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BIH/CO/6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2 December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7年11月10日和13日举行的第1578次和第1581次会议(见CAT/C/SR.1578和1581)上审议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AT/C/BIH/6),并在2017年11月28日举行的第1602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及其中所载资料。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推迟了一年半才提交。

3.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对话以及缔约国代表团对审议报告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和表示的关切作出回应。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下列国际人权文书: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2年;

《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2013年;

5.委员会又欢迎缔约国在《公约》相关领域采取的立法措施,例如通过了以下法律: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证人保护方案法》,2014年;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刑法修正法》,2015年;

《外国人法》,2015年;

《庇护法》,2016年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法》,2016年。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修改政策和程序以落实《公约》,包括通过以下举措:

《2015-2018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儿童问题行动计划》,2015年;

《打击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官方战略(2015-2019年)》,2015年

《2016-2019年国家反贩运行动计划》,2015年;

《2016-2020年移民和庇护战略及其行动计划》,2016年。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7.委员会在上一份结论性意见(CAT/C/BIH/CO/2-5)第28段中,请缔约国就委员会确定的特别关切的领域提供更多资料。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供了关于这些问题的资料(CAT/C/BIH/CO/2-5/Add.1)。委员会认为其关于修正《刑法》中对性暴力的定义和汇编战时强奸及其他性暴力案件的统计数据的建议(见CAT/C/BIH/ CO/2-5, 第9段)得到了充分落实。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对战争罪有罪不罚、对酷刑受害者的补救以及强迫失踪的建议(同上,分别见第12、18和24段)仅得到部分落实。

酷刑定义

8.委员会欢迎2015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刑法》修正案,该修正案旨在使第190条符合《公约》,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塞族共和国刑法》中关于酷刑罪的条款未包含《公约》第1条规定的所有要素,《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刑法》和《布尔奇科特区刑法》没有将酷刑定为单独的罪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各地对于酷刑罪的刑罚不统一(第1和第4条)。

9.委员会回顾其在以往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见CAT/C/BIH/CO/2-5,第8段),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使塞族共和国和布尔奇科特区的酷刑法律定义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刑法》统一起来,以便完全符合《公约》第1条所载的定义。缔约国应确保根据《公约》第4条第2款的规定对酷刑行为施以与其严重性质相符的适当刑罚,并确保缔约国各地的刑罚统一。

基本法律保障

10. 考虑到国内立法确立的程序保障,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实践中,被拘留人员并非总能从被拘留伊始便享有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委员会关切地指出,新通过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法》尚未得到有效执行。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被拘留在警察局的人员要求和获得独立的医生进行体检的权利没有获得明确保障,而且体检期间警察经常在场。委员会对收到的资料感到遗憾,即根据入狱时体检编写的报告忽略了囚犯关于所发现伤痕的陈述和解释,而且体检时往往有监狱工作人员在场(第2条和第11-12条)

11.缔约国应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所有被拘留人员自被剥夺自由之日起便获得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包括委员会关于执行第2条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第13和第14段提到的保障。缔约国特别应:

通过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确保所有被拘留人员,包括被拘留在警局设施中的人员,从被剥夺自由之日起便有权要求并接受一名独立医生的体检,确保体检时不受警察和监狱工作人员监听监视,除非特定案件中相关医生明确要求。缔约国应确保体检后编写的报告包含:(一)接受医学检查者的陈述报告(包括其健康状况以及任何虐待指控);(二)基于彻底检查得出的客观医学检查结果的详细报告;(三)专业保健人员综合(一)和(二)作出的评论,说明被拘留者提出的任何指控与客观医学检查结果是否一致。专业保健人员在履行该职责时不应受到管理人员不当施压或报复,被拘留者也是如此;

加强免费法律援助体系,包括有效执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法》,以确保被剥夺自由的所有人员从被剥夺自由之日起都能够享有获得独立和有资格律师帮助的权利,包括被警方羁押的人员;

定期监测所有公职人员对法律保障规定的遵守情况,并确保不遵守此类保障规定者受到应有惩罚。

警察实施的虐待

1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资料,但对于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2015年访问缔约国后编写的报告中的结论深感关切,报告指出,被拘留者在警察羁押设施中经常遭到虐待乃至酷刑,为了逼供而反复掌掴、拳击、脚踢和用警棍殴打的做法甚至被视为是正常的。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一些被拘留人员口中被塞入手枪威胁,并遭到模拟处决。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自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2011年和2012年的访问之后,这种严峻的局势没有改变(第12-13条)

