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USA/CO/4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3April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美利坚合众国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委员会在2014年3月13日和14日举行的第3044次、第3045次和第3046次会议上(CCPR/C/SR.3044、3045和3046)审议了美利坚合众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CPR/C/USA/4和Corr.1)。2014年3月26日举行的委员会第3061次会议(CCPR/C/SR.3061)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美利坚合众国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和其中所载资料。委员会赞赏有机会恢复与缔约国由州和地方政府组成的高级别代表团的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CCPR/C/USA/Q/4)的书面答复(CCPR/C/USA/Q/4/Add.1)、代表团在对话期间作出的口头补充以及所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作出的许多努力和取得的进展。委员会特别欢迎缔约国采取的以下立法和体制措施:

(a)在最高法院就第543 U.S. 551 (2005)号罗珀诉西蒙斯案作出判决后,充分落实了《公约》第六条第5款,尽管缔约国作出了相反的保留;

(b)最高法院在第553 U.S. 723 (2008)号布迈丁诉布什案中,承认宪法规定的人身保护权在域外适用于关塔那摩湾羁押的外国人;

(c)2009年1月22日发布了第13491号(确保合法审讯)、第13492号(审查和处置关塔那摩湾海军基地在押人员并关闭拘留设施)和第13493号(审查拘留政策选择办法)总统行政令;

(d)奥巴马总统在2010年12月16日宣布支持《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e)2011年3月7日发布了规定对关塔那摩湾拘留设施中尚未被指控、定罪或指定移交的在押人员进行定期审查的第13567号总统行政令。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公约》在国家层面的适用

4.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仍然认为《公约》不适用于受其管辖、但不在其领土内的个人,尽管委员会的既定判例、国际法院的判例和国家实践支持对第二条第1款的相反解释。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只有有限的途径确保州和地方政府遵守和实施《公约》,并在批准时声明《公约》规定不能自动执行。综合来看,这些因素大大限制了《公约》的法律适用范围和实际相关性(第二条)。

缔约国应:

(a)如委员会关于《公约》缔约国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等所述,本着诚意,按照其字词的一般含义,结合上下文,包括随后的惯例,并参照其宗旨和目的解释《公约》,并审查本国的法律立场,承认《公约》在某些情况下的域外适用;

(b)与各级利益攸关方合作,确定在联邦、州和地方层面更有效地执行《公约》的方法,并考虑到《公约》规定的义务对整个缔约国具有约束力,政府所有部门和其他各级公共或政府机构均应承担缔约国的责任(第31号一般性意见,第4段);

(c)考虑到其作出的《公约》规定不能自动执行的声明,确保就违反《公约》的行为、包括并不同时构成违反美国国内法的行为提供有效补救,并对这些领域进行审查,以期向国会提出实施法律,填补立法空白。缔约国还应考虑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个人来文程序。

(d)加强并扩大负责监测人权在联邦、州、地方和部落层面落实情况的现有机制,为它们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或考虑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e)重新考虑对《公约》所作保留和声明方面的立场,以撤销这些保留和声明。

追究以往侵犯人权行为的责任

5. 委员会关切对于武装部队人员和美国政府其他人员、包括私人订约者在缔约国国际行动期间实施的非法杀人行为所进行的调查、起诉和定罪有限;并关切作为所谓“强化审讯手段”的一部分,对美国关押、包括在其境外关押的人员使用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欢迎2009年1月22日终止中央情报局(中情局)实施的秘密关押和审讯方案的第13491号总统行政令,但关切地注意到,据报告对中情局实施秘密引渡、审讯和拘留方案期间的强迫失踪、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行为进行的所有调查均于2012年结束,只对低级特工提起了少数刑事指控。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中情局方案的许多细节仍属机密,从而为追究责任和向受害者提供补救设置了障碍(第二、第六、第七、第九、第十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对所有非法杀人、酷刑或其他虐待、非法拘留或强迫失踪案件进行有效、独立和公正的调查,起诉和惩治行为人、特别是指挥者,并为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应当确定那些为显然非法的行为提供合法借口的人员的责任。缔约国还应考虑将“指挥责任”理论充分纳入刑法,并将参议院特别情报委员会有关中情局秘密拘留方案的报告解密并公之于众。

