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BHR/CO/1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5 November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巴林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委员会在2018年7月3日和4日举行的第3492次和3493次会议(见CCPR/C/ SR.3492和3493)上审议了巴林的初次报告(CCPR/C/BHR/1)。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巴林提交初次报告(尽管迟交了10年)和其中所载资料。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CCPR/C/BHR/Q/1)作出的书面答复(CCPR/C/BHR/Q/1/Add.1)和代表团通过口头答复所作的补充以及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和体制措施:

2011年7月通过第28号敕令,设立巴林独立调查委员会,负责调查和报告2011年2月和3月在巴林发生的事件;

2011年11月26日通过第45号敕令,设立负责落实巴林独立调查委员会第1715号建议的国家委员会;

通过了2008年第1号法案,设立打击人口贩运国家委员会;

通过关于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的第46/2009号敕令和修订某些相关规定的第28/2012号敕令;

通过了提高巴林妇女地位国家计划(2013-2022年)及其实施战略。

4. 委员会又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残疾人权利公约》,2011年9月22日;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7年9月27日。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在国内的执行

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申明《公约》是国内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并注意到资料显示,宪法法院在一起案件中适用了《公约》规定。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具体资料说明如何解决国内法规和《公约》保障之间的潜在冲突,个人如何在国内法院和行政诉讼中援引《公约》条款,以及国内法院适用《公约》规定的其他实例(第二条)。

6. 缔约国应努力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公约》及其在国内法中适用性的认识,以确保法院考虑到《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应在其国内法律秩序中充分实施《公约》,并确保国内法的解释和适用符合《公约》规定的义务。缔约国还应考虑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其中规定了个人申诉机制。

保留

7.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维持了对《公约》第三条、第九条第5款、第十四条第7款、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三条的保留,并未表明是否计划撤销这些保留。委员会尤其关切地注意到对第三、第十八和第二十三条的保留过于宽泛,规定这些条款仅在不影响伊斯兰教法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些保留可能不符合《公约》的目标和宗旨(第二条)。

8. 缔约国应考虑重新拟订或撤销对第三条、第九条第5款、第十四条第7款、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三条的保留,以确保充分有效地适用《公约》。

国家人权机构

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及作出的努力,包括采取立法措施,以加强巴林国家人权机构。然而,委员会对该机构缺乏履行其职能的独立性表示关切,并对缺少关于该机构收到的申诉以及针对这些申诉开展的调查的资料表示遗憾(第二条)。

10. 缔约国应继续努力,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政策和体制措施,确保国家人权机构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并能够充分、有效和独立地履行其任务。缔约国还应加强该机构的权力,确保它能够调查关于任何官方实体侵犯《公约》所承认权利的所有指称。

巴林独立调查委员会

1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申明,该国充分执行了巴林独立调查委员会的建议,该委员会的任务是调查、报告2011年2月和3月发生的事件并提出建议。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一些重要建议没有得到落实(第二、第六、第七和第十四条)。

12. 缔约国应彻底审查巴林独立调查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以期充分落实这些建议。缔约国应确保彻底、有效、独立和公正地调查2011年宣布国家安全状态期间发生的所有侵犯人权行为,起诉犯罪者、给以与其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罚,并向受害者或其家人提供有效补救,包括使他们平等和有效地获得司法救助和赔偿。

军事法庭

1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17年4月的《宪法》修正案赋予军事法庭在宣布的紧急状态期间之外对平民的管辖权(第十四条)。

14. 缔约国应审查其2017年4月的《宪法》修正案,以确保军事法庭不能对平民行使管辖权。

不歧视框架

15. 委员会注意到《国家行动宪章》宣称平等原则,但感到遗憾的是,该国缺少涵盖《公约》禁止的所有歧视理由的全面的反歧视立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少关于面向歧视受害者的有效补救措施的信息(第二和第二十六条)。

16.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其法律框架:(a)在包括私人领域在内的所有领域充分和有效地防止,并禁止直接、间接和多重歧视;(b)载入与《公约》相一致的歧视理由的全面清单;(c)为歧视受害者提供有效和适当的补救。

