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ARM/CO/4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6 January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亚美尼亚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6年11月23日和24日举行的第1484次和1487次会议(见CAT/C/SR.1484和1487)上审议了亚美尼亚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AT/C/ARM/4),并在2016年12月5日举行的第150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和在到期日前向委员会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表示赞赏。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的对话,以及缔约国对报告审议期间提出的问题和关切作出口头和书面答复。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也欢迎缔约国在《公约》相关领域采取立法措施,包括:

2015年6月8日通过《刑法》修正案(第309.1条),依照《公约》第1条规定了酷刑的定义并将酷刑定为刑事犯罪;

加强保护,防止驱回,在经修正的《宪法》案文(第55(1)条)中明文规定当有关人员在接受国面临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真实危险时不将该人驱逐出境或引渡至该国;

2015年12月16日通过2008年《难民和庇护法》修正案,引入对寻求庇护者和有特殊需求难民,包括贩运、酷刑,强奸或其他形式暴力行为受害者的定义;

宪法法院2013年11月作出决定,裁定《民法》第17条第2款违宪,因为该条款未能考虑到非金钱损失,也没有规定对就这种损失寻求赔偿的权利;

2016年5月17日通过《缓刑法》。

4.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举措,为使《公约》生效通过各项政策、方案和行政措施,包括:

在特别调查局内设立酷刑调查部,由八名调查员组成,负责调查有关酷刑和虐待的指控;

2016年7月14日通过国家缓刑局章程和组织结构;

2014年2月核准实施《国家人权保护战略》行动计划。

5.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在人权理事会和大会内开展了重要工作,积极推动防止灭绝种族问题的决议以及设立“缅怀灭绝种族罪受害者、受害者尊严和防止此种罪行国际日”。

C.主要关注问题及建议

尚待落实的上一报告周期的问题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根据后续程序提供的资料(CAT/C/ARM/CO/3/Add.1),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充分落实其以往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一些后续行动建议,涉及警方羁押期间遭受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基本法律保障、对酷刑和或虐待指控的调查以及有罪不罚问题(分别载于CAT/C/ARM/CO/3, 第8、11和12段)。

法定时效、特赦和赦免

7.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与其先前的建议(见CAT/C/ARM/CO/3,第10段)相左,现行立法仍然保留对酷刑罪诉讼的法定时效,以及对酷刑实施者予以赦免和特赦的可能,而且在实践中被判犯有酷刑或虐待行为的个人曾经获得特赦。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计划讨论是否可能在正在制订的一揽子立法中取消对酷刑的赦免、特赦和法定时效(第1条和第4条)。

8.回顾其以往的结论性意见(见CAT/C/ARM/CO/3,第10段),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废除《刑法》中关于酷刑或等同于酷刑的其他行为的诉讼时效。缔约国还应确保特赦、赦免和其他任何导致对酷刑行为有罪不罚的类似措施在法律和实践中都得到禁止。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执行《公约》第2条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第5段,其中指出,实行特赦或采取其他阻挠办法,事先排除或表明不愿意对施行酷刑或虐待的人进行即时和公正的起诉和处罚,是违反不可减损原则的。

基本法律保障

9.委员会注意到《羁押被逮捕和被拘留者法》修正案旨在改善对所有被剥夺自由者适用的保障措施;还注意到《刑事诉讼法》草案,特别是第110条,一旦获得通过,将规定加强对被剥夺自由者免遭酷刑和虐待的基本法律保障,符合《公约》以及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和欧洲防止酷刑委员会的标准。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被拘留者实际上并不总能从被拘留时起便享有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包括及时见到律师和医生(包括他们自己选择的医生)以及被告知被拘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警察不会准确记录整个剥夺自由时期的情况,而且在没有拘留报告的被剥夺自由案件中,不会向被剥夺自由者告知他们的权利,他们也不享有基本法律保障;

将被剥夺自由者从警察局转移到拘留设施的三天时限在实践中没有得到系统遵守,被剥夺自由的人没有被迅速带见法官,这在2015年6月和2016年7月镇压抗议活动中很常见;

