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52/2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0 March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五十二届会议

2014年4月28日至5月23日

临时议程项目5

组织和其他事项

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第七次年度报告

题 要

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第七次年度报告审查小组委员会2013年期间的工作情况。

在简短的导言之后,第二节按实际情况更新在《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系统方面的新发展,包括缔约国和指定的国家预防机制的增加情况,以及与《任择议定书》下建立的特别基金的运作有关的详细情况。

第三节突出讨论小组委员会与其他国际机构、区域机构和民间社会之间的合作领域,概述它们共同开展的工作。

第四节就小组委员会的工作惯例方面的最新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资料,就一系列实质性问题提出了一些初步的想法,特别是在《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关于报复的问题等方面。

第五节阐述小组委员会对防止酷刑与腐败之间的关系的意见。

第六节反映小组委员会2014年的工作方案以及小组委员会的工作如果要继续发展和取得更大的成就所必须要处理的实际挑战。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导言13

二.年度回顾2-323

A.参加《任择议定书》系统2-43

B.组织和成员问题…………………5-103

C.报告所涉期间开展的访问……………11-154

D.访问引起的对话,包括缔约国和国家预防制公布小组委员会的报告16-205

E.建立国家预防机制的进展情况21-286

F.《任择议定书》第26条下的特别基金29-328

三.在防止酷刑领域与其他机构的合作33-419

A.国际合作33-419

B.区域合作4010

C.民间社会4110

四.审查所述期间小组委员会工作中值得注意的问题42-7110

A.新委员42-4310

B.工作惯例的形成44-7111

五.实质性问题:腐败与防止酷刑和其他虐待72-10015

A.导言7215

B.腐败的定义73-7515

C.人权、民主和腐败:它们之间范围更广的关系76-7916

D.腐败与酷刑和虐待之间的相关性80-8217

E.腐败在哪些情况下会猖獗?83-8617

F.冲突和政治迫害:民主原则和法治的重要性87-8818

G.小腐败89-9319

H.小组委员会在小腐败、酷刑和虐待等领域的经验94-9719

I.结语98-10020

六.期望101-10620

A.2014年工作计划102-10321

B.资源的挑战104-10621

一.导言

1.《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下称“任择议定书”)第16条第3款规定,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应该就它的活动情况向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公开的年度报告。根据这条规定,涵盖小组委员会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活动的报告草案经由小组委员会第二十二届会议审议后获得通过,并将提交给禁止酷刑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

二.年度回顾

A.参加《任择议定书》系统

2.截止2013年12月31日,70个国家加入了《任择议定书》。 2013年有5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任择议定书》:葡萄牙(1月15日)、瑙鲁(1月24日)、意大利(4月3日)、挪威(6月27日)和布隆迪(10月8日)。

3.各区域的参加情况如下:

非洲

13

亚洲和太平洋

8

东欧

18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

14

西欧和其他国家

17

4. 20个签署国按区域分类情况如下:

非洲

11

亚洲和太平洋

2

东欧

0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

1

西欧和其他国家

6

B.组织和成员问题

5.在报告所涉期间(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小组委员会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了三届为期一周的会议:第十九届会议(2月18日至22日)、第二十届会议(6月17日至21日)和第二十一届会议(11月11日至15日)。

6. 2013年期间,小组委员会委员的情况有所改变。 2012年10月25日,在第4次《任择议定书》缔约国会议上有12名委员当选,以填补在2012年12月31日任期届满的委员所产生的空缺。所有新当选的委员的任期从2013年1月1日开始,任期4年,到2016年12月31日届满。根据小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在任择前,小组委员会的新委员在第十九届会议开幕式上作了庄严宣誓。在本年度,Christian Pross和Olivier Obrechtresigned分别于2013年10月30日和12月12日持续了他们小组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7.在第十九届会议上,小组委员会选举了主席团,任期到2015年2月为止。Malcolm Evans当选为主席。4名当选的副主席及其负责的主要领域为:Suzanne Jabbour, 国家预防机制;Aisha Shujune Muhammad, 司法判例和小组委员会报告;Wilder Tayler Souto, 访问;Fortuné Gaétan Zongo, 对外关系。

8.小组委员会第五次年度报告(CAT/C/48/3,第10段),详细阐述了它所建立的区域联络点和国家预防机制区域特别工作队系统的情况。在第十九届会议上,小组委员会用一个区域小组的系统取代了上述结构。各区域小组的主席如下:非洲,Paul Lam Shang Leen;亚洲和太平洋,Lowell Goddard;欧洲,Mari Amos;拉丁美洲,Judith Salgado Alvarez。区域小组构成小组委员会工作的主要构件,它们审查分区域缔约国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情况。它们向小组委员会全体会议汇报,在必要时提出建议。区域小组还就下一年的访问计划向全体会议提出建议,确保普遍访问计划根据公正实施的战略业务标准予以合理并有参与性地制定。

9.小组委员会的长期工作组和特设工作组在2013年的每次届会上都举行会议,下文第四节进一步介绍这些会议的情况。

10.上述最新发展反映了委员会倾向于以分组和工作组的形式举行会议,因为这有利于更深入,比其他形式能更包容性地讨论范围更广的问题。

C.报告所涉期间开展的访问

11.小组委员会于2013年进行了6次正式访问。

12. 3次访问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1条(b)款赋予它的授权进行,访问了新西兰(4月29日至5月8日)、秘鲁(9月10日至20日)和加蓬(12月3日至12日)。

13. 2次访问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1条(b)和第12条赋予它的授权进行,访问了德国(4月8日至12日)和亚美尼亚(9月3日至6日)。

14. 1次访问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3条第4款赋予它的授权进行,访问了柬埔寨(12月9日至13日)。

