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IRN/CO/3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9 November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一〇三届会议

2011年10月17日至11月4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1. 2011年10月17至18日,委员会举行了第2834、2835和2836次会议(CCPR/C/SR.2834、CCPR/C/SR.2835和CCPR/C/SR.2836),审议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IRN/3)。2011年11月2日,委员会举行了第2857和2858次会议(CCPR/C/SR.2857和CCPR/C/SR.2858),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及其中所载的资料。委员会表示赞赏有机会重续与该国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探讨缔约国为在报告所涉期间落实各项《公约》规定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CCPR/C/IRN/Q/3)的书面答复(CCPR/C/IRN/Q/3/Add.1),及代表团的口头补充。

3. 然而,委员会遗憾的感到从审议第二到第三次定期报告期间相隔了18年,并希望缔约国将通过有效执行目前的建议,及时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继续推进对委员会第一〇三届会议的建设性参与。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

2010年9月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9年10月加入了《残疾人权利公约》;

2007年9月加入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1994年7月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

C.主要关切问题和建议

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体制阐明某些宗教精髓为首要准则。

缔约国应确保全面尊重《公约》所列一切义务,而且不得引述缔约国内部准则的规定为不全面落实《公约》规定义务的缘由。

6. 委员会关切,法律制度并未具体阐明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阻碍发《公约》所载权利的全面落实。

缔约国应不论《公约》在国内法合体制中的所处地位,确保切实落实和适用《公约》的规定。

7. 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尚未依据《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建立一个坚固的国家机构,承担起主管人权领域事务的职责(第二条)。

缔约国应考虑依据《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建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承担起广泛的人权任务,并为之提供充足的财力和人力资源。

8. 尽管开展了对妇女的教育工作,委员会关切公共部门中女性担任决策职位的人数少。委员会还关切,从未有女性担任过若干公共职位,诸如宪法监护委员会的职位或国家利益委员会的高级职位,而且女性不得担任诸如法官之类的公共职务(第二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步骤扩大女性就任所有各级及所有各领域决策和司法机构职位的人数。缔约国还应为妇女开办特殊的培训,并定期推行提高这方面认识的运动。

9. 委员会关切女性在婚姻、家庭和继承等事务方面仍面临的不平等现象(第二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修订《民法》并进一步修订《家庭保护法》草案,拟:(a)废除必须得到父亲或祖父的认可才可使婚姻合法化的规定;(b)准予女性平等的离婚权;(c) 赋予母亲同等的监护权,包括当子女年满七岁之后,或母亲再婚后的监护权;(d) 父亲若已去世,赋予母亲对子女的监督权;(e)赋予女性与男性同样的继承权;(f) 废除女性必须服从丈夫的法律义务;(g) 废除妇女想要出国必须得到丈夫准许的规定;(h)禁止一夫多妻制;和(i) 废除丈夫禁止妻子就业的权力。缔约国还应颁布立法,赋予伊朗妇女让其子女传承国籍的权利。

10. 委员会关切,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群体的成员面临骚扰、迫害、残忍的惩罚,甚至死刑。委员会还关切,因其性取向原因遭受到歧视,包括谋取就业、寻找住房、上学就读和寻医问诊等方面的歧视,甚至遭到本社区内的社会排斥(第二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废除或修订所有因人们的性取向或性认同原因,规定或可造成对之歧视以及迫害和惩罚的立法。缔约国应确保立即和无条件地释放任何纯粹因自由和双方同意的性活动,或性取向原因遭羁押的人。缔约国还应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它措施,消除和禁止基于性取向原因的歧视,包括有关就业、住房、教育和医疗照顾方面的歧视,并确保社区内不同性取向或性认同的个人得到保护,免遭暴力和免遭社会排斥。委员会重申,上述所有这些一律隶属《公约》所载权利的范畴,因此,隶属委员会的任务之列。委员会敦请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列入详实资料,阐明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群体成员享有《公约》所载权利的情况。

11. 委员会关切,《刑法》未列有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具体条款,以及没关于调查、追究和惩罚家庭暴力施虐者的条款。委员会还关切,丈夫谋害其被怀疑有通奸行为的妻子,可享有不受故意谋杀罪惩罚的赦免(第二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颁布立法将家庭暴力列为罪行,并采取步骤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缔约国应确保,家暴受害者及时获得补救措施和保护,包括采取为受害者建立足够数量庇护所的措施。缔约国应确保充分调查家暴行为并追究和制裁对施虐者。缔约国还应确保丈夫不得享有赦免,不可因谋害被怀疑有通奸行为的妻子而不受故意谋杀罪的惩罚。