刑事司法制度中的种族差异

6.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处理刑事司法制度中的种族差异采取的措施,包括2010年8月颁布了《公平判决法》,并计划修改强制性最低刑期法规,但委员会仍对刑事司法制度不同阶段的种族差异、判决差异和监狱中的种族和族裔少数群体人员过多感到关切(第二、第九、第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继续并加强努力,大力解决刑事司法制度中的种族差异,包括修订联邦、州和地方层面对不同种族影响有别的条例和政策。缔约国应确保《公平判决法》的追溯适用,并修订强制性最低刑期法规。

种族定性

7. 委员会欢迎纽约市计划修改“拦截搜身”政策,但仍对执法人员对某些族裔少数群体的种族定性和监视以及联邦调查局和纽约市警察局在无任何不法行为嫌疑的情况下监视穆斯林的做法感到关切(第二、第九、第十二、第十七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继续采取并加强措施,有效打击和消除联邦、州和地方执法人员的种族定性做法,包括:

审查2003年《联邦执法机构种族问题使用指南》,并扩大对免遭基于宗教、宗教表象或民族血统的种族定性的保护;

继续对州和地方执法人员进行关于文化意识和不允许种族定性的培训;

废除所有“拦截搜身”做法。

死刑

8. 委员会欢迎执行的死刑数量总体下降,废除死刑的州有所增加,但仍感关切的是,还在继续使用死刑,特别是在判处死刑方面存在种族差异,给非裔美国人造成过大影响,而要求逐案证明歧视的规则又导致这种情况加剧。委员会还关切很多人在现有保障措施下仍被误判死刑,保留死刑的州中有16个州不为被误判者提供赔偿,另一些州提供的赔偿也不够。最后,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有些州使用未经测试的致死药物对囚犯行刑,并拒绝透露关于这类药物的信息(第二、第六、第七、第九、第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

采取措施,有效确保不因种族偏见而判处死刑;

加强保障措施,防止误判死刑和随后错误执行死刑,如确保死刑案件中的被告得到有效的法律代理,包括在定罪后阶段;

确保保留死刑的州为被错误定罪者提供适当赔偿;

确保行刑所用的致死药物来自合法的正规渠道、获得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的批准,并向即将被处决者告知这类药物的产地和构成;

考虑在联邦一级暂停死刑,并与保留死刑的州进行接触,以实现全国暂停死刑。

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通过25周年之际,考虑加入该议定书。

使用无人驾驶飞机(无人机)的定点清除

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境外反恐行动中,使用无人驾驶飞机(无人机)进行定点清除;无人机的袭击标准、包括具体袭击的合法理由缺乏透明度;对这类袭击造成的生命损失不予追究责任。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如下立场:无人机袭击是根据其固有的国家自卫权,在与基地组织、塔利班和相关部队武装冲突过程中实施的,遵守的是国际人道主义法和《总统政策指南》,后者规定了在敌对行动区以外使用致命武力的标准。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在“武装冲突”(包括终止敌对行动)的界定和地理范围上采用了非常广泛的方法;对什么是“直接威胁”、谁是战斗人员或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平民的解释不清楚;对使用致命武力与特定敌对行动地区之间应有的联系以及为避免实际上的平民伤亡应采取的预防措施所持的立场不明确(第二、第六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重新审视它对通过无人机袭击使用致命武力的合法理由所持的立场。它应:

确保对武装无人机的使用充分遵守其根据《公约》第六条承担的义务,特别武装会冲突中的预防、区分和相称原则;

在考虑到行动安全的情况下,公布无人机袭击的标准,包括具体袭击的法律依据、确定目标的过程以及在哪些情况下使用无人机;

对无人机袭击管辖条例的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独立监测和监督;

在武装冲突情况下,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确保在具体的无人机袭击中保护平民,追踪和评估平民伤亡情况,并采取一切预防措施避免这种伤亡;

对关于侵犯生命权的指控开展独立、公正、迅速和有效的调查,并将责任人绳之以法;

在发生侵权行为时为受害者或其家人提供有效补救,包括适当赔偿,并为所称非法无人机袭击中没有得到本国政府赔偿的受害者建立问责机制。

枪支暴力

10. 委员会肯定为减少枪支暴力采取的措施,但仍对枪支继续造成的大量死伤以及枪支暴力对少数群体、妇女和儿童的特殊影响感到关切。委员会欢迎美国公民权利委员会调查“不退让”法的歧视性影响,但感到关切的是,这类在违反缔约国保护生命义务的情况下被用于规避对合法自卫限制的法律激增(第二、第六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履行有效保护生命权的义务,特别是应当:

继续努力有效遏制枪支暴力,包括继续实行要求对所有私人火器转让进行背景核查的立法,防止被确认为系联邦法所禁止的个人拥有武器,并确保严格执行1996年《家庭暴力罪犯枪支禁令》(拉丁堡修正案);

审查“不退让”法,消除影响深远的有罪不罚现象,并确保为自卫使用致命武器时严格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

1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某些警察部队,如芝加哥警察部队开枪杀人的数量仍然很大,并有报告称某些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包括使用电击枪致人死亡(对非裔美国人造成不同影响),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官员也在美国-墨西哥边境使用致命武力(第二、第六、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

加大努力,防止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确保遵守1990年《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

确保实际实施和执行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关于使用致命武力的新指令;

改善涉及过度使用武力的侵权行为的报告情况,并确保有效调查所报告的过度使用武力案件;起诉被控行为人,并且一旦罪名成立,予以适当处罚;在出现新证据时重启调查;并为受害者或其家人提供适当赔偿。

禁止酷刑的立法

12. 委员会注意到可在联邦和州一级以各种方式起诉酷刑行为,但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将缔约国境内实施的一切形式酷刑、包括精神折磨定为刑事犯罪的综合法律。委员会还对因应用广泛的法律特权和豁免理论而导致酷刑受害者无法要求缔约国及其官员赔偿感到关切(第二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颁布立法,明确禁止在任何地方实施的包括精神折磨在内的酷刑,并确保该法规定与这类行为严重程度相应的处罚,无论实施者是公职人员、代表国家行事的其他人,还是个人。缔约国应确保为酷刑受害人提供赔偿。

不驱回

13. 委员会注意到为确保在对个人进行引渡、驱逐、遣返和移交他国时遵守不驱回原则而采取的措施,但关切缔约国依赖于并不能提供充分保障的外交保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有委员会的既定判例和随后的国家惯例,但缔约国认为《公约》不包括不驱回原则(第六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严格适用《公约》第六和第七条对驱回的绝对禁止;继续以十分谨慎的态度评估外交保证,在无法有效监测这些人员在被引渡、驱逐、移交或遣返他国后受到的待遇时,避免依赖这些保证;并在保证没有得到履行时采取适当补救行动。

贩运和强迫劳动

14. 委员会肯定缔约国为解决人口贩运和强迫劳动问题采取的措施,但仍对以劳动和性剥削为目的贩运人口、包括儿童的案件以及因卖淫相关指控将受害者刑事定罪感到关切。委员会关注没有充分确定和调查为劳动目的贩运人口的案件,并关切地注意到,某些类别的工人,如农场工人和家政工人被明确排除在劳动法的保护之外,从而使这些工人更易遭到贩运。委员会还感关切的是,根据H-2B工作签证方案进入美国的工人也很有可能成为贩运和/或强迫劳动的受害者(第二、第八、第九、第十四、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继续努力打击人口贩运活动,包括加强预防措施和对受害者的识别,系统有力地调查贩运人口指控,起诉和惩罚负有责任者,并为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包括保护、康复和赔偿。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将被迫从事非法活动的性贩运受害者、包括儿童受害者刑事定罪。缔约国应审查其法律法规,确保充分保护各类工人免遭强迫劳动,并确保对任何临时签证方案中的劳动条件进行有效监督。缔约国还应加强培训活动,为执法人员、边境和移徙事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如劳动法执行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培训。

移民

1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某些情况下,无视个人情况对移民予以长期强制拘留可能会产生《公约》第九条所述的问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外国人的驱逐具有强制性,不考虑所实施的犯罪和不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在美国合法逗留的时间长短、健康状况、家庭关系及留在身后的配偶和儿童的命运、目的地国的人道主义状况等因素。最后,委员会对数百万无证移民及其子女被排除在《平价医疗法》的范围之外、医疗和儿童健康保险覆盖的无证移民和在美国合法居留不到五年的移民有限表示关切,所有这些都给移民获得适当的保健造成困难(第七、第九、第十三、第十七、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强制拘留和驱逐某些类别移民的政策,以便做出考虑个人情况的决定;采取措施,确保受影响者获得法律代理;确定便利无证移民和在美国合法居留不到五年的移民及其家人获得适当保健、包括生殖保健服务的方法。

