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RC/C/KEN/CO/3-5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1 March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肯尼亚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 委员会在2016年1月21日第2085和2087次会议(见CRC/C/SR.2085和2087)上审议了肯尼亚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KEN/3-5),并在2016年1月29日第2104次会议(见CRC/C/SR.2104)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CRC/C/KEN/Q/3-5/Add.1)作出书面答复表示欢迎,据此可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下列文书: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8年;

《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2007年。

4. 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下列立法措施:

《防止家庭暴力法》(2015年第2号);

《受害人保护法》(2014年第17号);

《婚姻法》(2014年第4号),其中规定各类婚姻的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

《被剥夺自由人员法》(2014年第23号),其中要求当局在48小时内通知被拘留或被剥夺自由的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

《基本教育法》,2013年;

《公民和移民法》,2011年,其中规定缔约国境内出生的所有儿童获得肯尼亚国籍,并认可男女平等享有将肯尼亚国籍传给子女的权利;

《禁止女性外阴残割法》,2011年;

《肯尼亚宪法》,2010年修订,其中规定儿童有权使其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

5. 委员会还对下列政策措施表示欢迎:

《2015-2022年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

《2008-2012年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

《2013-2017年肯尼亚打击对儿童性剥削国家行动计划》。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以前的建议

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此前2007年提出但尚未落实或尚未充分落实的建议(CRC/C/KEN/CO/2),尤其是与下列问题相关的建议:不歧视(第25段)、体罚(第35段)、有害传统习俗(第54段)和少年司法(第68段)。

立法

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0年通过修订《宪法》,其中明文认可了一些儿童权利。但委员会仍对包括《儿童法》(2001年)在内的国家立法与《公约》之间的衔接情况以及《宪法》尚未完成表示关切。

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完成国家立法和法规与《公约》之间的衔接工作,包括通过新的立法取代《儿童法》(2001年),并确保儿童和民间社会组织积极和切实地参与制订新立法。

综合政策和战略

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和实施《2008-2012年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并取得积极成果,特别是在健康和教育方面。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并未充分介绍《2015-2022年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包括如何为《计划》筹资、如何克服权力移交进程中出现的服务交付差距以及儿童享有权利方面长期存在的不平等现象。

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分配充足的资源来实施《2015-2022年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确保国家和县两级相互协调以在向治理权力移交制度过渡方面尽量减小服务交付差距以及更加重视减少儿童享有权利方面的不平等现象。

资源分配

11. 委员会注意到审议所述期间拨给社会各部门的预算有所增加。但委员会对下列情况表示关切:

包括教育和社会保护在内的某些领域增加的预算拨款依然无法满足这些部门的巨大需求;

未在国家一级或权力移交政府一级从儿童权利的角度采取措施追踪预算;

虽然缔约国尽力根除腐败,但腐败现象依然盛行,并不断占用落实儿童权利所需的资源。

12. 根据委员会2007年关于分配资源落实儿童权利和履行各国责任的一般性讨论日的结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增加和优先分配资源以确保在各级落实儿童权利,包括权力移交县一级,从而充分执行《公约》第4条;

在国家和权力移交县两级从儿童权利的角度实行预算追踪,以便监测拨给儿童工作的资源分配是否适足、有效和公平;

提高各权力移交县提供儿童服务的能力,包括制定人力和财政资源管理标准和指导;

立即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打击腐败现象,并提高有效侦查、调查和起诉腐败行为的体制能力,包括在医疗保健、教育、司法和执法部门;

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等寻求这方面的技术援助。

数据收集

1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就儿童权利的若干内容开发一些信息管理系统。但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既没有建立一个综合系统来监测和追踪国家和县两级落实所有儿童权利的情况,也没有充分分列儿童数据来促进规划和资源分配。

14. 根据委员会关于一般执行措施的第5(2003)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国家和县两级加紧建立一个数据收集综合系统,涵盖包括儿童贫困内容在内的《公约》各个方面;

确保按年龄、性别、残疾情况、地理位置、族裔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数据,以便利分析所有儿童的情况,特别是弱势儿童和违法儿童,并大力将此类分析用于制订、监测和评价各项政策、方案和项目,以便有效实施《公约》;

在定义、收集和传播统计信息方面,参照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题为《人权指标:衡量和实施指南》的出版物所述概念和方法框架;