警察不鼓励被拘留者寻求法律援助,告知他们这种请求可能在调查中产生负面影响;

体检时通常有警察在场,体检通常由一些因其身份而缺少独立性的工作人员进行,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准确记录和报告经证实的伤害将非常成问题(第2条和第16条)。

10.缔约国应按照国际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被拘留者从拘留一开始就获得免遭酷刑的所有基本法律保障。这些权利包括:

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及时告知他们的权利,他们被捕的原因和对他们的指控;

被捕后立即在拘留地点的登记册和有关被剥夺自由者的中央登记册准确记录他们被剥夺自由的所有时段的情况,以及起草相应的拘留报告以防止发生拘留案件未记录在案的情况。缔约国应在这方面考虑采用电子拘留报告;

有权立即秘密会见合格和独立律师,或在必要时获得免费法律援助;

有权立即与一名家庭成员或自己选择的任何其他人联系;

有权获得由独立医生进行的医学检查,检查不受监听,不受警务人员监视,除非医生明确要求警察在场。缔约国应当在实践中保障服务于被剥夺自由者的医生和其他医务人员的独立性,确保他们适当地记录酷刑或虐待行为的所有迹象和指控,立即向主管机构提交检查结果,并向所涉及的被拘留者以及其律师提供;

有权在所规定的三天时限内从警察局转移至拘留设施;

有权最晚在48小时内被迅速带到主管、独立和公正法院审理。

讯问的录音和录像

11.委员会注意到,亚美尼亚保护人权预算支持方案财政协定(欧洲联盟方案)中有关酷刑章节的第2.3段要求设立一个法律框架,以确保2017年在十个试点警察局对讯问进行录音和录像。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目前的立法,执法机构在讯问期间不是必须使用录音或录像设备,令人遗憾的是,《刑事诉讼法草案》也没有纠正这一缺陷。委员会还注意到,司法部提交政府的有关在讯问中使用录音和录像设备的联合项目提案的实施取决于适当资金的分配(第2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5条和第16条)。

12.委员会重申以往的建议(见CAT/C/ARM/CO/3,第11段)。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并划拨适当的资金,以确保对所有刑事讯问实施强制性录音和录像,并在警察局的所有审讯室和其他剥夺自由的场所安装录音和录像设备。缔约国还应确保将录音和录像保存足够长的时间,以便用作证据,包括法庭上的证据;确保录像带得到审阅,以查明和调查酷刑及其他违规行为;确保将录像带提供给被告及其律师。

逼供

13.委员会欢迎《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明确规定,任何经证实是在酷刑下作出的供述,不得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作为证据援引,还欢迎《刑法》将旨在逼供的酷刑定为犯罪。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见CAT/C/ARM/CO/3,第16段),有指控称,实际上刑讯逼供获得的供词仍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在等待对逼供申诉的调查期间暂停法院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由于缔约国目前没有收集相关统计数据,缺乏资料说明在多少起案件中法院裁定通过酷刑获得的证据不予受理,以及修改了多少根据这些口供定罪的判决,尽管缔约国代表团表示未来愿意提议收集这类数据(第15条)。

14.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AT/C/ARM/CO/3,第16段),即缔约国应确保通过酷刑获得的供述在任何诉讼程序中都不可作为证据受理,除非作为针对被指控实施酷刑者的证据。缔约国应有效打击逼供的做法;修订相关法律,以确保在法律和实践中,如果在某一案件中有人指称供词是通过酷刑获得的,即中止诉讼程序直至这一指称得到彻底调查;审查单凭供词定罪的案件,并向受害者提供补救;确保将获取此类供词的官员(包括根据指挥责任原则应负责任者)绳之以法,予以起诉和相应惩处。缔约国还应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有哪些供词系刑讯逼供所得故而不予接受的案件,以及对基于此类供词的定罪进行纠正的情况,并说明是否有官员因逼供而受到起诉和惩处。

