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OP/MLI/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 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或处罚公约

任择议定书

Distr.: General

20 March 2014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防范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或处罚 小组委员会

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查访马里的报告***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导言1-33

二.报告、在访问期间提供的便利与合作4-123

A.提交履约报告的义务4-53

B.在访问期间提供的便利与合作6-123

三.国家防范机制13-154

四.主要挑战和建议16-975

A.基本保障16-345

B.获得护理35-389

C.宪兵队和警察局39-429

D.监狱43-6510

E.农场监狱66-6714

F.精神病科68-6914

G.工作人员70-7414

H.登记簿75-7915

I.酷刑和虐待80-8816

J.有罪不罚现象89-9017

K.投诉制度及查访和视察拘留地点91-9417

L.报复95-9718

五.结论98-9918

附件…………19

一.导言

1. 防范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小组委员会 ( 以下简称 “ 小组委员会 ” )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 议定 定书》 ( 以下简称 《 任择议定书 》 ) 的规定于 2011 年 12 月 5 日 至 14 日 对 马里 进行 了 首次定期查访 。在 本 次 查访 中,小组委员会会见了马里 主管部门、 国家人权委员会和民间社会 的 代表,并 查访 了巴马科地区 和 卡伊 、 库里克罗 、 锡卡索 及 塞古 大区 剥夺自由的 地点 。

2. 查访 的时间和范围有限, 未 能涵盖马里所有剥夺自由 的地点 ,其 原因是,除其他外, 一些地区的安全 状况 恶化。 但查访 使 小组委员会了解到该 国 目前 的实 际情况 , 从而 使 小组委员会确认 被剥夺自由 者的处境 令人非常担忧 。

3. 在 查访 结束 时 ( 12 月 14 日 ) 口头 介绍了 初步 保密 意见,并于 2012 年 1 月 27 日 以书面形式 向 缔约国提交 了这些意见。 本报告 是小组委员会查访 马里 的最终 保密报告

二.报告、在查访期间提供的便利与合作

A.提交履约报告的义务

4. 小组委员会注意到马里尚未 根据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 以 下 简 称 《 公约 》 ) 第 19 条提交 其本应于 2000 年 提交的 初 次 报告, 亦未 提 交随 后的定期报告。这不仅严重违反马里 的履 约义务, 而且 使 监督 《 公约 》 实施情况的 机 构 ( 包括小组委员会 ) 与 国家 主管部门的 合作难以 进行 。 这 也 不利于查访 ,因为 小组委员会未能 得到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 资料 ,马里 本 应向禁止酷刑委员会定期 提交这些资料 。

5. 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 《 公约 》 、 特别是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的义务 , 尽快 向 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 其 报告

B.在访问期间提供的便利与合作

6. 在查 访之前 向小组委员会提供了一 些 资料和文件 , 使其能够为其 任务 进行 最 低限度的 准备。然而, 在查访 前或在 查 访 期间的各次会议上 ,特别是在 2011 年 12 月 5 日 与政府 和 司法 系统的 代表 举行磋商时所 要求 的 大多数 资料 和文件 是在查访后于 2012 年 1 月 15 日 提供的。 这 些资料相当 粗略 且不完整 。这 使得小组委员会未能了解 重要 情况 ,以 进行 完全 充分的查访 。

7. 根据缔约国提供的信息 , 由于缺乏统计数据 ,许多回复不完整或不充分 。小组委员会 感到 特别遗憾的 是 缺乏有关 对 酷刑或虐待投诉 、 调查 、 起诉和定罪以及 关于被拘留者 之间暴力案件的资料

8. 小组委员会 谨此 感谢联络官 、 司法部技术顾问 Boubacar Sidiki Samaké 先生以及 各主管机构 在访问期间 给予 的协助,包括 根据小组委员会 的要求 出具 正式 授权 书。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能 够并 容易 进入剥夺自由的地点 。

9. 一般 而言 , 小组委员会 能够 查 访 各个监狱 ,令人满意 地开展 工作,包括 与 被剥夺自由 者 私下 进行 秘密谈话, 尽管有异常多的被拘留者 拒绝与小组委员会 交谈 。然而,在两 次 特殊情况下,小组委员会被拒绝 查 访巴马科国家安全 局牢房 ( 12 月 7 日 ) 和巴马科中央 拘留所 ( 在 13 日和 14 日尝试随访 时 ) ,尽管 有联络员 干预 和 小组委员会坚持

10. 在查访巴马科中央拘留所时,监狱当局在头两次查访期间 ( 12 月 6 日 和 7 日 ) 试图隐瞒 这些地点 的实际情况, 并 阻止小组委员会成员会见所有被拘留者和与他们交谈。一些被拘留者在第一次查访后被转移到监狱以外,使小组委员会无法按照与 监狱 领导商定的计划在第二天与他们交谈。小组委员会索要这些被拘留者名单,尽管一再坚持,但监狱领导未提供该名单,也未能对这些被拘留者 的 转移或无法收到被转移者名单 作出 令人信服的解释。这种行为是严重的,并违反了《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义务。

11. 小组委员会还 注意到 , 即使在 政变 导致的不稳定 时期之前 , 马里政府 也未对 其初步 秘密意见作出 回应。 然而 , 它 希望 能够就 本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继续与缔约国对话。

12. 小组委员会 强烈希望 当局在未来采取必要措施 , 使小组委员会能够 在 缔约国自愿承担的国际义务 范围内 充分行使 其职权

三.国家防范机制

13. 小组委员会注意到 制定 了国家 防范 机制,而 对 缔约国 在 代表团观察到的 条件下 指定国家人权委员会 作 为国家防范机制表示关切。小组委员会认为,目前的结构 不适当 ,尤其是因为缺乏独立性和缺乏财政资源。

14. 根据 《 任择议定书 》 第 18 条 的 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国家 防范 机制在行使其职能 方面的 独立性 及 其工作人员的独立性。他们承诺 并计划根据《 巴黎原则 》为 国家 防范 机制 的运作 提供必要的资源。然而,小组委员会 注意到 ,国家 防范 机制 的 结构 无法使其 独立行事,不受国家 当局特别是 监狱和警察当局的干扰。事实上,国家 防范 机制 的 组成 、 运作 方 式和履行其职责缺乏财政自主权, 既 不 符合《 巴黎原则 》也不符合《 任择议定书 》 第 18 条 的规定 。国家 防范 机制由于缺乏财政和后勤资源不能 对 巴马科 地 区以外 的 拘留地点进行查访 事实上是 不利 的 。小组委员会强调 指出 , 它曾 试图 使国家防范机制参与其查 访 的后续行动 , 特别是可能的 报复问题, 但 没有 得到回 应。