与儿童基金会、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人权高专办及各区域机制等寻求这方面的技术合作。

独立监测

1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依据《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重新设立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但委员会依然关切的是,该委员会在执行任务方面仍未专门侧重于儿童权利。

16. 根据委员会关于独立的人权机构在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2(2002)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

确保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特别关注儿童的关切,例如设立一个儿童权利部门来负责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

为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分配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依据《巴黎原则》开展其任务规定的所有活动。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7. 委员会指出,民间社会组织通过国家儿童服务理事会参与监测《公约》实施情况具有积极意义。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民间社会组织治理作出规定的《公共福利组织法》(2013年)尚未得到实施,并指出令人关切的是,该法可能受到修正,而修正后的条款可能会损害民间社会组织的活动。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实施《公共福利组织法》(2013年),并为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营造一个有利环境,同时加强其独立性。

儿童权利与工商企业界

1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工商企业活动监管不力会导致:

私人和私营工商企业非法获得公共土地,包括公立学校用地;

非法倾倒有毒废物及其他形式的环境污染,这会严重影响儿童健康;

普遍出现包括儿童商业性剥削在内的童工现象以及童工人口贩运现象。

20. 根据委员会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2013)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针对在缔约国经营的工商企业建立一个明确的监管框架,确保其活动不会对儿童权利造成不利影响或违反环境、卫生或劳动标准,尤其是涉及儿童的标准;

监测工商企业遵守此类法规以及国际和国家环境、卫生和劳动标准的情况,并对出现的违法违规情况加以相应制裁和予以补救;

遵循《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见A/HRC/17/31,附件)的指导。

B.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1. 委员会对以下事实表示关切,即在政策和实践中,依然存在歧视某些儿童群体的情况,特别是歧视女童、残疾儿童、艾滋病毒/艾滋病患儿、难民儿童、土著儿童、努比亚族裔儿童、街头流浪儿童以及弱势或边缘家庭儿童。

2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修订国内各项立法和政策,使其充分遵守《公约》第2条,并确保全面实施各项法律规定和政策;

加大力度消除歧视,特别是父权态度和性别成见,并确保包括女童和社会各界在内的广大利益攸关方参与此类努力,从而促进社会和文化变革,营造一个提倡平等的环境。

儿童的最大利益

23. 委员会欢迎《宪法》认可儿童有权使其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此项权利在非正规司法系统或庭外争端解决中往往得不到尊重,特别是在性犯罪案件中。

24. 根据委员会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2013)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确保此项权利在所有司法程序和裁决中一贯得到落实,包括涉及儿童问题并会对儿童产生影响的正规和非正规的司法系统及调解等其他争端解决形式。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确保此项权利也要在所有立法和行政程序和裁决以及涉及儿童问题或会对儿童产生影响的所有政策、方案和项目中一贯得到落实。为此,鼓励缔约国制定相关程序和标准,为所有有关主管人员提供指导,便于其确定各个方面儿童的最大利益,并将其作为一种首要考虑予以充分重视。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25. 委员会对杀害和贩运白化病儿童以摘取人体器官的行为表示严重关切,包括亲属实施的此类行为。

2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通过一项包括认识提高活动在内的综合战略,充分确保为白化病儿童立即提供长效保护,并消除其遭受暴力的根源;

加强认识提高活动,破除针对白化病儿童的迷信;

加紧调查和起诉涉及白化病儿童的所有案件,保证施害者无一逍遥法外,并为受害人提供康复和补救。

尊重儿童意见

2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国家、县和县以下各级设立肯尼亚儿童会议。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儿童会议未向难民儿童和残疾儿童等某些儿童群体开放。

28. 根据委员会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2009)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不歧视缔约国境内所有儿童,包括难民儿童和残疾儿童,向其开放国家、县和县以下各级的儿童会议;

通过儿童会议等形式,大力促使国家和县两级的儿童参与制订涉及儿童问题的法律、政策和预算以及监测其实施情况。

C.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2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公民和移民法》(2011年),该法规定缔约国境内出生的所有儿童获得肯尼亚国籍,并认可男女平等享有将肯尼亚国籍传给子女的权利,委员会还对出生登记数量大幅增加表示欢迎。但委员会对下列情况表示关切:

尚未落实自由和普遍的出生登记制度;

近几年出生登记比例一直停滞不前,其中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出生登记率大幅下降;

难民儿童、努比亚族裔儿童、马孔德族裔儿童、肯尼亚境内索马里裔土著儿童、母亲被羁押儿童及双性儿童等一些儿童群体在获得出生登记方面面临困难;

虽然《公民和移民法》(2011年)推行了相关措施,但无国籍人和移民的8至18岁子女,包括努比亚、奔巴、Galj'el和马孔德社区的儿童,可能尚未获得肯尼亚国籍。

3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加紧通过法律,规定在登记过程的各个阶段实行普遍和自由的出生登记;

进一步加大各方面力度,确保所有儿童特别是农村和偏远地区儿童进行出生登记,包括确定出生时未作登记的儿童范围并作登记;

有效实施《预防、保护和援助国内流离失所者和受影响社区法》(2012年),并完成国内流离失所者政策草案以及一套实施该法的法规;

考虑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全面落实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在“非洲人权和发展研究所与开放社会司法倡议代表肯尼亚境内努比亚族裔儿童诉肯尼亚政府”一案中所作裁决(第002/Com/002/2009号裁决);

向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儿童基金会等寻求技术援助,以便落实上述建议。

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与和平集会自由

31. 委员会注意到《宪法》(2010年)保障所有肯尼亚人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与和平集会自由。但它关切的是,实际上,儿童行使以上自由时未必总是得到充分尊重,例如在儿童表达政治意见的文化活动中或儿童组织的示威活动中。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据《宪法》和《公约》的规定,采取一切措施充分保障男童、女童和青少年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与和平集会自由,包括提高家庭、教师和政府官员尊重儿童享有上述自由的认识和能力。

D.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

3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颁布禁止警察实施酷刑和有辱人格待遇的《国家警察服务法》(2011年)、规定校园体罚违法的《基本教育法》(2013年)、《防止家庭暴力法》(2015年)和《预防女性外阴残割法》(2011年)。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开设免费的24小时儿童帮助热线表示欢迎。但委员会对下列情况表示关切:

屡有报告称警察暴力侵害儿童,包括在Langa'ata Road路小学和Dadaab难民营发生的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侵害男女童以及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女童行为频发,包括公共场所和家庭发生的性暴力和身体暴力;

家庭和学校不顾《宪法》禁止而不断实施体罚;一些认可体罚的立法仍未修订;

暴力受害儿童无法诉诸司法,特别是涉及性暴力和有害习俗,因为社会羞辱、亲属压力、调查和起诉率低、庭审频繁延误、所施制裁宽松、司法制度存在再次受害风险以及缺少法律援助及其他支持;

仅为暴力受害儿童和逃离有害习俗的女童提供有限支持,包括提供安全住所和支持接受教育。

34. 根据委员会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2006)号一般性意见、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2011)号一般性意见以及/或联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有害习俗的第18(2014)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制定综合国家战略和国家协调框架,预防和应对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有效执行《国家警察服务法》(2011年),预防和禁止警察虐待儿童,并迅速彻查所有指控,确保追究施害者责任;

修订所有认可体罚的法律法规,推广正面、非暴力和参与性的育儿和管教形式来替代体罚,并提高家长、监护人、教师和公众对儿童体罚不利影响的认识;

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迅速调查、起诉和惩治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施害者,并大力劝阻在性暴力和家庭暴力案件中采用调解做法;

为暴力受害儿童和需要保护的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加强可持续的公众教育和认识提高活动,使人们了解包括体罚、有害习俗和家庭暴力在内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有害影响;

为暴力受害儿童以及需要照料和保护的儿童,包括逃离有害习俗的儿童,设立更多儿童保护中心,并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来提供保护和支持服务。

有害习俗

35. 委员会关切的是,虽然法律禁止女性外阴残割、童婚和女童“珠礼”等有害习俗,但这些做法依然持续存在。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女性外阴残割的医疗化趋势有所增长。

3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有效落实禁止女性外阴残割(包括由医疗从业人员实施)、童婚及其他形式的有害习俗;

继续努力消除此类做法的根源,并实施文化适宜措施来根除这些习俗;