审前拘押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审前拘留作为一种预防性措施得到广泛使用,并注意到人权维护者办公室专家进行的一项研究显示,这类动议中有96%获得法院批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法院未能基于对个人情况的评估对审前拘留的必要性提供合理理由。委员会注意到,法官协会的代表告知欧洲委员会人权专员,法官不愿意准许拘留之外的其他预防措施,因为他们的决定可能因检方提出申诉而被撤销。委员会还对下列指控感到关切:(a)存在长达三年或更长的长期审前拘留,审前拘留对被拘留者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包括在Hrachya Gevorgyan案中的情况;(b)使用审前拘留是向个人及其律师施加压力,迫使个人及其律师作出证明有罪的证词(第2条和第11条)。

16.缔约国应该:

确保将审前拘留作为一种例外使用,只在有限的时间内使用,时刻受到明确规范并接受司法监督,以保证基本的法律和程序保障;

确保对任何人的审前拘留不超过法定时限;

依照《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通过更广泛地使用非拘禁的预防性措施减少审前拘留的使用,并向委员会提供统计数据说明法院采用非监禁措施的案件的百分比;

确保向不当超长审前拘留的受害者提供补救和赔偿。

有效调查酷刑和虐待指控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酷刑和虐待行为而采取的立法和体制措施(见上文第3(a)段和第4(a)段)。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持续存在指称执法官员在逮捕、拘留和审讯期间实施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情况,在有效调查和起诉这类投诉,特别是特别调查局的调查仍存在缺陷,有记录的酷刑投诉数量与由此进行的调查和起诉案件数量极少之间的差距就是证明。在这方面,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据报告,存在对被怀疑实施酷刑的官员临时停职但稍后任命他们担任另一机构同等甚至更高级别职位,以避免对他们进行起诉的做法,而且现行体制和业务缺陷阻碍对酷刑和虐待投诉进行有效调查和起诉,这些缺陷包括:

据称开展调查所要求的举证责任非常严格;

进行相关体检存在延误,导致重要证据消失;据称,这种延误往往是有意为之,意在确保无法启动刑事调查;

特别调查局仅在正式启动刑事案件之后才参与调查虐待指控,而不是接到这类指控举报后自动开始调查;

特别调查局将收集证据的工作下放给警察;

司法机构中的腐败现象(第2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6条)。

18.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酷刑和虐待行为,并有效调查、起诉和惩处此种行为,除其他外,采取措施:

确保及时对酷刑或虐待受害者进行医疗检查,以确保准确记录其伤势并为任何后续调查保留重要证据;

确保在决定是否应当对酷刑或虐待行为进行刑事调查时,采用适当和合理的举证标准;

加强有关措施,防止和打击司法机构中可能妨碍对酷刑和虐待行为进行有效调查、起诉和惩处的腐败现象;

增强特别调查局的调查能力和独立性,以确保所有酷刑和虐待的申诉,包括被剥夺自由者提出的这类指控,立即转交给特别调查局处理,并确保所有酷刑或虐待指控得到迅速、公正、彻底和切实的调查,涉嫌肇事者得到应有的审判,如判定有罪,则处以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当的刑罚;特别调查局不仅应就发起的调查发表公开报告,还公开起诉结果;

在不妨碍无罪推定原则的情况下,确保所有因实施酷刑或虐待行为而接受调查的人员立即停职,直至调查结束。

控制示威时过度使用武力

19.参照其以往的结论性意见(见CAT/C/ARM/CO/3,第20段),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对因疏忽造成死亡和蓄意非法剥夺生命的事件启动了刑事调查,但对于警察部队在2008年3月的抗议中过度和任意使用武力导致10人死亡的事件,调查似乎没有取得任何进展,对于暴力事件过后的任意拘留、拒绝被拘留者会见自己选择的律师以及拘押过程中的虐待指控的调查也没有取得进展(第12段、第13段和第16段)。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警察对示威者过度使用武力,包括在2015年6月所谓的“电价埃里温”抗议期间警察使用水炮驱散示威人群和非法拘留237名抗议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道称执法人员在2016年7月17日至31日的示威期间过度使用武力,因为之前埃里温的一支警察巡逻队遭到一组武装人员的袭击;还有报告称警察大规模逮捕和按照行政程序进行任意拘留,实施虐待和剥夺基本法律保障,如会见律师和医生、告知拘留事实和违反将被剥夺自由者从警察局转移到拘留设施的三天时限(第12条、第13条和第16条)。

