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GTM/CO/5-6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1June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在第五十届会议(2013年5月6日至31日)通过的关于危地马拉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3年5月13日和14日举行的第1142次和第1145次会议(CAT/C/SR.1142和1145)上审议了危地马拉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AT/C/GTM/5-6),在2013年5月27日和28日举行的第1161次和第1162次会议上(CAT/C/SR.1161和1162)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表示欣赏危地马拉针对汇报前的问题清单提交了第五和第六次合并报告(CAT/C/GTM/Q/6)。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同意根据任择报告程序提交其定期报告,因为这样有利于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更紧密的合作,也有利于更加集中地审议报告和与代表团的对话。

3.委员会还欣赏与缔约国高级代表团举行的坦诚的对话以及所提供的新资料。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自委员会审议缔约国第四次定期报告以来,缔约国已经批准或者加入了下列国际文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8年6月);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9年4月);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12年4月)。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修订了关于《公约》事务的法律,特别是:

通过了《监狱法》(第33-2006号政令);

通过了《禁止杀害女性和其他形式暴力侵害妇女法》(第22-2008号政令)

通过了《高风险审判中的刑事管辖法》(第21-2009号政令),后经第35-2009号政令修订;

通过了《加强刑事起诉制度法》(第17-2009号政令);

通过了《打击性暴力、性剥削和贩运人口法》(第9-2009号政令)。

6.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努力修订其政策和程序,以便更好保护人权和实施《公约》,特别是:

于2008年设立了袭击人权维护者罪案分析股,并于2012年决定延续该股的任务;

2006年12月12日,缔约国同联合国就设立反对危地马拉有罪不罚现象国际委员会这一事项签订了协议,后来国会也批准了这项协议(第35-2007号政令);

设立了刑事法庭轮值制度。

7.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向人权理事会所有特别程序的任务负责人发出了访问该国的长期有效邀请。委员会在这一方面注意到,缔约国已经同意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来访要求,并且鼓励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安排特别报告员于2013年访问该国。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酷刑定义与罪行

8.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尽管委员会曾经提出过建议,宪法法院也于2012年7月17日通过了第18-22号决议,但是缔约国《刑法》所规定的酷刑罪的定义仍然不符合《公约》条款的规定。在这一方面,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在同委员会进行对话时曾经表示,缔约国打算修订其法律(第一条和第四条)。

委员会重申其自己以前的建议(CAT/C/GTM/CO/4,第10段),并且敦促缔约国:作为一个优先事项,修订其《刑法》的相关条款,特别是其中的第201条和第425条,以便根据《公约》第一条从法律上界定酷刑,并且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将其定为一项罪行。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酷刑行为不适用于任何法定时效。

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控

9. 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注:有报告称,被捕之人在接受主管司法机构的审判之前,遭到了警察的暴力(包括虐待)。委员会还遗憾地指出,缔约国没有保留关于酷刑和虐待指控的具体记录(第二、十二、十三和十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以便:

确保立即对所有有关酷刑和虐待的报告开展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审判肇事者,并且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惩治罪犯;

确保在调查期间立即免除据称酷刑或者虐待案件的疑犯的职务;

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从被拘留一开始就实际享有所有基本的法律保障,其中包括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实施《公约》第二条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中所规定的保障;

确保警察接受关于源自《公约》的义务和责任问题的培训

确保根据《公约》第十四条以及委员会关于实施《公约》第十四条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向所有酷刑或者虐待的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补偿,其中包括用于其身体和心理康复的赔偿和手段;

建立关于酷刑或者虐待案中指控、调查、起诉和定罪的中央登记册。

调查在国内武装冲突期间犯下的酷刑和其他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10.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资料,说明针对在国内武装冲突期间犯下的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采取了一些行动和开展了调查,并且进行了定罪。然而,委员会仍然对发生在这个时期的多数侵犯人权行为没有受到惩罚的现象表示严重关注。根据查明历史真相委员会的资料,这些侵犯人权行为包括:626人遭到屠杀;20多万人死亡或者失踪。委员会强调指出,查明历史真相委员会的资料表明,发生在这段时期中的90%以上的侵犯人权和暴力行为似乎应当归咎于国家;80%以上是针对土著人的。委员会强调指出,这种有罪不罚现象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平协议以及国家法律。委员会特别强调指出,前国家元首Efraín Ríos Montt因为犯有种族灭绝罪和反人类罪而于2013年5月10日被定罪。但是,委员会不得不指出,这项裁决已经被宪法法院推翻,据说是出于程序性理由。此外,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在对前元首审判的过程中,一些人士(包括政府高官)发表了讲话,其大意是:在危地马拉没有发生过种族灭绝。这种情况可能会对司法机构的审议产生影响。委员会还对有关危地马拉军队不完全配合调查的报告感到关注。此外,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有报告称,负责刑事诉讼的人员(包括调查侵犯人权行为的人员)遭到了袭击和威胁(第二、十二、十三、十四和十六条)。