15.关于上述访问的进一步的情况概要,可查阅每次访问后发布的新闻稿。

D.访问引起的对话,包括缔约国和国家预防机制公布小组委员会的报告

16.访问引起的对话进程的实质性方面按照保密规则进行。报告只有经过缔约国或有关国家预防机制同意后才公布。2013年底,小组委员会总共向缔约国和国家预防机制转交了28份访问报告:17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1条(a)进行的访问报告,包括2份在报告所涉期间关于哈萨克斯坦和新西兰的访问报告;1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3条第4款进行的后续访问报告;10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1条(b)款和第12条进行的国家预防机制咨询访问引起的报告,包括8份在报告所涉期间向缔约国以及亚美尼亚、德国、摩尔多瓦共和国和塞内加尔等国国家预防机制转交的报告。按照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6条第2款提出的要求或者国家预防机制的要求,总共公布了12份小组委员会的访问报告。在报告所涉期间内,经摩尔多瓦共和国和塞内加尔的国家预防机制提出要求,公布了两份国家预防机制咨询访问后产生的报告。经阿根廷的要求而公布了1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1条(a)款的访问所产生的报告。

17.根据惯例,收到访问报告的缔约国必须在转交该访问报告后6个月之内予以作出答复,完整地说明为执行访问报告所载的建议而采取的行动。2013年底,小组委员会收到了缔约国对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1条(a)款提交的访问报告作出的11份答复。阿根廷、贝宁、巴西、墨西哥(2份答复),巴拉圭和瑞典的答复已经公布,多民族玻利维亚国、黎巴嫩、毛里求斯和乌克兰的答复仍然保密。小组委员会认为以下5个缔约国的答复逾期未交:柬埔寨、洪都拉斯、利比里亚、马尔代夫和马里。

18.小组委员会现在对收到的所有答复发布一份机密的回应。2013年,它向巴西转交了这样一份回应。所有的回应目前仍然保密。

19.小组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3条第4款分别向柬埔寨和巴拉圭进行了2次访问。对柬埔寨的访问在报告所涉期间进行。应巴拉圭的要求公布了上次根据第13条第4款访问该缔约国而产生的报告和作出的答复。

20.小组委员会在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1条(b)款和第12条对亚美尼亚、德国、洪都拉斯、摩尔多瓦共和国和塞内加尔作了国家预防机制咨询访问后即刻向国家预防机制和缔约国转交了报告。除了对洪都拉斯访问以外,上述所有访问都是在本报告所涉时期进行的。向缔约国转交的所有报告仍然保密。向德国、洪都拉斯、摩尔多瓦共和国和塞内加尔等国的国家预防机制转交的报告现在已公布,向亚美尼亚国家预防机制转交的报告保密。洪都拉斯、摩尔多瓦和塞内加尔的缔约国答复目前已到期。

E.建立国家预防机制的进展情况

21.在70个《任择议定书》缔约国中,有46个国家已正式通知小组委员会它们指定了自己的国家预防机制,关于这些机制的情况列载于小组委员会的网站。

22. 2013年向小组委员会转交了指定国家预防机制的3份正式通知,分别是奥地利、葡萄牙和突尼斯。

23.有24个缔约国尚未通知小组委员会指定了自己的国家预防机制。截止2013年底,《任择议定书》第17条规定在1年内建立国家预防机制的期限对3个缔约国尚未到期,它们是:意大利、瑙鲁和挪威。还有一个缔约国,即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已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4条发表声明,该条允许它们再次推迟2年指定国家预防机制。2012年7月9日,罗马尼亚也发表了这份声明。在缔约国作出适当陈述并与小组委员会进行磋商后,禁止酷刑小组委员会大2012年11月的第四十九届会议上批准再推迟2年。在第五十届会议期间,委员会于2013年5月13日与罗马尼亚举行公开会议,以便就建立国家预防机制所采取的措施了解更多的情况。小组委员会表示遗憾,由于缺乏资金,小组委员会委员未能参加这次会议,但它很高兴小组委员会秘书能作为代表参加这次会议。小组委员会秘书强调,小组委员会随时准备根据《任择议定书》下的授权协助罗马尼亚当局建立国家预防机制,并请注意小组委员会关于国家预防机制的指南(CAT/OP/12/5)。2013年7月3日,罗马尼亚通知小组委员会关于建立国家预防机制的行动计划。在二十一届会议期间,小组委员会与罗马尼亚常驻代表团举行了后续会议,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委员也参加了这次会议。

24.因此,截止2013年12月31日,有20个缔约国尚未正式履行它们在《任择议定书》第17条下的义务。这仍然是一个引人严重关注的问题,虽然与2012年相比,总体情况有所改善。在小组委员会每届会议上,区域小组审查各缔约国履行义务的进展情况,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1条(b)款(一)项规定的授权就小组委员会如何能最有效地向有关缔约国提供咨询和协助的问题向全体会议提出适当的建议。但必须指出,小组委员会认识到,一些缔约国实际上已指定了国家预防机制,但尚未正式将这一情况通知给小组委员会。因此,实际情况要比数字所表示的略好。

25.小组委员会在关于国家预防机制的指定或行使职能的各届会议上继续实行与缔约国对话的惯例。在第19次会议上,小组委员会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巴西和瑞典等国常驻代表团举行了这种会议。在第二十届会议上,它与贝宁、危地马拉和突尼斯等国常驻代表团举行了类似的会议。在第二十一届会议上,与罗马尼亚和土耳其等国常驻代表团举行了类似会议。小组委员会委员还与正在建立国家预防机制的其他缔约国开展联络。

26.小组委员会还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1条(b)款(二)项规定的授权建立并保持与国家预防机制的联系。在第二十届会议上,小组委员会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国家预防机制举行会议,以便更多地了解其工作方面的情况,并交流信息和经验。在第二十一届会议上,小组委员会与哈萨克斯坦国家预防机制举行会议。小组委员会还很高兴地在2013年期间收到了32个国家预防机制的年度报告。它们已公布在小组委员会的网站上,并经过了区域小组的审查。

27.小组委员会及其委员继续收到许多邀请,请它们参加关于《任择议定书》,特别是关于国家预防机制的指定、建立和发展方面的国家、区域和国际会议。这些活动有如下:

2013年1月,关于联合王国国家预防机制的工作以及对联合王国国家预防机制在伦敦选择的一个拘留场所的非正式访问的初次会谈,是与开放大学司法倡议和布雷斯托大学人权落实中心举办的与《任择议定书》有关的一次活动同时举行的;

