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ZAF/CO/2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7June2019

Chinese

Original: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南非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9年4月30日和5月1日举行的第1730次和第1733次会议(见CAT/C/SR.1730和1733)上审议了南非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AT/C/ZAF/2),并在2019年5月14日举行的第1750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迟交了八年,且委员会没有收到对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CAT/C/ZAF/CO/1)的后续答复。然而,委员会欢迎2017年收到缔约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和2019年4月收到对委员会2019年1月发出的问题单(CAT/C/ZAF/Q/2/Add.1)的答复(CAT/C/ZAF/Q/2/Add.2)。委员会欢迎同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对话,以及代表团对委员会提出的关切作出口头和书面答复。委员会还欢迎代表团在对话结束时宣布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加入或批准以下国际文书:

(a)《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5年10月18日;

(b)《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7年11月30日;

(c)《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3年6月30日;

(d)《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9年9月24日;

(e)《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15年1月12日。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修订《公约》相关领域立法的举措,包括通过了:

(a)《刑法(性犯罪和相关事项)修正法》,2007年;

(b)《惩教事务修正法》,2008年;

(c)《儿童司法法》,2008年;

(d)《独立警察调查局法》,2011年;

(e)《保护免受骚扰法》,规定针对家庭暴力情况下免遭骚扰行为的保护令,2011年;

(f)《军事监察署法》,2012年;

(g)《防止和打击酷刑法》,2013年;

(h)《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法》,2013年;

(i)《南非人权委员会法》,2013年;

(j)《高等法院法》,为司法管理提供统一的框架,2013年。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5.在上一次结论性意见(CAT/C/ZAF/CO/1, 第29段)中,委员会请缔约国就特别关注的领域提供进一步资料,包括将相关人员驱逐、遣返或引渡到有充分理由相信他们将有遭受酷刑危险的地方(第15段);在Lindela遣送中心等待被驱逐出境的非公民遭受虐待(第16段);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机制(第21段),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措施(第23段),据报南非维持和平人员所犯酷刑和虐待行为的统计数据(第27段),以及将酷刑定为刑事犯罪的立法和儿童司法方面的立法(第28段)。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委员会发出提醒,但缔约国没有发送任何后续答复。

酷刑的分类和适当惩处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防止和打击酷刑法》,并考虑到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所作的解释,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酷刑没有被归类为应判处强制性最低刑罚的严重罪行,这与刑法规定的攻击、意图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攻击、谋杀和各种性犯罪等其他严重罪行不同,可能导致酷刑行为的责任人被判处缓刑,这与该罪行的严重程度不相称;

(b)该法没有对酷刑受害者的救济索赔问题作出规定,受害者必须通过普通攻击、意图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攻击、猥亵或谋杀未遂的民事索赔寻求救济和补救,这些索赔时间长,费用高,可能导致受害者再次遭受创伤;

(c)该法在实际中的应用存在问题,因为该法没有规定对酷刑行为进行调查,而且迄今没有任何公职人员按照该法受到起诉(第2和第4条)。

7.缔约国应:

(a)考虑修订《防止和打击酷刑法》,以便对酷刑行为引入强制性最低刑罚或不同的刑罚等级直至最高刑罚,包括援引加重量刑的因素,并考虑到《公约》第4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之性质的严重性;

(b)为了实施该法,考虑引入程序性条款,以确保记录以及有效、独立地调查和起诉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行为,包括受雇于因外包而代表国家开展工作的私营机构或组织以及其他非国家行为体的人实施的行为;

(c)为了进一步实施该法并向酷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考虑修订该法,从而纳入相关的具体条款,使酷刑受害者有权依照该法寻求民事救济和补救,以及获取委员会关于第14条执行情况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中概述的所有五种赔偿形式,即恢复、补偿、复原、清偿和保证不再发生;

(d)向委员会通报本报告所述期间依据该法起诉的酷刑案件的数量,以及由惩教事务监察局根据有关“警官在履行职务期间实施酷刑或袭击”的投诉的《独立警察调查局法》以及依照任何其他立法提出起诉的酷刑案件的数量;

