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UZB/CO/3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7 April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九十八届会议

2010年3月8日至26日,纽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乌兹别克斯坦

1.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10年3月11日和12日举行的第2692、2693和2694次会议(CCPR/C/SR.2692, 2693和2694)上审议了乌兹别克斯坦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UZB/3),并在2010年3月24日举行的第2710次会议(CCPR/C/SR.2710)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及时提交了第三次定期报告,其中包括就委员会上一次结论性意见(CCPR/CO/83/UZB)中所载若干建议采取措施的资料。委员会还欢迎针对委员会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CCPR/C/UZB/Q/3/Add.1)、与代表团进行的对话、该代表团以口头和书面提出的更多信息和澄清。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审查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以来通过的下列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

缔约国于2008年1月1日起废除死刑,并于2008年12月加入《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于2009年4月通过若干立法的修订案文,包括修订《刑事诉讼法》和规范执行刑罚的《守则》,这些改革除其他外,加强了监察员办公室,使它有可能未经事先授权访问被拘留者,并与他们私下联系;

于2008年1月对拘押个别人员的决定实行司法监督(人身保护令);

于2008年改革关于被剥夺自由者辩护权的规则,容许他们自被实际逮捕的时刻起接触其律师和亲属;

2008年4月通过关于打击贩卖人口的法律;建立预防贩运的全国性机构间委员会;通过《国家行动计划(2008-2010)》,着眼于加强对贩卖人口的斗争;并于2008年8月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采取取缔童工的措施并于2008年加入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的第138号公约(1973年)以及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童工形式的第182号公约(1999年),并且于2008年12月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委员会上一次建议(CCPR/CO/83/UZB)中若干事项的执行缺乏重大进展,并且对大量关切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感到遗憾。(第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充分实施委员会通过的所有建议。

5. 虽然注意到:根据1995年12月25日《国际条约法》,乌兹别克斯坦作为其缔约国必须直接强制适用国际条约,该缔约国在其报告和书面答复中指出,在冲突的情形下国际法优于其国内法,委员会仍然关切该国对于《公约》的规定缺乏充分认识和这些规定在其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实际运用。(第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其当局,包括法院,充分了解《公约》中所列出的权利和自由,并且了解他们有责任确保其有效执行。

6.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实施委员会针对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就个人的来文通过的任何意见。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提供资料,说明哪些机构有权贯彻执行所采取的措施,以确保委员会的意见得到应有的重视。(第二条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根据《公约》和《任择议定书》充分遵守其义务。它应该按照委员会的意见向违约情况的所有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并且确保将来不会发生类似的违约情况。它也应该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哪些机构有权采取后续行动,按照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意见贯彻执行所采取的措施。

7. 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2008年废除死刑以前违反《公约》第七条,未向被判处死刑和被处决者的亲属通知处决的确切日期和埋葬的地点(第二条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该采取必要措施,向已经在废除死刑以前被执行死刑的囚犯家属通知其被处决的日期和埋葬的地点。

8. 虽然注意到:缔约国的声明指出,它进行了与2005年安集延事件有关的所有必要的调查,已经有几个人在这方面被定罪,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该事件的确切情况缺乏全面和完全独立的调查,在发生该事件期间,有700个平民,包括妇女和儿童被军事和安全人员杀害。委员会还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还没有提供所要求的资料,说明安全部队对平民使用枪支的国家规则。(第二、第六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进行完全独立的调查,并确保应对安集延屠杀事件负责的人员受到起诉,如果判定有罪,则予以惩罚,并对受害者和他们的亲属给予充分补偿。缔约国应审查对其当局使用枪支的管理办法,以确保其充分遵守《公约》的规定和《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枪支的基本原则(1990)》。

9. 委员会关切的是,关于紧急状态的现行规定不能履行《公约》第四条的所有要求,也不包括其中的所有保障。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出的解释:它正在编制一份关于紧急状态的法律草案。(第二和第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其有关紧急状态的所有法律和法规完全符合《公约》第四条。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紧急状态期间之克减规定的第29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