男女平等和对妇女有害的做法

17.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持续存在一夫多妻制,2017年《家庭法》作出了相关规定。缔约国声称,早婚并不普遍,《家庭法》规定最低结婚年龄为16岁并规定了某些例外情况,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早婚的做法仍继续存在(第二、第三、第二十三、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18.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防止和消除歧视妇女和女童的有害做法。缔约国尤其应:(a)采取适当措施,减少一夫多妻制的发生率,以期废除一夫多妻制;(b)确保女童和男童的最低结婚年龄均定为18岁,修订允许最低结婚年龄例外情况的法律规定。

不歧视妇女

1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没有王室决定的情况下不能将其国籍传给子女,在这方面不能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算修订《国籍法》,赋予妇女将国籍传给子女的权利,但对这些修正案通过缓慢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对适用于离婚的规则,包括通过双方协议或通过法院离婚的可能性所作的解释,但感到关切的是,报告称,离婚对妇女造成不利后果和不平等的经济后果,如必须返还彩礼、支付赔偿和接受有限的赡养费(第二、第三和第二十六条)。

20. 缔约国应废除其立法中所有歧视妇女的条款。具体而言,缔约国应(a)加快通过《国籍法》修正案,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将其国籍传给子女方面享有平等权利;(b)确保妇女享有平等的离婚权利,包括经济权利。

性别平等

21. 委员会欢迎为促进两性平等而采取的措施,但对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作用的重男轻女成见持续存在表示关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提供了资料,但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特别是在决策职位上的代表性较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关于私营部门劳动的第36/2012号法令授权劳动和社会发展大臣界定妇女不得从事的工作,而且缺乏关于禁止妇女从事的具体工作和确定这些工作的标准的明确信息(第二、第三、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22. 缔约国应加强措施,确保性别平等,并制定战略,消除关于男女在家庭和整个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重男轻女观念和成见。缔约国应加紧努力,实现妇女在公共和政治领域,特别是在决策职位上的公平代表性,必要时通过适当的临时特别措施,以落实《公约》的规定。缔约国还应确保妇女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劳动法不会延续对妇女的成见。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2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申明没有基于性别认同或同性恋行为的审判,但对同性恋行为被定罪表示关切,根据《巴林刑法》(1956年)第326、第346和第350条,发生在公共场所的同性恋行为可受到处罚(第二、第十七和第二十六条)。

24. 委员会承认国际上道德和文化的多样性,但指出,国家法律和做法必须始终遵守人权普遍性和不歧视原则,不能将国家内部的政治、社会、宗教、文化或经济考虑作为不遵守《公约》所载义务的正当理由。缔约国应取消对同性成年人间自愿同意的性关系的刑事定罪。缔约国还应禁止和防止以性取向或性别认同为由的一切形式的歧视。

暴力侵害妇女

2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在缔约国仍是一个严重问题。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16年至2018年,只有少数家庭暴力案件导致起诉和判刑。委员会还对《刑法》中免除犯罪者惩罚的条款表示关切。委员会尤其感到遗憾的是,《刑法》第353条规定,如果强奸者与受害者结婚,则可免于起诉和惩罚,第334条减轻了对以所谓名誉为名实施犯罪的人的惩罚。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编写旨在废除《刑法》第353条的法案,但对编写工作进展缓慢感到遗憾(第三、第六和第七条)。

26.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防止和打击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便利报告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并确保迅速和彻底地调查所有此类案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和保护手段;

迅速修订《刑法》,废除第334条和第353条,并确保将在其所有领土上发生的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如家庭暴力和强奸定为刑事犯罪,并予以适当处罚;

加大努力,提高人们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不可接受性和负面影响的认识,增加受害者可获得的资源和保护,启动帮助家庭暴力实施者改变其暴力行为的方案,并加强对国家官员的培训活动,以便他们能够有效应对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自愿终止怀孕以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

2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法》第321至323条规定堕胎为刑事犯罪,除非妇女的生命受到严重威胁而不得不堕胎。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法官可以逐案批准堕胎,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妇女可能诉诸不安全堕胎,这会使她们的生命和健康面临危险(第三、第六、第七、第十七和第二十六条)。