(e)为了防止有罪不罚现象,应确保及时公正地起诉和惩治酷刑和虐待行为的责任人。

国际罪行法案

8.委员会对国民议会目前正在审议的拟议国际罪行法案感到严重关切。该法案如成为法律,将修订《防止和打击酷刑法》,从而为某些人提供免受酷刑罪起诉的豁免权。该法经修订后如果得到实施,各条款将与《公约》背道而驰,如果在实践中适用,将构成严重违反《公约》的情况(第2和第4条)。

9.缔约国应使其立法与《公约》的规定相一致,避免将修订《防止和打击酷刑法》的国际罪行法案条款制定为法律,该法案如果实施,将为某些人提供免受酷刑罪起诉的豁免权。

刑事责任年龄

1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内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0岁(第2条)。

11.缔约国应修订立法,以便根据国际标准提高刑事责任年龄。

基本法律保障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被拘留者可能无法从自由被剥夺开就享有所有基本法律保障,例如有权立即而不是在逮捕后的合理时间内获知被逮捕或拘留的原因;有权聘请律师或获得法律援助;在被捕时获知有权接受独立医生的体检,而不只是获知有权自费就医;将他们的拘留情况记录在册,使家人和律师可以查阅,包括羁押登记册和案发登记簿。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警察拘留实行医疗监督并不是强制性的,如果被拘留者本身没有提出要求,警官就有权决定被拘留者是否应该得到紧急医治(第2条)。

13.缔约国应:

(a)保证所有被拘留者在法律上和实践中从被剥夺自由开始就获得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包括有权立即获知对他们提出的指控;在所有诉讼程序中立即接触律师或获得免费法律援助;获得免费的口译服务;能够将其被拘押或逮捕的情况通知亲属或其所选择的另一人;从被剥夺自由开始,就可以要求并得到由一名独立医生进行的体检,包括由他们自己选择的医生进行的体检;以及在其家庭成员和律师可查阅的登记册中记录他们在所有阶段被剥夺自由的情况,包括被转移到不同设施的情况;

(b)确保对警察的拘留和审讯实行强制性和系统的医疗监督,包括人员配备、设备和药物方面的监督,确保警察局指挥官自动获知关于酷刑的指控,采取必要行动,并确保将医务工作者的报告发送给独立警察调查局;缔约国还应汇编该局查明的案件数量的统计数据,以及关于这些案件调查结果的详细信息;

(c)系统地监测所有公职人员遵守基本法律保障的情况,惩治官员方面的任何未遵守行为,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监测公职人员遵守基本法律保障的结果;

(d)提供资料,说明收到的未遵守基本法律保障的投诉,包括收到的投诉的数量及其结果。

审前长期羁押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持续存在使用审前羁押的情况,审前羁押可能不受法官的定期监督,而且由于司法案件流程拥挤,审前羁押往往被延长;委员会还对缺乏相关资料感到关切,即无法了解所有案件在计算最后刑期时是否将审前羁押考虑之内,审前羁押严重加剧了拘留场所的过度拥挤状况(第2、第11和第16条)。

15.缔约国应: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尽可能减少审前羁押,特别是对儿童的审前羁押,将审前羁押作为例外情况,得到法律的妥善规范,并受到法院的密切监督;

(b)确保在计算最终刑期时考虑到审前羁押时间,并按照《公约》和《非洲逮捕、拘押和审前羁押条件准则》的规定执行;

(c)促进司法案件流程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并按照《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非洲逮捕、拘押和审前羁押条件准则》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的规定,设想使用还押拘留的替代办法;

(d)根据国际标准,采取必要措施,包括法官培训方面的措施,推广使用审前羁押的替代办法。

拘留条件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剥夺自由场所的拘留条件恶劣,包括过度拥挤、物质条件差、基础设施和卫生设施破旧、食物不足、通风不良、获得保健和医疗服务的机会有限、缺乏锻炼以及过度拥挤造成监狱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差。委员会还对最高戒备等级监狱制度感到关切,囚犯在这些监狱中每天被关在牢房里的时间长达23小时,最少6个月(第11条)。