1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尽可能从最高层发出一个明确的信息,即酷刑和虐待是不可接受的行为,肇事者应对他们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确保所有关于执法官员实施酷刑或虐待的指控由一个独立的机构进行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肇事者被适当起诉,如果被判有罪,则被处以与其所犯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

为警察制定关于非胁迫性审问和调查技巧的培训模块,以期减少依赖口供定罪

确保在用于警察审问的所有房间内安装录像设备,除非这样做可能侵犯被拘留者的隐私权或与其律师或医生私密交流的权利。确保定期对警方审讯的录像进行独立监测,应向酷刑或虐待受害者及其律师提供这些视频记录,并在法院诉讼程序中采纳这些记录。

酷刑与虐待行为的有罪不罚

1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缺乏统一的程序来处理囚犯的投诉,而且没有一个完全独立的机构来受理针对警察的投诉并就此采取行动。委员会特别遗憾的是,萨拉热窝州的警察投诉股直接隶属于警察总局,是警察队伍的一部分,而且肇事者经常被任命为调查针对其本人的投诉的犯罪调查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相关主管部门未能就虐待指控开展调查,而且已经解决的案件数量极少――塞族共和国2010年至2013年提交的269起投诉中只有两宗案件得到正式解决。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有报告称声称遭到虐待的投诉人要求的体检在进行时往往有据称犯罪人在场(第12-13条)。

1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改变对酷刑和虐待行为有罪不罚的传统,为此确保:

所有酷刑和虐待投诉都迅速得到公正和有效的调查,起诉被告,而且若判定有罪,判处与其行为的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

设立一个完全独立的机构来受理酷刑和虐待投诉并就此采取行动,该机构与被指控的罪犯没有任何体制关联或上下级关系;

因涉嫌实施酷刑或虐待而受到刑事或纪律调查的公职人员立即暂停职务,并在调查期间维持停职状态,但须遵守无罪推定原则;

受害人不因投诉而遭受虐待或威胁,被充分告知投诉的进展和结果,能够行使司法救济权,并在对控方不作为有异议时能够参加诉讼;

战争罪,包括与冲突相关的性暴力罪行

16.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关于国家《战争罪战略》修正案的资料表明已经设立了一个工作组来决定处理战争罪案件的新的最后期限,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未决案件数量高企不下,宪法法院作出的许多判决尚未执行。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被定罪的性暴力战争罪罪犯经常在没有任何单独评估的情况下获得减刑,并可以通过支付罚金代替服刑。委员会注意到在审判室的受害者保护方面取得的进展,但仍感关切的是2014年《证人保护方案法》仅适用于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法院作证的证人(第2、第12和第16条)

1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快对战争罪案件的起诉和处理,并确保:

所有涉嫌参与和犯下包括强奸罪和性暴力罪在内战争罪的人员都被及时和有效地绳之以法;

在缔约国全国统一关于战争罪的国内立法,并按照国际法律标准始终如一地适用;

采取立法措施,防止被判犯有战争罪的人免受制裁,包括例行减刑和以罚款代替监禁;

对虐待、报复和恐吓受害者和证人的指控进行及时、有效和公正的调查,并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向证人及其家属提供最高标准的保护,包括将2014年《证人保护方案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国内法院。

对战争罪包括性暴力罪行受害者的补救

18. 委员会肯定缔约国自2012年以来为建立一个国家赔偿机制所作的努力,但委员会对于通过《过渡期正义国家战略》草案、《保护酷刑受害者和战争平民受害者法》草案以及《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罪行幸存者方案》的长期拖延感到严重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由于缺乏国家赔偿机制,战争罪受害者,特别是战时性暴力行为幸存者不得不在政治实体一级经历复杂而漫长的诉讼程序,以获得有限的援助,包括社会福利。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塞族共和国《战时酷刑受害者保护法》草案初稿中的特定条款可能使许多非塞族裔受害者无法行使其获得赔偿的权利(第14条)。

1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执行《公约》第14条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酷刑和虐待受害者,包括战时性暴力行为受害者能够行使其获得补救的权利。缔约国特别应当采取举措:

在国家一级制定一项有效的赔偿方案,向包括性暴力在内的战争罪行受害者提供一切形式的补救,特别是加快通过《过渡期正义国家战略》草案和《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罪行幸存者方案》;

制订并通过一项框架法律,明确界定获得包括性暴力在内的战争罪行受害者地位的标准,并规定保障缔约国各地受害者享有的具体权利和福利;

确保各政治实体一级的主管部门从其立法和政策中删除有关赔偿战争平民受害者,包括战时性暴力行为幸存者的限制性和歧视性规定;