15. 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 根据 《 任择议定书 》 的规定以及 小组委员会有关 国家防范机制的准则, 使 国家防范机制 完全符合 《 巴黎原则 》 , 包括向其 拨出足够的预算

四.主要挑战和建议

A.基本保障

16. 小组委员会注意到,马里的现行刑事立法 为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 、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提供了 重要保障,包括通过限制 拘留 期限 的 规定 、向 被拘留者家属告知 其 被拘留的义务 、承 认检察官和法官 查访 拘留中心和 核实 拘留合法性 及 条件的 权限、 获得律师和医生 协助 的权利 以及 保持 关于 拘留 的 正式记录的义务。然而,在 其查访 期间,小组委员会注意到 落实 文本 中规定的这些 基本保障系统缺 失 。小组委员会关注的是,马里 的现有体制 框架不能 为落实马里法律规定的 基本权利提供足够的保 障 , 以 有效地防止可能的酷刑和虐待,包括 由于 腐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司法系统

了解自己权利及被捕理由的权利

17. 小组委员会 访谈过 的人表示,他们 在 被逮捕时没有 被告知 自己的权利, 而这 是 对每 个 被 拘留 者的一项 重要保 障 。 此外,小组委员会 本身注意到 系统 缺乏关于 被拘留者 基本权利 的适当 宣传 手段,包括宪兵 队 和警察 局在这方面的 招牌或海报。 但是 ,大多数受访者 已 被告知他们 被 逮捕的 原因

18. 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 向 所有负责 逮捕的官 员 发出 指示 , 以 有效和系统 落实被 剥夺自由者以口头和书面形式 用其能够 理解的语言 获知 其权利的权利 , 而这从其 被拘留开始 即应做到 。 对 这 些 程序应妥 善 记录

将其被拘留告知第三者的权利

19. 将其被 逮捕告知第三者的权利是 防止 酷刑和虐待的重要保障。 然而, 面谈过的 被拘留者 告知 小组委员会他们一般 不能将其被捕 通知 其 家庭或 他们认识的 人, 有 时 是 由于 未向 警察 局 和宪兵 队提交 资 金 ,但在某些情况下 是 由于当局任意拒绝 接受 他们的请求

20. 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采取必要措施 , 包括物 质 和财 政措施 , 确保所有被拘留者 能够将其 被拘留有效 通 知 其亲属 , 并确保在拘留登记簿中 正式 记录此项 信息 ( 联系人 、 日期和时间 ) 。

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和法律援助制度

21. 马里 《 宪法 》 第九条 规定 的被拘留者获得自己选择的律师 协助的 权利在实践中 并未得到落实 。 小组委员会会见的 几乎所有被 拘留者 或 被审前 拘留 者 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时候 未 见过律师,因为他们 无力 支付 其费用 。因此,获得法律规定的免费法律援助在 实践 中 并未落实 。小组委员会 搜集 的证 据 表明,在最好的情况下,法院指定的律师只 介入重罪法院的 刑事案件, 而 不 介入调查 阶段。这 种情况无疑 与 全 国普遍缺 乏 律师 有关 , 而律师集中在巴马科 地区 则 加剧 了这种情况 ,使 一些 地 区完全 没有律师。 在 国家层面法官 与 律师 的 人数 不成比例 ( 两名法官 对一名 律师 ) 证明 在 大 多数 地区缺乏律师

22. 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确保任何人从拘留一 开始 并在 法庭诉讼期间获得律师 协助 , 包括实施一个有效的免费法律援助机制。当局应考虑采取措施,在该国逐年增加 训练有素 的律师人数,鼓励他们在 国内 各地区定居,并 为 免费法律援助 系统配置 足够的预算

接受体检的权利

23. 与 被拘留者 和执法人员 交谈、 审查 日志 记录 以及 警察局和宪兵队系统 缺乏 医疗记录, 可以 发现新的 《 刑事诉讼法 》 第 76 条 规定的接受 医生 检查 在实践中 未得到落实 。 这些人在被羁押或拘留 期间 没有接受任何体检,而体检和被剥夺自由者提供 遭受 伤害的适当文件是预防酷刑和虐待必不可少的保障措施, 亦 有 助 于打击有罪不罚现象

24. 小组委员会建议 对所有被拘留者在羁押后 尽早 进行 体检 , 特别是当其出现与其被 逮捕有关 或无关的 健康问题 时 。这 种 体检必须是 免费 的,并 依 照 《有效调查和记录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手册》 ( 《伊斯坦布尔议定书》 ) 进行。

将其被拘留告知领事机构的权利

25. 小组委员会 会 见了监狱人口中 的许 多外国人, 他们 往往 来自 马里的邻国。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作证说,他们一直 未 能 与 自己国家的领事机构联系,甚至 未能通知 他们在原籍国的家庭。因此,他们没有 得到所 规定的 对剥夺 自由的外国 人的 领事保护, 似乎这 方面的 任何请求 均 被当局系统地拒绝

26.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领事机构系统获悉其国民被拘留的情况,并在拘留登记簿中正式记录这种信息(联系人、日期和时间)。

拘留期限

27. 小组委员会还 注意到 ,大多数警察局和 宪兵队往往不适当地延长 被捕者的拘留 时间 ,在 登记簿中不 提及 拘留 开始 的 时间和日期,或缺 乏延长拘留的正式 授权。 似乎 在大多数情况下,检察官授权延长拘留 超过 48 小时是 以 口头方式提出,违背了 《 刑事诉讼法 》 第 76 条的规定。因此,没有这 种 授权 的 书面记录使得几乎无法 检查拘留 的有效性。小组委员会还 注意到 ,通常的做法是 对星期五逮 捕的 任何 人 在整个 周末 保持拘留 ,因 为在周末 不可能 将此 人 送交 检察官或检察院。 因此经常违反 拘留的最长期限。 对登记簿的 研究还表明,如果有很多人被拘留,实际 上很少有人被带见 法官,这可能 预示着在 调查 框架内在 没有任何真正理由的 情况下有计划地 使用 拘留 。在这方面, 以 单纯的 “ 核查 身份 ” 或 未言明理由的 逮捕 程序进行 大量 拘留 尤为显著 且 令人担忧。

