汇;

确保国家福利组织认识到,残疾的概念随任何类型的残障与阻碍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的障碍之间的相互作用不断发展;

取消伊朗《第六个发展规划》第90条关于强制婚前遗传检查和问诊以防出生残疾儿童的规定;

重申所有残疾人有权成立家庭、结婚及行使自己的性权利与生殖权利。

1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公约》实施的决策进程中缺乏咨商残疾人组织的机制。还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支持这些组织的工作与事业的情况。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真正咨商残疾人组织(包括残疾妇女和儿童组织)的代表,确保他们以独立身份参与《公约》的发展实施,并能获得资金以倡导人权;

确保残疾人组织的代表自由接触残疾人权利国际机制,委员会定期审议缔约国的报告《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施与监督情况。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12. 委员会关切的是:

未定义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将拒不提供合理便利作为一种歧视形式;

残疾人受到多重和交叉歧视,主要是社会心理和/或智力残疾者,认定有残疾者受到歧视(包括基于性别认同和性取向的歧视)并强行接受医治;

缺乏资料,说明同等保护族裔、语言和宗教少数群体残疾人成员之权利的措施;

国家福利组织及烈士与退伍军人事务基金会在残疾人和战争退伍军人方面所采取措施的差别。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将残疾作为歧视理由收入本国法律,禁止基于残疾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及交叉和多重歧视,包括连带歧视;

在本国法律中按《公约》第二条界定合理便利的概念,将拒不提供合理便利定为一种歧视形式;

撤销社会心理和/或智力残疾者权利的法律,消除认定有残疾者因性别认同或性取向受到的歧视,为此应禁止强行医治,并提供妥善补救和赔偿;

通过公共政策,确保残疾人享有《公约》所载所有权利,主要是宗教、语言和族裔少数群体成员;

确保所有残疾人和战争退伍军人,无论是否残障,按《公约》享有的权利得到同等保护;

在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0.2和10.3的过程中考虑《公约》第五条。

残疾妇女(第六条)

14. 委员会关切的是,残疾妇女和女童面临多重和交叉歧视,包括各种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并且缺乏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发展、地位提升和赋权的公共政策。还关切地注意到,法律和公共政策强调残疾儿童家庭中妇女的照料作用,而非承认残疾妇女和女童本身为《公约》所指权利持有者。

15. 委员会根据关于残人妇女和女童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本国法律和惯例应承认《公约》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的残疾人男女平等之原则,应采取措施,防止残疾妇女和女童受到多重和交叉歧视;

规定保护妇女免遭暴力之综合法律的执行时限并为此制定战略,禁止一切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残疾妇女和女童,包括家中暴力行为;

确保妇女和家庭事务副总统办公室为增进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权利划拨人力、技术和预算资源,并促进残疾人组织妇女全面参与其工作;

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在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5.2和5.5的过程中不忘《公约》第六条规定的义务。

残疾儿童(第七条)

1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缺乏机制,让残疾儿童就切身事务表达观点意见;

缺乏资料,说明防止遗弃虐待残疾儿童的措施;

缺乏战略,在事关残疾儿童的行动中促进儿童的最大利益;

缺乏分列数据,说明残疾男女儿童获得卫生服务、教育、适足生活水平、包括社会保护和参加文体娱乐活动的情况。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为通过残疾儿童代表组织咨商残疾儿童制定指南,同时确保视年龄和残疾情况就残疾儿童切身事务提供相关支持;

制定战略,以便教育家庭和社区如何尊重残疾儿童不断发展的能力,应对针对残疾儿童的刻板印象,防止他们受到孤立和忽视;

提供社区式服务和残疾儿童支助,以期消除机构照料。

提高认识(第八条)

18. 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公共宣传以提高对残疾人的尊严和价值的认识,包括媒体宣传。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有针对性的战略,提高社会对残疾人固有尊严的认识,促进尊重《公约》所指残疾人的多样性;

确保以波斯语和无障碍的形式、模式及通信手段妥善传播《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及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在社会中启动对话,防止混淆性取向不同者与残疾人。

无障碍(第九条)

2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为改善住房无障碍通过无障碍标准并执行了计划。但委员会关切的是:

缺乏资料说明农村地区确保无障碍的计划;

缺乏实现信息通信无障碍的措施,包括信息通信技术;

缺乏监督惩处公共和私人领域无障碍不达标的措施;