禁止在有害习俗案件中进行任何庭外和解。

性剥削和性虐待

37. 委员会关切的是,大量存在儿童卖淫现象和儿童色情制品,特别是在旅游部门。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有效实施2006年《性犯罪法》和《2013-2017年肯尼亚打击对儿童性剥削国家行动计划》。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39. 委员会欢迎《宪法》(2010年)认可婚生和非婚生儿童享有平等权利。但委员会对下列情况表示关切:

《婚姻法》(2014年)在法律上认可根据伊斯兰法或习惯法缔结的一夫多妻婚姻,以及损害男女平等育儿权利和职责并对儿童尤其是对女童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歧视性习俗;

包括少年父母在内,父母在育儿技能和教育方面的大量需求尚未得到满足;

缔约国境内外法院发出的儿童赡养令执行不力。

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废除包括《婚姻法》(2014年)在内的家庭法中歧视妇女并对其子女产生不利影响的一切条款,例如认可一夫多妻的条款,并禁止会对妇女和儿童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歧视性做法,例如“过继婚”;

以家庭咨询、育儿教育和财政补贴的形式为包括少年父母在内的家庭提供进一步支持;

采取有效措施执行缔约国境内外法院发出的儿童赡养令,包括为寻求赡养其所负责儿童的父母和照料者提供公共法律援助,并考虑批准或加入《关于国际追偿儿童抚养费和其他形式家庭赡养费的2007年11月23日海牙公约》和《抚养义务法律适用2007年11月23日海牙议定书》。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41. 委员会对下列情况表示关切:

缔约国仍有大量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孤儿和弱势儿童,虽然政府的政策是优先考虑由家人照料儿童,但仍有大量儿童在保育机构生活;

儿童慈善机构等保育机构大多未作登记;针对保育机构所提供照料的检查和监测不力;儿童没有可以举报保育机构暴力行为的投诉机制。

42.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大会第64/142号决议,附件),建议缔约国:

基于儿童的需求及最大利益,确立充分的保障措施和明晰的标准,以便确定应否安排儿童接受替代性照料;

尽可能支持和促进由家人照料儿童,并为无法与家人生活的儿童制定一个寄养制度,减少将儿童送往收容机构;

加紧登记所有儿童慈善机构,确保对儿童接受寄养和送往机构的情况开展全面透明的定期审查,并监测相应的照料质量,包括提供便捷的渠道来举报、监测和补救虐待儿童的情况。

收养

4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表示不久将会撤销暂停本国收养,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仍未修正收养法律法规,包括《儿童法》(2001年)的相关条款。

4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1条加紧修正《儿童法》(2001年)及其他收养法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快国内立法与《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之间的衔接工作,并在儿童被收养至非上述《海牙公约》缔约国的情况下,确保落实上述《海牙公约》提供的一切保障措施。

F.残疾、基本健康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4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早期查明、预防和减缓残疾方面有所进展。但委员会对下列情况表示关切:

残疾儿童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残疾儿童往往遭受屈辱、卧病在家、被剥夺发展机会或遭到遗弃;

设计残疾儿童融入综合战略缺乏所需的分列数据;

众多主流学校无法胜任全纳教育;一些学校拒绝录取残疾儿童;并未开办、无法就读或上不起专门的学校;

大多数人负担不起针对残疾儿童的医疗保健与合理住宿。

46. 根据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的权利的第9(2006)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基于分列统计数据,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来制定一项残疾儿童融入综合战略。它还建议缔约国:

加大包括认识提高活动在内的措施力度,反对羞辱残疾儿童,包括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的儿童,并鼓励残疾儿童的父母支持子女尽可能充分融入社会和谋求个人发展,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在主流学校优先发展全纳教育,其次才是特殊教育,并分配充足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便于学校为残疾难民儿童等有效提供全纳教育;

依据《公约》第23条和《残疾人权利公约》,全面实施《残疾人法》(2003年),确保残疾儿童有效获得包括康复服务在内的保健服务,并尽可能免除费用。

健康与保健服务

47. 委员会注意到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有所下降以及免费提供五岁以下儿童医疗保健和孕产妇保健的举措。但委员会仍对下列情况表示关切:

权力移交改革在全国提供保健服务方面产生了负面影响;

保障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筹资工作严重依赖外部资源,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方面的供资,这影响了服务交付的可持续性;

