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ARM/CO/3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6 July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四十八届会议

2012年5月7日至6月1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

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亚美尼亚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2年5月10日和11日举行的第1064次和1067次会议(CAT/C/SR.1064和1067)上审议了亚美尼亚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AT/C/ARM/3),在2012年5月28日和29日举行的第1085次和1086次会议上(CAT/C/SR.1085和1086)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亚美尼亚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报告遵循了关于定期报告形式和内容的一般准则。然而,它对缔约国延迟七年提交报告表示遗憾。

3.委员会欢迎有机会与缔约国的高级代表团一起审议《公约》的执行情况,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CAT/C/ARM/Q/3和Add.1)的详尽书面答复,以及代表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补充。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一些国际和地区性文书,包括: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6年9月);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1年1月);

《残疾人权利公约》(2010年9月);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6年9月);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5年9月)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5年6月)。

《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关于废除死刑的第六号议定书》(2003年9月)。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报告所涉期间采取了以下法律措施:

2008年通过一项法律,指定人权捍卫者为《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国家预防机制;

2002年3月通过了《被捕人员和候审犯羁押法》;

2004年12月通过了《监狱法》。

6.委员会还欢迎:

2006年设立了由政府和非政府人员组成的各种公共监督小组;

2006年4月向联合国特别程序发出了长期邀请,以及2010年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来访;

7.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口头表示缔约国将考虑发表《公约》第22条所述声明,以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个人来文。

C.主要关切问题和建议

关于警察拘留所中施行酷刑与虐待的指控

8.委员会严重关切有大量经各种渠道证实的指控一致称,警察拘留所内日常使用酷刑和虐待嫌犯,尤其是进行逼供,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有关证词(第2、4、12和16条)。

缔约国亟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在全国范围内禁止酷刑和虐待行为。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迅速、全面、公正地调查所有羁押期间酷刑、虐待和死亡事件,起诉相关责任人,并向公众公布起诉结果。此外,缔约国应明确重申绝对禁止酷刑,公开警告任何人如实施此类行为或参与、默许酷刑,将依法追究个人责任,面临刑事指控及相应处罚。

军队中欺凌和虐待新兵

9.委员会仍关切有指控称,非战时情况下亚美尼亚武装军队中仍时而发生可疑死亡事件;长官或士兵欺辱新兵或对其施行其他虐待也未曾间断,或是在长官或其他人员同意、默许或批准下施行或是由他们本人所为。委员会听取代表团的介绍后,仍关切据报对许多此类事件,包括对VardanSevian、ArtakNazerian和ArturHakobian死亡事件的调查不充分,甚至未曾进行。委员会还关切有报告称对有关虐待行为指控,如对VardanMartirosian的控告没有进行有效调查,被判有罪者没有受到应有处罚(第2、4、12、13和16条)。

缔约国应强化措施,禁止和消除在武装军队中欺辱新兵的现象,确保对军队中欺辱新兵和非战时死亡的指控进行迅速、公正和全面的调查。证据确凿时,缔约国应保证对所有此类事件起诉,对实施此类行为者予以应有处罚,将调查结果公布于众,向受害者提供赔偿和康复治疗,包括适当医疗和心理援助。

酷刑的定义、绝对禁止和定罪

10.委员会关切关于“酷刑”罪的国家法律(《刑法》第119条)与《公约》第一条的酷刑定义不符。缔约国目前界定的“酷刑”只包含个人自己实施的犯罪,而不包括公职人员所犯罪行,其结果是从未有任何公职人员因酷刑而被缔约国判罪。委员会还关切有报告称,法官在被告人与受害人达成和解的基础上,已对一些酷刑案件销案。目前的刑罚(最少3年,有加重情节最高可达7年)不足以反映此类罪行的严重性。最后,委员会关切几名被依《刑法》其他条款判处酷刑或虐待罪的人员已经获得了赦免(第1条和第4条)。

委员会赞赏代表团口头表示缔约国打算修改《刑法》,建议缔约国确保酷刑的定义完全符合《公约》第1条和第4条。缔约国还应确保所有参与施行酷刑和虐待的公职人员都受到相应处罚,处罚应根据《公约》第4条要求反映酷刑行为的严重性。缔约国还应确保任何被判犯有酷刑罪或《刑法》所述的其他相当罪行的人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相关机构有责任调查并惩治实施此类行为的人员,无论是否声称被告人已与受害人达成和解。

