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47/D/327/2007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3 January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327/2007号来文

委员会第四十七届会议2011年10月31日至11月25日通过的决定

提交人:

Régent Boily(由Christian Deslauriers律师和Philippe Larochelle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加拿大

申诉日期:

2007年7月4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1年11月14日

事由:

将因贩毒被判监禁的申诉人引渡至墨西哥服刑

程序性问题:

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指控证据不足;未能证明存在明显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没有在墨西哥遭受酷刑的个人、真实和具体的风险

实质性问题:

申诉人被引渡将面临的酷刑风险

所涉《公约》条款:

第3条和第22条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在第四十七届会议上

作出的关于

第327/2007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Régent Boily(由Christian Deslauriers律师和Philippe Larochelle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加拿大

申诉日期:

2007年7月4日(首次提交)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11年11月14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Régent Boily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提交的第327/2007号申诉的审议,

考虑了申诉人、其律师和缔约国提交的所有资料,

通过以下:

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22条第7款作出的决定

1.1申诉人Régent Boily为加拿大公民,生于1944年。在2007年7月4日的申诉中,他声称他被遣返到墨西哥将构成加拿大违反《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3条。申诉人由Christian Deslauriers律师和Philippe Larochelle律师代理。

1.22007年7月6日,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CAT/C/3/Rev.4)第108条第1款,要求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人的申诉期间不要将他引渡到墨西哥。

1.32007年8月13日,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在仔细考虑了缔约国2007年7月27日递交的意见及申诉人递交的意见之后,决定撤回临时请求。

1.42007年9月17日,根据申诉人的请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请缔约国说明已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墨西哥遵守其外交保证。

申诉人提供的事实

2.11993年,申诉人决定从加拿大迁往墨西哥,他在墨西哥再婚且将其全部资产转至墨西哥。1998年,在失去一半积蓄后,他开始参与运输大麻。1998年3月9日,警方在申诉人车中发现583千克大麻,将其逮捕。一位警官打了他,并要求他交出25,000美元和一半的货物,即可允许他继续上路。在警察局,申诉人要求由一名加拿大律师代理,但未被准许。一名警官威胁申诉人说,如果他不说出共犯的姓名、毒品来源和目的地的话,就会杀掉他。申诉人拒绝提供这些信息,于是被警官用塑料袋套住头部、在鼻中塞入辣椒酱等各种物质并用一本书击打头部。此后,申诉人被迫在一份西班牙文声明上签字,但并不知道声明的内容。同一天,他被带往监狱,并接受医学检查,但由于害怕受到也在医学检查现场的警官的报复,他没有提到之前在警察局受到的虐待。被监禁在没有灯光的牢房中72小时后,申诉人被带到监狱医务室,在那里见到了在警察局对他施以酷刑的两名警官。他们警告他不要报告他曾遭受酷刑并威胁要杀掉他。

2.21998年11月10日,申诉人因贩运大麻被判入狱14年。他在酷刑下签署的声明据称被接纳为证据。

2.31999年3月9日,他组织了一次越狱,当时看守他的两名狱警中的一人被杀死。申诉人之后逃回加拿大。2005年3月1日,他在加拿大家中被捕,根据的是将他引渡回墨西哥的临时逮捕证。墨西哥要求他被引渡以服完刑期并面对杀害狱警的杀人罪指控以及逃脱法律羁押的指控。2005年4月11日,申诉人递交了一项保释请求,但被拒绝。上诉法院也驳回了他的上诉申请。2005年11月22日,申诉人被监禁等待引渡。2006年1月23日,他向司法部长提出了他的论据,包括两份来自心理医生的报告,证实他曾遭受酷刑并表现出创伤后压力的症状。他还递交了在渥太华警察局进行的测谎试验的结果,显示他之前讲的是真话。2006年5月24日,司法部长要求墨西哥提供外交保证以换取对申诉人的引渡。魁北克省上诉法庭驳回了对这一裁决进行复审的请求,其后,在2007年7月5日,加拿大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的请求。

2.42007年8月17日,委员会解除临时措施后,申诉人被引渡到墨西哥并转往萨卡特卡斯监狱,申诉人被控曾在该监狱中杀掉一名狱警。2007年8月17日至20日,申诉人遭受狱警的酷刑,并且不准与加拿大使馆和其律师进行联系。申诉人害怕报复,故没有公开报告曾受虐待。