17.缔约国应: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改善拘留条件,特别是过度拥挤状况,大幅减少审前羁押人数,放宽保释要求,审查将逮捕配额用作警察绩效指标的做法,引入强制性最低量刑,大幅减少被判无期徒刑的人数,加快假释程序的缓慢步伐,规定修复式司法,并根据《东京规则》积极推广拘留的替代办法;

(b)按照《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确保被剥夺自由者在所有拘留场所得到人道待遇,包括在最高戒备等级监狱和私人承包商管理的监狱;

(c)改善剥夺自由场所的物质条件,包括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条件、通风、食物以及获得保健和医疗服务及适当锻炼的机会;维修破旧的拘留设施,并在必要时建造新的拘留设施,使其符合《纳尔逊·曼德拉规则》;

(d)根据所有被拘留者都能获得与公众同等质量的保健服务的原则,与一般公共卫生系统密切联系,组织向被拘留者提供的保健服务,增加医务人员人数,并确保提供充分的精神保健服务;

(e)确保监狱工作人员有适当的工作条件。

服无期徒刑的囚犯

18.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服无期徒刑的囚犯人数多得超常,2000年至2014年期间增加了818%,缔约国越来越依赖无期徒刑,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监狱过度拥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解释说,对罪行规定最低刑罚将导致囚犯人数增加,包括正在服刑的囚犯(第2、第4、第11至第14和第16条)。

19.缔约国应:

(a)提供具体资料和统计数据,说明有关囚犯被判无期徒刑的原因,包括他们以前的犯罪概况;

(b)考虑修订立法,以便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对量刑进行分级;

(c)实施假释资格标准的立法改革;废除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确保未成年人不被判处无期徒刑;加快假释程序;统一假释条件,保留对囚犯最有利的条件。

隔离和机械约束

20.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代表团作出的解释,但感到关切的是,隔离被拘留者的做法尽管服务于一系列目的,但构成事实上的单独监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隔离人员享有福利的最长期限为42天,而丧失最长可达两个月的安家费。特别令人关切的是,巡查法官有72小时的时间对使用手铐和脚镣等机械约束作出决定(第2、第11和第16条)。

21.缔约国应确保按照《纳尔逊·曼德拉规则》,仅在最特殊的情况下短期使用隔离等构成事实上单独监禁的措施。缔约国应让囚犯受到人道和有尊严的待遇,并规范手铐和脚镣等身体约束措施的使用,在所有场合尽可能避免使用。

拘留场所的暴力和拘留期间死亡

22.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剥夺自由场所发生多起暴力事件,包括过度使用武力、酷刑、性暴力和其他形式的虐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拘留期间死亡人数较多,致死的主要原因是警察和监狱官员的行为以及缺乏医疗,还关切对这类死亡的调查和起诉数量很少(第2、第11至第14和第16条)。

23.缔约国应:

(a)确保由独立的机制迅速、彻底和公正地调查在国家监狱或合同管理的监狱中发生的所有拘留期间死亡案件和所有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虐待案件,调查人员和被指控的责任人之间不得存在体制或上下级关系;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如果认定有罪,则处以适当的惩罚;并确保受害人或其遗属获得适当的补救;

(b)确保进行独立的法医检查,向死者家属提供尸体解剖报告,如有请求,应允许家属安排私人尸体解剖;

(c)确保缔约国的法院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将独立法医检查和尸检报告作为证据加以考虑;

(d)向委员会提供最新资料,说明为落实DikgangMoseneke法官对至少144名有社会心理和精神残疾的患者死亡事件的仲裁听证的结果所采取的步骤,该仲裁案中的患者是在从LifeEsidimeni设施转移到其他27个中心后死亡的,其中一些中心没有营业执照,并说明为处理仍然失踪人员的案件所采取的步骤;

(e)确保要求监管人员在所有案件中全面记录对囚犯使用武力和特殊手段的情况,并通过实施定期独立监测,确保遵守关于警察和监狱单位使用武力的规则;

