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MDA/CO/10-11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7June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关于摩尔多瓦共和国第十和第十一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委员会在2017年4月26日和27日举行的第2522和2523次会议(CERD/C/SR.2522和2523)上审议了摩尔多瓦共和国合并为一份文件提交的第十次和第十一次定期报告(CERD/C/MDA/10-11)。委员会在2017年5月8日举行的第2537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 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十次和第十一次定期报告,其中载有对委员会在前一次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关切问题的答复。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开诚布公和建设性对话。

3. 委员会注意到,德涅斯特地区仍然处于缔约国的有效控制之外,因此无法监测《公约》在这部分领土范围内的执行情况(见CERD/C/MDA/10-11, 第288段)。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和政策措施:

《平等法》(第121号),2012年5月25日通过;

对某些立法措施进行修正和补充的第306号法,2012年12月26日通过,该法对《刑法》作了修正,对《治罪法》作了补充;

《人民律师(监察员)法》(第52号),2014年4月3日通过;

“加强族裔间关系战略(2017-2027年)”,2016年12月30日通过;

“支持摩尔多瓦共和国罗姆少数民族行动计划(2011-2015年)”,2011年7月8日通过;以及新的“行动计划(2016-2020年),2016年6月通过;

“确保性别平等国家方案(2010-2015年)”。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3年5月8日宣布承认委员会有权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接受和审议个人申诉。

C.关切的问题和建议

统计数据

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提供2014年人口普查的统计数据,说明自我认同的族裔、语言和人口的宗教组成等统计数据。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综合数据说明族裔少数群体享有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情况,也没有关于族裔少数群体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中的代表性的数据(第一条和第五条)。

7.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根据《公约》提交报告的经修订的准则(见CERD/C/2007/1,第10-12段),建议缔约国收集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更新的统计数据,说明族裔少数群体享有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情况,并向委员会告知在《公约》下适用这些权利时采用了何种实证基础,用于衡量享有这些权利的情况。委员会还要求提供关于族裔少数群体成员在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方面的代表性的数据。

人权监察员

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4年通过《人民律师(监察员)法》(第52号),取代摩尔多瓦共和国人权中心,并加强了国家人权机构的任务和独立性。委员会注意到,该机构2009年被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授予“B”级地位。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监察员办公室缺乏有效履行其任务所需的财政和人力资源(第二条)。

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设立国家机构推动落实《公约》的第17(1993)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确保为监察员提供有效和独立履行其任务所需充足的人力和资金资源,确保采取必要措施,处理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以取得“A”级地位。

法律框架

1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其打击种族歧视的法律框架,包括于2012年通过《平等法》(第121号)。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详细的资料,说明该法律的执行情况和影响。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努力制定一项“加强族裔间关系战略(2017-2027年)”,并努力在正在定稿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7-2021年)”中纳入打击种族歧视问题。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全面的资料,说明如何为这些措施提供资源,措施将如何执行,以及措施在预防种族歧视方面的影响。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

《平等法》的执行情况及其对族裔少数群体的影响;

采取了哪些措施,用于制定和执行一项行动计划,以落实“加强族裔间关系战略(2017-2027年)”,并确保划拨充足资金,促进其有效执行;

关于执行、监测、评价“族裔少数群体处境战略”及其影响的信息,以及少数群体参与落实战略的情况;

采取了哪些措施,用于最后确定和通过“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7-2021年)”,包括提供详细资料,说明该计划中列入了哪些措施,用于打击种族歧视和加强族裔间关系;为该计划分配的资源;以及为执行该计划和评价计划对族裔少数群体的影响作出的努力。