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建议(第15段):缔约国应当完全实施《民族和解法》,因为,除其他外,根据国家法律以及危地马拉批准的国际条约,这项法律明确排除赦免犯有种族灭绝、酷刑、强迫失踪、以及不适用法定时效或者取消刑事责任的罪行的罪犯。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加紧努力确保:调查在国内武装冲突时期犯下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特别是屠杀、酷刑和强迫失踪,将有关罪犯绳之以法,其中包括各级指挥系统的官员;

确保被指控犯有酷刑或者类似行为的个人不会由于法定时效而逍遥法外;

保证所有参与工作的调查机构拥有有效执行其任务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确保所有国家机关立即同调查机构充分合作;

防止国家官员以不当方式采取行动或者发表讲话,从而对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保障受害者、证人以及所有参与刑事诉讼的人员的安全,并且为此目的,向保护他们安全的机构提供有效执行任务所需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国内武装冲突期间的强迫失踪

1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国内武装冲突已经过去多年,但是目前仍然不知道40,000多名据称在这一时期强迫失踪的受害者的命运和下落。委员会在这一方面遗憾地指出,至今还没有设立旨在寻找强迫失踪受害者的独立委员会。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信息,其大意是:以前为此目的向国会提交的提案没有机会获得通过;目前正在商议一项新的案文(第二、十二、十四和十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独立的委员会,以便寻找在国内武装冲突期间强迫失踪的受害者。该委员会应当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并且拥有为有效执行任务所需要的权力和资源。它还建议缔约国,为便于寻找失踪者建立国家登记册,同时确保所有有关工作人员获得适当的支助。

国家赔偿方案

1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定了国家赔偿方案并且已经开始工作,但是它注意到,有报告称,根据这项方案,似乎财务赔偿要优先于其他形式的补偿。委员会还注意到,这项方案的实施将一直延续到2013年年底;有人建议延续这项法案(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当加紧努力,确保在国内武装冲突期间犯下的侵犯人权行为的所有受害者获得适当的补偿。这种补偿应当包括帮助他们身体和心理康复的手段,而且应当是注意到本国文化和性别差异的。因此,缔约国应当确保延续实施国家赔偿方案,支持所有受害者都获得适当的补偿;确保所采取的立法或者其他措施符合关于赔偿的国际标准,其中包括《公约》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标准;为方案提供足够的资源,以便确保充分实施一切形式的赔偿(无论是个人或者集体性质的)。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注意其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

暴力侵害妇女

1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了立法和其他措施,以便防止和惩治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特别是将杀害女性界定为一种具体罪行;但是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它以前曾经提出过建议(第十六条),但是暴力侵害妇女的现象(包括谋杀)仍然十分严重。委员会十分关切地注意到,国家法医学研究所的资料显示,在2012年有709名妇女被杀害;在2013年1月至3月期间,200名妇女被害。此外,尽管委员会认识到在刑事调查和起诉方面取得了进展,但是它关切地注意到,因为暴力侵害妇女而被定罪的罪犯人数很少(第一、二、十二、十三、十四和十六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加紧努力,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的罪行(包括与性别有关的谋杀);确保全面和有效地实施相关的法律;确保所有参与这项工作的机构进行有效协调;

确保立即、有效和公平地调查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并且根据其罪行的严重程度审判和惩治罪犯;

确保受害者在全国各地都能获得适当的补偿,其中包括提供身体和心理康复服务以及提供住所和支助;

为一般公众开展广泛的提高认识运动,扩大和加强现有的培训方案,以便确保所有警察、法官、律师、社会工作者以及医务工作者都能有效处理所有暴力侵害妇女的案件。

人权维护者

14. 委员会仍然对以下情况感到关注:尽管许多人权监测机构都提出了建议,但是仍然有大量人权维护者,特别是那些维护土著人权利以及从事土地所有权、劳工权利和环境工作的人权维护者,遭到威胁和袭击(包括谋杀)。在这一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在2012年1月至10月期间,15名人权维护者被谋杀。委员会还对以下报告感到关注:只有少数针对人权维护者的罪犯被定罪。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有人发起了运动(包括在媒体上的运动),要抹黑人权维护者的活动;甚至利用刑事司法制度来迫害他们(第二、十二、十三和十六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公开承认人权维护者在帮助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为他们的工作提供方便。委员会回顾了自己以前的建议(第12段),并且敦促缔约国:

加紧努力,确保在人权维护者在其活动中遭到威胁和袭击时有效保护其人身安全;