28. 缔约国应修订法律,在孕妇或怀孕少女的生命或健康面临危险时以及在怀孕至足月导致妇女或少女承受巨大痛苦时,特别是当怀孕是由强奸或乱伦所致,或妊娠不成功时,确保她们能够有效地进行安全合法的堕胎。缔约国还应确保诉诸堕胎的妇女和少女以及诊治她们的医生不受刑事处罚,因为这些处罚和障碍迫使妇女和少女诉诸不安全堕胎。此外,缔约国还应实施教育政策,提高妇女、男子和青少年对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认识,并确保他们能够获得适当和负担得起的避孕和生殖健康服务。

反恐措施

29.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需要采取措施打击恐怖主义。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保护社会免受恐怖主义行为法》(2006年第58号法)对恐怖主义的定义过于宽泛,为解释提供了太多的空间,可能导致侵犯表达、结社和集会自由权。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该法被广泛使用于恐怖主义范围之外,包括针对人权维护者和政治活动人士,在根据该法进行的审判的过程中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月14日联盟的案件,其中根据该法,对包括人权维护者和政治活动家的50人进行了审判,以及所谓的巴林十三人事件,其中根据该法对13名巴林反对派领导人进行了审判和定罪(第九、第十四、第十七、第十九、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条)。

30. 缔约国应使其反恐怖主义和反极端主义法律和做法完全符合《公约》,特别是通过修订《保护社会免受恐怖主义行为法》(2006年第58号法),以澄清和缩小上述广泛概念,从而确保这些概念符合法律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原则,并且这类立法的适用不会压制受保护的行为和言论。缔约国还应确保在所有恐怖主义刑事诉讼中尊重公正审判权和获得司法救助的权利。

死刑

3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17年1月取消了暂停执行死刑的规定,自那时以来,据报告死刑的数量有所增加。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缔约国对《公约》第六条第2款意义上的“最严重的罪行”以外的罪行判处死刑,该款只允许对故意杀人判处死刑。相反,国内法规定对贩毒、故意阻碍葬礼或纪念仪式等罪行判处死刑,有加重情节的对财产犯下某些罪行,以及为恐怖主义目的犯下的任何根据普通法可判处终身监禁的罪行。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指称指出,死刑是根据在胁迫或酷刑下或在不符合《公约》第十四条标准的审判中获得的供词判处的。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目前死囚人数的资料。委员会还注意到,尽管巴林《宪法》承认许多权利,但没有明确承认生命权(第二、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四条)。

32. 缔约国应恢复暂停执行死刑的规定,并考虑废除死刑,加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如果维持死刑,缔约国应作为优先事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死刑仅适用于涉及故意杀人的最严重罪行;绝不强制判处;无论何种罪行,在任何案件中都可能赦免或减刑;绝不违反《公约》,包括在没有公正审判程序的情况下实施这一措施;军事法庭不判处死刑,特别是针对平民判处死刑。

域外军事行动

33.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在缔约国实施的,特别是在也门实施的境外军事行动中保护生命权,有哪些机制确保对此类行动造成的生命损失追究责任(第二、第六和第十四条)。

34. 缔约国应确保其域外军事行动完全符合《公约》第六条规定的义务,特别是在武装冲突情况下的预防、区分和相称原则。缔约国还应对可能侵犯生命权的行为进行独立、公正、迅速和有效的调查,并将任何此类侵权行为的责任人绳之以法。

关于过度使用武力的报告

3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该国过度和不成比例地使用致命武力,还有指称表示,2011年参与政治和民主变革和平示威的平民遭到强迫失踪、酷刑、任意拘留和威胁。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表明,执法人员最近在和平示威期间使用暴力的情况有所增加,包括有报告称,2017年示威期间发生6起致命事件和其他10起法外处决事件。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示威期间受伤的示威者在医疗设施中被询问他们是否参加了示威,并被拒绝医疗援助(第二、第六、第七、第九、第十、第十六、第十九和第二十一条)。

36. 缔约国应根据国际标准,全面调查从2011年起关于其执法和安全部队成员参与杀害平民、过度使用武力、任意拘留、强迫失踪、酷刑和虐待的所有指称。此外,缔约国应对被指称犯有此类行为的人提起刑事诉讼,判决被定罪的犯罪人,并向受害者提供综合赔偿,包括适当补偿。在强迫失踪的情况下,应查明受害者的命运或下落。缔约国还应确保在示威期间受伤的所有示威者都能获得医疗援助。此外,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切实防止和消除执法和安全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行为,包括保证这些人员接受关于使用武力的系统培训,同时适当考虑到《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