基本法律保障

11.尽管缔约国已提供了各种法律保障,如2008年6月的第574-N号政府决定、2010年4月的第12-C号警察署长指示以及2009年12月最高法院关于G. Mikaelyan案的判决,但委员会仍严重关切它收到的报告称,缔约国没有从剥夺自由一开始就向所有被剥夺自由者提供一切基本保障,包括及时会见律师和看医生,以及有权与家人联系。委员会还关切有报告称,警察未对被剥夺自由的所有阶段进行翔实记录;未向被关押者,尤其是未拟订拘留协议的被剥夺自由者提供基本保障;没有从拘留开始就告知被拘留者可享受的权利;没有遵守三天过后将被剥夺自由者从警察局移送到拘留场所的原则;未能立即安排被拘留者面见法官。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中的公共辩护律师人数不足(第2条)。

在当前立法改革,包括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情况下,缔约国应该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从法律和实际层面保证所有被关押者从被剥夺自由开始便享受到所有法律保障。这些法律保障包括有权会见律师、接受独立的医疗检查、通知亲属、被告知所享受的权利和及时面见法官。

作为预防措施,缔约国应对警察局或其他拘留场所中进行的所有审讯录像或录音。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早执行有关计划,要求警察在被关押者被实际剥夺自由起便为其创建一份电子关押记录。缔约国应确保律师和被关押者亲属可以查看这些记录。

缔约国应增加对代讼人协会公共辩护律师办公室的资助,以确保其切实提供法律援助。

调查和有罪不罚

12.委员会深为关切缔约国没有对执法人员和军人的酷刑和虐待行为进行迅速、公正或有效的调查和起诉。委员会尤其关切有报告称,检察官办公室指示警方调查关于警察施行酷刑和虐待的案件,而不是指派独立调查机构调查此类投诉。为此,委员会关切检察官办公室没有按规定确保由不同检察官监督调查一起犯罪案件,以及该案件嫌犯对警察实施酷刑或虐待的控告。在一些指控公职人员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案件中,特别调查署未能搜集足够的证据确定案犯,使人对其效率感到忧虑。委员会也注意到有报告称,被指控施行酷刑和虐待的公职人员在被调查期间未被停职或调离到其他岗位,因此其有可能在该岗位上再次实施酷刑和虐待或阻挠调查(第2、11、12、13、和16条)。

缔约国应该:

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对被指控施行酷刑和虐待的执法人员和军人进行迅速、全面、公正的调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起诉,并根据其罪行的严重程度给予处罚;

确保由独立有效的机构调查所有涉及公职人员的犯罪案件;

确保所有被指控违犯《公约》的公职人员在案件调查期间被停止职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说明指控公职人员施行《公约》所指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投诉数、对这些投诉的调查结果,以及刑事和纪律诉讼结果。这些信息应该说明所有相关指控,并指明进行调查的机构。

拘留期间的死亡

13.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和非政府组织提交的关于拘留期间死亡的报告,包括VahanKhalafyan和LevonGulyan在警察羁押期间死亡的案件(第2、11、12和16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被拘留者的所有死亡案件进行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追究相关公职人员的责任,惩治罪犯并对受害者家属给予赔偿。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所有关押期间死亡案件的全面最新信息,包括案发地点、死亡原因、调查结果、对案犯的处罚和对受害者家属的赔偿。

投诉,报复和对受害者、证人及人权维护者的保护

1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酷刑和虐待行为的受害者及证人由于害怕报复而不敢向有关机构投诉。也有报告称,人权维护者和新闻记者因其工作而受到威胁和恐吓,而缔约国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他们(第2、11、12、13、15和16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设立有效机制,方便酷刑和虐待行为受害者和证人向有关机构投诉,并切实确保投诉人不会因此受到虐待、恐吓和报复。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措施确保人权维护者和记者不受恐吓和暴力行为威胁。

补救,包括赔偿和康复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按欧洲人权法院2011年7月的裁决对受害者给予了补偿,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说明法院判定对违反《公约》行为受害者,包括在关押期间被剥夺基本保障或遭受酷刑和虐待的人员给予的赔偿数额。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法律除要求给予酷刑受害者金钱赔偿外,没有规定其他形式的补偿。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说明向受害者提供治疗和社会康复服务,包括医疗和心理康复的相关情况(第14条)。