申诉人

3.1在他的首次来文中,申诉人称将他引渡至墨西哥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他提出,考虑到他1998年3月9日被捕时曾遭受墨西哥当局的酷刑,在监狱医务室受到两名警官的死亡威胁,并且独立医学意见证实了他曾遭受酷刑的事实,如果他被引渡至墨西哥,将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个人的酷刑风险。此外,他提出,他被控罪行的严重性、越狱之时犯下这些罪行的罪犯此时尚未被捕的事实以及被送回他曾经逃出的监狱的可能性,将使他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个人的酷刑风险。

3.2此外,申诉人强调,墨西哥的外交保证不能消除酷刑风险,尤其考虑到众所周知酷刑在墨西哥是系统性的和普遍存在的,而且墨西哥政府几乎无法控制其安全部队。他声称,保证价值的不确定性突显了它们的无效性。申诉人提出,根据保证而相信他不会因责任人尚未被捕从而尚未在法庭审理过的两起犯罪接受审讯,是非常天真的。他补充说,他现在的处境比1998年时要困难得多,面临着一项严重得多的犯罪指控――涉及一名国家官员的死亡。

缔约国对确保外交保证得到遵守所采取的措施的意见

4.12007年9月28日,缔约国提供了其为确保墨西哥政府履行其外交保证所采取措施的最新情况。据缔约国称,当申诉人2007年8月17日到达墨西哥后,一位领事官员探视了他并告知其可使用的各种服务。根据报告,申诉人在那次见面中表达了对自己安全的忧虑,尤其是考虑到他将被送回他曾经逃出的监狱。2007年8月20日,领事官员要求萨卡特卡斯州人权委员会派遣代表探视申诉人。在收到宣称申诉人于2007年8月19日遭受酷刑的信函后,缔约国于2007年8月22日联系墨西哥高级官员和萨卡特卡斯监狱管理部门,提醒他们必须遵守外交保证。同日,领事官员探视了申诉人。在这次会面中,申诉人再次宣称他遭受了酷刑,但不希望提出申诉。领事官员没有看到受伤的迹象。在墨西哥当局进行的调查中,萨卡特卡斯监狱的主管否认申诉人的酷刑指控。

4.22007年9月23日,据报告申诉人被另一名囚犯殴打,但他表示他的伤口得到了妥善处理,并且行凶者已被单独监禁。其后,缔约国要求监狱主管提供这一事件的报告以及医疗报告和为避免申诉人再次遭受暴力采取了何种措施的解释。然而,缔约国强调,申诉人当时不希望提出申诉,并要求不向墨西哥当局透露他的酷刑指控。2007年10月18日,申诉人以缔约国写给涉案法官的信函为依据,要求被转往阿瓜斯卡连特斯州的监狱。

缔约国对申诉可否受理和事实真相的意见

5.12008年2月5日和8月20日,缔约国提交了其对申诉可否受理和事实真相的意见。根据缔约国,该来文应被宣布为不可受理,因为申诉人未能证明《公约》第3条遭到了明显的违反,也没有充分证据支持他如果被引渡到墨西哥将面临严重的、个人的酷刑风险的辩解。缔约国强调,相信申诉人一旦返回将面临酷刑危险的依据不能仅仅是理论或怀疑,而是必须证实有关个人将面临个人的风险。缔约国提出,申诉人的酷刑指控与其1998年被警方逮捕和审讯相关,且他从未宣称在监狱中曾遭受酷刑。因此,申诉人显然未能证实如果被引渡以服完刑期并接受审判,他将接受警方审讯并因此面临在墨西哥监狱遭受酷刑的危险。

5.2缔约国表示申诉人提交的其他理由,诸如关于墨西哥酷刑的国际报告和他面临的参与谋杀一名狱警的指控,并不能据以推断他如被引渡将面临个人的酷刑风险。它强调,国际报告,包括委员会最近的结论性意见,间接提到墨西哥的警察局中的酷刑问题,但并未指出酷刑在监狱系统普遍存在。缔约国还强调,司法和行政复议机制及监测人权机制已建立并适用于服刑犯人。墨西哥也批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并承认相关委员会有权审查个人申诉,因此给予了申诉人向这两个委员会中的任何一个提出对墨西哥的申诉的选择。

