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SLV/CO/14-15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4 Septem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第七十七届会议

2010年8月2日至27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萨尔瓦多

1.委员会在分别于2010年8月3日和4日举行的第2014次和第2015次会议(CERD/C/SR.2014和CERD/C/SR.2015)上审议了以一份文件提交的萨尔瓦多第14次和第15次定期报告CERD/C/SLV/14-15。委员会在2010年8月20日举行的第2040次会议(CERD/C/SR.2040)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准时提交第14次和第15次定期报告,但报告没有完全遵守委员会的报告准则。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派代表团作了口头和书面陈述,并对委员会委员提出的大量问题作了重要的答复。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宣布缔约国对于人权以及涉及《公约》问题的行动作出了重大改变。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对于前几次报告所载有关遵守委员会建议情况信息的内容及准确性采取的立场。此外,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表示决心与委员会保持建设性对话,使国内立法与《公约》及其他国际条约的规定相统一。

4.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4个国家机构[社会融合秘书处、国家人口登记处(RNPN)、萨尔瓦多共和国城市协会(COMURES)和共和国总检察院(PGR)]于2010年7月28日签署协议,允许过去受到迫害的土著受害者恢复土著姓名,并且将来为子女起土著姓名。委员会还欢迎在6个城市创设了土著人出生和身份证件登记处(Registro de Partidas de Nacimiento e Identificación Civil de los Pueblos Indígenas) 。

5.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Nahuizalco市采取的有利于土著社区的举措,包括居民有权受到保护,使之不受直接或间接种族歧视,并有权享有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委员会鼓励该国其他地区以该市为榜样,向其学习。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订了在正式教育体系内开展双语跨文化教育的框架,以保存和振兴土著语言。委员会也欢迎为保存和传播Nahuat-Pipil土著语言而采取的措施。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9年3月25日通过了《全面保护儿童和青少年法》(Ley LEPINA)并拟订了《2005-2015年国家青年计划》(PNJ 05-15)。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宣布将于2010年10月12日举行首届全国土著大会。

9.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邀请土著人民人权和基本自由情况特别报告员于2011年访问萨尔瓦多。

10.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萨尔瓦多2007年10月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及其相关《任择议定书》,据此成为中美洲第一个批准的国家,为本地区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11.委员会赞赏缔约国的口头陈述,包括来自人权问题监察员(国家人权机构)和两个处理土著事宜的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C.关切和建议

12.委员会对2007年举行的第六次人口普查和第五次住房普查结果以及其他可靠来源反映出的该国种族组成情况数据的重大矛盾之处表示严重关切。但是,委员会也注意到,在委员会就第六次人口普查和第五次住房普查结果表示关注后,缔约国随即在向委员会的陈述中表明的立场。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准备于2012年开展新的普查。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改进普查方法,与联合国、土著人民以及非洲裔人口密切合作,使普查反映出萨尔瓦多社会的种族复杂性,并考虑到自我认定原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注意到委员会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 (1990) 和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提交《公约》具体文件准则(CERD/C/2007/1)第10-12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采取建立信任措施,以便在普查前为土著人和非裔人口创造信任的气氛。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人口组成的分列统计数据和2012年普查结果数据。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国内立法中仍然缺少与《公约》第一条所列各项要素相符的种族歧视的定义。

委员会重申在以前的结论性意见(CERD/C/SLV/CO/13)第8段中提出的建议,即缔约国应在国内立法中纳入种族歧视的定义,其中包括《公约》第一条中列出的所有要素。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关于《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中特殊措施的涵义和范围的第32号(2009)一般性意见采取扶持行动的情况。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宪法》对土著人民及其权利没有给予法律上的承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土著社区成员可能无法平等地享受公共服务。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口头陈述表明的新方针,缔约国承认土著人拥有权利,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二条,在国内法律中对土著人民给予法律上的承认。委员会请缔约国介绍人权问题监察员(国家人权机构)2008年12月提交议会的“为在萨尔瓦多承认土著人民开展宪法改革”动议的最新情况。委员会重申以前的结论性意见(CERD/C/SLV/CO/13)第13段中所载建议,即缔约国应确保土著人民参加各级政府和公共事务管理,平等地享受公共服务 (第五条(寅)项)。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未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民族的第169号公约。