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

12. 委员会注意到,《刑法》第346条于2016年作了修正,并更名为“旨在煽动族裔、种族或宗教仇恨、区别或不和的蓄意行动”。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一修正不完全符合《公约》第四条关于禁止仇恨言论的规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生效的仇恨犯罪法律,欢迎缔约国提供的有关议会正在考虑修订《刑法》以解决这一问题的信息。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媒体和政界充斥着针对某些群体成员,如针对穆斯林、罗姆人、犹太人等少数群体和寻求庇护者或难民的种族主义成见和仇恨言论,对这类行为缺乏问责制(第二、四和第六条)。

1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打击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的第35(2013)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确保《刑法》第346条完全符合《公约》第四条,执行经修正的条款,对仇恨言论事件提出起诉;

通过全面的立法,将仇恨罪定为刑事罪,并确保这类法律符合《公约》,将种族动机列为加重处罚情节;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处理偏见的根本原因,并弘扬宽容和对多样性的尊重,尤其侧重记者和公职官员在这方面的作用和责任。

确保对所有仇恨罪行和仇恨言论事件进行调查和起诉,并确保犯罪者受到惩罚,不论其官方身份如何;提供关于仇恨罪行和仇恨言论案件的数量、起诉和定罪情况及为受害者提供赔偿的数据;

加强检察官在支持种族歧视受害者报告歧视行为方面的作用。

种族歧视案件

14. 委员会注意到,2012年成立了防止和消除歧视和保障平等理事会,除其他外,该理事会的职能包括审议有关歧视的申诉;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理事会没有权力对歧视行为实施制裁,并且缺乏履行其任务所需足够的财政资源。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供的有关歧视案件的统计数据。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从2013年起至今,登记和起诉的有关种族歧视的申诉寥寥无几。委员会提醒缔约国,申诉数量少并不一定意味着缔约国没有种族歧视,而是有可能意味着国内在援引《公约》权利方面存在障碍,包括公众缺乏对《公约》权利的认识,也没有可用于寻求司法救济的方法(第六――七条)。

1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1(2005)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对提交理事会的种族歧视案件进行调查,起诉和适当制裁犯罪者,为理事会提供有效履行其任务所需充足的财政资源。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最新详细资料,说明理事会的工作情况,包括其审议种族歧视申诉的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最新分类统计数据和详细资料,说明向理事会和法院提交的种族歧视申诉的数量和类型,以及对犯罪者进行起诉和定罪的情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公众教育活动,宣传可以援引的《公约》和国内法规定的权利、理事会的工作,以及可用于提出种族歧视申诉的方法。

族裔少数群体的宗教自由

16. 鉴于宗教和族裔问题相互交织,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某些少数群体成员,如属于族裔少数群体的穆斯林或犹太人在自由行使宗教自由权方面遇到困难,包括有报告称,执法人员对穆斯林进行种族划线,任意进行身份检查;穆斯林社区在获准建造清真寺方面遭遇障碍;媒体存在偏见、丑化、仇恨言论和骚扰等行为。还有关于犹太人墓地受到毁坏和犹太教堂被抢劫的报告。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这些报告事件中的罪犯没有被逮捕和起诉(第五条)。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少数群体的权利,包括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不受基于《公约》第五条所列的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等理由的歧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将族裔少数群体成员的申诉适当归档和调查,对犯罪者进行起诉、定罪和判刑。

族裔少数群体的语言权利

1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提供资料,介绍缔约国学校的运作情况,这些学校使用俄语、乌克兰语,嘎嘎乌孜语、保加利亚语,波兰语和希伯来语教学。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尽管采取了这些措施,但据报告,属于少数族裔群体的人,如保加利亚人,嘎嘎乌孜人、俄罗斯人和乌克兰人无法获得母语教育。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在向少数民族学生提供母语教育的学校里,国语教学的质量不高,因而影响到少数民族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和获得就业机会的能力,因为这些都需要拥有正式国语知识(第五条)。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少数族裔儿童可在学校接受母语教育。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提供母语教育的学校学习的少数民族学生可获得高质量的国语教育,并尽一切努力防止这些学生在获得高等教育和就业方面受到基于语言的歧视。