21.委员会重申其先前关于调查2008年3月警察过度和任意使用武力造成10人死亡事件的建议(见CAT/C/ARM/CO/3,第20段)。关于其他针对示威者过度使用武力、虐待和剥夺基本法律保障的指控,包括在2015年6月和2016年7月17日至31日的抗议中发生这类行为的指控,缔约国应:

确保对所有此类指控进行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起诉肇事者并向受害者提供补救;

确保所有执法人员接受关于使用武力特别是在示威过程中使用武力和运用非暴力手段控制人群的系统性培训,并确保在管理示威的过程中,切实严格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袭击记者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上文第20段所述的2015年6月和2016年7月的事件期间,记者遭到暴力、恐吓、逮捕和拘留,他们的装备遭到毁坏或没收。委员会注意到,只启动了少数刑事诉讼,主要涉及“阻挠记者合法活动”,目前几项调查仍在进行之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同时也对记者启动了关于作伪证、不遵守警方合法命令和对当局代表实施暴力的刑事诉讼程序,以报复他们对警察暴力行为的举报(第2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6条)。

23.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公开谴责对记者的威胁和攻击;确保对他们的保护,包括防止报复,保障他们的安全;避免不当阻挠记者的专业活动;有效调查对记者的暴力、恐吓和破坏其财产的所有指控,并对犯罪者处于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当的惩治;避免为报复他们对警察暴力行为的举报而对记者提起刑事诉讼。

家庭暴力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包括2013年在警察部队内设立了一个打击家庭暴力的独立机构,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见CAT/C/ARM/CO/3,第18段),家庭暴力仍然普遍存在,而且由于根深蒂固的性别定型观念为这类暴力行为寻找借口和执法官员在调查案件时不尽职,这类案件常常得不到报告。委员会还关注的是:(a)家庭暴力案件通常是自诉案件,只有在受害者提出正式申诉的情况下才会启动调查,而且除少数例外,这类申诉往往由于受害者与犯罪人达成和解而撤诉;(b)家庭暴力案件的官方数量与其他来源提供的信息有出入;(c)缺乏具体的立法将家庭暴力定为刑事犯罪,缺乏对受害者的充分保护措施和支助服务,包括紧急住宿和医疗、社会和法律服务。委员会在这方面注意到经修订的家庭暴力法草案已于2016年9月提交政府审议(第2条和第12-14条和第16条)。

25.缔约国应加大力度,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包括毫不拖延地通过一项法律,将家庭暴力定为刑事罪,并确保此项法律得到有效执行。缔约国还应:

加强预防措施,包括提高对暴力侵害妇女的不可接受性和不利影响的认识,并鼓励举报这种暴力行为;

确保执法官员、司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医务人员得到适当培训,学习如何发现和处理暴力侵害妇女案件;

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划归公诉案件,进行依职调查和起诉;

确保所有家庭暴力案件得到迅速和彻底的调查,犯罪者得到起诉,如果被认定有罪,则处以有效并且具有阻遏作用的制裁,并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保护和补救手段,包括适足、安全和资金充足的收容住所以及医疗、社会、法律和其他支助服务。

拘留条件

2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解决监狱过度拥挤问题和改善拘留条件,包括新建的阿尔马维尔监狱的启用和将被判处终身监禁的17名囚犯转移到该监狱;还欢迎缔约国主动修订《监狱法》,以废除将被判终身监禁的囚犯与其他囚犯隔离的法律义务以及对家人探视的限制。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一些监狱物质条件恶劣,特别是Nubarashen、Vanadzor和埃里温的Kentron监狱条件恶劣,包括卫生条件差,食品质量低和看管之外的活动极为有限,尤其是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囚犯造成了重大影响,另外被关押在Abovyan监狱的女性囚犯的性别特有需求未能得到满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指出,囚犯依靠个人资源来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包括从监狱外获取食品、药品和卫生用品,这导致拘留条件的不平等。