5.3缔约国还提出,外交保证足以消除酷刑风险。它指出,它要求墨西哥政府做出如下保证:墨西哥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保证申诉人的安全;它将保证申诉人的律师及加拿大使馆官员可以在任何合理时间访问申诉人,申诉人也可在任何合理时间与他们进行联系;它将尽一切可能保证申诉人案件的审理和结案不被拖延;任何其他申诉和要求都将尽快处理。缔约国强调,墨西哥曾在另一个案件中允诺做出这样的保证,它完全有理由根据其在引渡条约下的责任并为避免破坏其国际声誉而遵守这些保证。此外,缔约国声称它已建立了一个机制来监测申诉人在墨西哥的情况。

5.4关于他返回萨卡特卡斯监狱以后遭受酷刑的指控,缔约国提出,申诉人并没有证实他的说法,或提供任何细节来支持他的说法。缔约国表示,墨西哥进行调查得出的结论显示申诉人的指控是“难以置信的”。

5.5缔约国坚持认为,申诉人的指控以及他被引渡时面临的酷刑风险已经受到国家法庭仔细审查,在没有明显错误、滥用程序、诚信问题、偏袒或严重程序不当的情况下,委员会不应替代国家法庭。

5.6否则,缔约国声称,如果委员会接受来文,则根据上述理由,这么做是没有根据的。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6.12008年4月25日和9月26日以及2009年4月6日,申诉人对缔约国的意见提出质疑,并指出缔约国因未能质疑墨西哥提供的外交保证的效用而构成了拒绝公正。据申诉人称,缔约国在引渡他时没有充分考虑他面临酷刑的个人风险。将他送回当初逃出的监狱,加上一名狱警丧生而申诉人的同案犯尚未被确认等事实,将使他面临个人风险。提交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关于墨西哥的国际报告和最新定期报告中的内容更加确认了这一点,报告明确指出酷刑的使用在墨西哥是普遍存在的。此外,他在1998年遭受酷刑的指控从未被反驳。关于缔约国对1998年发生的事件的意见,申诉人提出,司法部长故意曲解了一封墨西哥政府来函的意思,称申诉人的酷刑指控是没有根据的。申诉人声称,信中没有任何相关部分表明他的指控毫无根据,因为墨西哥政府仅表示他的指控没有法律依据且他在墨西哥境内的事实即足以保证他的人权和自由。申诉人坚称,缔约国采取不诚实行为,将其决定建立在错误的前提之上,在他面临酷刑的个人风险问题上拒绝认可其可信度。国家法庭的裁定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它们不是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此外,1998年对他施以酷刑的国家警官未受制裁这一事实无疑加剧了他的个人风险。

6.2申诉人指出,缔约国并未考虑墨西哥是否可以有效控制其安全部队并确保外交保证会得到遵守。申诉人指出,保证是含糊的,例如没有规定他不应被送回他曾经逃出的那所监狱。他还提出,缔约国尽管知道他的担忧以及他返回此前曾逃出过的监狱所面临的风险,但并未在2007年8月20日前探问他的健康情况。考虑到加拿大驻墨西哥使馆官员仅在其引渡前两天才被告知他的案件,且在引渡当天才知道外交保证的存在,申诉人质疑缔约国关于它已建立机制保证墨西哥将遵守外交保证的说法。

6.3申诉人提出,2007年8月17日、19日和21日,萨卡特卡斯监狱的两名狱警和警卫队长对他施以酷刑,为在他越狱时死去的同事复仇。他们击打他的背部,将他的头塞入一桶水,仿佛要淹死他,将塑料袋套在他头上直到他昏倒,并将辣椒酱塞入他的鼻孔。从2007年8月17日到达萨卡特卡斯监狱到2007年8月20日,不准申诉人使用电话联系任何人。而且,他姐姐与使馆官员在2007年8月20日的电话通话表明,缔约国对申诉人是否可以使用电话并不知情,而这违反了外交保证。申诉人还提出,直到2007年8月22日领事官员探视之后,缔约国才采取措施检查他的安全。

