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届会议

2009年2月16日至3月6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黑山

1.委员会在2009年3月2日和3日举行的第1924和1925次会议(CERD/C/SR.1924和1925)上审议了黑山的初次报告(CERD/C/MNE/1),并在2009年3月5日和6日举行的第1930和1931次会议(CERD/C/SR.1930和1931)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黑山及时提交初次报告并在会前及时对其问题清单作了书面答复,还针对委员会的问题作了全面回答和解释。委员会表示赞赏黑山派出高级别代表团参加对报告的审议,同时委员会与代表团进行了坦率和建设性的对话。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了许多立法和行政措施,以建立有关框架,增进和保护人权,尤其是在与《公约》有关的领域消除歧视,包括通过:

2007年的新《宪法》,其中通过禁止出于任何理由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广泛禁止歧视,列明了积极措施,同时规定国际条约的地位高于国家法律;

2006年的《庇护法》,2007年设立庇护办公室和国家庇护申请委员会;

2007年3月的《外国人就业法》,其中规定了受承认难民和根据《庇护法》获得实质性保护者公正就业的渠道。

4.委员会欢迎设立一系列增进和保护人权的机构,包括保护人权和少数群体权利部和保护人权和自由(监察员)办公室。

5.委员会欢迎通过2007-2012年《司法改革战略》,目标是加强其独立性和自主性,提高效率,同时制定了对执法官员、狱政人员、法官和检察官的培训方案。

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通过了执行“2005-2015年罗姆人融入社会十年”的行动计划,以及《2008-2012年期间改善黑山境内罗姆人、阿什卡利人和埃及人的境况的战略》。

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黑山继承了以往约束塞尔维亚和黑山的所有国际人权文书。委员会还注意到2006年10月批准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和2006年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歧视问题(就业和职业)的第111号公约》。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8.委员会欢迎初次报告中载有关于缔约国种族构成统计数字的信息,但注意到2003年人口普查的局限性,希望收到更多信息,说明各个种族少数的特点和具体情况。

基于其第8号一般性建议(1990年)和缔约国依照《公约》第九条第款提交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有关报告的准则的第10和第12( CERD/C/2007/1 )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份定期报告中纳入关于教育、社会、经济和就业水平的分类数据。

9.委员会注意到仍然缺乏一项普通法,保证《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各项具体规定生效,虽然缔约国关于此类法律正在完成过程中的信息令它感到高兴(第二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紧努力,通过《公约》第二条各项规定体现的关于不歧视的法律。

10.委员会表示关注协调现行法律与更具前瞻性的2007年《宪法》的工作进展缓慢(第二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紧努力,使之国内法,例如2006年《少数群体权利和自由法》符合2007年《宪法》和《公约》的规定。

11.委员会注意到在黑山的人权管辖范围内,缺乏对《公约》的引用,民众很少根据《公约》的规定寻求补偿。这可能是由于公众和负责适用法律者,包括司法部门对《公约》了解不够(第二、六和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使公众和公共行政部门,尤其是司法部门更好地了解《公约》,并酌情通过黑山法院和行政系统促进适用其规定和补偿机制。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交的报告没有包含充分资料,说明为消除《公约》所涉种族歧视而通过的法律和行政措施的切实执行情况(第二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在第七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专门提交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文件编写准则(CERD/C/2007/1)来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列入有关信息,说明落实《公约》所载权利取得的进展和面临的障碍。

13.委员会关注分配给人权和自由维护者用以切实和独立履行其使命的人力和财力资源有限(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划拨足够的财力和人力资源,以使维护者办公室能独立和有效地履行其使命。它还鼓励缔约国加强对维护者职能的宣传运动,以便利属于种族少数群体的人能够获得其服务。

14.委员会关注缺乏中央和地方机构、警察和司法系统聘用的少数群体成员的分门别类的数据(第五(寅)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收集分门别类的统计数据,从而能够对各个少数群体在公共机关和机构的代表情况进行评估。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在第七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专门提交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文件编写准则(CERD/C/2007/1)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此类资料。

15.委员会关注来自克罗地亚以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大量“流离失所者”和科索沃的“境内流离失所者”因其法律地位未定,除其他之外,很难获得就业、健康保险、社会福利和财产权。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正在作出努力,促使早日和持久解决这一问题(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解决来自克罗地亚以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流离失所者”和科索沃的“境内流离失所者”的法律地位未定问题,包括酌情授予公民身份、长期居留权或难民地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61年通过《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16.委员会意识到已采取了各种措施改善罗姆人的状况。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缔约方推行了义务制教育和各种措施,例如《罗姆人教育倡议》(该倡议在一些学校中引进了罗姆人助教),但仍有高得不成比例的罗姆人儿童没有入学,辍学率高,或不能完成高等教育。委员会还关注大量来自科索沃的罗姆人由于缺乏黑山语资格和有关证明,面临接受教育的困难(第五(辰)(5)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解决造成罗姆人教育水平低下的各种因素,以提高罗姆人的入学率和完成学业率。它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促进少数种族学生融入教育主流,包括在学前教育中提供语言支持。

17.委员会关注在教育、就业、医疗和社会福利领域罗姆人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状况继续处于不稳定和受歧视状态(第五(辰)条)。

缔约国应针对罗姆人社区采取更强有力的专门措施,使之能够不受歧视地切实获得教育、公共部门的就业、医疗保健和社会福利,同时适当注意关于歧视罗姆人问题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

18.委员会提及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时,继续关注仍然有人指控警方对处境不利种族群体的粗暴和虐待行为,以及对此类案件缺少迅速和公正的调查,而此类行为特别是针对罗姆人的(第五(丑)和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确保所有关于虐待和警方粗暴行为的指控都应记录在案,进行独立、迅速和全面的调查,肇事者受到起诉和应有的惩罚。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就黑山法院审理的4起战争罪案件提交的信息(第六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加速完成旷日持久的战争罪调查,以显示黑山打击出于种族动机的罪行的决心。

20.委员会欢迎采取措施,加强缔约国种族群体之间的理解,促进宽容氛围,包括对政府各级官员进行教育,但仍感关注的是,有报告称在属于前南斯拉夫的某一邻国境内出现种族紧张局势。委员会注意到,从历史上来说,发生在前南斯拉夫内的种族紧张局势可能扩展到整个地区(第七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促进整个共和国的种族间和谐和容忍。在此背景下,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所有适当步骤,确保在属于前南斯拉夫的某一邻国境内的任何种族紧张局势不会扩展至黑山境内。

2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90年)。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令中执行《公约》,尤其是《公约》第二至第七条时,考虑到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A/CONF.189/12,第一章)的有关部分。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继续积极参与德班审查会议筹备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将在2009年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和大会在第47/111号决议中核准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在这一点上,委员会引述大会2009年1月22日第63/243号决议,大会在该项决议中敦促缔约国加速对该项修正的国内批准程序,并迅速书面通知秘书长同意这项修正。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后,立即向公众公布该报告,同时以官方语言和民族语文公布和传播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继续与在人权保护领域,尤其是在消除种族歧视领域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进行协商。

2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国际人权条约的提交报告协调准则,尤其是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编写共同核心文件协调准则(HRI/GEN/2/Rev.4)提交其共同核心文件。

27.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以及订正议事规则第65条的规定,委员会请缔约国在通过本结论性意见后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对上文第9、10和15段所载建议采取了哪些后续行动。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11年6月3日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其中应考虑到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提交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文件编写准则(CERD/C/2007/1),并评述本结论性意见提出的所有要点。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