10. 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一些报道指出,缔约国的《刑法典》(第235条)中酷刑的定义可能无法确保缔约国的立法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条之间的一致性,这种情况影响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指控。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口头声明和书面声明之间的明显矛盾,一方面,它认为该国的法律符合定义,却又在书面答复中指出它准备修订立法,以便在关于执行禁止酷刑委员会2007年之建议的《国家行动计划》范围内保持《禁止酷刑公约》第一条和本《公约》第七条之间的一致性(CAT/C/UZB/CO/3)。虽然注意到:乌兹别克斯坦最高法院在2003年的裁决中指出,与酷刑有关的国家法律的规定必须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一条予以理解,委员会仍然不认为缔约国的本国法律完全符合《禁止酷刑公约》第一条中所载述的一切必要条件。(第七条)

委员会重申,缔约国应该如同它在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中所确认的那样,审查其刑事立法,其中包括《刑法典》第235条,以确保其完全遵守《禁止酷刑公约》第一条和本《公约》第七条。

1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持续的报道显示发生酷刑和虐待事件、应该对这些事件负责的人员被定罪的人数有限、以及普遍实施轻微制裁,包括简单的纪律措施的情况,还有迹象显示,应该对这些行为负责的个人获得大赦,在一般情况下,对被指控的酷刑和(或)虐待案件进行不适足或不充分的调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最高法院已于2004年做出以非法方式获得的证据不予受理的裁决,仍有法院使用在胁迫下获得之证据的传闻。(第二、第七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该:

确保由独立机关对每一个涉嫌的酷刑案件进行调查;

加强其措施,以制止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行为,监测、调查和在适当的时候起诉和惩治实施虐待行为的所有罪犯,以避免有罪不罚;

补偿遭受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

考虑在所有警察局和拘留所进行有视听记录的审讯;

确保按照《有效调查和记录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对涉嫌的的虐待案件进行专门的医疗和心理调查;

审查据称有逼供和使用酷刑和虐待情事的所有刑事案件,并验证这些要求是否得到解决。

12. 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关于驱逐外国公民的法规,驱逐出境和引渡主要以双边协定予以规制,这些协定可能允许将外国人强行驱逐到会使他们面临遭受酷刑或虐待之危险的国家,从而违反《公约》第七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第六、第七和第十三条)

缔约国应依照《公约》和《国际难民法》采取措施制定关于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待遇的国内立法。缔约国也应:

确保不将任何人被引渡、驱逐、驱逐出境或强行遣返到一个会使其面临遭受酷刑或虐待或使其生命权受到侵犯之危险的国家;

建立一个机制,让认为这种强迫搬迁会使其处于危险境地的人对搬迁的决定提出具有中止效力的上诉。在这方面,缔约国应该向有关国际组织寻求帮助。

13. 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已经采取各种措施,还是不断有侵害妇女的暴力尤其是家庭暴力的传闻。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家庭暴力不构成可以具体根据刑法予以惩处的行为。委员会也关切逼婚的传闻和该国的若干地区持续存在绑架新娘的情事。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刑法典》中没有任何一项规定具体禁止和惩罚绑架新娘的行为(第二、第三、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该通过立法,具体规定家庭暴力的所有方面为犯罪行为,禁止并且惩治绑架新娘的行为。缔约国应继续开展集中宣传运动,使人民认识到这些问题,包括通过地方当局和马哈拉教会组织委员会予以宣导。地方当局、执法官员和警察,以及社会工作者和医务人员应接受培训,学习如何发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和给予适当的咨询。缔约国还应确保在全国的所有地区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设立足够数量的可以全面运作的收容所。