家庭暴力

16. 委员会关切缔约国仍然普遍存在家庭暴力现象,族裔少数群体、移民、美国印第安和阿拉斯加土著妇女尤易遭到家庭暴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受害者在获得补救方面遇到障碍,法律并不要求执法机构对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予以应有的注意,对这类案件的应对往往不充分(第三、第七、第九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通过充分有效地实施《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法》和《预防家庭暴力和服务法》,加强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的措施,确保执法人员适当应对家庭暴力行为。缔约国应确保有效调查家庭暴力案件,起诉和处罚暴力行为人。缔约国应确保为所有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补救,并采取措施,改善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的紧急庇护、住房、儿童保育、康复服务和法律代理。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协助部落当局努力处理美国土著妇女受到的家庭暴力。

体罚

17. 委员会对学校、刑罚机构、家庭及一切形式的联邦、州和地方儿童保育机构中的体罚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越来越多地以将学生刑事定罪的办法来处理校内纪律问题感到关切(第七、第十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切合实际的措施,包括酌情通过立法措施,杜绝一切场合的体罚。缔约国应鼓励以非暴力的管教方法替代体罚,并应开展公共宣传活动,提高对体罚有害影响的认识。缔约国还应促进采用其他办法,代替用刑法处理校内纪律问题的做法。

未经同意的精神治疗

18. 委员会对精神医疗机构广泛使用未经同意的精神药物、电休克疗法以及其他限制和胁迫性做法感到关切(第七和第十七条)。

缔约国应确保普遍禁止精神医疗机构未经同意使用精神药剂、电休克疗法以及其他限制和胁迫性做法。只有在对相关个人绝对必要的情况下,才可作为例外和最后手段,使用未经同意的精神治疗,治疗的时间应尽可能短,不得造成长期影响,并应接受独立审评。缔约国应促进旨在维护成人和未成年患者尊严的精神病护理。

将无家可归定罪

19. 委员会赞赏联邦及有些州和地方当局为处理无家可归问题采取的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流落街头的人因吃饭、睡觉、坐在特定地方等日常活动而被定罪。委员会注意到这种定罪引起人们对歧视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关切(第二、第七、第九、第十七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与州和地方当局合作,以便:

废除州和地方一级将无家可归定为犯罪的法律和政策;

确保所有相关利益方,包括各级社会、卫生、执法和司法专业人员密切合作,加紧努力,根据人权标准找到无家可归问题的解决办法;

为非刑罪化和采用这种解决办法提供激励,包括为采用定罪替代办法的地方当局提供持续的资金支持,而从将无家可归定为犯罪的地方当局撤回资金。

拘留条件和单独监禁的使用

2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仍然存在将被剥夺自由者、某些情况下包括青少年和精神残疾人员长期单独监禁的做法,被拘留者在审前拘留期间也遭到单独监禁。委员会还对死囚牢恶劣的拘留条件感到关切(第七、第九、第十、第十七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监测监狱、包括私人拘留设施中的拘留条件,确保被剥夺自由者获得符合《公约》第七和第十条以及《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要求的待遇。缔约国应严格限制单独监禁在联邦系统和全国的使用,无论是审判前还是定罪后,并废除针对任何18岁以下人员和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犯人的这种做法。缔约国还应使死刑犯的关押条件符合国际标准。

关塔那摩湾的被拘留者

21. 委员会注意到总统承诺关闭关塔那摩湾设施,并任命美国国务院和国防部特使继续转移所指定的被拘留者,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关闭这一设施的时限。委员会还感关切的是,关塔那摩湾和阿富汗军事设施中的被拘留者在经过有时长达十多年的关押后,并未得到普通刑事司法系统的审理(第七、第九、第十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加快所指定被拘留者的移交工作,包括向也门移交,并加快对关塔那摩湾被拘留者的定期审查进程,确保要么对其进行审判,要么将其立即释放,并关闭关塔那摩湾设施。缔约国应终止不经指控或审判的行政拘留制度,确保通过刑事司法系统而不是军事委员会来处理关塔那摩和阿富汗军事设施中被拘留者的刑事案件,并确保为这些被拘留者提供《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平审判保证。

