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LKA/CO/5-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 March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斯里兰卡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 委员会在(2018年1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2254和第2255次会议(见CRC/C/SR.2254和2255)上审议了斯里兰卡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LKA/5-6),并在2018年2月2日举行的第2282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LKA/Q/5-6/Add.1),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在2016年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委员会又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执行《公约》所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尤其是《2016-2020年斯里兰卡国家儿童行动计划》、《2016-2019年儿童社会保障行动计划》和《应对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政策框架和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迄今所作的和解努力以及在降低儿童和孕产妇死亡率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亟须采取措施的领域的建议:暴力,包括体罚(第21段);性剥削和性虐待(第23段);经济剥削,包括童工劳动(第41段);少年司法(第45段);和解、真相和正义(第47段)。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将《公约》纳入国家立法,确保司法和行政当局能够适用《公约》的所有原则和规定;

加紧通过关于儿童司法保护的法案;

确保包括地方法或习惯法在内的所有国内法律均符合《公约》规定。

综合政策和战略

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大力度执行《2016-2020年斯里兰卡国家儿童行动计划》,并调拨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通过《国家儿童保护政策》,确保该政策符合《公约》规定,并为执行工作调拨必要资源。

协调

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国家儿童保护局具有独立性,向高于部级的政府机构报告,而且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继续充分发挥其职能,并拥有充足的资源。

资源分配

8. 委员会参照关于落实儿童权利公共预算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对儿童预算需求进行全面评估,重点关注处境不利和弱势儿童,并根据《公约》第4条为落实儿童权利分配充足的预算资源;

为社会部门分配更多预算,特别是卫生和教育部门,依据儿童权利相关指标处理差距,并确定受保护的专用预算项目,包括在危机、灾害或紧急情况下用于处境不利和弱势儿童的预算;

建立机制评估为落实儿童权利而分配的资源是否充足、有效和公平,并加大力度防止和起诉腐败现象。

数据收集

9. 委员会重申以往的建议(见CRC/C/LKA/CO/3-4,第21段),鼓励缔约国在合作伙伴的支持下建立一个全面的数据收集系统,并分析收集的数据,据以评估在实现儿童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及帮助制定执行《公约》的政策和方案。收集的数据应按年龄、性别、种族、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等因素分列,以便分析所有儿童的状况。缔约国应确保所收集的信息包含有关处于边缘和弱势地位的各类儿童(包括残疾儿童、贫困儿童和街头儿童)的最新数据。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制定和实施一项政策,以保护在国家数据库中登记的所有儿童的隐私。

独立监测

10. 委员会欢迎斯里兰卡通过《宪法第十九号修正案》和制定2016-2019年新战略来加强国家人权委员会,参照关于独立国家人权机构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

依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确保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的独立性;

分配必要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使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与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接洽资格认证事宜;

设立专门监测儿童权利的机制。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

以所有语言开展提高认识活动,确保成人和儿童均广泛熟悉和了解儿童权利及实现儿童权利的重要性,以及《公约》的所有原则和规定;

为包括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军人、教师、医疗人员、社会和媒体工作者在内的有关专业人员举办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专门培训;

积极解决社会各界对儿童权利和儿童权利行为方的认可程度较低的问题。

与民间社会合作

1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某些领域与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并回顾禁止酷刑委员会2017年的结论性意见(见CAT/C/LKA/CO/5,第39-40段),敦促缔约国以符合民主社会原则的方式确保儿童权利维护者能够安全履行职能,确保所有针对这些活动人士的任意逮捕、恐吓和骚扰事件均得到迅速和独立的调查,对此类践踏人权行为的责任人追究责任。

儿童权利与工商企业界

1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内外私营工商企业持续对儿童产生不利影响,包括茶叶种植园和建筑、纺织和旅游业产生的不利影响,参照其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2011年经人权理事会核准的《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为国内外工商企业制订明确的监管框架,确保其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其活动不对人权产生不利影响,不违反环境标准和其他标准,特别是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标准;

针对旅游业和广大公众开展关于预防旅行和旅游中的儿童性剥削问题的宣传活动,并在旅行社和旅游业中广泛宣传《旅游业荣誉契约》和世界旅游组织《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