医疗保健服务费用仍然阻碍人们获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新生儿和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地区差异有所扩大,其中干旱、半干旱和农村地区的死亡率远远高于其他地区;

正如建设性对话期间所指出,儿童免疫接种覆盖面不断减小,部分原因是一些天主教会成员反对儿童疫苗接种活动。

48. 根据委员会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2013)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确保消除各县在提供优质和及时的保健服务方面的差异;

逐步将免费儿童医疗保健范围扩大到5岁以上儿童,并将免费孕产妇医疗保健扩大到门诊护理,同时重点消除地域差异;

增加国家和县两级对保健部门的总体预算拨款,以便逐步实现《关于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结核病和其他有关传染病的阿布贾宣言》所定的15%的具体目标,从而加强国家保健系统的可持续性;

加大力度降低儿童死亡率,重点降低干旱和半干旱以及农村地区的儿童死亡率。采纳人权高专办关于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实施各项政策和方案以降低和消除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技术指导(A/HRC/27/31)在这方面的指导;

根据国际标准,加大力度为所有1岁以下儿童接种疫苗,并重点面向畜牧及其他流动社区的儿童;

向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等寻求这方面的财政和技术援助。

青少年健康

49. 委员会对下列情况表示关切:

由于不安全堕胎等原因,青少年早孕率和孕产妇死亡率依然较高,限制性且前后矛盾的堕胎法律框架阻碍了青少年获得安全合法的堕胎及堕胎后护理。怀孕少女在获得孕产妇医疗保健方面面临歧视,原因在于费用较高,医疗保健人员对其持否定态度,以及缺少专门针对怀孕少女的优质医疗保健服务;

青年滥用毒品和药物的现象较为普遍。

50. 根据委员会关于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2003)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大力度预防少女怀孕、不安全堕胎以及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在内的性传染疾病,并为受影响者提供护理。为此,特别重视根本因素,例如性别不平等、性暴力、有害习俗、未完成教育、社会保护有限以及无法获得适合年龄的优质性健康和生殖保健教育、信息及配套保健服务;

使所有情况下的堕胎行为非刑罪化,同时审查国内立法,从而确保女童可以获得安全堕胎及堕胎后护理服务,还要确保始终听取和尊重怀孕女童在决定是否堕胎方面的意见,并在安全堕胎及堕胎后护理方面分别为保健从业人员和青少年提供明确指导和信息;

全面实行免费孕产妇医疗保健,反对歧视怀孕少女、青少年母亲及其子女;

采纳人权高专办关于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实施各项政策和方案以降低可预防孕产妇发病率和死亡率的技术指导(A/HRC/21/22)在这方面的指导;

实施各项教育方案和活动,以此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并预防儿童滥用毒品和药物、在儿童参与下监测校园毒品及其他药物的使用情况以及发展便捷和有益青年的毒品和药物依赖治疗和减少伤害服务以及生活技能教育。

艾滋病毒/艾滋病

5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审议所述期间就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和护理大力开展政策和方案工作。但委员会对下列情况表示关切:

儿童艾滋病毒/艾滋病患病和新增感染高发,其中青少年死亡率较高,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获取途径有限,减少母婴传播方面的进展停滞不前;

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依然不断遭到羞辱和歧视,以致儿童受到忽视和遭到遗弃。

52. 根据委员会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的第3(2003)号一般性意见,它建议缔约国:

有效实施艾滋病毒/艾滋病相关国家政策、战略、准则和方案,以此加大力度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和影响,并要加大力度预防包括母婴传播在内的儿童新增艾滋病毒感染的情况;

系统地为青年全面介绍艾滋病毒/艾滋病并提供性教育,包括隐私咨询和检测以及推广现代避孕方法;

采取有效措施反对羞辱和歧视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或受其影响的儿童,包括在接受医疗保健和教育、继承和家庭环境方面;

确保感染艾滋病毒或受其影响的儿童和青少年积极参与制订和实施相关方案和战略。

母乳喂养

53. 委员会关切的是,婴儿营养和母乳喂养方面没有系统性后续行动,这使得6个月以下幼儿纯母乳喂养比例降至33%。它还对母乳代用品法规仅得到部分适用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注意到产假法规并未涵盖非正规部门从业妇女。