2013年2月,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在阿斯塔纳与吉尔吉斯监察专员、负责关于国家预防机制的法律的议会委员会主席和成员、执行办公室副主任和人权部长在外交部举行了一次会议,以讨论关于国家预防机制的立法提案;

2013年2月,由预防酷刑协会在阿尔及尔举办的关于预防酷刑的研讨会;

2013年3月,医疗行动组在马尼拉举行的关于拘留中心保健评估指南的研讨会;

2013年3月,在贝尔格莱德与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黑山、塞尔维亚、斯洛文尼亚以及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等国国家预防机制举行会议,讨论建立巴尔干国家预防机制网络的问题,由塞尔维亚国家预防机制举办;

2013年4月,在基多关于国家预防机制和防止酷刑问题的会议,由防止酷刑协会和厄瓜多尔监察专员办公室举办;

2013年5月,在马尼拉关于国家人权机制问题的培训班,由防止酷刑协会举办;

2013年5月,在努瓦克肖特关于国家预防机制问题的研讨会,由防止酷刑协会举办;

2013年7月,在圣地亚哥关于国家预防机制问题的一次会议,由智利大学人权中心举办;

2013年9月,在马尼拉与菲律宾《任择议定书》工作组的一次圆桌会议;

2013年9月,在赫尔辛基与芬兰议会监察专员的一次会议;

2013年10月,在布加勒斯特与罗马尼亚议会人权委员会关于国家人权机制问题的一次会议;

2013年10月,关于预防酷刑问题的研讨会,由人权高专办、巴拉圭国家预防机制和防止酷刑协会在亚松森举办;

2013年11月,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地区预防酷刑问题第二次雅加达人权对话,由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举办;

2013年11月,在法国斯特拉斯堡的一次会议,题为“欧洲关押移民的情况:查明共同关注的问题,制定最低标准”;

2013年12月,在曼谷的一次关于《任择议定书》的研讨会,由国际法学家委员会举办;

2013年12月,在坎帕拉关于加强东非国家人权机构保护授权问题的次区域磋商会,由人权高专办乌干达办事处举办;

2013年12月,在巴马科举行的一次研讨会,以便在马里提高对防止酷刑和《任择议定书》的作用的认识,由马里司法部举办;

2013年12月,在金边关于建立国家预防机制的一次圆桌会议,由人权高专办柬埔寨办事处举办。

28.小组委员会要借此机会对上述活动和小组委员会受到邀请的所有其他活动的举办方的感谢。但它表示遗憾的是,它是否能参加,必须要取决于其他方面的财政支助,因为它本身没有资金赞助自己的成员出席。

F.《任择议定书》第26条下的特别基金

29.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6条第1款建立的特别基金,其目的是帮助提供资金,以落实小组委员会在访问缔约国后提出的建议,并执行国家预防机制的教育方案。特别基金由人权高专办根据《联合国财务条例和细则》以及有关的政策和程序进行管理。作为一项临时措施,经议定人权高专办将根据申请指南所列的评价标准对项目是否符合条件作出决定,并颁发赠款。目前正在这项临时计划成功执行的基础上作出更加长期性的安排。

30.小组委员会确信,特别基金是促进防止酷刑的一个宝贵工具,并希望感谢捐款者的慷慨捐款。 2013年,阿根廷的捐款总额为10,000美元。小组委员会指出,2012年,特别基金总共收到捐款403,363美元,并迫切地保证收到的捐款和能够继续保持与基金打算满足的需求同步。

31.第二次向特别基金提出申请的通知发出后(2012年8月至10月),收到了30份申请。经过与小组委员会第十九届会议的非正式协商,决定了8项赠款,总额为277,588美元。第三次向特别基金的申请通知于2013年9月发出。

32.小组委员会坚信,特别基金目前以协作的方式进行管理,这反映了《任择议定书》起草者的愿望。特别是,它认为,它在关于建议的问题上能够提供有重点的国别指导,这对拨出的赠款发挥最大的预防影响是不可或缺的。小组委员会希望,特别基金将继续支持对有效预防酷刑和虐待不可或缺的各种项目。

三.在防止酷刑领域与其他机构的合作

A.国际合作

1.与联合国其他机构的合作

33.根据《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小组委员会主席在禁止酷刑委员会2013年5月16日的全体会议上提交了小组委员会第六次年度报告(CAT/C/50/2)。小组委员会和委员会还利用它们于2013年11月在日内瓦同时举行的会议,讨论了一系列共同关心的实质性和程序性问题。

34.根据联大第67/161号决议,小组委员会主席向2013年11月22日举行的联大第六十八届会议提交了小组委员会的第六次年度报告。这次会议也为小组委员会主席提供了一次机会,与禁止酷刑委员会主席和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举行了会晤。禁止酷刑委员会主席和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也在这次联大上做了发言。

35.小组委员会继续积极地参与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年度会议。小组委员会主席当选为2013年5月20日至24日在纽约举行的第二十五次会议的副主席。如第六次年度报告所示,小组委员会核可了《关于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的独立和公正的准则》(亚的斯亚贝巴准则),并对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做了调整,以确保充分符合《准则》。它还通过了一项关于加强条约机构的程序的声明,该声明可在小组委员会的网站上查阅。它还参加了人权高专办的其他许多活动(见上文第二章E节)。

36.小组委员会继续与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合作,并与他同禁止酷刑委员会和联合国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董事会一起,在2013年6月26日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上发布了一项声明。小组委员会还在第二十一届会议期间高兴地与特别报告员和禁止酷刑委员会举行了一次公开会议。小组委员会还在第二十一届会议期间与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举行了第一次会议。

37.小组委员会继续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开展合作。

2.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合作

38.小组委员会继续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开展合作,特别是在它的实地访问中。

39.小组委员会很高兴地强调,在报告所述期间开展了与法语国家国际组织的合作进程,执行了一个人权高专办――小组委员会――法语国家国际组织的联合项目,以支持小组委员会在属于法语国家国际组织成员的缔约国执行《任择议定书》方面的活动。该项目的主要目标是协助说法语的非洲缔约国履行它们的《任择议定书》义务,特别是在指定和建立国家预防机制方面。