6.4据申诉人称,缔约国与墨西哥之间的引渡条约第三条第1款明文规定,加拿大没有义务将其国民引渡至墨西哥,并且条约允许加拿大对其公民在墨西哥被控罪行进行审判。申诉人认为,缔约国将他引渡至墨西哥承担了不可接受的风险,因此违反了《公约》第3条。

缔约国的补充评论

7.12009年8月28日,缔约国重申了先前的意见。它指出,对申诉人引渡前的酷刑风险评估不应与他对自己在墨西哥当局掌握下受到虐待的指控相混淆。缔约国坚称其没有毫无保留地接受申诉人2009年3月21日书面证词中指控的真实性,是由于申诉人的指控缺乏充分的证据,因为在缺乏申诉人同意的情况下,无论是该缔约国领事工作人员还是萨卡特卡斯州的人权委员会工作人员,都未能对2007年8月17日、19日和21日发生的情况展开调查。此外,缔约国提出,且不论申诉人书面证词中的酷刑指控是否属实,在考虑是否引渡时,基于外交保证,而且又不存在申诉人遭受酷刑的高度人身风险,将申诉人引渡到墨西哥是合理的。缔约国指称,在引渡后提出的指控,不影响引渡申诉人这一决定的合法性。此外,缔约国表示,它已建立一套机制来核实外交保证是否得到遵守,并在申诉人声称自己遭受酷刑时已作出适当回应。

7.2关于引渡程序,缔约国解释称,最初由司法部负责引渡案件,而一旦引渡令得到确认,外交和国际贸易部将负责在海外跟进案件情况。因此,后者的工作人员仅在申诉人被引渡之后开始参与案件。在本案中,缔约国坚称,加拿大驻墨西哥使馆已于2007年8月15日得到了引渡申诉人的正式通知。2007年8月17日,领事官员探视了申诉人,并提供说明,以便他与使馆进行联系。关于申诉人声称加拿大官员不知道他是否可以接收电话的控诉,缔约国表示,每所监狱在接打电话的问题上都有自己的规定,除非存在合理原因,否则领事官员无权干预这些程序;领事官员和申诉人于2007年8月20日建立了电话联系。缔约国还坚称,除非他们得知可能有违反外交保证的情况,否则领事官员没有义务采取与投诉人保持联系之外的行动。

7.3缔约国参阅了委员会的判例,根据判例,引渡前对酷刑风险的评估是预判行为,由此产生的决定不能够因为随后发生的不可预测的事件而受到质疑。缔约国提出,随后发生了虐待事件的事实只能表明,可以对缔约国确保外交保证得到尊重的行动提出质疑,而不是质疑最初引渡申诉人的决定。缔约国回忆称,司法部长曾对申诉人在1998年提出的酷刑指控以及墨西哥当局对这些指控的正式否认给予适当考虑;他研究了声称在墨西哥人权屡遭侵犯的各种报告以及其他加拿大人在墨西哥受审的经历。最后,他还考虑到在申诉人越狱期间一名狱警被杀的事实以及监狱当局可能会对申诉人寻求报复的可能性。司法部长鉴于墨西哥重视尊重外交关系,并考虑到以往的积极经验,确信墨西哥将履行其外交保证。司法部长的结论得到了上诉法院的充分支持。

申诉人的补充评论

8.1除了2009年9月29日提交的补充意见之外,申诉人重申,在整个引渡过程中,他坚持自己的指控,即他在1998年曾遭受酷刑,而这从未受到加拿大当局的质疑。

8.2关于引渡程序,他也重申,在墨西哥的加拿大官员对他的案件毫不知情,缔约国的意见证实了这一点。缔约国称,加拿大使馆于2007年8月15日,即申诉人被引渡前48小时,才获悉此事。申诉人强调,缔约国自身也承认使馆官员仅对事件做出反应,他认为这种态度令人困惑,特别是因为有必要在引渡之前取得目的地国的外交保证。他还坚称,若由一名领事官员探视,且由大使致函萨卡特卡斯州州长,便足以制止虐待行为。关于缔约国2007年9月28日的意见,申诉人强调,领事官员事先并不知道缔约国已经取得外交保证,因此未采取任何措施来确保申诉人可以和他的律师和使馆官员联系。此外,加拿大官员从未证实他是否可以这样做。