(f)向监管人员提供囚犯管理培训,以防止发生囚犯间暴力、自杀和自残事件,并加快完成关于防止被拘留人员死亡的准则。

监测拘留场所和投诉机制

24.委员会欢迎议会赞成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指定南非人权委员会为国家防范机制的协调机构,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监督机构目前在任务、预算和独立于受监督政府部门的体制独立方面面临限制。委员会对警察局及其拘留设施目前没有受到监测的报告表示严重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在所有剥夺自由的场所都没有保护投诉人免遭报复的充分保障措施,没有投诉导致起诉的案例,而且据报告,法官并不总是认真对待被剥夺自由者证实其供词是通过酷刑获取的(第2、第11至第13和第16条)。

25.缔约国应:

(a)加快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确保未来的国家防范机制获得充分执行其任务所需的资源;

(b)为将构成《任择议定书》下国家防范机制一部分的机构颁布立法修正案;

(c)确保现有监督机构能够查访所有剥夺自由场所,包括没有事先通知的查访,并能够与被剥夺自由者私下会面和交谈;

(d)确保定期查访监狱以外的剥夺自由场所,特别是警察拘留单位以及精神病和社会护理机构;

(e)确保监督机构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投诉和调查,并追究有关当局的责任;

(f)确保由保密机制接收和处理被剥夺自由者提出的申诉;提供充分的保障措施,确保投诉人不受报复;并确保按照《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调查酷刑投诉。

南非人权委员会

26.委员会注意到南非人权委员会通过2013年《南非人权委员会法》,获得了实施其宪法任务的额外权力,并在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后被指定为国家防范机制;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南非人权委员会缺乏执行所有任务的足够财政和人力资源(第2条)。

27.缔约国应确保南非人权委员会的财政和职能独立性,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和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发布的国家防范机制准则,向其提供必要的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履行任务。

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审理的酷刑案件

28.由于《防止和打击酷刑法》的适用不具有追溯力,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种族隔离时代的酷刑和其他严重侵犯人权的案件没有受到起诉,特别是没有起诉真相与和解委员会认为没有资格获得大赦的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调查拘留期间死亡的案件和与严重侵犯人权有关的其他未决死亡案件,也没有执行北豪滕高等法院对Ahmed Essop Timol死亡案的判决(第2和第12至第14条)。

29.缔约国应执行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关于调查和起诉该委员会记录的种族隔离时代酷刑、虐待、强迫失踪和其他严重侵犯人权案件的建议。缔约国应在可能的情况下起诉责任人,并向受害者提供适足的补救和适当补偿。缔约国应向亲属在拘留期间死亡的所有家庭提供援助,帮助他们获得记录和收集进一步信息,以便重新启动初步调查,并解决其他可疑死亡案件。缔约国尤其应说明它打算如何执行北豪滕高等法院对AhmedEssopTimol死亡案的判决。

马里卡纳事件

30.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有报告称,2012年8月16日,警察和安全部队对马里卡纳的罢工矿工实施了暴力行为并使用致命武力,导致34人死亡,78人严重受伤,并严重关切对南非警察局官员的刑事责任和Lonmin矿业公司的潜在责任的调查进展缓慢(第2、第4、第10至第14和第16条)。

31.缔约国应:

(a)执行马里卡纳调查委员会的建议,确保迅速起诉马里卡纳死亡案的设事警官,并惩治被判犯非法杀人罪者;

(b)调查Lonmin矿业公司对马里卡纳事件的潜在责任,并按照对在矿业部门运营的所有相关法律标准规定,审查各公司遵守其责任的情况;

(c)优先考虑迅速解决与2012年8月16日抗议期间发生的杀人事件有关的民事索赔,以便向受害者家属提供有效补救;

(d)修订关于执法人员维持公共秩序和使用包括致命武力在内的武力的法律和政策,以确保所有维持治安的法律、政策和准则符合《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并在缔约国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这些法律、政策和准则的执行情况;

(e)确保对执法和安全部队进行的关于使用武力的培训强调绝对禁止酷刑,并要求按照《公约》和《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警察的残暴和过度使用武力

32.委员会关切的是:

(a)关于警察实施酷刑行为的报告数量众多,包括独立警察调查局报告称2017/18年期间记录到217起酷刑案件和3,661起袭击案件,另有112起警察实施强奸的报告,包括35起警察执勤时实施的强奸;

(b)此类行为导致警方拘留期间死亡人数大幅增加,包括2016/17年度警方行动造成394人死亡和302人在警方拘留期间死亡,而受到调查的案件不到一半;

(c)独立警察调查局没有向国家检察机关提出起诉建议,以进行刑事诉讼,该局的法定任务是接受、记录和调查对警察攻击或酷刑的投诉(第2、第4、第10至第14和第16条);

(d)一些政治人物在这方面毫不含糊和公开发表敌对语言,这可能构成仇恨言论或煽动仇恨犯罪。

33.缔约国应:

(a)确保所有执法官员与独立警察调查局合作,并将对执法官员的所有酷刑指控通知该局,向警察部门建议纪律行动,并确保该局将所有刑事案件移交国家检察机关;

(b)确保将所有关于执法人员实施酷刑、过度使用武力和虐待的指控,交由结构和业务上独立的机制进行迅速、有效和公正的调查,调查人员与被指控的责任人之间不得存在体制或上下级关系;

(c)确保所有因实施酷刑或虐待行为而受到调查的人立即被停职,并在整个调查过程中保持停职,同时确保遵守无罪推定原则;

(d)加大力度,对所有执法人员系统地提供关于使用武力的培训,尤其是在维持秩序的行动中适当考虑《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

归因于国家的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行为

3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仍然普遍存在主要是针对妇女和女童的各种形式的暴力,包括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其中包括可能是在国家行为者煽动或支持下实施的谋杀、谋杀未遂和性犯罪。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仍有大量案件没有报告,警方立案很少,未能调查犯罪和收集法医证据,导致得到审判的案件不足20%,有罪判决的案件仅有8.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暴力受害者,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暴力受害者,可能无法使用白门安全空间设施、Khuseleka一站式中心、Thuthuzela护理中心和庇护所。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警察讯问暴力受害者的方式导致他们再次遭受创伤(第2、第11至第14和第16条)。

35.缔约国应:

(a)进一步加强已经做出的重大努力,打击由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根据《公约》履行国家职责的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

(b)确保对所有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的投诉,特别是涉及国家当局或根据《公约》履行缔约国国际责任的其他实体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投诉进行彻底的调查,起诉被指控的责任人,如果定罪,则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

(c)确保受害者能够不受阻碍地使用全国各地的白门安全空间设施、Khuseleka一站式中心、Thuthuzela护理中心和庇护所,以及警察局的受害者友好型讯问室;并确保性别暴力指挥中心有效运作;

(d)确保暴力受害者及其家人获得所受伤害的充分补偿,包括公平和充分的赔偿以及尽可能充分的康复;

(e)向所有执法和司法官员提供关于调查和起诉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的强制性培训,以确保有效起诉,并向警察提供以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方式询问受害者的培训,以避免受害者再次遭受创伤;

(f)大力实施关于性别暴力、性犯罪和受害者支助的六点计划。

寻求庇护者、难民和对外国国民的仇外攻击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面临大量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案件,但感到关切的是:

(a)有报告称,缔约国目前正在审查立法,要求寻求庇护者在抵达该国后五日内向难民接待办事处报告,否则将面临不能获取难民地位的情况,这可能危及Ruta诉内政部长一案已确定的不推回原则;

(b)由于一些难民接待办事处关闭且缺乏避免推回的充分保障,诉诸难民地位确定程序的困难增加;案件在证据未得到考虑的情况下即被驳回,这导致获得难民身份的人数大幅减少,并导致寻求庇护者一直生活在被驱逐出境的恐惧之中;

(c)有指控称,一些移民官员在入境口岸甚至拒绝向真正的寻求庇护者提供庇护过境签证,使他们面临立即被捕或被驱逐出境的风险;有报告称,难民地位确定官员如果得不到贿赂,就将取消或拒绝延长庇护过境签证;

