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LUX/CO/14-17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3March2014

Chinese

Original:Frenc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关于卢森堡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十四至第十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4年2月13日和14日举行的第2281和2282次会议(CERD/ C/SR.2281和2282)上审议了卢森堡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和第十七次定期报告(CERD/C/LUX/14-17)。委员会在2014年2月20日和21日举行的第2291和2292次会议(CERD/C/SR.2291和 2292)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和第十七次定期报告,报告编写方式符合有关该条约的报告准则。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上述报告迟交,鼓励缔约国今后按期限及时提交报告。

3.委员会感到满意的是,与缔约国代表团举行了坦率的建设性对话。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在审议报告期间,代表团既发表了口头陈述还提供了详尽的答复。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自提交上次定期报告以来,在立法、体制和行政方面所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应有助于打击种族歧视,尤其是:

通过2008年10月23日卢森堡国籍法。该法允许在取得卢森堡国籍时保有原国籍,并且父母之中如有一个是在卢森堡出生的,允许其在卢森堡大公国出生的子女取得卢森堡国籍,此外因居住国外而失去国籍者可以重新恢复卢森堡国籍;

通过2008年12月16日关于卢森堡大公国收容和融合外国人法,该法成立了卢森堡收容和融合事务办事处;

通过2008年11月21日关于在卢森堡大公国建立一个人权咨询委员会的法律;

通过2006年11月28日平等待遇法,该法建立平等待遇中心;

《刑法》第457-3条将否认大屠杀定为刑事罪行;

通过2010-2014年多年期融合和反歧视国家行动计划;

制定收容和融合合同,以利外国人融合,并在申请卢森堡国籍时,缩短居住时间的要求;

制定BEE SECURE Stopline 项目,以打击互联网的种族主义。

5.委员会颇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自审议缔约国上几次定期报告以来,批准了下列国际文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0年5月10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1年9月2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2011年9月26日;

《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十二议定书,2006年3月12日。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人口的族裔构成

6.委员会注意到,由于哲理和历史因素,缔约国不收集关于居住其境内的人的族裔特征数据。然而,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缔约国报告没有提供关于居住其领土的不同人群按种族或族裔分列的社会经济指标的资料(第一条)。

根据编写《公约》具体文件的订正准则(CERD/C/2007/1)第10至12段,并考虑到关于《公约》第一条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基于自我认同的调查或全国人口普查,收集和发布按种族或族裔分列的可靠、最新和完整的社会经济指标的统计数据,尤其是关于移民、难民的统计数据,以便委员会能够更好地评估《公约》所载权利如何在卢森堡获得行使。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收集数据手段,并在下次报告中汇报在这方面取得的进展。

种族歧视的定义

7.委员会关注的是,2006年11月28日平等待遇法第一条第1款所载种族歧视的定义未包含种族、肤色和世系标准,因此并不完全符合公约第一条(第一条和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2006年11月28日法第一条第1款,使其法律完全符合《公约》。

国内法院直接适用《公约》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法律规定,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缔约国法院直接适用《公约》的案件的资料(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加强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公约》规定的认识的工作,以使《公约》的规定被援用,并直接由缔约国法院适用。

体制安排

9.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新成立的全国外国人事务委员会并没有延设反对种族歧视常设特别委员会,取而代之的是成立一个融合和机会均等委员会,这很可能会导致全国外国人事务委员会较少考虑到种族歧视问题(第二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重新恢复前反对种族歧视常设特别委员会的任务,以持续考虑到种族歧视问题。

10.委员会对卢森堡收容和融合事务办事处没有履行其职责的足够资源、尤其是人力资源这一事实表示关注,在出现移民大量流动的情况下,这可能会对其有效执行工作造成障碍(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卢森堡收容和融合事务办事处的运作和需求进行评估,并为其提供足够的人力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

将基于种族动机的罪行列为加重情节罪行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指出,卢森堡《刑法》未规定某一行为的动机可导致罪行情节的加重。因此,委员会关注的是,“在卢森堡,罪行的种族动机不被认为是一种可加重罪行的情节”(CERD/C/LUX/14-17, 第42段)[第四条]。

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在《刑法》中将基于种族动机的罪行列为加重情节罪行。

符合《公约》第四条的规定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对法律规定的解释:法律规定允许事先禁止煽动种族歧视的组织,经法院判决可加以制裁,如果组织破坏公共秩序,在最严重的情况下可加以解散。委员会还注意到,《刑法》规定可对法人,包括煽动种族歧视的组织进行刑事惩处。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在其法律中列入禁止一切煽动种族歧视的组织并宣布其为非法的具体规定(第四条)。

委员会回顾其第15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根据该建议《公约》第四条的各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和预防性质,并考虑到关于反对种族仇恨言论的一般性建议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公约第四条中的所有内容都纳入其法律中。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关于目前适用的禁止和解散煽动种族歧视组织的法律程序的资料。

寻求庇护

13.委员会关注的是,寻求庇护者提出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申请后,必须等待九个月(第五条)。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建议缔约国缩短九个月的等待期,以便寻求庇护者能更早进入劳动力市场。

就业方面的歧视

14.委员会尽管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但委员会关注的是外国人,主要来自欧盟以外国家的外国人、尤其是妇女在进入劳动力市场方面所面临的困难(第五条)。

鉴于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和关于种族歧视与性别有关的方面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利来自欧盟以外国家的外国人、尤其是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定期评估为此采取的措施,以期加以调整或改进。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有效执行劳工条例,并就此条例向法官和律师提供培训,以及向委员会提供与就业市场歧视有关的案件的资料。

针对种族歧视的法律诉讼

15.委员会尽管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向委员会提供记录在案和经审判的种族歧视的投诉案件的详细资料。委员会对平等待遇中心不能提出诉讼这一事实表示关注(第六条)。

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请缔约国提供更详细的资料,说明有关种族歧视的投诉和法庭的判决。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确保公众,尤其是来自欧盟以外国家的外国人都知道自己的权利,包括知晓就种族歧视提出法律救济的各种手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审查2006年11月28日法,以便平等待遇中心能够取得提出诉讼的资格。

媒体的歧视性定型观念

16.委员会关注的是,媒体对某些群体所持的歧视性定型观念,这种观念可能会对这些群体产生偏见(第二条和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尊重新闻自由的国际标准,与此同时应警惕媒体,并制止针对某些种族群体的消极的定型观念的传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开展提高记者和所有民众对《公约》原则的认识的活动。

D.其他建议

批准其他文书

17.鉴于所有人权都是不可分割的,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缔约国尚未加入的国际人权文书,特别是那些规定直接涉及到种族歧视的国际文书,如《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关于家庭工人体面劳动的第189号(2011年)公约。

与民间社会组织磋商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时,继续与从事人权保护事务民间社会组织,尤其是那些力争消除种族歧视的民间社会组织展开磋商,并扩大对话面。

结论性意见的落实

19.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和经修订的议事规则第六十五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的一年之内,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上述第12和15段所载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

特别重要的建议

20.同时,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上文第9、11和16段所载的建议特别重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落实这几项建议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宣传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定期报告之时,即应以方便公众查阅的方式提供这些报告,同时酌情以官方语言和其他通用语言散发委员会就所述报告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编写下次报告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于2017年5月31日之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十八、第十九和第二十次定期报告,编写时应考虑到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具体条约报告准则(CERD/C/2007/1),内容应涵盖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遵守关于具体条约报告不超过40页、共同核心文件不超过60–80页的页数限制规定(见HRI/GEN.2/Rev.6号文件第一章第19段所载统一报告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