5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措施加快推进充足的儿童营养和母婴喂养,通过认识提高活动加强社会意识、面向保健部门专业人员开展能力建设、为母乳喂养的母亲提供专家支持以及重启“爱婴医院”举措,还要全面实施《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生活水准

55. 委员会对下列情况表示欢迎:《宪法》(2010年)明文认可住房权、卫生权、食物权、用水权和社会保障权;营养不良儿童的比例有所下降;《孤儿和弱势儿童现金转移方案》涵盖的儿童数量大幅增加。但委员会对下列情况表示关切:

旨在落实宪法规定的住房权、卫生权、食物权、用水权和社会保障权的诸多法律、政策和战略尚未得到通过和实施;

在享有住房权、卫生权、食物权、用水权和社会保障权方面存在重大的地域差异,其中干旱和半干旱土地以及近郊和城市非正规住区的情况特别严重;

因为开发项目和环境保护,包括儿童在内的人员被强迫迁离和流离失所;

无法获取卫生设施和安全饮用水,加上儿童长期营养不良,包括缺乏微量营养素,这对儿童构成了严重的公共健康问题,并导致霍乱等疾病频发和儿童死亡高发;

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加上人口增长和不可持续的开发项目,正对干旱和半干旱土地儿童获取水和卫生设施及其粮食和营养安全进一步施加压力;

《孤儿和弱势儿童现金转移方案》并未涵盖5岁及以上儿童的医疗保健费用,在按户分配福利方面并未顾及每户儿童数量。它的覆盖面尚未扩大到残疾儿童、流落街头儿童、保育机构儿童和难民儿童。未向受益人妥善传播方案信息。

5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颁布立法落实宪法规定的住房权、卫生权、食物权、用水权和社会保障权,包括《水法案》(2012年)和《社会保护法案》(2014年);

在国家发展计划中更加重视上述权利,特别是卫生权和用水权,并通过和实施各项国家政策和战略来落实上述权利,同时重点消除地域不平等;

确保发展和土地治理方面的政策、项目和做法,包括可能需要重新安置的情况,符合包括《关于出于发展目的的搬迁和迁离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准则》(见A/HRC/4/18,附件1)在内的相关国际标准以及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2012年通过的《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土地、渔业及森林权属负责任治理自愿准则》;

开展县政府能力建设,并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加强县政府的响应和问责,从而促进社区一级获取水和卫生设施的机会;

通过各项政策和体制安排,以便加强能够消除营养不良根源的综合性、多部门和参与性粮食和营养安全方针,并减少国家和县两级粮食和营养安全方案过度依赖外部供资的情况,以便加强其可持续性;

在制订各项政策或方案解决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问题,包括制订《国家适应计划》,结合各项措施保护儿童的住房权、卫生权、食物权、用水权和健康权,并确保包括儿童在内的面临风险的社区在国家和县两级全面和切实地参与;

制定社会健康保险计划,涵盖所有贫困儿童,包括残疾儿童;

按照明确的时间表逐步扩大《孤儿和弱势儿童现金转移方案》适用范围,以便承担所有受益人的医疗保健费用,并涵盖范围更广的弱势儿童,包括残疾儿童、流落街头儿童、保育机构儿童和难民儿童。

G.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第28-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57. 委员会对小学和中学教育的入学率和完成率有所提高表示欢迎。但委员会对下列情况表示关切:

干旱和半干旱地区以及城市非正规住区的学校入学率和完成率极低,并且这些地区的教师保有率较低,影响了教育质量;

女童在接受教育方面比男童面临更高的壁垒,因为碍于繁重家务、青少年婚姻和怀孕,;社会对女童教育的重要性持否定态度;负担不起经期保护和卫生用具;学校缺少卫生设施;

《基本教育法》(2013年)允许学校向非肯尼亚公民收取学费;

教育质量较低,包括外国发展援助供资的学校在内,私立和非正规学校数量快速增加,提供的教育不合标准并加深了不平等现象。

58. 根据委员会关于教育的目的的第1(2001)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优先消除地域和性别差异,借助针对性的方案和资源分配来促进普及小学教育、提高小学完成率和保有率以及向中学过渡;

保障所有人接受免费义务教育的法定权利,不收取直接或隐性费用,包括面向非肯尼亚公民,特别是难民儿童。在此期间,优先在公立学校提供优质的免费小学教育,其次才是在包括非正规低成本学校在内的私立学校提供教育,并且根据《公约》管理和监测私立学校提供的教育质量;