28. 小组委员会建议 , 警 察 和 宪兵应 严格 遵守 马里法律规定 的 最长 拘留 期限和 延长拘留的 程序 , 司法机构 应 在这方面 对拘留的期限和 原因 进行 有效的定期 检查 。与之有关的记录保存也应 得到 改善 ( 见下文第 73-77 段 )

采用审前拘留

29. 小组委员会 注意到 , 经常违反马里法律 使用拘留。 其 持续时间 往往过分 ,远远超出法律所允许的三年 ( 《 刑事 诉讼 法 》 第 135 条 ) 。小组委员会甚至 查明三起审前拘留长达 八年 的 案件和许多拘留五年以上的 案件没有有效的 拘留令 。 似乎其中 一些案件的 有关卷宗 被简单地 丢失 , 这些人现在陷入法律僵局 ,因为他们 既 不能指望 被 审判 ,也不能指望 被释放。在许多情况下, 这些人 甚至 在被审判前, 事实 上已经在 执行处罚。尊重无罪推定 和对被拘留者 不 实行预先惩 罚 是 任何 法治国 的 一项 要求。 经常发生对 等待审判的 人进行审前拘留 ,包括 对 轻微犯罪的案件 ( 盗窃电话卡 、 手机 、 设备等 ) 是马里监狱人满为患的主要原因之一 ( 见下文第 47-48 段 ) ,因为该国的监狱人口有近 60 % 的被告。此外,小组委员会 注意到 ,等待审判的 人 没有 关于他们的拘留证 副本, 而是由采取 行 动 的法官保留。 对 拘留期 限的监测 由监狱工作人员 进行 , 被拘留者 没有任何可能的控制,不以书面形式 通知被拘留者 下一 次 出 庭 的日期。小组委员会 还注意 到 对有关 法官实施 处罚 缺乏监 督 , 他们很少查访监狱

30. 小组委员会建议:

仅对最严重的犯罪使用审前拘留,累犯也可以是一个考虑的因素,而在其他情况下则系统利用其他措施替代剥夺自由,这应依照《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并适用《刑事程序法》第128条的规定 。

对被审前拘留者进行司法监督,以防止其持续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5条对超过三年的被审前拘留者的所有卷宗立即进行审查。此外,也应对被审判者进行连续的司法监督,以确保遵守剥夺自由的期限。

对拘留时间等于或超过导致拘留的犯罪应得最高刑罚期限的任何审前拘留者予以释放 。

投诉机制

31. 小组委员会 在查访过的 拘留 地点 未发现任何正式的投诉机制, 一如被拘留者和 监狱当局 对此保持 沉默 所 证明。 投诉 的唯一可能性似乎是通过 室长和庭 院 院长 系统, 小组委员会对此 有 诸 多 保留 ( 见下文第 57-60 段 ) 。

32. 小组委员会建议 , 所有被拘留者被告知他们 有权向 监狱 行政 主管部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 直接和秘密提交 投诉。 任何 被拘留 者在 被拘留时应 以 他们能够理解的语言 被 告知这一权利。 此 外, 应在监狱内显眼的地方设置有关该问题的 信息 板和海报 。小组委员会建议在实践中保障提 交投 诉的权利,并 将 投诉不受任何限制 地转 交主管部门, 对投诉进行 及时 审查 和作出决定,并尽快 将决定 通知 投 诉 的提交人 。 对 提 交投 诉 的 人不得 报复 或威胁报复。主管部门应建立接 收 投诉的登记 簿 ,说明其性质 、确定 投诉的 来源、 收到的日期 、 决定 的 日 期、 决定 的性质以及 在这方面采取 的 任何行动。 此种登记簿 应 由一个 独立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其他关注的理由

3 3 . 在 其查访 拘留 地点时 ,小组委员会 注意到令其 高度关注的某些做法,包括 对 民事债 务 案件频繁使用 拘留 。这些 案件 在正式记录 中被 正式和不 适 当 地 列为欺诈或 背 信案件,而实际上 仅仅是 对债务人 施加 压力,以 使其偿还 债务,参 与案件的 警察或宪兵 通常 接 受 债权人收回的部分金额。这种做法违反了 《 刑事诉讼法 》 第 123 条 的规定 和 法律规定的拘留的 目的。小组委员会 在一个宪兵队 甚至发现 了一本 “ 债务 拘留 ” 正式登记簿 。最后,小组委员会也对一些罪犯 实施的 处罚 与所处罚的违法行为和 轻罪 明显不成比例表示关注 , 例 如 ,对盗窃一部 手机 判处 三年有期徒刑。

34. 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确保警察和宪兵被正式 告 知 对 民事债务 进行 监禁的做法是非法的 并 可能受到的惩罚。此外,司法机 构 加强 对拘留的检查 ( 见上文第 27 ) 也应考虑 到此 种做法 ,以 消除 之 。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 审查《 刑事诉讼法 》及违法行为 和轻罪 的 最高刑罚

B.获得护理

35. 在剥夺自由 的 地 点获得 护理 得到 马里法律 的 保 障 ,但在 拘留所 或监狱没有 任何 组织 机构能够满足保健需求 。主要是通过 本 地 “ 修修补补 ” 和依靠工作人员的善意和 被拘留者 家庭的 资助 提供护理。

36. 在 查访过的 警察局,小组委员会注意到几乎普遍缺乏 体 检纪录。根据 所收集 的证 据 , 在拘留开始或在 进入监狱 时 没有 对被拘留者进行任何 体检。除 波勒 女子监狱 外, 没有建立 任何 医疗 档案 , 这有碍对 被拘留者的医疗监护。

37. 在大多数监狱,没有医务室 、诊所 或医 务 人员。在极少数 有医务室 的 监狱 ,资源缺乏显而易见, 不能令人 满意 地对病人进行 治疗。实际分配的唯一药物是乙酰氨基酚,不 能满 足最常见的需 求 ( 皮肤 病、 传染病 、 寄生虫病 、 胃肠道 以及与 缺乏维生素相关的神经系统问题 ) 。 所有 监狱 均未 提供残疾人专用设备。在医疗 方面 ,监狱系统只 负责治疗 疟疾和结核病 这两种病 ,尽管 对 结核病的实际 治疗往往 不足。其他医疗服务,包括住院, 由被拘留者 家属 负责 。监狱 微不足道 的 “ 社会 ” 预算 ( 巴马科中央 拘留所 每年约 2, 000 美元 ) 仅 涵盖少数治疗, 依据的是 相对模糊的标准。 鉴于 监狱人口和缺乏定期护理 , 医疗拔牙很少。事实上, 小组委员会 见了 许 多缺少 适当 医疗照顾 的垂危病 人