27.委员会认可缔约国采取一些积极举措,如司法部与国立医科大学的合作备忘录,以及在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支持亚美尼亚监狱的卫生保健和人权保护项目下开展的活动,但委员会仍关切警察机构和监狱内的医疗保健服务和质量,特别是终身监禁囚犯的医疗保健问题,包括难以获得精神照料;还有报告称,国家保障的免费医疗也不提供,而且不允许囚犯自费接受其他医疗专业人员的服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财政限制,剥夺自由场所医疗设备过时或是缺少医疗设备和医务人员,这些设施所雇用的医务人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欠缺。

2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相关立法措施(见上文第3(e)段和第4(c)段),并注意到缔约国称,刑事诉讼法草案和监狱法草案将更坚定地强调将监禁作为最后手段的原则,并将进一步放宽终身监禁及提前和有条件释放的适用规则,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条件释放的比率非常低,对于提前释放囚犯,包括因健康原因提前释放缺乏明确的程序。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有了积极改进,社会康复和释放准备方案仍需要进一步加强。

29.委员会还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据报曾拒绝让警察监督小组进入警察机构,该小组的任务是监督警察临时拘留设施,由人权问题非政府组织组成(第2条、第11条和第16条)。

30.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见CAT/C/ARM/CO/3, 第19段),并吁请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以确保监狱条件完全符合相关的国际人权标准,包括《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准则》(《曼德拉准则》),特别应该:

加紧旨在改善监狱设施中生活条件的努力,除其他外,解决生活条件不平等的问题;加强旨在防止监狱未来过分拥挤的措施,特别是根据《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更广泛地以非拘禁措施替代拘禁;

改善所有剥夺自由场所囚犯,包括被判终身监禁的囚犯,获得卫生保健包括心理保健的机会,并提高保健质量,在所有拘留设施提供适当的医疗设备,增加专业医务人员数量,并确保他们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有效执行关于缓刑的法律和体制框架;为基于健康理由提前释放囚犯制订明确的程序,确保有关委员会对此类请求进行适当审查,规定可以就负责审议提前释放和保释请求的委员会的否定裁决提出上诉,解决委员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问题,除其他外,确保这类委员会的成员更加平衡;制订并进一步加强现有社会康复和释放准备方案,以确保囚犯获释后能成功重返社会;

确保警察监督小组可以进入所有警察局,并可以进行未事先宣布的访问。

囚犯间暴力和针对同性恋囚犯和性犯罪者的暴力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31.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监狱机构频繁发生囚犯间的暴力行为,包括自伤事件,并注意到缺乏这方面的官方统计数据。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此类暴力事件可能是由于监狱内存在犯罪亚文化和非正式的等级关系,尽管近年来这种现象有所削减,但似乎仍然在监狱系统内实施着实质性影响。委员会欢迎征聘更多的监狱工作人员和最近多次提高他们的薪金,但委员会仍然对监狱工作人员短缺的问题感到关切,因为这增加了对于靠“犯罪头目”来确保监狱内安全的依赖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持续存在其他囚犯对性犯罪者和同性恋囚犯的歧视、仇恨言论、暴力以及侮辱性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此外他们非自愿地与其他囚犯的隔离是有辱人格的,可能导致他们的拘留条件恶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似乎未采取相关措施防止此类事件发生,或确保为这些囚犯提供保护,而且这类行为没有受到惩罚(第2条、第11-13条和第16条)。

32.缔约国应该:

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囚犯间暴力行为和自伤事件,并保护所有囚犯的生命和安全;执行适当的方案,预防、监测和记录囚犯间的暴力和自伤事件,并编制这类事件的官方统计数据;确保有效调查所有囚犯间暴力行为的指控,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聘用和培训足够数量的监狱工作人员,确保适当的囚犯和工作人员比率,提高监狱管理部门的权威,并采取步骤减轻监狱中犯罪亚文化和非正式等级制度的影响;