确保迅速、彻底和有效地调查所有针对人权维护者的威胁和袭击,同时确保审判有关肇事者,并且根据其罪行的严重程度予以惩罚;

确保袭击人权维护者罪案分析股继续存在。

暴力致死和私刑

1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已经采取措施,但是在缔约国暴力现象仍然十分严重,而且似乎在很大程度上同有组织犯罪集团有联系。委员会感到特别关注的是:许多人被暴力摧残致死(其中一大部分是妇女和儿童);仍然存在私刑现象;据报告,调查暴力案件的比例很低,而且也很少有肇事者被审判和遭到惩治(第二、十二、十三和十六条)。

委员会回顾了自己以前的建议(第16段),同时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预防施于在其管辖之下民众的所有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并且惩治肇事者。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立即有效和公平地调查所有暴力行为(包括杀戮和私刑);审判和惩治肇事者;以及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补偿。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紧在学校、媒体和其他场所开展运动,提高对于私刑的认识。

国内安全

1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它以前已经提出过建议,而且缔约国也努力加强国家民警,但是国家民警仍然没有有效执行职责所需的资源。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有报告称,军队正在非军事安全任务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例如,甚至在涉及土著人指控的社会冲突中动用军队;在一些情况下,军队的干预已经造成了伤亡。在这一方面,委员会对于2012年10月在Totonicapán发生的事件感到痛惜。当时军队士兵向封锁了一条道路的土著示威者开枪,当场打死6人,重伤30余人。委员会希望,在辨认肇事者和将他们绳之以法方面正在取得进展。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的说法:军队和国家民警之间的合作还将继续,直至后者拥有足够的警官。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私人保安越来越多,据说他们已经超过国家民警的人数(第二条)。

委员会:

重申其以前的建议(第11段),并且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尽快加强国家民警,特别是要拨给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便确保迅速结束军队干预公共安全活动的局面;确保不会再有任何法律条款,规定允许军队参与执法活动或者防止普通罪行。这些活动应当完全由国家民警执行;

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私人保安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这些公司的活动要接受适当的监测,并被追究责任;

敦促缔约国确保:立即、独立和有效地调查任何涉及公务员或者私人保安侵犯人权的案件;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审判和惩治肇事者;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补偿,其中包括用于其身体和心理康复的手段。

审前拘留

17. 委员会仍然对以下情况感到关注:大量被拘留者(据说占被剥夺自由人数的51%)属于审前拘留;这也是监狱人满为患的一个原因。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信息:目前正在处理关于审前拘留和使用剥夺自由备用办法的问题(第二、十一和十六条)。

委员会回顾了自己以前的建议(第20段),同时敦促缔约国:确保根据《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和大会1990年12月14日第45/110号决议,通过使用替代徒刑判决的办法,采取必要措施限制使用审前拘留,同时确保被拘留者尽快得到公正审判。

拘留条件

18. 委员会对于拘留中心(包括妇女拘留中心)极差的条件感到关注,特别是对于拘留场所极为拥挤的情况感到关注。报报告,拘留中心囚犯的人数已经超出设计容量的200%。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陈述囚犯间暴力行为的报告显示,许多拘留中心已经被囚犯团伙所控制。据说,在拘留中心管理层的默认下,这些团伙强迫囚犯交纳保护费,或者免除他们的劳务(这种做法被称为talacha)。他们殴打不交纳保护费的囚犯,有时甚至殴打致死。Víctor Rojas和Efraín Pérez两人因为没有交纳talacha而在2012年被打死。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信息:目前正在采取措施改善拘留条件,同时寻找一种办法,综合解决拘留中心过分拥挤的问题(第二、十一和十六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快和加紧努力,特别是根据《东京规则》,通过使用替代徒刑判决的办法降低拘留中心的拥挤程度。委员会还建议:监狱的条件应当符合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其1957年7月31日第663C(XXIV)号决议和1977年5月13日第2076(LXII)号决议中所批准的《囚犯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以及大会2010年12月21日第65/229号决议所通过的《联合国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的规则》(《曼谷规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履行其职责,给拘留中心的囚犯以人道待遇,并且加紧努力,消除囚犯团伙控制这些中心的现象;确保彻底和公正地调查所有关于监狱暴力(包括酷刑和虐待)的案件;审判肇事者,并且按照其罪行的严重程度予以惩治;确保向被拘留者提供独立的申诉机制。

青少年拘留中心和替代性照料中心

1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青少年拘留中心里的条件很差,十分拥挤。委员会特别关注地注意到,有报告称,未成年人在拘留期间遭到虐待,其中包括体罚和长期关押。它对以下报告感到关注:未成年人在公共和私人替代性照料中心遭到虐待(第二、十一和十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将剥夺未成年人自由作为只限于尽可能短期使用的最后手段;必须定期审查,以便解除拘留;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得青少年拘留中心符合相关的国际标准,特别是要降低拥挤程度和防止长期关押犯人;