38. 缔约国应依照 《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 确保被拘留者 获得护理 , 而 且, 事实上 , 应立即增加分配给 被拘留者保 健 的 预算。购买药品和 被拘留者 住院的 费用 应 由 监狱当局 承担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每个监狱都有一 名 牙医 和一名 合格 的 医生 提供 定期服务 ,在每一个被拘留者入监后 必须尽快 对其进行 检查 并 监 测 被拘留者 的 身心健康, 尤其是 通过 为 每个囚犯建立医疗 档案 。 缔约国应确保残疾人 在 与 其 残疾程度相符的体面条件下 拘留

C.宪兵队和警察局

39. 关 于物质条件,小组委员会 注意到 ,大多数 牢房 不符合 相关 国际标准: 厕所 和淋浴 要么 不 卫生要么 不存在 ; 在 一 些情况下,没有足够的光线和通风 , 而在 另一些情况下 , 对气候因素 ( 尤其是 风和寒冷 ) 不能提供任何遮蔽; 在一般情况下, 既 没有床垫 也没有席子,被拘留者 在地上睡觉,晚 上往往没有被子 。

40. 许多警察局和宪兵队没有足够的物质资源, 包括 进行调查 的 运输 工具 。 所有 警察局和宪兵队 均没有 用于 被拘留者膳食 的预算。因此,许多宪兵 队 和警察 局的负责人利用 自己的 资 金 支付被 拘留 者 的食物 费, 有时 是支付 水 费 ,如果 不支付 , 被拘留者在数天中 没有 食物 , 当 他们 在拘 留地点 没有 亲 属时 尤其 如此 。然而,小组委员会 注意到 ,负责未成年人保护的巴马科 刑警队 运作良好

41. 小组委员会注意到, 宪兵队 和警察局并 非都有监禁 妇女 的牢房 , 拘留 未成年人 的牢房 甚至更少

42. 小组委员会 呼吁该 国 依 照 《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确保 所有被 拘留者 的物质条件和食物 及 水的供应 。此外,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符合国际标准的 牢房 现代化 方案

D.监狱

43. 小组委员会在巴马科和库利科罗 、 卡伊 、 锡卡索和塞古地区 查访 了 13 所监狱。小组委员会意识到, 它 们 仅为 全国现有 59 所 监狱 的一部分。然而,这 13 所监狱代表了真正的多样 性 ,无论从监狱的规模 ( 一所有 1600 多名犯人 的 监狱和 一些有 几十 名犯人的 监狱 ) 、 结构 ( 一些 二十世纪 初的监狱以 及 另一些 2009 年投 入使用的监狱 ) 还是从 监狱人口 ( 各类 囚犯 的 监狱 、 妇女 、 未成年人 特别监狱、 农 场 监狱 ) 的角度看均如此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 ,它 们 关押了全国 约 60 % 的 监狱人口 。

物质条件

44. 在所有 查访 过的 监狱 , 监禁 条件恶劣。 大多数查访过的监狱破 旧 不堪 ,可追溯 至 殖民时代,缺乏维修, 根本不能 作为剥夺自由 的 地 点 。在大多数情况下, 牢房很少有 通风 口 , 因 此, 室内 温度可能 特别 高,当屋顶 为 金属 时尤其如此; 最 低限度的 自然或人工 照明未得到保证 , 内部 没有 适当 的卫生设施。此外, 被拘留者 睡在地板上, 在最好的情况下睡在 简单的 席子 或 肮 脏的旧床垫 上 。 这方面 的唯一例外是塞古 监狱 , 由于一个 私 募 人 士 的倡议, 那里的 物质条件 得到了 改善 , 在每个房间 安装了 自来水和卫生设施, 并在 庭院 修建了走廊,可为 犯人 遮挡 太阳。

45. 肥皂 是向被拘留者分 发的 唯一 卫生产品 ,其 供应既不充 足 也不 经常 。有些人 被关押数 周甚至 数 月没有肥皂,因此不能正 常 洗 浴 或洗衣服。事实上, 一些 疾病,如疥疮 和其他寄生虫或皮肤病 在 监狱人口 中 非常普遍 。

46. 令人担忧的是,即使是 一个新的监狱 , 如 2009 年 投入使用的 布古尼 监狱 的 新翼,具有 与 最老监狱相同的缺点,即 牢房中 缺乏卫生设施, 与被拘留者人数相比庭院 太小, 牢房的 通风 及 安全基础设施 差 ( 无 瞭望台 ,墙太低 ) 。

47. 在 库利科罗, 在 同一 监狱同时 存 在拘留 物 质 条件完全不同的两翼令人难以接受。在一个单独的 一 翼,由国际刑事法庭判处 的 卢旺达囚犯 享有 令人非常满意的物质条件, 例 如 有卫生 间和空调 的 单 人牢房、 健身房 、 个人物品 商店、 图书馆和 医务室、 宗教服务 室以及 来自外部 的特聘 厨师, 而在另一 翼马里普通罪犯 的 拘留条件 恶劣

48.缔约国应采取紧急措施检查监狱,制定和实施一项计划,以改善和协调各监狱所有牢房的条件,确保所有犯人享有通风、卫生、照明及其他服务等体面条件的权利,从而消除压力的可能原因和/或勒索被拘留者的手段。正如塞古监狱私人举措所证明的那样,较为一般的手段即可显著改善拘留条件,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并保证非政府组织参访监狱。

人满为患问题

49. 过度拥挤 问题在查访过的监狱 非常 严重且很普遍 ( 例如, 在 巴马科中央 拘留所 现有人口 / 收容能力之 比超过 300 % ,在 另一些监狱 甚至超过 400 %) 。这种情况 与审前拘留者人数 特别 多 直接 有 关,有时 对 简单的轻罪 审前拘留 长达数年。小组委员会认为,这种 拥挤程度相当于 残忍 、 不人道和有辱人格 的待遇 ,当 其 持续数月或数年 再 加上 缺乏 最低可接受的 物质 条件 时 甚至是 某种 形式 的 酷刑,在 审前拘留的情况下尤其如此 。在所有 查 访过的 监狱同时存在拥挤程度令人震惊的牢房和被拘留者人数低得多的 相同大小的 牢房使这种 人满为患 问题 更 加无法 忍受。在 条件较好的监狱关押 囚犯 不是根据 客观和 正式的 标准 , 而是基于 向 监狱工作人员支付一定的款 额 ,因此 是基于 腐败。这种 杂乱情况 再加上 牢房 分配的 任 意性,加剧 了被拘留者之间以及被拘留者与工作人员之间的紧张关系,造成严重的违纪后果