加强对警察开展调查技术和计算机证据收集技术方面的培训,以查明旅行和旅游业中儿童性剥削的肇事者以及聊天室恋童癖者,并确保将旅行和旅游业中儿童性剥削的肇事者绳之以法。委员会又敦促缔约国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加强国际合作,防止和消除儿童色情旅游现象;

要求企业对其活动对环境、健康和人权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向公开评估结果。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出必要的法律修订,以确立儿童的全面定义,消除关于成年年龄的不一致规定,确保每项立法中的成年年龄提高至18岁,不允许出现例外。

15. 委员会注意到《穆斯林结婚和离婚法》规定,未满12岁的女童可以在quazi(伊斯兰法庭法官)许可的情况下结婚,敦促缔约国尽快将最低结婚年龄提高至18岁,无一例外,包括为此修订《宪法》第16条。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面向成人和儿童开展宣传,消除人们普遍认为儿童不如成年人的观念并将儿童视为权利持有者。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遵守《公约》第2条,将不歧视原则纳入国内立法,并深入修订其法律,以便在法律和实践中全面保障不歧视;

采取积极全面的战略,其中包括有针对性的专项行动,包括平权社会行动,以消除对处于边缘或弱势地位的儿童的歧视。这些儿童包括女童、族裔或民族宗教或土著少数群体儿童、受种姓歧视的儿童、农村地区的儿童、难民儿童和境内流离失所儿童、街头儿童、海外移徙工人的子女、接受机构照料的儿童、残疾儿童和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双性儿童;

消除对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双性儿童的歧视,方法包括将自愿同性性行为非刑罪化,禁止执法人员骚扰跨性别儿童,并将对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双性儿童实施暴力侵害(包括性虐待)的肇事者绳之以法;

确保穆斯林法律之下的女童享有与男童平等的权利,包括继承权;

与大众媒体、社交网络和社区及宗教领袖合作,有系统地动员社区和广大公众,消除和改变对儿童及处于弱势和边缘地位的儿童的歧视态度和做法;

在学校所有年龄段儿童的必修课程中纳入关于不歧视和平等的内容,调整教材,并定期对教师进行相应的培训。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1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加强其防雷教育宣传和排雷活动,扩大对地雷受害儿童的援助和康复服务。

尊重儿童的意见

18. 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并指出这项权利的落实依然不到位,建议缔约国将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适当纳入所有相关立法。应对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并采取提高认识措施,确保这项权利始终适用于所有影响儿童的司法和行政诉讼以及家庭、学校和社区环境。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姓名和国籍

19. 尽管缔约国的出生登记率很高,但某些边缘群体中仍有大量出生人口尚未登记。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16.9规定为所有人提供法律身份,包括出生登记,建议缔约国进一步提高对出生登记重要性的认识,并简化程序,包括建立流动登记站,特别是对那些没有在规定时限内登记的儿童。

结社自由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防止恐怖主义行为法》,使其符合儿童权利标准,并避免利用此项法律来限制儿童的结社自由,特别是涉嫌参与所谓恐怖主义活动的儿童。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暴力,包括体罚

21.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接受了2017年11月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提出的一项建议,即在所有场合禁止体罚,但委员会仍深为关切的是,大量儿童遭到虐待和暴力(包括体罚),体罚在家庭、替代性照料场所、惩戒机构和学校仍然合法。

22. 委员会回顾以往的建议(见CRC/C/LKA/CO/3-4,第41段和CRC/C/15/Add.207,第29段),参照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及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并注意到制止对儿童进行虐待、剥削、贩卖以及一切形式的暴力和酷刑的可持续发展目标16.2,敦促缔约国重点消除对儿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并:

立即依法明确禁止在所有场合实施体罚,无论程度多轻,废止任何有关使用体罚的法律辩护,并确保有关法律得到有效执行,并对违法行为系统地启动法律程序;

提高有关专业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医疗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包括quazis(伊斯兰法庭法官)在内的司法人员,处理暴力侵害儿童案件的能力,包括根据《防止家庭暴力法》对家庭虐待儿童案件提出起诉的能力;