罗姆人的处境

2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支持摩尔多瓦共和国罗姆少数民族行动计划(2016-2020年)”,以及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提供的有关协助罗姆人情况的信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罗姆人社区继续面临各种挑战,如歧视和偏见、难以获得医疗服务、住房、教育、就业及在政策决策中的代表性。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执行“行动计划”作出的努力。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向地方政府转移“行动计划”执行责任的权力下放改革和财政限制,使所设想的活动的执行及其影响受到限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雇用罗姆调解员,促进与国家当局的对话和促进获得公共服务。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说,到2016年底,本可能雇用的45名罗姆调解员中只有12人被雇用,原因很可能是缺乏财政资源,以及地方当局对罗姆调解员作用的认识不足(第五条)。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支持摩尔多瓦共和国罗姆少数民族行动计划(2016-2020年)”得到适当资金、得以执行并受到监测;

继续采取措施,制止对罗姆人的歧视,并促进罗姆人获得医疗服务、住房、教育和就业的机会;

确保罗姆人参与讨论涉及他们的问题并征求他们的意见;

确保罗姆人在政策决策中的代表性;

与地方政府合作,确保为所有罗姆调解员的职位提供资金,填补空缺职位,强调罗姆调解员在解决罗姆人面临的问题和帮助他们融入社会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非公民的处境

22.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提供有关缔约国境内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数量的统计数据。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全面的详细资料,说明“移民和难民问题国家战略(2011-2020年)”以及“关于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等非公民不受歧视地接受教育、获得就业、住房、医疗服务和基本服务的能力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执行情况及其影响(第五和第七条)。

2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的第30(2004)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公约》关于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第五条的第22(1996)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确保为非公民提供不受歧视地获得教育、住房、医疗服务和就业的机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移民和难民问题国家战略(2011-2020年)”以及“关于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等非公民不受歧视地接受教育、获得就业、住房、医疗服务和基本服务的能力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执行情况及其影响。

为法官、律师和政府官员提供关于种族歧视问题的培训

2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提供资料指出,缔约国为法官、检察官和警察提供了16类培训。然而,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缺乏最新的详细资料和统计数据,说明最近为执法人员、法官、律师和政府官员提供培训的情况,尤其是防止种族歧视和《公约》所载权利的培训,以及这类培训对族裔少数群体状况的影响(第七条)。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为执法人员、法官、律师和政府官员开展培训方案,包括开展有关预防种族歧视和《公约》所载权利的专门培训。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最新的详细资料和统计数据,介绍这些培训方案以及这类培训对族裔少数群体状况的影响。

D.其他建议

批准其他文书

26.委员会铭记所有人权的不可分割性,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载有直接关系到可能遭受种族歧视的群体的条款的条约,包括《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后续行动

27.根据委员会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活动的第33(200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秩序中执行《公约》时,参照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执行2001年9月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说明为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缔约国可能通过的行动计划和采取的其他措施。

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

28.考虑到大会第68/237号决议宣布2015-2024年为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以及关于落实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活动方案的第69/16号决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并执行适宜的措施和政策方案。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说明其参照委员会关于对非洲人后裔种族歧视的第34(2011)号一般性建议而在这一框架内采取的具体措施。

与民间社会磋商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和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时继续与人权保护领域的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防止种族歧视的组织进行磋商和加强对话。

《公约》第八条修正案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在《公约》第十四次缔约国会议上通过并经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修正案。

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31.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订正的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上文第19和第23段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特别重要的段落

32.委员会谨提请缔约国注意,上文第11、第13和第15段所载建议尤为重要,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采取的具体措施。

资料传播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交报告时将其公之于众,供随时索取和查阅,并酌情以官方语文和其他常用语文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编写下一次报告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20年2月25日之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十二至第十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编写报告时应考虑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报告准则(CERD/C/2007/1),并处理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遵守定期报告篇幅不超过21,200字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