50. 小组委员会不建议系统建设新的 监狱 , 而是执行 本文件第 30 段 所载的 各项措施 , 并使 拘留 地点符合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 使 被拘留者的尊严 得到 尊 重。

监狱制度

51. 拘留制度完全是任意的,完全 被 腐败 毒害 。被拘留者的 基本权利已 系统货币化:接 受探视的权利 ( 每次 1, 000 非洲法郎 ) ,接受 外部 食物 的权利 ( 500-1000 非洲法郎 ) , 走出牢房 和在院子里 散步的权利 ( 约 1 0, 000 非洲法郎 ) ,有 时 甚至 是 不挨打 的 权 利 。因此, 未支付所需 金额 的 囚犯 除每 天 去一次或 两次 卫生间外 有时数年不出 牢房 ,这 构成 一种残忍 、 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 特权 ” 也可以货币化: 可以不被安排 在一个拥挤的 牢房 ( 约 5 0, 000 非洲法郎 ) , 走出惩戒室 的权利 ( 约 1 5, 000 非洲法郎 ) ,在 牢房 中最好的 地方 睡觉的 权利 ( 约 6, 000 非洲法郎 ) , 使 用 狱警 手机 的可能性 ( 约 5, 000 非洲法郎 ) 等等 。在所有 查 访过的 监狱 数额一致,证明 确有 其 事 并 表明 在监狱系统腐败 已经 制度化 。

52. 缔约国应紧急采取必要措施 , 使 每个 被拘留者 有机会获得新鲜空气 并进行 锻炼 ( 每天户外锻炼一小时是 这方面 最 低限度的 国际标准 ) , 每天入 厕和 洗浴所 需要的时间除 外 。缔约国还应通过惩治 肇事者和将 权利 告知被拘留者及其 家属 而 根除腐败

53. 纪律处分也 是 任意的,特别是由于缺乏 其执行、 监测和记录标准。在 查访过的 某些 监狱 ,小组委员会 注意到 , “ 被认为可能 ” 想 越狱的 被拘留者整天被锁在牢房。一些 监狱 的安全 措施 的弱点 ( 如墙壁过低或缺乏 瞭望台 或第二 道墙 ) 、 监狱管理人员 少、 缺乏培训 以及 缺乏安全设备只 会 加剧 此 种情况。

54. 小组委员会建议 该 国 制定监狱 政策 , 保 障 被拘留者的权利 , 并采 用 正式的纪 律惩戒 制度 , 使监狱管理不 依靠监狱 管理员或 庭院院长 的任意标准。同样,国家必须 对 监狱工作人员 进行 最 低限度 的培训 并赋予 工作 的物质 条件,使其能够有效履行其职能 并 尊重人权。所有拘留 地点均 应保 有惩戒措施的特别记录, 包含 被拘留者 身份 、 所犯罪行 、实行惩罚 的 机构、惩罚 开始和 结束 的日期以及 可能由 第二 个机构批准决定和惩罚的情况

食物

55. 食物是马里监狱 中 最 令人 关注的问题之一。小组委员会 会见了濒临 饿死 的 人, 尤其是在 桑 、 卡伊 和 迪耶马 ,或 因食物严重缺乏 导致 患有 严重疾病如坏血病和脚气病 的人 。食 物构成完全由 小米或玉米作为 普通食物, 每周 有一次 大米或豆类。除某些宗教节日的罕见 情况 外 ,被拘留者 得不到任何水果 、 蔬菜 、 肉 类 或鱼 类 。食物 如此贫乏 是 被拘留者患有 多 种 疾病的直接原因。更令人震惊的是 小组委 员会注意到,在许多监狱有菜园和家畜养殖场,但几乎完全是为监狱工作人员服务。

56. 缔约国应确保监狱 中分配的 食物 的 数量和质量符合 相关 国际标准 , 并 立即增加每 个被拘留者 的食物预算。国 家应 确保食 物包括 水果和蔬菜 ,并确保被拘留者 享 有 监狱 菜 园 和养殖场的 产品 。

囚犯分离

57. 在查访过的 监狱 ,被拘留者 按类别分离 并 不统一。 某 些 监狱有专门的 女性 ( 未成年人和成年人 ) 拘留区,总体上在拘留方面向其提供 更好的物质条件和自由进入庭院的可能性。在 另一些监狱 ,由于缺乏专门 的 女性 拘留区 , 她 们仍然整天 被关 在分配给 她 们的 牢房 ,甚至 在一名看守的 监 视下整 天 与 男性囚犯 待 在院子里。在大多数情况下,未成年人与成年人 未 分 离 。小组委员会 还注意到 , 实际上 被定罪的囚犯 与被审前拘留者 之间没有分离。所有这 些 特别严重。

58. 缔约国应 依照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 确保 对 不同类别的 被拘留者进行 分离

内部管理

59. 在许多 监狱 , 由 囚犯 自己 根据 既定的室长和享有助理的庭院院长 等级制度 进行 内部管理。在 某 些 监狱 ,监狱 内没有狱警 ,他们 留在外面 , 完全由犯人 管理监狱的日常生活,包括 进入监狱 和不同的 牢房 。因此,各监狱 的室长和庭院院长在 拘留制度 方面享有广泛 的特权。

60. 监狱当局的监督缺 失 意味着最强或最富有的囚犯 拥 有权力 并对 最贫弱的 囚犯 完全任意行使 这些权力 。这种自我管理 制度 也意味着犯人 与 监狱管理 部门 之间的 任何 关系 均 通过 室 长和 庭院 院 长 过滤, 阻碍了 犯人 对后者进行投 诉 的 任何可能性。 此外, 纪律和纪律处分 往往 由囚犯直接管理,这是 经常滥用权力、 虐待和腐败的 根 源,而这 方面应当 始终 属于 监狱当局的权 限,并带有各种相关的 担保 , 如透明度和 惩罚记录以及 被拘留者 对其提出质疑 的可能性。