14. 委员会重申:它感到关切的是,可以拘留一名嫌疑人或被告人而不必将其移送法办的期间――72个小时――为期太长。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实际上,在决定是否释放该人或将其进行审前拘留以前,如果法官要求提供更多的资料,可以在警察局将一个被捕的人拘留另外的48个小时。在进行对话期间,委员会与缔约国同样感到关切的是,虽然新的立法已经对拘留实行司法监督(人身保护令),对其实施的全面影响仍然有待观察,因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在实践中仍然依循老旧的法律观念。(第九条)

缔约国应该:

修改其法律,以确保拘留期完全符合《公约》第九条的规定;

确保关于对拘留实行司法监督(人身保护令)的法律符合《公约》第九条的规定,在全国各地完全适用。

1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已被载入《打击恐怖主义法(第2条)》和《刑法典(第155条)》的“恐怖主义”和“恐怖活动”之概念和适用范围的解释。虽然注意到:缔约国确认其《反恐怖主义立法》完全符合《公约》的规定,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实践中,该《公约》的保证如何适用于这种犯罪行为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说作为参与恐怖主义和(或)极端主义恐怖活动的嫌疑人或以恐怖主义者罪名被起诉的人数(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涉嫌参与恐怖活动的所有人员的权利根据《公约》的规定得到充分保障。尤其,缔约国应确保根据刑事指控被逮捕或被拘留的任何人,其中包括恐怖主义嫌疑人,都可以直接接触律师,并且由法院审查对其进行拘留的理由。

16. 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司法部门并非完全独立,主要由于每隔五年,行政部门都要重新审查对法官的任命(第二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通过法官的任期保证,确保司法机构的充分独立性和不偏不倚性。

17. 虽然感兴趣地注意到2008年的立法修改中规定,所有被拘留的嫌疑人或被告人自被实际逮捕的时刻起有权立即接触一名辩护律师或亲属,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还没有关于这些保证在实践中运作情况的资料。委员会也关切最近对律师管理规章的改革增加了司法部对有关法律界事务包括对律师的惩戒的作用。委员会还关切这样的惯例:律师执照的有效期只有3年,其后必须由司法部和律师公会的代表组成的资格委员会重新审查。(第七、第九、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所有被逮捕的人都有权接触亲属和一名律师。缔约国应该审查和修改其法律和惯例,以确保律师的独立性,包括为此修改关于发放律师执照的制度。

18. 委员会仍然关切个人需要出境签证以便出国旅游的问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保持对个人的强制性地址登记制度(居民证),可能干扰对《公约》规定的另外一些权利的享受,并且可能导致滥用和许可证的腐败行为。(第十二条)

缔约国应取消出境签证制度,并确保其地址登记制度(居民证)符合《公约》第十二条的规定。

1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宗教和信仰自由的限制,包括对未经注册的宗教团体的成员的限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不断有关于这些个人被起诉和监禁的传闻。委员会还关切根据《刑法典》第216-2条将“信徒从一个宗教转换到另一个宗教(改宗)和其他传教活动定为犯罪行为”(CCPR/C/UZB/3, 第707段)。(第十八条)

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十八条的规定修改其立法,特别是《刑法典》第216-2条。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利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1993年)。

2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生活的许多领域,包括就业和政治生活中,男女不平等现象持续存在,尽管近年来由于采取积极的措施而取得了进展,例如:在上一次的议会选举中,女议员的人数有所增加。一般来说,委员会关切妇女在社会包括媒体中之地位的陈旧观念持续存在。(第二、第三、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该取缔对妇女的歧视,特别是在就业领域为此采取有针对性的临时措施。更普遍地说,缔约国应该加强其措施,以确保在社会和生活的所有领域中的男女平等,包括增加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代表性,为此采取诸如提高认识的宣传活动的手段,以改变观念和避免刻板印象。