12. 委员会仍然深为关切缔约国宣判和执行了数量极高的死刑;可判处死刑罪的范围广而且定义模糊;以及数量众多的死刑罪和行刑方式。委员会还关切,继续采用的公开处决方式。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少数民族地区执行国家处决的高比率(第六和七条)。

缔约国应考虑废除死刑,或至少修订《刑法》,规定仅限于对《公约》第六条第2款以及委员会关于生命权的第6 (1982)号一般性意见含义所述的“最严重罪行”判死刑。缔约国应确保必须完全符合《公约》第六和十四条的规定,才可判处死刑。缔约国还应确保,每一个经援用无遗所有的法律渠道后,被判处死刑者都有机会向各相关主管当局寻求大赦或宽恕,或死刑改判徒刑。缔约国应进一步禁止采用公开处决以及石刑处死的方式。

13. 委员会严重关切违背《公约》第六条第5款的规定,继续处决未成年人并对犯罪时未满18岁者判处死刑的做法(第六条)。

缔约国应立即中止处决未成年人,并进一步修订少年司刑法调查草案和《伊斯兰刑法议案》,旨在废除对未满18岁者判处死刑的规定。缔约国还应将关押死在囚牢房内所有犯罪时未满18岁者的死刑犯改判为徒刑。

14. 委员会还深为关切一些报告称,在拘留监所内,尤其对那些被控犯有与危害国家安全相关的罪行,或遭革命法庭审判的人施行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泛滥现象,甚至造成了某些被拘留者被迫害之死的案情。委员会还关切逼迫的供述被用于作为法庭下达判罪裁决的首要证据(第七条)。

缔约国应确保,对每桩指称拘留所内发生的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案都应展开调查,并追究和相应地惩罚上述迫害行为的罪责者。缔约国应确保对受害者进行切实的补偿,包括充分的赔偿。缔约国还应确保不得逼迫任何人作证指控自己或他人,或逼迫认罪,而且法庭不得接受这类“供述”为证据,除非这类“供述”或其它证词用于对被告施用酷刑或其它虐待行为的指控。

15. 委员会关切对于2009年6月12日总统大选期间和之后发生的杀害、酷刑及其它虐待行为的指控未展开充分、公正和独立的调查,而且一直未追究那些应对之负责的高级官员(第六和七条)。

缔约国应紧迫开展充分、公正和独立的调查,查明对2009年6月12日总统大选之日的杀害、酷刑和其它虐待行为,并追究那些被查明应负责任者。

16. 委员会关切,司法和行政主管机构继续实行体罚,尤其对大部分罪行,包括诸如盗窃、与真主为敌,和某些性行为,处以截肢和鞭笞惩罚。委员会还关切,犹如法庭判决的体罚一样,庭内和其它替代照料情况下儿童的体罚都是合法的做法(第七条)。

缔约国还应修订《刑法》,废除司法和行政主管机构判处的体罚。缔约国还应明确禁止在儿童抚养和教育情况下,一切形式的体罚,包括废除《民法》第1179条和《刑法》第49至59条和《儿童保护法》第7条维护采用体罚的法律条款。

17. 委员会关切一些关于采用既不填写被告的姓名,也不依据法官对证据审查核准的通用和空白逮捕证的报导(第九条)。

缔约国应确保填写上被告的姓名并基于经法官对物证审核颁发的逮捕证。缔约国还应释放那些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凭通用和空白逮捕证羁押的人。

18. 委员会关切预审拘留期的平均长度,以及《刑事诉讼法》第33条并未规定法庭可下令执法人员对某人实行羁押的时间限期。委员会还关切,在一些外人不知的拘留中心对若干人实行单独监禁的报告(第七和第九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在法律和实际上不实行过度冗长的预审拘留期,特别要通过独立的司法监督和及时与律师接洽的方式,充分履行《公约》第九条的规定。缔约国还应立即采取步骤,消除单独监禁做法,采取应有的审慎态度确保实际履约。