61. 由 囚犯本身 进行某种 程度的自我管理如 不 取代监狱管理当局尤其是管理者的责 任无疑 是有益的。然而, 不受监狱当局监督的自我管理制度 是 无法 接受的

62. 虽然 承认 自 我管理制度 有一定的优势 , 但 小组委员会建议 , 应正式承认 “ 室长 ” 和 “ 庭院 院 长 ” 的作用 , 以确保 他 们是根据明确和透明的标准指定 并有 明确的任务。监狱当局应密切监 督 “ 室长 ” 和 “ 庭院 院 长 ” ― ― 因为他们是 其 行为 的 最终负责 人 ― ― 而 且完全 由他们自己 宣布和执行 纪律处分。行使 正式 权 力 的任务应继续由工作人员进行。小组委员会还建议, 应规定 犯人 向 主管部门 直接提交 请求或投诉 的 明确和有效程序。同时, 当局 应 确保 所有被拘留者 得到平等对待 , “ 室长 ” 和 “ 庭院 院长 ” 的好处不得超越使其能够履行其职责的合理必要的好处

被拘留者的活动

63. 大多数被拘留者 不进行 任何形式的有组织的身体或精神活动,无论是休闲 、 工作 、职业 培训 还是 教育。在少数 监狱 ,被拘留者 从事 小 型 手工 劳动,产 品 供随后 出售。然而,根据 所搜集的 证 据, 在某些情况下被拘留者必须购买 从事此种活动 的权利, 而在另一些情况下 ,他们的生产 没有报酬, 产品销售 收入被狱警纳入囊中 。社会 服务助理与 社会工作者 一样 无效或不存在。

64. 只有 被 指定 从事重体力劳动 的犯人 才 有真正的职业,如烹饪 、 菜园园艺 、 清 扫 等。小组委员会 注意到 ,一些囚犯被分配到 监狱以 外 为 其他 监狱 或监狱工作人员 的 私人目的 从事体力劳动 ( 洗衣 、看守 ) ,这 为虐待打开了大门 。

65. 缔约国应确保被拘留者 开展 最 低限度 的活动 , 尤其是 没有 繁重体力劳动、 可以每天在露天锻炼一小时 的活动 , 这符合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 。国家 应从培训和重返社会的角度 鼓励被拘留者的工作,并确保被拘留者的工作得到合理的 报酬

E.农场监狱

66. 在现有四个农 场 监狱中 小组委员会 只查访了 一个, 即巴吉内达农 场 监狱 。 该 开放式 监狱 只有 8 名驻地 被拘留 者 ( 5 名 在外 部从事重体力劳动 ) , 有 9 名 监督员 , 但 总 共 可 接纳约 35 名囚犯。 无论对 工作人员 还是对 囚犯 而言 设 施的 结构 已 部分 破败 ,但 具 有 令人感兴趣的 潜力。农业设备有相当一部分 无法 操作,因此,其目前的农业生产非常有限, 仅能为 该中心 服务 ,而过去其他 监狱可从中受益 。

67. 小组委员会鼓励该国政府采取必要措施 , 使 这些 中心 能够发挥 其培训犯人的 作用 , 可以受益于一个开放的监狱制度 , 并促进 服刑结束后的犯人重返社会和 重新融入社会 。此外,这也可使拘留所中的 罪犯 有所减少 。 再者 , 它 们的 适当 运 作可使其作为监狱食物供应的来源,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并可改善囚犯食物的质量

F.精神病科

68. 小组委员会 注意到 G 点医院精神病 科对精神病患者采取的整体令人 满意的创新 治疗 方法,这是 该 国唯一的精神病 科并受益于具 有能力和积极进取的员工。患者受益于 一种 开放的 制度 ,并可以 在监狱内 自由来 往 。 如系 严重 疾病 ,患者被单独监禁,但在 此 种情况下,他们绝不会 被捆绑,而且值班 医生每天 进行登记,报告此种处置情况 。然后 寻求患者完全 知情同意,这 说明了 为 何 很少有 强迫 住院 的情况 。现有的几个 病例并非 由司法当局 而是由值班 医生控制。患者 原则上始终由一名 家庭成员 陪同 ,这似乎对治疗有积极 影响 ,特别是促进 患者重返其 家庭和社区,并防止家庭 “ 摆脱 ” 其 病人。 小组委员会发现的 唯一 缺点 是药物治疗完全 由家庭负担,以及被遗弃住在 “ 旧棚 ” 垃圾 之 中 的四名 慢性病患者令人费解的情况, 尽管 他们得到医院的食品。 该 医院 确实 没有 能力 接收所有精神病 患者 , 包括 囚犯 中的 最严重 患者 , 因此在该 国 不存在对他们 的 真正照顾 。

69. 缔约国应确保 将几个 慢性病患者安置在体面的条件 之中 , 其 医疗 费用由 医院 承担 。缔约国 还 应 研究适合于 照 料慢性 病患者 和 最严重精神病个案 ( 尤其是 在被拘留者中 ) 的 程序的可能性

G.工作人员

70. 小组委员会 与 所有剥夺自由地 点 的 负责人和 官员 进行了交谈 。 它注意到 , 除 其他 外,一些监狱 工作人员 不足且 缺乏培训。此外,尽管工作人员定期 收到薪资 , 但他们延长工作时间得 不 到补偿 。在一些 监狱 ,工作人员 在 办公室 方面没有适当的 基础设施 ,或在监狱过夜的工作人员没有 临时住房。分配给警察 局、宪兵队 和监狱的有限资源和设备不 能使 这些机构 以最佳方式执行其任务 。

71. 小组委员会还注意到监狱工作人员缺乏专 门 培训, 并 缺乏一个 视 察监狱工作人员的独立 机构 。

72. 小组委员会还 注意到 ,一些监狱由于结构 不当 ( 墙太低 、 没有 瞭望台 等 ) 或者缺乏适当的监控设备 , 工作人员 的 安全 存在风险 。小组委员会注意到,某些员工缺乏 连续 培训。

73. 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改善 工作人员 的工作条件 并向 各有关机构分配给足够的资源和设备以及 进行 适当的培训,以 完成 其任务。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采取必要措施,改善工作人员的工作和安全条件,在监狱 尤应如此 。应 为 警察和监狱工作人员 制定 人权培训方案。

74. 小组委员会 鼓励缔约国 制定一项对负责 执行剥夺自由 措施 的 人员具有 吸引力的职业 计 划 ; 建立一个独立的 视察 机构 , 并寻求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援助和合作 , 使 监狱系统现代化