缺乏资料说明确保服务与建筑(包括学校、医疗场所和工作场所)无障碍的计划以及如何咨商残疾人组织的代表并制定措施实现无障碍。

21. 委员会依照其关于无障碍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

通过有时限和预算的国家无障碍行动计划,覆盖城乡地区和无障碍各个方面;

在本国法律中收入通用设计的原则,推动相关利益攸关方运用通用设计;

借助公共采购措施进行公共投资,提供无障碍并补贴残疾人信息通信技术与体系;

在公共和私人领域实行无障碍达标监督评估机制;

长期通过代表组织咨商残疾人,了解残疾人利用设施和服务所需无障碍措施;

不忘《公约》第九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9和11、具体目标11.2和11.7之间的关联。

生命权(第十条)

22. 委员会关切的是,残疾人,主要是社会心理和/或智力残疾人士,可能由于刑事诉讼中程序便利缺失而更有可能获判死刑。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以其他形式的惩处取代死刑,确保残疾人不被任意剥夺生命。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2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其排雷方案。但委员会关切的是:

缺乏关于紧急情况下面向残疾人的无障碍形式减少风险战略的资料和适当应对,缺乏资料说明庇护所和疏散通道无障碍的情况;

缺乏资料说明残疾难民的处境以及如何将他们纳入减少灾害风险战略。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减少灾害风险的计划和战略内容包括所有风险情况下残疾人的无障碍和融入,这符合《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

在难民营中采取的残疾人保护措施,具体措施包括无障碍庇护所、用水和卫生、教育和健康、紧急情况疏散及康复。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6. 委员会对民法和管辖非诉讼事项的法律设置的社会心理和/或智力残疾人士监护体制感到关切。还关切的是,缺乏残疾人协助决策。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审查本国的民事刑事法律,以期撤销影响社会心理和/或智力残疾人士的监护体制,并承认残疾人在生活各领域与他人有同等的充分法律行为能力;

按照关于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委员会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为所有残疾人制定协助决策体制;

提高社会(包括家庭)对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之权利的内容和范畴以及如何尊重残疾人的法律行为能力的认识。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民事刑事诉讼中为残疾人提供法律代理。但委员会关切的是:

对被剥夺法律行为能力者不提供司法保护;

缺乏适合年龄的程序便利,让残疾人自己主动行使直接和间接参与所有法律程序的角色,例如信息无障碍;

缺乏信息说明法官和警察及狱方人员等其他人员接受残疾人权利培训的情况。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审查本国法律,以便残疾人有效参与一切类型的法律程序,包括作为受害者、辩护人和证人行使自身角色;

制定司法部门守则,以便为残疾人提供考虑性别和适合年龄的程序便利,包括提供手语翻译、盲文、易读和其他无障碍形式的法律和法院程序的文件与通信手段;

在司法部门制定残疾人权利方面的能力建设战略,受众是律师、书记员、法官、狱方人员和警察。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30. 委员会关切的是,残疾人可能因残障而拘留在看护、康复和照料机构。委员会关切的是,刑事诉讼中,社会心理和/或智力残障是不经受审判而关入精神病院的原因。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撤销关于残疾人因残障而接受强行机构照料的法律、政策和惯例,包括精神治疗、康复或据称需要“照料”;

根据《公约》,肯定残疾人的公正审判权,主要是社会心理和/或智力残疾人士,终止因残障而施行精神病院拘留。

免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32. 委员会关切的是:

残疾人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案件缺乏申诉机制,主要是在收容机构和精神病院;

以残割为刑事处罚的一种形式,以及因此种处罚致残者遭受的污名;

缺乏措施,保护残疾人免遭强行医疗、科研或实验。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针对一切形式的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处罚设立投诉机制,并设立监督机制,在一切剥夺残疾人自由的场所防止酷刑;

颁布法律,禁止一切体罚残疾儿童的行为,保护他们免遭这种待遇;

为法官提供明文指南,以其他类型的处罚取代残割,消除残割所致躯体残障者遭受的污名;

制定要求和守则,在科研领域确保残疾人自由知情同意。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34. 委员会关切的是:

缺乏资料说明防止剥削、暴力和凌虐的措施,包括基于性别暴力侵害妇女和残疾儿童的行为;

缺乏资料说明残疾人遭受剥削、暴力和凌虐案件的起诉和定罪情况;