禁止酷刑和虐待

3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执法人员经常实施酷刑和虐待行为,包括作为逼供手段,尽管国内法禁止,但以胁迫手段获得的供词被在法庭上作为证据,被告在这方面提出的指称没有得到充分调查。委员会还对关于监狱中,特别是Jau监狱中的酷刑的报告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关于对酷刑和虐待申诉数量及作出的调查和定罪的资料(第二、第六、第七和第十四条)。

38. 缔约国应:

采取有力步骤防止酷刑和虐待,并确保所有此类案件得到迅速、独立和彻底的调查,肇事者被绳之以法,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建立了一个无障碍、独立和有效的申诉机制,打击酷刑;

收集关于酷刑和虐待案件以及相关起诉、定罪和判刑的准确数据,并公布这些数据;

确保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接受以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方式获得的供词,对被告提出的关于供词是在酷刑或虐待下作出的指称进行及时和适当的调查,证明供词是自愿作出的举证责任由国家当局承担;

向安全部队和其他执法人员提供关于酷刑防范和人道待遇的有效培训。

人身自由和安全

3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安全部队实施任意和法外逮捕和拘留,包括单独监禁,被逮捕和拘留者无法接触律师或与家人联系。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当局未能在逮捕和拘留时告知所有被剥夺自由者其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一些案件,例如著名反对派团体al-Wefaq的前议员Khalil al-Marzooq和著名人权维护者Maryam al-Khawaja的案件,据称他们被任意逮捕,在拘留期间无法接触律师(第九和第十四条)。

40. 缔约国应考虑到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使其立法和做法符合《公约》第九条。除其他外,缔约国应确保在实践中,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从拘留一开始就被迅速告知他们的权利,并保证所有基本的法律保障,包括立即接触本人所选律师,并以保密的方式与律师会面。缔约国还应确保这方面的任何失误都构成对程序权利的侵犯,需要给予适当的制裁和补救。

囚犯待遇

4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建造新的监狱设施所作的努力,以及囚犯和被拘留者权利专员办公室对拘留设施进行突击访问的信息,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监狱条件不人道,包括严重过度拥挤、不卫生的条件、饮用水供应不足和厕所设施不卫生,特别是Jau监狱(第二、第六、第七和第十条)。

42.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拘留场所过度拥挤的现象,包括采取替代拘留的非拘禁措施。缔约国还应确保被剥夺自由者得到人道待遇,并尊重固有的人格尊严,为此,根据《公约》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改善拘留条件。缔约国还应立即采取步骤,审查其目前的拘留场所监测制度,以期建立制度,对拘留场所进行定期和真正独立的监测,并确保拘留条件符合《公约》第七条和第十条以及《纳尔逊·曼德拉规则》。

寻求庇护者和难民

4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声称巴林境内没有难民,还关切地注意到巴林缺乏识别和保护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国家法律框架。然而,委员会收到报告称,缔约国境内有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少充分保护导致了驱回事件(第二、第六、第七、第十三和第十四条)。

44. 缔约国应采取紧急措施,通过符合《公约》的有关庇护和难民事务的全面法律框架。缔约国还应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严格遵守禁止驱回的规定。此外,缔约国应加强努力,确保切实保护寻求庇护者和难民。

司法独立和公正审判权

4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实践中,司法机构既不完全独立,也不公正。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法官是敕令任命的,其中几名法官有一至三年可续签的工作合同,这种情况危及他们的任期安全(第十四和第二十五条)。

46.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法律和实践中保障司法机构的充分独立和公正,包括确保法官的甄选和任命程序完全基于客观和透明的标准,根据《公约》规定的独立和公正原则,评估候选人的资格、才干和忠诚。缔约国应保证司法机构能够在没有任何形式政治干预的情况下履行其职能。