消除女童教育程度较低的根源,包括去除歧视女童的成见以及有害习俗。

H.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d)项和第38-40条)

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难民儿童

59.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尽力接收来自邻国的大量寻求庇护者和难民。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长期收容结营政策和某些提案以及应对缔约国安全形势加重的对策并未充分尊重和保护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权利,包括:

有关将所有寻求庇护者和难民集中在难民营以及在城市地区中止登记寻求庇护者的提案;

有关关闭难民营的提案;

不按照正当程序重新安置和驱逐难民,这导致家人离散,使得难民儿童无人陪伴,并扰乱了他们的教育。

60. 根据委员会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2005)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确保涉及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所有安保行动和政策完全符合缔约国批准的国际人权法和难民法,特别是要符合儿童权利;

确保只在自愿且保障安全和尊严的情况下遣返难民,包括难民儿童;

修订有关长期收容难民结营的政策,并为难民提供更多机会在指定地区以外居住;

在涉及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所有政策和程序中,维护儿童获得家庭团聚以及将其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

6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向难民儿童发放“难民身份证”。但委员会也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即作为获得教育或医疗保健等社会服务之依据的个人身份证仅向城市地区人员以及16岁以上人员或被认定为无人陪伴或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发放。

6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所有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儿童发放个人身份证,而不分年龄、居住地点或家庭团聚状况,从而保障其难民或寻求庇护地位以及获得基本服务。

国内流离失所儿童

6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预防、保护和援助国内流离失所者和受影响社区法》(2012年)来重新安置2007-2008年选后暴力中流离失所的人员。但委员会对下列情况表示关切:

包括儿童在内的一些裂谷国内流离失所者仍需长效解决方案和法律保护;

有报告称,缔约国并未着手为2007-2008年暴力以前流离失所的人员重建住房和公共设施,包括莫亚莱和马萨比特的流离失所者。

6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有效实施《预防、保护和援助国内流离失所者和受影响社区法》(2012年),并完成国内流离失所者政策草案以及颁布法规以实施该法;

根据2014年2月的和平宣言,推动为2007-2008年暴力以前流离失所的人员解决冲突、建设和平、重新安置和重建;

加入《非洲联盟保护和援助非洲境内流离失所者公约》(《坎帕拉公约》)(2009年)。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

65. 委员会关切的是,主要由于一些宗教或族裔群体在社会和经济上被边缘化,儿童出现“激进化”趋势,并被招募进非国家武装团体。委员会还对下列情况表示关切:

大规模突袭等某些反恐和安保措施有违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人权标准,导致家人离散、儿童遭到任意拘留以及相关措施影响到的儿童受到不利心理影响,包括恐惧和集体惩罚情绪;

非国家武装团体更多袭击教育机构和教师,导致受影响的地区教师大量弃教离岗和学校关闭。

6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优先尽力消除某些群体在社会、经济和政治上被边缘化的情况,以此加大力度预防儿童激进化趋势,特别是穆斯林社区或索马里族裔的儿童和青年;

确保反恐和安保措施充分尊重《公约》规定儿童享有的权利,并体恤此类措施影响到的儿童可能受到的不利影响。委员会希望强调,不充分遵守人权标准的措施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并可能进一步加剧儿童激进化趋势;

履行缔约国在《安全学校宣言》(2015年)中所作承诺,即实施《防止武装冲突期间将学校和大学用于军事目的的准则》。

土著群体的儿童

67. 委员会对以国家发展和资源保护为由将土著人民从其土地迁离的做法表示关切,这已严重侵犯了土著儿童的权利,而土著社区存在的贫困、不安全和冲突则加剧了这一现象。

68. 根据委员会关于土著儿童及其在《公约》下的权利的第11(2009)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颁布法律执行《宪法》(2010年)第63条,认可土著社区的土地,包括祖先的土地和传统上由狩猎采集社区占有的土地;

预防包括牧民、狩猎采集人和森林居民在内的土著人民遭到迁离和流离失所,并为从其土地迁离和流离失所的人员提供补救;

采取措施尽早发现和及时干预土著人民所占地区出现的冲突,其中借助和平解决争端的措施以及消除此类冲突的根源;