缔约国应进一步努力向酷刑和虐待行为受害者提供补救,包括公正、充分的赔偿以及尽可能的康复服务。缔约国应修改法律,根据《公约》第14条列入有关条款,明文规定酷刑受害者有权获得补救,包括对酷刑所造成损害的公正充分赔偿和康复服务。缔约国应向委员会说明它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包括为康复方案有效运行所投入的资源。

逼供

16.委员会关切有指控称缔约国的法庭采用逼供获得的证据。据报告称,在被告指控受到酷刑逼供的情况下,法庭未停止刑事诉讼程序,也未对此进行全面调查。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说明在哪些案件中法庭认为通过酷刑获得的供词不可以作为证据(第2、11、15和16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切实确保不在任何诉讼程序中采用通过严刑逼供获得的供词。缔约国还应确保一旦有人指控供词是通过严刑逼供获得的,应中止诉讼程序直至对这一指控进行彻底调查。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完全基于供词定罪的案件进行审查。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坚决打击通过严刑逼供获取供词的行为,并切实确保绝不会在任何诉讼程序中采纳通过严刑逼供获得的供词。缔约国应确保关于诉讼程序中所提供证据的法律与《公约》符合第15条,并说明是否有任何公职人员因通过严刑逼供获得供词而被起诉或处罚。

司法机构的独立性

17.委员会注意到有报告称司法机构缺乏独立性,尤其是任命、晋升和撤换法官的职权完全掌握在总统和行政机关手中。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法律规定法官作出不公正裁决或其他司法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第2、12、和13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司法机构行使职能时完全独立和公正,并根据国际准则包括《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审查任命、晋升和撤换法官的机制,后者规定法官在不能胜任或作出与职责不符的行为时才能被停职或撤换。

暴力侵害妇女,包括贩运妇女

18.委员会关切报告所称对妇女人身和性暴力的侵害情况。此外,委员会还关切妇女很少向警察投诉其所遭受的虐待或暴力。委员会尤为关切缔约国没有国家资助的接纳家庭暴力女性受害者的收容场所,因为在缔约国家庭暴力并不构成犯罪。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说明对遭受暴力妇女的补救和赔偿,包括康复治疗的相关信息。委员会欣慰地注意到在报告所涉期间亚美尼亚采取了一系列国家行动方案打击贩运人口行为,但关切有报告称亚美尼亚仍然是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来源地及目的地(第2、12、13和16条)。

缔约国应该采取进一步措施,防止、打击和惩治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尤其是修改刑法将家庭暴力单独定罪,在执法人员和广大公众中开展家庭暴力问题的宣传活动和培训,向暴力行为受害者提供及时保护和补救,尤其是康复治疗。

缔约国还应该创造有利条件,使遭受暴力妇女,包括遭受家庭暴力和被贩运的妇女,能够行使投诉的权利。缔约国应全面调查所有家庭暴力和贩运人口的指控,并起诉和惩治罪犯。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实施2008年被贩运人口全国信息查询系统,并向遭贩运人口提供包括收容场所、专业的医疗和心里援助及培训在内的服务。

拘留条件

1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正在努力改善监狱的拘留条件,包括修缮一些设施和建设一所新监狱,但仍关切不断有报告称监舍十分拥挤,看守人员不足,食物和医疗设施不够。委员会也关切监狱腐败,包括狱警似乎默许的囚犯团伙中腐败的指控。有报告称,此类囚犯团伙基于明显的性取向或国籍,单对一些人施行暴力或歧视,对其加以侮辱对待。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法院没有更多采取羁押替代措施,没有囚犯控告酷刑或虐待的保密制度。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由非政府组织代表组织的各种公共监督小组,负责对监狱场所和警察局进行监督。然而,委员会也关切警察监督小组无法畅通无阻地进入警察局(第2、11和16条)。

缔约国应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拘留场所的条件,减少此类场所的过度拥挤状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更加努力整治监狱过度拥挤状况,包括按照《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采取监禁之外的其他替代措施,并向委员会说明所设立的负责替代性处罚、有条件释放和康复的督察机构的相关信息。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基于性取向和国籍对被关押者施行的任何形式的暴力或歧视行为,包括囚犯对其他关押者施行的侮辱或歧视行为。缔约国应设立接受和处理酷刑或虐待投诉的保密机制,并确保在所有拘留场所普及这一机制。缔约国还应确保所有投诉都会得到迅速、公证、有效地调查,罪犯受到相应处罚。

缔约国应确保警察监督小组可以进入所有警察局,包括可以进行未事先宣布的访问。缔约国还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对所有拘留场所,包括现有的医疗服务设施,进行系统检查,并采取措施消除监狱中的腐败现象。