B.区域合作

40.小组委员会通过它的区域小组主席继续与防止酷刑领域的其他伙伴开展合作,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非洲人权委员会、欧洲委员会、欧洲防止酷刑及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在第二十一届会议期间,小组委员会与欧洲防止酷刑委员会举行了会议,讨论了共同关心的问题,包括在防止酷刑、虐待、报复方面的方法、国家预防机制及其各自的工作方法以及《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

C.民间社会

41.小组委员会继续利用民间社会行为者的支持,特别是防止酷刑协会、任择议定书联络网以及包括布里斯托尔大学人权执行中心在内的学术机构。它在执行其访问方案时还巨大地受益于它与民间组织的联络。它要借此机会所有这些组织为增进《任择议定书》和支持小组委员会的活动所开展的工作。小组委员会要特别感谢开放社会正义倡议、刑事改革国际和布里斯托尔大学人权执行中心在其第十九届会议上举办了一次关于审前拘留问题的培训班。它还要特别感谢防止酷刑协会对《任择议定书》和小组委员会提供的宝贵支持。

四.审查所述期间小组委员会工作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A.新委员

42.在第十九届会议上,小组委员会很高兴地欢迎经过2012年10月缔约国会议上举行的选举后当选的六名新委员和六名重返小组委员会的委员。小组委员会要祝贺这些新委员,他们带来了与小组委员会的实际工作有关的各种领域方面的经验和专门知识。

43.小组委员会指出,这标志着,由于交错选举结合委员任期的限制,开始了一个委员有秩序更替的持续性程序。小组委员会赞赏在连续性和委员更新之间达成的这种平衡。但是,它也强烈认识到必须确保迅速有效地将新当选的委员引导到委员会的实际工作中去。它表示遗憾,它没有能力按自己的愿望有效地这样做,但认为必须思考如何最有效地就小组委员会以实地为基础的独特工作提供适当培训的问题。

B.工作惯例的形成

1.国家预防机制的咨询访问

44.小组委员会从2012年起实行国家预防机制咨询访问,因此更加完善了它在开展访问时的工作方法,以进一步注意其授权的国家预防机制部份。2013年,鉴于在开展这种访问方面的经验日益丰富,因此小组委员会强化了它的这一惯例。它认为,它能够扩大范围,能够比以前对更多的国家的情况进行调查。实行了咨询访问后,小组委员会还有机会与国家预防机制开展更密切的合作,并将重点放在对国家预防机制的预防授权和缔约国的类似义务有影响的系统性问题上。它还能够在其他方面向缔约国和国家预防机制提供咨询和协助时利用上述经验。小组委员会认为在形成工作惯例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这种访问将继续被列入它的访问方案。

45.当前形式的国家预防机制咨询访问的前提是,在即将受到访问的国家有一个国家预防机制在开展工作。但情况并不总是这样。因此,在审查所述年份积累的经验的基础上,小组委员会决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1条(b)款赋予它的授权,对它开展访问的方法做一些变化,以能够更好地履行它在第11条(b)款(i)项下在必要时就建立国家预防机制的问题向缔约国提供咨询和协助的义务。这种访问,可以确切地说是《任择议定书》咨询访问,为期短暂,小组委员会也不会根据自己的访问授权访问拘留场所,而是着重于在缔约国会晤有关的当局,以通过与小组委员会的对话协助它们履行《任择议定书》第四部分的义务。

2.工作组

46.2012年,小组委员会设立了几个特设工作组。2013年,培训和引导问题工作组在第十九届会议后停止运作,因为它达到了准备引导新当选委员的目的。同样,关于国家预防机制的系统问题工作组完成了工作,它关于改进与国家预防机制实际合作的程序方面的建议将得到试行,以便在公布之前予以完善。

47.医疗问题工作组继续就一系列的问题开展工作,包括完善它对小组委员会就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或残疾人以及在心理机构的工作的立场文件,同时考虑2013年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提交人权理事会的报告(A/HRC/22/53)。

48.报复问题工作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问题工作组以及访问产生的实际问题工作组继续开展工作。

49.小组委员会的访问报告有所增加,现在成员的调换情况意味着,曾经参加过国别访问的人可能已经不再是小组委员会委员,因此对以前相当临时性地处理访问后与缔约国的对话的办法必须实行系统化。因此,小组委员会在“报告、回应、答复”这三部曲的基础上就其书面对话的各项内容首次采用了一种通用词汇系统,因此放弃了以前的“后续报告”这一术语。它就每次访问报告正式建立两三名成员的小型工作组,该工作组在每届会议上举行会议,协调小组委员会对收到的答复的回应,同时就落实小组委员会的建议带头通过其他形式与缔约国合作。各工作组的成员评价收到的资料,评估情况,就如何取得进展的问题向小组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建议,例如通过书信、会议邀请或其他的具体建议等等。到目前为止,这项工作在推动有重点的建设性对话方面证明富有成果。

3.小组委员会的区域小组

50.显而易见,原来认为区域联络点和国家预防机制小组的作用有足够的差别,因此有理由对两者作区分,但是,实际上它们的工作有重叠。因此,为了避免重复,小组委员会决定将这两个机构用区域小组来代替。每个小组由组长率领。区域小组的规模视区域内缔约国数量多少而有不同。区域小组的组成将做定期审查和修订,以反映《任择议定书》参加情况和小组委员会成员情况的变化。区域小组的成员情况和国别特别报告员的分配情况可在小组委员会的网站上查阅、传播。区域小组工作的更详细情况载于关于国家预防机制的系统问题工作组简要报告(见下文69-71段)。

51.小组委员会认为,工作惯例的变化,使它能够进一步开展外向合作,更有活力,更能够应对预防方面的需求,同时利用其丰富的专门知识和经验。这意味着,小组委员会现在能够在小组委员会每届会议上知情地审议《任择议定书》各缔约国履行《任择议定书》的义务的情况,并酌情采取进一步的行动。这种实施范围的深度、广度和频率,在人权条约系统中是独一无二的,反映了《任择议定书》第2条第3款所规定的《任择议定书》的保密、公正、非选择性、普遍性和客观性的核心原则。