国家安全局的监控

22. 委员会关切国家安全局为保护国家安全,根据大量电话元数据监控计划(美国《爱国者法》第215条)对美国境内外通信进行的监控,尤其是通过“棱镜”项目(从设在美国的互联网公司收集通信信息)和“上游”项目(通过窃听用于互联网传输的海底光缆,收集通信元数据和内容)进行的《外国情报监视法》修正案第702条所规定的监控,给个人的隐私权造成不良影响。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直到最近,对《外国情报监视法》的司法解释和外国情报监视法院的判决在很大程度上被保密,因此使受影响者无法对该法有足够准确的了解。委员会还关切,现行的国家安全局活动监督制度未能有效保护相关人员的权利。委员会欢迎最近发布的总统政策指令/第28号指令,该指令在“符合国家安全的最大可行程度上”,将一些保障措施延及非美国公民,但委员会仍对这些人在免遭过度监视方面受到的保护有限感到关切。最后,委员会对受影响者在侵权情况下无法获得有效补救感到关切(第二条,第五条第1款和第十七条)。

缔约国应: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美国境内外开展的监控活动符合其根据《公约》、包括第十七条承担的义务;特别是应采取措施,确保对隐私权的任何干涉符合合法性、相称性和必要性原则,与通信受直接监控者的国籍或所在地无关;

(b)确保对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权利的干涉得到法律授权,这些法律应当:㈠可以公开查询;㈡包含确保为特定合法目的收集、获得和使用通信数据的条文;㈢足够准确,并详细说明允许此类干涉的确切情况、授权程序、可监控人员的类别、监控期限、使用和储存所收集数据的程序;㈣提供有效保障,防止权力滥用。

(c)改革对监控活动的现行监督制度,确保其有效性,包括规定司法部门可介入监控措施的授权或监测,并考虑规定强大和独立的监督授权,以防止滥用权力;

(d)避免强制第三方保留数据;

(e)确保滥用权力情况下受影响者能够获得有效补救。

少年司法和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

23.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最高法院决定禁止对犯有非杀人罪的儿童判处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格雷厄姆诉弗罗里达州),并禁止对犯有杀人罪的儿童判处不得假释的强制性终身监禁(米勒诉阿拉巴马州),缔约国承诺这些决定可以追溯适用。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法院仍可酌情对少年时犯下杀人罪的被告判处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并且仍可对成人作出强制性或与非杀人罪有关的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判决。委员会还关切许多州将16和17岁的少年排除在少年法院管辖之外,致使少年仍在成人法院受审,并被关押在成人机构(第七、第九、第十、第十四、第十五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禁止和废除将少年判处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的做法,无论他们身犯何罪,并禁止和废除对非杀人罪判处不得假释的强制性终身监禁的做法。缔约国还应确保在审前拘留期间将少年与成人分开关押,并确保不把少年交给成人法院审理。缔约国应鼓励将16和17岁少年自动排除在少年法院管辖之外的各州修改其法律。

选举权

2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司法部长2014年2月11日的声明呼吁修改各州关于重罪剥夺选举权的法律,但重申其如下关切:州一级的重罪剥夺选举权法依然存在,对少数群体造成过大影响,而且各州恢复选举权的程序漫长而繁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选民身份验证和最近实行的其他资格要求可能给选民造成过度负担,导致事实上剥夺许多选民、包括少数群体成员的选举权。最后,委员会重申如下关切:哥伦比亚特区居民被剥夺了选举美国参众两院议员和有投票权的代表的权利(第二、第十、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确保所有的州恢复已服完刑期的重罪犯的选举权;为犯人提供关于恢复其选举权备选办法的信息;取消或简化漫长而繁琐的选举权恢复程序;审查自动剥夺任何被监禁的重罪犯选举权的做法,无论其所犯罪行的性质如何。缔约国还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验证选民身份的要求和新的资格要求不会给选民造成过度负担,导致事实上的剥夺选举权。缔约国还应规定华盛顿特区居民有充分的选举权。

土著人民的权利

25. 委员会关切没有采取充分措施,保护土著人民的圣地不因城市化、采掘业、工业发展、旅游和有毒物质污染而遭到亵渎、污染和毁坏。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限制土著人民进入对其保持宗教、文化和精神习俗十分重要的圣地,而且在与土著社区相关的问题上未与土著人民进行充分协商(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有效保护土著人民的圣地免遭亵渎、污染和毁坏,并确保与可能受到缔约国发展项目和自然资源开采不良影响的土著社区进行协商,事先征得他们对拟议项目活动的自由和知情的同意。

26. 缔约国应在司法、立法和行政机构、民间社会、在该国活动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广大公众中广泛宣传《公约》、缔约国第四次定期报告的内容、对委员会所拟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

27.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上述第5、第10、第21和第22段中委员会建议的落实情况。

2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应于2019年3月28日前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具体的最新资料,说明落实委员会所有建议和整个《公约》的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时继续与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广泛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