8.3申诉人认为,缔约国称他在引渡前没有酷刑风险的说法,与寻求外交保证的决定相矛盾,同样与这种说法矛盾的是,上诉法院认为他的酷刑指控比墨西哥当局的断然否认更为可信。他还坚称,先前一名加拿大人的引渡案件没有提供任何信息可供对这两起案件进行比较,也决不能减低申诉人遭受酷刑的严重的个人风险。

8.4关于外交保证的性质,投诉人坚称,即使司法部长考虑到由于申诉人面临谋杀一名狱警的指控而存在对申诉人进行报复的可能性,外交保证没有包含防止这种报复的任何措施。此外,缔约国在他被引渡之前未能采取步骤确保他将是安全的并被允许进行沟通。他还对已建立机制监测外交保证的履行情况的说法表示质疑,并坚持认为,领事官员所采取的行动只是对他提出的酷刑指控做出的反应,而不是监测机制的一部分。投诉人还重申,从2006年11月16日缔约国取得外交保证到2007年8月15日,已经过去了9个月,外交和国际贸易部的一名官员才试图获得外交保证的副本。他指出,如果使馆官员没有外交保证的副本,那么很明显,监狱当局和萨卡特卡斯州监狱当局也不会有。

缔约国对可否受理的补充意见

9.2010年4月26日,缔约国提出,应以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为由宣布来文不予受理,因为在向委员会申诉之前,2010年4月8日,申诉人以相关申诉内容向联邦法院提起过诉讼。申诉人向联邦法院声称,缔约国信任墨西哥提供的外交保证并据称在申诉人被引渡后没有采取措施确保保证的履行,因而2007年8月17日将他引渡至墨西哥侵犯了他的权利。缔约国据此表示,申诉人未能为其来文受理确立具有初步证据的案件。此外,没有理由认为国内补救会被不合理地拖延。

申诉人的补充评论

10.1在2010年6月30日递交的补充评论中,申诉人坚称,向联邦法院提起的诉讼和给委员会的来文是两件不同的事情。在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诉中,申诉人引用《公约》第3条,该条禁止将他引渡至使他面临遭受酷刑严重风险的国家,他希望借此说明缔约国2007年8月17日将他引渡至墨西哥违反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他重申酷刑的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风险是建立在一位狱警死于申诉人越狱之时以及酷刑是在墨西哥监狱中广泛存在的做法等事实基础上的。在他向联邦法院的诉讼中,申诉人寻求的是获得遭受酷刑的赔偿,并不是为了遭受酷刑的风险而起诉。因此,认为联邦法院的诉讼构成了尚未用尽补救办法的看法是错误的。

10.2申诉人坚持认为,在联邦法院起诉缔约国违反《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并不意味着来文可以根据尚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不予受理。对于委员会来说,违反《公约》本身就构成了对权利的侵害,而在联邦法庭上,这只构成了缔约国可能承担责任的一系列涉嫌过错行为中的一项。申诉人还坚称,给委员会的来文是2007年7月4日提出的,这是在2007年8月17日、19日和21日他遭受酷刑之前。联邦法院的诉讼在一个半月后才开始,因此并不需要其完成。此外,民事诉讼的损害赔偿并不能有效防止申诉人被引渡,也不能被用以实现这份控诉缔约国的来文的目标。申诉人重申,他已将其对引渡令的质疑上诉至最高法院,此外已再无任何国内补救办法。

缔约国对可否受理的增补意见

11.12011年2月10日,缔约国提出,国内诉讼与提交委员会的诉讼是有联系的,因为它们涉及同样的事实。它辩称,诉讼顺序的时间先后或所寻求赔偿种类的不同并不重要,考虑到国内法庭裁决的指控与提交委员会的指控是相同的。

11.22010年8月26日,申诉人要求其联邦法庭诉讼延期。缔约国本身曾要求驳回诉讼。2010年12月6日,联邦法庭拒绝了申诉人将诉讼延期的要求,并批准了驳回诉讼的要求,判定申诉人引渡的问题已被一切适当法庭所审查,不能再被用作诉讼理由。驳回诉讼的请求被批准是因为申诉人滥用程序。2011年1月10日,即法院对据称在引渡后所发生事件的赔偿要求设置的提起诉讼最后时限,申诉人在联邦法院提出了新的诉讼。缔约国重申其2010年4月26日的意见,并坚持认为来文应被宣布为不可受理,因为尚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11.3关于领事官员的后续工作,缔约国解释,监测机制指的是反映缔约国关心申诉人在墨西哥监禁期间的身心健康的常规领事工作的后续措施。