缺乏补救和赔偿遭受任何形式的剥削、暴力和凌虐的所有残疾人的措施,包括社会心理顾问、修复与赔偿。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战略,防止和打击对残疾人一切形式的剥削、暴力和凌虐,包括早期发现剥削及妇女和残疾儿童遭受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的特定风险;

加大力度,确保宗教领袖参与防止残疾人遭受任何形式的剥削、暴力和凌虐的战略;

针对私营非政府组织出台剥削、暴力和凌虐案件申诉程序指南,包括基于性别的性暴力侵害残疾妇女和女童;

设立剥削、暴力和凌虐案件数据采集综合体系,按年龄、性、性别、族裔背景和残障类别分列;

执行《刑事诉讼法》第66条,确保暴力侵害残疾人案件的起诉和定罪,为受害者提供早期康复、法律补救、顾问和无障碍服务。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3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社会心理和/或智力残疾人士可能在监护人等第三方要求下遭受强行绝育。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撤销准许应监护人要求对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者施行绝育的法律,并设立性和生殖健康与权利协助决策机制。还建议缔约国确保规定任何形式的医治都需经自由知情同意。

迁徙自由和国籍(第十八条)

3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资料说明以何种方式为族裔少数群体残疾人提供服务和保护他们依《公约》享有的权利。还关切的是,缺乏措施保障残疾人移徙者、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在移徙程序中获得适当支持与合理便利。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来自族裔、语言和/或宗教少数群体的残疾人,包括身居农村和边远地区者,获得身份证件和服务、依《公约》享有的权利得到保护。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40. 委员会对残疾人的孤立和机构照料表示关切,主要是由家人或机构“照料”的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障者。还关切的是,缺乏确保残疾人士融入社区的个人援助等支助服务。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设定时限、预算及可衡量指标的残疾人照料去机构化战略,取消健康与医疗教育部的社区精神卫生所方案;

将资源从机构照料转向社区式服务,并增加预算,让残疾人在可获得个人援助等服务的情况下独立生活;

提高对残疾人自主和自决权的认识,包括决定在何处、与何人居住。

见解自由和言论自由,获取信息(第二十一条)

42. 委员会关切的是:

波斯语手语未获充分承认,手语译员有限;

残疾人缺乏无障碍(包括易读形式)的信息和通信技术;

缺乏无障碍的公共信息,无障碍网站。

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承认波斯语手语为官方语言并在学校使用,与失聪者组织共同设立翻译服务质量认证机制,并确保手语译员有机会接受继续培训;

促进并协助使用易读和其他无障碍的通信形式、模式和手段,以便残疾人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包括为所有残疾人提供辅助技术,包括农村地区居民;

确保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网站和私营机构网站无障碍。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44. 委员会关切的是,残疾人行使婚姻、家庭和养育权利受到限制,尤其是被剥夺法律行为能力者。还关切的是,残疾人在领养方面受到限制,同时缺乏预防残疾父母的子女被带走的措施。

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撤销妨碍残疾人刑事婚姻和养育权的法律;

让所有残疾人接受生殖和计划生育教育;

确保残疾人行使养育和领养子女的权利。

教育(第二十四条)

46. 委员会关切的是:

缔约国普遍使用特殊教育模式,主流学校体系学生人数少,主流教育体系中残疾人男女儿童有差距;

缺乏教师、教职人员和父母的包容式教育培训措施;

缺乏资料说明主流环境为学生提供合理便利与支持的情况;

缺乏让农村社区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措施。

47.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设定从隔离向包容式优质教育转型的时限,确保为完成转型提供预算、技术和人力资源;

收集提升包容式教育体系方面按年龄、性、性别、族裔背景和移徙者、寻求庇护者或难民身份分列的数据;

确保并落实主流学校不拒收残疾学生,规定私营和公立主流学校有义务为残疾学生提供合理便利;

采取措施,在各教育层次聘用残疾人教师;

采取措施,包括鼓励公私伙伴关系,以确保提供课堂辅助技术;

确保在包容式教育中培训全体教师。

健康(第二十五条)

4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缺乏让所有残疾人获得卫生服务的战略;

缺乏资料说明信息与设备无障碍的情况,包括残疾妇女孕产服务;

缺乏资料说明城乡地区残疾儿童早期发现方案;