贩运人口和强迫劳动

4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关于人口贩运外国受害者地位评估委员会所开展工作的资料,但对关于人口贩运和强迫劳动是缔约国重大问题的报告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移民到缔约国的家庭佣工遭到虐待和剥削,包括工作时间过长,工资被拖欠或拒付。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这种侵犯行为缺乏有效的补救措施(第二、第七、第八和第二十六条)。

48. 缔约国应进一步加强努力,打击、预防、消除和惩治人口贩运和强迫劳动。具体而言,缔约国应确保彻底调查所有贩运人口和强迫劳动案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并确保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和保护手段。此外,缔约国应扩大劳动法对家庭佣工的保护,包括确保他们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受剥削和虐待,并为保护移民到缔约国的家庭佣工的权利提供有效的法律补救。

行动自由

4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适用于旅行禁令的国内法的解释,但有大量报道称,记者、反对派政治人物、人权维护者和律师因从事职业活动而受到旅行禁令的报复。委员会尤其关切地注意到,旅行禁令据称被用于阻止人权活动人士出席人权理事会的会议(第十二、第十四、第十九、第二十二和第二十五条)。

50. 缔约国应确保对旅行的任何限制都符合《公约》第十二条第3款,取消不符合该条的限制,不对记者、反对派政治人士、人权维护者和律师任意实施旅行禁令,并保证充分尊重他们离开该国的自由。

宗教自由

51.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宪法》第22条,“良心自由是绝对的”,但委员会对存在不利于行使《公约》第十八条所载宗教或信仰自由权的做法表示关切。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什叶派成员进行礼拜和表达宗教信仰的权利受到限制,良心自由没有得到有效保障(第十八条)。

52. 缔约国应取消亵渎罪,并保证其领土内的所有人都能充分享有《公约》第十八条所载的良心、宗教或信仰自由权。具体而言,缔约国应消除侵犯宗教或信仰自由权的歧视性做法,包括加紧努力确保什叶派民众在公共和政治领域有公平的代表权。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步骤,确保什叶派民众在各个领域得到切实保护,不受歧视。

表达自由

5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表达自由受到严重限制,大量通过社交媒体等渠道批评国家当局或政治人物的人遭到逮捕和起诉。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Nabeel Rajab、Zainab al-Khawaja、Ghada Jamsheer、Qasim Zainal Deen、Ahmed al-Fardan和Faisal Hayyt等人的案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将据称是该国唯一的半独立报纸Al-Wasat作为攻击目标,包括停止其印刷和在线出版,导致该报于2017年最终停刊。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刑法典》中包括内容宽泛的规定,将批评公职人员、侮辱国王、发布和传播谣言和虚假新闻以及发布不真实报道等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并处以监禁;

关于新闻、印刷和出版管理的2002年第47号法令中包含的宽泛和含糊的规定,其中规定,记者和活动人士可被起诉和判处长达五年的监禁;

第47号法令第88条规定,记者必须从信息事务管理部门获得许可证,须每年延期,才能与外国媒体合作;

对数字权利的实施了极大的限制,包括有权力过滤批评王室或政府的网站,或发布可被视为侵犯宗教和危害公共和平的材料网站(第二、第十四、第十八和第十九条)。

54. 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十九条保护表达自由。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取消对亵渎宗教以及侮辱和批评公职人员行为的定罪;

考虑取消对诽谤的定罪,只在最严重的案件中适用刑法,同时铭记,正如委员会在关于见解自由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中所述,监禁绝不是对诽谤的适当惩罚;

立即无条件释放任何仅因为和平行使其权利而被拘留的人,包括人权维护者、活动人士、律师和工会会员;

审查并修订《刑法》、第47号法令和关于数字权利的法规,使它们符合《公约》第十九条和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

切实保护记者、活动人士和人权维护者免受攻击或恐吓,确保彻底调查对他们犯下的所有侵犯人权行为,并将责任人绳之以法。

集会自由

5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集会自由权受到严重限制,并注意到1973年关于公众集会的法令和第32/2006号法令对公众集会和游行构成了严重限制。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未经政府批准参加公共集会是一种罪行,可处以罚款和/或监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经常利用法律条款,将集会定为非法,以暴力驱散抗议,逮捕活动人士、人权维护者和反对派成员(第十九和第二十一条)。