4.就实质性问题编制小组委员会立场文件和评述

52.2013年期间,小组委员会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问题工作组和报复问题工作组的工作已经处于这样一个阶段,即:当它们争取进一步发展并结束它们的工作时,它们将重视他人对它们方方面面的想法的意见。以下各节由各工作组编写,突出了需要征求意见的一些具体问题。

(a)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问题工作组

53.目前重新审议《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进程,使小组委员会有机会能够强调该基本的普遍性文件必须能够维护并加强某些关键的重要原则。这些原则对有效防止酷刑和虐待至关重要,小组委员会认为它们隐含于《规则》本身:拘留场所中的正当程序、人的尊严和不歧视。

正当程序

54.只有经过法律程序的批准,监禁才合法,《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应承认正当程序作为基本程序保障的重要性,它不仅应该在刑事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适用,而且还应该在监禁时期适用。正当程序的义务不只局限于刑事诉讼和审判。国家有义务确保被判罪者和还押者的权利在整个监禁期间得到适当的保护。

55.因此,必须向所有囚犯提供有效的法律程序,使他们能够对拘留所的工作人员或者对被认为超越依法裁定的内容的当局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及其伴随的后果提出质疑。

56.为了达到这一保护性监督的标准,必须要有一个有能力、独立和公正的当局或司法机构,它有权决定拘留所的工作人员或者当局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他们的授权或超越他们的权限,被拘留者和羁押所工作人员或当局在这种机构面前人人平等。

57.在监狱里,不管是被判了刑的,还是被审前羁押,被剥夺自由者必须能得到在行使他们的权利方面具备充分的法律知识的人的咨询和援助,并使他们能够进入申诉机制。他们还必须能有效地获得律师的帮助,该律师必须能以适当的形式向有关的主管当局或司法机构提出诉讼。

58.因监狱中的情况而引起的诉讼可以实行专业化,所需的专门技能与适用于为刑事指控辩护的技能有所不同。还可能需要提供翻译便利。主管当局或司法机构在对提交给它们的问题作出决定前必须能够考虑有关的国内和国际人权标准。

人的尊严

59.剥夺自由并不否定个人自决权,在监狱里必须尽量尊重和保护这项权利。特别是,人人都享有永远不可侵犯的良心自由,以及生活计划权,这项权利只是在被监禁时暂时被打断。

60.所有囚犯是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而不是处理或教改的标的。因此,要适当反映在预防虐待方面以人权为主导的方法,就必须要有一个范式的转变,摆脱临床或治疗式的前提,如果存在这种前提的话。治疗或矫正对象。因此,一个范式转变,从临床或治疗的假设,如果这些假设的存在,是必要的,以恰当地反映其工作是防止虐待人权为导向的方法。

61.还必须特别注意单独禁闭,这种方法只能用作最后的例外纪律制裁,对限期要有限制。这种方法的采用及其实施方式必须受到严格的控制。

不歧视

62.对某一拘留制度的具体形式作出决定,其依据应该是个人化的风险评估、拘留期间的行为表现以及其他有关的客观要素。根据总的心理情况对囚犯贴标签或分类,根据他们的犯罪记录的性质,或者根据他们不被关进监狱造成的威胁的认识所采取的方法,可能会剥夺他们以平等为基础的权利,从而构成一种歧视。

(b)报复问题工作组

63.小组委员会自然地关注,它的访问经常引起报复,即:“任何人或组织向预防小组委员会或其成员提供任何资料,不论真实与否”因此而对该人或该组织准许的作为或不作为。小组委员会最高度地重视防止报复并履行它关于不造成伤害的承诺。

64.小组委员会在争取制定一项前瞻性的政策,坚定地宣布它对预防报复的不可动摇的承诺。这项政策一经完成,将成为一个公共文件,并将通报小组委员会与同它有工作和合作关系的各方开展协作的方式。

65.因此它建议,在开展每次访问之前,小组委员会将对有关国家在报复方面的追踪记录进行审议,任命小组委员会代表团的一个成员作为报复问题的联络点,并请该国向所有参加对话的人分发一份关于报复和小组委员会对报复问题的政策的情况介绍。小组委员会将采取书信或者与缔约国常驻日内瓦代表团的会议等方式,向缔约国提出令人关注的领域。

66.如果在访问期间,小组委员会意识到缔约国实行报复,它就可能会采取一项以上的措施。这种措施可能会包括:与有关的政府或负责有关设施的官员进行沟通,强调令人关注的领域;与其他缔约国的外交使团沟通;进行后续访问,以监测局势,或者请当地的国家预防机制或专门非政府组织进行这种访问;调整会晤方法;要求联合国其他机构干涉;向当地或国际媒体报告;在极端的情况下,从该国撤回小组委员会代表团。

67.在每次访问后,代表团的报复问题联络点将负责对小组委员会的关注作追踪,向代表团团长就防止报复而必须采取的措施提出咨询意见。然而,小组委员会将与联合国所有有关机构和其他区域机制开展合作,以确保防止报复。它在这样做时采取的方法是:随时向《任择议定书》缔约国通报在报复问题方面的新发展;建立一个报复案的数据库;与国家预防机制合作推广防止报复的共同政策。

68.小组委员会在它的政策正式通过后将对其进行不断的审查。

(c)关于国家预防机制的系统问题工作组

69.小组委员会决定,就小组委员会与国家预防机制一起开展工作的方式制定准则,是有帮助的。这些准则目前属于小组委员会的内部准则,因为它正在予以试验和评估。小组委员会将在2014年6月的届会上审查这些准则及其保密性。准则不仅反映了《任择议定书》赋予小组委员会的授权,而且还反映并回应了缔约国和国家预防机制就它们在这方面对小组委员会的愿望和期望所表达的意见。

70.准则就小组委员会设立的四个区域小组(见上文第50段)的工作及其成员的责任提供了详细情况。区域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并协调小组委员会在某个区域与国家预防机制有关的活动。小组委员会委员分别被分配到一个区域小组,被任命为一些国家的国别报告员。国别报告员的主要任务是就国家预防机制的建立及其工作情况不断地介绍最新概况。各区域小组有一位组长,主要任务是在小组委员会主席团的最高指导下,指导并协调本小组的活动,小组委员会主席团团长由国家预防机制问题副主席在小组委员会主席的协助下担任。