19. 委员会关切监禁设施,特别是Evin监狱的第350、2A、209和240监区条件差的状况。委员会还关切监狱第3号管教所第350监区运用单独禁闭、无理限制家庭探访和据报告称的拒绝许多囚犯求医问诊的情况(第七和十条)。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步骤,建立对监禁地点进行定期和真正独立监督的制度,并确保监禁条件符合《公约》第七和第十条和《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所列的规定。缔约国还应系统地列入人权培训,作为对执法人员,监狱和尉司法人员灌输禁止施用酷刑、有效审讯技窍和拘留条件及囚犯待遇等专题课程的标准组成部分内容。

20. 委员会关切长期存在的贩运妇女和儿童问题,尤其是通过临时婚姻(“siqeh”)往往为贩运乡村青年少女打开了方便之门(第八条)。

缔约国应采取步骤打击和预防贩运和卖买未满18岁者。委员会要求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提供根据2004年反贩运法,实施的年度逮捕和判罪案犯统计数字。

21. 委员会深为关切频频发生违反《公约》规定的公平审理保障,革命法庭和Evin监狱法庭的违反行为尤甚。委员会还关切司法人员援用“该死”(mahdoor-ol-dam)定义进行裁决(第十四和六条)。

缔约国应确保所有司法程序的履行完全依据《公约》第十四条,包括保障(a) 有权依本人自己的选择获得法律援助,包括协助预审拘留者;(b)有权被及时告知遭刑事起诉的性质和原因;(c) 律师出面干预并代理包括调查阶段在内的所有案件;(d) 无罪推定;(e) 有权举行公开庭审;和(f) 针对裁决的上诉权。缔约国应废除对受害者适用的“该死”(mahdoor-ol-dam)定义,从而确保对罪犯所犯罪行进行追究并将之绳之以法。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法院和法庭面前平等权以及公平审理权的第32 (2007)号一般性意见。

22. 委员会关切,因在审理前遭受到来自执政权力,包括法官监督和评估局,以及高级书记员和政府高级官员的压力,无法充分保障,甚至损害了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委员会还关切法官运用伊斯兰教法和法特瓦,并下达了与《公约》所列权利和原则相抵触的判决(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步骤,确保和保护司法机构的完全独立和公正,并保障司法机构不受来自执政权力和宗教人士的压力和干预之下自由地运作。缔约国还应确保,法官对立法的解释和宗教原则援用,不会形成与《公约》所列权利和原则相抵触的裁决。

23. 委员会关切,对属少数的基督教徒的歧视,包括基于引诱改变宗教信仰的罪名实施的逮捕,并禁止在用波斯语举行基督教仪式。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一些改变伊斯兰教信仰的个人遭到逮捕,而且《刑法》第225条旨在强制规定对被定罪的男性叛教者处以死刑(第十八条)。

缔约国应采取步骤确保全面尊重宗教或信仰自由,包括确保立法和做法完全符合《公约》第十八条。这还必须无条件和充分地保障,每个人只要他或她愿意,即可有权改变他或她的宗教信仰。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废除《刑法》草案第225条。委员会注意委员会关于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问题的第22 (1993)号一般性意见。

24. 委员会关切巴哈教区成员仍被剥夺宗教或信仰自由或皈依权。委员会还关切,巴哈教区成员依然遭受到一系列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之害,包括任意监禁、没收和摧毁资产、剥夺就业和政府福利和不准接受高等教育等(第十八、十九、二十和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确保全面着重每个人的自由,包括巴哈教区成员,信奉或皈依本人所选择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不论是个人,还是与社区其他成员共同公开或私下以朝拜、尊奉、奉行和传授方式,表达所信奉的宗教或信仰。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步骤确保在每一个领域保护巴哈教区成员不受歧视;当即调查侵犯巴哈信徒权利的行为;对被明有罪者进行追究;并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

25. 委员会关切,逊尼派穆斯林仍然面临法律和实际上的歧视,并被阻止全面行使其表达宗教的自由权(第十八和十九条)。

缔约国应保障表达宗教或信仰的自由,而且既可以个人,也可与社区其他成员一起公开或私下享有其表达宗教信仰的自由。委员会提醒缔约国这项权利也包含以建造朝拜地点。

26. 委员会关切集会和结社自由受到严厉的限制,并注意到,举行公众集会和游行以及组建社团要以遵循“穆斯林原则”为必要条件,但这并不是国家立法设立的规定。委员会还关切持续不断地有报告称,对举行示威游行的骚扰、威胁、禁止和武力驱散做法,以及逮捕和任意拘留人权捍卫者。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人权捍卫者及其辩护律师往往因一些含义不详的罪名,诸如“mohareb”或散布反政府宣传之类被判服刑役。委员会还尤其注意到,众多数量的女权活动者,包括“百万人签名运动”的自愿者和成员遭到逮捕和拘留(第十九、二十一和二十二条)。