申诉人的附加评论

12.12011年4月14日,申诉人确认,他曾提出申请,为他引渡后发生的事件要求赔偿。他强调,违反《公约》而承担的风险不能被用来支持缔约国履行了责任的说法。他提出,有鉴于此,向委员会这一处理此事件的唯一机构提出对他被引渡至墨西哥的决定的合理性的质疑是正当的,并辩称,在被引渡到墨西哥之后遭受酷刑提出的损害诉讼显然不能构成避免他被引渡的有效补救措施,因此也不能被看做国内补救办法的一种可用手段。

12.2至于领事后续工作,申诉人表示,2007年8月他被引渡之时,加拿大驻墨西哥使馆的工作人员并不知晓外交保证的内容,这一点可见他提交的证据,特别是电子邮件。他进一步指出,外交保证并没有附带任何可在现场采取的可能减小酷刑真实风险的具体措施。他提出,缔约国2011年2月10日的意见证实了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试图使他免遭酷刑的措施。缔约国采取了常规领事工作的后续措施,但并没有建立任何监测系统。

委员会需审议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13.1在审议来文所载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决定来文是否可予受理。如《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所要求的,委员会已确认同一事项没有接受过或正在接受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13.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委员会在确定申诉人已经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之前,将不审议任何来文;但补救办法的施行如发生不当稽延,或违反本公约行为的受害者不可能得到有效救济,则此一规则不适用。委员会注意到,2010年12月6日,联邦法院驳回了申诉人提出的诉讼,2011年1月10日,申诉人向同一法院提出了另一诉讼。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对委员会关于可否受理问题提出了质疑,其根据是申诉人在联邦法庭提出诉讼,因此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委员会援引其判例,即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原则要求申诉人利用的补救办法与其在将被引渡国的酷刑风险直接相关。在本案中,申请是2011年1月10日提出的,为申诉人据称在墨西哥遭受的虐待寻求赔偿。委员会认为,这项补救办法在申诉人被引渡至墨西哥前并不可用,并且其给申诉人带来有效补救的可能性很小,而申诉人声称是违反《公约》第3条的受害者。委员会还注意到,2007年7月5日,最高法院拒绝了申诉人对引渡令的上诉请求。因此,委员会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不构成对来文可受理的障碍。

13.3缔约国对来文可受理提出异议,根据是申诉人未能证明存在明显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因为他并没有证明如果被引渡则将在墨西哥监狱中面临酷刑的个人风险;另一个根据是外交保证足以消除任何风险。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据,即:如缔约国对申诉人起诉的审议不存在违规行为,则委员会不应替代国家法院。但是,委员会认为,提交委员会的论据提出了应被审议的问题,与可否受理问题无关。鉴于委员会认为不存在进一步阻碍受理的障碍,委员会宣布来文可受理。

审议案情

14.1委员会必须裁决将申诉人引渡至墨西哥是否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所承担的义务,该条规定,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将有遭受酷刑的风险,缔约国不得将此人引渡、驱逐或遣送到该国。在评估酷刑风险时,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这样做的目的是确定申诉人被引渡至墨西哥是否会面临遭受酷刑的人身风险。因此,一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充分理由足以确定某个具体的个人在返回该国时会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必须举出其他理由表明相关个人面临人身风险。相反,不存在一贯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况,并不意味着个人在其特别情形下不会遭受酷刑。关于举证责任,委员会还回顾其一般性意见和以往判例指出,根据这些意见和判例,通常应由申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展示据理可争的案情,而且对酷刑风险的评估绝不能仅仅根据纯粹的理论或怀疑。

14.2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向缔约国各当局提交了论据和佐证。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第9段),该意见指出,将相当重视缔约国有关机构提供的调查结果。但委员会不受这种调查结果的约束;相反的,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它有权根据每个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事实自行作出评估。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辩称缔约国法庭的裁决依据的是墨西哥提供的外交保证的效用,特别是对墨西哥当局能够控制该国安全部队并因此减轻酷刑风险这一错误假设,但是,委员会认为,提交委员会的信息并未显示缔约国在审议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和提供的证据过程中存在任何明显过错。