71.该准则还建立了小组委员会与其他机构在国家预防机制的活动方面发展关系的框架。小组委员会争取积极与联合国其他机构和外部利害相关方在国家预防机制有关的授权的履行方面开展积极的合作,并特别热心地鼓励其区域小组在国家预防机构和其他利害相关方之间开展协作活动。

五.实质性问题:腐败与防止酷刑和其他虐待

A.导言

72.“刑事司法系统的腐败和运作失灵是被拘留者遭到酷刑和虐待的根源”。在一国的腐败程度与酷刑和虐待的普遍性之间有一种公认的关系:腐败酿成虐待,对人权的忽视助长腐败的盛行。本报告在本节中审议这两种现象之间的关系,并强调必须采取步骤防止腐败,并将其作为更好地防止被拘留者遭受酷刑和其他虐待的一条途径。这也特别涉及对民主原则的承诺、法治(包括透明和问责)、独立监督的有效机制、新闻自由和独立的司法机构。

B.腐败的定义

73.腐败可以被广义地理解为不诚实地误用或滥用权力来谋取不正当的个人利益或好处,或者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或好处。腐败所包括的行为可以从各种国际和国内文本中所禁止的行为来推导出,这些文本包括《联合国禁止腐败公约》(2003)、《非洲联盟防治腐败公约》(2003)、《美洲反腐败公约》(1999)和欧洲委员会《反腐败刑法公约》(1999)。

74.例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了一系列大量需要采取预防和纠正措施的与腐败有关的罪行。腐败既可以在公共部门发生,也可以在私营部门发生,所包括的行为有:贿赂、洗钱、贪污、受贿、滥用职权、非法致富和阻挠司法。

75.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将“大腐败”与“小腐败”做了区分。大腐败涉及高级(国家)官员,可能涉及巨额资金、财产或其他利益。处理大腐败,可能有危险,因此如果没有国际组织的参与便难以根除。小腐败是小组委员会在访问拘留场所期间经常遇到的。它指的是人们在使用公共服务时与腐败的政府官员交往中的经历,通常涉及小额资金或其他恩惠。腐败是全世界都在发生的一种复杂现象;这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存在,要予以查明常常是复杂和困难的。虽然一国相对的经济发展水平并不对国内存在的腐败风险产生影响,但它可能会影响到腐败群体和个人进行业务活动时的方式,也可能会使之更难以在存在腐败的地方发现腐败。只有存在明确和强大的政治意愿,并通过对所有利害相关方和普通公众在腐败和人权方面的教育方案提供支持,这种腐败才能被根除。

C.人权、民主和腐败:它们之间范围更广的关系

76.在实际上将反腐与人权联系起来,必须要了解腐败周期是如何助长侵犯人权,并使之长期存在和体制化的。普遍认为,腐败“削弱公共事务管理以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问责和透明度”。“腐败威胁法治、民主和人权,腐蚀善政、公正和社会正义,扭曲竞争,阻碍经济发展,危及民主体制的稳定和社会的道德基础”。反之而与之有关的是,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序言部分声明,对人权的无知、忽略和藐视,是公众的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根源。因此,在一般的侵犯人权与腐败方面存在着一种密切而且被公认的关系;腐败造成侵犯人权,而无视人权则酿成腐败。这个问题是自我延续的,要防止侵犯人权,包括防止酷刑和虐待,国家必须认真对待人权和民主原则,必须采取措施根除腐败。

77.关键而且毫无例外的是,“预防和根除腐败是所有各国的责任”。《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其他有关的公约为各国防止和根除腐败提供了一个牢固的基础,它声明,国家有义务确保它们采取步骤对腐败案件定罪并提出起诉。各国还必须采取预防行动,确保透明和问责。要根除腐败,各国还应与国际伙伴和其他国家合作。

78.联合国各人权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在研究腐败的根源以及予以解决的手段,它们得出的结论常常是,国家在腐败普遍发生的情况下不能履行它们的人权义务。但是,腐败行为直接侵犯人权或造成侵犯的程度很少得到确切的解释和界定。

79.在更广泛的人权保护和腐败的框架内,本报告的范围局限于小腐败与酷刑和其他虐待之间的关系,其依据的是小组委员会在进行国别访问时的经验。

D.腐败与酷刑和虐待之间的相关性

80.腐败侵犯受其影响的所有人的权利,但它对属于处于具体风险的群体的人来说,例如对于少数群体、土著民族、移徙工人、残疾人、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难民、囚犯、妇女、儿童,影响极为严重。小组委员会在履行它关于防止酷刑和其他虐待的授权时观察到,虽然所有被拘留者都处于弱势的地位,但在警察的牢房中等待审讯的被拘留者以及被审前羁押或受到移民拘留的被拘留者处于特别弱势的地位。同样,没有居住许可的移徙工人也可能遭到腐败官员的侵害,因为这些官员知道他们无法提出申诉,因此而采用威胁暴力和驱逐的手法榨取他们的钱财。如果他们不能获得律师的服务或利用法律援助,他们的弱势情况便会进一步加重。如果能获得律师,这已经表明能获得宝贵的保护,防止腐败官员的侵害,同时也是防止酷刑和其他虐待的一种保护性保障措施。

81.犯有腐败行为的人会试图保护自己不让发现,并维护他们的权力地位。在这样做时,他们很可能会进一步压迫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因为他们更有可能受到更多的剥削,而且自我保护的能力较低。这样,腐败加深他们所面临的被排斥和被歧视。

82.因此,在一国的腐败程度与那里出现的酷刑和虐待程度之间有着很密切的相关性。其中一个原因是,在高度腐败的国家,酷刑和虐待被发现或起诉的可能性较低。增进人权的斗争以及反腐败运动有着广大的共同基础。排斥透明和问责的腐败政府不可能尊重人权。实际上,如果排斥透明和问责,就会难以(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话)保护人权。因此,根除腐败,防止酷刑和虐待,两者并不是互不关联的程序,而是相互依赖的。一国的腐败严重阻碍根除酷刑和虐待。因此,要防止酷刑和虐待,还必须防止和根除腐败。必须要有警惕性,腐败在哪里出现,就在哪里予以根除,并依法予以适当的惩处。

E.腐败在哪些情况下会猖獗?

