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URY/CO/16-20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8 April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第七十八届会议

2011年2月14日至3月11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乌拉圭

1. 委员会在2011年2月17日和18日举行的第2057次和2058次会议(CERD/C/SR.2057和CERD/C/SR.2058)上审议了乌拉圭合并为一个文件提交的第十六至二十次定期报告(CERD/C/URY/16-20)。委员会在2011年3月4日举行的第2078次会议(CERD/C/SR.2078)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按照委员会“编写报告的准则”起草的第十六至二十次定期报告表示欢迎,尽拖延了很长时间。委员会赞赏恢复与缔约国的对话。

3. 委员会对与代表团进行的坦诚而直率的对话以及代表团为全面答复委员会在对话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所做努力表示满意。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对缔约国在承认组成乌拉圭人口的族裔群体的多样性以及促进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方面所取得进步表示欢迎。

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消除各族歧视在法规、体制和政策方面所做努力和取得的成就,包括:

2004年第17.817号法案,根据这项法律成立了反对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和所有其他形式歧视名誉委员会;

2005年在全国妇女协会中设立了非洲裔妇女秘书处;

成立了种族平等问题咨询服务处;成立了为提高非洲人后裔的地位促进和协调积极行动政策办事处;

2008年7月22日关于政策程序的第18.315号法案,其中规定了警察行为准则;

2008年12月12日关于教育的第18.437号法案,其中规定了反对歧视的目标;

制定了Ceibal计划,该项计划使国立小学的所有学生都能使用计算机;

向联合国各特别程序发出了长期有效邀请。

6. 委员会还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根据2006年11月20日第18.059号法案宣布了全国Cadombe日,目的是庆祝非裔乌拉圭人文化与种族平等;以及根据2009年9月第18.589号法案宣布了Chuarra族和土著身份日。

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11年2月通过了根据2008年12月24日第18.446号法案成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的预算,现在希望这个机构能尽快运作起来。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有关2006年的统计资料,但为使委员会能对缔约国境内非洲裔人和土著人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进行更好的评估,委员会要求提供关于人口情况的更全面的可靠统计资料,包括按种族或族裔分列的经济和社会指标,特别是关于非洲裔人和土著人情况的资料。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收集和公布按族裔和种族分列的关于人口组成及其经济和社会指标的统计资料,包括产生于2010年人口普查以及随后涉及基于自我认定的族裔和种族方面的任何普查和调查(如最近进行的全国监狱普查)的资料。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这种分类资料。

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宪法》第8条确定了人人平等的原则,而且,第17.817号法案宣布,消除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和其他形式的歧视符合全国利益,但关注的是,在缔约国的法规中没有具体和明确禁止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条款。(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二条通过一项禁止种族歧视的专门法律或将具体和明确禁止及防止种族歧视的条款纳入其现行法规。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2001年空前的经济衰退的反应是,将减轻贫穷放在最高优先地位,而将消除对非洲裔和土著人的结构性歧视的措施放在较低的地位,期望,无论如何,他们作为人口中最贫穷的部分会最多受益于减轻贫穷方案。

委员会表示理解将减轻贫穷放在最高优先地位的这种做法,但也强调,需要制定有利于结构上处于弱势的人口的措施,以避免扩大贫富差距和加剧非裔乌拉圭人和土著人遭受的结构性歧视,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中所说特别措施的意义和范围的第32(2009)号建议。

11.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关于正在准备通过禁止种族主义和歧视的国家计划的情况,但对这一工作的不适当拖延表示关切。(第二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与所有利益攸关方,包括非洲裔和土著组织进行协商,采取一切措施,抓紧时间通过和执行消除种族主义和歧视的国家计划。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这一过程中考虑到其关于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的后续行动的第28(2002)号一般性建议及其结论性建议。委员会请缔约国尽快将这一工作的进展情况通知委员会。

12. 委员会注意到,为解决非洲裔人面临的不平等问题,缔约国建立了一系列机制,采取了各种计划、该方案和战略,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些机制、计划、该方案和战略缺少资源,而且相互重叠,也没有提到其实际影响和效果。(第二和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将有关族裔和种族的内容纳入与消除和扭转结构性歧视的目标有关的所有政府计划、方案和战略;为其分配充足的专项预算;进行定期评估以加强其对目标群体的质量和数量效果。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以具体数据的形式提供这些计划、方案和战略的成果情况。

13.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刑事法规,特别是《刑法》,不完全符合《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尤其是不符合关于将传播种族优劣论的行为定为犯罪的要求,以及禁止提倡和煽动种族歧视的组织和参与其活动的要求。(第四条)

委员会忆及其第1(1972)、7(1985)和15(1993)号一般性建议,其中表示意识到,第四条具有预防性质,也具有强制性质;因此,重申其建议(CERD/C/304/Add.78,第14段),即缔约国在其《刑法》条款中就此做出规定,同时充分执行《公约》第四条,将传播种族优劣论的行为定为犯罪,并禁止提倡和煽动种族歧视的组织和参与其活动。