不属于“战争致残的退伍军人”和/或烈士的残疾人在基本保险之外不享有健康保险。

4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城乡地区所有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和男童女童,与他人同等获得平价、可获得、优质且顾及文化的卫生服务;

加大力度,确保性健康与生殖健康卫生服务与信息完全无障碍并纳入性别视角;

按国际标准出台残疾人健康状况数据采集体系,包括残疾儿童识别与跟踪机制;

执行为所有残疾人提供健康保险的战略,无论残障情况、残障原因、居住地、年龄、性、性别或难民身份。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5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公共领域3%的残疾人就业指标达标率低;

工作场所对残疾人合理便利缺乏认可;

促进战争退伍军人就业的措施未运用于其他残疾人;

残疾人参与公开劳动市场方面有欠缺,仍有残疾人留在“庇护工厂”。

5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公共领域残疾人就业指标达标措施,在工作场所提供无障碍与合理便利,以提高残疾人就业率;

加大力度,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机会,具体措施包括平权行动方案、创业、适合年龄的培训、贷款、小额信贷和商业管理技术援助;

谨记《公约》第二十七条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8.5,确保残疾人按同工同酬原则体面地从事生产性就业。

适足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52. 委员会关切的是,国家福利组织、烈士与退伍军人事务基金会在社会保护方面对残疾人予以歧视待遇。还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确保持家的残疾妇女享有适足生活水平的措施。

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所有残疾人享有适足生活水平,实行并监督补充社会保护制度,同时谨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0.2;

住房和无息贷款方案覆盖所有残疾人;

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合作,设立关于参加社会方案的残疾人百分比的分列数据采集体系,内容包括居家支助资助、残疾补助和补充健康保险、领取残疾补助的来自族裔、语言和宗教少数群体的残疾人数量等。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54. 委员会关切的是措施感官残障和社会心理和/或智力残疾人士无权参加议会选举。还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竞选材料和场所的无障碍情况。

5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撤销《选举法》和其他法律中规定残疾人因残障而无权行使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或限制其法律行为能力的条款;

以法律和其他措施确保竞选材料和场所无障碍,确保残疾人投票过程中能够获得其自主选择的人士的协助。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5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5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快批准并实施《马拉喀什条约》。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58. 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关于残疾人处境的数据采集系统,包括他们行使权力时面临的障碍,同时缺乏按年龄、性、性别、族裔或语言背景以及移徙者、寻求庇护者或难民身份分列的数据。

5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代表组织咨商残疾人并酌情开展合作,采纳残疾统计华盛顿小组的建议,设置采集妥善分列的最新数据的系统。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6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自愿在2017年接受可持续发展高级别政治论坛的审查。但关切地注意到,缺乏资料说明如何充分纳入残疾人权利。

6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可持续发展目标落实过程中,在向高级别论坛提交国家报告方面确保残疾人无障碍地融入。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62. 委员会关切的是,《公约》实施中,各行业、国家和省市各级公共机构的协调机制不力。还关切的是,缺乏《公约》实施情况独立监督机制,民间社会参与不足。

6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任命一家政府机构作为《公约》实施联络点,考虑按《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设立协调机制;

按照《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设立监督《公约》实施的国家机制,由符合《巴黎原则》的机构参与,依照《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确保残疾人通过代表组织充分参与监督进程。

合作与技术援助

64. 根据《公约》第三十七条,委员会可就缔约国通过秘书处发给各位专家的任何问题提供技术指导意见。缔约国还可向总部设于该国或该区域的联合国专门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四.后续行动

传播信息

65.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在12个月内提交书面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在上文第9(a)、第35(a)和(e)段中所提建议的情况。

66. 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建议缔约国采用现代社会传播战略,向政府和伊斯兰议会成员、相关部委官员、地方官员、残疾人组织和教育、医疗及法律界专业人士等有关专业团体成员以及媒体传播结论性意见,供他们研究和采取行动。

67. 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让民间社会组织,主要是残疾人组织,参与编写定期报告。

68. 请缔约国用国家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包括用手语,以易读格式等无障碍形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组织及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政府人权网站上登载这些结论性意见。

下次报告

6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6月19日之前提交第二和第三次合并报告,在报告中收入资料说明本结论性意见中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根据委员会的简化报告程序提交上述报告。根据该报告程序,委员会将在缔约国按规定提交定期/合并报告的日期至少一年之前准备一份问题清单。缔约国对这份问题清单的答复构成其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