大选后暴力

2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努力调查2008年2月大选后警察与示威者发生冲突时肆意和过度使用武力事件,但特别调查署一直未结束对此次冲突造成10人死亡事件的调查。委员会还关切持续有报告称,冲突过后,很多人被随意拘留,无法接触个人选择的律师,在拘留期间受到虐待,而这些指控并未得到充分调查(第2、12、13和16条)。

缔约国应尽快对2008年2月大选后冲突造成10人死亡事件进行调查,对在此事件中过度或肆意使用武力的执法人员进行起诉,并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对受害者家属给予补偿,包括赔偿。缔约国还应确保对此次大选后警察过度和肆意使用武力、虐待、剥夺基本保障的大量指控进行独立、有效的调查。缔约国也应采取措施,对了解2008年3月事件内情的人给予有效保护免遭报复或恐吓。

少年司法

21.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缺少少年司法,包括少年法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由非政府组织代表组成的公共监督小组,负责对特殊寄宿学校进行监督。然而,委员会也关切据称在这些学校中对少年犯单独禁闭长达10日,作为纪律惩处(第11、12和16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设立少年司法制度,尤其是设立专门的少年司法机构或管辖权,配备有处理少年案件专业能力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确保其根据国际准则行使其职能。缔约国应密切监督特殊学校的情况,确保儿童不受恐吓、虐待或暴力侵害。缔约国应将单独禁闭作为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在密切监督下尽可能短时间,并有可能进行司法审查的情况下,限制使用。对少年的单独禁闭应仅限于例外情况。

人权捍卫者的有效作用

22.委员会关切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为被指定为亚美尼亚国家预防机制的人权捍卫者(监察专员)提供足够资源,使其有效行使职能。委员会还关切人权捍卫者对当局提出的建议尚未落实(第2和12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人权捍卫者办公室提供必要的资源,使其根据禁止酷刑小组委员会制定的国家预防机制准则,有效行使亚美尼亚监察专员和国家预防机制的双重职责。缔约国应确保执法、检察机关、军队和监狱看守人员与人权捍卫者合作,并切实执行其建议。

替代役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修改和补充兵役替代役法律的法律草案,但关切缔约国承认其仍然关押着众多逃避兵役者,其中一些是出于良心拒服替代役者,理由是替代役也完全由军方人员监管(第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兵役替代役法律草案,重新审查被关押的所有出于宗教原因拒服替代役人员的情况。

不驱回

2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说明关于引渡和驱逐过程中防止酷刑的保障。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也没有说明将寻求庇护人员送回邻国和执行亚美尼亚国家警察局与俄罗斯联邦警察局之间引渡协议过程中缔约国得到了哪些外交保证,以及根据该协议引渡的人数。委员会也关切有报告称,缔约国发布引渡令时,未考虑允许有关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79条第2段行使上诉权利,也未遵守正规的引渡程序(第3条)。

缔约国应在有充分理由相信在有关个人在有关国家有可能遭受酷刑的情况下,避免寻求或接受此类国家的外交保证。缔约国应向委员会详细通报获得此类保证的所有案件。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遵守《公约》第3条规定的不驱回义务,包括《刑事诉讼法》第479条第2段关于对发出的引渡令提出上诉的权利。

培训

2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报告所涉期间为执法人员和军官举办人权培训班,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说明如何监督和评估这些项目对减少酷刑和虐待的影响。此外,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说明关于《有效调查和记录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使用的培训情况(第10条)。

缔约国应加强对执法人员、军方人员和监狱看守人员进行关于《公约》要求的培训,并评估此类培训的作用。缔约国应确保相关人员接受关于使用《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培训,以辨别酷刑和虐待行为迹象。

26.委员会邀请缔约国考虑批准其未加入的其他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27.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传媒和非政府组织,以适当语言,广为散发其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28.委员会还请缔约国依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

Rev.6)所载核心文件要求,更新该国的共同核心文件(HRI/CORE/1/Add.57)。

2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3年6月1日前就委员会的下列建议提供后续行动资料:(a)进行及时、公正和有效的调查;(b)确保或增强对被拘留者的法律保障;(c)针对本文件第8、11和12段所述情况,追究酷刑和虐待嫌疑并惩治罪犯。

3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6年6月1日前提交下次,即第四次定期报告。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3年6月1日前表示同意依据任择报告程序提交报告,即由委员会在缔约国提交报告前向其发送一份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