就体罚造成的伤害持续开展公众教育、提高认识和社会动员活动,让儿童、家庭、社区和宗教领袖参与其中,以改变对体罚的普遍态度,确保儿童参与制定防止体罚战略,并倡导以积极、非暴力和参与式的育儿和管教方式代替体罚;

定期监测所有拘留场所的儿童情况,在监狱、警察局和青少年拘留所设置密封的投诉箱,使儿童能够在拘留期间秘密投诉酷刑或虐待行为,并确保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能够不受阻碍地进入警察局和拘留设施;

为始于2016年的《防止虐待儿童国家行动计划》的执行工作分配一切必要资源,并确保帮助热线收到虐童报案后采取有效的后续措施。

性剥削和性虐待

2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打击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但仍对以下问题感到严重关切:

性剥削和性虐待儿童的案件数量很多,包括在替代性照料机构、宗教机构、社区和家庭内部的案件,以及网络上的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包括儿童色情制品,而且此类行为往往得不到处罚;

法律中不承认强奸男子的概念,男童遭受性虐待报案率过低,原因是污名化、同性恋入罪和所谓“阉割”的羞耻感;

漫长的诉讼导致性虐待儿童案件中的受害者再次受害,遭受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儿童无法获得基本的法律保障和正当程序;

联合国海地稳定特派团(联海稳定团)中斯里兰卡军事特遣队成员的性虐待儿童案件,定罪率低。

2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制定有效的综合政策,防止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包括通过儿童色情制品实施的剥削和虐待),考虑到儿童面临危险的根本原因,促进儿童受害者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委员会进一步敦促缔约国:

强化将儿童色情制品定为犯罪的立法,确保根据2007年《计算机犯罪法》将儿童色情制品定为犯罪;

立即采取措施修订《刑法》第363条,将强奸男子列为法定罪行,并开展大规模宣传活动,鼓励举报强奸男童的行为,消除相关的污名,确保提供便于使用、保密、适合儿童的有效渠道来报告此类违法行为;

面向家长、儿童和社区成员开展宣传和教育方案及运动,旨在防止和应对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包括儿童卖淫;

确保对申诉进行系统和及时的调查,保护受害者免遭报复,法庭对儿童性虐待和性剥削案件采取闭门审理,以确保充分尊重受害儿童的隐私,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

迅速将在联海稳定团服役期间性虐待和性剥削儿童的武装部队成员绳之以法,并确保受害儿童得到赔偿。

性别暴力

2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针对女童的性别暴力而采取的举措,如《消除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年),以及在警察局设立妇女和儿童接待站,在医院设立性别暴力接诊台,但委员会对于针对女童的性别暴力行为依然泛滥感到严重关切,并建议缔约国:

加强惩处性别暴力的立法,规定未经配偶同意的性交在一切情况下均属婚内强奸,废除关于在法院立案之前须参加调解的规定;

删除《刑法》关于法定强奸的第363条(e)项中与未满16岁女童的婚姻状况有关的例外规定;

开展大规模宣传活动,包括在学校课程中开设必修课,与社区和宗教领袖及大众和社交媒体合作,消除令受害女童和证人女童不敢报案的强烈的耻辱感和害怕报复的恐惧心理,改变根深蒂固的男尊女卑思想,消除歧视性的定型观念,这是产生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主要根源,也是有罪不罚现象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

为妇女和儿童受害者修建更多的庇护所,特别注意确保为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提供庇护所;

为司法部门、警察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定期提供实质性培训,介绍《防止家庭暴力法》和顾及性别差异且适合儿童特点的受害者接待标准化程序,并确保将肇事者绳之以法;

确保性别暴力受害者能够以所有语言提出申诉,并以所有语言为其提供一切支持。

有害习俗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按照当前的讨论,禁止对女童实施女性割礼,这是达乌迪博赫拉人社区实行的一种生殖器切割,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包括宣传这种做法的父权性质及其对健康的不利影响;

鉴于童婚盛行(包括在维达人社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取缔在18岁之前结婚的习俗。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7. 委员会参照与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一般性原则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又鉴于有相对较多的父母为了工作移民海外而将子女留在国内,建议缔约国:

加大力度在缔约国内为处于弱势和边缘地位的家庭提供适当的支助和工作机会;

建立适当的照顾方案,避免将父母决定为工作而移民的儿童安置在机构中,并为这些往往处境堪忧的儿童提供具体的支助措施;

鼓励父母回国,并与目的地国签订外交协议,确保他们有权自由离开雇主,探视子女和与子女团聚。

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

28.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准则》,强调指出,不得将资金不足和物质贫困作为剥夺父母对儿童的照料、以替代性照料方式安置儿童或阻止儿童重新融入社会的唯一理由,并建议缔约国:

确保向贫困家庭提供照顾子女的必要手段;

支持和促进儿童在原生家庭(包括单亲家庭)得到照料,建立寄养系统,为不能与家人在一起的儿童提供寄养服务,以降低在机构中安置儿童的比例,并实施扩大和促进儿童重新融入家庭的机制;

确保具备以儿童需求和最大利益为基础的充分保障措施和明确标准,用于确定是否应为儿童安排替代性照料;并加强对儿童替代性照料安排的定期审查;

对儿童保育机构实行强制登记,特别是在北部和东部;将未经许可经营育儿设施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为公共和私营机构及自愿收养儿童的家庭制订统一的标准;改善这些设施的条件;实行暗访,在工作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听取儿童的意见,以监测这些设施的服务质量;提供方便的渠道,用于举报对儿童的虐待、性虐待和剥削行为;并确保将肇事者绳之以法;

确保避免在任何情况下将需要照料的儿童与触法儿童安置在一处;

确保接受机构照料的儿童能够获得优质的教育和保健服务。

G.残疾、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29. 委员会参照关于残疾儿童的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建议缔约国:

采取立足于人权的方针处理残疾问题,并制定综合战略推动将残疾儿童纳入所有公共政策和方案;

面向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进行宣传教育,消除诋毁残疾儿童和对残疾儿童持有偏见的现象,树立这些儿童的正面形象,确保不将其描绘为慈善的对象,而描绘为权利的持有者;

收集所有年龄段残疾儿童的分类数据,改善早期干预服务;

保障所有残疾儿童拥有受教育权,促进和加强全纳教育。

健康和医疗服务

30. 委员会赞赏地指出缔约国为所有公民提供免费医疗,参照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消除各地区医疗服务之间的差距,增加医疗人员的数量,特别是农村和偏远地区医疗人员的数量;对目前能力不足的领域,特别是心理、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领域的专业人员开展培训;

解决自付医疗费用高、药价高和私人医疗服务价格昂贵的现象,以确保每名儿童均有平等机会获得优质的公共医疗服务。

心理健康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预防青少年自杀行为,包括增加现有的心理咨询服务和社会工作者,培训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以查明和解决心理健康问题和自杀倾向,并就这个问题开展宣传。

青少年健康

32. 委员会参照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确保学校必修课程中包括适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特别注意预防早孕和性传播疾病;

确保青春期少女能够不受诋毁、安全、保密地接受堕胎及堕胎后服务,确保听取并适当考虑她们的意见;

重点面向男童提高对负责任育儿和负责任性行为的认识。

吸毒和滥用药物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大力度解决青少年吸烟饮酒的比例较高的问题,包括严格禁止向儿童宣传和售卖一切形式的烟酒产品,在学校开展这方面的宣传活动;

与大众媒体和社交网络合作,向儿童提供准确、客观的信息和生活技能教育,防止药物滥用;

培训教师,以查明和处理校内贩毒问题;

发展易于获取且顾及青年特点的药物依赖治疗和降低伤害服务,特别是在北部和东部,对法律作出必要修订,确保儿童不因吸毒被拘留。

营养

34. 委员会注意到关于消除一切形式营养不良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2.2,建议缔约国有效解决营养不良问题,尤其是与发育迟缓、消瘦、体重不足和贫血有关的问题,开展公共宣传方案,推广正确的婴幼儿喂养习惯。