缔约国应保证,每个人一无歧视地享有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并立即无条件地释放任何纯粹因和平行使此权利遭羁押的人,包括学生、教师、人权捍卫者(包含女权活动者)、律师和工会会员。缔约国还应确保及时、有效和公正地调查对上述群体的威胁、骚扰和攻击,并适时追究上述行为的实施者。缔约国还应撤销其关于组建和监督非政府组织议案的草案,因为此议案拟成立一个由内务部长主持,包括情报部、警察、Basij(警察)和革命卫队派代表组建的非政府组织最高监督委员会。

27.委员会关切自2008年以来,许多报刊和杂志,以及记者协会被当局查封,并且自2009年总统大选以来,许多记者、报刊编辑、制片人和传媒工作人员遭到逮捕和拘留。委员会还关切对互联网使用和内容的监查、阻隔了一些载有政治新闻和分析报告的网站、减缓了网速,并干扰外国卫星电台的广播,自2009年总统大选以来更甚(第十九条)。

缔约国应充分保障独立传媒的言论和见解自由,并确保记者可履行其职业,不必担心会遭到法庭的追查。缔约国应释放、平反和切实从司法上纠正和赔偿,遭违背《公约》第九条和第十九条行为之害,被监禁的记者。缔约国还应确保对互联网使用的监督不会侵犯《公约》界定的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委员会按照权利要求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第十九条的第34 (2011)号一般性意见。

28. 委员会关切最低婚姻年龄太低,而且男女最低婚姻年龄不同。委员会还关切,对少女实行的强迫婚姻、早婚和临时婚姻习俗(第二十三和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消除在最低婚姻年龄方面基于性别的歧视。缔约国还应确保最低年龄符合国际标准,并应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对女孩实行的强迫婚姻、早婚和临时婚姻。

29. 委员会关切竞选运动的登记规定(特别是《议会竞选法》第1和3节第28条)和宪法监护委员会(根据《议会竞选法》修订案第3条)有权拒绝议会候选人。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09年第十届总统大选:(1) 450多名候选人中仅有四名候选人获准竞选;(2)国际观察员不被允许参与监督选举结果;(3)手机电话信号和进入社会网络组织和反对派网站的入径遭封堵;(4) 政治活动者、本国宗教和少数民族社区成员、学生、工会会员和女权活动者遭到骚扰和任意拘留;(5)大选结果在经阿雅托拉·哈梅内伊认可之后,宪法监护委员会才会颁布认证书,和(6) 两个省份显示的参与投票率达100%。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2011年2月了几十名政治反对派人士,以及法庭下令解散了两个新改革的政治党派(第二十五条)。

缔约国应作一些立法修订,以确保《议会竞选法》第1和3节第3和28条符合《公约》第二十五条保障的权利。缔约国还应采取充分步骤,包括通过设立一个独立的竞选监督委员会,保障全面遵从《公约》规定,以自由和透明的方式开展竞选。

30. 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对境内少数民族,诸如库尔德族、阿拉伯族、阿塞拜疆族和俾路支族享有文化、语言和宗教自由,包括对学校运内用少数民族语言,以及出版少数民族语言的杂志和报刊,设置的限制和条件(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确保所有族裔、宗教和语言少数民族的每位成员均切实得到不受歧视的保护,并能享有各自本族文化,在传媒和学校中运用本族语言,参与公共事务,并就歧视获得有效的补救。

31. 缔约国应广为宣传《公约》、第三次定期报告、缔约国对委员会所列问题清单作出的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从而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主管机构、民间社会和在该国境内从事业务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广大公众的认识。委员会还提议,将本报告和结论性意见转译为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撰第四次定期报告时,与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展开广泛的磋商。

32. 按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该在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落实委员会上述第9、12、13和22段所载建议的情况。

33. 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4年11月2日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提供关于委员会的建议以及整个《公约》的具体且更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