在通过和实施可能会影响到包括土著儿童在内的相关土著人民的立法或行政措施前,先与其真诚磋商与合作,以便获得其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并在侵犯其权利的情况下提供有效补救;

考虑批准1989年劳工组织《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并正式核可《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流落街头儿童

69. 委员会关切的是,流落街头儿童的数量不断增加,而缔约国显然没有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70. 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系统评估流落街头儿童的状况,确切了解其根源和程度;

在儿童自身积极参与下,制定和执行一项应能消除根源的综合政策,以便防止和减少这一现象;

协同非政府组织为流落街头儿童提供必要保护,包括家庭环境、充分的医疗保健服务、就学前景及其他社会服务;

在家庭团聚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情况下,支持家庭团聚方案。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和贩运儿童

71. 委员会对缔约国境内儿童遭受严重经济剥削表示关切,包括:

最为恶劣的童工形式,例如非法贩毒、乞讨和拾荒;

有报告称儿童受雇作为家庭工人的现象越来越多。

7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将所有童工立法与《公约》以及缔约国批准的劳工组织各项公约衔接;

将对童工的法律保护适用范围扩大到以非合同形式雇佣的儿童;

修正《就业法》,禁止学徒儿童从事不安全的工业工作;

特别关注打击将儿童用作家庭工人的行为;

通过和实施《童工政策》和《禁止儿童从事的危险职业清单》;

考虑批准2011年劳工组织《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寻求劳工组织在这方面的技术援助。

买卖、贩运和绑架

7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对话期间称其严重关切出于各种目的贩运儿童的行为。

7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有效实施《打击人口贩运法》(2010年)。

少年司法

7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尽力增加审判室数量并恢复其职能,以及增加法官数量以审理涉及儿童的事项。但委员会感到担忧的是,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仍被定为8岁,远低于可以接受的国际标准。委员会还对下列情况表示关切:

在建立行之有效的少年司法制度方面仅取得有限进展;

儿童仍受到成人的待遇,并与成人一同关押;

没有充分的信息说明受过专业少年司法培训的人员的情况,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设辩护人及惩戒官;

没有充分的信息说明向违法儿童提供的法律援助、转送方案以及社区服务和缓刑等拘留替代性方法的情况;

76. 根据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2007)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使其少年司法制度符合《公约》,并特别建议缔约国:

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提高至国际上可以接受的水平,并确保所有儿童,即按定义18岁以下的人员,都得到少年司法制度的保护;

采取全面的预防性方法,解决违法儿童问题及其深层次的社会因素,从而支持贫困和社会排斥所致弱势儿童,包括扩大干预方案、职业培训及其他外展活动;

在国家和国际少年司法标准方面,针对儿童法庭法官、检察官及少年司法系统中所有相关从业人员,包括执法人员和社工,系统开展能力建设,并提高其技能和专业水平;

加紧颁布《国家法律援助法案》(2014年),并在法律程序早期阶段及法律诉讼全程向违法儿童提供合格与独立的法律援助;

尽可能提倡恢复性司法以及转送、缓刑、调解、咨询或社区服务等拘留替代性措施,并确保别无他法时才予以拘留,且要从短拘留,同时定期审查拘留情况以便撤销拘留;

在拘留不可避免的情况下,确保为违法儿童提供适当设施,并确保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接受教育和保健服务方面的标准;

善用机构间少年司法小组及其包括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儿童基金会、人权高专办及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成员开发的技术援助工具,并向小组成员寻求少年司法方面的技术援助。

I.批准《儿童权利公约两项任择议定书》

77. 委员会建议,为进一步加强落实儿童权利,缔约国应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J.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78. 委员会建议,为进一步加强落实儿童权利,缔约国应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方的核心人权文书,即《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7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履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报告义务,该报告自2004年2月28日逾期未交。

K.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8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非洲联盟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及非洲联盟其他成员国实施《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

四.实施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8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用本国各种语文广泛传播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8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1年9月1日之前提交其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其中列入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有关的信息。报告应遵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字(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的字数,则要求缔约国按照上述决议的规定压缩报告的篇幅。如果缔约国无法审查和重新提交报告,则不能保证对其进行翻译,以供本条约机构审议。

83.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中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超过42,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