56. 缔约国应确保所有个人不受歧视地享有集会自由权。缔约国还应确保迅速、有效和公正地调查对活动人士、人权维护者和反对派成员的威胁、骚扰和攻击,并酌情起诉此类行为的犯罪人。

结社自由

5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当局对人权组织和反对派团体施加了限制,并解散了一些这类组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国使用限制性法律,包括《结社法》、《政治社团法》、《刑法》和《保护社会免受恐怖主义行为法》,使非政府组织难以登记和开展活动。在这方面,委员会对劳动和社会发展部2014年下令关闭巴林人权中心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民间社会组织被禁止从事任何被解释为具有政治性的活动(第二、第十九和第二十二条)。

58. 缔约国应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做法,使其完全符合《公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具体而言,缔约国不应解散合法行使权利的人权组织和反对派团体,并应采取一切措施恢复这些组织。缔约国应简化登记规则,并修改不允许非政府组织登记的理由和永久关停非政府组织的理由。缔约国还应修订法律,允许民间社会组织参与政治活动。

报复

5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大量报告称,人权维护者和记者因其工作而遭到报复,特别是当这些人与联合国条约机构和人权理事会合作时。尽管缔约国代表团提供了资料,但委员会收到了一些关于记者和人权维护者遭到报复的报告,包括关于旅行禁令、骚扰或恐吓、死亡威胁、暴力、逮捕和任意拘留的持续报告,这些报复活动在过去几年中似乎有所升级。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Yusuf al-Hoori, Sayed Ahmed Alwadaei和Ebtisam al-Saegh等据称是报复受害者的人的案件。委员会提请特别注意2014年4月9日第68/268号决议,其中大会表示,“强烈谴责对那些为人权条约机构工作作出贡献的人和群体进行恐吓和报复的所有行为,并敦促各国采取一切适当行动……防止并消除此类侵犯人权行为”(第二、第六、第七、第十九、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条)。

60. 缔约国应作为紧急事项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不对人权维护者施加任何不当影响,并确保他们自由工作,而不必担心报复或对其活动的不合理限制。根据《反对恐吓或报复准则》(《圣何塞准则》),缔约国应确保每个人都能不受阻碍地接触条约机构及其成员,以便条约机构有效执行任务。缔约国还应彻底、有效、独立和公正地调查针对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的所有暴力案件,并确保起诉和制裁犯罪人,向受害者或其家人提供有效补救。

国籍

6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取消了一些人的公民身份,包括根据反恐怖主义法予以取消,在某些情况下,使这些人成了无国籍人,并导致他们被驱逐出境或面临被驱逐出境的迫在眉睫的风险。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国内法律允许取消公民身份的情况数量多,范围广,包括任何“协助或参与为敌对国家服务”或“损害王国利益或以违背其忠诚义务的方式行事”的个人(第二、第十四、第十六、第二十四、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62. 缔约国应作为紧急事项,采取具体步骤修订现行法律,确保公民身份不被取消,除非是在符合《公约》和国际标准并接受独立的司法审查的情况下。缔约国还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和实际措施,防止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包括考虑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

6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什叶派民众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包括在国民议会中的代表性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反对党派Al-Wefaq和Wa’ad最近被解散,其领导人和成员受到起诉。此外,委员会对关于选举期间选区划分不公正和选票造假的指称表示关切。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虽然设立了负责调查公共腐败案件的国家审计办公室,但涉嫌腐败的高级官员很少受到惩罚(第二、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64. 缔约国应按照《公约》第二十五条的要求,保障所有公民平等享有各项权利,确保他们有效参与公共生活。缔约国应审查解散反对党派的决定,并确保根据第二十五条允许政党及其成员参与政治生活。缔约国应加紧努力打击腐败,特别是政府官员中的腐败。

D.传播和后续行动

65. 缔约国应广泛宣传《公约》、其初次报告、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

66.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2020年7月27日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13段(军事法庭)、第31段(死刑)和第53段(表达自由)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6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7月27日之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载列具体和最新资料说明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建议和全面履行《公约》的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或者,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9年7月27日前同意采用简化报告程序,即由委员会向缔约国发送问题清单供其提交报告。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