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BHR/CO/4-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7February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巴林第四次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9年1月18日和21日举行的第2350和2351次会议(见CRC/C/SR.2350和2351)审议了巴林的第四次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BHR/4-6),并在2019年2月1日举行的第2370次会议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四次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BHR/Q/4-6/Add.1),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进展,特别是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执行《儿童权利公约》而采取的立法、机构和政策措施,特别是2012年的《儿童法》、2017年的《家庭法》、涵盖2013年至2017年的第一项儿童问题国家战略、《国家青年战略》以及2014年设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委员会欢迎增加预算资源,包括为全国儿童委员会,以落实儿童权利,欢迎为促进残疾儿童权利而采取的各种措施,以及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方面取得的重大进展,特别是在卫生和教育领域。

三.主要关切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并强调本结论性意见的各项建议的重要性。委员会谨提请缔约国注意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有关下列领域的建议:不歧视(第17段)、国籍(第22段)、言论、结社及和平集会自由(第24段)、酷刑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27段)、性剥削和性虐待(第31段)和少年司法(第44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切实参与制定和执行旨在实现与儿童有关的所有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政策和方案。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12年通过了《儿童法》,并于2017年通过了《家庭法》,但它建议缔约国:

根据委员会先前的建议(CRC/C/BHR/CO/2-3,第9段和第48段),对现行立法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所有法律,包括根据逊尼派法律、贾法里法律和民法制定的法律,以及对这些法律的所有既定解释都统一一致并完全符合《公约》;

设立一个对国家一级通过的所有新法律进行儿童权利影响评估的程序;

迅速通过惩戒司法法案、《公民法》修正案和旨在使巴林立法与《儿童权利公约》相一致的其他措施。

综合政策和战略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涵盖2013至2017年期间的第一项儿童问题国家战略,以及也适用于非缔约国国民儿童的相关行动计划,但委员会注意到,该战略又延长了五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更新行动计划并执行国家战略的其余部分,同时适当考虑到对其2013年至2017年期间的成效和影响进行的评价,以确保在经修订的2022年结束日期之前得到充分执行;

确保在非政府组织和儿童的充分参与下,国家战略得到充足资源和执行,并建立监测和评价机制,以定期评估所取得的进展和解决不足之处。

协调

8.委员会欢迎全国儿童委员会的改革,并为其活动划拨了更多的资源,同时,建议缔约国:

确保全国儿童委员会充分运作,并拥有充分的权力和资源,以协调跨部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

加强各机关和机构之间的多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以便在各级有效执行《公约》和《儿童法》。

资源的分配

9.鉴于缔约国认识到在确定和评估用于儿童的预算拨款的影响方面存在的挑战,并参照委员会关于为实现儿童权利而编制公共预算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以儿童权利方针编制国家预算,包括通过:

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和机构对儿童的明确拨款,优先考虑卫生、教育和儿童保护领域,并采用预算分类制度,以便报告、跟踪和分析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支出;

在预算中对儿童资源的分配和使用实行跟踪制度,以便定期评估在任何部门的投资如何能够为儿童的最大利益服务,并衡量这种投资对儿童的影响。

数据收集

1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改进数据收集所作的努力,并建议缔约国:

确保数据和指标涵盖《公约》的所有领域,包括卫生、教育和儿童保护,并由有关部委分享,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价为有效执行《公约》所制定的政策、方案和项目;

在确定、收集和传播统计信息时,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题为《人权指标:衡量和执行指南》的报告中概述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独立监测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4年设立国家人权机构,并设立接受儿童的申诉或代表儿童所提申诉的独立机制和程序,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该机构以关爱儿童和敏感的方式受理、调查和处理儿童提出的申诉,无需通知其父母、监护人或法律代表即可提出申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儿童受害人的隐私和保护,并为受害人开展监测、后续行动和核查活动。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媒体和社交媒体的更多参与,加强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开展宣传运动,并确保以关爱儿童的方式和在儿童的积极参与下开展所有公共外联活动;

加强努力,为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群体,包括议员、法官、律师、执法人员、保健人员、教师、社会工作者、媒体专业人员以及相关部委、国家人权机构和监察员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提供有关儿童权利问题的持续能力建设和培训;

确保定期评估和评价这些方案和活动。

与民间社会合作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民间社会组织和人权维护者,包括从事儿童权利工作者的工作受到限制;关于恐吓、骚扰和任意拘留人权维护者的报告数量越来越多;而且,委员会没有从国家民间社会组织收到关于缔约国执行《公约》情况的非正式报告。委员会提醒缔约国,独立的民间社会组织和人权维护者在促进儿童人权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敦促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先前的建议(CRC/C/BHR/CO/2-3,第27段),应:

确保民间社会组织和人权维护者在促进儿童权利和在不受骚扰或任意拘留的情况下行使言论和见解自由权方面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包括按照委员会先前的建议,迅速通过关于民间社会的法律草案;

迅速和彻底调查所有暴力侵害人权维护者,包括儿童人权维护者的案件,并确保这些人权维护者有充分的机会诉诸司法和得到保护,今后免遭骚扰、恐吓、报复和暴力侵害;

系统地让从事儿童权利领域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参与规划、执行、监测和评价与《公约》和促进儿童权利有关的政策、计划和方案。

儿童权利与工商部门

14.参照关于国家在工商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的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以及人权理事会2011年核可的《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并且忆及先前的建议(CRC/C/BHR/CO/2-3,第21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并执行条例,以确保工商部门,包括驻缔约国的跨国企业,遵守与儿童权利有关的国际和国家的人权、劳动、环境和其他标准。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为在缔约国内经营的行业建立一个明确的监管框架,以确保其活动不会对儿童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5.鉴于法定最低结婚年龄为16岁,而且伊斯兰宗教法院可准许未满16岁的女童结婚,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BHR/CO/2-3,第29段)并建议缔约国:

修订《家庭法》,确保女童和男童的最低结婚年龄均为18岁,并取消允许18岁以下结婚的所有例外情况;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通过提高认识方案,根据缔约国在《公约》下承担的义务,消除童婚现象。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6.委员会仍然深感关切,对女童、残疾儿童、Baharna和Ajam儿童以及外籍或无国籍父亲所生子女持续存在事实上的歧视,缺乏全面的立法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女童的继承权与男童的继承权不平等。

17.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见CRC/C/BHR/CO/2-3,第31段),并建议缔约国:

作为优先事项,审查其立法和做法,以期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充分制裁施暴者,并为受歧视之害的儿童提供有效和适当的补救;

加强对处境不利或易受伤害的所有儿童的社会保护制度的有效性,不加歧视;

开展全面的公共教育和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开展运动,打击和防止对女童、残疾儿童、Baharna和Ajam儿童以及外籍或无国籍父亲所生子女的歧视。

儿童的最大利益

18.委员会欢迎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纳入《儿童法》和《家庭法》。然而,根据委员会关于儿童将其最大利益列为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这项权利始终适用于所有司法程序和决定,包括有关监护和收容机构中儿童的司法程序和决定;

制定程序和标准,指导当局所有相关人员,确定各领域中儿童的最大利益,并对儿童最大利益给予适当重视,将其作为首要考虑。

确保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接受有关这些程序和标准的培训。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19.鉴于缔约国儿童因交通事故死亡和受伤的比率仍然很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和进一步制定预防交通事故的措施,包括在所有学校课程中增加关于道路安全和预防事故的教育和其他方案;加强公共宣传运动,提高儿童、家长、教师和一般公众的交通意识;严格执行相关交通法规,包括有关驾车时使用手机的问题。

尊重儿童的意见

2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儿童参与制定国家儿童战略以及青年和体育事务部的“倾听你的声音”方案,同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工具包,使与儿童就国家政策的制定进行的公共协商做法标准化,并确保这种协商对儿童高度包容及其高度参与;

开展方案和提高认识活动,促进儿童有意义、有能力地参与家庭、社区、学校和所有有关他们的司法和行政程序;

建立一个协商机制或结构,让儿童参与影响他们的所有事务,包括制定法律、政策、方案和服务,以促进儿童有效参与涉及儿童问题的国家进程。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条至第17条)

国籍和出生登记权

21.委员会注意到2009年第35号法案向非巴林男子的子女发放居住许可,以及2013年的弃权给予了这些儿童巴林国籍,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措施不足以保障巴林母亲所生的所有儿童获得国籍的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

在允许向巴林母亲和非巴林父亲的子女转让公民身份的国家立法方面进展缓慢;

大批儿童有可能成为无国籍的儿童,包括Baharna、Ajam和Bidoon儿童、公民身份被取消的儿童和父母一方改变或被撤销公民身份的儿童;

关于被拘留母亲的子女在获得出生证或国民身份证方面遇到障碍的报告。

22.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6.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迅速修订其《公民法》,以确保与非巴林男子结婚的巴林妇女的所有子女都有权获得国籍,建立保障措施,防止儿童成为无国籍人,并确保这些儿童的公民身份不被取消;

收集关于无国籍儿童的数据,除其他外,按性别、年龄、民族和族裔血统以及少数群体或社会经济地位分列,并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有关这一问题的资料;