21. 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即使法律上的一夫多妻制是由缔约国的《刑法典(第126条)》予以解决的,事实上的一夫多妻制仍然存在。此外,刑法只对同属一个家庭的个人规定了刑事责任。委员会指出,它认为一夫多妻制违背了妇女的尊严(见关于男女权利平等的第28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第24段)。(第二、第三、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修改其立法,并确保依照法律禁止所有形式的一夫多妻制并且予以起诉。更一般地说,缔约国还应当进行有系统的宣传运动和方案,以便使社会人士了解这一问题,改变心态和陈旧的观念,从而消除一夫多妻制。

2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一些报道指出:个人受到干扰、人身受到攻击、或由于他们的性取向而在缔约国受到歧视。委员会还关切《刑法典》第120条将成年男子之间的自愿性活动规定为刑事犯罪行为。(第七、第十七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审查其立法,使之与《公约》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一致。它应该也为由于其性取向而受到暴力和歧视的人提供有效保护。

23. 虽然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各种措施,以增进对儿童权利的保护,特别是于2008年1月通过《儿童权利(保障)法》,并且如前所述,加入国际劳工组织的两个公约(第138和第182号),委员会还对一些报道感到关切:仍然有人雇用童工,尤其是在严厉的工作条件下让儿童采收棉花。(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其本国法律和规范童工的国际义务在实际上受到充分尊重,儿童受到《公约》第二十四条所保障的保护。

24. 委员会仍然关切独立的非政府组织的代表、记者、以及人权维护者由于其专业工作而被监禁、殴打、骚扰或恐吓的人数。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一些国际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的代表被缔约国拒绝入境。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所有涉嫌对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的殴打、威胁、或骚扰行为不曾得到充分的调查。最后,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刑法典》中关于诽谤和侮辱的第139条和第140条现行规定可能被用来惩罚批评现行制度的个人。(第十九、第二十二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允许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进入该国工作,并且保证在乌兹别克斯坦的记者和人权维护者有开展其活动的言论自由权利。缔约国也应:

立即采取行动,对由于其专业活动遭受攻击、威胁、和恐吓的新闻工作者和人权维护者提供有效保护;

确保对新闻记者和人权维护者遭受的各种威胁、骚扰和攻击进行迅速、有效和公正的调查,并在适当时候予以起诉,对这种行为的案犯提起诉讼;

在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详细的资料,说明关于新闻记者和人权维护者遭受威胁、恐吓和攻击的所有刑事检控案件;

审查关于诽谤和侮辱的规定(《刑法典》第139和第140条)并确保它们不被用于骚扰和恐吓记者或人权维护者,或确定其罪名。

25. 委员会重申,它关注在实践中由司法部对政党登记和公开结社施加不合理限制的法律条文和应用情况,可能因此对反对派政党和组织形成重大的现实障碍。(第十九、第二十二和第二十五条)

缔约国应促使其有关政党登记的法律、法规和惯例与本《公约》第十九、第二十二和第二十五条一致。

2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目前注册的宗教团体中,只有少数成员可以申请服替代役。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关切的是,2003-2007年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人数较少的情况可能反映本来可以利用现行替代役规定的人担心遭受不利后果。此外,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关于替代役的规定对基于道德理由拒服兵役的个人不适用。最后,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详细资料,说明如何在实践中实行这个制度,尤其是,有一些报道指出,是否允许一个人服替代役的决定是由一个军事机构作出的。(第十八条)

委员会应通过立法,明确承认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确保所有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人不致遭受歧视或惩罚。决定个人是否有机会服替代役的当局,其成员应当包括平民。

27. 缔约国应向其司法、立法和行政当局,民间社会和在该国运作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市民大众,广泛地传播其第三次定期报告、它对委员会拟定的问题清单提出的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的全文。应当将这些文件的印刷版本发放到大学、公共图书馆,以及所有其他有关的场所。

28. 按照委员会在《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供有关资料,说明委员会在第8、第11、第14和第24段中所列各项建议的执行情况。

29.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2013年3月30日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中就它的所有建议和整个《公约》提出具体的最新资料。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在编写第四次定期报告时征询民间社会和在该国运作的非政府组织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