14.3在评估申诉人被引渡期间的酷刑风险时,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其1998年在墨西哥被捕时曾遭受酷刑并在监狱医务室遭到酷刑威胁,为了支持其指控,他提供了医学报告,证实他患有创伤后压力等心理障碍,他还提供了缔约国警方实施的测谎检查,结果表明他的酷刑指控是可信的。关于他若被引渡将面临真实的、个人的酷刑风险,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鉴于他将被送回的监狱是其曾逃出的监狱,且据称1998年在该监狱中他曾遭受逮捕他的警官的酷刑威胁,他将面临很大的酷刑风险。申诉人对外交保证的可靠性提出质疑,因为一方面保证来自据称酷刑普遍存在或被当局否认的国家,另一方面申诉人不大可能不因其被控罪行而被警方审讯。关于外交保证的后续工作,委员会注意到,在他被引渡后,申诉人曾提出酷刑申诉,但缔约国对其申诉表示质疑。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国内法庭认为,申诉人在监狱中面临的酷刑风险极小,且申诉人未能证明他将被警方审讯。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酷刑风险因外交保证而减小,而且为了评估外交保证的效用,已建立起相关机制,通过领事工作人员的定期访问监测申诉人的情况。申诉人质疑这一说法,坚持表示,2007年8月17日至20日期间,缔约国并未调查他的安全状况。

14.4委员会断定,主要问题是确定在引渡发生时申诉人是否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个人的酷刑风险。《公约》第3条责成各缔约国在决定是否将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引渡至另一国时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酷刑的发生。这一责任意味着缔约国根据此前规定,有义务根据检查并顾及一切可能被合理视为酷刑风险的现有情况。鉴于在引渡前要求外交保证表明引渡国对被引渡者在目的地国家可能遭受的待遇怀有忧虑,则缔约国决定在引渡(或任何其他性质的交接)前要求外交保证时,保证避免酷刑风险所必须达到的标准应更为严格。即使证据并未明确表明存在这种风险,该案件的情况可能表明有理由怀疑接收国是否会遵守《公约》第1、第2条防止酷刑的责任。在本案中,对于申诉人之前曾遭受酷刑这一点没有争议。在此情况下,委员会必须确定在这一具体案件中外交保证的性质是否可以消除所有关于申诉人引渡后将面临酷刑的合理怀疑。在这方面,委员会必须考虑所得到的外交保证是否包括可以保证其有效性的后续步骤。

14.5在本案中,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在做出引渡决定前并没有考虑到表明申诉人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个人的酷刑风险的所有情况。首先,缔约国没有考虑如下事实,即申诉人将被送回他多年前曾逃出的监狱,一名狱警在他越狱时死去,且狱警的死亡也是引渡要求的内容之一。其次,商定的外交保证办法并没有经过足够仔细的设计以有效防止酷刑。缔约国的外交和领事当局没有得到关于申诉人的引渡的及时通知,也未被告知需要从申诉人被交接之时起即与他保持密切、持续的联系。在本案中,外交保证和上述领事访问未能预见到申诉人最有可能在监禁初期遭受酷刑的可能性。这一风险被证实是真实的,申诉人2007年8月17日到达墨西哥,并声称他在2007年8月17日至20日遭受了酷刑。但是,缔约国直到2007年8月22日才采取措施检查他的安全情况。委员会因此断定,缔约国在那种情况下将申诉人引渡至墨西哥,违反了《公约》第3条。

14.6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引渡至墨西哥违反了《公约》第3条和第22条。

15.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按照其根据《公约》第14条承担的义务,提供有效补救,包括如下:(a)为侵犯《公约》第3条规定的申诉人权利向他做出赔偿;(b)提供尽可能全面的康复,除其他外提供医疗和心理治疗、社会服务、法律援助,包括偿付过去支出、未来服务和法律费用;以及(c)审核其外交保证办法,以避免将来发生类似侵权行为。

16.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8条(原第112条)第5款,委员会希望在90天内得知缔约国针对上述意见而采取的措施,包括违反《公约》第3条的赔偿措施,并与墨西哥协商,确定申诉人目前的下落和健康状况。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