83.酷刑和虐待与腐败的相互关系受到一国经济发展程度和发挥作用的民主程度的影响。虽然人们有时认为腐败在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更普遍,但情况并非总是这样。实际上,有些发达国家和发达世界的公司对发展中国家的腐败负有责任。虽然发达国家的腐败往往比发展中国家更加高深、更加奥妙,较不易察觉,因而可能更难以发现,但这并不意味着腐败不存在。但是,一般来说,经济强大的民主国家侵犯人权的发生率往往较低。

84.在酷刑和其他虐待方面,这可能有几种原因。

各国在实现通用而可接受的拘留条件标准方面的财政能力有高有低。如果是一般性的拘留条件低于最低限度能够接受的标准,腐败的监狱官员就更有可能从有经济来源的囚犯那里榨取钱财,以便使这些被拘留者能够获得某些特权、服务或利益。

在政府不稳定的国家,有些国家代理人,包括经历了战争和政治不稳定的代理人,他们可能更加会动辄使用暴力,以维持对被政治化了的人口的控制。在暴力受到正常化的文化中,腐败,如榨取保护费等等,就更可能会发生。

在国家代理人得不到适当或充分的工作报酬的国家,在利用腐败,滥权和榨取弱势被拘留者的钱财方面就有更多大的诱惑力,因为这是一种补充收入的手段。同样,在人员编制不足的机构,更加有可能建立利用受到信任的囚犯的制度,受信任的囚犯自己可能利用特权地位来榨取其他处于更弱势地位的囚犯的钱财或恩惠。

85.同样,在不赞成民主原则和法治的国家,腐败和侵犯人权的情况更加常见。如果各国能够根据国际法并在国际组织的框架内开放地参与国际政治和经济生活,对它们尊重人权的情况可能会产生有利的影响。这还能增加施加外部压力的机会,如将援助以遵守国际人权准则、透明和善治为条件。

86.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国家代理人的教育和培训。选择标准差,培训不足,以前的暴力影响日益严重,有指挥权的人漫不经心,麻木不仁,都会怂恿国家代理人去腐败和采取压迫行动,而且常常不受处罚。当腐败或坏的国家代理人不受到外部的独立检查时,腐败和虐待的程度就会显著提高。在一国制度内的透明和问责,是确保这种行为不被掩盖并受到惩处的前提条件。并不令人惊奇的是,这些原则在腐败猖獗的国家一般都不存在。提高国家系统内的透明度和问责,是禁止酷刑和虐待以及腐败的重要手段。一国支持并恪守民主原则和法治,包括透明和问责,其重要性再强调也不过分。

F.冲突和政治迫害:民主原则和法治的重要性

87.在现在有冲突或曾经发生过冲突的国家,国家代理人比没有冲突的国家所使用的暴力,包括酷刑和虐待要多。在非民主国家,通过酷刑、虐待、非法杀害、失踪和监禁的手段迫害持不同政见者的可能性更大。民主往往使人不敢做出压迫性的行为,特别是在国家代理人有适当的选择并在人权认识方面受到培训的地方以及在制定有独立监督机制的地方。在一个民主制度中,如果透明、新闻自由、独立的监督和申诉机制、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和司法程序等等都得到重视和保护的话,那么,在国家代理人的行为方面就能获得更多的信息,因此而问责的强度更大,包括在适当时采用调查和/或起诉等手段。

88.安全官员为追逐私利而擅自从事非法和不受监管的活动,可能会使暴力的总量大大增加,甚至成为暴力的主要原因。国家绝不能对其官员的暴力行为视而不见。但往往是,如果没有民主,实际情况恰恰就是这样的。在一个民主制度中,政府通过选举程序实行问责,这意味着,确保国家代理人的问责,防止腐败、酷刑和虐待,这对掌权者恰恰有着直接的利益。

G.小腐败

89.小腐败系指人们在与腐败的政府官员处理事情时所遇到的问题,其中包括有警察、监狱工作人员和安全部门的成员,他们利用权力谋取个人利益,从而使那些他们应该争取给予服务的人的痛苦加重。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总的经济情况和/或官员的薪酬低,从而想补充他们的收入。

90.小组委员会认识到,工资低的国家官员可能会滥用权力,采取酷刑、虐待、或者威胁酷刑或虐待等方式来榨取贿赂。如果能确保国家代理人能正常地获得适当的报酬,这种出于经济目的的滥权风险可能会减少。

91.这种风险还可以通过保障措施予以减少,实施法治的民主社会应该能够提供这种保障措施,以防止被拘留者受虐待的风险。特别是,为了审讯或等待审判的被拘留者应该能够获得法律咨询、体检和保健,能够向司法当局就拘留他们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能够进入有效的申诉机制,所有这一切都能减少勒索的风险。独立的审计和监测系统也有助于确保关于这种不良行为的信息向整个权力链传递。

92.然而,这种措施单独不能防止滥权行为的发生。因此必须采取前瞻性的政策,以加强教育和问责。对警察和实施拘留的官员进行适当的培训和教育,对制止和防止腐败和暴力也是必不可少的。各国应在这方面请小组委员会提供指导(CAT/OP/15/R.7/Rev.1)。

93.适当的法律、独立的司法机构、经过专业训练的工作人员、活跃的民间社会、新闻自由和媒体自由,也是一个结构良好的系统的重要内容,它能减少小腐败发生的可能性,并对有罪不罚提出挑战。

H.小组委员会在小腐败、酷刑和虐待等领域的经验

94.鉴于小组委员会在国别访问期间的重点,因此,小腐败是它最有可能遇到的腐败类型。小组委员会根据自己的经验认为,对审前被囚禁者和被判刑的囚犯来说,工资低廉的政府官员的小腐败在许多拘留场所,特别是在监狱都很普遍。

95.小组委员会常常看到这种情况,即被拘留者没有获得最基本的必要福利和便利。缺乏基本的供应,显而易见必然会带来的风险和可能性是:这种福利和便利只能提供给那些付得起,或者付得价格最高的人。