保障目前在缔约国居住的可成为无国籍人的所有儿童获得巴林公民身份的权利,不论他们本人或其父母的法律地位如何;

考虑批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就如何执行这些建议向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寻求技术援助。

言论、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

23.委员会深为关切,根据2013年第23号立法令,参加示威、游行、公共集会或政治静坐示威可构成15岁以下儿童的犯罪,儿童可能因参加公共示威或侮辱和批评公职人员而被逮捕。

2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充分尊重所有儿童,包括儿童人权维护者享有《公约》保障的言论、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包括废除所有限制这一权利的法律和条例,提高家庭、教师和政府官员的认识并提高他们尊重儿童行使这些自由的能力。

获取相关信息的途径

2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通过管控新闻报道和互联网的法律对信息进行审查,损害了儿童获取信息的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法律和政策,以保障儿童获得适龄信息,同时确保国家媒体的独立性。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酷刑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2年设立了一个特别调查单位,对酷刑指控进行调查,但委员会仍然深为关切缔约国任意拘留儿童,有报告称警察和拘留中心虐待儿童,包括2015年在Jau监狱暴乱期间使用催泪弹,以及据称执法人员对被拘留儿童使用酷刑逼供。

27.参照其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6.2和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建议(CCPR/C/BHR/CO/1,第38段)及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建议(CAT/C/BHR/CO/2-3,第25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和禁止并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加强对儿童拘留设施的独立监测,彻底调查所有关于公职人员对被拘留儿童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公布特别调查单位进行的任何调查结果,并确保起诉施害者,并根据其罪行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惩罚;

为这类虐待行为的受害儿童提供适当的赔偿、康复和恢复方案;

确保能诉诸受理儿童或代表儿童提出的虐待或凌虐申诉的现行机制。

体罚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实施了关于抚养儿童积极形式的提高认识方案,但感到关切的是,在替代照料环境、家庭和司法行政中仍然允许体罚,它敦促缔约国:

通过立法和行政规定,明确禁止在所有环境中,包括在幼儿保育机构、替代照料环境、家庭和司法行政中使用体罚,无论多么轻微,并确保在所有环境中对体罚的禁令得到充分监测和执行;

加强和扩大新的和现有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在父母、教师和相关专业团体中开展宣传运动,以促进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养育和管教形式,并促进在所有环境中改变对体罚的观念。

虐待和忽视

2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关于防止家庭暴力的2015年《第17号法》,为受害人设立咨询中心和庇护所,并实施了相关的提高认识方案,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有效执行关于防止家庭暴力的2015年《第17号法》,并采取具体措施改变往往成为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女童家庭暴力理由的态度、传统、习俗和习惯;

进一步加强旨在预防和解决这类暴力行为的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包括开展运动,包括让前受害人、志愿人员和社区成员参与其中,并向他们提供培训支持;

确保向家庭暴力受害儿童和母亲提供适当的医疗、法律和心理援助及住房支助,并增加为受害人提供的庇护所数量;

建立一个包括虐待、性虐待、儿童虐待和忽视儿童以及家庭暴力在内的所有暴力侵害儿童案件的国家数据库,并制定和实施一个监测和评价系统,以帮助确定儿童保护系统如何才能最好地处理暴力侵害儿童问题。

性剥削和性虐待

3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通过儿童保护中心向遭受性虐待的儿童受害人提供的支助服务,但仍然严重关切,强奸施害者如果与受害人结婚,可免于起诉和惩罚,遭受性虐待的儿童受害人往往被视为罪犯,而不是受害人,而且对以所谓“名誉”为名所犯罪行的犯罪者受到的惩罚减轻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缺乏关于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的严重程度和起诉情况的统计数据。

31.委员会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2,建议缔约国:

迅速废除《刑法》第353条和第334条,这两条分别规定,强奸施害者如果与受害人结婚可免于起诉和惩罚,并减轻对以所谓“名誉”为名犯罪者的惩罚;

确保将对儿童一切形式的性虐待定为刑事犯罪,并确保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性剥削的儿童都被视为受害人,不受刑事制裁;

起诉并根据罪行严重程度适当地惩罚施害者;

建立机制、程序和准则,确保强制报告儿童性虐待和性剥削案件,并确保举报渠道便于利用、保密和对儿童友好;