制止对同性恋囚犯和性犯罪者的歧视和暴力行为,废除以有辱人格和非自愿的方式将他们隔离的做法,取消在绝大多数监狱中持续存在的其它一切有辱人格和侮辱性的做法;有效调查所有这类指控;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羁押期间死亡,包括自杀事件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发展和改进对囚犯的心理援助,但委员会仍表示关切羁押期间的死亡案件,包括大量疑似刑事案件的自杀事件,以及未能对这些事件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委员会尤其感到严重关切的是令人震惊的囚犯自杀形态:在2012至2016年的24起自杀事件中,对23起根据《刑法》第110(1)条(致使他人自杀)启动了刑事调查,包括2015年12月发生在新建的阿尔马维尔监狱的三起上吊自杀事件,而且在23起刑事案件中,有18起因未认定被告等各种理由而中止或暂停调查,5起案件仍在调查之中(第2条、第11-13条和第16条)。

34.缔约国应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拘留中的酷刑和虐待行为,尤其是:

建立有效的早期预防战略和方案,更好地识别有自杀风险的人;

向囚犯提供及时和高质量的医疗护理,包括心理援助,以期大幅减少羁押中因健康问题而死亡的人数和自杀人数;

确保由一个独立机构迅速、彻底、有效和公正地调查所有羁押期间死亡案件,包括自杀事件,起诉被怀疑犯下罪行的人员,一旦被判有罪,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惩处;在所有羁押期间死亡案件中允许进行独立的法证检验,允许死者家属委托进行独立验尸,确保法院同意独立验尸的结果作为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证据,并向受害者家人提供补救。

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针对羁押期间可疑的自杀形态发起一项专题调查,以便确定可能存在的警察和/或监狱工作人员串谋现象,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

军队中的非战时死亡、欺凌和虐待行为

35.委员会仍然对武装部队中的非战时死亡人数以及有关军官和士兵继续欺凌和用其它方式虐待新兵的指控感到关切。委员会欢迎2014年将负责调查的一般军事调查部门与国防部分离,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对这类行为的有效调查和起诉仍然有限(第2条、第4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6条)。

36.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见CAT/C/ARM/CO/3,第9段)。缔约国应:加倍努力防止军队中的非战时死亡、欺凌和虐待新兵事件,并确保迅速、公正和彻底地调查军队中的所有虐待新兵的指控和所有非战时死亡事件;起诉肇事者并处以适当惩罚;为欺凌和虐待行为的受害者提供赔偿和康复服务,包括提供适当的医疗和心理援助。缔约国还应确保由一个独立机构审查对军事人员的投诉。

少年司法

37.委员会重申它对缺乏一套全面少年司法制度表示关切(见CAT/C/ARM/CO/3,第21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教育改造方案有限,缺乏受过与少年打交道方面专门培训的合格官员,这可能是青年犯罪比例较高(2015年占45%)的原因,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继续使用单独监禁作为纪律惩罚手段,最多可长达10天,违反了国际标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刑事诉讼法》草案采取了相关措施,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目前形式的草案没有任何条款规定废除单独监禁或在审问青少年期间有义务录音和录像(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

38.缔约国应该:

考虑按照相关国际标准,包括《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和《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建立一个有效、专门和运转良好的少年司法制度;

推进和改善对所有参与少年司法系统的专业人员进行少年司法问题的培训,并确保这种培训不仅涵盖相关的国际标准,包括《儿童被害人和证人刑事司法事项导则》,还涵盖有关具体议题的实际和相关的培训课程,例如涉及少年犯、少年证人或少年受害者的审讯做法;

将所谓的渐进方针纳入判决,不但使用惩罚还采用激励措施;

使关于单独监禁的立法和做法符合国际标准,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废除将单独禁闭作为对少年的惩教措施;

加强现有并制订新的教育和改造方案,以减少少年再犯现象,鼓励他们从事有益社会的活动,解决缺少受过与青少年打交道方面专门培训的合格人员问题,提供有利于少年犯融入社会的充足看管外活动。