环境卫生

3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大幅度削减被大量使用的危害儿童健康的农药,并就此建立有效的监测制度。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36.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13.b(建立增强能力的机制,帮助进行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有效规划和管理),建议缔约国提高儿童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认识和准备,将这个问题纳入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计划。

生活水平

3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普遍降低了贫困率,同时注意到关于执行适合本国国情的全民社会保障制度和措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1.3,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大力度,解决贫困率高和不平等的问题。在这方面,缔约国应:

加强以儿童为中心的措施,特别注意处境最不利的群体,包括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儿童和家庭、童工和单亲家庭的儿童;

特别重视支助女户主家庭和增强其权能;

通过适当的法律框架,保护人民免遭强迫驱逐。

H.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几乎所有女童和男童均进入小学就读,儿童必须接受教育的年龄上限由14岁提高到16岁,参照其关于教育的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建议缔约国:

分配必要的预算,消除各地区在学校基础设施和教学质量方面的差异,方法包括:确保配备合格的教职员工,以各种语言提供优质教育,调整课程内容并改善技术和基础设施;

保护儿童特别是女童在校园内和上学途中免遭骚扰、虐待和暴力,消除教育方案中性别歧视的陈规定型观念;

确保怀孕少女和未成年母亲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被迫辍学,而且能够得到支持,继续在主流学校接受教育;

提供适当的交通手段以解决农村地区辍学率高和长期旷课问题,发展和推广优质职业培训,以提高儿童的技能,特别是辍学儿童和街头儿童的技能;

加大力度取缔一切隐藏的教育费用,特别是入学捐款这种构成实际贿赂的做法;

为童婚受害者提供重返校园方案。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境内流离失所儿童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为境内流离失所儿童及其家庭找到可持续的解决方案,并且:

解决所有阻碍境内流离失所儿童及其家庭回返或重新安置的因素;

为境内流离失所的家庭提供赔偿和援助,并确保他们在重新安置时,基本的基础设施需求得到满足,包括提供学校和医院;

确保生活在营地中的境内流离失所儿童及其家庭能够获得充足、安全的水、卫生设施和电力,能够进入学校和获得医疗保健;

确保北方省境内流离失所的穆斯林儿童及其家庭被全面纳入回返或重新安置的各项举措。

少数群体或土著群体的儿童

4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大力度采取措施,消除对族裔、民族宗教少数群体和土著群体儿童的歧视,并且:

确保维达土著儿童及其家庭的权利、传统和土地受到保护,解决他们在社会经济方面遭到边缘化和歧视的问题;

通过各项法律、战略和宣传措施,并为其执行工作提供充足资源,以打击种姓歧视,并对培训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开展相应的培训;

加大力度,防止针对族裔、民族宗教和土著少数群体散步仇恨言论、煽动暴力和实施暴力袭击。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劳动

4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消除童工劳动所做的努力,包括“斯里兰卡消除童工劳动国家政策”,但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相当多的儿童从事经济活动,包括做街头小贩和从事家政服务、农业、采矿业、建筑业、制造业、运输业和渔业,而且据报儿童被贩运成为被强迫劳动的家庭佣工。

4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进一步加强和执行现有法律,以确保禁止18岁以下儿童从事一切危险或虐待性劳动,并采取具体措施解决家佣童工的情况;

在劳动监察部门设立一个有力的机构,负责监测童工劳动案件;

加大力度,确保对剥削童工及以劳动剥削为目的贩运儿童的肇事者提出起诉并将其绳之以法。

街头儿童

43. 委员会参照其关于街头儿童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评估街头儿童的人数,并研究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

加紧努力制定和实施关于街头儿童的专项战略,为此提供充足的资源,对《2016-2020年斯里兰卡国家儿童行动计划》所含战略进行补充,并尊重街头儿童的意见、自主权和多样性;

确保街头儿童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只因身处街头而遭到拘留,仅在儿童无法重返家庭或接受寄养照料时采取机构安置这一最后手段,在采取重新融入措施时,充分尊重儿童的最大利益,并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度适当考虑儿童本人的意见。

买卖、贩运和绑架

4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2015-2019年监测和打击人口贩运国家战略计划》,建议缔约国:

加强打击人口贩运的法律,并对贩运儿童行为予以适当制裁;

划拨更多资源来调查贩运儿童案件,并确保将肇事者绳之以法;

与周边国家和非政府组织合作,设立预防和提高认识机制;

划拨更多资源,帮助所有被买卖或贩运的儿童获得身心康复。

少年司法

45. 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

目前8岁的刑事责任年龄过低;

16岁以上儿童仍被排除在《儿童和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范围之外;

儿童审前拘留的时间很长,被审前拘留的儿童常常受到警察虐待,没有受教育的机会;

少年法庭数量极少,尽管为工作人员提供培训,但法庭并未采取对儿童友好的办法,而且对专门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含义和要求普遍缺乏了解;

国内立法无法保障儿童获得法律代理的权利;

缺少拘留替代办法;

没有在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将儿童与成年人分开;

触法儿童数据不足。

46. 委员会参照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敦促缔约国使其少年司法制度与《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充分保持一致,尤其是:

尽快将犯罪责任年龄提高到国际社会可接受的标准,在关于儿童年龄的证据存在矛盾、没有定论或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处罚时应对儿童做出有利的决定;

立即采取措施,通过并执行适用于所有未满18岁儿童的《儿童(司法保护)法案》;

通过一项全面的立足于复原的少年司法政策,并遵循将儿童本人的最大利益列为首要考虑的权利;

加快建立专门的少年法庭设施和程序,配备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指定专门的儿童问题法官,并确保他们受到相应的培训;

确保在法律诉讼初始阶段及整个诉讼过程中为触法儿童提供合格、独立的法律援助,如果必要,提供免费援助;

对被控犯有刑事罪行的儿童促进采取非司法措施,例如转送、调解和咨询,并尽可能在量刑时使用非监禁措施,例如缓刑和社区服务;

确保拘留(包括审前拘留)只作为最后手段,时间尽可能短,并定期进行审查,以期撤销,并确保拘留不被用于轻罪;

在不可避免必须实行拘留的情况下,应确保儿童与成人分开关押,拘留条件应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接受教育和医疗服务方面;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触法儿童的数据。

和解、真相和正义

4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最近的普遍定期审议进程中承诺履行根据人权理事会关于促进斯里兰卡国内的和解、问责与人权的第30/1号决议负有的义务,但是对履行义务进展缓慢表示关切。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

失踪儿童或冲突期间身为儿童的失踪者依然人数众多,包括已投降并被送回社会中的儿童;2016年设立的失踪人员办公室仍未开始运作;

许多在武装冲突期间招募和使用儿童者仍然不受处罚,涉嫌杀害、绑架和大范围招募儿童兵的准军事领导人继续担任公职。

4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迅速有效地履行人权理事会第30/1号决议提出的义务,同时确保在国家和解与过渡期正义进程中听取儿童和武装冲突期间身为儿童者的意见,并对作为受害者、证人或申诉者的这些儿童提供支助。委员会特别敦促缔约国:

加大力度启动完全独立的失踪人员办公室,重点处理武装冲突期间作为儿童失踪且至今仍然下落不明者的案件;

确保将所有在武装冲突期间招募和使用儿童的责任人绳之以法。

后续落实委员会以往关于《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49. 委员会回顾以往的建议(见CRC/C/OPAC/LKA/CO/1,第39段),敦促缔约国:

考虑正式承诺不起诉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或当时身为儿童的个人;

为前儿童兵提供心理支助,解决其创伤和其他心理健康问题,并向境内流离失所儿童和(或)因暴力和(或)强迫失踪而丧失家庭环境的儿童提供心理支助;

确保所有由军方管理的学校交回教育部管理;

确保学生军训队的训练不包括服役;

考虑加入日内瓦四公约各项附加议定书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J.批准《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5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K.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5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以下核心人权文书: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五.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5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作为受权与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协调和交涉并向其提交报告、协调和跟踪国家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及这类机制作出的建议和决定工作的常设政府机构。委员会强调,此类机构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团体的意见。

C.下次报告

5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8月10日前提交其第七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循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按上述决议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55.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得超过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