汇编受害者人数数据,按年龄、性别和族裔分列,以便充分评估受害者的需要,并向受害者提供全面的康复服务,不因其居住地而受到歧视。

监察员和国家预防机制

20. 委员会和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一样,对于监察员在促进人权方面的任务授权有限、由于议会有权任命和罢免监察员而造成的独立性缺失以及大幅削减预算造成的监察员资金不足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人权事务监察员法》修正案的通过长期拖延,国家预防机制也未能建立。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就派给被拘留和监禁人员保护司的工作人员人数极低的情况作出解释(第2条)。

21.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加快通过《人权事务监察员法》修正案草案;

确保(一)监察员拥有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完全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独立有效地充分开展其任务;(二)监察员办公室的建议得到切实落实,以及(三)立即建立一个国家预防机制。

拘留条件

22. 委员会注意到在Vojkovici新建了一座国家监狱,现有设施也正在翻修,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拘留地点的生活条件不符合标准,有时甚至危及生命。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警察拘留设施普遍条件极差,包括缺乏自然光、通风不足和卫生条件恶劣。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越来越多地使用替代措施,如通过电子监视和社区服务实行软禁,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萨拉热窝惩教设施严重过度拥挤,囚犯得不到充分的保健服务和全职医生照料或是无法参与有意义的活动。委员会注意到最近征聘了新的工作人员,但仍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大多数监狱人员配置水平低表示遗憾。委员会注意到囚犯间频发暴力事件,并对缺乏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的预防措施及其影响表示遗憾(第2、第11和第16条)。

23.缔约国应加大努力改善监狱和警察拘留设施的条件,确保条件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曼德拉规则》),缔约国特别应当

按照《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减少监狱人满为患的状况,包括加快Vojkovici国家监狱的建设速度;

改善监狱和警察拘留设施的物质条件,包括自然光、通风和过夜拘留所需床位等条件,并保证被拘留者获得足够的食物和水;

提供获得高质量保健服务的充分机会,并确保在监狱内看医生的机会与在监狱外看医生的机会相当;

采取预防措施,减少囚犯间的暴力行为,包括为此增加监狱工作人员人数,向狱警提供适当和有效应对囚犯间暴力行为的培训,并确保所有囚犯间暴力事件得到登记和调查,被认定有罪的人受到与其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

改善向被拘留者提供的职业教育和体育活动,以便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塞族共和国的特殊管理部和强化监督单元

2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塞族共和国,被发现具有破坏性或挑衅性的被拘留者会被安置在封闭式监狱的特殊管理部,受到更严密的监督,在这种情况下缺乏程序保障(第2、第11和第16条)。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正《特殊管理法》,以确保将囚犯安置在强化监督单元的决定不是任意作出的,并保障接受这种安置的囚犯有权向独立的主管部门提出上诉。

强迫失踪

26. 委员会注意到为建立失踪人员中央登记册所采取的举措,但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超过半数的失踪人员案件没有得到核实,失踪人员研究所继续面临预算削减、人员配备不足和缺乏必要设备的问题,而且由于政治分歧,失踪人员家属基金尚未建立。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关于向失踪人员家属提供援助的记录(第1、第4、第14和第16条)。

2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失踪人员法》完成建立失踪人员中央登记册的工作,并立即为失踪人员家属建立一个基金。缔约国还应向失踪人员研究所提供不受任何限制地履行其职能所需的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并确保研究所拥有充分的技术和设备来探测和挖掘坟墓。缔约国还应汇编向失踪人员家属所提供援助的数据,并准确评估他们的需要,包括对康复服务的需要。

难民和不推回

2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申请庇护的成功率极低,并关切地注意到2015年和2016年缔约国没有授予任何人难民地位。虽然关于庇护的国内法规定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享有他们的权利,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实践中,法律援助不足和口译服务质量低下导致寻求庇护者无法进入庇护程序,也无法在早期阶段就被确定身份。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16年,42%的寻求庇护者在被安置在移民拘留设施之后才提出庇护申请。委员会还对收到的资料感到关切,即缔约国对庇护申请仍在审查中的寻求庇护者实施拘留,而且向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法院或宪法法院提出的上诉程序都没有自动中止遣返令的效力(第2-3和第16条)。

29.缔约国应确保充分保护相关人员免遭推回,在强制遣返程序中制订必要的司法及行政保障和补救措施,从而确保无论何时任何需要国际保护的人都不会被遣返至有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状况或处罚风险的国家。为此,缔约国应

为进入迅速和公平的个性化难民确定程序提供便利,包括确保及时确定寻求庇护者的身份,并向边境警察和移民官员提供培训,使其能够迅速提供关于寻求庇护权的信息;

在法律和实践中保障寻求庇护者在整个庇护程序中获得独立、合格和免费的法律援助和口译服务;