确保被剥夺自由的未成年人以及在公共或者私人替代性照料中心里的未成年人获得教育和适当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服务

立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和惩治针对被剥夺自由的未成年人或者替代性照料中心里的未成年人的任何类型的虐待;

确保所有未成年人拘留中心和替代性照料中心接受定期的和事先不通知的检查;向未成年人提供独立的申诉机制。

私人戒毒中心

20. 委员会对以下报告感到关注:私人戒毒中心的条件极差;戒毒者遭到虐待。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所收到的新的资料表明,缔约国已经承诺开展相关调查(第二、十一、十二和十六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开展相关调查,并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预防和惩治在私人戒毒中心里的虐待行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该国现有的戒毒中心进行调查,并且确保所有中心都得到主管机构的适当认证,并且接受定期视察。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立即、彻底和有效调查所有关于这些中心的虐待行为的申诉;审判肇事者并且根据其罪行的严重程度予以惩治。

Federico Mora国家精神病院

21. 委员会对于以下情况感到关注:Federico Mora国家精神病院的条件极差,无法提供完善的基本服务,而且不能进行适当的治疗。它还对以下报告表示关注:在这所医院中,被剥夺自由的精神病患者同普通患者住在一个病房中;入院患者遭到其他病人或者驻院警察的虐待。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信息,其大意是说:缔约国政府不仅按照美洲人权法院的要求,为Federico Mora精神病院的患者采取了预防措施,而且还从整体上审议了精神病问题。委员会还注意到代表团的说法:委员会所收到的报告有误,这家医院不接纳儿童患者(第二、十一、十二和十六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紧努力,全面解决精神健康问题。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正确对待Federico Mora精神病院的入院病人;特别是确保向他们提供适当的治疗;迅速和公正地调查关于虐待的指控;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审判和惩治肇事者。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不将普通病人同被剥夺自由的病人安排在同一间病房中;将审前拘留的患者同已经定罪的囚犯分隔开来。它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医院不接纳未成年人;必须将儿童同成年人分隔开来。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立即不折不扣地实施美洲人权法院提出的预防措施(PM370/12-334“Federico Mora精神病院的病人”)。

同性恋、双性恋以及变性人

2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的说法:目前这个问题正在得到解决,但是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注:在缔约国存在歧视同性恋、双性恋以及变性人的现象(第二、十、十二、十三和十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同性恋、双性恋以及变性人,使其免遭歧视和攻击;同时确保迅速、有效和公正地调查所有暴力案件、并且审判和惩治肇事者;同时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补偿。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第5节“保护因为歧视或者边缘化而处于弱势境地的个人和群体”。

国家预防机制

2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0年10月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预防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国家机制的第40-2010号政令。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项机制至今尚未运行(第二条)。

缔约国应当通过立即任命机制的成员,实施这项关于设立国家预防机制的法律,同时确保这种任命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相关条款。缔约国还应该确保:这项机制拥有在全国独立和有效执行任务的必要资源。

培训

2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关于在人权领域中的培训活动以及禁止国家民警和惩戒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酷刑的资料,但是委员会遗憾地指出,它没有收到关于禁止和预防其他部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酷刑的培训方案的详细资料。委员会还指出,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培训活动对于酷刑和虐待发生率影响的资料(第十条)。

缔约国应当加强现有的培训方案,同时确保所有公务员,特别是警察、军官、监狱工作人员、移民官以及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适合他们的强制性的《公约》培训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处理针对儿童、妇女、土著人、人权维护者以及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的暴力行为的策略。缔约国还应该确保:在培训从事调查和记录关于酷刑和虐待案件的专业人员时,将《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作为必读教材;务必广为宣传和应用这本教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和采用旨在评估培训方案对于减少酷刑和虐待有效性的方法。

死刑

2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事实上已经中止死刑,而且已经将所有死刑改为徒刑,但是委员会遗憾地指出:在缔约国的刑法上仍然保留死刑(第二条和第十六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废除死刑,并且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与此同时,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继续中止死刑

其他问题

26. 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加入它尚未加入的核心的联合国人权文书,也即:《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立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27. 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适当的语言(包括土著人语言)广泛地宣传缔约国提交委员会的本报告及其结论性意见。

2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4年5月31日之前提交关于执行委员会各项建议的后续资料,即:(a) 确保加强羁押人员的基本法律保障;(b) 进行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和(c) 起诉涉嫌犯下本文件第13、14和18段所述酷刑或虐待行为者,惩治查实犯有罪行者。

29. 请缔约国在2017年5月31号前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为此目的,并鉴于缔约国同意根据新的优化汇报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规定缔约国提交其下次定期报告日期之前向缔约国提供一份问题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