H.登记簿

75. 小组委员会注意到, 查访过的不同 剥夺自由 的地点对被拘留者或被警方 关押 者的 数据 登记 不统一。除 波勒 专门 女子 拘留中 心外, 需要 对 登记簿 真正 进行 改善和 统一 。此外, 各登记簿中所载 的信息 ( 日志、囚犯入狱登记 和 转移 ) 不 一致 。

76. 有时, 需要阅 读几本 登记簿才能 了解一名被拘留者的整体情况。同样,数据没有 计算机化,其使用 既不 简便 也不 迅速 。小组委员会还注意到, 并非对所有登记簿进行编号和 定期签 署 。 一些 有用的 登记簿 并 非始终存在 ,如死亡 、 医院或监狱转移 、 纪律处分 、 司法机关 查访 等 登记簿 。

77. 关于警察局登记簿,并非 始终 提到在押人员抵达和离开的时间,违反了 《 刑事 诉讼 法 》 第 77 条 的规定 , 致使 难以控制 审前拘留的 法 定时限 。

78. 关于监狱登记 簿 , 由于拘留令缺失, 无 法对延长审前拘留进行监测 。事实上,登记 簿只 包括 开始 拘留的日期,但不 包括判决日期 。负责记录的人员 只有法官颁发的羁押令,而没有下次出庭 或判决 的 信息。大多数 被审前拘留者 不知道 他们出庭的 日期

79. 小组委员会建议 将 登记制度标准化 , 并尽 可能集中和 计算机化 , 以便有效 检查审前 拘留的合法性。小组委员会还建议设立一个延长 羁押登记簿 和体检 、 转 移、 司法 机构查访、家庭成员和 陌生人探 视以及 死亡 登记簿 。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监 测《 刑事诉讼法 》 第 77 条 的 遵守 情况

I.酷刑和虐待

监狱

80. 除 拘留 方面的 恶劣物质条件和极端拥挤造成的 案件外, 小组委员会 在所有查访 的监狱 注意到许多虐待案件 和 一些酷刑案件 。 它 们 往往是 监狱工作人员或其他囚犯 ( 室长 或 庭院 院 长 ) 经狱警 同意 采取的 纪律 惩戒措施所 导致,通常采取毒打的形式, 使 用鞭子 、 皮带 、金属 或橡胶 缆 绳 、 手杖 、棍 棒 、 颈手枷等等。 还 使用其他形式的酷刑或虐待, 尤其是 长期 痛苦的姿势 。一般 在 其他囚犯 面前 施加这些 处罚,作为对违禁行为 ( 犯人之间盗窃膳食、暴力、斗殴、企图逃跑 ) 的威慑形式。

81. 在许多监狱,如果囚犯 向狱警 支付一定 的金 额 ,可不施行 酷刑或虐待, 金额因需实施的惩罚 而异,但也 取决 于被拘留者的经济状况。在 查 访 过的 一些 监狱 , 小组委员会 甚至收到 了 被拘留者如不支付一定金额 会受到 殴打威胁 的证据 。在 另一些 情况下, 小组委员会还 听 到为 维持监狱内纪律 而进行 “ 预防性 ” 殴打的指控。

82. 根 据一些证 据,被拘留者甚至 违背自己的意愿参与 实施 这些处罚。 因为 在一般情况下,室 长 和 庭院 院 长 被 狱警 委派管理纪律,他们任意选择适用的处罚和 实施处罚 的犯人。这种做法造成了缔约国的直接责任, 因为对 这些 机 构负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保护受害者 ,也 不惩罚肇事者, 这些肇事者经其 默许或明 确 同意采取行动

83. 此外, 对被拘留者进行 长期隔离 被用 作惩罚 的 手段,包括 由室长 和庭院 院长采用这种手段 。 在隔离室和牢房使用脚镣和手铐 也是一种很常见的处罚形式。这些形式的酷刑和虐待可持续数周 甚至 数月,是不可接受的,而且 似乎被 完全任意 施 用。小组委员会还 听到因上述 虐待和 酷刑而导致 犯人死亡的证 据 。缺乏纪律处分 登记簿使肇事者 完全不受惩罚,只 能加剧 滥用 权力 和 专断 。

84. 根据获得的 资料 , 需要 注意的是,酷刑和虐待 始终与维持监狱中的 纪律 有关 ,这是由于 ,除其他外, 分配给安全 的 资源不足 , 或 与 监狱 中 普遍 存在 的腐败 有关 。但人的因素不应该被 低估 ,因为 许多被拘留者指出,狱警和 其他 工作 人员 、尤其是监狱 负责人或多或少的暴力性格 对施 加给被拘留者的暴力行为 具有决定性 的 影响 。随着新 的 负责人到 任 , 这些 暴力 行为 可急剧减少或增加

警察局和宪兵队

85. 必须指出, 小组委员会查访过的 警察局和宪兵队的 牢房 大多数是空的或 只有 少 量 被拘留者, 这与监狱人满为患形成鲜明 对比。小组委员会 了解了 警察局和 宪兵队为 取得口供 对 被拘留 者施行酷刑和 虐待的案件。 这些信息是 从监狱 中的被 拘留 者而 不 是在 警察局和 宪兵队 进行简短访 谈时获取的 。 对 酷刑和虐待的指控是相似的 而且 始终一致:在押囚犯被严刑逼供, 而这是在 他们 被送交 司法当局 之 前。 许多 证词表明 因遭受 酷刑 而严重受伤的 被拘留者 送抵 监狱。 上文 第 16 至 34 段所描述的基本保证 缺失只会助长 这 种 做法。

86. 小组委员会 忆及 , 根据 《 公约 》 第 2 条 , 任何情况 均不得作为施行酷刑 的 理由 。因此,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措施, 制 止无论在监狱 还是在 警察局和 宪兵队 对被拘留者 的 一切虐待和酷刑,特别是强烈谴责 所有 这 些 行为, 并 建立一个法律框架 ,以履行国家的 国际义务 , 起诉这些行为 的肇事者 。

87. 小组委员会强调 了对 负责执法 的 平民或军人 , 主要是那些参与囚犯拘留 、 审讯或处理的平民或军人培训的重要性 , 并根据 《 公约 》 第 10 条和 第 11 条 , 缔约国有义务确保有关禁止酷刑和虐待的教育和 宣传成为 这些人员培训的一个组成部分 , 而且 必须 进行 监 测 , 使审讯 的指示和做法以及 有关 被拘留者 的安排 符合 《 公约 》 的规定。