制定方案和政策,防止性剥削和性虐待,并向受害儿童提供康复、重新融入社会和心理援助。

求助热线

32.委员会欢迎为未经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希望就侵犯人权行为进行询问或寻求咨询意见的儿童,以及由国家人权机构和儿童保护中心分别收容的暴力行为受害儿童设立全国性24小时免费求助热线,建议缔约国提高对儿童如何使用这些求助热线的认识,并建议缔约国继续为这些热线的有效运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款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3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法律为离婚或分居后儿童的住所提供了自动解决办法,而没有对他们的最大利益进行个人评估,法律对女童和男童的住处和其他家庭关系作出了不同规定,而且,父亲对其子女的监护享有优先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审查与儿童住所有关的立法,确保所有决定都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基础,并考虑到儿童(女童和男童)的意见;

统一关于家庭关系的立法,以确保所有女童在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权利,并废除所有歧视妇女和女童的规定,例如关于继承的规定;

确保按照《公约》第18条第1款的规定,父母双方平等承担对子女的法律责任;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4.委员会对广泛使用收容机构收容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以及没有为15至18岁的儿童提供替代照料机构表示关切,它建议缔约国:

进一步支持并优先考虑为所有不能与家人团聚的18岁以下儿童提供家庭照料,包括儿童寄养方案,以期减少对儿童的机构收容;

确保根据儿童的最大利益,在确定是否应将儿童置于替代照料时有足够的保障和明确的标准;

确保定期审查将儿童安置在寄养和替代照料机构的情况,并监测这些机构的照料质量,包括为举报、监测和纠正虐待儿童的行为提供便利的渠道;

向寄养父母、劳动和社会发展部的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替代照料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有关儿童权利和被剥夺家庭环境儿童的特殊需要等问题的持续能力建设和培训。

父母入监子女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考虑拘留母亲的替代办法,只有在找不到替代办法的情况下,才向与母亲一起被拘留的儿童提供一切必要的人力、财政资源和支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父母被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的儿童提供任何必要的心理和其他支助。

G.残疾、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3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设立了残疾人福利高级委员会,并通过了《国家残疾人战略》和《国家特殊教育战略》,同时建议缔约国继续促进对残疾问题采取基于人权的方针,并:

除其他外,利用按年龄、性别、残疾类型、族裔和民族血统以及地理位置分列的数据,对残疾儿童的状况进行全面研究,并分析《公约》和现行法律和政策的执行效果;

确保法律、政策和方案,包括教育发展计划,保障所有残疾儿童在主流学校接受包容性教育的权利;

继续优先采取措施,促进残疾儿童,包括智力和社会心理残疾儿童充分融入公共生活的所有领域,包括休闲活动、以社区为基础的照料和提供有合理便利的社会住房。

健康和保健服务

37.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继续采取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预防和治疗儿童缺铁性贫血和镰状细胞贫血,包括扩大铁和叶酸强化面粉方案;确保镰状细胞贫血儿童的早期诊断和治疗;评价和加强旨在预防儿童镰状细胞贫血发病率的提高认识活动;为公共卫生部营养科分配足够的资源;

加强与肥胖作斗争的措施,提高家长、儿童和公众对健康营养的认识;促进健康的饮食习惯,特别是在幼儿和青少年中;制定有关销售对儿童健康有负面影响的不健康食品的条例;

加强措施,降低早产和消除可预防的婴儿死亡,包括采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技术指导,采用立足人权的方针执行降低和消除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的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A/HRC/27/31);

制定和执行一项为受艾滋病毒影响的母亲提供治疗的国家方案,以防止母婴传播,并确保对儿童的早期诊断和早期治疗;

加强有利于母乳喂养的努力,包括采取措施,根据《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执行规范母乳代用品的使用、销售和营销的2018年第7号决定;全面实施爱婴医院倡议;鼓励灵活工作安排,提高家庭和公众对母乳喂养重要性的认识,包括通过媒体。

青少年健康

3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承认强奸和乱伦是堕胎的有效理由,因此,根据委员会关于《公约》范围内青少年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所有情况下将堕胎非刑罪化,确保青春期少女可以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的护理服务,并确保她们发表的意见作为决策进程的一部分始终能被听取并得到适当考虑;

优先向所有学校推出青少年生殖健康和青春期方案,并确保该方案包括关于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的教育,以及关于预防药物滥用的生活技能教育;

确保在缔约国全国建立统一和综合的儿童和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系统,配备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建立有效的儿童和青少年心理健康监测系统;

加强处理儿童和青少年吸烟和吸毒问题的措施,除其他外,加强执行禁止向儿童出售烟草的法律,扩大解决药物滥用问题的方案和服务,并确保戒毒治疗和减少伤害服务便于获得和对儿童友好。

H.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9.委员会欢迎在女童教育和职业培训方面取得的进展,但仍对某些教育领域持续存在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表示关切,并建议缔约国:

审查和更新各级学校课程和课文,以期消除歧视和性别陈规定型观念,解决基于性别的歧视的结构性原因,使女童和男童的教育和职业选择多样化,并鼓励女童对一切可能的教育和职业培训感兴趣;

根据幼儿保育和发展的全面和整体政策,为发展和扩大公共幼儿保育和教育拨出充足的财政资源,并加强监测私立幼儿园和日托机构遵守最低教育标准、课程要求和教师资格的机制,同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2;

加强辍学儿童的保留方案和重新入学政策。

人权教育

40.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4.7,欢迎2004年在各级教育中开展人权教育,并建议缔约国确保人权教育课程符合年龄,以《公约》的原则和规定为基础,并考虑到《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的框架。

休息、休闲、娱乐、文化和艺术活动

41.委员会欢迎劳动和社会发展部、青年和体育事务部以及国家人权机构的各种教育、文化和体育方案,并根据委员会关于儿童休息、休闲、游戏、娱乐活动、文化生活和艺术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加强努力,在包容、参与和不歧视原则的基础上,保障儿童自由参与适龄娱乐活动、文化生活和艺术的权利,包括确保他们有充分的公共空间进行游戏、娱乐、文化和体育活动;

确保所有儿童,包括残疾儿童,不分国籍或族裔,都有机会获得安全、无障碍和包容性的游戏和社交空间,并有公共交通工具进入这些空间;

让儿童充分参与规划、设计和监测与休闲、游戏、娱乐、文化生活和艺术有关的政策和方案的执行情况。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条至第40条)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2.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CRC/C/BHR/CO/2-3,第66段)并建议缔约国使其国内法符合国际劳工组织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和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的规定,加强监测和检查机制,彻底调查和制裁违法行为。

少年司法

4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已经起草了一项关于儿童惩戒司法和保护他们不受虐待的法案,但对通过该法案的时间安排表示关切。在没有进行必要改革的情况下,委员会对以下情况仍然深感关切:

刑事责任年龄仍然定为7岁,并将15岁以上的儿童作为成年罪犯予以起诉;

缺乏拘留儿童罪犯的替代措施,而且该法案草案只对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残疾儿童采取此类措施;

有关法外逮捕和单独监禁儿童、对被拘留儿童施以酷刑和虐待以及将儿童与成人关押在一起的报告;

2017年1月15日,Ali Abdulshaheed Yousef al-Singace被处决,他在犯下指称罪行时不满18岁。

44.参照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并回顾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建议(CCPR/C/BHR/CO/1,第32、38和42段)和禁止酷刑委员会(CAT/C/BHR/CO/2-3,第27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使其少年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委员会特别督促缔约国:

毫不拖延地通过关于儿童惩戒司法的法案,除其他外,该法案将设立少年法庭,将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国际上可以接受的水平,并禁止对未满18岁者因所犯罪行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同时,停止对18岁以下犯罪者的任何处决;

确保从调查之初和整个法律诉讼过程中,向触犯法律的儿童提供合格、免费和独立的法律援助,并在逮捕后立即允许接触律师和家人;

确保不会对18岁以下的人进行法外逮捕;

促进对所有少年犯采取非拘禁和非司法措施,如转送、缓刑、调解、辅导或社区服务;

确保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时间尽可能短,将儿童与成年人分开,定期审查拘留情况,以期撤销拘留,决不使任意拘留儿童成为可能;

在不可避免实施拘留的情况下,确保儿童的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特别是在获得保健和教育福利,包括职业和生活技能培训、娱乐、身心康复服务和重返社会方案方面,并确保不发生单独监禁、酷刑和虐待儿童的情况。

罪行的儿童受害人和证人

4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2年修订了《刑事诉讼法》,为受害人和证人提供保护,同时建议缔约国确保向罪行的所有儿童受害人和证人,包括性剥削和性虐待、家庭暴力和经济剥削的儿童受害人以及这类罪行的证人,提供《公约》所要求的保护,并充分考虑到《儿童受害人和证人刑事司法事项导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买卖和贩运儿童的受害人得到缔约国2004年加入的《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保护。

J.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工作,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K.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以下人权文书: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4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履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报告义务,这两份报告自2004年9月21日起均逾期未交。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四次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国家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作为常设政府机构,负责协调和编写提交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报告并与之接触,以及协调、跟踪各国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以及这些机制所提建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会强调,这一机构应得到专职工作人员的充分和持续支持,并应有能力系统地与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协商。

C.下一次报告

5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4年3月14日前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不得超过21,200字(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按上述决议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52.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提交报告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不得超过42,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