特殊照料机构中的暴力侵害儿童现象

3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特殊学校和封闭式或半封闭式机构,如Vanadzor儿童之家和Vanadzor照料和保护中心,存在暴力侵害和虐待儿童的现象,而且据报不允许人权非政府组织进入拘留地点和教育和科学部下属的特殊学校(第16条)。

40.缔约国应:提供有效保护,使特殊学校和封闭式或半封闭式机构中的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辱骂、暴力或虐待;调查这种辱骂、暴力或虐待行为的指控,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确保专门的非政府组织能够进入这些机构,以监督这些机构内的条件。

寻求庇护者与不驱回

41.委员会欢迎旨在加强保护不驱回的措施(见上文3(b)和(c)段),但表示关切的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允许因缔约国人权义务而不被驱回,但同时又不符合《难民和庇护法》难民定义的人员留在缔约国,可能使这类人员陷入没有法律保障的境地。委员会注意到扩大免除非法过境责任的条款(《刑法》第329(3)条)的修正案涵盖了所有寻求庇护者,而不仅仅是那些申请“政治庇护”的人员,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据报该条款在实践中并非一贯得到遵守,一些寻求庇护者仍因非法过境而遭到拘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2016年1月生效的难民和庇护法修正案规定可在惩教机构中申请庇护,但这种机会在实践中仍然存在问题,而且由于过分拥挤和卫生条件不足,收容中心的拘留条件很差(第2条、第3条和第16条)。

42.缔约国应该:

确保免除难民和寻求庇护者非正常过境刑事责任的规定在实践中得到严格执行,并避免以这一理由拘留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建立一个法律基础,允许根据国际人权法有资格获得不驱回保护,但不符合《难民和庇护法》难民定义的个人居留;

制定并实施一项全面机制,确保惩教机构中可能需要国际保护的个人有权诉诸庇护程序,并优先解决拘留条件恶劣问题。

培训

4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向执法人员、警察和监狱工作人员,包括监狱中的卫生保健工作者和其它相关利益攸关方提供各种人权培训。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对这些方案所产生影响的评估结果(第10条)。

44.缔约国应该:

加强和进一步制订关于预防酷刑和按照《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有效查明和记录酷刑的强制性在职培训方案,面向所有有关机构,特别是拘留场所的执法人员、狱警和医务人员以及法医、法官和检察官;

制订和运用具体方法来评估与《公约》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有关的教育和培训方案的有效性,确保这些特别题目的培训课程基于所有目标群体的真实培训需求;

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临时报告中提出的建议(见A/71/298),举办关于非胁迫性调查和调查技巧的培训,加强程序保障,以尊重人的尊严方式和无罪推定原则来有效打击酷刑。

补救,包括赔偿和康复

45.委员会欢迎(另见上文3(d)段)缔约国2014年通过立法修正案,规定对国家机构或官员的决定、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侵犯人权,包括酷刑,从而造成非金钱损害的,进行赔偿;还欢迎2015年作出进一步修正,除其他外,提高了赔偿的基准数额。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由缔约国设立或资助的公立专门中心为酷刑和虐待受害者提供跨学科和全面的康复服务。只有一个非政府组织提供此种服务(第2条和第14条)。

46.缔约国应规定设立有足够经费的酷刑和虐待受害者康复服务机构,包括向受害者提供医疗、心理、社会和法律服务的机构。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提供数据,说明收到的赔偿请求总数、批准的赔偿总数和法院裁定的赔偿金额。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执行第14条的第3号第一般性意见(2012年),其中阐述了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4条向酷刑受害者提供充分补救和完全康复手段之义务的性质和范围。

后续程序

4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7年12月7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对委员会有关下列问题的建议采取了哪些后续行动:法定时效、特赦和赦免;控制示威时过度使用武力;羁押中的死亡案件,包括自杀案件(见上文第8、21和34段)。为此,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准备在下一个报告期内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中部分或所有其余建议的计划。

其他问题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按照《公约》第21条和第22条发表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国家间来文和个人来文。

49.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尚未加入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文书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5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0年12月7日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即第五次定期报告。为此目的,并鉴于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公约》第19条规定的第五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