(d)2002年《移民法》规定,不经法院审理即可拘留“非法外国人”,最长可达120天;寻求庇护者的申请如果被驳回,则无需逮捕令就会被长期拘押在Lindela遣送中心内等候遣送回国,该中心条件很差,包括过度拥挤且缺乏卫生和医疗服务;一份白皮书载有在该国边界建立拘留设施的提议,这些设施将收容申请正在处理中的寻求庇护者,并限制他们工作和行动的权利;

(e)针对外国人、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仇外攻击,包括暴力和暴力威胁仍在继续,导致60多人死亡、财产被毁和流离失所,没有人因过去爆发的仇外暴力而被定罪;

(f)有指控称,难民、寻求庇护者、外国国民和无证移民往往被拒之于医院和诊所之外,因此得不到医疗护理,或者被要求预付费用,不同的医院收取的费用各不相同(第2、第3、第12至第14和第16条)。

37.缔约国应:

(a)确保允许潜在的寻求庇护者在抵达该国之时或之后只要愿意随时可以申请庇护,无论他们拖延多长时间,并引入使官员能够考虑可能有资格获得难民地位的申请人面临程序性虐待风险的立法规定;

(b)建立更有效的执行机制,以保证不违反不推回原则,并确保建立审查驱逐、遣返和引渡决定的司法机制,以便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将任何人驱逐、遣返或引渡到有遭受酷刑或虐待危险的国家;

(c)消除与任意取消和不延长庇护过境签证有关的腐败,确保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不会受到当局的骚扰和虐待;为提交庇护案件提供便利,并在必要时提供法律代表;确保迅速、有效和公平地处理庇护申请,充分考虑到案件的实质内容,同时遵守不推回原则;

(d)向内政部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开展难民地位确定流程,并确保对官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酷刑可能对参与难民地位确定和难民上诉委员会程序的受害者造成的身心影响;

(e)避免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将寻求庇护者和外国国民长期拘留在Lindela遣送中心,推广替代拘留的办法,并修订政策,使之符合《拘留寻求庇护者和替代拘留方式适用条件标准导则》;

(f)确保在Lindela遣送中心、所有其他移民中心和警察拘留设施提供适当的生活条件,包括减少过度拥挤并提供卫生、医疗和其他服务;

(g)确保难民、寻求庇护者、外国国民和移民充分获得保健;

(h)向移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提供儿童保护服务,并向遭受酷刑的寻求庇护者和难民提供基本保健和社会服务以及专门的康复服务;

(i)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各种表现形式的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防止仇外暴力,确保迅速调查、起诉和惩罚责任人,向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救济,并给予适当补救;

(j)加快通过议会当前正在审议的防止和打击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的法案。

救济和复原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资料,即《防止和打击酷刑法》没有具体提到赔偿;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酷刑受害者,无论是种族隔离时期发生的酷刑还是宪政民主开始后发生的酷刑,都可能得不到适当的救济,包括适当的补偿和康复(第2和第14条)。

39.缔约国应修订《防止和打击酷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其他相关立法,以便落实对酷刑行为受害者的救济,包括第3号一般性意见中概述的五种形式的赔偿。

体罚儿童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家中的体罚在缔约国仍然合法,称为父母实施的“合理或适度的惩罚”(第2和第16条)。

41.缔约国应作为优先事项颁布儿童第三修正案法案,以便明确清楚地禁止在所有环境下对儿童实施体罚,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类体罚。缔约国应开展运动,提高专业人员和公众对体罚有害影响的认识,并在教育、抚养及照顾儿童方面推广积极、非暴力的惩戒方法。

后续程序

4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0年5月17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关于以下方面的建议的后续落实情况:确保迅速调查和起诉所有拘留期间死亡事件;加快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确保独立警察调查局将对执法官员的所有酷刑指控移交给国家检察机关(见上文第23(a)、第25(a)和第33(a)段)。在这方面,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计划在下一报告周期内如何落实结论性意见中其余的部分建议或全部建议。

其他问题

43.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

44.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相关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其传播活动。

4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2023年5月17日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即第三次定期报告。为此目的,并鉴于缔约国在产生本结论性意见的审查期间表示,它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