14. 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一些措施,非洲人后裔仍然是不平等的受害者,特别是在就业方面,他们经常从事低技能的工作;在住房方面,他们经常居住在城市郊区条件最差的住区;在教育方面,和缔约国其他族裔群体相比,非洲裔儿童的辍学率仍然是最高的。(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包括采取有利于非洲裔的土著人的特别措施,以减少不平等现象,使他们更好地融入乌拉圭社会。特别是,缔约国应当:

促进议会和其他国家机构吸纳非洲裔人和土著人代表,以及酌情促进他们在政府行政部门和私人企业中就业,包括担任高级职务;让拟议中的促进种族平等委员会开始运作,为其提供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资源;

确保在早先专制时期被逐出家园的人有适当住房,在住房安排中考虑到族裔和种族方面的问题;

执行2008年教育法,加强特别措施,其目的除其他外特别是要降低非洲裔和土著人儿童的辍学率,向其父母宣传上学的好处。

1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非洲裔妇女的处境问题采取了各种措施,如在全国妇女协会中设立非洲裔妇女事务秘书处,将性别和族裔或种族考虑纳入第二个男女机会和权利平等计划(2007-2010年)市级执行过程。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特别是在就业、教育和住房方面,非洲裔妇女仍然遭受着基于其族裔和性别的双重歧视。(第二和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行关于缔约国境内基于性别的歧视问题的族裔和种族方面的重点研究,以及关于适于采取特别措施的计划和该方案的研究。它强调,缔约国需要促进非洲裔妇女融入劳动市场,特别是促进她们获得高技能工作,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种族歧视的与性别有关方面的第25(2000)号建议。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16. 委员会注意到为便于所有人,特别是处于弱势的人,利用司法手段采取了措施,但仍然关注弱势群体,特别是非洲裔和土著人,能否有效利用司法和行政补救办法。(第五条)

委员会重申以前的建议(CERD/C/304/Add.78,第17段),即:缔约国进一步努力为非洲裔和土著人平等利用司法和行政补救办法提供便利,确保人人可以平等利用司法。它还应经常对司法系统中种族平等问题进行审查,经常收集关于族裔和种族因素对利用司法的影响的情况。

17. 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关于所选出代表的族裔和各族的研究或关于为增加非洲裔和土著人的参与和代表所采取措施的资料。(第五条(寅)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促进非洲裔和土著人参与公共事务,包括通过特别措施。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开展宣传运动和培训该方案以纠正情况。

18. 委员会对缺少下述方面的资料表示关注:申诉、起诉、国家法院和法庭对种族歧视行为的定罪和判决,以及所给予的赔偿。委员会再次表示认为,没有申诉并不表明没有种族歧视,可能是因为受害者不了解自己的权利,人们对警察和司法机关缺乏信任,或有关当局对种族歧视案件缺少关注或觉察。(第六条)

忆及其关于防止刑事司法系统管理和运作中的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宣传这方面的法规,让公众,特别是非洲裔和土著人了解所有可用的补救办法。它还建议缔约国向检察官、法官、律师、警官和其他执法人员提供关于如何发现种族歧视行为和如何补救的培训。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有关种族歧视行为的申诉、诉讼、定罪、判决和补救办法的全面资料。

19. 委员会注意到为宣传非洲裔和土著人的文化特点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对这类措施的不足,特别是仍然存在的对他们的成见表示关注。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没有关于为在媒体和课本中宣传非洲裔和土著人的历史和文化所采取措施的资料。(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更多措施,通过提高认识的运动消除对非洲裔和土著人的成见;继续宣传他们的文化特点,特别是要将其对塑造缔约国的特点和文化的贡献纳入学校课程;分配资金用以保护和宣传其特点和文化,包括在媒体上进行宣传。

20. 考虑到所有人权的不可分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直接涉及可能成为种族歧视对象的社群的那些条约,如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的土著和部落人民的第169(1989)号公约》。

21. 鉴于其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200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落实反对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并在本国法律秩序范围内执行《公约》时考虑到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结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为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所采取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的资料。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纪念大会在其2009年12月18日第64/169号决议中宣布的2011年非洲裔人国际年制定并充分宣传一个适当的活动计划。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结合下次定期报告的编写,继续与从事保护人权活动,特别是消除种族歧视活动的民间社会组织协商和对话。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并经大会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公约》第八条第6款的修正案。在这方面,委员会援引了大会第61/148号和第63/243号决议,大会在决议中强烈敦促各缔约国加快对《公约》涉及委员会经费筹措的该项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从速书面通知秘书长表示同意该修正案。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做好准备,随时向公众提供报告,并同样以官方和其他通用语文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2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核心文件是1996年提交的,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举行的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特别是那些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HRI/MC/2006/3),提交一个核心文件的最新版本。

27.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及其经修订的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通过一年之内提供资料,说明根据上面第12、14和15段中的建议所采取的后续行动。

28. 委员会还想提请缔约国注意,在第7、13、16和17段中提出的建议尤为重要,并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采取的具体措施。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其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次定期报告合并为一个文件,于2014年1月4日之前提交,编写时要考虑到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专用文件编写准则(CERD/C/2007/1),并对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要点作出答复。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遵守条约特定报告篇幅不超过40页,共同核心文件不超过60至80页的规定(见HRI/GEN.2/Rev.6文件所载报告协调准则,第1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