96.在有些情况下,当局将监狱的日常管理交付给某些得到信任的囚犯和所谓的牢头,或者容忍强势囚犯的行为。小组委员会遇到大量证据说牢头和囚犯以及兼管人员的腐败和滥权,监管人员还卷入勒索和贿赂以及对较弱势的被拘留者进行身体恐吓和虐待。

97.小组委员会经常听到被拘留者说,他们必付钱给牢头,以获得基本的必须品和享有自己的基本权利,支付的钱常常与监狱工作人员分享。甚至连医疗、家庭探视、打电话和向监狱行政机构提出申诉,也都可能必须向牢头或其他被拘留者和工作人员付钱。小组委员会还遇到这样的情况,即:少数能付钱的被拘留者可以在不太拥挤或设备较好的牢房内获得一个位置,更容易得到便利,而且受到的管制比其他被拘留者要松得多。这种好处还可以包括,能在监狱大院内自由地走动。这些都是与酷刑和其他虐待有关的小腐败的例子,小组委员会认为必须予以解决,以确保被拘留者遭受违反国际标准的几种待遇。

I.结语

98.酷刑、虐待,更广义地说侵犯人权,以及腐败,相互之间都纠缠在一起;哪里的腐败程度更高,哪里发现的酷刑和虐待事件通常就更多。在存在腐败的国家,发现腐败和/或对责任者采取适当行动的可能性则较低。因此,一国存在腐败,会严重阻碍根除酷刑和其他虐待的举措。要制止酷刑和虐待,各国必须根据国际法采取一切适当步骤根除腐败。防止酷刑和虐待,防止腐败,毫无例外的是所有国家的责任。

99.酷刑、虐待和小腐败虽然在所有国家都存在,但这也构成更广泛的动力的一部分,其中包括民主、法治和一国的经济实力。在经济弱势的国家,利用腐败,包括与威胁或使用暴力有关的勒索等等作为补充收入的一种手段的诱惑力可能会更大。为减少这种风险,国家代理人必须获得充分的报酬,以反映他们所作的工作,包括他们对弱势群体的责任。同样也必须雇用适当的工作人员,使他们接受经常性的关于人权的重要性和绝对禁止酷刑和虐待的培训,还必须要使他们明确,腐败是不会得到容忍的,只要发现任何人有腐败或腐败做法,就会予以采取严格的行动。

100.透明和问责是防止酷刑、虐待和腐败所不可或缺的。民主制度禁止压迫,哪里没有民主和法治,哪里的酷刑、虐待和腐败的情况通常就更多,因为这种行为得不到发现或惩罚。在一个民主制度中,透明、新闻自由、信息自由、在制止腐败和侵犯人权方面对公众的教育、独立的监督和申诉机制、以及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和司法程序等等,都得到重视和保护,因此,关于国家代理人的行为方面所能获得的信息也更多,从而问责力度也更大。因此,在有效防止和根除酷刑、虐待和腐败方面恪守民主原则,其重要性再强调也不为之过。

六.期望

101.小组委员会再次应对它面临的挑战,重新确定其工作惯例,以便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加强影响力。在过去四年,它改变了在国家预防机制方面的工作。它逐渐地使内部工作程序系统化,以确保所有缔约国的情况受到全面和持续的审查。它确保了访问方案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调整,使之构成其履行授权的通用方法的一个组成要素。它还争取发展与联合国其他机构的协作,以加强它与缔约国的对话,并继续向缔约国提供咨询意见和援助,如有要求,也向签署国和对建立符合《任择议定书》标准的机制感兴趣的国家提供咨询意见和援助,作为参加《任择议定书》系统的一个潜在的预先步骤。但是,它现有的支持结构所能做到的也有局限,小组委员会认识到它现在已经在为它们设想的范围的外部边缘工作。小组委员会就是在这个背景下提出了它2014年的计划。

A.2014年工作计划

102.小组委员会遗憾的是,它在2013年不能弥补2012年的损失,因为它在2012年由于缺乏充分的秘书处支助而不得不推迟了一次访问。因此,计划在2013年对多哥的访问不得不被推迟到2014年。然而,小组委员会认为,由于缔约国越来越多,它必须扩大活动的范围,因为它在第二十届会议上决定,它将在2014年进行八次正式访问:对阿塞拜疆、尼加拉瓜和多哥的全面访问(从2013年推迟至今);对厄瓜多尔、马耳他和荷兰的国家预防机制咨询访问;对尼日利亚的一次《任择议定书》咨询访问,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3条第4款进行一次后续访问。

103.小组委员会除了访问方案和与国家预防机制有关的活动以外,现在还利用自己的网站和本报告就一些问题征求意见和建议,它目前正在据此发展自己的思路。小组委员会知道保密对它的工作至关重要,因此将继续探讨与自己的工作同样的其他机构和组织进行合作的潜在途径。

B.资源的挑战

104.近年来,小组委员会有意识地避免对其工作现有资源不足的详细的评论。它一直认为,它必须在人权高专办根据总体预算额度拨给它的预算额内有效地工作。小组委员会非常感谢承认这一拨款额不足,并通过各种方式满足它的需求的国家。

105.但是,小组委员会明确知道,要实现目前关于2014年及其以后的计划,就必须要建立一个稳定的核心秘书处,以便为其工作周期提供服务;但遗憾的是,最近一直没有做到这一点。2014年小组委员会工作方案至少要求小组委员会核心秘书处恢复到两年以前的水平(2名一般事务和3名专业工作人员)。小组委员会秘书处必须根据高级专员在她关于加强人权条约机构的报告(A/66/860)中的建议予以进一步加强,她在报告中承认必须增加资源。结合其他各方作出的支持性安排,这将足以保证小组委员会能够在短期内执行它预定的工作方案。

106.小组委员会在较长期内如何能希望继续满足缔约国和国家预防机制与小组委员会合作的日益增加的愿望,以确保减少酷刑的幽灵,同时避免就为它开展工作而做的拨款的性质进行根本性的重新评估?这必须是依然要进行仔细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