增强移民官员的能力,以便他们能够充分评估原籍国信息,并对寻求庇护者面对的迫害适用合理的证据标准;

避免长期拘留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证移民,只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且拘留时间应尽可能短,包括为此倡导拘留的替代办法。

少年司法

30. 委员会赞赏塞族共和国通过了2011年《保护和对待触法儿童和青少年法》,并欢迎在奥拉谢开设了青少年教养所,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青少年很少能够获得康复服务或享受拘留的替代措施,他们有时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并可能遭到长期的审前拘留(第11条)

31.缔约国应使其少年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国际标准,包括《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包括为此,

增加使用青少年定罪和监禁的替代措施,并确保监禁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并且符合《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

提供专门为青少年设计的教育和康复方案;

确保在所有拘留场所将青少年和成年人分开拘留。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

3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框架有所改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仍然普遍存在,而且报告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向受害者提供的保护措施和援助不足。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有关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按受害者年龄和族裔分列的数据(第2、第12-14和第16条)。

33.缔约国应加大努力,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为此除其他外确保:

对所有暴力侵害妇女事件进行登记,并迅速、有效和公正地予以调查,起诉被告,如果判定有罪,则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惩罚;

家庭暴力受害者能够受益于快速有效的保护措施,能够迅速进入数量足够和资金充足的庇护所,获得医疗和法律援助、社会心理咨询,以及参加社会支助计划;

相关主管部门汇编有关一切暴力侵害妇女形式的数据,按年龄和族裔分列,以便开展风险评估,加强保护,并评估情况和所采取措施的影响。

贩运人口

34. 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所有政治实体的刑法中都引入了单独的贩运人口罪,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2016年缔约国仅对两名犯罪人定罪,2014年和2015年则没有将任何人定罪。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只有在执法部门启动调查并由检察官提供正式受害者身份之后,受害者才能获得援助和支助。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受害者转介机制无效,处理贩运案件的法官和执法人员需要更多培训(第2、第12-14和第16条)。

35.缔约国应当

大力实施反贩运的立法,打击贩运人口,迅速、彻底和公正地调查所有关于贩运人口的指控,起诉被告,如果判定有罪,则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实施刑罚;

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一切形式的补救,包括赔偿、庇护所和咨询服务,而不用等待刑事诉讼的结束;向贩运人口受害者援助和康复服务划拨充足的资金;

改善服务提供者和相关主管部门之间的受害者转介机制;

有效执行“2016-2019年国家反贩运行动计划”,并对以前的反贩运行动计划进行影响评估;

继续努力向法官和执法官员提供有关处理贩运案件和保护受害者的专门培训。

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的暴力

36.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及其支持者继续受到攻击、威胁和恐吓,而且自2015年以来,向警方和检察官办公室报告的案件没有一件在法院得到审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关于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仇恨犯罪的系统汇编数据(第2、第12-13和第16条)。

37.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公开谴责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及其支持者的威胁和攻击,并有效保护这些人员免遭基于性别认同、性取向和性活动的威胁和攻击。为此,缔约国应

迅速、彻底和公正地调查针对这些人的所有威胁和攻击,起诉肇事者,如果判定有罪,根据其行为的严重性予以惩罚;

就仇恨犯罪,特别是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仇恨犯罪,向执法官员和司法机构提供培训,并系统地监测此类犯罪;

汇编按受害者年龄、性别和族裔分列的统计数据,说明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的仇恨犯罪案件的投诉、调查、起诉和定罪情况,提高对消除偏见和陈规定型观念的认识,并采取相关政策打击和预防仇恨犯罪。

培训

3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对监狱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定期和强制性地向所有参与处理被剥夺自由者的公职人员提供关于《公约》条款的培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记录和报告酷刑和虐待造成的伤害和其他健康后果的培训(第10条)

39.缔约国应采取举措

确保所有接触被剥夺自由者、移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执法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都必须强制接受关于《公约》条款、绝对禁止酷刑和非胁迫性审讯方法的培训;

确保使《伊斯坦布尔规程》成为面向所有从事与被剥夺自由者相关工作的医务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培训的一个必要内容;

制定和实施具体方法,评估有关预防酷刑和虐待的培训,特别是关于《公约》的培训的效力和影响。

后续程序

4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8年12月6日前提供资料,说明上文第13段、第19段和第21(b)段所载的委员会建议的后续落实情况。在这方面,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计划在下一报告周期内如何落实结论性意见中其余的部分或全部建议。

其他问题

41. 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适当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4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1年12月6日前提交下次报告,即第七次定期报告。为此目的,并鉴于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