88. 在这 方面 , 小组委员会还 忆及联合国 大会 于 1979 年 12 月 17 日 通过的《 执法 人员 行为守则 》 ( 第 34/169 号决议 ) 和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于 2002 年 10 月 经一份决议 通过的 《非洲禁止和防止酷刑 的 罗班岛准则》

J.有罪不罚现象

89. 小组委员会认为,有罪不罚是虐待和酷刑持续 存在的 最重要 原因之一 , 这化 弱 了 法治, 并 削弱 了各种 机构,同时 营 造 了 一 种有 利于这种做法 的普遍气氛 。没有提供 关于被 绳之以法官员的任何统计 数据 ,但很 明 显, 不 起诉虐待和酷刑的肇事者 将 延续 一种对 官员 滥用职权 宽容和 不予惩罚 的文化。

90. 小组委员会 观察 到的 情况 是酷刑和虐待 的肇事者 完全不受惩罚 , 从 这些行为的 规模来看是 不可接受的。 如果不依 照 《 公约 》 的规定 对这些行为的肇事者问责, 情况 就 不 可能 改善。缔约国应 根据 马里法律 及其 国际义务 尽快 采取行动。

K.投诉制度和查访及视察拘留地点

91. 被拘留者 在理论上 有 投诉的权利 ,尤其是在虐待或拘留条件恶劣 的情况下 有 投诉的权利 。但是,这种权利不规范 ,被拘留者 别无选择,只能求助于监狱 长 或其员工, 通常 是通过 室长 或 庭院院长 。在 查访各 拘留 地点时 , 无论 在监狱 还是在 警察局和 宪兵队 ,小组委员会 在登记簿中 没有发现 被拘留者投诉的 任何痕迹,这加强了 这种 想法, 即实际上并不存在向 一个独立实体投诉的制度化 体系 。

92. 同样, 小组委员会 很少发现司法部 、 司法 机构、国家防范机制 或非政府组织 查访 或 视 察拘留 地点的痕迹 ,鉴于 当 前的情况, 尤其是 监狱中 的情况,这方面 更为严重。

93. 面对 上述 事实 , 小组委员会提请 缔约国 注意监狱服刑、最后适用审前拘留以及 禁止 对 违反合同义务 实施监禁 的合法性原则 ,剥夺自由的刑罚 目的 在于 ,除其他外, 使 囚犯重新融入平民生活, 这可以通过一个 有效的投诉 和视察体系予以 加强

94. 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尽快建立 一个秘密 投诉 制度 , 可 向 监狱管理部门 以外的一个独立 机构 投诉 , 该机构 以适当的形式 对 这些投诉 作出回应 。 应依照《 公约 》 第 12 条和 第 13 条对 恶劣拘留条件或虐待和酷刑的所有投诉应 进行 及时 、 公正和有效的调查 , 包括 对这些行为的 肇事者 予以 起诉。 此外, 这将 有助于 有效打击有罪不罚现象

L.报复

95. 一般 而言, 被 剥夺自由 者 害怕 与 小组委员会自由交谈 。他们明确表示担心遭到报复。事实上,一些 被拘留者称 , 在与小组委员会成员交谈 之 后 他们肯定会挨打 、被 隔离或遭受其他虐待。有些人还 向小组委员会 通报了 狱警 和 分队 长 对 他们 的 警告和恐吓,使他们 不 与小组委员会 交谈 。

96. 在一些 监狱,报复警告明显 具体化 , 尤其 是在巴马科 ,小组委员会收集到了 这方面 的 证 据 。小组委员会 向 司法部长 、查访联络员以及在 2011 年 12 月 14 日 向 政府 介绍 初步 意见时揭露了 这些事 实 。 它 对 与小组委员会交谈的被拘留者或工作 人员 遭到 报复的风险 表示关切 。

97. 小组委员会 希望重申 , 对被剥夺自由 者 任何形式的 恐吓 和任何形式 的 报复 构成 违反缔约国根据 《 任择议定书 》承担 的义务。根据 《 任择议定书 》 第 15 条 的规定 ,小组委员会要求马里当局确保 在其查访后 没有报复。小组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详细 资料 , 说明为预防 和制止 对与 小组委员会成员交谈的 工作人员 和 被拘留者 的 报复 所采取 的 措施

五.结论

98. 小组委员会 指出 , 本 报告 仅仅 是与马里当局就上 述 挑战进行建设性对话合作的开始。

99. 小组委员会 请 马里当局 在 提交本报告之日起 的 六个月内 向其提交答复 , 详细说明缔约国 为落实 其建议 所 采取的措施。请缔约国 满足 小组委员会在本 报告中提出 关于 提供 具体 信息的要求 并授权 予以公 布

附件

小组委员会查访过的剥夺自由的地点

一.监狱

1. 巴马科中央 拘留所

2. 波勒 女性拘留 、再教育 和 重返社会 专业 中心

3. 波勒未成年人 拘留 、再教育 和 重返社会 专业 中心

4. 库里克罗 拘留和 管教 所

5. 塞古 拘留和 管教 所

6. 基塔 拘留和 管教 所

7. 卡伊 拘留和 管教 所

8. 巴福拉贝 拘留和 管教 所

9. 迪耶马 拘留和 管教 所

10. 桑拘留和 管教 所

11. 锡卡索 拘留和 管教 所

12. 布古尼 拘留和 管教 所

13. 巴吉内达 农场监狱

14. 库里克罗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卢旺达 拘留者 区

二.国家宪兵

1. 巴马科 一号营地 司法调查 处

2. 巴马科 一号营地研究队

3. 卡伊 领土队

4. 塞古 领土队

5. 库蒂亚拉 领土队

6. 库里克罗 队

7. 基塔队

三.警察

1. 巴马科 第 3 区警察 局

2. 库里克罗警察 局

3. 卡伊第 1 区警察 局

4. 卡伊第 2 区警察 局

5. 锡卡索第一区警察局

6. 锡卡索第二区警察局

7. 桑 警察 局

8. 库蒂亚拉 警察 局

9. 巴马科道德和未成年人保护 风化纠察 队

四.军事监狱

1. 巴马科 一号营地 军营

2. 锡卡索第 8 军区军营

五.精神病科

巴马科G点医院精神病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