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届会议

2003年4月28日至5月16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

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

阿塞拜疆

1.委员会在2003年4月30日、5月1日和月日举行的第550、553和次会议(CAT/C/SR.550、553和)上,审议了阿塞拜疆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AT/C/59/Add.1),并通过了以下结论和建议。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阿塞拜疆的第二次定期报告,以及高级别代表团提供的口头资料。委员会尤其欢迎缔约国保证认真对待委员会通过的关注事项和建议。

3.该报告主要载述法律规定而缺乏关于《公约》实际执行情况的详细资料,并没有完全遵守委员会的报告准则。委员会强调,下一份定期报告应该载述更多关于执行情况的具体资料。

B.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注意到下列积极情况:

(a)缔约国具体地根据重要的《2000年3月10日总统令》落实委员会上一次结论性建议;

(b)根据《公约》第22条作出使个人能够向委员会提出申诉的声明;

(c)批准了若干重要的人权条约,尤其是《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欧洲公约》;

(d)缔约国进行了广泛的法律和立法改革,包括制定新《刑法》和新《刑事诉讼法》;

(e)缔约国在新《刑法》中将酷刑列为犯罪行为,并报道了对这种罪行定罪的一些案件;

(f)将内务部的还押中心改为司法部的职司单位;

(g)设置监察员职位;

(h)缔约国保证采取行动降低羁留中心的肺病发病率;

(i)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签订协议,使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代表能够不受限制地到羁留中心会见已被定罪的人,缔约国也保证非政府组织人员可以不受限制地到监狱探访和调查情况。

C. 关注的问题

5.委员会关注:

(a)目前有许多关于在警察局和临时拘留所以及还押中心和监狱中发生施用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指控案件;

(b)新《刑法》中对酷刑的定义不完全符合《公约》第1条,因为除其他外,第133条没有提到《公约》第1条中所载列的酷刑的目的,将酷刑限于一贯施加殴打或其他暴力行为,并没有规定默许施用酷刑的官员的刑事责任;

(c)没有说明《公约》第3条中关于将人员移交某一确实可能对该人施加酷刑的国家的执行情况;

6.委员会也关注立法框架与实际执行情况之间存在重大差距,并且关注:

(a)尽管制订了新法规,司法部门显然还是缺乏独立性;

(b)据报,有些人员被羁押在警察局的期间超过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48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地方警察局可以对被拘留者实行不超过10天的临时羁押;

(c)在许多情况下,警察局拘留所或还押中心所羁押的人员没有能够迅速、适当地会见独立律师和医生,而这种会见是防止酷刑的重要保障;据报,被羁押在警察局的人被迫放弃聘请律师的权利,只有在官员下令的情况下才能够就医,光是由被羁押者提出要求是没有用的;

(d)缔约国不理会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建议,其国家安全部还押中心仍然是进行审前侦查的同一个机构的职司单位;

(e)据报,人权维护者和一些组织的人员仍然受到骚扰和攻击;

(f)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囚犯适用特别严厉的管理办法;

(g)由于拘留所实行通信检查,又没有任何机构保护提出申诉者不致受到报复,被拘留者提出申诉的能力受到不适当的限制;

(h)据报,缔约国未能迅速地对许多关于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指控进行公平和彻底的调查,也不曾起诉据称触犯刑章的人;

(i)没有建立负责查访和(或)监督拘留所的独立机构,非政府组织人员要求到监狱探望囚犯也受到阻止;

(j)受难者中获得赔偿的人极少;

(k)据报,在许多情况下,法官拒绝采信受过酷刑和虐待的明显证据,也不下令由独立机构进行身体检查或将案件退回并要求进一步侦查。

D. 建议

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国内立法中酷刑罪与《公约》第1条的定义完全相符;

保证实际上最初的防范性拘留(警察羁押)不超过48小时,废除当地警察设施临时拘留达10天的可能,

明确指示警官、调查当局和羁押中心人员必须尊重被拘留者在拘留后享有立即获得辩护律师以及应被拘留者的请求、而并非只在拘留当局书面同意之后看医生的权利。缔约国应该确保医疗专家的充分独立性;

将国家安全部羁押中心移交司法部或停止使用这类中心;

按照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充分确保司法机构的独立;

确保立即设立新的律师协会,并采取各项措施,保障有适当数量的合格和独立律师办理刑事案件;

确保监察员的充分独立;

确保非政府组织人权捍卫者和组织得到充分保护;

确保所有人都有权利审查将其引渡至面临真正酷刑危险的国家的裁定;

加强努力,在有义务保护国家羁押中所有人免遭酷刑和虐待方面,对警察、监狱工作人员、执法人员、法官和医生进行教育和培训。对医护人员进行培训,以发现酷刑或虐待迹象并记录这类行为尤其至关重要;

确保被拘留者获得独立辩护律师、审查有关检查书信方面的规章以及在实际中保障投诉人免遭报复来保障被拘留者提出申诉的权利;

审查服终身监禁人士的待遇,确保这类待遇符合《公约》的规定;

在所有拘留场所和设施实际实行定期和独立检查制度,通过指示有关当局,使非政府组织得以访问这类拘留场所;

确保立即、公正和充分调查所有酷刑和虐待指控,设立一个独立机构,赋予该机构接受和调查所有遭受官员酷刑和其他虐待的指控。缔约国还应该确保在这方面执行2000年3月10日总统令;

确保酷刑受害者实际上得到校正、补偿和康复;

以适当的语文向全国广为散发阿塞拜疆向委员会提交的各项报告、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以及审查的简要记录。

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

包括实际执行立法和委员会各项建议、尤其是有关警察拘留和审判前羁押人士权利、执行1998年《赔偿法》或其他有关立法、执行《公约》第3条以及监察员的任务规定和活动方面统计数据在内的详细资料;

对执法官员酷刑和虐待指控按照犯罪行为、地点、族裔和性别分类以及调查、起诉、刑罚和惩戒判决方面的详细统计资料。

9. 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对尚未答复的问题提交书面补充资料的保证。

1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一年内提供答复载于委员会上述第(7)(c)、(f)、(h)、(i)和(n)段中各项建议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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