委员会重申以前的结论性意见 (CERD/C/SLV/CO/13) 第10段中所载建议,促请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民族的第169号公约(第二条第二款)。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法律中没有按照《公约》第三条对种族分隔作出禁止规定。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法律,明确列入禁止种族分隔的规定,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禁止和消除在其管辖的领土上出现属于这种性质的任何做法。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目前缔约国没有符合《公约》第四条的国内立法,即取缔种族主义组织和禁止煽动种族仇恨。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法》只涉及公共官员而不是私人所犯的种族主义行为。(第二条和第四条)

委员会重申以前的结论性意见(CERD/C/SLV/CO/13)第9段中提出的建议,提醒缔约国有义务采取积极的立法、司法、行政和其他措施实施《公约》条款,并以防止歧视行为为目标。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快国内协商,以期修改国内法律,使之与《公约》相符。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政府官员和私人所犯种族歧视行为采取的法律行动和处罚的资料及统计数字。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1993年《大赦法》依然有效。但是委员会注意到,在有些案例中宣布不适用《大赦法》。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撤销《大赦法》,并重申其建议 (CERD/C/SLV/CO/13,第15段),即缔约国落实美洲人权委员会提出的采取补偿方案的建议,在可能情况下向受害者作出物质赔偿,从而创造信任的气氛,使土著人民能够无所畏惧地表达自己的身份(第六条)。

19.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即土著人不能充分享受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在土地所有权和获得饮用水方面。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工作力度,改善土著人民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问题,包括获得安全饮水,并保障他们对于传统拥有和使用的土地和资源的权利,并请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土著人民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1997)。委员会请缔约国说明萨尔瓦多农业改革研究所(ISTA)开展的土地转让方案的最新情况,并说明土著社区以何种方式参与并获益于这一方案。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影响土著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任何其他方案的信息,包括获得安全饮水以及对于传统拥有和使用的土地和资源的权利保障。

20.委员会对非洲人后裔的社会经济状况以及对他们不受到承认和关注表示关切。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进一步努力,改善非洲人后裔在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状况。委员会还保证缔约国通过一项使非裔人口获得种族承认和关注的计划。

2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土著语言仍然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据报告,2009年,在教育机构注册的总共47,940名学生中,有22,483人属于土著人,但并非人人都能以自己的语言学习。关于双语跨文化教育,委员会注意到教育部关于振兴萨尔瓦多Nahuat-Pipil语言的方案,但对其他的土著语言感到关切(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将振兴Nahuat-Pipil土著语的方案扩大到其他的土著语言。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除“主题之家”以外的其他此类新倡议以及包括关于Lenca、Kakawira (Cacaopera)、玛雅语以及萨尔瓦多任何其他土著语言方案的最新情况。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批准教科文组织1960年《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22.按照关于德班审查会议的后续行动的第33号(2009)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秩序中执行公约时,顾及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于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2009年4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说明为了在国家层面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采取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

23.委员会建议,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缔约国继续与从事人权保护领域工作特别是反对种族歧视的民间组织以及萨尔瓦多人权监察员办公室进行协商并扩大对话。

2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按照《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任择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收和审议个人申诉。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在《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并经大会在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中核准的关于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案文。 在这方面,委员会引述大会第61/148和第63/243号决议,其中强烈敦促缔约国加速这份关于委员会供资问题的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迅速以书面方式向秘书长通知该国同意修订案。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将报告向公众开放,供其查阅,并酌情以同样方式,将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用官方语言和其他本地语言公布。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03年7月提交了核心文件,鼓励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报告准则,特别是有关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HRI/MC/2006/3)提交其核心文件。

28.按照《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委员会修订的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以上第18和19段中委员会建议的落实情况。

29.委员会还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第12、16、17和20段中所载建议尤为重要,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执行这些建议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在第七十一届会议期间通过的《公约》具体文件准则(CERD/C/2007/1),以单一文件形式提交将于2012年12月30日到期的第16次和第17次定期报告,并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遵守条约专门报告40页以及共同核心文件60-80页的页数限制规定(见HRI/GEN.2/Rev.6号文件第19段中所载统一报告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